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4.25

•【字号】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号

•【施行日期】1994.04.25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民族教育

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2月5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4月22日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1994年4月2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朝鲜族教育,是指自治地方兴办的在文化传统、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教学用图书、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等方面具有朝鲜族特点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朝鲜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增强全体公民的重教意识,积极稳步地推进朝鲜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朝鲜族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朝鲜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自治州经济、科技、社会、民族发展的需要;必须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必须遵循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继承和发扬朝鲜族优秀的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加强现代化科学技术教育,提高民族素质。

第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朝鲜族特色的教育体系。

第八条自治州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办学形式

第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学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逐步建立多种层次、多种类别、多种形式办学的新格局。

第十条朝鲜族基础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村、乡(镇)、县(市)、州四级办学和乡(镇)、县(市)、州三级管理的体制。

厂矿企业办的学校和部门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部门主管,所属行政区教委统管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自治州内设立朝鲜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以下简称朝鲜族学校)。

第十二条朝鲜族人口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低的地方,单独设立朝鲜族学校有困难的可以举办民族联校,设立朝鲜族班。

第十三条自治州根据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科内容、学生来源,可以单独设立朝鲜族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以设立多民族联合学校。

第十四条因行政管辖地区不同,学生不能就近入学的地方,经办学单位协商,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跨行政管辖地区联合办学,实行村联办或乡联办。

第十五条居住分散、学生走读困难、民族班额不满的边境地区和边远山区,举办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朝鲜族小学和中学。

第十六条外籍团体或友好人士经批准可以在自治州境内以捐资助学、合作办学等形式举办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教育制度。

第三章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

第十七条朝鲜族学校必须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特别要加强朝鲜族的语文、历史、音乐、舞蹈、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学和民族传统美德教育。

第十八条自治州内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进行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发扬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

第十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结合朝鲜族教育的实际,确定朝鲜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课程计划,并报经上级教委批准实施。

朝鲜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都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州确定的课程计划,不准擅自加以变动。

第二十条朝鲜族学校应当用规范的朝鲜语言文字授课;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除了以朝鲜语言文字作为教学用语之外,还可以用汉语文授课。

在基础教育阶段,首先要加强朝鲜语文教学,同时也要加强汉语文教学及外国语教学,使学生兼通朝、汉“双语”,并为学习使用多种语言文字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朝鲜族学毕业生报考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时,可以用朝鲜语言文字答卷。用朝鲜语言文字答卷的学生,语文考试应当包括朝鲜语文和汉语文。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境内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招生时,按有关规定,要优先招收朝鲜族学生;毕业生的分配优先满足自治州的需要。

第四章教学用图书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朝鲜文教学用图书的编辑、出版、发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朝鲜族学校所采用的自编教材、编译教材和翻译教材,应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思想性、科学性、可接受性的原则,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并充分体现延边朝鲜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五条朝鲜族学校的各科教材都必须根据课程计划配齐教学大纲、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教学用挂图、辅导材料等教学用基本图书。

朝鲜文教学用图书出版发行部门,切实保证教材的质量,并保证按时供应。

第二十六条朝鲜族学校必须使用国家教委、省教委和州教委许可的教学用图书,不得擅自使用非经许可的图书、资料。

第二十七条朝鲜族学校的图书室(馆)人均藏书量、图书报刊种数、阅览室库位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工作人员数等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加强新师资的培养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努力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朝鲜族教师队伍。

第三十条朝鲜族学校的教师都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的相应学历,并逐年提高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

第三十一条在朝鲜族学校任教的教师要熟练地掌握现代朝鲜语言文学,同时要兼通汉语文。

第三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规定的民族学校人员编制标准,配齐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并努力提高朝鲜族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十三条各办学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解决城乡教师的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问题,对边境地区和边远山区教师应当予以补贴。

第六章朝鲜族教育科学研究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朝鲜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学会,建立一支专、兼职研究人员相结合的教育科学研究队伍。

第三十五条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必须明确科研方向和科研任务,教育科研必须为本地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实验成果,努力推进朝鲜族教育的现代化进程。

第七章教育经费

第三十七条朝鲜族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建设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教育税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确保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第三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每年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第三十九条每年在国家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费及其他扶贫资金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优先用于发展朝鲜族教育。

