钢铁行业要求规范2015

钢铁行业要求规范2015
钢铁行业要求规范2015

附件1:

钢铁行业规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条件。

(二)本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

性依据,不符合规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

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

(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

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

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 收标准解读 报告目录 一、相关政策 二、工艺装备水平及生产现场 三、污染治理设施 四、清洁生产 五、环境应急建设 六、综合性管理制度 0背景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江省 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1】67号 ?《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江省环 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2】61号 ?整治范围:电镀企业及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整治思路:“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有保有 压、上大压小“ 整合入园、发展一批标杆式企业 ?整治目标:

(1)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2)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 (3)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原则上所有企业完成搬迁入园生产 一、相关政策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 ——产业政策主要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 《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2010年)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2010年) 《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2010年) 《浙江省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4万升与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需同时达到 ——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产值及镀槽容积不做要求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 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0)等要求。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月25日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为文件全文: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

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

新编整理电镀规章制度

电镀规章制度 篇一:重庆智伦电镀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重庆智伦电镀有限公司 基本规章制度 (试行) 二0一三年九月 公司劳动纪律及处罚制度 为了搞好本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维护公司及园区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公司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公司纪律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纪律的贯彻实施与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办公室负责劳动纪律的制定、实施和考核。 2、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纪律规定。对违反公司纪律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甚至辞退。 三、公司纪律规定及处罚 1、公司纪律规定是本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凡经公司批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2、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调度,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对公司观念淡薄,在工作中不听指挥、不接受或不做领导分配的工作,作待岗处理,“不爱岗,就下岗”。 3、员工必须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

4、公司作息制度: 公司统一实行每周星期日休息制,工作日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时;下午1:30-5:30时,安保组、清洁组、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等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及工作作息时间。 5、考勤制度: 公司设置考勤指纹机进行考勤,全体员工上下班须自觉按指纹机,不按指纹机者按旷工论处。按了指纹机外出吃早点的或办私事的,一经发现罚款10元/次。 忘记按指纹机的或考勤指纹机无法识别的,经部门经理证实并完善字据的;因公办事不能按指纹机的,经部门经理证明并与考勤员衔接备案的,可视为出勤。 6、出勤规定及处罚: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如若迟到超过10分钟的,按10元/次处罚;迟到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2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公司员工每月迟到不得超过4次。早退与迟到处罚相同。 如若旷工半天扣发本人1天基本工资;若矿工1则扣发本人2天基本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从第四天起视为自动离职,结算基本工资,不享受公司的一切福利补贴。 (原文来自:东星资源网:电镀规章制度)7、上班制度: 员工上班时间不得窜岗、离岗,玩手机、打电脑游戏、QQ聊天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XX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4天;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6天;旷工累计不得超过6天,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结算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附件1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

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压力管道热处理规程

压力管道热处理规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压力管道热处理规程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压力管道热处理质量,指导现场施工,特制定本工艺。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焊接、弯曲和成形后的热处理。 2 热处理工艺 弯曲和成形后的热处理 除弯曲或成形温度始终保持在900℃以上的情况外,壁厚大于19mm的碳钢管弯曲或成形加工后,应按表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公称直径大于100mm、或壁厚大于13mm 的碳钢、碳锰钢、铬钼合金钢、低温镍钢管弯曲或成形加工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热处理。 a) 热弯或热成形加工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完全退火、正火、正火加回火或回火热处理; b) 冷弯或冷成形加工后的热处理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热处理基本要求

注1:双相不锈钢焊后热处理既不要求也不禁止,但热处理应按材料标准要求。 注2:硬度值要求见本规程 条。设计有规定时,碳钢和奥氏体不锈钢的硬度可按表列数值控制。 本规程要求进行冲击试验的材料在冷成形或冷弯后,其成形应变率大于5%者应按表 的要求进行热处理。 高温使用的奥氏体不锈钢及镍基合金,冷、热弯曲或成形后应按表进行热处理。 表 高温使用的弯曲、成形后的热处理要求[2] 成形应变率的计算 a) 管子弯曲,取下列较大值: 应变率(%)= R D 50 应变率(%)=10012 1???? ? ??-T T T b) 以板成形的圆筒、锥体或管子: 应变率(%)= 50?f R T c) 以板成形的凸型封判断、折边等双向变形的元件:

