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 朗科起诉美PNY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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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朗科起诉美

PNY公司-

日前,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起诉PNY公司,控告其侵犯了朗科的USB闪存盘发明专利权,要求PNY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给朗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美国闪存盘、闪存MP3及其它闪存移动数码产品市场增长十分迅猛,其市场规模早已经超过中国市场。“PNY 是美国计算机存储零售市场主要企业之一,它在美国生产、销售的闪存盘严重侵犯了朗科公司的发明专利,给朗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朗科公司总裁邓国顺告诉记者,“在经过详细论证之后,我们于美国时间2月10日委托美国著名的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向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递交诉状,控告PNY侵权。”

作为国内移动数码业领导厂商之一,朗科公司多年来致力于自主创新,截止目前累计申请了200多项发明专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7月,朗科公司在国内获得了专利授权,即“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是外存储方式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 1 17225.6),此发明专利于2004年12月在美国获得授权(专利号:US6829672)。朗科公司由此成为闪存盘、闪存MP3及其他闪存移动数码产品基础性专利的拥有者。

为了维护自主知识产权,2002年9月,朗科公司以该发明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在国内起诉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2004年6月1日,被告厂商华旗等公司在一审中败诉。2004年8月13 日,朗科公司起诉索尼公司侵犯其专利权。

据悉,此次朗科公司在美国本土起诉PNY侵权是中国企业境外IT发明专利维权第一案,在当前国内大力倡导“自主创新”的情况下,此举具有十分典型的示范效应和现实意义。

中国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朗科起诉美PNY公司

如果朗科在美国胜诉,PNY将面临严厉的惩罚,而朗科将有可能得到USB闪存领域迄今为止最高的专利侵权赔偿。有专家认为,朗科之举表明中国企业正在尝试以全新的姿态参与国际化竞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必须在全球得到尊重

一直在世界闪存盘领域领跑的我国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今天在京宣布,美国时间2006年2月10日,朗科公司已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递交诉状,控告美国PNY公司侵犯了其专利号为US6829672的美国专利。此专利是闪存盘、闪存MP3

一文了解专利无效行政起诉状范本

专利申请无效该如何写起诉状,下面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路**号(邮编:******) 联系电话:135******** 原告: 住址: 联系电话:131******** 原告: 住址: 联系电话:158********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决定”)。

事实和理由: 本案第三人针对原告的第“03112809.2”号发明专利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决定,以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宣告原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认为,15243号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 一、决定中“动、静电极之间并未设置任何部件”的事实认定错误。 决定认定的事实为:“根据说明书记载,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并未设置任何部件”(第8页第9行)。 事实上本专利说明书不但记载了:“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说明书第4页第5行);还记载了“动电极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转速越高则离心力越大,动电极与静电极越近,动静电极间电阻越小;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动电极与静电极相贴,动静电极间的电阻降为零,完成启动过程”(说明书第4页第11行)。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完全能看到动静电极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且设有“电阻(电解液)”。因此,决定对这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决定关于“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法律标准适用不当。 决定认为“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体现在实施例中”(决定第8页第11行)。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第10段明确规定:“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即认为只要从说明书的全文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即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 摘要:韩国政府为了支持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帮助本国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文章通过对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设立专项援助基金等建议;此外,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最近几年,我国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屡屡遭侵权,尤其是像“五粮液”、“海信”等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海外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几年,随着海外对韩国企业技术实力与产品认知度不断提升,侵害韩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与日俱增,韩国政府和民间团体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本国企业维权。本文通过对韩国维权措施的分析,探寻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茅于轼曾经说过:“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并不是天赋的,它不过是各国政府给与的特权”(奉灵芝,2007)。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各国通过法律手段赋予知识的创造者,也就是权利人一定的独占特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利用。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承认和保护发明人及其创造的道德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其智力成果,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其次,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者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继续研究开发,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王晓青,2005)。再次,从理论上可以通过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说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然要求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国外可能存在企业的竞争者,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外企业就会仿制该企业的产品,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与之展开竞争,使其丧失原来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有的市场。因此,作为创新者必然要求外国企业尊重它的自有知识产权。 另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家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英国和美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英国崇尚自由贸易,在技术引进的同时开发自主技术,但是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措施,结果其知识产权遭到他国肆无忌惮的侵权,导致其经济发展速度减缓,最终被美、德赶超。而美国则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从而成功地保护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不仅推动了贸易的发展,更使得本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可见,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万君康等,2005)。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当然是维护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其次是防止不正当竞争;此外,保护知识产权也意味着维护权利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的权利。同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也是一个从采购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维权行为。韩国知识产权按大类划分包括产业财产权、著作权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知识产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产业财产权。产业财产权包括专利权(patentright)、实用新案权(utilitymodelright,我国称实用新型专利,下同)、外观设计权(designright,我国称外观设计专利,下同)、商标权(trademarkright,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团体标识、业务标识)。 二、韩国知识产权海外遭侵权现状 2005年9月,韩国专利厅实施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调查”。调查对象为分布在海外60个地区的韩资企业,共205家。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总数为45件,比2004年(29件)增加了155.2%。被调查企业中约有13.7%的企业曾经被侵权或者发生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大企业占50%,中型企业占42.9%,小型企业占7.1%。遭侵权最严重的知识产权是商标,约占42.2%,这是由于跟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标权易于模仿,容易被盗用:其次是专利和实用新型,占22.2%;再次是外观设计,占15.6%。