第四十条自治州境内的边境地区和边远山区家庭贫困的朝鲜族初中和小学寄宿学生免交杂费,并享受助学金。免交的杂费和发放的助学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第四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逐步增加经费,解决朝鲜族学校的教学用图书和课外读物出版资金短缺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各办学单位应当努力改善朝鲜族学校的办学条件,配齐教学实验仪器、电化教育器材、音乐体育器材,卫生健康教育设施、劳动场所及劳动设备等,逐步实现标准化。

第四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欢迎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朝鲜族教育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

州、县(市)设立教育基金会。

第八章国内协作与国际交流

第四十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朝鲜族教育的协作,共同协商不同行政管辖地区朝鲜族教育的学制年限、课程计划、教材建设、教育科研、教师培养等重大事宜。

第四十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同其他地方的教育交流与协作,吸收国内各民族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有益经验。

第四十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同国外的教育交流与协作。

第九章朝鲜族教育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朝鲜族教育的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朝鲜族教育,扫除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城市要逐步普及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办好中等专业教育,培养各类朝鲜族人才。

第四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朝鲜族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以实施,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朝鲜族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十一条上级国家机关关于教育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情况的,自治州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十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加强对朝鲜族教育的督导和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

第五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把朝鲜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为本地区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强管理。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4.25 •【字号】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号 •【施行日期】1994.04.25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民族教育 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2月5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4月22日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1994年4月2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朝鲜族教育,是指自治地方兴办的在文化传统、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教学用图书、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等方面具有朝鲜族特点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朝鲜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增强全体公民的重教意识,积极稳步地推进朝鲜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朝鲜族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朝鲜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自治州经济、科技、社会、民族发展的需要;必须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必须遵循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继承和发扬朝鲜族优秀的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加强现代化科学技术教育,提高民族素质。 第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朝鲜族特色的教育体系。

省(市)级行政区代码

附表4 省(市)级行政区划码表 110000 北京 120000 天津 130000 河北省 130100 石家庄市130700 张家口市 130200 唐山市130800 承德市 130300 秦皇岛市130900 沧州市 130400 邯郸市131000 廊坊市 130500 邢台市131100 衡水市 130600 保定市139000 华北石油教育培训中心140000 山西省 140100 太原市140700 晋中市 140200 大同市140800 运城市 140300 阳泉市140900 忻州市 140400 长治市141000 临汾市 140500 晋城市141100 吕梁市 140600 朔州市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100 呼和浩特市150700 呼伦贝尔市 150200 包头市150800 巴彦淖尔市 150300 乌海市150900 乌兰察布市 150400 赤峰市152200 兴安盟 150500 通辽市152500 锡林郭勒盟 150600 鄂尔多斯市152900 阿拉善盟 210000 辽宁省 210100 沈阳市210800 营口市 210200 大连市210900 阜新市 210300 鞍山市211000 辽阳市 210400 抚顺市211100 盘锦市 210500 本溪市211200 铁岭市 210600 丹东市211300 朝阳市 210700 锦州市211400 葫芦岛市 220000 吉林省 220100 长春市220600 白山市 220200 吉林市220700 松原市 220300 四平市220800 白城市 220400 辽源市22240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220500 通化市 230000 黑龙江省 230100 哈尔滨市230800 佳木斯市 230200 齐齐哈尔市230900 七台河市 230300 鸡西市231000 牡丹江市 230400 鹤岗市231100 黑河市 230500 双鸭山市231200 绥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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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 正文: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 (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朝鲜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章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章朝鲜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五章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和研究 第六章朝鲜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 第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文工作中,坚持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和民族语文政策,提高朝鲜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

关系,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朝鲜语文是朝鲜族人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文工作的领导,保障朝鲜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助学习语言文字。朝鲜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也要学习朝鲜语言文字。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文工作中,充分尊重朝鲜语文的发展规律,促进朝鲜语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朝鲜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 2、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政策和本条例,制定朝鲜语文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规划; 3、检查督促朝鲜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4、组织和管理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及其推广工作; 5、管理朝鲜语文的研究工作,组织学术交流; 6、组织朝鲜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7、协调朝鲜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各县(市)设朝鲜语文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县(市)朝鲜语文工作。 第三章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里加强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布告等公文,用朝、汉两种文字同时并发;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宣传学习等材料,可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等均用朝、汉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州内生产并在州内流通的商品名称、说明书,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品名、价格表等均用朝、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三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2004年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17 •【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4.06.17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教育 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和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朝鲜族教育事业,提高朝鲜族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朝鲜族教育的优先发展。 第三条朝鲜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函朝鲜族教育事业,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朝鲜族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和弘扬朝鲜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各民族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不断推进朝鲜族教育的创新,以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民族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朝鲜族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朝鲜族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推进朝鲜族教育改革与发展,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新课程改革后吉林省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研究

