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补强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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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补强

【瑕疵证据】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与补强证据规则

如果说取证方式的缺陷和证据形式的瑕疵只是瑕疵证据的形式特征,那么证据证明力的瑕疵才是瑕疵证据的实质特征。诉讼中对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一项证据证明力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1)该证据本身是否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2)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该证据的可采性,还是适用法官的自由心证,由法官依职权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接受此项推定的约束;(3)对于法官的推定结论是否给予当事人质疑权,并提供反证加以推翻。如果允许反证,那么当事人反证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是达到合理怀疑即可,还是要有充分证据才能否定。

大陆法一般认为,形式有缺陷的证据并非属于当然排除之列,而是由法官依职权通过自由心证来判断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此基础上决定取舍。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规定,证书有删除、涂改、增添和其他外形上的缺点时,其证明力应否全部或一部分消失或减少,减少到何种程度,由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定。再如意大利有关法律规定,就证言证据而言,不得为了证明某一书证,就其内容补充一致或者相互抵触,而在该书证制作之前或同一时间使这项证言证据生效。如果当事人主张口头协议的相互补充或抵触构成书证的一部分时,如果经过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的性质和其他所有的具体情况加以斟酌考虑之后,认为口头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时,对证言证据的采纳与否可以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注:参见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2页。)而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国家,证据证明力大小主要由当事人承担说服责任。

我们认为,首先,瑕疵证据因其证明力有瑕疵,故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加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某种证据不能单独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用其他证据佐证补强方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被称为“补强证据规则”。瑕疵证据必须适用补强证据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补强证据规则。如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实这些规定中就包含了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证据规定》第69条第(二)(三)(四)(五)款),只是不够全面

其次,在瑕疵证据证明力大小判断方面,我国适合采用哪种模式-是大陆法式的法官依职权自由心证模式,还是英美法式的当事人举证辩论模式?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单纯的选择和移植的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考虑我国的社会结构、诉讼文化、民族心理及政治经济状况等等,打造自己的规则。因为法律文化和民族心理不

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分析

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分析 在法律上,书证是指记载了能为人所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物品。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人的一定思想的外在流露,因此,书证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要有人的一定的思想,二是要有记载该思想的物品。仅有思想或仅有物品均不能成为书证,故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就书证所记载的人的思想而言,通常将其分为二个部分进行审查判断,一是书证是不是制作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有制作人亲笔签名、盖章或内容是否被伪造、涂改。这部分所要解决的是属于书证的形式证明力问题,即书证应当具有一定的形式才能证明书证所记载内容是制作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效力。二是书证内容是不是与待证事实有关,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这部分所要解决的是属于书证的实质证明力问题,即书证的内容是否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效力。完整的书证既应具有形式证明力,也应具有实质证明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书证制作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较低、或书证存放环境不好或他人的恶意行为等因素的影响,有部分书证存在形式或内容或二者均不完整、不真实的现象,从而出现瑕疵。就书证的载体而言,如果书证的载体在书证形成后遭到人为的或客观原因的坡坏而使书证载体缺损,也可能造成书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完整,从而出现瑕疵。同时,因书证的收集程序违法也可能造成书证在诉讼中被排除,从而丧失证据效力,因而,收集书证的程序违法也应视为一种书证瑕疵。因此,书证从形式到内容到程序都可能出现瑕疵。书证的瑕疵可能影响到书证的形式证明力的有无和实质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影响到书证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在诉讼中被运用,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纵观世界各国对书证的各方面立法,多数国家都将书证置于规范书证的理想状态下予以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书证可能出现的种种瑕疵及其审查判断则未涉及。本文拟就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瑕疵书证的含义、特点及分类 瑕疵书证是指在成为庭审证据之前,因外在原因造成书证自身的形式或内容与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的书证。就这一定义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其一、瑕疵书证的瑕疵是相对于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而言的。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是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一方面,从书证本身的构成角度来看,法律要求作为证据的书证是规范书证,即既具有完整的形式又具有完整的内容的书证。如果书证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则影响到法官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确认,因此,书证是否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完整的内容成为法官判断一种书证是不是规范书证、是不是存在瑕疵的标准之一。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都属于书证瑕疵。另一方面,从书证作为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如果书证的收集不符合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则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法官判断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又一标准。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的书证都是瑕疵书证。其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不应成为衡量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一方面,我们对证据的合法性考察是从诉讼法的角度上来考察的,即一种证据的制作、收集是不是按照了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是不是有违反诉讼法的行为。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体法调整范围,与程序法无关。因此,虽然都是在讲合法性,但诉讼法律对书证的合法性要求与书证内容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不能将书证内容的不合法视为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时的证据瑕疵。另一方面,我们对书证瑕疵的考察是从审判的角度来进行的。在三大诉讼中,形成于诉讼之前的书证内容都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角度来看,内容不合法应看作是书证的一种瑕疵,因为这一瑕疵的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政行为无效,所追求的利益无法实现。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来看,书证内