专利诉讼中因无效宣告而中止的相关问题

专利诉讼过程中因无效宣告而中止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在法院,笔者作为原告代理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了有案外人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还没有做出最终的复审决定书,据此向合议组申请中止诉讼,合议组经过合议,同意中止诉讼。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的第九、十、及十一条中做了如下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

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中止诉讼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止诉讼的条件为: 1、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主体必须是被告; 2、被告须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本案中,被告没有在答辩期间内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以其提出中止诉讼的并不能成立。在本案中,案外人与本案侵权诉讼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且本案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案外人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及相关证据,使审理本案的法官对上述无效宣告的事实等无法查清,无端地延长了审理的时间。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讲,法院同意被告中止诉讼的做法也是错误的,现在专利侵权面临的形势是范围广、侵权主体众多的特点,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遭遇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如果一个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那依照该法官的逻辑,所有的诉讼都要中止,这样是明显对侵权人有利,对权利人不公平。 综上,在专利诉讼中,被告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答辩期间内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的相关材料递交到法院,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金杜关于朗科专利诉讼运营模式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模式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模式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公司专利运营的商业模式,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仅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涉及其它国家或地区法律的问题发表意见。以下如非特别说明,列举的法律依据均为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专利运营概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专利运营业务。截至2009年9月30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116件(另有已提出申请未获授权的专利申请221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有效维护公司专利及技术成果,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内进行了一系列全面、系统的研究开发,并将研发成果按一定布局在有关国家或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 ——以美国法院近期的两个案件为例 唐广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13-05-08 10:49:49 来源:《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 关键词:海外/管辖/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会面临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需要熟悉国外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做好应诉的细节工作,同时要审慎决定是否有必要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和开展商业活动。 随着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涉及知识产权的“海外维权”问题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但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的“维权”问题不仅涉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且更多的是要考虑如何应对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本文将以近期美国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为引线,集中讨论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侵权指控时的应对策略。 一、两个参照案例[1]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传统产业领域——轮胎产业。案件起因是我国山东招远的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阿联酋迪拜的Al Dobowi,Ltd.公司合作生产一种矿山机械用橡胶轮胎并销往美国,被美国佛罗里达州的TIRE ENGINEERINGAND DISTRIBUTION,LLC,d/b/a Alpha TyreSystems,d/b/a Alpha Mining Systems 以侵犯版权、侵犯商标权、商业共谋等为由诉至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陪审团裁定各项指控均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

