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新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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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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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发新股的“回拨机制”?

根据增发新股网上发售的原则,经过网上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售股票作如下顺序的排列:老股东、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即在出现申购不足的情况时,网下申购不足的回拨网上,网上老股东申购不足回拨社会公众者的顺序,就是增发新股的“回拨机制”。增发新股的“回拨”一般是在申购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例如,某些个股是基金持有的重仓股,而基金的个股申购量都有一个5%的限制,再增持有一定限制,因此向网上回拨。

第二个回拨就是老股东比例认购上限申购的优先认购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其权利或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下,这样余额可以向社会公众者回拨。

老股东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

┗—┳——┛│

┗—————┳——————┛

↑│申购↑

│→│

80% 发行总股数 20%

│││

→→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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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股东←───回拨────机构投资者

┗————──┳—──—————┛

│回拨

社会公众

公司增发新股期间股票是否停牌?

是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期间,公司股票停牌时间规定如下:

发行安排刊登《招股意向书》、《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日上午停牌;

刊登《申购价格区间公告》日全天、申购期间直至发行结果公告日上午(3个半交易日),公司已上市的A股将停牌,其余时间正常交易。

在缴款上配股与增发有何不同?

增发与配股在缴款时间的规定上是不同的,这点投资者必须注意。配股在除权后还有几天的交款期,完全可以在交款期结束前一天存入足够的配股资金,以保证成功获配。而增发的申购询价只有一天时间,在这一天之前或这一天下单申购前,必须在

自己的帐户中存入足够的保证金,才能保证自己的申购顺利进行,不能像配股一样在除权后再慢慢缴款。

申购增发新股是不是填的价格越高越好?

有投资者认为,如果自己的报价高于最后确定的发行价,将会以自己的报价获得发售,其实这是误解。无论你的报价高出最终发行价多少,只要你的报价是在公司公告的询价区间之间,你就可以获得优先认购(老股东)或比例发售(新股东)。否则,即使你填了一个最高价,这个价位如果超出了询价区间的范围,也会被交易所电脑主机确认为无效申购而无法获得发售。

可以“零股”申购吗?深市:深市采用一个代码可以申购零股,新系统已经实现对老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都可以申购零股。

沪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发新股的申购数量和零股申购规定,对网上申购的老股东与其它非老股东的投资者,二者是不一样的。沪市采用二个代码,对老股东部分可零股申购,但对其他投资者部分申购数量必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具体为:上交所对于增发老股东可以进行零股申购,即老股东的申购尾数可以是1—10。具体说来,假定某老股东持股300股,他的申购数量可以1—210之间的任意一个整数,如1、105、176、198、210等。但是老股东的申购数量不能超过原持股数获配的百分比(例如80%)。深交所则不允许零股申购。

对于网上其它的投资者(社会公众)部分的申购,则规定

不能零股申购,必须是最少100股(沪市为1000股)或100股(沪市1000股)的整数倍。

如何处理因配售而产生的“零碎股”?

不足1股的称为“零碎股”。增发新股对老股东的配售部分很容易产生“零碎股”。

增发新股产生的零碎股将由主承销商包销,由于原持股数产生了申购尾数小于1的情况,增发的处理方法是取整。

例如,某老股东持股192股,可以算出他可以优先认购的是134.4股,取整为134股,他优先可以认购的就是134股。是公司“老股东”就一定能够认购到增发的新股吗?

不一定。

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发行对象中,老股东即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指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如果老股东有效申购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或者申购条件不符合,不属于有效申购的话,则不获发售,老股东很可能会失去自己的新股认购权。

例如,曾经增发新股的东方通信与青岛海尔的相关增发新股公告显示:如果持有这两家公司股票的流通股股东申购价低于增发价格,那么他们就将失去增发新股的认购权。

因此,在申购时投资者应注意申购规定及自己选择填写的价格是否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

申购价格等于发行价格吗?

不一定,在询价和竞价的发行方式下,申购价格是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规定(或指导参考)价格填写申购委托,最后发行价格需发行人及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决定。

增发、配股与可转债三种再融资方式有何相同?