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一般称为“瑕疵证据”。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有着本质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采信和排除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读并理解该规定精神,以利于在无罪辩护、减轻或从轻辩护之应用。 一、对证据收集、复制、保管工作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该证据来源存疑,且相关办案人员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辩护律师应主张该相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和进行处罚的依据,并进行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涉及的是案件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进行的无罪辩护可使被告人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2款又用列举的方式同时规定,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该解释规定所列举的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可见,对瑕疵证据并不是绝对排除,而是附条件地采信。 该条第3款又进一步规定,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明确了如果通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进行解释仍然不能达到排除合

理怀疑的要求,那么,该物证、书证还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如果该物证、书证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法庭应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二、如果相关证据是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的基础,当相关证据不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时,该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辩护律师对此应高度警觉,从多角度评价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鉴定意见是由专业人员以其专业知识对既有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的说明,其合法性和关联性首先要依附既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就证据本身而言,既有证据与对其进行的相关鉴定是一个整体,既有证据被排除了,相关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与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理论”不同,在“毒树理论”中,“树”与“果”是两种不同的证据材料,各自相对独立,只不过“树”提供了发现“果”的线索。因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通过合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不绝对排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第3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辩护律师应在阅卷时发现蛛丝马迹,提出有说服力的观点。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1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 一、教学目标: 反复研读,与文本、编者对话,深刻体会作者在作品中流露出的观点。 二、教学重点、难点: 1.通过阅读,训练学生运用评点的方法来深入理解课文的能力是本课教学的重点。 2.文章富含哲理,需要仔细品味,课堂上可让学生充分讨论,集思广益,通过评点理解课文。 三、教学方法: 反复阅读,用原句解读,加强文本与自己的对话体验,增进师生间、生生间的交流。 四、教学过程: 一、导入 二、预习知识 刘亮程是近年来在众多作家中独树一帜的作家。首先在于他的选材与众不同,他写的东西来自于远离城市的一个边远的乡村,不仅如此,他所写的乡村里的故事又大多是他青少年时的往事。这样就给今天的青年学生阅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城市的学生,更难以体验到那种过去的穷苦落后的乡村生活。这是一个难点,应在学生阅读课文之前,通过教师讲述、观看多媒体等不同的方式,让学生感受一下“过去的村庄”。 1、在预习的基础上补充强调刘亮程的情况。 刘亮程,1962年生于新疆沙湾县沙漠边缘的一个小村庄,在那里度过童年和青年时期。种过地,当过十几年乡农机管理员。劳动之余写点文字,几乎所有文字都在写自己生活多年的一个村子。在这个村子里,房子被风吹旧,太阳将人晒老,所有树木都按自然的意志生叶展枝。他在不慌不忙中努力接近一种自然生存。现在新疆文联工作。 自2000年起,刘亮程的散文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天涯》《大家》《北京文学》《散文选刊》《南方周末》等报刊对其作品都作了隆重介绍,作者本人亦一鸣惊人,被誉为“20世纪中国最后一位散文家”和“乡村哲学家”。 2、观看乡村生活图片。 3、对家、故乡含义的认识。 故乡是你多年生活的地方。你曾在那里呱呱落地,跟妈妈牙牙学语,迈出了人生的第一步,感受过初次的激动,结识了最初的朋友,启迪了你的智慧之窗。故乡就是你的母亲,她教过你,呵护过你,好好研究你的故乡吧,认认真真地研究她的每条街道和她的居民吧。 ——[意大利]阿米琪斯《马路文明》人可以另外选择居地,但没法重新选择生命之源,即便这里有许多你无法忍受的东西,