应变率(%)= f R T 75 d) 管子扩口、缩口或引伸,镦粗,取下列绝对值的最大值: ① 环向应变 应变率(%)=100??? ? ??-D D D e ② 轴向应变 应变率(%)=100???? ??-L L L e ③ 径向应变 应变率(%)=10022 1???? ? ??-T T T 式中: D ——管子外径,mm ; R ——管子中心线弯曲半径,mm ; T ——板材名义厚度,mm ; 1T ——管子初始平均厚度,mm ; 2T ——成形后管子最小厚度,mm ; e D ——成形后圆筒或管子的外径,mm ; f R ——成形后最小曲率斗径(厚度中心处),mm ; L ——管子变形区初始长度,mm ; e L ——成型后管子变形区的长度,mm 。 对于有应力腐蚀倾向或对消除应力较高要求的管道,在弯曲或成形加工后,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冶金科技发展中心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

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热处理工艺编制

热处理工艺编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工艺性评价:参与设计中的工艺性论证,研究材料的选用,制定工艺路线,确定技术要求。二是编制热处理工艺方案:根据技术条件编制工艺方案,设计工装夹具,确定质量检测规程,并进行试验验证,完成工艺会签与审批。 一、零件热处理工艺性评价 (1)质量保证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时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职责和彼此之间的关系,二要了解热处理内部的管理模式。 (2)工艺性评价产品的质量是设计出来的,但是能否完成制造过程,其工艺性如何,这是产品工艺评价的事情,是热处理专业人员的冷加工设计师相互配合完成的。在工艺评价中,热处理工艺人员可以了解零件的服役条件,确认热处理技术条件是否合理,设计结构是否适用于热处理,以及热处理之前的加工余量是否合理等。 ①零件选用材料是否合理,热处理技术条件与热处理工艺是否适应,选用国外的材料时,应该采用国外的原始牌号,不能采用相当于国内牌号的代号书写。 ②材料的原始化学成分和冶金质量以及供货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③材料的预处理工序以及次数是否足够,并能为最终热处理工艺提供组织准备,避免重复热处理工序,和原材料的供货状态结合起来考虑,尽量简化热处理的工序,但是不能省略必要的热处理工序。 ④零件加工的工艺路线是否合理,了解热处理工序的作用,确认热处理工序所在的位置是否恰当,热处理时的半成品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尖角、毛刺、盲孔、薄壁、厚薄相差悬殊、零件的对称性等结构,这些结构给热处理带来困难,应该尽量避免。对于焊接中空的密封件应该在密闭体上开出冷却时排放气体的出气工艺孔,防止加热爆破或冷却变形。 ⑤是否使用代用材料:当需要采用代用材料时,代用材料的选用原则应该遵循高一级材料来代用低级材料,而不是使用低级材料替代高级材料。 ⑥与热处理关系密切的铸锻韩工序是否为热处理提供了合格的组织,铸锻焊工序不仅是提供了形状条件,还要控制工序中的材料组织状态。 ⑦热处理技术要求:技术要求的评定包括书写规范、在图纸中是否标准清楚、技术要求的完整性、技术要求的合理性、技术要求的规范性、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检测部位等。 ⑧确定热处理工艺是否符合上述的工艺编制原则。 ⑨确认热处理的生产能力,以及设备、工装是否满足要求。 二、编制热处理工艺方案 (1)工艺标准工艺标准的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工装设备、检测仪器方法,制定的依据是: ①根据国内外的先进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②根据国内外的先进设备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设备条件,制定设备技术标准: ③根据国内外的先进检测水平和仪器标准,结合本公司的试样条件,制定合理的检测标准。 对于公布的国家标准应该优先采用。在制定本公司的标准时,标准水平应该稍高于生产水平,促使整个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的企业标准应该上报标准管理部门备案,保证标准的有效性。 (2)工艺守则工艺守则又称为操作守则,它不是按一种零件来编制的,是按同类零件编制,是工艺规程的细化。对热处理工艺进行原则性介绍。它的编制没有统一格式,编制依据如下。 ①科学性和合理性:按工艺类别或产品类别进行编制,例如退火工艺守则、淬火工艺守则等。对工艺规程中不能详细描述的操作要领进行规定,例如装炉的注意要点。炉子的有效区尺寸,脱氧、真空炉脱气等。对热处理共性的部分进行说明。 ②根据设备性能编制。 (3)工艺流程工艺流程对热处理工艺规范进行原则性介绍,叙述热处理各个工序之间的排列关系,便于浏览整个工艺实施过程。 (4)工艺规程 ①收集热处理的基础资料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审批稿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

