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初稿】

摘要

2016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将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无疑是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将决定其是否达到预期减税目标,也将影响“营改增”试点的平稳推进。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点行业,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对全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会对整个行业大洗牌,对整个行业进行分化及优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想扩大经营,增强实力,对“营改增”不容忽视。提前了解政策,尽早做好筹划,做好应急预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积累经验并形成优秀典型案例,也对丰富和发展整个税制,提升税收筹划水平有积极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

Abstract

The 2016 meeting of the Twel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ointed out that the government work report, from May 1, 2016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 AT)", the pilot to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al estate, finance, life service industry. Effect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 AT)" on the real estate tax is a major issue worthy of study,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 AT) after tax changes will determine whether the expected goal of tax cuts, will also affect the steady advance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 AT) pilot".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the key industry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economy. As a means of national macro-control, tax has a great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industry. In the foreseeable future,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the industry will be a big reshuffle, the entire industry differentiation and optimizatio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in order to expand operations, enhance the strength of the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can not be ignored. Advance understanding of the policy, as early as possible to do a good job planning, contingency pla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a great role in promoting. At the same time, the accumulation of experience and the formation of excellent typical cases, but also to enrich and develop the entire tax system, improve the level of tax planning has a positive impact. Keywords: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目录

一、引言 (1)

二、“营增改”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1)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税险种 (1)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必要性分析 (2)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 (3)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特点 (3)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周期长 (3)

2、投入资金量大 (3)

3、融资成本高 (3)

(二)当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方法探讨 (3)

1、合理筹划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 (3)

2、房地产企业积极转变营销策略 (4)

3、进行全过程税收筹划管理降低税负 (6)

4、规避政府性规费带来的负面影响 (6)

5、与国家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协作 (6)

四、“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6)

(一)进项税方面 (6)

(二)业务合作方面 (7)

(三)产品销售方面 (7)

五、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一、引言

税务筹划指的是纳税主体通过借助经营、投资、理财等方式实现少缴税、延迟缴税的合法筹划。对于纳税人主体而言,其是一种维护自身正当经济权利的手段。我国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大量房地产企业顺着政策“春风”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使得房价上涨过快,从而极大的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政府为了引导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相继出台了诸多调控政策,如2009年出台的“国四条”,2010年出台“国十条”,2011年出台的新“新国八条”,2012年出台的“禁墅令”,2013年出台的新“国五条”、2015年出台的“330新政”等等,这些调控打击了房产的投资需求,对房价过快增长起到了抑制作用,但同时也让房地产企业遭遇严峻的考验。房地产行业和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有其特殊性。首先,房地产企业属于我国资金密集型行业之一,从立项、建造到销售整个过程耗时长,同时投资回报回收周期长,造成了房地产企业经常处于资金短缺的状态。其次,许多房地产由于自有资金不足,通常多依靠负债方式经营,资本负债率高,并且每天需要支付巨额的利息,资金链状况更加紧张。再次,房地产企业涉税范围广泛,国家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偷漏税,多采用预交提前征收方式,这些税收构成了房地产企业成本的主要部分。故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利用税收筹划节约资金,保证收益尤为重要。本节内容将对论文“营增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这一论题的来源及意义进行概述分析,从而指明本文研究的重心。

二、“营增改”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税险种

大型房地产企业涉税险种较多。本文参照李鹏飞(2016)在《L房地产有限公司“营增改”税收筹划研究》中对L房产公司涉税情况进行了分析,本文对其公司在“营增改”前后涉税情况进行归纳,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增改前后涉税情况进行了总结。

1.“营增改”前房地产企业涉税情况

房地产企业在“营增改”前涉税情况主要为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以及流转税附加税费等。如下表 2.1所示。

