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规范君权的政治思想

先秦法家规范君权的政治思想
先秦法家规范君权的政治思想

摘要:从现存文献看,法家最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以法治国”、“立天子以为天下”、“天下公平”、“以道正己”等政治思想命题。这表明,法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思辨性、系统性、规范性、批判性,包含着相当丰富的限定、制约、规范君权的思想。对这类思想现象应给予全面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

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对法家缺乏全面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有的学者以简单化的方式点评法家,诸如“极权”、“绝对专制”之类。这类说法颇值得商榷。

一些学者早就指出:法家学说包含理性成分。诸如提出系统的立法原则和行为规范[1](P236—255),限制贵族特权[2](P106),符合资产阶级实行的罪刑法定主义[3]。其中德国政治学家罗曼·赫尔佐克明确指出:“法家的法律概念中包含着很多现代法治国家的思想。”*4+(P277)然而学界尚未从君主规范的角度全面揭示法家学说的政治理性。

只要认真研读一下法家著作,就不难发现:法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思辨性、系统性、规范性、批判性,包含着相当丰富的限定、制约、规范君权的思想。有些论述具体入微。诸如《韩非子·十過》告诫君主不能贪图小利、傲慢无礼、耽于女乐、荒废国政、刚愎自用、不纳忠谏等。有些论述则提纲挈领,诸如“大道为本”、“以法治国”、“天下公平”、“以人为本”。若干公认的君主规范,诸如以道修己、尚公去私、纳谏兼听、任贤使能、爱民利民等,都可以在法家文献中找到。

本文简要地列举几个重要的思想现象,以证此说不妄。这样也可以使读者见一斑而窥全豹。

一、因人论与“上君尽人之智”

在先秦,法家最为重视人的因素。他们不迷信鬼神,不相信上帝,不神化天道,专注于从人类本性、社会矛盾、时代变迁、政治情势、君主心智、臣民取向等角度,探讨政治的本原、制度的成因、法律的依据、施政的手段。在现存文献中,法家最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命题,这决非偶然。

法家主张君主无为,即“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无事”(《慎子·民杂》)。无为之术的要旨是因道、因人。“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君主不应“自任而躬事”,而应设法因人成事,使臣民“莫不可得而用”(《慎子·因循》)。这就需要君主以高明的、有效的手段驾驭臣民。法家的“无为”属于权术范畴,而因人之说的前提是承认君主依赖于臣民。《韩非子·八经》的见解很有代表性:君主一人智能有限,“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具体办法之一就是任贤、兼听,借臣下的耳目而遍知天下之事,用臣下的智慧决断大事。广纳贤才,集思广益,君主不必亲自去看、去听、去想,就能治理好天下。法家之无为涉及一批重要的君主规范,诸如依法办事、任贤使能、兼听博纳、人尽其才等。

法家十分重视人情、民心的作用。他们认为,离开臣民的拥戴、服从、效力,君主就无法安享尊位,建立功名。慎子认为,“大君者,太上也,兼畜下者也”,君主的才能未必超越臣下,他必须不拘一格,广揽人才,“因民之能为资”,“多下”才能成为“太上”。(《慎子·民杂》)三王五霸之所以成就功业,是因为“得助于众”,由此可见,“得助则成,释助则废”(《慎子·威德》)。商鞅认为:“圣人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商君书·靳令》)他主张以各种方式调动民众的力量来为国家政治服务。韩非指出:“明君之所以立功成名者四: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犹如河水自然而流、舟船自然而浮一样,“得人心則不趣而自劝”。(《韩非子·功名》)基于上述认识,法家主张政治以人为本。《管子·霸言》:“夫霸王之所使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法家诸子普遍认识到民是国家政治的基础,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就连鼓吹“弱民”、“胜民”、“制民”的商鞅、韩非等人也主张君主爱民、利民。《商君书·更法》:“法者所以爱民也。”《韩非子·问田》:“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在法家文献中,可以明确找到立君为天下、以人为本、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利民爱民等思路。这表明,法家也是民本论者。

应当指出的是:法家主张制民,倡导耕战,却反对“伤民”、“虐民”、“黩武”。《韩非子·解老》指出:“有道之君,外无怨雠于邻敌,而内有德泽于人民”,“希用甲兵”、“民蕃息而畜积盛”便是德政,堪称“天下有道”。与此相反,“人君无道,则内暴虐其民,而外侵欺其邻国”,导致“民产绝”、“士卒尽”,这属于“天下无道”。《韩非子·大体》反对君主吹毛求疵,滥用刑戮,“尽威以伤万民之性”,主张君主“澹然闲静,因天命,持大体”,“使人无离法之罪”。如此便可以“上无忿怒之毒,下无伏怨之患”。

一些其他学派提出的与民本思想有关的思路也被法家纳入其思想体系。例如,孔子主张使民以时,取民有度,而法家也有类似主张。《管子·权修》:“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又如,黄老的“清静无为”与民本思想有一定的关系,而法家也有类似的思路。《韩非子·解老》诠释老子的“治大国者若烹小鲜”,主张君主无为,既要适时变法,又要保持法令的稳定,以减少对民生的干扰。

法家从政治关系的角度,审视君权的来源、依据、条件和限度,探究行使君权、实现统治的方略,这就势必提出一批指导性、规范性的政治原则,诸如君主无为,因人成事,顺应人情,争取民心等。

如何实现得众、因人而无为?法家提出的一整套政治设计可以称之为“法治”,即君主必须“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凭借“得天时”、“得人心”、“因技能”、“得势位”,实现“天下一力以共载之,故安,众同心以共立之,故尊”。(《韩非子·功名》)

二、法治论与“不能废法而治国”

在世界史上,法家诸子最先提出了系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他们注重政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尤为强调法的重要性,将法制与法治视为治国的不二法门。法治论是法家的特色学说,因而后世称之为“法家”。

《管子·任法》:“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法家所说的法治实际上是立法者的统治,而立法者为君主。法家毫不迟疑地把立法的权力托付给君主一人,这就使君在法外,不在法内;在法上,不在法下。君主实际上不受法律的有效制约,这就必然重蹈人治的覆辙。

