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州市人防办

杭价费[2005]174号

杭财基[2005]566号

杭人防[2005]106号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军分区关于《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就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规定减免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杭州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详见附件二),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具体包括: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依据合理布置、平战结合的原则,经权限部门批准,可以在同项目规划范围内,部分或全部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五)杭州市区所辖重点城镇除(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可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易地建设,否则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区、县(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萧山、余杭、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七、本通知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2、民用建筑范围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人防异地建设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二○○四年九月二日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 2008年8月18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二)按规定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

天津市人防交底资料

天津市人防质检站交底内容 地库中没有工程桩有抗拔桩的需要做地基钎探处理,形成地基钎探记录,同时,相关的资料准备齐全。 一、两个概念: 1、人防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按照单位工程要求单独编制。 2.人防质检站对工程验收履行的是备案制、到监督现场,各责任主体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程验收是由甲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五个责任主体。参加工程验收。质检站对重点质量控制点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抽查,质检站到现场监督检查是建立在施工单位对报验部位自检合格,监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质检站到现场检查,如发现报验部位施工单位没有自检,或监理没有按规定验收,质检站不与抽查,该部位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二、五个注意事项: 1、现场参建的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控制工程的防护设备进场验收的程序,不可流于形式,各责任主体要负责,杜绝不够资质的、质量不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进入工程现场,防护工程产品主要有: 1)门式防护设备主要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悬板活门、密闭观察窗、平时通 勤口的战时封堵门框、门扇。 2)阀门类的防护设备主要包括:防爆地漏、防护闸门、手动密闭阀门、自动调压排气活门、 防爆波呼叫按钮、测压装置、三防信号箱。 3)防化产品包括:过滤吸收器 以上产品进场时严格工程进场验收程序,由防护设备厂家进场时提供相应的加工标准,加工图集,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资质证,定点防护设备国家审批的生产许可证;到现场报验,总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验收合格后,通报甲方,共同在验收资料上签字认可,形成验收文件。 2、根据天津市人防办公室2009年42号文件规定,2009年4月1日起,在天津时新建和改建的人防工程,所有的战时设备在竣工验收时应一次性安装到位,不得甩项。根据2010年77号文件规定,2010年7月1日开始,开工改扩建和新建的人防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必须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专业实际检测和竣工的防护设备检测,资质为国家人防的人防检测资质,并出相关的检测报告,没有检测报告不予验收。

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为方便社会对人防工程监督工作内容、程序、要求的了解,规范监督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将《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修改,并在网上公布。 内容全文 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 (2010年10月修订版) 一、服务主体名称 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 二、服务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 4号文件);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津人发[2005]7号); 8、《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 9、《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9]25号)。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行的主要规范标准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 01-2002;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9、《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参考的主要图集 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 01-2008;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m2;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m2。 三、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符合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1 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 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1.0.7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1.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 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 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 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 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 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 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1.0.9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 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 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1.0.10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 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1.0.11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号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m2;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m2。 三、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天津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面积定义 (一)结构面积 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二)口部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含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的净面积。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通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1.专用通道指仅为本工程战时疏散用,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2.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的最小通道长度。 3.口部外通道面积不应大于本人防单元建筑面积的3%(以

此控制人防门至室外楼梯或坡道的距离)。 (四)各类竖井面积 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五)辅助面积 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器材室、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类竖井净面积均计入辅助面积。(注:当同一竖井为两个以上含两个防护单元共用时,仅计算一次,且平均分配给各单元)(六)掩蔽面积 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七)使用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八)建筑面积 工程各层人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第二条面积计算规则 (一)不同层高的面积计算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订)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订)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7]10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85.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5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平时未使用的工程:公共工程(指原属于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通道和中、小学校人防工程,下同。)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的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平时使用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对所管辖工程要指定人员经常检查、维护,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报告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人防工程结构和各类配套设备、设施的完好,保持工程清洁卫生,干燥无水,保护地上设施不受损坏。

天津市人防规定

标题: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 (二)按审批权限审核防空地下室项目; (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 (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组织战时统一调配; (五)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 9层(含)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各区域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等级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交纳的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第八条新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及临时性民用建筑,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 1.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通知书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纸质及电子版图件); 3.建设用地内现有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证明。

关于加强县级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县级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是人防部门筹措工程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人防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如何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工作做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更好地满足国防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县两年以来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工作实践,以及通过了解兄弟县(市、区)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一些经验,对县级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提出几点思考。 一、主要做法 郁南作为一个粤西山区县,从2005年9月1日以来开始实施在县城规划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促进了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不但筹措了人防建设资金,而且加快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步伐。我县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开局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负担”。依法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贯彻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各级地方政府和人防部门职责所在。县委、县政府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重视,2005年12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单独设置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时,县政府依据《人防法》、省、市关于实施《人防法》办法,研究、制订了《郁南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出台了人防易地建设审批范围、审批程序、收费标准,按照规划部门核实的建筑面积依照政策规定进行征收、把关。分管人防工作县领导和主要领导对人防费能严格做到依法依规审批,从未出现过随意减免征收。通过这些措施极大地避免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逃缴、漏缴、少缴行为,确保我县人防易地建设征收足额入库。 二是规范审批程序,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足额征收。加大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三项审批制度,对7000平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办理易地建设的由县人防办审批,对7000平方以上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大型建筑项目报送市人防办审批,对符合人防法规定予以减免征收的由县政府分管人防工作领导审批。收费过程中碰到的政策性问题,县人防办及时与县政府领导和市人防办进行请示汇报,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提出合理意见,取得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减、缓、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从而为依法征收易地建设费和促进建设单位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是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到位,为征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005年9月1日起我县开始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时,我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在县城规划区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办理易地建设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每平方米10元征收。县人防办一方面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审核和把关,另一方面着力做好对重点对象的人防政策性收费宣传工作。县人防办编印2000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文件选编》送县领导、机关部门、建设单位传阅,并通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发放人民防空知识问答。结合每年防空警报试鸣的契机,开展一系列的人民防空宣传,逐步树立了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忧患意识,使广大公民群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巩义办事服务发布时间:2011-08-04 点击次数:111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1178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人防发〔2012〕31号 各盟市、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旗县支行: 为适应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27号)精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各盟市(旗县)依法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呼和浩特市按照15%、其他盟市(旗县)按照10%的比例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同级国库。 二、缴入各级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 (二)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人口疏散基地和疏散地域建设、维护支出;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和维护支出; (四)组织指挥基本业务支出、宣传教育基本业务支出、通信业务支出、本地区人民防空演练等支出;

(五)人民防空准军事化建设、业务训练支出;(六)人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支出等。 三、各级财政、人防、银行要切实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情况的对账工作,各级人防部门每月与财政部门和国库进行对账,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和账务一致,并严格按规定比例上缴,不得隐瞒收入或截留和挪用。自治区财政厅、人防办将对各盟市收缴国库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少上缴自治区易地建设费的盟市(旗县),自治区将组织专项督查,并责成其进行纠正、 全额补缴。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上缴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2年7月18日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州市人防办 杭价费[2005]174号 杭财基[2005]566号 杭人防[2005]106号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军分区关于《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就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规定减免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杭州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详见附件二),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具体包括: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依据合理布置、平战结合的原则,经权限部门批准,可以在同项目规划范围内,部分或全部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 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 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却国人民防空法》 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 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司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 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 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赔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三、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造当减免易地建硬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一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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