张,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2600万美元的赔偿及高达63万美元的律师费。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经过审理,部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包括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及构成商业共谋的指控,但仍然支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26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判决。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服务业领域。原告是美国的LABTEST INTERNATIONAL,INC.,d/b/a Intertek Consumer Goods North America,简称Intertek,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向消费品产业提供产品检验、测试及认证服务的公司。被告是我国深圳的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CORP.(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简称“华测认证”或“CTI Certification”,原为CQC深圳评审中心),简称CTI,与原告同属于产品检测与论证服务提供商。原告在我国举办的博览会上发现,被告散发的一些资料实际上是未经许可复制原告享有版权的培训资料。与此同时,被告网站上还声称提供一些培训课程,其中使用的教材也是未经许可复制的原告的资料。于是,原告便向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资料。被告以其行为发生于中国,因而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原告不满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又以相同诉因向位于美国伊利诺斯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出反诉,以原告的行为构成“滥诉(vexatious litigation)”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其为在康涅狄格州应诉而支出的律师费。伊利诺斯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但以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构成滥诉为由,驳回了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其前诉律师费的主张。 以上两个案件的被告均涉及我国企业,而且被指控的侵权行为都发生在我国。虽然被告均提出了管辖异议,但第一个案件的管辖异议未获法院支持,第二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由于有严格的地域性,权利人要想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到有关国家逐个申请。此外,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高有低,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在逐步形成,这就更需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指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某项知识产权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 因此,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基本上确立了这种保护制度。 国际社会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一是国际条约的保护;二是国内法的保护。在这两者之间,国际条约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一百多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二)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三)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四)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也许许多人觉得拥有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一个巨大优势,事实上并非如此。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有哪些。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类型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包括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部分。在现行专利审查制度中,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撤销专利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占有重要位置。 是否授予专利权案件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所做出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撤销专利请求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是指他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 三、专利无效程序的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将导致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2)在针对相同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3)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 (4)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5)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 (6)由于重复授权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起诉状范本新整理版

合同编号: 专利起诉状范本2018新整理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专利起诉状范本2018新整理版原告: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万元人民币,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______万元人民币;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的发明专利,

外文翻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文3180字 毕业论文 外文翻译 题目: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外国的直接投资 提图斯.奥沃库斯 在过去二十年里,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量有着迅猛的增长。虽然亚洲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到了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占亚洲全球外国直接投资额几乎一半(见下图)。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从1979年几乎没有增长至1998年的45.5亿美元,而在随后的不到十年,在2006年,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增加至695亿美元,其数量已经超过整个非洲大陆(355亿美元),但却远远落后于一个落后的拉丁美洲的总量(约合838亿美元)(见贸发会议,2007年)。自199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受跨国公司欢迎的首选目的地,仅次于美国。中国这么巨大和快速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量自然使人们提出一个问题:这么强大投资的背后动力是什么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适合作为知识产权改革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分析和的案例研究。令人惊讶的是,中国在1985年以前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和在1992年和2000年大幅修订成立以来,中国经历了其专利制度的渐进改革。于1992年,由于来自美国的压力,中国的专利法大幅修订,以适应许多工业国家的要求。中国加强专利法律也是为了加速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调,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要求(如专利,版权和商标)也是为了更好的符合WTO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和其他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Maskus,2004)。自1992

年以来,外国专利保持在19%的年平均增长率(见图2)。大多数的中国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由外国公司提出,如日本,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韩国等。 图2 本文目的是为了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其吸收外资的影响(1992~2005)。这篇文献的贡献在于有几个方面。首先,这是第一个专注于大型和有影响力的经济发展,在过去二十年经历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显着变化的实证分析。因此,这种分析提供了一个可以替代以往通常从一个主要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家长的角度强调不同群体的主办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研究。其次,我们还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的伙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史密斯,2001年)的可能性。第三、从一个单一的一年的横截面数据为基础的研究,这项研究使用的38个国家,涵盖了更多的扩展时期(1992-2005)的数据,并允许考虑动态性质的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变化。第四,本文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代理措施:作为每年衡量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 知识产权指数,即使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用打分的方法,经常被任意的选择上的重要性权重各种标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很有效果,但是以知识产权指数为基础的研究措施,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以书本为法律的专利法的修改和标准之间的相互间的动态影响作用,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例如,外国直接投资)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另外,我们使用实际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始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越来越多的外国专利申请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指标,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法提供在中国的信心。相对指数为基础的方法,这种跨