然而法家的法治毕竟不同于儒家的人治。它包含着许多合理的政治理念,其中一些法制原则在现代社会依然适用,这是难能可贵的。法家主张以法制的形式,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这就要求由国家立法定制;有明确的立法过程;立法符合自然法则和人情事理,法律内容具有社会正义的价值与特质;公开颁行成文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在既定法律面前一视同仁。这种思想势必内蕴很强的规范性思维。

《管子·法法》:“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法家一方面主张君主立法,以法制确立独头政治体制;另一方面又在“法治”的旗帜下提出系统的君主规范。其中有的君主规范与法治直接相关。

其一,以法为本,实行王道。

“王道”是法家的政治理想。《商君书》明确以“王道”概括法治学说,主张仿效圣王,与时俱进,勇于变法,厉行法治,以“霸王之道”为中介,最终实现王道理想。在法家看来,一切从法,天下大治。因此,《商君书·君臣》主张君主“缘法而治”。《管子·任法》倡导君主“明法而固守之”。《韩非子·饰邪》呼吁君主“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其二,天道为经,人心为纪。

法家提出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是效法天道,因应自然。他们主张立法遵从自然,政令不违时令。《管子·版法解》主张君主“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天地负载万物,故人君应负载万民。天地无亲,四时有信,故立法要公而无私,政令要言而有信。日月之明无私,故君主刑赏必信。这就叫“法天合德,象地无亲,日月之明无私,故莫不得光”。《慎子》、《申子》、《韩非子》也有类似的说法。

法家提出的又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就是因应人情,合乎民心。他们一再指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凡治天下,必因人情。”(《韩非子·八经》)商鞅主张因应人性的好恶,制定“利出一孔”的法律和政策,用“劫以刑”、“驱于赏”的手段,使臣民服务于国家(参见《商君书》的《弱民》、《慎法》等)。《韩非子·诡使》则指出:“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威,三曰名。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所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法家还多有立法为公、设法为民之论。

其三,依法施政,信赏必罚。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要求君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而无私。他们强调法的公开性、严肃性,主张君主“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申子》),反对君主“舍法而以身治”(《慎子·君仁》)。他们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在既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国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备内》)法家还主张君主“寄治乱于法术”,依法定罪,据法刑人,“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韩非子·大体》)这个思想颇有罪刑法定主义的意味。

其四,人人守法,臣民自治。

法家认为,法律是最高的价值尺度,君主、官吏、民众都必须遵守法律。《慎子·君臣》主张:“上下无事,唯法所在。”《管子·任法》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商鞅描绘了一幅典范的法治社会图景:“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一切事务皆决断于法。决断的主体可以分为“君断”、“里断”、“家断”、“心断”等。每个人都自觉地依照法律约束自己则不必烦扰全家。“家断”则不必惊动四邻。“里断”则不必告到官府,更无须“君断”。如果是非曲直都可以在社会的基层组织依法解决,便不必延误时日,这就实现了“日断”,而“日治者王”。法治的最佳境界是人人皆能“心断”,事事皆能“日断”。因此“治则家断,乱则君断,

治国者贵下断”。(《商君书·说民》)君“作一”则民“自治”,君主、官僚、民众皆自觉依法办事,政治就达到理想的境界。不言而喻,实现这种法治理想的关键是君主遵守既定法律。

法家清醒地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实现法治理想的关键是君主守法。他们一方面将君主奉为立法者,另一方面提出一批君主必须遵守的立法原则、执法原则。这些立法、执法原则都属于君主规范的范畴。

三、贵公论与“立天子以为天下”

法家认为,公私相背,水火不容。他们常常使用公私范畴议论政治,诸如公与私、公廷与私朝、公家与私家、公门与私门、公法与私术、公财与私利、公利与私便、公义与私心、公功与私行、公民与私人、公忠与私道等。在法家看来,公为正而私为邪。在政治上必须推行公法,倡导公忠,奖赏公功,维护公利,将权力集中于公庭、公家、公门。

法家是国家本位、君权至上论者。他们主张通过君主集权来实现国家利益,甚至把国家机器视为君主的工具。这就难免在观念上、理论上把君主与国家、君利与公利纠缠在一起。但是,正是由于对国家利益(公利),特别是法制(公法)的重视,使“贵公”成为法家的关注点之一。法家的公私之辨颇具思辨色彩。在现存文献中,“立天子以为天下”这个命题最早见于法家文献。这是法家对中国古代公天下论的重大理论贡献。

法家的贵公论主要围绕法治这个主题展开,并从不同层面论及君主规范。其要点有四。

其一,天道无私,法制为公。

法家以天道公正无私来论证立君为公、法立公义、执法公平。他们认为,道包容万物,法包容一切人事;道对宇宙万物一视同仁,法对世间万事一视同仁。法制是道在人世间的具体体现,“公”是法制的基本属性。法家之法是国家体制、法律制度、行为规范的概括,是国家利益、社会正义的化身。因此,法家称国家利益为“公”,称个人利益(包括君主的个人利益)为“私”。法家认为群臣之私与国家之公、君主之私与法律之公互相对立,而实现公、维护公的唯一有效途径是立法制,守法令,严格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君主仿效圣王明主立法、守禁,以实现“天下公平,而齐民之情正”(《韩非子·守道》)。

其二,立法为公,奉法废私。

法家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公”的标准,“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慎子·威德》)。既然立法为公,“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那么君主不能“立法而行私”。(《艺文类聚》卷五四引《慎子》)有了“法”这个衡量“公”的尺度,还要切实守法。守法才能切实保证公的实现。因此君主也要尊重既定法令,“任公而不任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管子·任法》)法令行则私道废,“故眀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蠧矣”(《商君书·修权》)。

其三,处以公心,公平无私。

《韩非子·用人》认为,能否任公不任私,取决于君主的心术,“上无私心,则下得循法而治”。合格的君主应以国家利益为重,奉法废私,以公义御天下。《商君书·修权》指出:“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韩非子·有度》指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在法家看来,君主“释法用私”,“以私杂公”,败坏法制,侵害公益,则是“无道之君”。