瑕疵证据补强

【瑕疵证据】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与补强证据规则 如果说取证方式的缺陷和证据形式的瑕疵只是瑕疵证据的 形式特征,那么证据证明力的瑕疵才是瑕疵证据的实质特征。诉讼中对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一项证据证明力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1)该证据本身是否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2)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该证据的可采性,还是适用法官的自由心证,由法官依职权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接受此项推定的约束;(3)对于法官的推定结论是否给予当事人质疑权,并提供反证加以推翻。如果允许反证,那么当事人反证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是达到合理怀疑即可,还是要有充分证据才能否定。 大陆法一般认为,形式有缺陷的证据并非属于当然排除之列,而是由法官依职权通过自由心证来判断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此基础上决定取舍。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规定,证书有删除、涂改、增添和其他外形上的缺点时,其证明力应否全部或一部分消失或减少,减少到何种程度,由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定。再如意大利有关法律规定,就证言证据而言,不得为了证明某一书证,就其内容补充一致或者相互抵触,而在该书证制作之前或同一时间使这项证言证据生效。如果当事人主张口头协议的相互补充或抵触构成书证的一部分时,如果经过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的性质和其他所有的具体情况加以斟酌考虑之后,认为口头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时,对证言证据的采纳与否可以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注:参见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第522页。)而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国家,证据证明力大小主要由当事人承担说服责任。 我们认为,首先,瑕疵证据因其证明力有瑕疵,故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加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某种证据不能单独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用其他证据佐证补强方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被称为“补强证据规则”。瑕疵证据必须适用补强证据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补强证据规则。如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 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实这些规定中就包含了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证据规定》第69条第(二)(三)(四)(五)款),只是不够全面 其次,在瑕疵证据证明力大小判断方面,我国适合采用哪种模式-是大陆法式的法官依职权自由心证模式,还是英美法式的当事人举证辩论模式?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单纯的选择和移植的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考虑我国的社会结构、诉讼文化、民族心理及政治经济状况等等,打造自己的规则。因为法律文化和民族心理不是一件可以随意脱掉的外衣,它的历史惯性足以将异质的诉讼模式打上折扣

《今生今世的证据》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通过研习本文,结合自己的生活体验,深刻体会作者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的含义。 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评点的方法阅读文本,与作者展开对话,培养独立阅读、独立思考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会文中独特、个性化的具有诗意的意象,体验作者情感的层层深化,理解其中的“故乡情结”。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一、激发学生对生活的感悟,理解“今生今世的证据”的含义。 二、发挥学生阅读的主动性,用评点的方法理解课文。 教学难点:弄清文中描写故乡村庄的景象与“今生今世的证据”这一声明证据的关系,理解中国人的“故乡情结”。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 1、教师提问:假如你带着你的同学,到你小时候生活的地方,你给同学做介绍, 你将如何介绍? 【明确】会把同学们带到还留存着当年我乱涂乱画的老屋的墙壁前,指着告诉同学,这是我曾经留下过的印记。会指着某一条小路,说这是我上学时必经的小路,这个地方,我曾经掉过龙虾…… 2、教师继续提问,这些事物是不是你童年生活的证据?如果不是带着他人参观, 你曾经注意过这些事你生活过的证据吗? 一、自读课文 学生自读课文,教师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 1、文章的题目是“今生今世的证据”,那么作者的“证据”都是什么? 2、这些“今生今世的证据”有什么意义? 3、没有了这些证据人生会怎样? 二、师生探究 1、文章的题目是“今生今世的证据”,那么作者的“证据”都是什么? 【明确】①有草、土墙、房子、门洞、窗口、烟道、锅头、破瓦片、泥皮、烟垢、灰、划痕、木和铁钉。(第二段) ②还有附着在这些熟悉的旧物上得记忆和感情。(第六段、八段)(有形的实物是曾经生活的物质见证,有时候这些物质证据已经消失,但生活的影子还是存在的,那就是记忆。曾经的生活不仅是有形的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意识、情感等精神层面的生活,比如你的喜怒哀乐,这些生活的证据就是保存在大脑中的记忆和内心深处的情感。) 2、这些“今生今世的证据”有什么意义? 【明确】“曾经的生活,有一天会需要证明”,“一个人内心的生存”需要见证。 3、讨论:“曾经的生活”需要证明吗? (1)第四段:“有一天会再没有人能相信过去。我也会对以往的一切产生怀疑。” 这句话如何理解? ——因为人是有时间感的动物, 他知道生命的流逝与时间的无情, 知道什么叫历史。曾经经历的物之所以常常是人怀念的对象, 说穿了, 怀念的并不是物本身, 而

第三专题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苏教版必修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 一、阅读初始化 刘亮程,1962年生,新疆沙湾县人。在一个靠近沙漠的村子里长大。种过地,当过乡农机管理员。劳动之余写点文字,几乎所有文字都在写自己生活多年的一个村子。在这个村子里,房子被风吹旧,太阳将人晒老,所有树木都按自然的意志生叶展枝。他在不慌不忙中努力接近一种自然生存。 自2000年起,刘亮程的散文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天涯》《大家》《北京文学》《散文选刊》《南方周末》等报刊对其作品都作了隆重介绍,作者本人亦一鸣惊人,被誉为“20世纪中国最后一位散文家”和“乡村哲学家”。 《今生今世的证据》选自《风中的院门》,是一篇有关故乡的散文,但是它跟一般的乡思作品有明显的不同,刘亮程没有过多地去抒情,相反,这是一篇情感深藏不露、多少显得克制、理智的作品。如果说许多乡思作品是在反复吟咏人与故乡的依恋之情的话,那么《今生今世的证据》则越过这种感情去进一步追问这种感情何以会产生,人与故乡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故乡对一个人来说又意味着什么,人在家乡,人离开家乡,家乡成为故乡,这其间都发生了什么事情,有什么变化深藏其中? 二, 重难点点击 课文内容分析 第1小节是一个铺垫,是为了与下文作对比的,叙述一个人在没有懂得怜惜旧物时,对

