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工作室职责

法官工作室职责
法官工作室职责

法官工作室职责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实施民生政法工程,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关于共同预防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特制定本职责。

一、了解患者诉求和医方意见,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在患者与医方之间出现纠纷苗头后,及时介入,充分了解患者的诉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其理性维权;根据案情、结合法律规定,协助医方预防化解纠纷,尽可能避免双方矛盾加剧。

二、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以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从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两方面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真心实意帮助解决法律上的难题。

三、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法律专题讲座、医疗纠纷案件庭审观摩、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完善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告知体系,督促医疗机构规范诊疗程序、规范医务行为,进一步降低医疗纠纷发生概率,从源头上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开展诉非联调。加强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诉调对接,与人民法院院诉讼与非诉讼联调中心对接,对经“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指导和协助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告知并释明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请求出具法院调解书或确认书的,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确

认书,提高矛盾化解效率,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达成合力,促使医患纠纷尽快解决。

五、协助解决信访问题。及时了解涉医信访问题,协助医方开展化解涉医信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六、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官的权利及解释

为了进行正常的审判活动,法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审判场所、办公地点、办公用具、法官服装等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法官正确履行职务,公正司法,必须赋予其一定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这里规定的“法官职责”是指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即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其应当具有的职权,如参加合议庭审判时,法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提问;有权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有权就法定事由出现后决定中止审理;有权对与案件无关的提问进行制止等,这些职权主要是指审判活动中的职权,如果法官不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则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审判职权。为了进行正常的审判活动,法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审判场所、办公地点、办公用具、法官服装等。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这一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里规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哪些情况下法官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同时法官的任命也是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人民法院任命的,如果需要对法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里规定法定被免职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法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法定被降职主要是指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法定辞退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即: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法定处分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即: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法官的工资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关于法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另外,法官还享受法律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官担负维护国家法律,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其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更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因此,法律对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的安全受保护专门作了规定。 (六)参加培训。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加强培训,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关键,法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审判案件。参加培训,不断学习,从而提高业务素质,是法官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申诉权和控告权是法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法官权利义务

法官的权力: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法官职责是指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法官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法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的权力: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 法官除了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外,还必须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同时必须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人民法院的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主持审判委员会;对本级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对妨害诉讼者给予强制措施等。另一类是与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职责,如处理人民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协助院长工作。庭长、副庭长的其他职责也可以分为两类,与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决定合议庭的组成,指定审判长,等等;此外,还负有管理本庭日常行政工作的职责。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或者总结审判经验。 法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法官是公平的化身,正义的使者,法官这一职业在当今法治社会越来越受到人们广泛关注。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对中国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肩负的责任是越来越大,承担的义务也越来越多。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是每个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法官职业经历使我深深体会到,要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必须要具备以下要件: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做到“忠诚”为“魂”。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司法为民政策、制度和措施等,自觉把履行法官职责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统一起来。为此,我们应当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深怀忧民之心,爱民之情,把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融入到日常的审判工作之中,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不断强化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充分体察当事人文化水准和法律意识,做好释法明理诉讼指导工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还要努力增强司法亲和力,充分考虑办案效果,讲究客观公正,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与司法和谐有机统一。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做到以“公正”为“基”。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是我们法官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失去了公正,法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基本标准是: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说过:“作为法官应懂得,一次不公正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我们一定要树立公正意识,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使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感受到的方式实现,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人心服口服。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做到以“素质”为“能”。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