其四,立君为国,天下为公。

法家认为,国家公利至上,君行其私则乱国。推而论之,他们必然主张公天下。《慎子·威德》明确提出:“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在他看来,“圣人之有天下也,爱之也,非敢取之也”。民众理应缴纳赋税,供养君主,而圣王理应抚育民众,关爱天下。

《商君书·修权》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君主必须“为天下治天下”,不能凭借权势谋求私利。古代圣王明君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他们“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皆非私天下之利”。“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

在慎到、商鞅看来,为了履行国家职能,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立君主以操权势。但是,君主只是国家职能的执行者,贵天子是为了平天下,立国君是为了治国家。天下、国家重于君主,君主不得立法而行私,而应“为天下治天下”。立君为公,无君则不能实现天下公利,而君主若利用权势地位谋取个人利益,就违背了立君为天下的本意。天下正义、国家利益才是目的,立君仅是手段,这就在理论上把天下与天子、国家与国君区别开来。

“立天子以为天下”的思想从政治本体论的高度论证君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它是民本论与公天下论的交结点。由“为天下治天下”这个基本原则可以引申出一系列具体的君主规范。

四、道论与“以道正己”

法家以“道”概括自然、社会、人生的一般法则。他们认为,道是宇宙的本原,万物的法则,政治的依据,治国的要旨。道包容万物、无所不在、规范一切,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效法、遵循、恪守道。法家诸子对道、公、法、义高于君主可谓论之甚详。他们认为,君主必须因道理,正己身,立公法,行赏罚,利民生。在“道”的名义下,法家为君主提供了系统的治国方略,设置了众多的政治规范。

在各种法家文献中,《韩非子》保存完整且篇幅较大,其丰富的内容、系统的论证有利于人们全瞻性地审视法家学说。古今学者对《韩非子》的指责最为刻薄,这也有利于做普遍性推断。如果被许多学者认定为鼓吹“绝对专制”的韩非子》也主张道义高于君主,那么就足以认定这是诸子百家的共识。因此,这里仅以韩非的相关思想为例,以窥一斑。

韩非认为:“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韩非子·主道》)他撰写《解老》,借鉴、改造老子的道论,将道升华为“万物之所然”、“万理之所稽”。在他看来,道是万物的本体、本原,而法体现了道、理、公、义。因此,“能有其国保其身者必且体道”,君主应“以道莅天下”。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其一,君主必须依据“道”来确立制度与规范。韩非认为,道确立了君主政治的一般法则。君臣不同道”,君主应“贵独道之容”,遵循自然与社会的普遍法则,建立独一无二、凌驾一切的绝对权威。“道无双,故曰一”。建立“要在中央”的法制是君主体道的第一要义。能够做到这一点,便是明君、圣人(《韩非子·扬权》)。

其二,君主必须“因道全法”。韩非以“道法”概括其学说,称之为“有国之术”,霸王之本。在他看来,法是“治之道”,“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韩非子·八经》)他期望君主“因道全法”、“以道为舍”,“不逆天理,不伤情性”。(《韩非子·大体》)君主必须遵循由“道法”引申出来的政治原则。

其三,君主必须“明公私之分”。韩非认为,公私相背,势不两立。“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不能如此,则为“乱主”。(《韩非子·饰邪》)

其四,君主必须以“有道之士”为辅佐。韩非主张尊重有道之士、任用有道之臣。他充分肯定辅弼之臣的作用,期望君主任“霸王之佐”,行“霸王之道”,成“霸王之名”。(《韩非子·初见秦》)

其五,君主必须“以道正己”。韩非说:“德者,内也;得者,外也。”又说:“道有积而积有功,德者道之功。”《韩非子·解老》)道是德的根据,德是道的内化。循道而行,方有盛德,躬行法治则为“上德”。先秦诸子多有君主应“正己”之论。在现存文献中,《韩非子·观行》最先明确提出“以道正己”命题。

其六,有道者得天下,无道者失天下。韩非指出:作为本体、本原的道是不可违背的,人们必须循道而行。如果违背道而随意妄为,那么无论拥有什么样的权势、才能,无论凭借什么样的方略、手段,也势必招致挫折、失败乃至灭亡。他说:“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无不能成者,大能成天子之势尊,而小易得卿相将军之赏禄。夫弃道理而妄举动者,虽上有天子诸侯之势尊,而下有倚顿、陶朱、卜祝之富,犹失其民人而亡其财资也。”因此,遵循道义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君主不能例外。据此,他把以道临天下,“内有德泽于民”,“遇诸侯有礼义”,称为“有道之君”,反之则为“无道”。(《韩非子·喻老》)

韩非重视道义与民心在确立君主地位中的作用,还引据大量史实证明,有道则天下无敌,无道则破国丧身。他引据文献称:“战战栗栗,日慎一日,苟慎其道,天下可有。”(《韩非子·初见秦》)为证实这个哲理,韩非列举的第一个例子就是武王伐纣。

有规范势必有品评,有品评势必有批判。与先秦其他学派一样,法家也以“道”为尺度,以“有道”与“无道”为断语,将政治认同与政治批判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他们将黄帝、尧、舜、汤、文、武树为圣王的样板,将桀纣等树为暴君的典型。法家诸子抨击暴君,批判暴政。在这方面,他们也毫不逊色于儒家思想家。商鞅以激烈的言辞指斥弄权谋私的“乱世之君臣”(《商君书·修权》)。《韩非子》一书的第一篇《初见秦》公然指责秦国之政。为说服秦王依从己见,韩非又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一大批战国之君。此后,几乎每一篇都以批判开道,在非议各种弊政的同时,为其政治主张寻求历史依据。在《难言》、《喻老》、《说林上》、《人主》等篇中,韩非抨击桀纣荒淫、奢侈、愎谏,并把矛头指向一批“悖乱暗惑之主”。在先秦诸子中,《韩非子》所点名指斥的君主人数最多,言辞亦不可谓不激烈。

五、应当充分估价法家学说的积极因素

在读书与思考中,笔者发现导致以极化方式评价法家学说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不恰当的主观预设。