故土的轻慢之举。作品从一个人的迁徙开始。当人拥有的时候,并不觉得一样东西的珍贵,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东西是否珍贵,人们主要是从实用的角度考虑它的。所以,文章说:“我走的时候,我还不懂得怜惜曾经拥有的事物”,因为“它没有用处了”。 第2—8节可以看作一个部分,这是文章的主体,从各个角度,反复说明故乡对人生命的意义。故乡是人出生、成长、生活与劳作的地方,不管它今后是否有用,也不管人是不是永远永远与它相伴,它都是有意义的,因为它烙上了人的印记,是人生活的物化,用作品里的话说“这些都是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啊”。之所以有人不明白,是因为他“还不知道曾经的生活有一天会需要证明”。人的生活需要物来证明,物又因为人才具有意义,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人为什么喜欢怀旧?因为人是有时间感的动物,他知道生命的流逝与时间的无情,知道什么叫历史。曾经经历的物之所以常常是人怀念的对象,说穿了,怀念的并不是物本身,而是怀念自己的过去,自己的生活,自己的生命,自己过去的时间与历史的意义和价值。这其中,故乡显然具有特别的份量。否定了或忽视了这曾经之物,必然意味着对自己生命的怀疑:“在它们中间悄无声息度过童年、少年、青年时光的我,他的快乐、孤独、无人感知的惊恐与激动……对于今天的生活,它们是否变得毫无意义”。 最后一小节,既是对上文的总结,又是全文主题的升华,短短的一句话,含义非常深刻,它设想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从日常性上升到了哲学的高度。当故乡也就是一个人生命的印记不复存在时,他的生命,他的历史也就成了一片虚空,他没有“根”,也就没有了寄托与归宿,没有了通向未来的方向,这实际上如《前方》一样,也是对现代人精神状况的况喻,想“回家”,却只能走向“虚无”。 字里行间透析

3.5《今生今世的证据》重点段落赏析.doc

3.5《今生今世的证据》重点段落赏析 3.5《今生今世的证据》课文精解之重点段落赏析1、我走的时候,我还不懂得怜惜曾经拥有的事物,我们随便把一堵院墙推倒,砍掉那些树,拆毁圈棚和炉灶,我们想它没用处了。我们搬去的地方会有许多新东西。一切都会再有的,随着日子一天天好转。赏析:这第1小节是一个铺垫,是为了与下文作对比的,叙述一个人在没有懂得怜惜旧物时,对故土的轻慢之举。作品从一个人的迁徙开始。当人拥有的时候,并不觉得一样东西的珍贵,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东西是否珍贵,人们主要是从实用的角度考虑它的。所以,文章说:“我走的时候,我还不懂得怜惜曾经拥有的事物”,因为“它没有用处了”。 2、我走的时候还不知道向那些熟悉的东西去告别,不知道回过头说一句:草,你要一年年地长下去啊。土墙,你站稳了,千万不能倒啊。房子,你能撑到哪年就强撑到哪一年,万一你塌了,可千万把破墙圈留下,把朝南的门洞和窗口留下,把墙角的烟道和锅头留下,把破瓦片留下,最好留下一小块泥皮,即使墙皮全脱落光,也在不经意的、风雨冲刷不到的那个墙角上,留下巴掌大的一小块吧,留下泥皮上的烟垢和灰,留下划痕、朽在墙中的木和铁钉,这些都是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啊。赏析:第一句用“我走的时候还不知道……”,这语句上的反复,突出了自己对故乡的漠视、忽视。又用了拟人的手法与““曾经拥有的事物”对话,表达了深深的