新课程改革后吉林省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研究 延边州是我国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地,朝鲜族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延边大学的建立、基础教育的发展、教育机构的设立等, 不仅培养了大量人才,也使朝鲜族教育获得了发展。2001年新课程改革 开始,延边州朝鲜族教育依据《纲要》进行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文分为新课程改革后延边州制定朝鲜族教育政策的背景、制定的具 体政策、政策的特点及朝鲜族教育的反思与展望四个部分,以期为延边州 朝鲜族教育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 新课改;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 人们将21世纪称为是“知识经济时代”,这是因为自20世纪90年 代以来,知识已经变成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 间激烈的竞争让人们意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为此人们对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提高教育层次、教育质量及教育体系的公平性。再加上素质教育 的提出,人们意识到现有的基础教育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由此拉开 了我国新课程改革的序幕。2001年7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出台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根据《纲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等,借鉴《黑龙江省民 族教育条例》,结合延边州实际情况,针对朝鲜族教育进行了改革,出台 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文以文献法、理性思考的方法为主,分析研究了新 课程改革后延边州制定朝鲜族教育政策的背景、制定的具体政策及政策的 特点,对延边州朝鲜族教育的未来进行展望,以期对延边州朝鲜族教育的 稳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最新2018】民族教育发展现状是怎样的word版本 (2页)

【最新2018】民族教育发展现状是怎样的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民族教育发展现状是怎样的 纵观中国民族教育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族教育法规建设总是落后于 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民族教育发展现状。由于民族教育法制的不健全,导致 民族教育政策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难以落实,民族教育发展所需要的各种 资源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及201X 年12 月中国加入WTO,民族教育立法已 远远不能满足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显突出。 表现 第一,民族教育法规体系极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法 规来看,大量的为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法规很少,至今没有民族 教育单项法,更没有居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教育法规规章 的民族教育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规体系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民族教育法规 体系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必然导致法规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很难起到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1X 年,国家曾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拟在行政法规层次对全国少数民族教育中重 要的基本的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并计划于“十五”期间颁布实施《少数民族教 育条例》。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当前,为适应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有关方面 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订工作列入紧要工作议事日程,促成其尽快出台。与此同时,从现在起就着手起草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 教育法》,为它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订,将极 大地推进中国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中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 法制化轨道。 第二,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有失偏颇。通过对中国民族教育立法历史与 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 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 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规范。中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中国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中国 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这一点,可从中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中略见 一斑,教育文摘《民族教育发展现状》。建国初期中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 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 》、《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

朝鲜族学校教育管理制度

朝鲜族学校教育管理制度 朝鲜族学校教育管理制度 一、引言 朝鲜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拥有自己独特的语言、文化和传统。为了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的语言文化,中国政府于1951 年设立了朝鲜族民族学校。朝鲜族学校教育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朝鲜族学校教育质量,促进朝鲜族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基本原则 1. 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朝鲜族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应保护和传承朝鲜族的语言、文化和传统,促进朝鲜族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2. 公平公正:朝鲜族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应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为每一位朝鲜族学生提供平等机会,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学生。 3. 管理科学化:朝鲜族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应以科学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优良的管理机制,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 三、学校组织管理 1. 学校领导班子:朝鲜族学校应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和教务主任组成。 2. 学校规章制度:朝鲜族学校应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学校管理行为。 3. 班级管理:朝鲜族学校应设立班主任制度,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 课程设置:朝鲜族学校应根据朝鲜族学生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符合实际的课程,包括朝鲜族语言文化、数学、科学、外语等必修课程。 四、教学管理 1. 教育教学目标:朝鲜族学校应明确教育教学目标,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特色文化意识,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支持。 2. 教师队伍建设:朝鲜族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和发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课程教学计划:朝鲜族学校应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明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估标准,保证课程的有效开展。 五、学生管理 1. 入学管理:朝鲜族学校对新生实行面谈、考试和体检的综合选拔制度,确保学校招收适龄的朝鲜族学生。 2. 学籍管理:朝鲜族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奖惩记录,做好学生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3. 学生考勤:朝鲜族学校应建立学生考勤制度,确保学生按时到校、到课,严禁旷课和迟到早退行为。 4. 学生评价:朝鲜族学校应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道德品行进行评价,及时给予学生及家长反馈。 5. 学生培养:朝鲜族学校应注重学生的德育、智育和体育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六、家校合作