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

2015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分析

附件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

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修订稿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 条件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

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 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热处理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2736 热处理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热处理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鉴于液化气瓶组自然气化工艺(热处理)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特制订了此规范,在作业前应该一定要遵守以下几点安全使用规范: A.现场参与的工作人员应当要身体健康,无防碍作业的疾病,并经过热处理有关的安全培训才可以进行操作。 B.在筒体外围2米,设置围护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通知公司所有员工有关事宜。 C.现场工作人员应穿好防静电工作服(我公司的工作服是全绵的)戴好防冲击防护眼镜,和其它劳保防护用品。

电镀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电镀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电镀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全国电镀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复核、查验,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的企业,可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汇总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报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更高要求的地方规范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申报规范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车间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报规范公告的电镀企业应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4d4976469.html,),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中区)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宁波市鄞州电镀园区电镀企业准入条件

宁波市鄞州电镀园区电镀企业准入条件 为确保鄞州电镀园区电镀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及宁波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和要求,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鄞州电镀园区企业准入条件。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布局、严格准入门槛、提高建设标准、落实企业责任”的总体要求,整治提升现有电镀园区。园区根据生产工艺划分区块,各区块入驻对应镀种的电镀企业。园区设立原材料配送中心。园区总体布局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区块内统一设计要求,厂房为四层,一楼架空,二、三层为电镀生产车间,四楼为工业附属用房,厂房及内部由企业自主设计并报区环保局备案。区块内由企业自行建造生产厂房、办公用房、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配电间以及配套绿化等,建成后由企业自行运营管理。按现有车间面积1:1.1比例分配生产车间,容积率为1.6左右,不再考虑容积率差异补偿。 二、企业规模 进入本园区电镀企业,在规模上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每家企业不少于2464平方米。 2、每个车间不少于1232平方米,车间内部不得分割。 3、电镀线占地面积控制在车间面积的1/3以下,具体生产线数量及布置以环评审批为准。 三、工艺装备 1、无氰化物镀锌、镀锌层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等工艺。 2、无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 3、铝氧化应采用电抛等先进工艺、禁止采用三酸化抛工艺。 4、生产线全面采用自动化线。 5、采用至少三级以上的间歇逆流清洗并设置回收槽,可适用喷淋或喷雾清洗的电镀线尽量使用三级以上的喷淋间歇逆流清洗或喷雾间歇逆流清洗,减少电镀清洗用水量,实现在源头减污。 6、具备条件的电镀线安装在线离子交换或反渗透回收法,使得处理后浓水经适当的成分调整后返回镀槽、淡水返回清洗工序,尽可能实现电镀后清洗水在线回用;或采取分质分流管线收集后进行集中式的离子交换或反渗透回收法,处理后的浓水经成分调整、除杂后返回镀槽,淡水返回清洗工序。 7、电镀线清洗水尽可能采用电导率自动控制排水;电镀槽配置带选择性滤料的循环过滤装置。 8、挂具及次成品采用电解法退镀、无含硝酸退镀工艺。 四、生产现场 1、电镀生产线布置在二、三楼,并明确原料和成品分区。 2、生产车间地面按要求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 3、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危险品有明显标识。 4、生产过程中无跑冒滴漏现象。 5、车间内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敷设网格板,湿镀件上下挂作业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液单独收集。 6、排水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各类管网图纸须报环保局备案。 7、排水管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落实有效的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8、废水分质分流管线分6路以上,其中四路按规定分流,1路用于应急,1路为预留,并设置中水回用线