谈谈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谈谈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头顶国徽,身穿法袍,手拿法槌,心怀天平,这就是法官的形象,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是公平的象征,是法律的守护神,他用法律这柄正义之剑,与一切非正义的力量作斗争,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法官给人的印象就是铁面无私的判官形象,然而,如何做一名法官才是社会需要的法官,才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真正的守护神,这个问题值得每一位法官仔细思量。我们在报考法院的时候,招考简章明确规定了德才兼备的基本原则,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德才兼备是必须的,只有德才兼备了,才是一名合格的,人民满意的法官。所以,作为一名法官,除了应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外,有才还要有德,否则,有才无德或者有德而无才都不是合格的法官。另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也是一名合格法官必须做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具备一定的才能是我们作为法官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由上述规定可知,要想成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相应文凭,法官不是相当就可以当的。另外,除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办案能力,如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分析辩证的能力等。作为法官需要博学,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熟悉和掌握其他的知识,需要勤于学习,需要善于学习,需要广泛学习,只有博人之长,才能补己之短,更需要了解时事和政治,了解更多的国家方针、政策。当代法官需要审问,古语云“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虚心使人进步,骄傲则使人落后,不懂装懂那是极不明智之举,遇到自己不懂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诚实面对,虚心向书本学习,向他人学习,古语还云“三人行,必有我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法官需要慎思,法官的忠旨是为人民服务,核心价值观是我们的信念,忠诚、公正、为民、廉洁是我们的追求,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才是我们的使命,只有心系于民,才能掌握好手中的权,用好手中的权,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法官需要明辨,定纷止争是我们的工作,化解纠纷时我们的义务,消除矛盾是我们的心愿,构建社会和谐是我们的使命,我们要明辨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人民法官是理性的代表者,也是良心的捍卫者,问心无愧才是我们的底线。法官需要笃行,我

刑事审判中审判长的主要职责(全部有)

庭审记录 [庭前准备 书记员: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3、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4、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5、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开庭审理] 审:(敲槌)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今天就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丽被控贩毒一案,现予公开审理,提被告人张丽。 审: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张晋云,你还有其他姓名吗? 张:没有。 你的出生年月日是什么时候? 张:1983年6月1日

年龄呢? 张:30岁 籍贯呢? 张:云南。 是什么民族? 张:汉族。 文化程度呢? 张:小学没毕业 你有职业吗?具体的职业地址是哪里? 张:有,云雾茶厂。?? 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张:呈贡县云雾茶厂职工宿舍15号。?? 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张:没有 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张:9月19日 那什么时候被刑事逮捕的? 张:9月29日 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张:收到了。 收到几天了? 张:14天。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由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张丽贩毒一案。本庭由本院审判员施潮权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钏兴来、谢姣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黄兆莹担任法庭记录。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龙倩、沈吉才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

【法庭审判长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认真履行好一个法官,一个庭长的职责

【法庭审判长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认真履行好一个法官,一个庭长的职责法庭审判长先进个人事迹材料3 X,男,汉族,X岁,本科学历。X年分配到法院工作。他做过书记员、法警、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X年至X年任X县X法庭庭长。在担任法官期间,X同志充分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认真审判、调处每一起案件,只要他审理的案件,在审判前都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在对案件进行判决,X年里累计审判各类纠纷案件X余起,经调解撤诉达X%,调解成功率逐年递增。他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用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法官的深刻内涵。 一、淡泊名利勤奋钻研精业务。 X同志始终坚持“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是保证办案公正和提高效率的基础“的信念,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总是挤出时间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

新形势下,他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思想上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默默地守住属于自己的一名蓝天,全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人民服务。尤其是他在法院庭室负责人位置上一干就是X年,而同一起跑线上的同志相继走上了领导岗位,有的更是成为了他的主管领导。 在这种情况下,X同志心里没有任何不平衡,他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淡泊名利,不计个人得失,服从领导的安排,积极协助工作。在加强政治学习的同时,X同志也丝毫没有放松在自己的业务学习。 二十多年来,他自觉学习取得了大专、大学等学历,他每星期都要集中半天进行业务学习,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X 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法官员额制考试中成绩名列前茅。他多年的学习确保他在办案中应用法律自如,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巧解纷争就案说法重实效。X同志始终把办案和法官的社会责任感联系起来.他潜心钻研民事审判业务,练就了独特的审判艺术,具有高超的调解技巧和调解能力.他注重庭审引导,针对不同矛盾的特点,

法官工作室职责

法官工作室职责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实施民生政法工程,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关于共同预防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特制定本职责。 一、了解患者诉求和医方意见,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在患者与医方之间出现纠纷苗头后,及时介入,充分了解患者的诉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其理性维权;根据案情、结合法律规定,协助医方预防化解纠纷,尽可能避免双方矛盾加剧。 二、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以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从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两方面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真心实意帮助解决法律上的难题。 三、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法律专题讲座、医疗纠纷案件庭审观摩、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完善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告知体系,督促医疗机构规范诊疗程序、规范医务行为,进一步降低医疗纠纷发生概率,从源头上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开展诉非联调。加强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诉调对接,与人民法院院诉讼与非诉讼联调中心对接,对经“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指导和协助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告知并释明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请求出具法院调解书或确认书的,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确