受西方主流学术设定的颇有简单化之嫌的“专制”、“极权”概念的误导,许多学者不假思索地推定:专制思想不可能包含规范君权的主张。其实不尽然。法家对强化君权有比较周到的设计。这种思想无疑属于专制主义。然而法家明确主张“立天子以为天下”、“以人为本”、“以法治国”、“以道正己”。这些命题从君主与天下、君主与臣民、君主与法制、君主与道义等不同角度,为君权设定了条件、限定和规范。法家显然并不主张“绝对君权”。

其二,对文本与话语作简单化的解读。

众多古今学者仅仅依据法家文献中的某些观点和言辞,便认定法家摒弃礼义、专任法律、苛刑重罚。这种说法影响深远,几成定论,却经不起推敲。很多错误的历史认识就是从这类简单化的解读中引申出来的。

法家学说的确很易导致专任刑法、刑苛罚重的流弊,然而单凭某些“刻者之为”来判定整个法家学派的思想特征显然有以偏概全之嫌。只要稍加仔细地研读一下法家文献,就不难发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法家都没有摒弃礼治教化,他们也讲究德、礼、仁、义、忠、孝。《商君书》有“更礼”、“至德”之说。《慎子·威德》认为明君“行德制中必由礼”。《管子》有相当丰富的德治、教化、仁政思想。《韩非子》的“忠孝”、“德义”论颇具思辨性。在理论上,法家诸子更加强调“法”的地位与作用。他们贬斥固守传统、夸饰仁义的儒家为蠹虫,儒家也反诬法家“弃礼义”、“悖伦常”、“寡恩义”。这些论辩之辞、攻讦之语激烈、刻薄、意气用事,它们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展示着两种政见的主要分歧。然而不能单凭这类攻讦、谩骂的言辞便断定法家不要礼治教化或儒家不要法治刑罚。

商鞅、韩非的确多有重罚之论。然而他们的观点不能代表整个法家学派。对于刑罚原则,法家诸派的主张有明显差异。《慎子》主张罚当其罪,《管子》中的一些法家文献主张用刑和平乃至轻刑薄罚。就连商鞅、韩非也有罪刑法定、赏罚必当的主张。在“法”、“势”、“术”等问题上,法家诸子的认识有明显的差异和分歧。一些人的理论相当严肃,他们反对制定苛法,滥用刑罚,玩弄权术。

其三,夸大儒法两种政论的差异。

有一种极化的点评方式很常见,即将孔丘、孟轲与商鞅、韩非分别置于“民主”与“专制”或“相对君权”与“绝对君权”的两极。然而考诸事实,却不难发现:无论在尊崇君权方面,还是在限制君权方面,儒法两家都存在价值共识。在天下为公、民为国本、恪守礼法、道高于君的基本思路上两家颇相类同。应当指出的是:在先秦儒家的文献中,找不到清晰表达立君为公、以民为本、天下公平的命题。仅就理论的思辨程度和言辞的清晰程度而言,孔孟大儒反而逊色于法家诸子。因此,任何夸大儒法两家政治思想的差异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其四,忽略对实际功效的全面考察。

行动、政策也是思想的重要载体。在研究一种思想现象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文献的文本与论者的言语,还要看行动,观实效。在制定治民政策时,讲究因人情、论赏罚的法家更为重视物质利益的导向与分配,特别是田宅等基本生活资料的授予和赏赐。李悝认为,动乱皆因“饥寒而起”(《说苑·反质》),主张抑制富足者的骄奢淫逸,调整经济关系,保持政治稳定。商鞅认为,“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他主张以“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的方式招徕敌国的民众,改变“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商君书·徕民》)的状况。韩非认为,“帝王之政”包括“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韩非子·六反》)在各国的变法中,法家代表人物主张使有能,禄有功,重农耕,授田宅,开阡陌,辟土莱,平赋税,调物价,防灾害,助鳏寡。这些措施多与民本思想相合,并在很大程度上做到耕者有其田。有关“制民之产”的问题,法家不仅有理论的阐释,还有切实的措施。在所取得的实际功效上,他们比孟子略胜一筹。

上述事实可以使我们懂得这样一个道理:任何一种政治思维都要按照自己的逻辑、价值和理想来分析、解释和评判政治现实,设计实现理想政治的途径、战略和策略。评判、批判是沟通理想与现实的桥梁。因此,任何一种体系化的政治理论都是在现实与理想的不断互动中逐步形成、发展、完善的。由此而形成的政治思维势必将论证性的内容与规范性的内容交织在一起。法家学说亦然。在评说中国古代统治思想的时候,必须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的一个重要学派。 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人。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 到了战国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 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是一种进步势力。 他们要求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为地主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 在思想上,以加强君权,实行法治为其基本主张。 法家思想又叫黄老法家。 黄指黄帝,老指的是道家学说。 有人说“道法不分”,这实际是说法家后世继承了道家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即因顺天时,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不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主张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 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 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法家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

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韩非认为,法令应该"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齐国早期的法家代表管仲也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他们积极主张通过变法来打破贵族统治,用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将最高权力集中于封建君主手中。 因此,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公布法令,统一制度,奖励耕战,富国强民。 法家在理论上提出了进化论和性恶论两个重要观点。 他们认为"古今不一度",社会是不断演变向前发展的。 固守先王之道是行不通的。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要想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法治。