配股、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三种再融资方式,都是在核准制框架下,由证券公司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组成的证券发行制度。三种再融资方式都对净资产收益率有最低的要求,且投资者都要以现金方式认购,强调同股同价等等。

对公司增发/配股/可转债有何规定条件?

为了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及安全性,监管部门分别通过净资产收益率、以往分红情况及融资时间间隔等严格规定了增发/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的硬性指标。具体见下表:

增发配股可转债净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收益率权平均净资产收益权平均净资产收益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

率平均不低于6% 率平均不低于6% 平均10%以上

以往分要求披露公司现金要求披露公司现金最近三年特别是近一红情况分红信息分红信息年必须有现金分红

融资时距前次发行的时间距前次发行至少应没有时间间隔要求间间隔间隔至少一年间隔一个会计年度

注: 1.在以往分红情况条件中,增发和配股对于最近三年未分红派息但能给予合理要求的,原则上仍可配股或增发。 2.在净资产收益率条件中,增发还有放宽要求的例外条款,即如果不满足6%条件,但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与发展前景,且增发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的也可增发;2.可转债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

增发、配股和可转债发行定价何者更高?

就发行定价而言,可转债发行定价稍高,增发次之,配股略低。为了迅速完成配股,上市公司倾向于将配股价定得低一些;而增发则一般以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距发行日最后

若干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折扣比例来确定。可转债发行价格的确定一般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知识点:上市公司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 ● 定义: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 详细描述: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 1个交易日的均价。 例题: 1.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开增发不得出现最近1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投资情况。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

交易日的均价。 所以,本题说法正确。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符合()。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B.除金融企业之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C.发行价格不高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D.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所以,本题答案为ABD。 3.增发的保荐机构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前()17:00时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A.两个交易日 B.一个交易日 C.两个工作日 D.一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A 解析: 4.上市公司实行公开增发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个交易

定向增发基础知识简介

定向增发 一、定义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财务重组、股权激励、整体上市、收购资产、项目融资等目的,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用形象的话讲,定向增发就是由专业机构直接从上市公司批发股票,购买上市公司的半个原始股权。 对上市公司而言,定向增发资金的核心用途一般以“并购项目”、“扩大产能”、“补充流动资金或解决关键问题”为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对上市公司而言,一般都会构成重大实质性利好,往往会导致股价快速上涨。很多上市公司并购项目期间停牌,经常出现在复牌后连续多日涨停。 二、与一级市场PE风险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炒股投资的区别 相对于一级市场的PE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高风险低收益的炒股投资,定向增发风险低、收益可观、流动性差的特点。定增属于一级半市场。 三、信托计划是否可以参与定向增发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据此,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下资金直接投资定向增发存在合规风险。实践中,信托计划一般是借助

有限合伙间接投资定向增发的股票。随着基金专户和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政策调整,一些信托计划开始通过基金专户或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参与定向增发。 四、定向增发的一些规定 (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2、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 3、发行股份12个月内或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年期产品系指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非公开产品,股票锁定12个月。三年期产品系指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股东大会批准的非公开产品,股票锁定36个月,即定向定价锁定期三年的产品。认购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中三者之一时,锁定期36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首日。 (三)2015年10月28日保荐人培训会议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 1、对于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 (1)要求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能超过20个交易日,如超过需复牌后交易20个交易日再作为定价基准日。(避免上市公司长期停牌,导致增发定价和真实市价严重“偏离”,将压缩折价率)(目前一般的非公开发行,都会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由于定价基准日与发行日的不同,定向增发普遍存在较高的折价率,这是定向增发的‘安全垫’。由于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者必须在禁售期内承担市场上股价的波动,因此发行价相对于市价一般会有一定的折价率。20%以上折价率的定增,在收益率上才会具有较好的表现。但是,若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则将近似“市价”发行,折价率将大幅降低。折价率就是按基价与发行时的股票市价之差来算的。)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增发新股常见问题

