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号】吉财建〔2016〕502号

•【施行日期】2019.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建〔2016〕50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用局、房产局、城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深浅层地能、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项目)、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

第四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筹措,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下达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住建厅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项目实施、信息公开、能效检测评价,组织项目专项验收,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第三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奖补范围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取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以及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阳台壁挂式)项目。

(三)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配率20%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奖补标准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25元;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15元;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补,主要奖补《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计划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60元;利用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30元;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阳台壁挂式)项目奖补标准,在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中另行规定。

(三)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

第八条同一单位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奖补资金。

第九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须当年实施当年竣工并投入使用,实施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

准:

(一)地级市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二)县(市)级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20000平方米以上;

(三)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中的单体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5000平方米以上。

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性行业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受上述规模限制。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各地财政和住建部门应根据奖补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并联合行文分别提报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对上报的项目审核确认后,将奖补资金拨付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奖补资金,实行“先实施,后拨款”方式。项目开工前,由各地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两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拨付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奖补资金的专款专用。奖补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地住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

设。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2012年印发的《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2]848号)同时废止,以前年度已获得省级专项补助的示范项目,仍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0]9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

点。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在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条文,经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来源,争取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托,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参与我省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委员会应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作为编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业绩。并可申报科技成果奖项。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组织立项、编制、评审,负责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论证并提出指导意见; (六)负责受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第十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汇总,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编制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6.30 •【字号】吉建办[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1〕3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了《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里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室内供热系统及温度调控改造; (二)供热管网平衡改造; (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三条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三)《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2011]243号); (四)《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411-2007); (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八)《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 第四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20 •【字号】吉建村[2012]21号 •【施行日期】201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1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发改委地区经济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刘海臣*************(兼传真) 省发改委高宏志*************

省财政厅刘福民************* 附件: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0日附件: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项目改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群众建设的主体作用。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向有规划的行政村、中心村倾斜,先行安排能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地区危房改造,要结合村屯合并整村选址重建;对拟撤并村屯的危房改造,要向中心村聚集。 (三)坚持经济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地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吉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 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7.29 •【字号】吉建城[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吉建城[2008]2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强化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领导机构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纳入城市政府重要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一)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各地建设及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包括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没有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费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中载明。 (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坚持改造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坚持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并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相结合。 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方案形成后,组织专家论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每年11月10日前将既有建筑改造的完成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三、加大宣传,强化监管 (一)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小区宣传栏、标语、宣传手册等媒体。加大供热计量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大意义的宣传力度,加深公众对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吉发改投资规[2017]1046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发改投资规[2017]104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发[2013]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发改稽察[2017]19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省预算内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省预算内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资金,是指省级预算确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计划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直接投资和补助性资金。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省财政厅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 程奖补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5.17 •【字号】吉财综指〔2022〕319号 •【施行日期】202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 资金的通知 吉财综指〔2022〕319号有关市(州)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20】702号)有关规定,经商省住建厅,现分配下达你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1000万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975万元,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5万元。该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要求,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纳入省级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3省级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你市县收到资金后,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在安排使用资金时,按

用途分别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7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73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预〔2019〕739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8日 附件 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

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分配吉林省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构成。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调节县间财力水平差距、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基层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奖补资金,并对县级“三保”支持保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省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对没有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六条省财政以中央财政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结合我省实际,核定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当予以调整。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养老保险支出,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三)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我省下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制定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工作计划,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县级“三保”支出需求、财政困难程度、财政管理绩效及特殊因素等,采取因素法对县级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县级“三保”支出需求结合财政困难程度予以补助;对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予以奖励;落实国家和省有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5.03 •【字号】吉财产业〔2019〕358号 •【施行日期】2019.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产业〔2019〕358号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厂办大集体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重新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3日附件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比例筹集,用于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财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吉建科〔2018〕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 收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吉建科〔2018〕2号 长春市建委,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梨树县、伊通县、靖宇县、敦化市、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保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达到标准要求,提高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财〔2016〕502号)规定,经研究,定于2018年3月5日—3月15日,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2017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认识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是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实施北方清洁取暖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确保示范成效达到标准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验收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管理,认真组织本地区示范项目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各示范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组织整理验收材料,确保要求时限前完成相关工作。对于未通过专项验收的示范项目,将取消示范资格,不予拨付奖补资金。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吉财建〔2021〕514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建〔2021〕51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8日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五章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发展的奖励资金,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3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浅层地下水源、空气源和污水源及工业余热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第四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5.08 •【字号】吉财教〔2020〕333号 •【施行日期】202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20〕333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号】吉发改投资规〔2021〕946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吉发改投资规〔2021〕94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际,修订了《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20日

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谋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前的各项工作,以及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的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一)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课题研究、实施方案(意见)编制等方面工作。 (二)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环评报告、节能报告、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编制等方面工作。 (三)政府部门对项目审批或资金安排进行咨询评审论证等方面工作。 (四)委托第三方评估、用于组织项目实施等与基本建设投资及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方面工作。 (五)其他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 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7.15 •【字号】吉财村〔2021〕580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村〔2021〕580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中央和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国家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村[2019]4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5日附件

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农村综合改革有关规定和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国家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组织地方财政部门编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使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进行监督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财政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分解下达、资金使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指导,汇总编报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考评等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5.12 •【字号】吉财教〔2020〕357号 •【施行日期】2020.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吉财教〔2020〕357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公办高职院校: 为加强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2020年5月12日 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和《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教育服务“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联[2019]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继续设立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为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集中财力、扶优扶强、安全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职责 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市县提供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冀财建〔2015〕88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建〔2014〕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0日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补助资金的申报 第五章绩效预算管理 第六章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七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从而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发展的资金,通过补助示范项目和组织重大科技研究项目攻关对全省城乡建设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申报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30 •【字号】吉财建〔2021〕1288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建〔2021〕1288号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0日

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 编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预(结)算编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是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工程预(结)算编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以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计价标准为依据,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的经济权益。 第四条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先预算编制,后结算审定”的原则,杜绝“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的发生。 第五条凡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活动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省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中央预算内以及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模板】

附件: 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客观公正、安全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奖补资金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且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奖补资金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的范围: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及村级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村民在自家庭院内、房前屋后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事项由村民自己负责解决。 第六条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项目审核和确定 第七条奖补项目开展要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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