认书,提高矛盾化解效率,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达成合力,促使医患纠纷尽快解决。 五、协助解决信访问题。及时了解涉医信访问题,协助医方开展化解涉医信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六、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官工作心得体会

法官工作心得体会 【篇一:法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篇一:法官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法官 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 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是履行法官职责和从事职务外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一要提高政治素质, 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必须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心。 二要做好本职工作, 努力做“强化法律审判、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觉实践者。 三要提高执法能力, 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敢扞卫者。要坚持学习,自觉学习,既向书本学习,又向群众学习,努 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 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 四要加强作风建设, 努力做廉洁执法的身体力行者。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廉本色。 五要坚持与时俱进, 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制度的改革探索者。 六要保持良好精神 状态,努力做人民法院事业的积极推动者。 开阔了视野,增强 了搞好工作的信心。 一、树立正确的法 官信仰,树立正确的职业观

作为选择了法官这 一职业的法律人,我们应该用法律精神主宰自己的灵魂,应该把法 律作为自己终生为之奋斗 的信仰,应该把法治的内核书写进自己生命的每个细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向社会大 众传播公平和正义,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之中真正树立起应 有的权威和正气,也才能 在诸多困惑和难题面前表现博大的胸怀和足够的理性,许多违反原则、违反纪律的事情,甚 至有些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都与对法律的信仰的迷失有关。因此,必须抓好学习、教育, 在心中树立天平。在具体工作中,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情系群众利益, 做到警钟长鸣 肖扬院长说过:“国 家法律能否得到一体的遵从,司法裁判是否公正、搞效,在于最广 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司法 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要想听到群众的呼声,做一名好 法官,就要树立自觉接受 监督的意识,把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王 怀忠等系列典型案件,严 重违法违纪,虽然与他们本人不注重学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有关,但是与他们不主动接受 监督有直接关系。一些法官在审判案件当中,常常躲开人民的视线,枉法裁判。办人情案、 金钱案,关系案,枉法裁判,这些情况的发生,从一个方面也说明 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 善、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把法官的各种廉政制度坚持下去,就必须加强对法官进 行有效的监督。 三、淡泊名利,廉 洁从政,永葆政治本色 “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无令则从”要做一名受人尊敬的好 法官,一要淡泊名利。

法官的惩戒制度(一)