增发新股常见问题 什么是增发新股的“回拨机制”? 根据增发新股网上发售的原则,经过网上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售股票作如下顺序的排列:老股东、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即在出现申购不足的情况时,网下申购不足的回拨网上,网上老股东申购不足回拨社会公众者的顺序,就是增发新股的“回拨机制”。增发新股的“回拨”一般是在申购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例如,某些个股是基金持有的重仓股,而基金的个股申购量都有一个5%的限制,再增持有一定限制,因此向网上回拨。 第二个回拨就是老股东比例认购上限申购的优先认购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其权利或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下,这样余额可以向社会公众者回拨。 老股东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 ┗—┳——┛│ ┗—————┳——————┛ ↑│申购↑ │→│ 80% 发行总股数 20% │││ →→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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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中国外资2013年5月下 总第289期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3.5.128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闫坤 复旦大学 上海 200433 一、引言 定向增发具有发行门槛较低、审批流程简单、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被认为是融资“pecking order”中仅次于公开增发的次优选择(Ferreira and Brooks,2007),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途径,2010年至2012年沪深两市定向增发融资额分别为3300亿、3588亿和3441亿,后两年融资规模均超过IPO。 定向增发在国内股权融资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原因,除了近年来的政策支持,重要的一点是其用途并不限于融资功能,实施定向增发主要基于三个动因:首先是对大股东实施增发以收购资产,甚至是母公司整体上市;其次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提高公司竞争力,或是实现战略重组;第三则是为新的募投项目筹集所需的项目资金。 二、文献综述 总体来看,定向增发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解释发行中的折价现象和股价的市场效应两个方面,并由此延伸到大股东利益输送、定增前后企业的绩效变化、定向增发的投资价值、定向增发盈余管理等领域。研究的出发点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 (一)定向增发的基本现象 定向增发折价、短期市场效应是定向增发现象研究的主要结果。 1、折价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私募的折价率约为11.3%-20.14%,而台湾地区的定向增发折价率约为20%。 2、短期公告效应 对于折价发行的定向增发股票,市场上基本上持乐观态度,而定向增发中的短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则并未发现一致的国际证据。Wruck(1989)最早研究发现,宣告日前后存在4.5%的异常收益,Hertzel and Smith(1993)发现1980-1987年间,NASDAQ106家定向增发公司的公告期超额收益为1.72%。一些学者对日本、挪威、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但是Chen et al.(2002),Anderson et al.(2006)的研究没有发现显著的正异常收益。 国内方面,戴爽(2007)选取已实施定向增发的57家上市公司作为统计样本,发现了11.8%的异常收益,章卫东(2007)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规模的公告效应,且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定向增发将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此后陆续也有学者发现股改后定向增发存在正面宣告效应。 3、长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之谜) 与短期公告效应相反,Hertzel et al.(2002)发现,市场对定向增发的长期反应为负,三年持有期异常收益为-23.8%。Krishnamurthy et al.(2004)和Marciukaityte e t a l.(2005)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一问题被称为“Puzzling announcement effect(公告效应之谜)”。 公告效应之谜在我国目前尚无定论。吴育辉等(2010)分析发现,增发后的6个月时间段,股票具有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章卫东、李海川(2010)的研究表明,资产注入类型、注入资产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将显著影响到定向增发股票的长期收益率,而与短期市场表现无明显关系。邓路等(2011)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前后5年业绩显著好于配比公司,定向增发后两年内总体上表现强势特征,原因是投资者对定向增发的公告反应不足。徐静,余斌(2012)则发现了公告效应之谜的现象,即短期内定向增发股票市场反应为正,而长期的市场反应为负。 (二)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 对于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形式的新股发行都具备的一般性影响因素;另一类为定向增发的特有研究成果。 1、定向增发的一般影响因素 (1)价格压力假说 Scholes(1972)指出,每只股票彼此之间不可完全替代,因此需求曲线应该向下倾斜,任何股票的发行都会导致价格下跌。有大量文献实证研究了股价和发行规模之间的关系,但是得到的结果并不明确。Loderer et al.(1991)对增发宣告异常收益与需求的价格弹性进行了检验,但是并未发现需求的价格弹性导致了负的异常收益。盖锐、熊发礼(2010)指出再融资将会导致企业长期财务指标下降,尤其是以包括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再融资行为。 (2)投资机会假说 Miller and Rock(1985)指出公司的投资需求为定值,任 178