表2- 1涉税项目一览表

征税环节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房地产开发

增值税法定增值额11%

印花税交易合同价0.05%或0.03% 耕地占用税耕地面积1-10/平方米

房地产交易

增值税法定增资额11%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累进

契税交易合同价2%或4%

印花税交易合同价0.05%

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0.5-10/平方米

房产税房产原则或租金收入 1.2或12% 房地产占用

城市房产税房产原值 1.20% 房地产所得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入25%

2.“营增改”后房地产企业涉税情况

在“营增改”后,房地产企业的涉税情况发生了变化。总体如下所示。首先,在流转税税种、税率、计算方法发生变化。“营改增”前房地产行业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 5%,实行价内税;“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目前未定,但征收 5%可能性极小,实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销售价款中已内容具体有税款,计税公式为:税款=含税价格*适用税率;价外税是指销售价款中未内容具体有税款,计税公式为: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适用税率=未含税价格*税率。其次,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依然存在矛盾,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土地使用权及其表面建筑附着物成为增值税定义中的商品时,如果还按照当前的税种延续,房地产业会是两个税种共存且征税对象重叠的一个行业,且两个税种都是影响房地产业行业生存状况的重税。再其次,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及流转税附加税费等计税依据的变化。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变化,必然导致房产税、印花税及流转税附加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如果因为要适应增值税的要求做出相应改变,计税依据也有可能随之发生变化。最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由前文可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数额-(不征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可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营改增”后,如果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不变,收入总额为“1”,“营改增”前,营业税是价内税,意味着收入也为“1”,“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就变为了“含税销售额÷(1+税率)”,也就意味着企业的一部分收入某种意义上变为了税款,这就首先改变了公式中的“收入总额”;其次,“营改增”前,营业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全额扣除的;“营改增”后,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减少。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在“营增改”施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缴税款、营业收入还是成本都会发生较大变化,该变动除了对流转税及其附加产生影响,还对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净利润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产生影响,由此影响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必要性分析

通过上一小节内容可以看到“营增改”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影响较大,因此房地产企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借助蒋伊沫(2016)在文中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进行税务筹划。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税务筹划处理方面。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在税务处理时过于激进冒险,只片面盲目追求税收负担的减少,却没有考虑到其背后的政策风险以及财务风险,没有正确区分处理合理避税和违法避税,经常因为某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操作,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而遭到相关税务部口的调查和罚款,给集团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税收筹划认识方面。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片面的认为税收负担的减少一定会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没有从公司从长远角度出发,对税务筹划处理缺乏整体思路,使得筹划方案具有片面性且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没有正确处理税收筹划和企业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税务筹划理念目标不明确。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能够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客观梳理和控制。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税务筹划降低企业财务风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特点

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状况,离不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特点的分析。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切入,为“营增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分析奠定理论基础。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周期长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大,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业链相对较长。这使得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周期相比较长。从其最初获得项目的开发权,还需要经历项目实地勘察、前期规划、拆迁征地、房屋建设等较多的阶段,再加上各个房地产公司融资能力、设计进度等方面的差异,进一步延长了房地产公司开发周期。

2、投入资金量大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和工程量往往都是大型工程。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整个开发环节中需要入的资金量十分大。特别是在前期阶段受到设计、勘察、征地补偿等方面的影响,其总体的资金消耗是非常大的,这其中的土地使用权资金往往能占据到房地产公司经营的一半左右。

3、融资成本高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特殊企业,由于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有着较大的资金需求量。正如前面所提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资金数量巨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往往需要进行融资。房地产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对资金的占用时间非常长,再加上当前国内房地产市场较为低迷,进一步的加重了这一情况,导致了房地产公司经营所需的融资成本非常高,传统的融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房地产公司融资的需求,导致部分房地产公司为了进一步的融资,不得不提升自身的融资成本。

(二)当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方法探讨

1、合理筹划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

早介入早谋划,必须全过程合法合规筹划税费。一是对于房地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从筹资、土地取得、项目设计、供应商合作者的选择等前期环节介入,直到项目营销的各个环节的费用和成本都要尽可能符合销售税金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抵扣,加强对材料供应、劳务服务、融资渠道等合作企业的选择,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提高增值税抵扣意识;二是加强与合作企业的合同约定,要对材料等供应商的资质和材料的报价进行对比分析,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零散建筑材料的时候,通

过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能够最大额度的抵扣。如果是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购材料的时候,如果是无法进行抵扣或者是抵扣比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在价格上进行协商。第三,要充分的利用税率差异,一般情况下,物资的税率是 17% 左右,而建筑行业的税率则是 11%,如果是政策允许,可以利用纳税对象之间的税率差异来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另外,要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相关的利用,做好税收筹划,例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超过了销售额的 8%,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减少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最后,可以通过纳税时间延迟、争取优惠政策等措施进行税收筹划。

2、房地产企业积极转变营销策略

针对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产生的影响,要想在新的税收政策下降低成本,就必须结合实际做好营销策略的转变工作。例如在定价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营改增能够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费用和成本,在提升利润方面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材料、人力、设备等相关因素的变化,则会导致成本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就要对营销策略进行有效调整,升级业务,扩展业务范围,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并且尽可能的根据实际实现住宅项目和商业项目的同步开发来实现税负降低的目的。