眷恋、懊悔与伤感。具体写故乡的草木房屋,自己熟悉的一切。这实际上是欲扬先抑,表达了“我”现在是多么留恋“我”的故乡,留恋故乡的老屋。这先抑后扬实际上是表达对故乡那刻骨铭心的爱。第二段,写自己现在已明白“曾经拥有的事物”是“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希望这些“证据”能够留下。3、有一天会再没有人能够相信过去。我也会对以往的一切产生怀疑。那是我曾有过的生活吗。我真看见过地深处的大风?更黑,更猛,朝着相反的方向,刮动万物的骨骸和根须。我真听见过一只大鸟在夜晚的叫声?整个村子静静的,只有那只鸟在叫。我真的沿那条黑寂的村巷仓皇奔逃?背后是紧追不舍的瘸腿男人,他的那条好腿一下一下地捣着地。我真的有过一棵自己的大榆树?真的有一根拴牛的榆木桩,它的横杈直端端指着我们家院门,找到它我便找到了回家的路。还有,我真沐浴过那样恒久明亮的月光?它一夜一夜地已经照透墙、树木和道路,把银白的月辉渗浸到事物的背面。在那时候,那些东西不转身便正面背面都领受到月光,我不回头就看见了以往。赏析:开头几句议论从结构上看是属于过渡,从表情达意上看是属于为后文记叙描写定下一个忧伤的调子。从内容上看是和后文的疑问保持一致。后文的连续发问,写自己在村巷里仓皇奔跑,写自己院门的榆树,照耀着自家院子的月亮,实质上表现的仍然是对故乡的留恋。反问也罢,疑问也好,本质上还是肯定自己有过这么一段生活,表达的依然是那难以舍弃的乡情乡愁。“我不回头就看见了以往”是说“我”对“我”

中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f3965535.html, 刑事中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 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予以明确。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二、什么是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由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违反了法律对收集证据的规定,都欠缺证据的合法性要件等,往往难以区分,给司法

实践带来一定困扰。 三、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证据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责任,如何正确区分两者界限,对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证据”到底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判断和区分。 1、侵犯的法益不同 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以及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为手段,通过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而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如在制作证据笔录时出现的瑕疵。这种取证行为一般不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不会与程序正义产生严重抵触,也不损害实体公正,因而其侵犯的法益要远远小于非法证据。 2、证据的真实性不同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doc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 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理清文章脉络,了解具体的家园和精神家园是今生今世的证据。2过程与方法:通过评点,加强学生与文本、作者的对话,促进师生以及生生交流,深化对课文的理解。3价值观与情感态度:理解人与故乡的关系教学重点、难点反复研读,以评点促进交流,深入理解课文,深刻体会作者“家是今生今世的证据”的观点和含义。教具准备:幻灯片教学方法:问答法、评点法教学课时:一课时教学过程1:导入有一位作家这样阐释故乡:失去的故乡才是真正的故乡,写乡愁的作家都生活在别处,是“别处”照亮了“故乡”,是“别处”确认了“故乡”。他就是刘亮程,这节课就让我们一起随他寻找一番《今生今世的证据》。2:作者介绍①刘亮程,1962年生于新疆沙湾县沙漠边缘的一个小村庄,在那里度过童年和青年时期。种过地,当过十几年乡农机管理员。劳动之余写点文字,几乎所有文字都在写自己生活多年的一个村子。在这个村子里,房子被风吹旧,太阳将人晒老,所有树木都按自然的意志生叶展枝。他在不慌不忙中努力接近一种自然生存。②自XX年起,刘亮程的散文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多家报刊对其作品都作了隆重介绍,作者本人亦一鸣惊人,被誉为“20世纪中国最后一位散文家”和“乡村哲学家”。作品有散文集《一个人的村庄》、《风中的院门》、《库车》,长篇小说《虚土》。3:整体感知,理清思路(1)同学们应该都预习过课文,那么读了这么一篇文章,你们有怎么样的初步感受?注1:难懂、哲理化强注2:《今生今世的证据》是一篇有关故乡的散文,但是它跟一般的乡思作品有所不同,刘亮程没有过多地去抒情,相反显得情感深藏不露,多少显得克制、理智。如果说许多乡思作品是在反复吟咏人与故乡的依恋之情的话,那么本文则越过感情去进一步追问这种感情何以会产生,人与故乡的关系到底如何,故乡对一个人来说又意味着什么,人在家乡,人离开家乡,家乡成为故乡,这期间都发生了什么事情,有什么变化深藏其中?(2)本文题目是“今生今世的证据”,那关键词“证据”在文中指什么?提示:文章第二段和第六段末尾关键句注:①第二段“这些都是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啊”,具体指草、土墙、房子、破墙圈、铁钉等(物质层面,学生找并归纳特点)②第六段“即使有它们,一个人内心的生存谁又能见证”,它们在这很明显指代的是物质层面的证据,那么内心生存指的