增发新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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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常见问题 什么是增发新股的“回拨机制”? 根据增发新股网上发售的原则,经过网上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售股票作如下顺序的排列:老股东、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即在出现申购不足的情况时,网下申购不足的回拨网上,网上老股东申购不足回拨社会公众者的顺序,就是增发新股的“回拨机制”。增发新股的“回拨”一般是在申购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例如,某些个股是基金持有的重仓股,而基金的个股申购量都有一个5%的限制,再增持有一定限制,因此向网上回拨。 第二个回拨就是老股东比例认购上限申购的优先认购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其权利或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下,这样余额可以向社会公众者回拨。 老股东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 ┗—┳——┛│ ┗—————┳——————┛ ↑│申购↑ │↓│ 80% 发行总股数20% │││ ↓↓发售↓

自己的帐户中存入足够的保证金,才能保证自己的申购顺利进行,不能像配股一样在除权后再慢慢缴款。 申购增发新股是不是填的价格越高越好? 有投资者认为,如果自己的报价高于最后确定的发行价,将会以自己的报价获得发售,其实这是误解。无论你的报价高出最终发行价多少,只要你的报价是在公司公告的询价区间之间,你就可以获得优先认购(老股东)或比例发售(新股东)。否则,即使你填了一个最高价,这个价位如果超出了询价区间的范围,也会被交易所电脑主机确认为无效申购而无法获得发售。 可以“零股”申购吗?深市:深市采用一个代码可以申购零股,新系统已经实现对老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都可以申购零股。沪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发新股的申购数量和零股申购规定,对网上申购的老股东与其它非老股东的投资者,二者是不一样的。沪市采用二个代码,对老股东部分可零股申购,但对其他投资者部分申购数量必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具体为:上交所对于增发老股东可以进行零股申购,即老股东的申购尾数可以是1—10。具体说来,假定某老股东持股300股,他的申购数量可以1—210之间的任意一个整数,如1、105、176、198、210等。但是老股东的申购数量不能超过原持股数获配的百分比(例如80%)。深交所则不允许零股申购。

【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

【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 求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合伙人熊川目录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2(二)证监会审核重点 (3) 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6(一)需提供的材料... 6(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7) 三、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合称“机构投资者”)之情形7(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7(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8(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9(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0) 四、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11(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1(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1(三)穿透核查要求 (14) 五、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18(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8(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8) 六、声明.. 20 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2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以下简称“25号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以下简称“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当说明“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即为核查发行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根据25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该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

浅析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

浅析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 浅析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有过度股权融资偏好,把发行新股、增发和配股等作为筹集资金的最佳途径,这不仅与融资优序理论的基本观点相背离,而且存在很大程度的经济风险。据此,本文将主要探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形成的原因,其经济后果如何,然后从治理层面上提出一定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融资优序理论;股权融资偏好 资金是经济增长与企业发展的主要生产要素,企业从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资金的分布状况表现为融资结构。一般来说,企业的资金按来源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外源融资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等。然而在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进行考察时,我们发现: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尽可能的保持较低的资产负债率;另一方面没有哪家上市公司放弃利用股权进行再融资的机会,甚至是有些资产负债率接近于零的企业仍然渴望利用股权进行再融资,这就和经典的融资优序理论相背离。Myers和Majluf(1984)提出的融资优序理论认为企业融资一般会遵循内部融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顺序。但是我国的上市公司却表现出了与之理论相背离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更偏向于股权融资,把发行新股和配股等作为筹资的最佳途径。这就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为什么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会与成熟理论相背离,而产生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又是什么。 一、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成因分析 黄少安等(2001)对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进行实证描述的基础上分析了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他们认为股权融资的成本偏低是股权融资偏好的直接动因,深层次的原因是证?市场监管制度和监管政策的不合理以及企业考核制度的不完善。陈晓、单鑫(1999)在对债务融资是否会增加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的研究分析中也得出了权益融资成本远低于债务融资成本是权益融资偏好的重要原因。苗雨、刘丽

