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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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

通知

【标 签】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3﹞449号

【发文日期】2003-12-03

【实施时间】2003-12-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20111025(20113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江苏国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操作手册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操作手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目录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 2.系统初始化 (3) 3.填写申报表(按填报顺序) (4) 3.1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4) 3.2 税控发票已抄报税明细表 (8) 3.3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8) 3.3.1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9) 3.3.2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0) 3.3.3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10) 3.3.4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1) 3.3.5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1) 3.3.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 (13) 3.3.7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情况表 (13) 3.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4) 3.4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4) 3.5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15)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5) 3.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6) 4.正式提交申报 (17) 5.查看回执 (17) 6.自主发起扣款 (18)

2016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报税、后申报”,即先完成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抄报税,再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会影响申报正常完成。 网上申报流程:输入所属期并申报初始化→填写与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通过“接收申报回执”查看申报回执→打印各类申报表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e11787338.html,/)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网上办税”,点击“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右侧“网上办税服务厅”。 系统弹出如下页面: 再点击“进入网上办税系统”,进入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于明年开展的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第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第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1]10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办理程序 一、范围 (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软件产品符合下述规定: 1、持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由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5、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决定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京国税[2000]187号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财税[2000]25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税函[2004]553号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0]25号 (四)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05]165号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 (一)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政策进行了整合归一,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查阅和适用。 (二)统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现一律调整为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 (三)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和30%。 (四)增减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内容。 二、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吗? 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免税优惠政策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资格备案,之后按照“入库减免退抵税”的征管规范规定,于每个申报期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生产混凝土的纳税人,如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是否可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申报纳

税? 纳税人生产的混凝土产品如不符合78号文规定的技术标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应如何提供? 根据78号文及7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即征即退退税事宜时,应提供符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有关内容应根据文件要求逐项声明。其中有关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容应列明:其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其中有关环保目录的内容应列明: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其中有关危险废物的内容应列明: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 五、如按照《目录》的规定,仅要求产品原料比例达到一定比重,其相关技术标准材料如何提交? 如《目录》仅要求产品原料达到一定比例,且无明确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纳税人既可提供自主申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可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检测报告。 六、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三年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应如何适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羁《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螆来源:时间:2011-11-7 点击率:55 莄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肄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肈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蒈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膃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葿(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羆(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膆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芃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 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e11787338.html,/newtax/ 后界面进入网上办税厅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后回车或点击登录,系统将根据填写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用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 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含义 1、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 2、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 3、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会计处理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①、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②、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个人认为会计制度规定的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个会计处理的前提一定是企业销售了免税货物之后,计提了销项税额,否则账是不平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如何转出,条例有公式。 如果进项转出了,再计提销项税额,那么这个销项税额,就是免税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负,包含了生产免税货物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是别的企业缴纳的。本企业为购进这些原材料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国家只是免征了本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而并不是象出口退税那样,不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还要退回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将全部销项税记入补贴收入的做法显然不妥。 1、我认为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 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分录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的前提是,销售免税货物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不能做转出处理的,并且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划分;这样才能计算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和免征的增值税额。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流程

一、标题: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增值税直接免征、即征即退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增值税直接免征、即征即退的财税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 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 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 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

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先征后返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包括哪些? 国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举例说明:(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殖税后,对其增殖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4)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5)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6)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文中也有一部分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具体可参看文件:财税[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国税函[2005]826号、财税[2006]113号、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0】25号、财税[2009]65号。

增值税直接免征、即征即退的财税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直接免征、即征即退的财税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件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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