瑕疵证据补强讲课讲稿

瑕疵证据补强

【瑕疵证据】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与补强证据规则 如果说取证方式的缺陷和证据形式的瑕疵只是瑕疵证据的形式特征,那么证据证明力的瑕疵才是瑕疵证据的实质特征。诉讼中对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一项证据证明力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1)该证据本身是否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2)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该证据的可采性,还是适用法官的自由心证,由法官依职权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接受此项推定的约束;(3)对于法官的推定结论是否给予当事人质疑权,并提供反证加以推翻。如果允许反证,那么当事人反证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是达到合理怀疑即可,还是要有充分证据才能否定。 大陆法一般认为,形式有缺陷的证据并非属于当然排除之列,而是由法官依职权通过自由心证来判断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此基础上决定取舍。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规定,证书有删除、涂改、增添和其他外形上的缺点时,其证明力应否全部或一部分消失或减少,减少到何种程度,由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定。再如意大利有关法律规定,就证言证据而言,不得为了证明某一书证,就其内容补充一致或者相互抵触,而在该书证制作之前或同一时间使这项证言证据生效。如果当事人主张口头协议的相互补充或抵触构成书证的一部分时,如果经过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的性质和其他所有的具体情况加以斟酌考虑之后,认为口头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时,对证言证据的采纳与否可以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注:参见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2页。)而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国家,证据证明力大小主要由当事人承担说服责任。 我们认为,首先,瑕疵证据因其证明力有瑕疵,故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加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某种证据不能单独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用其他证据佐证补强方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被称为“补强证据规则”。瑕疵证据必须适用补强证据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补强证据规则。如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实这些规定中就包含了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证据规定》第69条第(二)(三)(四)(五)款),只是不够全面 其次,在瑕疵证据证明力大小判断方面,我国适合采用哪种模式-是大陆法式的法官依职权自由心证模式,还是英美法式的当事人举证辩论模式?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单纯的选择和移植的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考虑我国的社会结构、诉讼文化、民族心理及政治经济状况等等,打造自己的规则。因为法律文化和民族心理不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6(苏教版必修1).docx

今生今世的证据 教学目标 1学习文章表达情感的方法 2体会文章的语言含蓄,隽永,富有哲理的特点 教学设计 在学生的预习基础上,通过文章的信息概括完成文木的解读。重点理解个别语句,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二文本赏析 1师问:学生阅读本文的感受有那些?(喜欢还是其他) 2喜欢的理由是什么? 生:(景物描写);不喜欢因为过于理智 (解释作者的写作特点及风格) 3投影 (1)“今生今世的证据”指的是什么? (2)本文与一般思乡文章有区别吗?为什么。 (3)在预习中有那些问题 要求:任选其中一条作答 (教师了解学生的预习,根据预习引入解析写景的语句) 4学声朗读第二小节,其中的描写对象如:草等应读出什么样的情感? 学生:怀念(移情于物)期待 (板书:生命存在的证据) 5思考 (1)第六节中还丛哪个角度揭示了故乡对生命的意义 (2)结合上下文来看“他们”是指作者魂牵梦绕的家园吗?“内心的内在”指的是什么?“内心的存在”由谁来证明呢? (要求学生思考讨论) 析:内心的存在:指的是内心的梦想,喜怒哀乐;追求;他们不是家园;内心的存在的证明者故园。 (板书:证明自己内心的存在) 6朗读文章最后一节,思考如果没有故乡,我们应该是怎样的精神 解析:虚无精神状态漂泊空虚失落 踏踏实实:强调突出作用 (重点品味词语) 7提出自己的体会(完成评点任务) 要求:根据自己预习把自己的体会写在对话栏中 8针对学生赏析的过程设疑:作者问什么这样处理语言文字? 例:“我不知道这些记忆是否会随着记忆一起消失”中的“是否”二字 一、阅读初始化 刘亮程,1962年生,新跚沙湾县人。在一个靠近沙漠的村子里长大。种过地,当过乡农机管理员。

获奖公开课今生今世的证据导学案

获奖公开课《今生今世的证据》导学 案 获奖公开课《今生今世的证据》导学案一、教学目标1.反复研读,与文本、编者对话,深刻体会作者在作品中流露出的思想情感。 2.了解文中对场景进行细致描写、个性化表现的方法。3.提升家园意识。 二、教学重点理解文章独特的立意,深刻体会作者在作品中流露出的思想情感。 三、教学难点品味作品独特的思想感情,揣摩文章形象的语言。 四、教学过程一、自学引导1.走进作者刘亮程,1962年生于新疆沙湾县沙漠边缘的一个小村庄,几乎所有文字都在写自己生活多年的这个村子。在这个村子里,房子被风吹旧,太阳将人晒老,所有树木都按自然的意志生叶展枝。自XX年起,刘亮程的散文集《一个人的村庄》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被誉为“20世纪中国最后一位散文家”和“乡村哲学家”。著有长篇小说《虚土》,诗集《另一只眼睛》