上市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财务顾问协议(定向增发)模版-同券商签订

X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与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财务顾问协议 XXXX年XX月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国税登记证识别号: 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为【】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发行”)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就乙方担任甲方股票发行的财务顾问等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为甲方股票发行事项进行顾问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完整性; (2)甲方应协助乙方在工作中与其他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沟通,保证乙方能正常顺畅地为甲方开展工作。 2、乙方责任

负责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总体策划及具体工作的协调,包括: (1)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甲方落实,使甲方 达到股票发行的要求; (2)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定,协助甲方编制并报送相关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3)督促甲方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对本次股票发行事项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4)协助甲方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 第二条:财务顾问费 甲方需支付给乙方财务顾问费及相关增值税共计:XXX元整(¥XX,XXX.XX)(其中包含财务顾问费、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的相关税费)。上述价款自甲方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登记函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发生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及食宿费等)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承诺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事项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 2、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与本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子信息、方案、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等均由收知方负责保密。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或未完整履约,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协议生效、失效与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执行完毕时自动终止;

浅谈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及其影响(一)

浅谈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及其影响(一) 论文关键词:股票发行核准制证券监管证券市场 论文摘要: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自2加1年3月起正式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开创了我国股票发行史上新的时代。股票发行核准制取消了政府对上市指标和额度的管理,证券监管机构职能被重新定位,股票发行的行政色彩弱化;证券公司被赋予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同时承担更大的风险,券商等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诚信度大大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加速。 所谓股票发行制度,是股票发行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则,其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制度都对应于一定的社会经济体制和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的发行模式,其特点是计划分配,额度管理,适合计划经济体制或证券市场处于发展初期的国家;注册制则是成熟资本市场中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它遵循公开管理、公众监督的原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化发行制度;而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从计划向市场过渡的一种中间形式。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到新世纪之初,我国的股票发行一直采用的是审批制。 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批制是我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早期,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采用行政计划的手段,向各个地方政府或国家部委分配上市指标和额度,地方政府和国家部委再向系统内企业进行上市额度和指标的再分配,并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一种发行制度。审批制下证券监管部门凭借所斌予的行政权力行使实质性的发行上市审批职能,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在证券监管机构的行业领导下对企业上市进行技术指导。 发行审批制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通过计划管理、额度分配以及对企业发行上市资格的实质性审核,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顺利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发行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化发展的要求。首先,在审批制下,政府及监管部门掌握了“上市额度”这样一种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稀缺资源,企业为获得这种稀缺资源,不惜采取各种非正常、非市场化的手段进行公关,加剧了各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寻租现象的形成;其次,对于企业来说,由于能否获得上市资格取决于能否得到上市额度,而上市额度的获取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额度分配,并且,很多时候政府部门往往把额度分配变成一种对地方性大中企业的优惠政策或对贫困企业的扶贫政策,甚至是对一些“关系企业”的照顾,造成了大量资产质量不好、盈利前景不佳的企业通过种种途径获得上市资格,这些企业由于并不具备良好的有发展前景的主业和核心的竞争力,上市后的盈利能力一落千丈,这也是市场上流行的“一年绩优、两年绩差、三年四年亏损、五年舒、六年退市”说法的主要原因;另外,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只要能争取到已经获得上市额度的企业,相当于是大功告成,不存在证券公司实力强弱和专业水平高低的差别,同时一级市场的巨大利差使得证券公司几乎不用担心所谓的承销风险,如此一来,券商把大量的精力花费在打通各级政府机关或“额度内企业”的关系上,而非放在提高其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公司整体实力上。 随着我国加人WTO,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股票发行制度的变革已经是箭在弦上,核准制在此时应运而生。 核准制是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中间的形式。一方面取消了政府推荐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引进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企业是否达到发行上市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同时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合规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只具有决定或否决企业的上市申请,而不具有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权力。至于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及发行时机则由发行人和券商视市场情况协商而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27号,2016年9月8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30号,2006年)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证监会令第73号,2011年8月1日修订)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的规定(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2007年)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增发新股对可持续增长率影响