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比较

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比较 摘要:我们今天讲构建和谐社会,而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有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有无有以及人之幼”的和谐蓝图与和谐之愿;又说要建立法制社会,推进法制化进程,而在公元前两百多年,韩非就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理论,主张以法治国,“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儒家和法家作为先秦时的两大重要思想流派对后世产生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一般。儒家尚礼,法家重法且尤种刑,但两者异中又不乏共同之处,探讨儒法两家的异同并从中总结出了两者各自的优劣从而扬起所长避其所短、兼采二者之优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不无裨益。 关键词:历史背景联系区别“德”“法”结合标本兼治 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科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修辞使人善变;凡育所学,皆成性格。政治思想作为政治和思想的结合物,既有政治的广度又具备了思想的深度,既给人史的明智,又给人诗的灵秀既让人有数学的周密,又让人有科学的深刻,还使人不乏伦理学的庄重与逻辑修之学的善辩。;历史证明儒法两家就是涵盖了政治是思想这一特质的思想流派。 一、儒、法政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道家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姑且不论道从何来,一、二、三优势什么,可以推知的是:万事万物皆有因果。追溯先秦时代的历史,儒法政治思想之“果”产生的因由。 随着周王室的衰落,各诸侯国在华夏大地上纷纷兴起,诸侯国各霸一方,王权被削弱,各诸侯国之间为争夺土地和人民展开了残酷的斗争,烽烟四起,连年战乱,生灵遭殃,百姓涂炭,中华大地陷入了分离与征战的局面。乱世造英雄,也造就了一大批的思想家,面对混乱的社会现实,知识分子纷纷招徕门徒,宣扬自己的思想,希望借此来实现自己治国安邦的政治抱负,孔子自谓“述而不作”,墨子用“夏政”,道家“无为而治”,法家立言,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诸家思想应运而生。 儒家产生于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尚未形成的过渡时期,创始人是孔子,儒家在先秦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三位思想家为改革时弊、实现天下太平,分别提出了诸家的政治主张和思想观点,孔子尚仁、礼,孟子主张“仁政”,荀子认为当礼法并用。法家也产生于礼崩乐坏、诸侯国割据称雄的先秦时期,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一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后期代表人物是韩非。前期法家中,商鞅重视“法”,申不害重视“术”,慎到重视“势”。后期法家的代表是法家的集成大者,在继承前期法家的政治思想的前提下创立了法、术、势皆用的政治思想。 二、儒、法政治思想的联系 两家除在产生的历史背景有相似之处外,在思想观点上也有某些共同之处。无论是孔子的“仁”、孟子的“仁政”、荀子的“礼法并用”还是法家的“法”“术”“势”,其服务的对象都是统治者,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扩大自己的通知权益、加强对百姓的统治力度的一种策略。儒家随在法体上属于人治——博施济众、立人达人,但作为儒家代表人物的荀子在主张治人的同时又提出了治法:一曰用人之法,二曰劝禁之法,三曰正名之法。荀子的礼治思想,究其实质实际上是礼法并用,如《荀子·王制》说:“礼仪者,治之始也”,《君道》则曰:“法者,治之端也”,意思是说礼仪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的关键。《荀子·劝

浅谈法家思想

浅谈法家思想 博物馆专业张羽1112361 兴起于动乱的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思想,曾为秦朝所用,经过千百年的融合,流传至今,仍有着借鉴意义。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生活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的时代。西周以来鼎盛的奴隶制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内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两千多年前那个战乱的年代,百姓流离失所,战争一触即发,以掠夺人口和土地为目的的争霸时代,仁义道德显然已经无法遏制这种战争的形式,不可能给予一个国家行王道的机会,使得孔子连连遭拒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深受当时诸侯的推崇,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历史进步论的提出具有跨时代的意义,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可见,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 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一法律万能主义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二、法律专制主义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

儒家、道家、法家的治国理念

1、孔子:政治上主张“德治”与“仁政”,着重伦理道德教育。“仁学”就是孔子思想的精髓,也就是其政治思想、道德思想、教育思想以及文献整理思想的理论基础与前提。1、“仁学”的内容: 1)、孝悌——仁学之血缘基础2)、“仁者爱人”3)、恭、宽、信、敏、惠4)、克己复礼为仁 2、“克己复礼”——孔子的救世“良方” 1)、礼制文化2)、礼与仁3、以“仁”为核心的儒家理想人格4、“仁学”现代价值之思考:1)、积极的入世之主体精神。2)、自觉的道德自律意识。3)、以人为本的仁爱精神。4)、恭敬与尊重的礼仪文明导向。2、孟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了孔子关于“仁”的思想,提出仁政主张与“民贵”“君轻”的思想,发挥了天人合一的世界观与性善论的伦理观,2、孟子的仁政学说:A、省刑罚,这与法治有关;B、薄税敛,这就是属于财政问题;C、深耕易耨,这就是属于经济建设;D、教化,以孝悌忠信为大要。6、“仁政”学说的当代价值A、孟子的仁政学说,对我国的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以德治国”B、孟子的民本思想, 一切以民心向背为标准的主张,对当代“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观念的贯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强调以人为本,即将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肯定天地之间人为贵,人为万物之灵,在人与物之间、人与所谓鬼神之间,以人为中心。统治-人。C、“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自我价值完善方法。“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义胜利为治世,利胜义为乱世。”见利思义、舍生以取义。“修身养性” 3、荀子把人治与法治统一起来,把自律与她律统一起来,把教育感化

与强制约束统一起来。提出的隆礼重法、王霸并用的治国模式,把儒家的人文精神渗透进法治理论当中,强调执法者应当抱着“爱民”的态度,又把法的精神引入儒家思想里,实现了儒法两家传统治国理念的优势互补。历史证明,荀子的这一构想,为未来的统一大帝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治国方案,为汉代以降历代王朝所实际奉行。 1. 老子它以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崇尚自然,倡导无为,重视人性的自由与解放。无为而无不为的社会、政治、人生论1、无为而无不为的政治观老子所提出的“道”,开辟了一个超越了现实世界的本体世。界。这个本体世界的开辟,为以后中国哲学家、中国知识分子安顿自己的心灵开辟了一个新天地,从而开启了超越的人文精神。超越的人文精神与入世的人文精神,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老子的无为而治,也对以后中国政治思想与现实政治发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历史上,无为政治与有为政治总就是相辅相成的。西汉初年,就通过无为政治取得了“文景之治”的成效。 范文澜对老子思想的总的评价。她说:“老子就是有极大智慧的古代哲学家。她观察了自然方面天地以至万物变化的情状;她观察了社会方面历史的、政治的、人事的成与败,存与亡,祸与福,古与今相互间的关系与因果,她发现并了解事物的矛盾性比任何一个古代哲学家更广泛更深刻。……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传入中国以前,古代哲学家中,老子确就是杰出的无与伦比的伟大哲学家。”(《中国通史简编》第五章)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刘开元 PB11206017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战国中后期的三大法家思想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在东周末年,随着“礼乐制度”的彻底崩溃,各诸侯国之间不断发生战争。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大家不断的对现实不断的探索,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方式以求社会的再次安宁。于是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主张“无为”;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主张“兼爱”。而法家则提出以刑法治理天下的“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家却一直处在被批判的境地。 法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管仲,但是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强调“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让法家的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发展,是法家的思想进入了空前的阶段,《韩非子》一书更是法家的典范。 1.1商鞅的法家思想 商鞅本名公孙鞅,因其封地在商一带,而有商君之称。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做了两次变法改革。商鞅认为,在战国时代,“国家之所以被看重,国君之所以受尊重,全在于实力”(商君书慎法)。而“强大的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强大;富裕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富裕,富裕的国家一定强大。”所谓“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而最有效的治国措施是实行法治和耕战政策 讲法治,强调轻罪重刑,以刑去刑。所谓“用刑罚去掉刑罚,国家就治理得好;用刑罚招致刑罚,国家就混乱。所以说:施行刑罚时对犯轻罪的人使用重刑,