和《晒晒黄沙集的太阳》,散文集《一个人的村庄》《风把人刮歪》《站在黄沙梁边上》等。2.基础积累给加点的字注音:烟垢()骨骸()瘸腿()打夯()悄无声息()划痕()圈点()牲畜()畜牧()拐弯抹角()3.文本浅层初探(1)若干年后,作者远离故土,移居他处,他驻足远眺,远远地回望这个村子,作者在回望(寻觅)什么?(快速阅读第1、2自然段)明确:他在回望(寻觅)今生今世的证据(2)作者在第3自然段说:“我走的时候,还不知道曾经的生活,有一天会需要证明。”快速浏览文章主体部分(2-8段),说说作者“今生今世的证据”具体有哪些。(摘录相关词语)明确:草、土墙、房子、门洞、窗口、烟道……大风刮、大鸟叫、瘸腿男人追、大榆树、榆木桩、月光……旧房子和路、尘土、村里的人和牲畜、大风、土坑、公鸡、老死窝中的黑狗、夕阳……一言以蔽之:故乡的一草一木,一沙一石,这些都是人生命的痕迹,都见证了我们的成长,成了我们生存过的证据。故乡接纳了最朴实,最原始,最自然的自己。(3)毫无疑问这些“证据”作者都曾经历过,但作者却产生了怀疑,为什么?(快速浏览4—8自然段,摘录原文语句)明确:这些东西都消

论行政行为中推定事实的证据瑕疵问题 1

论行政行为中推定事实的证据瑕疵问题 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 对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行政理论研究的滞后势必影响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影响到行政诉讼活动的开展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判决理由中只有“主要证据不足”是直观的事实问题,所以,事实问题常被简化为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是否充分。下面就对具体行政行为中由于证据瑕疵而导致的事实瑕疵进行了一些讨论。 首先,行政机关要对某一事实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它就必须对该事实的证据进行收集。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事实本身无所谓瑕疵,因为事实是客观真实。但是,此处所指事实,是指法律上的事实,即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靠证据和推理认定的事实。由于证据和推理的运用可能会产生(故意的、过失的,甚至意外的)误差,甚至是虚假,所以事实认定难免会出现瑕疵。有些时候,证明的标准,虽然能用语言表达,但终究依赖行政主体的理解和具体把握,从证据到最后事实结论的做出法律只能允许行政主体自由心证,即根据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强弱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依靠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凭良心、经验和理性做出评判,即使行政机关的口号仍是实事求是。 行政活动绝大多数都是依职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无需相对人的发动,即使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个案出现后也常要主动收集、审定并采纳证据,以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个案处理中对证据的收集、审定和采纳的过程构成整个证据运行活动。其中,收集是指行政主体在个案发生后依职权主动调查、获取证据的活动。审定则是行政主体对所收集的证据(包括相对人及其代理人等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判断,以便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对疑点和遗留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活动。采纳是证据被真正利用的阶段,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争辩,并在案件全面调查基础上对证据予以采信并使它成为行政决定依据的活动。行政主体对证据从原始状态开始的收集、审定和采纳的活动是一个权力运行过程。其中证据运行活动的不正常可能导致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证据违法,从而导致事实认定瑕疵。其具体表现是: 1.证据缺乏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本身是否为客观事实必须经查证属实。由于常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据很容易成为主观推测和武断的产物。如物证,由于自然力的影响可能发生形状、色泽等变化,而且有时还会遭受人为破坏、假造,从而使它与本来面目不符;而人证更为复杂,证人可能出于利害关系或能力限制陈述偏离真实的“真实”,甚至捏造“事实”;甚至,鉴定结论可能因鉴定人的水平不高、经验不足或设备落后而出差错。缺乏客观性的“证据”当然没有证据效力。 2.证据缺乏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性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有自然的、历史的联系。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成为证据。由于经验、水平、设备、工作态度、动机、目的等影响着行政主体所属工作人员收集、审查、采纳证据的活动,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完全可能被行政主体用作认定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 证据的形式是指证据的存在方式。我国至今尚无立法对行政程序的证据形式作统一规定。总结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证据形式应该与诉讼证据形式大致相同,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音像证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八大类。因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可以通过事后补救使其合法化,从而成为合格证据。在没有补救之前,该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否则必然导致事实认定的瑕疵。

刑事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思考

刑事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思考 刑事案件中,由于办案人员自身理念、水平、素质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大量的证据存在瑕疵,各地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对瑕疵证据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同时据以定案的瑕疵证据受到律师及媒体的诟病,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适用不规范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像“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的出现,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使法律权威受到挑战。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在我国被称作瑕疵证据的都是侦查人员在进行搜集证据时一些轻微的程序上的违法,不影响司法公正获得的证据。通过与非法证据进行对比可能更加容易辨清瑕疵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使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可以得出非法证据的违法程度比瑕疵证据的更深的结论。 瑕疵证据有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轻微违法性。瑕疵证据虽然和真实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它也來源于客观事实,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控微违法性体现在证据能力上,它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这些证据不会对相关人员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也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它并不像合法证据那样当然的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如果对瑕疵证据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会增加司法机关收