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保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进而使股东财富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对此不仅要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而且更要关注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增长潜力。但盈利增长的最大化并不能保证其增长的可持续性。增发新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持其盈利能力的短期增长,但盈利能力的短期快速增长未必可以保障上市公司长期持续增长能力,从而会导致盈利能力的短期增长变得毫无意义,甚至可能遭受财务失败的命运。所以我们必须从一个长期的过程来看待增发新股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增长力的影响,而不是仅仅着眼于短期的行为。 (1) 处于创业期的公司 初创阶段行业的创立投资、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一般都比较高 ,而产品市场需求相对狭小,销售成本较高,收益低,因此这些创业公司财务上一般没有盈利,反而普遍亏损。这个时期公司发行新股是非常有利的 ,利用股本筹资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扩大公司的发展规模,避免了采用债务筹资方式产生的到期时企业因为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的恶化而不能还本息的风险。 (2) 处于成长期的公司 在初创阶段后期,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成本的降低和市场需求的扩大,新企业便逐步由高风险低收益的初创期转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成长期。增发新股后公司可以从两个方面继续提高自身的可持续增长率。第一是尽量选择一些能产生较高的内部报酬率的投资项目。第二就是加大负债的力度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这样也能产生一个比较高的可持续增长率,但是同时也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 (3) 处于成熟期的公司 在成长阶段的后期,由于市场需求基本饱和,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减慢,迅速赚取利润的机会减少,企业开始进入成熟期。 (4) 处于衰退期的公司 这一时期出现在较长的稳定阶段后。由于新产品和大量替代品的出现,原来的市场需求开始逐渐减少,产品的销售量也开始下降,某些厂商开始向其他利润增长更大的更有利可图的行业转移资金。至此,企业便进入了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当正常利润无法维持或现有投资折旧完毕后,整个企业便逐渐解体了。

增发股票如何解读

股票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票增发对股价的影响 增发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其实,只要是概念,消息,都是主力为了配合股价的拉升或杀跌作准备的。炒股尤其是牛市玩股,既不要注重消息面,也不要注重业绩面,基本面更不用说了。炒股是炒庄。也就是说当你进入某一个股时,只要看其庄强不强就可以了,强者恒强,这是巅扑不灭的真理。如果一个业绩很好,净资流量为正,市盈低的,股价总拉不起来。不是说一月两月,而是近半年时间,从未有个大行情,那只能说此庄弱。不碰为妙。而增发,除了是上市公司圈钱的把戏之外,并不会对其基本面改变很多。很多公司增发一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的局面,二是可能向其子公司注资,向外拆钱。就是说子公司赚了钱并不归上市公司所有,三是发展新的项目,或开新的公司,反正增发的钱只会有一点点流入上市公司的财务中。股在增发价之前,公司会同机构勾结,抬高股价,当增发价定下来之后,其股价就不会搞高了。所以,增发的股要看其时机择机而进,并不是所有的增发都能给你带来利润 如果某股通过了董事会的增方预案,还有报批监证会。一般情况下,其增发会通过。在申报增发的过程中,该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增发股价,达到圈钱的最大化,会暗中与机构勾结拉升股价,也就是说,当股有了增发,其批准的可能性极大时,此时可以介入,机构会狂拉股价,达到上市公司高层的意愿。如果增发方案已经通过,此时还是不介入为妙,因为一通过,其增发的股价也就随之定来了。主力及上市公司是不会让增发价与现股价相差很多的。如果股价高,其增发低,则会打压股价。所以,不要因为某股通过了增发,且当日上市涨幅无限制而抢进,其结果只会让痛心,因为,这时股也不会涨,也不会跌。横盘。大家近期还是从整体上市及资产注入方面去玩股吧,因为这两个方面才是真正意义是的要办好公司,即使短期套着,也可以长线持有。 如果有好的项目急需资金,增发股票无疑是圈钱的最佳方案。如果为圈钱而圈钱,则是公司的一大败笔,圈了钱确没有用途,即不能给股东带来收益,又不能给公司带来利润,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没有帮助,其结果是:增发以后净资产增加,新的资金盈利能力不如旧的。