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之比较

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之比较 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代表,主张实行“德政”,推行“仁政”,提倡“礼治”。法家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主张“依法治国”,提倡“法治”。 一、先秦时期刑法思想的渊源 ㈠礼与刑的起源 中国刑的起源是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在生产力提高,私有财产出现,社会逐渐划分阶级以至形成国家的全过程中,氏族血缘纽带的顽强存在和加固;对上天崇拜的礼逐渐具有阶级性,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和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随着这些进程的加剧而日益强化。 ㈡礼与刑的关系 “以礼为治,以刑为用,出礼入刑。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礼进入阶级社会后其内容与性质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风俗习惯与国家制度融为一体。礼在进入阶级社会前主要指部落成员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生活规范与起源于战争的刑罚有不同的制约对象。礼用于部落内部,以教化为主。刑用于部落见间的讨伐及对战败部落的惩罚。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礼与刑的结合,礼既是刑罚维护的对象,又是刑罚实施的准则,出礼而入刑便是这种制度的概括。礼与刑二者是相互依存的、相辅相成的关系。礼中有刑,礼刑一体。礼是刑的指导原则刑受礼的制约,罪行的大小以及刑罚的轻重都要依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礼仪规范确定。 二、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的形成 ㈠儒家的刑法思想 ㈡法家的刑法思想儒法两家在治国思想上存在对立与斗争,而在治国行动上坚持各自主张的前提下又有些交流与融合,各取对方之长以补己方之短。在政治思想上趋向儒法合流,既有仁义道德的公开宣传又有专断刑杀的实际专制。德主刑辅制度的确立,正反映了儒法两家刑法思想的特点和趋势,同时也实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的客观需要,表现在⑴借助儒家的刑法思想把他们的封建专制统治宣传成仁政教以麻痹人民。⑵借助法家的刑法思想把他们的封建专职统治落实到严刑酷罚的有力保证当中。招牌打的是冠冕堂皇的德治仁政,骨子里实行的都是寡恩鲜义的刑杀为戒。②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封建统治才得以连续存在两千多年。因为儒家和法家的刑法思想,特别是法家的刑法思想仍有其社会价值和生命力,我们应对他们进行研究,通过系统的研究和科学分析,去其糟粕,吸收精华,这对我们今天同严重的刑事犯罪作斗争是非常必要和有用的。 三、两家刑法思想的分析对比 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 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汉人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说"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谈到法家的缺点:"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到了宋代,苏轼说:"韩非著书,言治天下无若刑名之贤,及秦用之,终于胜广之乱,教化不足而法有余。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然秦韩之治行于一时,而其害见于久远,使韩非不幸获用于世,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矣。"清代卢文弨则认为:"商韩之术,用之使秦强,不知正乃所以速其亡也。今当圣道大明之日,其说之谬,夫人而知之,固不待于禁绝。若非之辞辨锋锐,澜翻不穷,人以其故尤爱之。" 但是,近现代以来,为法家伸冤平反之声,此起比落,不绝于耳。这种现象的时代背景是: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急需找出变法自强之路。儒家传统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法治和宪政,则提醒国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寻找是我们"古已有之"的相类物,于是我们发现曾有过法家"以法治国"的思

浅谈法家思想在当代管理学中的应用

浅谈法家思想在当代管理学中的应用 摘要:法家管理思想是我国古代众多管理思想中重要的一支。它是先秦的一个重要学派。其先驱可以追溯到管仲,李斯。它形成于战国,衰落于西汉时期。经过2500多年的荣辱兴衰,法家思想依然一起持久的生命力影响着后人,它在国家管理,公司经营,企业管理等方面依然有着巨大的应用价值。并和我国古代其它学派的管理思想一起相互交融,取长补短。时至今日,它依然对我们的管理学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其思想的优缺点也被我们所认识,所改进。本文就将从一个初学者的角度浅谈一下对法家思想与当代管理学关系的认识。 关键词:法家思想,管理思想,应用价值,优缺点 正文: 1、法家管理思想的具体内容; 先秦法家管理思想体系以价值论,历史论,人性论,知识论这四大支点为基石。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强国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他们主张使用客观的,具体的,强制的法律,通过铁面无私的奖罚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的威严和检查的力量。它以提倡愚民政策,强调雷厉风行的作风和严肃无情,激烈强制的手段,在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法家的管理核心是:以奖惩的强制性来求得公平并以此来实现其社会理想。法家治道的管理内涵是:具备把握管理对象客观化基础和执掌事物规则,来实施组织目标。 法家管理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法家明确赞同“法治”而反对“人治”,主张时时事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令、规则,而绝对不能只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或个人好恶。他们认为,如果坚守法制,哪怕是平庸普通的人也能成功地进行管理;但若抛开法制,才能超卓的人也必然会面临失败。法家还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管理制度,没有强力、灵活的推行措施,也不行。所以,管理权威和管理技巧也是必须的。法家将管理权威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前者指管理者在既成条件下(如受委任)所获得的权威,后者指管理者利用各种资源自行创造的权威。法家尤其注重充分利用和强化“自然之势”,主动创设“人为之势”,并以此为后盾,保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法家通常较少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往往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嫌,但其管理技巧却比其他各家都要丰富。在组织机构的建立、职位的设置、人员的选拔、授权、监督、考查等方面,法家提供了中国古代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极佳范例。 2、以担保公司中为例,看法家管理思想的积极意义 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是以法家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知识论为基石,这四论构成了法家管理思想的哲学观;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即:道---管理本质观,治强---管理目标观,法---管理行为观,势---管理组织观,术---管理控制观,以此构建了管理型法家治道模式。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内容摘要:法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而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民族精神的内涵,影响着我国现实社会。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明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虽然其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有所不同,但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当代法律的影响 一.法家的产生与代表人物 1法家的产生 春秋时期,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也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学派,如果说儒家和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学术的“显学”,那么,法家当时则是在政治上独步天下。 而在现代也有学者在描述传统政治特点时,用几种说法:儒表法里,儒法互补,儒道互补。这可见法家对历代王朝的巨大影响。 在这“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的产生为当时统治者统治天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建立有秩序的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而这些人当中主要代表是:法家理论的真正开创者李悝,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和著名的商鞅变法的商鞅。他们为法家思想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 在法家学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主张和派别,有齐国一派的法家,有秦国一派的法家;有慎到的“势”,有申不害的“术”,有商鞅的“法”。各种派别甚至互相矛盾。 商鞅认为,不同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已大不同于以前的社会,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狡伪—“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1) 因此,他认为在“贵贵而尊官”的“下世”,则亲