集证据的难度。造成瑕疵证据的原因各式各样,并不是所有的瑕疵都可进行补正的,若有些瑕疵证据经过司法补正后,没有消除瑕疵仍不符合合法证据的标准,这类证据应该被归纳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是侦查人员业务基础不扎实、办案工作不严谨,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取证,导致取得的证据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或者在调查工作中取证盲目,不能按照犯罪构成要件针对性地取证,抓不住办案重点,取证不完整、不及时,固定证据不到位,甚至造成证据毁损、灭失。 二是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对法律理解欠全面、欠妥当,收集证据过于片面,过度重视或只采集有罪、罪重证据,而将法律明文规定同时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义务弃之不顾。一旦证据出现矛盾就往往主观臆断,轻信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导致案件证明工作效率低下,说服力不强。 三是某些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证据变质、毁损、灭失,不得不在不具备完全履行正当取证程序的客观条件下紧急取得、固定、保全证据,这种情形下取得的证据或许不具备完全合法的形式要件,但仍可通过紧急情况解除后对其进行合理解释或补正而获得证据能力,这些非人为因素也是导致瑕疵证据存在的实际原因。 四是规范化配套措施的缺失,被告人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使得侦、辩双方的取证地位不对等,以致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学设计 执教人:王蕊 教学目标 1培养独立研读能力,深刻体会作者在文中流露出的观点。 2结合自己的生活体验,感悟这种对家的情感。 3正确理解人与故乡的关系。 教学重点 1通过阅读,训练学生运用评点的方法来深入理解课文的能力。 2文章富含哲理,需要仔细品味,体悟文章富含哲理的感情。 学习方法 合作探究法、点拨法 课时安排 一课时 教学过程及步骤 一导入 提到“故乡”,我们经常说它跟人的精神相关,是一个人的根,是心灵的寄寓之所,是精神的栖居之地,是远离之后难于割舍的眷恋,是五步一回头的伤感,是对韶华不再、生命流逝的慨叹,是追怀往事的怅惘。 有一位作家这样阐释:失去的故乡才是真正的故乡。写乡愁的作家都生活在别处,是“别处”照亮了“故乡”,是“别处”确认了“故乡”。——他就是刘亮程。 二走近刘亮程(作者简介PPT) 在新疆沙漠边有一个叫黄沙梁的村子,这个村子里,房子被风吹旧,太阳将人晒老,树木按自然的意志生叶展枝……一切都在不慌不忙中接近一种自然生存。刘亮程,就在这个村子里生活了三十八年。读书,种地,当乡农机管理员,劳动之余写点文字。他几乎所有文字都在写这村子。 2000年,他也因为这样的文字在全国一鸣惊人,被誉为“20世纪中国最后一位散文家”“乡村哲学家”。随之,他去了县城;接着,去了省城……刘亮程说:“现在我已经到了乌鲁木齐,有时候想着想着,好像又回到了那里,回到那种生存中,好像是一个人死后又重返世间,看到那些自己想过、抚摩过的事物……”“我中断了这种生活,我跑到了别处,远远地回望这个村子,回望我曾经生存的痕迹。” 这节课我们就来欣赏他的这篇《今生今世的证据》。 三乡关何处(文本赏析) (一)听诵读,重点或疑难字词、句子圈点批注。

瑕疵证据补正

论瑕疵证据——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分析对象 发布日期:2011-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出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摘要】“两个《证据规定》”在证据学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即提出了“瑕疵证据”的概念,由此实现了从证据可采性角度对证据类型的“三分法”:“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两个《证据规定》”依据证据效力的不同对证据类型做出的划分,克服了既往证据学研究中将证据简单划分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这 一研究范式的缺陷,在证据法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瑕疵证据”在实践中具有多种典型样态,但其补救方式主要包括补正和合理解释。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注意把握“瑕疵证据”补正的合理限度,正确理解合理解释的“证明度”。 【关键词】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补正;合理解释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瑕疵证据的语义界定

在我国证据学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瑕疵证据”一词虽然早有人提及,但却长期未能得到“正名”。由于缺乏分析、认识问题的正确范式,一般论著均将“瑕疵证据”混同于“非法证据”,使得这两个概念之间相互纠缠、界限不清。 [1]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两者合称“两个《证据规定》”)。“两个《证据规定》”在证据学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即提出了“瑕疵证据”的概念,由此实现了从证据可采性角度对证据类型的“三分法”:“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 所谓“合法证据”,是指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的证据,其自始具有证据能力,具有直接的可采性,可作为定案根据;所谓“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欠缺法定构成要素而自始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其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不得采信作为定案根据;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俗称“瑕疵”或“缺陷”)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完整版)解析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王建武杨静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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