浅谈企业并购问题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谈企业并购财务问题 作者:房国兴 学校:西青分校 专业:会计学 年级:14秋 学号:1412001251742 指导教师:郭忠霞 2016年10月

浅谈企业并购财务问题 目录 一、企业并购的概述 (1) (一)企业并购的定义 (1) (二)企业并购的动因 (2) 二、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2) (一)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 (2) (二)并购企业的支付方式问题 (3) (三)并购企业的融资问题 (3) (四)并购后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4) 三、我国企业并购中财务问题的解决方法 (5) (一)对目标企业实施科学的价值评估 (5) (三)融资支付,多元组合 (7) (四)加强企业并购后的财务管理工作 (7)

浅谈企业并购财务问题 摘要:自从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企业并购就逐渐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现象,成为中国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获利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并购是企业做大做强的一种方式,其间涉及到大量的财务决策活动。在总结企业并购动因理论的基础之上,指出财务问题是企业并购中的核心问题,阐述了企业并购过程中定价方式、融资方式、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并购的财务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应对办法与对策,采用适当的定价方式、支付方式、融资方式来分析和解决企业并购中产生的财务问题。 关键词: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支付方式;融资支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跨国公司主导并购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的企业并购也如火如荼地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着。不论是通过政府出面的“拉郎配”,还是带有行政色彩的“搭售”,最终无不落脚于企业。只要是企业的并购行为就存在着企业的财务风险。由于我国企业并购的历史上短,在我国企业并购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我国财务问题的认识不足,也就是说企业在并购活动中不能达到预先设定目标的可能性以及因此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所带来的影响程度的风险。本文就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问题及其控制做了浅议分析。 一、企业并购的概述 (一)企业并购的定义 1.企业并购是指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其中,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现金、证券等形式购买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一个企业以现金、证券等形式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股权以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在兼并活动中被兼并的企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兼并企业成为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承担者;而在收购行为中,目标企业仍可能以法人实体存在,收购企业成为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并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风险。 2.虽然兼并与收购存在差别,但它们的内涵还是非常接近,它们都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因此经常把兼并和收购合称为并购。企业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成功地进入新的产品市场或新的区域市场,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通过收购债权、直接出资、控股及其他多种手段,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资产,取得其他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地位或对其他企业拥有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深度解析》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深度解析 最近,定向增发投资再度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很多投资者都在咨询我关于定增的问题,收益如何?风险系数高不高?过程透不透明?投资期限是多久?这是大多数投资者提到的问题。对于投资者的这些疑问,个人整理编辑出以下几点问答,希望对各位投资者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定向增发? 已经上市的公司,如果为了融资而发行新股,被称为再融资。定向增发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再融资手段,意为: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募得资金通常被上市公司用来补充资金、并购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参与定增的玩家主要是大的机构投资者——10名以内的投资人提供几亿到 几十亿的资金,购买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新股。 上市公司定增新股票有如下几个特征: 1、投资人不超过10名; 2、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相比二级市场价格一般有6-8折的折让; 3、投资者通过定增持有的新股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认购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定向增发新股? 定增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经益财网投研中心的统计,其总体融资额不断扩大,已超过IPO成为A股市场第一大融资来源。同时作为再融资手段的一种,相比配股不仅不会造成股价大跌,而且还会明显刺激股价上升。