朝鲜族教育政策

朝鲜族教育政策 朝鲜族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地。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朝鲜族的教育政策有着一些独特之处。本文将就朝鲜族教育政策进行探讨,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一、教育政策的背景与宗旨 朝鲜族教育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朝鲜族的民族文化,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的政策,朝鲜族学校在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上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弘扬。通过开展多元化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认同感,同时也提供了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教育素养。 二、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 语言教育 朝鲜族人民的母语是朝鲜语,因此语言教育是朝鲜族教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朝鲜族学校在语言教学上注重培养学生对朝鲜语的流利运用能力,包括口语、书写和阅读技能。此外,学校还会辅助教授汉语和英语等通用语言,以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 2. 文化课程 为了传承和弘扬朝鲜族传统文化,朝鲜族学校在文化课程方面也有一套独特的设置。这些课程包括朝鲜族历史、传统音乐、舞蹈、绘画

等,旨在培养学生对本民族文化的理解和热爱,同时增强他们的创造力和审美能力。 3. 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实践活动 朝鲜族学校会定期组织一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实践活动,包括民族传统节日庆祝、民俗展示、传统技艺传承等。这些活动不仅提供了学生了解和参与民族文化的机会,也加强了学校与社区、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 三、教育政策的影响 朝鲜族教育政策的实施在多个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 朝鲜族教育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传承朝鲜族的民族文化,通过学校教育,将文化根植于学生心中,使他们对自己的民族文化充满自豪和认同感。这对于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的特有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2. 增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 通过朝鲜族教育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平等的教育机会,有助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力资源素质,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有利于减少城乡差距,促进地区协调发展。 3. 培养多元化的人才

“九一八事变”前延边地区朝鲜族的学校教育研究

“九一八事变”前延边地区朝鲜族的学校教育研究本文从早期传统的书堂教育,反日民族私立学校教育的兴起,他国势力经 办的朝鲜族学校三个方面阐述了“九一八”事变前夕延边地区朝鲜族学校教育的概况。指出,朝鲜族有一种高尚的心理素质就是把子女教育当作春天播种一样看待。近代移居延边地区的朝鲜族人民继承了这一优良传统,从兴办早期书堂到近代私立学校,不遗余力,完成了教育的近代化。另外日本和中国出面干涉延边地区朝鲜族的教育,使当地学校教育形成了三足鼎力的局面。 标签:延边地区;朝鲜族;学校教育;内容;特点 1883年,随着《吉林与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的签订,中朝边境解禁;1885年,清政府在图们江北岸设立专垦区、越垦局,并于1891年将越垦局改为抚垦居移至南岗(今延吉),为朝鲜垦民大量迁往延边和开发延边提供了有利条件。据统计,1907年,延边的朝鲜垦民有14,700户,72,470人;1910年,日朝《日韩合并条约》签订之后,破产的农民大批涌入,1910到1920年之间,迁入图们江以北的朝鲜族为93,883人,共计192,540人,他们之中有60%定居在延边四县。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他们辛勤劳作的同时,兴办教育是每个人心中的信念,因为这是传承文化纽带和反日民族斗争的基础。 一、延边地区朝鲜族早期传统的书堂教育 朝鲜人历来重视教育,凡是有朝鲜人聚居的地方,都要克服困难,开设书堂。延边朝鲜族的“书堂”教育开始于在1870前后,在1883年之后得到普及,到19世纪末,在朝鲜族居住的地方和村落,大多都有书堂。 书堂具有明显的简单性和原始性。一个书堂通常只用一间民房作为教室,有一名训长和十几个学生组成。教师的酬劳通常由家长分摊,或者由他人给教师代耕。书堂没有规章和制度,学生随时入学。其教育内容完全继承了朝鲜,以封建传统的儒家文化为主,学生主要学习“四书五经”和“三纲五常”,具体包括《千字文》、《孟子》、《论语》、《明心宝鉴》、《通鉴》等。所设私塾大致有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官宦人家为教育自己子女,聘请私塾先生所办;第二种是,私塾先生为生计而设,专门招收村里孩童学习;第三种是全村共同设立;第四种是由几个适龄儿童的人家合办一所私塾,聘请先生教授。 早期書堂除了是青少年学习的地方之外,还是村落议事和活动的重要场所,在村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村里的公共议事会请训长做顾问,村里的婚、丧、祭也请训长做主持。因此书堂不仅对下一代儒教启蒙和文化素质教育起到了重大作用,而且是延边朝鲜族与祖国思想文化联系的重要纽带,在延边地区朝鲜族的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二、反日民族私立学校教育的兴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一我国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宗教政策及其实践效果 (一)我国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宗教政策概述 我国政府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故我国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施主要宗教政策如下:1宗教信仰自由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党和国家全面坚持并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列入到了宪法和法律中。其具体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除了近一半的朝鲜族人民外,还有汉族、满族、回族、蒙古族等民族的人民。其宗教信仰各不相同,有信仰基督教、道教、天主教、佛教,还有具有朝鲜族民族特色的萨满教及其他各种民间信仰。其信仰特征具有多元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我国实行这一宗教政策,不仅尊重了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了宗教活动和文化,也加强了各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2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 我国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行“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为: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不仅仅将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还采取了更完善的相应措施。比如在教育领域,政府推行政教分离的同时又根据其地区的文化特点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整个延边地区的学校具有朝汉区分的特点,无论是小学还是中学都分为朝族学校和汉族学校两类学校,家长可自行为学生选择学校就读。其教学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设施都各有不同。