中国电镀标准一览表

中国电镀标准一览表 1、标准编号:GB/T 2056-2005 标准名称:电镀用铜、锌、镉、镍、锡阳极板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电镀用铜、锌、镉、镍和锡轧制阳极板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电镀用的铜、锌、镉、镍和锡阳极板。 2、标准编号:GB/T 20017-2005 标准名称: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重量法和化学分析法评述 简介:本标准等同ISO 10111:2000《金属及其他无机覆盖层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质量法和化学分析法评述》(英文版)。 3、GB/T 17461-1998金属覆盖层锡-铅合金电镀层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含锡量范围为50%~70%(质量比)的锡-铅合金电镀层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子、电气制品及其他金属制品上防止腐蚀和改善焊接性能的锡-铅合金电镀层。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成分的锡-铅合金电镀层,但使用时应注意这些镀层的性能可能与上述合金成分范围的锡-铅合金镀层不同。 4、 GB/T 17462-1998 金属覆盖层锡-镍合金电镀层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由约为65%(质量比)锡和30%(质量比)的镍所组成的金属间化合物锡-镍合金电镀层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及其他金属制品上的锡-镍合金电镀层,该电镀层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能防止基体金属腐蚀。 5、GB/T 2056-2005电镀用铜、锌、镉、镍、锡阳极板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电镀用铜、锌、镉、镍和锡轧制阳极板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电镀用的铜、锌、镉、镍和锡阳极板。 6、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7、GB/T 22316-2008 电镀锡钢板耐腐蚀性试验方法(2009年4月1日实施) 简介:本标准适用于镀锡量单面规格不低于2.8g/m2的电镀锡钢板耐腐蚀性能的测定。其中包括电镀锡钢板酸洗时滞试验方法、铁溶出值测定方法、锡晶粒度测定方法和合金 锡电偶试验方法。 8、GB/T 5267.1-2002 紧固件电镀层 简介:本部分规定了钢或钢合金电镀紧固件的尺寸要求、镀层厚度,并给出了高抗拉强度固件或硬化或表面淬硬紧固件消除氢脆的建议。本部分适用于螺纹紧固件电镀层,或其他螺纹零件。对自攻螺钉等的适用情况,见第8章。本部分的规定也适用于非螺纹零件,如垫圈和销。 9、GB/T 6461-2002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它无机覆盖层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在腐蚀环境中进行过暴露试验或经其他目的的暴露后,装饰性和保护性金属和无机覆盖层所覆盖的试板或试件腐蚀状态的评定方法。本标准规定的方法适用于在自然大气中动态或静态条件下暴露的试板或试件,也适用于经加速试验的试板或试件。 10、GB/T 9797-2005 金属覆盖层镍+铬和铜+镍+铬电镀层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在钢铁、锌合金、铜和铜合金、铝和铝合金上,提供装饰性外观和增强防腐蚀性的镍+铬和铜+镍+铬电镀层的要求。规定了不同厚度和种类镀层的标识,提供了电镀制品暴露在对应服股环境下镀层标识选择的指南。本标准未规定电镀前基体金属的表面状态,本标准不适用于未加工成形的薄板、带材、线材的电镀,也不适用于螺纹紧固件或螺旋弹簧上的电镀。GB/T 12600规定了塑料上铜+镍+铬电镀层的要求。GB/T 9798规定了未镀铬面层的相同镀层的要求。GB/T 12332和GB/T 11379分别规定了工程用镍和工程用铬电镀层的要求。 11、GB/T 9799-1997 金属覆盖层钢铁上的锌电镀层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钢铁上锌电镀层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使用条件下防止钢铁腐蚀的锌电镀层。本标准不适用于未加工成形的钢铁板材、带材和线材上的锌电镀层,钢制密绕弹簧上的锌电镀层以及非防护装饰性用途的锌电镀层。 12、JB/T 10620-2006 金属覆盖层铜-锡合金电镀层(机械行业) 13、JB/T 6986-1993 铝及铝合金电镀前表面准备方法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3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 附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原〔2010〕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10〕第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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