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2)

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2)

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2)

(1/30)单项选择题

第1题

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银行能取得该楼盘的抵押权,包括对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B.银行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C.甲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甲的房屋所有权可对抗银行抵押权

下一题

(2/30)单项选择题

第2题

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

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

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上一题下一题

(3/30)单项选择题

第3题

甲向乙借钱10万元,并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给乙(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因自己使用将车撞坏,送丙处修理,后甲因急需用钱自行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该车和办理了过户登记。因甲不能向乙还款和支付丙的修理费,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乙对该车享有抵押权,但不能对抗丁的所有权

B.丙对该车享有留置权,且可以对抗丁的所有权

C.丁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且能对抗乙的抵押权

D.丁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且能对抗丙的留置权

上一题下一题

(4/30)单项选择题

第4题

某甲向某乙借用其苹果电脑用于办公。8月7日,某甲从某乙处取得该电脑。当天下午,因某甲房屋失火,造成该电脑受到不可修复的毁损。8月8日,某甲决定从某乙处购买该电脑。8月9日,某甲将此事告诉某乙,某乙表示同意。8月15日,某甲将价款支付给某乙。电脑的所有权何时转移?______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不当得利)

案例1.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孳息的归属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例2.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 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 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 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有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民法体系图

民法体系图 1.民法的起源 (一)民法概述 2.形式意义的民法与实质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一、民法综述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四点意义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⑴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⑵平等原则 ⑶自愿原则 ⑷等价有偿原则 ⑸诚实信用原则 ⑹公平原则 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⑻公序良俗原则 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种类; 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事件 ⑵行为 ①概念 (一)公民的概述②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1.概念 (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特征 3.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4.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1.概念 2.特征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 3.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 1.概念 2.作用 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三、民事主体—公民(四)监护 3.设定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有关“近亲属”和“其他亲属”的差异 4.职责 5.终止 1.宣告失踪: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概念 (七)个人合伙 2.特征 3.类型、合伙的成立、变更、责任承担 (一)法人概述 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民事主体—法人 1.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二)法人的分类 按所有制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按公司法分非公司法人:非依公司法设立的法人 3.我国法人的分类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1.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类型化与民法解释

类型化与民法解释 一、类型化的基本涵义 类型,并非简单地指某类事物,而是相对应于类别的一个概念存在。类别,又称“抽象概念”,是指具有相同特征的事物。如在“词养动物”与“野生动物”中,前者的特征是:a.为人工所饲养;b.是动物。后者的特征是:a.野生;b.动物。这种具有完全相同特征的事物称为抽象概念,属于一类,然后在大类之下还可再分类。如“饲养的动物”还可分为“畜类”、“禽类”等,但不管如何分类,它们的特征都是相同的。类型,则尽管某些特征相同,但却相类而有所不同。如某事物具有a、b、c、d、e特征,另一事物具有a、b、c、f、g特征,由于它们都具有a、b、c特征,就属于类型论中的同一“类型”。运用民法解决纠纷,所涉案件与法律规定或判例往往不完全相同,但只要主要特征相同,就属同一类型,就可依该法律规定或判例解决新的纠纷。这就是类型论的基本含义。 类型是人类思维的方式之一。如数学上的比例计算涉及的类似性数理计算,生物学上的同类属性体态的比较,物理学上类似实验模型的建立,地形学上地理形成类似性的研究,地质学上地质层结构类似态的探讨,语言学上类似语言、语法的探讨等,均具重要地位。[1〕 类型思维在民法为古老的思维方式。如各种合同,每一种合同都

是一种类型。以买卖合同为例,有即时买卖、非即时买卖、分期付款买卖以及进一步发展形成的访问买卖、样品买卖、租卖、期货买卖、网上购物等,总体上均属于买卖合同类型,但不同种类的买卖又各有不同特征,即使同类型的买卖,某—具体合同关系也各有不同的特征,但因其主要特征相同,法学或立法上均归为一个类型,而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对于今后出现的新种类的买卖合同仍可适用。这种类型的思维方式,在民法上的适用比其他任何法律领域都更为广泛。 二、对当代类型化理论的评析 类型化理论在当代法学,特别是民法解释学,有长足的发展,其中,有以下三个人物的理论我们不能不去研究,因为他们的理论在类型化发展中具有特别的意义。 1.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论 马克斯?韦伯是现代世界著名的社会科学家,尤其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其方法论的精髓则体现在他的理想类型理论方面。 马克斯?韦伯之前,马克思通过对经济的研究,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阐明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相适应性必然导致生产关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是否能够移动及是否因此而改变其用途和降低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主物和从物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如鞋子和鞋带、电视机和遥控器、自行车和车筐等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3、原物和孳息 这是按照物与物之间的产出关系进行的分类 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如动物的产出物。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利息和租金。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不可方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台设备、一只羊等。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如一幅画、一件文物。 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如大米、布匹等。 6、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转让加以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 7、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 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三大类。分别如下: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民法一些简单的分类1

