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

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

(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如考试中曾经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或者让与,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1.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1)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

(2)人身权:人格权

(3)知识产权属绝对权,但著作权特殊考虑。

(4)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1)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物权请求权也属于相对权;

(3)身份权:如生育权、扶养权、抚育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而作的划分。(下文详细介绍)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1.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2.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二、支配权

1.主体: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注意】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注意】共有,虽是两人以上所有,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有2个以上抵押权,但抵押权之间存在先后顺序。

3.客体: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人身权(对人身利益的支配)、物权(对物的支配)、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对无形财产的支配)等属于支配权,其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

只需要义务人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支配权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即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4.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者50年不等);

(2)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3)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4)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三、请求权

(一)请求权概述

1.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特定。

2.请求权的特点

(1)作用是请求。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权利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

(2)没有排他性,具有兼容性;

(3)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多项请求权效力相同;实现具有合作性。

(4)不需要公示。但无因管理之债必须是针对特定人,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二)请求权的分类

共有支配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1.支配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要自己东西的权利,含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上述四项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

【注意】区分:

(1)支配权回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特点: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受到侵害即可,需要恢复到不受侵害时的圆满状态。

【例外】未登记的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和普通动产物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支配权遭受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特点:加害人有过错,受有损失。

2.债权请求权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即请求给付,“要他人东西或行为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包括意定之债(合同债权请求权、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占有保护请求权

三种: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抗辩权

1.抗辩权的效力

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其特征:

①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分为暂时阻碍的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阻碍的永久抗辩权。

2.区分狭义的抗辩(又称否定):

抗辩是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抗辩的逻辑是:你无权请求。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3.抗辩权的分类: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两种

(1)一时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③不安抗辩权;④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⑤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债务人抗辩①诉讼时效抗辩权;②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

五、形成权

1.形成权的享有必须符合特别的正当性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需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无对应义务,但相对人须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义务。

因此形成权有两个来源:①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如约定解除权;②立法者经由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2.形成权的特点

(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将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其作用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系。

(2)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3)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

【注意】以下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1)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属于形成权,但适用除斥期间。

(2)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3.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1)明示与默示: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默示亦可,如受遗赠人的沉默则视为拒绝接受。

(2)直接与间接:直接行使的,单方通知即可;间接行使的,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因欺诈而产

生的被欺诈人撤销权就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实现。

(3)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可撤回。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4)只允许起诉、仲裁的方式提起,即形成诉权。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

【注意】形成诉权中判决生效的时点与权利变动的时点重合:自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5)无需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应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明示(书面或口头通知)、默示(推定或单纯沉默)。

(6)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

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

4.形成权异议

(1)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2)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5.形成权的分类

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两大类,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等都属形成权。

(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A:物权法中的形成权

①典物回赎权:依据民法理论;②共有物分割请求权;③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B:债法中的形成权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④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⑤法定抵销权;⑥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⑦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⑧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⑨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⑩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2)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继承法中的形成权

①遗嘱撤销权;②继承权抛弃;③受遗赠权拋弃;④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B:婚姻法中的形成权

①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②离婚请求权;

③收养关系解除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

1、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特点:1、具有排他性2、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3、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4、权利客体特定 2、请求权:特定的相对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特点:1、不具有排他性2、非公示性3、具有相对性4、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发生原因:1、基础权利受侵害2、当事人意思自治3、合法行为 3、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特点:1、对抗请求权2、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为为前提3、法律明确规定 包括:1、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2、暂时性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4、要求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5、要求履行一方对待给付尚属可能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形成权:依据权利人单发意思表示就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包括:合同解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撤销权、间接代理的第三人选择权 权利的行使包括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享有姓名权,法人享有名称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 法人人格权受侵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能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权 5、诉讼时效:请求权在时间上的限制 分为:一般诉讼时效,2年 特殊诉讼时效,1年的: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物毁损或灭失的 3年的:环境污染侵权要求损害赔偿的 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 5年的: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金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计算 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侵权行为在持续的,法院应判决停止侵害,赔偿应自起诉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6、合同相对性 生效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包括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7、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1、一方收益2、他方受损3、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无法律依据 包括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民法重点归纳

民法重点归纳 一、民法概述: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调整对象: A、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特点:a、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b、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c、等价有偿。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前提)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 B、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比 如生命权、名誉权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婚姻自主 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 3、民法的特点: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核心) 私法 实体法 具有一定程序的任意性 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4、民法的体系p17 5、民法的渊源:A、宪法 B、民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 民事立法文件) 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F、地方性民事规范 G、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6、民法的使用范围 A、在时间上 B、在空间上:全国的则适用全国。地方性则适用地方性发生效力,其他区 域不发生效力。 C、对人的效力: a、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 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 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c、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居民,依照我国缔结条约和国际惯例,应当适用 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但两种例外:a、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 效力。b、我国公民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 有的权利能力,对其他或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 7、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基本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平等。 2、私法自知原则(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 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3、公平原则: 包括两含义:一、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护民 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二、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A、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B、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得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 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 系。 C、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 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个由各种法律上的联系组成的综合体,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①民事权利:权利主体处分的自由;要求对方为或不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自由。 ②义务主体为了实现权利主体的要求为或不为的必要性。合同义务(作为):主合同义务(主给付义务)、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间接义务又称不真正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权)、行为(债权)、精神成果、人身利 益、权利 4、民事权利的分类:①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著作、商标、专利、商号权)、社员权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③绝对权与相对权④主权利与