被专利无效应该怎么处理

被专利无效应该怎么处理 很多专利权利人在申请成功之后,后续监测就不甚上心了。直到有人忽然出来请求宣告自己专利无效,才惊觉没有恰当的应对方案,甚至导致自己被成功宣告专利无效。 而往往去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人,都是既不认识也没有交集更谈不上“结仇”的陌生人。 那么专利无效到底是指什么?专利无效需要经过人申请才可能做出宣告,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呢?又是什么人在对他人的专利请求无效宣告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专利无效是指什么 所谓专利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前提是认为专利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三、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请求宣告他人专利无效的理由一般来说包括: 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四、无效他人专利究竟所为目的为何? 通常情况下会去无效他人专利的,总结起来大概是以下几种原因: 1、为公益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挑战已有专利;

我国专利诉讼模式

中国专利诉讼模式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1984年3月12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注2),建立了中国的专利制度,从而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从1985年4月起(注3),中国法院开始受理专利纠纷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就受理专利纠纷的类型、管辖、诉讼程序和专业法官配备等专门发出了通知(注4),开创了中国专利审判的先河。以后,为了贯彻我国政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并履行《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注5)。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正在酝酿进行第二次专利法

的修改,修改的趋势仍然是博采各国之长为我所用、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的三大原则,它必定反映本国利益需要和国际惯例的准则。专利法及其修改都对专利诉讼产生重要的阻碍。此外,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专利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重要阻碍。 新中国专利诉讼至今差不多14年了,它差不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诉讼模式: 一、中国专利诉讼的案件类型和管辖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注6)依法(注7)受理五类涉及专利的纠纷案件: 1、专利行政案件,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包括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注8)、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注9)。 2、专利侵权案件,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侵犯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案件。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即以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作为原、被告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海外参展常见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方法

一、海外参展需要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 1.海外参展常见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海外参展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集中在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风险、商标权风险和版权风险三大方面。 专利权风险 参展产品一般融合了最先进的研发成果,因其外型、结构、原理被抄袭而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是展会中发生比例最高的。外观设计专利、普通的实用新型专利,内行人只要看一眼,立刻就能模仿。大部分的展会查抄都因专利而起,并且已经由简单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侵权纠纷发展成为复杂的、不易判断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商标权风险 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在参展地没有注册,则不受保护。如果某企业的商标在中国注册,但在参展地却被其他人抢注成功,那么企业未经授权在参展地使用该商标就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被他人许可使用的商标,还需注意商标许可是有期限性的,超期仍使用有可能被诉商标侵权。此外,如果在商品、包装以及相关广告宣传品上出现了在中国属于通用名称而在其他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如“MTV”)时,企业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视为商标侵权。 版权风险 参展企业散发的参展材料中如果使用了他人作品,或者搭建的展台使用了他人设计方案,都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版权。展会中,因使用背景音乐、他人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等而被追究责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企业还应注意展会现场使用的电脑中所承载的软件是否是正版。 2.海外参展知识产权风险的表现形式 产品侵权 知识产权在参展产品中的体现最为集中。例如,一件包含了节能技术的灯具展品,其结构设计和节能技术方案可能受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灯具的外形可能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如果该灯具的商标进行了注册或虽未注册但声名远扬的,则可能享有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该灯具的使用说明书可能涉及版权的保护。此外,视当地的知识产权制度规则,还有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并逐步取代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不断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Ⅰ.国际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趋势 美国华盛顿大学刘江彬教授认为,过去的一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发生了数件大事,这些事件对将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可以归结为下列的十件大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3年8月正式签订;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93年年底达成包括知识产权的多种协议;中国大陆与台湾均大幅度地修订了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专利侵权官司初审败诉,赔偿一亿 二千万美元;美日开放市场谈判破裂,美国恢复超级301条款;台湾于1993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中国与美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谈判;美国为了符合关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酝酿修改相关法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日渐严重;国际科技公司收取知识产权权利金的要求日渐普遍。 刘江彬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事件,多数与亚洲地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长远看,这些事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正面多于反面。亚洲国家若能顺应其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提出因应对策,则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刘