而且,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对公司没有盈利要求,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承销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对于一些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增是一个关键的融资渠道。 三、投资人怎么看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在经投资人竞价的定价机制中,投资人对最终定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折价定价使得投资人能获得比其他投资者成本更低、安全边际更高、投资风险更低的综合优势,达到比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者赚得更多、亏得更少的投资效果。 对参与定增的投资人来说,可以凭借这种简单和低成本的方式进入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和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而且上市公司一般会与参与定增的投资人签署保底或回购协议,来保障投资人的收益。 四、定向增发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对股价的影响怎样? 可以说,能够得到证监会审核通过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基本面相对较好的公司,定增的股票本身质地较优,一般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同行业股票中有较好的超额收益能力,具备长线投资特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往往意味着优质资产的注入、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强力的资金支持等长期利好。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并购或者整体上市,定向增发极有可能给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 比如鞍钢向鞍钢集团定向增发,然后再用募集资金反向收购集团的优质钢铁资产,由此不仅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而且还迅速提升了鞍钢的经营业绩,增厚了每股收益,推动股价快速上涨。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有一年,投资周期短且收益丰厚。目前投资人对公司拟定向增发的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 五、定增的折价率到底有多少?

浅谈对股票市场的认识

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诞生于1602年在荷兰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在1611年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就进行着股票交易,并且后来有了专门的经纪人撮合交易。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市场。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股票已经成为大企业筹资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亦是投资者投资的基本选择方式;股票市场(包括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与 股票持有者凭股票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股息。股息的发配取决于公司的股息政策,如果公司不发派股息,股东没有获得股息的权利。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固定金额的股息,而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是与公司的利润相关的。普通股股东股息的发派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必须所有的优先股股东满额获得他们曾被承诺的股息之后,普通股股东才有权力发派股息。股票只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是参与公司决策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不是实际资本,而只是间接地反映了实际资本运动的状况,从而表现为一种虚拟资本。 股票特点 (l)不可偿还性(2)参与性(3)收益性(4)流通性(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 股票分类 还有其他分类 A股,B股,H股是按英文字母作为代称的股票分类。A股是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且在境内上市的股票;B股是以美元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H股是以港元计价在香港发行并上市的境内企业的股票。此外,中国企业在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地上市的股票,分别称为N股、S股和T股。

由于A股、B股及H股的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规范。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 香港股市有所谓“红筹股”、“蓝筹股”之分。红筹股是指最大控股权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中国内地有关部门或企业,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即在港上市的中资企业。人们形容中国是红色中国,而她的国旗又是五星红旗,因此把中国相联系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称为红筹股;美国人打牌下赌注,蓝色筹码为最高,红色筹码为中等,白色筹码为最低,后来人们就把股票市场上最有实力、最活跃的股票称为蓝筹股。蓝筹股几乎成了绩优股的代名词。随着内地陆续赴港上市,现也有人将红筹股做了更严谨的定义,即必须是某公司在港注册,接受香港法律约束的中资企业才称为红筹股,而公司在内地注册,只是借用香港资本市场筹资的企业,另称为“H股”。但一般仍以红筹股广泛地作为在港上市的中资企业的代名。 所谓成长股,是指发行股票时规模并不大,但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管理良好,利润丰厚,产品在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公司的股票。 所谓热门股是指交易量大、交易周转率高、股价涨跌幅度也较大的股票。热门股的形成往往有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社会上原因。 所谓绩优股是指那些业绩优良,但增长速度较慢的公司的股票。这类公司有实力抵抗经济衰退,但这类公司并不能给你带来振奋人心的利润。 所谓周期股是指经营业绩随着经济周期的涨缩而变动的公司的股票。航空工业、汽车工业、钢铁及化学工业都属于此类。 所谓再生股是指经营发生困难甚至破产,经过整顿后重新获得投资者认可的企业股票。 所谓防守性股。这些普通股股票同股价循环股正好相反,它们在面临不确定性和商业衰退时收益和红利却要比社会平均的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所谓表现股(亦称概念股)。是指能迎合某一时代潮流但未必能适应另一时代潮流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价呈巨幅起伏的股票。 所谓投机性股。是指那些价格很不稳定或公司前景很不确定的普通股。这主要是那些雄心很大,开发性或冒险性的公司的股票,热门的新发行股以及一些面值较低的石油与矿业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票。 交易市场 股票的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也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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