对于销售阶段的房地产税务筹划策略我们提出以下两种方式,即:一种方式是,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出售或出租房产实现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到底是全部出售还是留下一部分用于对外租赁,这取决于企业制定的战略以及管理者的意图。在保证企业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出售房产与租赁房产这两种不同的选择会给企业带来有差别的税收后果,如果出售和出租均是企业可以接受的,那么,从税务筹划的视角来看,运用税负平衡点分析法给出决策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转移的不征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出售房产要税缴土地增值纳,而出租房产要缴纳的是房产税,如果转出售为出租的话,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减少,但需要缴纳的房产税会增加,二者是此减彼增的关系,我们不能仅根据出租方式下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一点就武断得出出租方式下税收成本更低的结论,正确的纳税筹划思路是要把减少的土地增值税与增加的房产税放到一起比较之后方能得出结论。

为保证在出售和出租两种情形下企业获得的收入相同,现假定出售房产的销售收入为 S,对外出租房产总的租金也为 S,该部分房产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为 C,增值率为 R,则 R=(S-C)/C,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r,速算扣除系数为 m,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下面讨论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何选择能使企业的税收成本较低。

若使出售房产与出租房产面临的税收成本相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同,只需出售房产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于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即可,即(S-C)×r-C×m=S×12%。由该式可以推出S=C×(m +r)/(r-0.12),代入 R=(S-C)/C 中,化简得到出售与出租的税负平衡点增值率R=(m +0.12)/(r-0.12)结合我国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用代入检验法逐级验证很容易就能找到满足条件的税负平衡点增值率。假设增值率≤50%,则 r=30%,m=0,把数据代入上面的公式,得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R=0.12/0.18=66.67%,这与假设增值率≤50%相矛盾,假设不成立,需要提高税率进行测算。假设 50%<增值率≤100%,则r=40%,m=5%,代入上述公式,得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R=0.17/0.28=60.71%,与假设相一致,假设成立。同理可以验证,当 100%<增值率≤200%以及当增值率﹥200%,用公式推得的结论与假设矛盾。

在出售与出租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当出售房产的增值率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60.71%时,出售房产与出租房产的税收成本相同。当出售房产的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60.71%时,出售房产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高于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选择出租方式税收成本较低,企业可以通过转售为租来降低税负。当出售房产的增值率小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60.71%时,出售房产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低于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选择出售方式税收成本较低,出租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纳税负担,此时,从税务筹划的视角来看企业不应转售为租。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出售精装房实现税务筹划。精装修是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它存在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精装修房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选择更加科学的合同签订方式。合同签订方式不同,企业的纳税义务会出现较大的差别。

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仅签订一份精装修房屋销售合同,则税法认定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是合同总价款,开发商就产生了按照合同总价缴纳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制度,合同总价款中包括的装修价款也需要按照当地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由于装修成本可以从装修收入中扣除,这部分装修价款并没有增值额,实质上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为合同签订方式和预征制度的约束,企业损失了该部分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这种做法不符合税务筹划的递延纳税原理。

如果开发商在和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能把销售毛坯房与对房屋进行精装修这二者分开,实行分立定价,则可以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减少税收成本。具体做法如下,在开发建造的房产初步完工时就先和购房者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在准备装修时再同购房者签订精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按照原价与装修公司签订工程转包合同,由装修公司负责具体的装修事宜。在这样的合同签订方式下,税法认定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是毛坯房的价格,开发商仅需按照毛坯房销售合同的总价款缴纳计算土地增值税。因为装修工程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里,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企业无需就装修价款预缴土地增值税。

对于保有阶段,房地产开放企业税务筹划,我们提出采用租金收入收取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即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找不到合适的被投资方,无法用房地产投资入股,或者根据管理层的战略意图,企业决定对外出租某个特定房产以赚取租金收入,此时,就有必要对租金收入的收取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在出租商品房的同时通常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代收承租方的水电费,取得的收入实际上可以拆分为商品房本身的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和代收的费用这三大部分。企业在收取承租方支付的价款时,采取一揽子收取方式或者分别收取的方式,企业可以获得相同的总收入,但是不同收取方式下税收后果会有明显的差异。