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研究性课题研究 学校:汕头经济特区林百欣中学 班级:高二(9)班 小组成员: 指导老师:罕蒙爱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的。众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他们对近代史以前二千年中国成文法制的影响也可能比儒家更大。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在二十一世纪的世界里,那些二千多年前的法家典籍--如《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是否还值得重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法治"是否完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而与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毫不相干?本文的目的,便是对这类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二、研究目的 希望通过研究学习,对法家思想有进一步了解,它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在哪些方面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我们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世界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法家思想及法家精神中必有其精华。这些对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有可供借鉴之处。即使是其糟粕部分,也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内容:法家思想体系内容 方法: (1)网上查询资料 (2)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 四、研究结果

(一):特点 法家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更注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就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可见我们的古人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可以站在治国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法治,从历史的实践来看,魏国因李悝变法而富强,嬴政以商鞅、韩非理论为指导结束汹汹乱世,建立强大的大一统秦朝,自西汉后期开始,尽管统治者为加强封建专制政权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实质上他们是采取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来治理国家,而之后在中国古代史上出现过的几次盛世局面,如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无不体现出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吏治清明,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重法、守法等共同特征。? (二):时代背景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是中国哲学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总格局,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产生了儒、道、法三大思想潮流。法家的法律观及其法治主张,是一种完全的,超前成熟的意识形态,无论对于经济,政治以至文化的法律观念,都是完整的概括和指导,但是,与现代法律思想不同,法家的一切思想都是涵盖于具有中国特色之中--一切均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服务,甚至有些观念可以归纳为政治手段。法家的所有思想均是“中华法系”所特有的理论基础,而非与当今的法律思想一一对应。 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过渡时期,面对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许多有志的知识分子“以九家之术,蜂出并做,各引一端,崇其所言,以此驰说”来挽救那样一个处在阵痛中的社会。法家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社会变革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鲜明的见解和主张。诸子百家在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君权和民权、礼与法、德与刑等问题上。法家思想分化于道家,吸收于儒家批判于墨家,极力推崇“法治”并为封建法制社会设计了几乎至完美的蓝图和草案,可谓开一代理论与实践体系之先河。 (三):代表人物; 从现存的典籍来看,先秦时期的法家的主要人物包括:管仲、子产、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以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1、姜尚生活在周朝,可以说是法家的开山鼻祖,但姜尚的著作遗留下来的很少,而史书记载的关于姜尚的仅限于“武王伐纣”一段。 2、管仲是注意到上层政治建筑的根基是经济基础的第一人。管仲十分重视礼仪廉耻是“国之四维”。但他更看重物质生活条件,并认为只有人民免于冻馁,

法家管理思想浅谈

法家管理思想浅谈 【摘要】:中国有极厚重的历史,有各种成败得失的体验。中国也因而孕育了灿烂的文明,积淀了丰富的智慧。——这一点无可质疑。今天的问题是:如何对中国本土的智慧,尤其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智慧,加以现代化的诠解,并运用到现今的管理过程中。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在组织机构的建立、职位的设置、人员的选拔、授权、监督、考查等方面,法家提供了中国古代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极佳范例。即便在今天,我们也仍能从中不断寻求启示。本文浅析了法家思想及其对我们今天管理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家,思想,商鞅,韩非子 一、法家管理思想概述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一)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文思想(儒家、道家、法家)

专题一人文思想 综述 中国传统人文精神,主要是指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的,并贯穿于传统文化之中的,以儒家仁爱思想为核心,注重人伦道德,追求崇高理想,肯定人的价值,重视群体和谐的理论和学说。其基本内容为天地之性人为贵的人道精神、天地万物为一体的生命意识与宇宙情怀、自强不息的人生态度和进取精神、禀然大义的人格气节和高尚的情操、宽厚仁爱的道德。当然,道家、法家、墨家、兵家等学派也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中发展繁荣,和儒家共同给灿烂的中华文明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浸透着浓郁的人文思想。 一、儒家 基本思想:儒家学说是以"仁"为核心,"人为贵"为思想体系,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为其核心思想的学说。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体现着人文精神。 思想演变:1.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被冷落 (1)春秋时期:儒学创立,孔子以仁的学说奠定基础 (2)战国时期:成为显学,孟子荀子继承发展,孟子提出仁政,荀子则提出性恶论。 2.秦朝时期——法家独尊,焚书坑儒,儒家思想遭压制。 3.西汉时期——确立正统地位,儒家思想享“独尊”. (1)西汉初期:盛行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 (2)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儒家思想进行了发挥,增添了“君权神授”和“大一统” 等思想。 4.魏晋南北朝--------儒学危机,儒佛道三教并立. 5.隋唐时期——出现三教合一的趋势 6.宋明时期——儒学复兴发展到理学新阶段,理学统治地位确立.出现了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 7.明清之际——出现否定传统观念,提倡经世致用,批判君主专制的新思想 8.维新变法运动时期——儒家思想出“新意”康有为提出托古改制,移花接木。 9.新文化运动时期——儒家思想遭受冲击,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提出“打倒孔家店”的口号。 10.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居于主导地位,“文革”期间,“批林批孔”运动,儒学的统治地位被彻底推翻. 12.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儒家思想地位上升. 儒家思想主要作为民族文化遗产被人们认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新文化建设相结合。 代表人物及作品: 孔子和《论语》