在宗教信仰方面,为尊重各民族的信仰特征,文化,语言的不同,其宗教设施,宗教神职人员也有所不同。如基督教,为方便朝鲜族、汉族两个民族在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距,专门建立了朝族教堂和汉族教堂,并且神职人员也都不相同。宗教仪式也按其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特征举行。举例来说:朝鲜族的礼拜完全由朝鲜族的牧师用朝鲜语进行唱赞和讲解圣经等。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了朝鲜族的民族文化,尊重了朝鲜族的民族信仰,也避免各民族之间由于文化、语言以及信仰的不同而产生的各种矛盾。 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我国的立法体系分为五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三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四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五是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对宗教事务的规范在这五个立法层次中都有涉及。 详言之,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祖国各地,如果对待和处理有关宗教问题的政策稍有变化,就难免会引起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疑虑不安,甚至可能会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所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宗教工作中,我国坚持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遇事要认真调查,周密思考,深入分析,依法处理的合理政策。此外,还应时刻注意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在政策问题上搞随意性、左右摇摆,这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团结和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我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不仅是朝鲜族人民,更是全国各族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式。需要说明的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

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推进策略

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推进策略 作者:郭喜永 来源:《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13年第02期 2010年7月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民族教育单列一章,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民族教育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族教育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1]为全面了解吉林省民族教育的发展现状,2012年5月至10月调研组对全省民族教育发展做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调研。通过调研,掌握了全省民族教育的基本情况,分析整理了民族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而提出了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策略建议。 一、吉林省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现状 (一)全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主要少数民族有朝鲜族、满族、蒙古族、回族和锡伯族。少数民族人口共有218.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96%。全省拥有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比较完整的全日制民族教育体系,朝鲜族、蒙古族、满族和回族都设有本民族学校。现有高校1所;民族中小学212所,其中独立高中11所、完全中学14所、初级中学3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6所、小学116所,其中朝鲜族学校130所、蒙古族学校63所、回族学校7所、满族学校12所。少数民族在校生100,193人。全省民族教育发展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全省各地发展民族教育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全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 出台和实施多项优惠政策。其一,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省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延边州出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其二,实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10分,不使用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5分。其三,加强少数民族预科教育。从2002年实施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目前招收预科生的省属高校达24所。 2. 持续加大经费投入。省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仅2011年,全省投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为主的各种专项资金7.04亿元,占全省专项资金总额的15.5%,超过民族地区人口占全省人口比例(12%)和学生比例(10%)。延边州自2012年起民族学校实行“两免一增”政策(普通高中统招生免收学费、学前一年免收管理费、义务教育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3年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01.06 •【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1985.10.01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5年4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2月1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和2003年1月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六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朝鲜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行政区为: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延吉市。 第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批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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