如果企业与承租方签订了一揽子房屋租赁合同,则企业需要按照合同总价款缴纳房产税等,不管是物业管理收入还是代收的水电费价款均应包含在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当中,这无疑会加大税基,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如果企业能意识到物业管理费在单独核算时只需要缴纳附加税费而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这一点,采取合理的方式把它从总价款中分离出来,企业的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如果企业能与承租方签订多个合同,把从承租方处收取的价款区分为商品房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和代收的水电费,那么,企业仅需就收取的商品房使用费缴纳房产税,物业管理收入以及代收的水电费将被排除在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之外。在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投资成立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公司,将部分租金表现为其他合理的形式,以此来降低税负。在同承租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采取由房地产企业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物业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做法,并且要合理分配租金和物

业服务费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企业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尽量降低租金收入,提高物业管理收入。站在最终投资人的角度看,企业收取的总价款并未减少,只不过是总收入在两个不同的主体之间分配了一下而已,但总的税收成本则会明显下降。

3、进行全过程税收筹划管理降低税负

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无论是先前的项目还是之后新项目,都要开展积极合理的税收筹划,按新老项目区别对待进行全过程税收筹划和管理,最大程度的降低税负。一要准确判断、区分新老项目,选用合规的税率,一是以是否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来判断。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6月10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是新项目。二是以合同是否签订来区分。6月10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是新项目。三是有施工许可证也签订了施工合同,但 5 月 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是老项目。四是“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6月10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6月10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二要清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额是否可以抵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来掌握取得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比如:6月 10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6月10日后才支付材料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6月10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6月10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三要按照分开采购、分开决算、分开核算的原则,对房地产新老项目销项税和进项税进行分项、分开管理,新项目取得的进项税不能用于老项目抵扣。

4、规避政府性规费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可以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取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根据土地成交价格及相关规费的金额,凭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凭证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税款。其次,针对库存量按照销售收入实行简易征收,征税率确定为 5% 左右。另外,房地产企业要充分利用政府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减轻税负增加。最后,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产品开发结构,更多开发建设精装修房,这样在精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劳务、材料费用都能够取得增值专用发票,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5、与国家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协作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税务征管主体由过去的地方税务机关转变为国家税务机关,加上很多政策、规定和要求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要与国家税务机关多沟通、多联系、多交流,构建通畅的协调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增值税方面的相关知识以及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之后需要注意的事项,获取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为房地产企业规范自身的纳税行为提供可靠的业务保障。

四、“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进项税方面

进项税额。从理论上讲,降低销项税额或增大进项税额都会有效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但是在销项税率固定不变的情况下,降低销项税额,就意味着降低销售价格,这是不可取的,所以降低增值税额的最佳办法是增加进项税。增加进项税理论上可以通过提高采购价格或者进项税率来实现,但是提高采购价格是不可取的,所以提高进

项税率是增加进项税额、降低增值税负的最佳途径。

企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数额,是依据企业取得并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确定的,这个数额等于所采购商品(服务)的价格和税率的乘积。当企业采购价格不变时,可以采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延迟交货、固定资产采购等方法来增加进项税数额。

(二)业务合作方面

在业务合作方面主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合建模式下,进行建筑工程分承包情况下,合作方有达成双方共同投资、利润共同分享、风险一块承担才可真正实现合作建房。具有雄厚资金优势的企业与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两个企业,在双方共同投资、利润共同分享、风险一块承担的前提下,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共同开发,送种合作方式一方面解决了土地获取问题,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资金压力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土地的转移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契税的,其来源主要是土地的价值。增值税方面,企业如果不想承担增值税税额,房地产开发合作双方需要对最终的利润和风险进行明确的区分,一旦合作的一方利用投资获得收益时,这种方案就没有实施的可能。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从获取土地到投资入股二者之间的时间不能拉的太长,缩小土地在投资时的预估价格和获取土地时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而减少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负

(三)产品销售方面

对项目土地增值税临界点进行精准测算,确定合理有效的销售价格。主地増值税法规定,当普通住宅增值税率不超过20%时,可见面土地增值税,而超过20%临界点时,将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料对土地増值税临界点的把控可以有效实现零增值税负。由于项目的建造成本是相对固定的,所以公司可采用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来对増值率实施改变。