略论先秦法家规范君权的政治思想_张分田(1)

2006年第2期No.2,2006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总第185期 Sum No.185   略论先秦法家规范君权的政治思想 张 分 田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天津300071) 摘 要:从现存文献看,法家最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以法治国”、“立天子以为天下”、“天下公平”、“以道正己”等政治思想命题。这表明,法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思辨性、系统性、规范性、批判性,包含着相当丰富的限定、制约、规范君权的思想。对这类思想现象应给予全面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统治思想;法家;君权;政治规范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1106(2006)022******* 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对法家缺乏全面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有的学者以简单化的方式点评法家,诸如“极权”、 “绝对专制”之类。这类说法颇值得商榷。 一些学者早就指出:法家学说包含理性成分。[1] (P236—255),限制贵族特权[2](P106),符合资产阶级实行的罪刑法定主义[3]。其中德国政治学家罗曼?赫尔佐克明确指出:“法家的法律概念中包含着很多现代法治国家的思想。”[4](P277)然而学界尚未从君主规范的角度全面揭示法家学说的政治理性。 只要认真研读一下法家著作,就不难发现:法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思辨性、系统性、规范性、批判性,包含着相当丰富的限定、制约、规范君权的思想。有些论述具体入微。诸如《韩非子?十過》告诫君主不能贪图小利、傲慢无礼、耽于女乐、荒废国政、刚愎自用、不纳忠谏等。有些论述则提纲挈领,诸如“大道为本”、 “以法治国”、 “天下公平”、 “以人为本”。若干公认的君主规范,诸如以道修己、尚公去私、纳谏兼听、任贤使能、爱民利民等,都可以在法家文献中找到。 本文简要地列举几个重要的思想现象,以证此说不妄。这样也可以使读者见一斑而窥全豹。 一、因人论与“上君尽人之智” 在先秦,法家最为重视人的因素。他们不迷信鬼神,不相信上帝,不神化天道,专注于从人类本性、社会矛盾、时代变迁、政治情势、君主心智、臣民取向等角度,探讨政治的本原、制度的成因、法律的依据、施政的手段。在现存文献中,法家最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命题,这决非偶然。 法家主张君主无为,即“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无事”(《慎子?民杂》)。无为之术的要旨是因道、因人。“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君主不应“自任而躬事”,而应设法因人成事,使臣民“莫不可得而用”(《慎子?因循》)。这就需要君主以高明的、有效的手段驾驭臣民。 收稿日期:200520820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的关系研究”(03AZS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中国历代统治思想与民间社会意识关系研究”(05JJD840005)。 作者简介:张分田(1948—),男,河北辛集人,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法家经典电子教案

法家经典:《管子》《邓析子》《韩非子》《商君书》《慎子》《申子》 1、《管子》管仲(约前723或前716~前645),名夷吾,谥曰“敬仲”,汉族,颍上(今属安徽)人,史称管子。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周穆王之后代。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为齐国上卿(即丞相),有“春秋第一相”之誉,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 管仲博通坟典,淹贯古今;有经天纬地之才,济世匡时之略。他注重经济,反对空谈主义,主张改革以富国强兵,他说:“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唯物论中“物质决定意识”的观念和《管子》的思想颇为接近。齐桓公尊管仲为“仲父”,授权让他主持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改革:在全国划分政区,组织军事编制,设官吏管理;建立选拔人才制度,士经三审选,可为“上卿之赞”(助理);按土地分等征税,禁止贵族掠夺私产;发展盐铁业,铸造货币,调剂物价。管仲改革的实质,改革土地和人口制度。管仲改革成效显著,齐国由此国力大振。对外,管仲提出“尊王攘夷”,联合北方邻国,抵抗山戎族南侵。这一外交战略也获得成功。孔子曾称赞管仲:“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篇》)意思是:管仲辅助齐桓公做诸侯霸主,一匡天下。要是没有管仲,我们都会披散头发,左开衣襟,成为蛮人统治下的老百姓了。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管子》共24卷,85篇,今存76篇,内容极丰,包含道、名、法等家的思想以及天文、舆地、经济和农业等方面的知识,其中《轻重》等篇,是古代典籍中不多见的经济文作,对生产、分配、交易、消费、财政、等均有论述,是研究我国先秦农业和经济的珍贵资料。 2、《邓析子》邓析(前545-前501)】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①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②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被戏称为春秋末期的律师)。作品传世两篇《无厚篇》《转辞篇》。 3、《韩非子》韩非子(前281?——前233),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人。思想家、哲学家、政论家,法家的代表人物。他是韩王室宗族,韩王歇的儿子。《史记》记载,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因为口吃而不擅言语,但文章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他的著作很多,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是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古人认为是阴谋学家,韩非的著作一大部分关于阴谋。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着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洋洋十万余言。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

法家思想对国内现代法治建设意义.pdf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

法家思想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家思想总结 篇一:浅谈法家思想 浅谈法家思想 博物馆专业张羽1112361 兴起于动乱的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思想,曾为秦朝所用,经过千百年的融合,流传至今,仍有着借鉴意义。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生活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的时代。西周以来鼎盛的奴隶制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内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两千多年前那个战乱的年代,百姓流离失所,战争一触即发,以掠夺人口和土地为目的的争霸时代,仁义道德显然已经无法遏制这种战争的形式,不可能给予一个国家行王道的机会,使得孔子连连遭拒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深受当时诸侯的推崇,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历史进步论的提出具有跨时代的意义,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可见,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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