天星培训——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之民事权利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2)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3)绝对权、相对权 (4)主权利、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 (6)原权利、救济权 (7)专属权、非专属权 其中重点为依作用进行的权利分类: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一)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①、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例如:法定抵销权、法定解除权、债务免除、撤销权等。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即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者共同的行为。

③、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④、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通常表现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以推定形式或者默示形式行使。 ⑤、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二)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 ②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故又称绝对权 ③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 义务 ④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三)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例如:先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②抗辩权与否认权:抗辩权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否认权是直接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四)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 人之间) ②不具有排他性 ③最具司考价值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人是社会的人。人们之间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不同。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密切联系。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结果,是由民法所派生出来的现象。具体而言,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只具有可能性,并不表明主体已经享有了某种权利或应承担某种义务。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并具有可能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正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虽然民事法律关系也有人身关系,但这在数量上只是一小部分。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按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00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包括: 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 3、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保护。 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31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二、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的种类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 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人格权 110条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个人信息 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身份权 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继承权 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 110条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 1、财产权(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物权的概念:114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

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 (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如考试中曾经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或者让与,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1.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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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精品文档 【小雅为你整理的精品文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你的阅读下载。】内容如下-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表现为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依权利内容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支配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支配权客体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犯支配权的义务。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支配权。

支配权一般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当事人对支配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归属。但是,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请求损害赔偿。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通过请求他人为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权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排他性。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权一般是给付之诉的对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他方得提起给付之诉。 请求权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和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 1.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 这种意义上的请求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即债权。但请求权和债权不能划等号,请求权是债权的重要权能,但不是债权的全部,债权还有执行力、保持力等权能。 2.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 在这个意义上,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权利本身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权利本身的保护请求权。这是权利本身包含的保护性的请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2018年司法考试正式开始推送,周一到周五每天早上9点推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每天固定推送重点考点、经典真题、真题解析三个栏目,不固定推送对比表格、考试方法、司考动态、司考经验等内容。希望大家能置顶本公众号,每天利用闲暇时间学点知识点,坚持到考试开始,你会感谢你每天零碎时间的付出。我们会按照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的顺序进行推送,一个科目结束,就会开始另外一个科目。公号上推送的内容基本上和通关笔记上的内容一致,为了阅读体验,删除了下划线,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删减。 基本概念 1.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2.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4.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5.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6.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消灭上的)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 7.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8.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9.支配权: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0.请求权: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各类请求权。 判断:绝对权不存在相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答案】错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与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例题·多选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4)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留置权。 选项A正确。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D错误。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例题·单选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类型和诉讼时效。 选项A错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财产关系,不是人身关系。 选项B错误。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是在行使债权,该权利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

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其分类有: 1、按是否以财产为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按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按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按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力和从权利。 5、按相互之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原权利和救济权。 6、按是否已具备全部的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分类: 1、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分为法定义务和约束义务。 2、根据义务的内容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根据义务与主体的关系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统一性,不仅享有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义务。 2、平等性。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4、不可转让和不可抛弃型。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即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 政治国家的法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体现政治、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 市民社会的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日本学者将其翻译成“民法”,后来为我国借用。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 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案例:例1: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我国的民事立法道路曲折,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巨大进展。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龙头,大量的民事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以民事法律作为法律依据以外,还可以将一些民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规范、民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案例例2:法谚:任何人不得以不懂法作为抗辩理由(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问:支持该法谚正当性的理由是什么?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2.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债权:特定的债权人一方请求债务人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非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 (3)综合性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 ①知识产权: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②社员权: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③继承权: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特点:权利主体及客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 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的排他性的效力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分类: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基于请求权的独立性和派生性:作为权利本身的内容而存在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针对义务人提出的一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违约请求权) (3)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特点: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发挥作用的)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已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4.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指具备全部权利要件,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原权利: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基础权利则为原权利。 (2)救济权:即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 △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主权利: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独存权) (2)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附属权) 7.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 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 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 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 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 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 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 实现。 六、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

民事权利分类民事权利的类型

民事权利分类民事权利的类型 民事权利的类型 李冬梅 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

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清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他殊为重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耍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

民法中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目录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 民法中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占有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是每年司考的必考对象。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 1.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3.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 4.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5.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 6.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比如两个人就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就需要其中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法律上的归属。支配权受侵害的,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请求赔偿。此时,支配权就是该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受领等权能。所以,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的时,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自然

民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存在的基础 具有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内容主要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农业法银行法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 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小结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 如,诉讼法是调整在诉讼(刑事、行政、民事)期间,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是调整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基于职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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