五、结束语

不论是从降低税基还是从转嫁税负的角度,均能不同程度的降低房地产公司的整体税负,达到减税的效果。企业在筹划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或者结合使用,以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也应看到,房地产行业不是孤立行业,与多个产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全社会的焦点。在“营改增”政策过渡期房地产公司要在充分研读政策,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适当进行服务外包,多管齐下,做好税收筹划,乘着“营改增”的东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个人专业水平和知识储备的局限性,不能够全面深入的探讨“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筹划上的对于二级市场拿地的具体措施。但是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实践和学习中,能够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学习和理解,从而提高对该论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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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5(20):133-134.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浅谈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_许道有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 168 浅谈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 文/许道有 摘要:近些年以来,国家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推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中“营改增”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隆重出台,其对于减轻中小企业实际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在2016年12届人大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宣布: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即健康管理行业也将迎来“营改增”的施行,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策略,最大限度提升经济效益成为摆在所有健康管理行业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企业财政管理理论和国家财政发展规律为指导,综合采用文献综述法、行动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作者本人多年工作经验就“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做简单阐述,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健康管理行业的现状提出本人关于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引起各方面重视。由于本人阅历有限,权作参考,仅做抛砖引玉的作用。关键词:健康管理行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策略;试点方案;财税体制改革;降低财税负担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 实现质的飞跃,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2000年以后,随着人均物质生活水 平的大幅度提升,大家对于健康的重视不 断攀升,除却经济条件较好的私人自费体 检,许多企事业单位更是将健康体检作为 员工的长期性福利之一。各大医院纷纷开 设体检中心,再加上许多社会资本的进入,更是加剧了整个行业的竞争,也为本就竞 争激烈的健康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与挑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减轻实际纳税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 市场竞争力,是摆在每一位健康管理行业 工作者面前的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一、“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及其推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在 所谓“营改增”,实质上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及企业由原来的对营业额进行收税,变为现在的对增值额进行收税的模式。营改增的实施和推广,对于减少重复纳税环节,有效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营改增”对于我国财税体制及企业发展益处多多,归结如下:(一)优化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其主要财政来源仍然依靠当地的营业税,全面实施推行“营改增”,将使征税范围更加明晰,大大减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收模糊地带,进一步推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再分配改革,对于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的优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营业税”本身的缺陷性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在于“营业税”自身的缺陷型。“营业税”要求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每一个涉及到营业额的环节都要进行征税,常常导致重复性征税,且营业税通常税率较高,大大增大了企业的税务负担,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了体现和保证国家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实施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实在必行。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税收成本在企业运营的总体成本中占 据很大的比重,一旦税收成本减少,能为企业发展增添更多活力。“营改增”的推出,特别是在总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 减不增”的要求下,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有效避免营业税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行为,提升企业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通过实行“营改增”,有效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国家在原先增值税的13%和17%两个 税档间又插入了6%和11%两个低税档,同时对于以往按照营业额的5%税率进行征收的方案进一步作出改变,只要企业达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企业在缴纳 税务时只需按照纳税额的3%进行缴纳即可,节省下来的2%费用则可以充分保障 企业资金链安全,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关于健康管理行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一)重视税企关系和谐,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营改增”的实施必然会使健康管理企业的税务对接重心由地税机关转向国税机关,税收的更替也将使税务机关与企业间重新审视对方,因此健康管理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要注重积极主动地与国地税机关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变化做到及时沟通,力求保持税企关系和谐,避免厚此薄彼导致税企关系的恶化,影响健康体检行业财税的管理与安排。 (二)积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当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还处于试点阶段,各项政策俱在不断完善之中。根据新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于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方法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零税率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杭州市国税 1、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收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预售时开普票的(税率选择为0%),结算时红字普票冲红;预收时开收据的,不得开红字。预收在5月1日之前的,结算在5月1日之后,结算时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增值税专票,预收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结算时开增值税普票的,可全额开具)。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房号并标明“预收款(预收0 %)”字样,数量单价可不填写,备注栏中须详细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房款全款等相关信息。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湖南国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湖北国税: “零 “预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要求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根据法律规定做相应的更新。以下仅作为参考。 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是四大基本事项,每一个估价报告都需要明确以上事项后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而计算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将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与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一一对应,才能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准确估价。按照税法要求,增值税计算需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然后选择税率计算增值税。梳理一下,都与估价基本事项关联更紧密,则在估价中,明确四大基本事项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估价方法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体现在价值类型的内涵说明和假设限制条件等必要说明里。 下面以估价基本事项为轴线进行说明: 一、估价目的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估价目的,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明确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范围和价值类型,才能明确如何计算增值税。 二、价值时点 增值税的规定中有两个时间节点,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需要与价值时点进行比较,然后选择计税方法。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出租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估价对象 (一)区分估价对象的项目类型 1.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二)区分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其他个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 其他个人。 (三)区分估价对象的获取方式 1.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 2.自建。 (四)区分估价对象的取得(或自建)的日期 1.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 四、价值类型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14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 14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1、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后怎么补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省局答疑八) 2、房地产预收款怎么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如:定金、30%首付款等)、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面积。(省局答疑八) 3、2个以上自然人共同购买房产怎么开具发票? 省答疑八:发票购货方名称可以填写共有人姓名,纳税识别号一栏可以不填写在备注栏填写共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4、房地产开具发票有哪些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关于“营改增”税务筹划的案例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建议“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2、集团业务流程再造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3、供应商的调整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 4、业务性质筹划“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混业经营独立核算“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卖房送家电、礼品涉税复习过程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卖房送家电、礼品涉税 一、增值税 如果是促销活动中赠送家电、小礼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笔者认为,尽管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没有家电、礼品的经营范围,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兼营行为处理。此种情况可以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关于“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在促销活动中送家电送礼品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实行的买房送家电、礼品的活动,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主要目的是售房,赠送家电是一种营销模式,购房者支付的对价中包含了家电的价