专利无效实战案例讲解-9页精选文档

专利无效实战案例讲解 张楚 一、专利无效公益诉讼的意义 有一个美国的华人律师,原来是一个大学教授,回来以后评价中国的法律界是这样说的:“现在律师都忙着写判决书呢,法官都忙着写博士论文呢,教授都忙着打官司呢。”那我也可能就属于教授忙着打官司的人,但是我们打的是公益诉讼,我主要讲专利的公益诉讼。 在美国有一个机构叫“公共专利基金会”(Public Patent Foundation),实际上它是为维护公共领域的公有技术服务的一个非营利机构,它们打掉了很多跨国公司的专利,比如说“辉瑞”、“孟山都”等等。但中国没有人干这件事,我们看有绿色和平组织,维护蓝天、白云、空气、环境、但是在知识领域里面没有人做这件事。为什么呢?大公司有金钱、有人才,它把公有领域的技术方案写成是它的,变成是它私有的,实际上是滥用了专利权的职能。那么我们就要充当这样一种知识领域的“清道夫”,把它们打掉。 因为有些专利已经在美国、欧洲被无效掉了,但是在中国仍然没有人在做这件事,因为政府不能来做,那只能是社会上的公益组织来做,那我们就开始这样做。 二、专利无效公益诉讼的实践 我们做事一举几得,叫“实战案例教学”,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才能。国内也有人写过书、文章叫《外国专利公益诉讼》,而我们国家的第一例诉讼案是DVD专利权无效公益诉讼,这是北大教授张平以及几位律师来做的,但这是由专业律师来做的。而我们不同,我们是让学生来干,而且他们干了一个案子后就停了,我们还在继续,我们现在做了几个案子。(一)辉瑞立普妥专利无效案 我们打了一个辉瑞立普妥(Lipitor)案。这个不是我们的发明,我们只是学习、模仿这个案子,这是在2019年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提起的,对于辉瑞公司的专利号为96195564.3的医药发明。它是个降血脂的东西,这是它的主打产品,每年销售额在全球100多亿美元。这个案子到现在没有结束,因为专利诉讼到大家知道时间很长,我们把它复审无效掉后,它会一审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审决定。一审已经开庭完了,一审肯定是维持复审决定,现在已经到了高院,还没有结束,很可惜等高院判完以后,基本上它的期限也就快到了,它们到2019年到期。 这个案子的起因就是它诉北京一个药厂侵权。我们国家药厂仿制国外的药,因为疗效比较好,那么它侵权之后,我们北京一家药厂打它无效,但是没有无效掉。后来我们出来又提起无效,和它一起终于打掉了,这就是我们的一个贡献。最关键的就是这里面做这事的人是学生,叫张鑫蕊,她当时是北师大二年级的研究生,是学生物的。我们就要培养学生,我们所打的官司都是学生打,因为在法大有这个优势资源。法大每年招五百个法律硕士,因为法律硕士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其中有一百多个是有理工科背景的,其中可以筛选出10个左右是对专利有兴趣的,那么就培养他们、锻炼他们,这就是成果之一。 这是我摸索了很多年找出来的一个所谓的核心竞争力,你作为一个教授、作为一个老师,你要找你的研究方向、你的专长,你要跟别人区别开。北大、人大他们有搞著作权的,也有搞商标的,但是在这些传统法学院里边真正搞专利的不是很多,而且有我们这样资源的不是很多。 有人说:“你怎么让学生一开始就打无效?无效很难。”我认为,如果专利发明是个皇冠,那么无效就是皇冠上的明珠。你想它是经过了大企业那些研发人员研发出来的方案,经过代理人帮它写了,又经过审查员帮它审了,全部公开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公开技术方案作对比,都授权了,你还能把它打掉,那你不是更牛、更厉害吗?事实就是如此。 知识产权是什么?因为它的客体是无形的,它的边界很难划得清楚,所以它的纠纷非常多。如果说某人有一项知识产权不打官司,它是没有价值,它不像有形的东西边界很清楚,你能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共5页