1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 (2)人身权与财产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②财产权: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②相对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 ②请求权: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③形成权: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④抗辩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显失可能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既得权: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②期待权: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6)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主权利: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7)原权利与救济权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原权利: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又称基础权利②救济权:指因原权利受到

侵害而产生的权利 2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的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一般代理: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的代理,其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交易习惯允许的一切代理行为 ②特别代理: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其代理权在授权时被委托人加以特别限制,代理人只能在允许的范围以内实施代理行为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单独代理: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②共同代理: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根据代理权是由直接授权产生还是由转托产生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本代理: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②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3.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因移动改变用途或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②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 (2)种类物与特定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司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己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_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 ;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什理碎吏注神 “=^自甜油衞帷人是银^^^^=。^

民事案由分类

民事案由分类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三、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1、物权确认纠纷 2、返还原物纠纷 3、排除妨害纠纷 4、消除危险纠纷 5、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6、恢复原状纠纷

7、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8、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0、业主撤销权纠纷 11、业主知情权纠纷 12、相邻关系纠纷 13、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1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5、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1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17、抵押权纠纷 18、质权纠纷 19、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20、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1、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2、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5、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26、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民法(教案)

民法(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种类。 能力方面:培养民警运用民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觉悟方面: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使民警能自觉地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教学重点] 民事责任 [教学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对象] 新录用干警 [教具准备] 多媒体 [教学方法] 实例法、提问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 4课时

[教学过程]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基本原则:是贯穿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指导方针,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1、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诉讼时效 1、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某些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民事主体分类

民事主体分类(附图) 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特殊的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聋哑人、劳动者、结婚的人、担任特定身份的人等。 二、法人 (一)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外国法人的分类 1、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等。 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法律行为的分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主要有: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④产生身份法效果的: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 【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承租丁的房屋。①双方法律行为的双方通常有相互交换利益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相向的,为对应的一致。②甲、乙、丙与丁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分类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人的分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1)公法人。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2)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1)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2)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②设立行为不同。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故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⑤法人目的不同。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也可为公益,故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各类请求权。 判断:绝对权不存在相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答案】错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与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例题·多选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4)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留置权。 选项A正确。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D错误。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例题·单选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有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民法中物的种类

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融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这是以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在何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不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又叫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它们之间划分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并已是否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以及物权变动法律要件的不同。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于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就是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要差别是: 1、物权公示方法不同;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的差异。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处理。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这是根据转让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转让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 特定物有时与“不可替代物”同义;种类物有时与“可替代物”一致。 四、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后有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也叫“附属物”。 一般说来,从物必须具有以下3个要件: 1、必须不是主物的成分; 2、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 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也即“从物随主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物依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的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有哪些分类?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侵犯他人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内容不同,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责任可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侵犯他人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内容不同,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必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为前提,违反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责任,它侵犯的是债权。侵权责任就是因加害人自己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而造成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 2、根据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带有财产性质,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应以人身制裁为其主要形式。 3、根据出资人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当地出资的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只以他出资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当地出资的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不以他出资的份额为限,而是以他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财产责任。 4、根据承担民事责任人的数量及其内在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单独地承担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则是由数个民事主体共同承担民事全部责任。共同责任又可分份为按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债权、按份债务以及按份共有所产生的是按份责任,每个按份义务人只对他相应不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以及共同共有所产生的是连带责任,每个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5、根据行人的行为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时才负民事责任的叫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也称客观责任、结果责任、社会责任等,指行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 6、根据过错行为人是一方还是双方,可以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混合责任)。

民法 区别 种类 分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P22 (1)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还是以人格、身份利益为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由民法所调整的、与人的人格、身份想分离、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财产关系是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以物权、债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人格、身份利益内容的人身关系是人身权法律关系、包括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不同特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对权民事法律关系:指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必须通过义务主体的协助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3)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特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4)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的分类P28 (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 (2)人身权与财产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②财产权: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②相对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 ②请求权: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③形成权: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④抗辩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 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显失可能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既得权: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②期待权: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6)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主权利: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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