值,因此,可以参照混合销售原则按照主业(销售房地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支持1: 山东国税局政策指引: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支持2: 湖北政策答疑: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以万科集团为例

编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毕业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 题目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学生姓名 学号 系部 专业 班级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尽本人所知, 除了毕业设计(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设计(论 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作者签名:年月日 (学号):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摘要 2016年5月1日房地产业开始

“营改增”试点,意味着我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所有涉及营业税的行业都已完成从税制转变,加 之短期内房地产企业准备不够充分,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税负不降反升的突 出问题,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是税收大户,“营改增”对房地产业能否发挥预期 作用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因而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问题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从概念、必要性、意义、理论依据几个方面对“营改增”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然 后,本文从会计核算、财务报表、企业经营三个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再 次,本文以万科集团为例具体测算了“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变动情况;最后据上 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万科集团 i 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The influence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 a case study of Vanke Group Abstract In May 1, 2016,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began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marking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however, as th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makes many of its costs can not be

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操作细则

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操作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

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

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

营改增纳税筹划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营改增纳税筹划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8205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可以采用无 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其模型是增值率=1-(销货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进货增值税税率;也可以采用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其模型是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税率÷(1+税率)- 征收率÷(1+征收率)。√ 题号QHX018206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可以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并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业务当中签订合同。√ 题号QHX018207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对进项税进行划分有技巧。可以采用税负无差别平衡点模型来分析,该模型为: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当等于时无差别;当大于时,分别核算税负更轻;当小于时,不分别核算税负轻。√ 题号QHX018208 开展营改增减免税优惠税收筹划时,必须放弃营改增税收优惠更有利。× 题号QHX018209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可以互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题号QHX018210 根据税负无差别平衡点模型,当当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平衡点时,两者税负相同;当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平衡点时,选择一般纳税人;当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平衡点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题号QHX018211 折扣销售不仅是货物价格的折扣,也可以给予实物折扣,并且可以将折扣部分从销售额中减除。× 题号QHX018212 销售折扣,其实质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题号QHX018213 销售折让实际是由于货物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销售额的减少,要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题号QHX018214 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则可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题号QHX018215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题号QHX018216 因为税法规定企业所选择汇率一年内不得变更,所以提前准确预测人民币升值的总体趋势是纳税筹划的关键。√ 题号QHX018217视同销售需要按照一定顺序核定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题号QHX018218“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9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111万元(包括销项税额)。(2)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的销售房款391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0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3330万元。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4200万元。 (5)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6)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0万元。 (7)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63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8)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832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25万元。 要求: 1.作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开发产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业务(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pc实力老群VQ同号3082273】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影响

【Abstract】Since May 1st,2016,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en officially included in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whil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life service industry have all been included in the pilot program. It not only marks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 in our country,but also indicates that the sales tax has been formally withdrawn from China's tax system,and makes our country's financial tax system more specification. 【Keywords】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real estate development;influences on tax burden 【中图分类号】F293.3;F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6-0087-02 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设定的研究,二是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 1.1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设定的研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设定涉及税基设定和税率设定两方面,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税基和税率上。D Arsenovic和S Lalic等(2012)的研究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导致税基出现下降,而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缩减,因此,政府应该在设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时重点关注税基扩大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CL Costuleanu和C Iagco等(2013)选取15个欧盟国家作为研究样本,对这些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对比分析,对比结果显示,在这15个国家中超过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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