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与管理 ----以海外维权为视角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 (深知[2019]129号) 第一条【宗旨】为落实深圳市政府“走出去”战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企业,是指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 (二)对方,是指在海外向企业发出律师函或在事先无任何预告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企业的主体; (三)律师函,是指对方向企业发出的律师函、权利主张声明等带有警告性质的函件; (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以下简称维权),是指企业在海外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围绕该纠纷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保存材料】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分歧相关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第四条【沟通调解】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分歧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沟通前,企业可先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相关问题答复的准确性。 第五条【资源利用】企业在维权中可充分利用深圳市已有的,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资源。 第六条【综合评估】企业应对律师函所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可收集相关的信息,据此判断有关风险,决策相应措施。

第七条【回复律师函】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则可礼貌回复律师函,表明尊重且并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立场;也可根据情况不予回复。 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恶意竞争、诋毁商誉等情形,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选任中介】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大,则可通过中国中介机构尽快选任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在与所有备选中介机构就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沟通之前,企业可与其逐一签署保密协议。 第九条【应诉分析】在沟通调解未达成一致时,若对方起诉企业,企业可参考相关要素决定是否应诉及应诉策略,判断应诉后胜诉的几率等。 对方若未经预告而直接起诉企业,企业应按如前所述综合评估风险,尽快选任中介机构,进行应诉分析。 第十条【组建应诉团队】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应诉团队内部应分工清晰、权限明确,力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内部培训】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研发人员应分别就维权相关法律知识、所涉产品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应诉团队其他成员,以便团队内部紧密配合寻找事实与法律上的突破。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企业可以积极参加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调动能力和运用能力。行业协会应给予会员企业必要的维权指导和资源引见,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内的服务作用。 企业可与行业协会沟通维权情况,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权中,企业可与相关主体联合应诉,从而整合资源、分摊费用。 第十三条【临时禁止令】若案件审理国有关部门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企业应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证据收集】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

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武晓明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 ▲奥巴马政府的知识产权立场 ▲美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美国加强执法保护的具体做法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 ▲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外商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种情况 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 ▲政府各部门积极响应 ▲各省区市制定战略或出台意见 ▲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趋强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加强 ▲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体系理顺 ▲保知工作任重道远 三、国外在华专利申请形势分析 ▲国外在华专利申请的发展进入第三阶段,高速增长态势仍将持续多年▲国外对华实施专利战略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持续增长的国外因素 1、专利先行战略 2、专利圈地战略 3、技术转让的专利保护战略 ▲我国专利法修改、加入PCT以及入世是出现增长转折点的国内因素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保护客体的范围 2、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国外专利申请纷纷借助PCT抢滩中国

3、入世打掉关税壁垒后国外企业借助专利申请建立滩头堡垒 ▲主要发达国家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的主力 ▲跨国公司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的重要支撑 ▲国外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分析 1、跨国公司的产业结构转移力度逐渐加大 2、跨国公司的投资获利模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3、各跨国公司之间为抢占市场份额加强了专利竞争的力度 ▲发明专利是国外专利申请的主要形式 ▲高新技术领域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跑马圈地”的重要目标 ▲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优势领域对比 ▲国外在华专利对我国科技创新的诸多不利影响 1、树桩效应 2、挤压效应 3、门槛效应 四、国内专利申请形势分析 ▲国内专利申请持续增长势头未见放缓,十一五内仍将继续增长 ▲国内专利申请持续增长的因素分析 1、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 2、大量的科技成果是专利申请量的基础 3、专利保护日见成效,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利益,促进了更多人申请专利以及申请更多的专利 4、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文化逐步建立,也促进了专利申请量的增长 5、非职务发明创造者对在专利保护下收回先期的发明创造投入寄予更高希望,成为专利申请持续增长的中坚支撑力量 6、各地政府加强专利申请扶持力度,使更多的可申请可不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 7、知识产权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竞争力 8、“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要求更强的专利保护 ▲三种专利申请从实用新型独大向三足鼎立之势发展 ▲东部沿海地区是国内专利申请的主体专利申请量存在明显的东中西梯度 ▲三种专利申请比例结构与各省市市场化程度存在明显关联 ▲个人申请是国内申请重要支撑,职务申请上海一枝独秀

专利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专利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一方面是不侵权抗辩,另一个方面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从而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胜利。另一方面,主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失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举措。 二、专利无效诉讼证据准备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因此,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对于专利无效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 三、专利无效诉讼的操作流程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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