法官的惩戒制度(一) 一、弹劾和惩戒制度 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需要建立法官的惩戒制度。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从事违法甚至犯罪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建立了由于法官操有审判大权,其一旦从事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各国法律都法官弹劾和惩戒制度以及预防或处罚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地说对法官的弹劾实际上也是一种惩戒,所以广义的惩戒概念包括了对法官的弹劾,然而在许多大陆国家,区分了对法官的弹劾和一般的惩戒,而在英美国家,只有弹劾而无惩戒制度,所以,这两个概念仍然是有区别的。 在英美法国家,由于法官的地位崇高,所以,法官非受弹劾而不被免职,也不受其他形式的惩戒。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总统,副总统及联邦的文官,犯有判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而遭弹劾时,应予免职处分。”法官为文官的一种,故亦为弹劾的对象。但弹劾的事由仅限于法官的犯罪行为,不包括其失职行为。也就是说,法官因过失等而发生裁判错误,不应遭受弹劾。在美国,弹劾必须依严格的程序进行,要参议院多数同意。自从联邦法院建立200多年来,联邦法官受到弹劾的共11人。共中4人被定罪,7人遭到弹劾,但被判无罪,其中塞缪尔蔡司(SamuelChase)是唯一一位遭到弹劾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此可见,弹劾法官是非常严重,而且很稀少的情况。1]而在英国,自从1701年《王位继承性》颁布以来,仅有1名法官遭到弹劾。 在大陆法国家,弹劾也需要采取严格的程序。如德国基本法第98条规定:“联邦法官于职务上或职务外违背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或各邦的宪法秩序时,二的多数表决,判令该法官调职或退休。如其违反与出于故意者,应予撤职”。由于在德国法官不属于一般的行政官员,因此弹劾法官的程序与处分一般公务员的程序是不同的,对一般涉及惩戒法官的案件也要由特设的联邦联各法官(DienstgerichtdesBundes)受理。根据法官法第31条第二项:“联邦职务法庭审判案件,以审判长一人,常任陪席法官二人及非常任陪席法官二人之合议行之。审判长及常任陪席法官均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非常任陪法官均应为任职于与、被告所属同一系统法院之终身职法官。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均不得为职务法庭这法官。各邦之职务法庭,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由各邦应设立”。在日本,弹劾法官也必须依严格程序进行。根据宪法第64条:“国会为裁判受罢免追诉的法官,设弹劾法院,以两院议员组成之”。日本法官弹劾法第16条规定,国会参众两院各推选7名议员共同组成弹劾法院以裁判法官的弹劾案件。另外,国会参众两院各推出10名议员共同组成法官追诉委员会,这二种机构都要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国会支配,罢免法官须取得参加审判的议务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陆法国家,对法官的弹劾事由较之于英美国家法律规定的弹劾事由,更为宽泛。如在德国,关于弹劾法官的事由,可适用有关法官调职,命令退休或撤职的原因。在日本,根据法官弹劾法第2条,弹劾法官的事由包括:“明显违背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怠于履行职务,及明显有失法官威信之行为”(第二条),因此只有在“明显”或“严重”之情形下,才能适用弹劾程序。任何人认为有弹劾法官事由存在时,均可请求追诉委员会调查事实,予以追诉(第十五条)。受追诉之法官,可随时选任辩护人为其辩认(第二十二条),其审理程序则准用刑事诉讼令之规定(第三十条),须实行公开言词辩论。被宣告罢免之法官,因该宣告而当然免职(第三十七条),总之,比较而言,大陆法国家规定的弹劾法官的事由更宽。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除法官弹劾制度以外,大陆法还规定了对法官的惩戒制度,即对法官的失职行为可予以处分。如在法国,联邦职务法庭对失职的法官可予以警告、罚款,甚至撤职。在日本,最高法院或各高等法院有权对失职的法官予以警告,罚轻、减薪、停职甚至予以失职。然而这些惩戒措施在英美国家是完全不存在的。 我国法官法区分了对法官的免职、辞退和惩戒。根据法官法第39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但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法官

法官的职责

法官的职责 2010年03月26日14:58东方法眼刘振厚1025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大名鼎鼎的大法官培根曾经写过《论法官的职责》一文(以下简称培文),其在开篇即言道:“为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责是司法,而非立法;他们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制定或修改法律。”在作了大家时常引用的水流与水源关系等论述后,培根从法官与四种人之间的关系论述了法官的职责。今天中国的社会不是数百年前的英国,中国的法官与英国的法官某些方面甚至有质的不同,但既然都曰之为法官,自然其职责有相通之处;而培根关于法律、法官、司法的论述,更是被今天中国的法律人士广泛引用,所以,本文没有从我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职责入手,而是借鉴培根的文章,从法官与以下四种人的关系,简单论述当今法官的职责。 第一,关于诉讼当事人。这是培文的原题。培文写道,“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惩治暴行和诈骗”,这可能是培根根据当时英国的状况而言的;从我们国家今天的状况来说,这显然只是法官职责的一部分。就当前法院结案情况来看,刑事案件不及法院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我们面对的被告人更远远少于其他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但无论哪类当事人,培根的这句话着实值得每位法官谨记,“法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应在量刑时想到慈悲为怀,应以严厉的眼光看事,但用仁慈的目光看人。”我们现在提出“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让人民满意”等一系列活动,无不表明这样的宗旨,即法官应当为人民服务。当然,有一起案件,就有不同的案情,就有不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与法官的接触中,也一定会有各不相同的表现,有些法官就会犯下因人而异的错误,这确是为法官者的大忌。培文还写道,“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对法律的曲解”,我们的法官也会因当事人的不同,曲解法律本身固定的条文,这类状况,有时有着无法道出法官弄法的难言,甚至有时打着“对法律理解有不同是正常的”、“有意见分歧是难免的”之类的幌子,需要我们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端正自己的思想,增强自律意识,多些“畏法度”之心。 第二,关于与检察官及律师。培文的原题是关于控辩双方律师。我们国家的法律与英国不是一个法系,控方是行使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在我国,检察官与法官同是司法官员,人们也经常把法院、检察院放在一起对待,实际上,二者的职能应该差别很大,检察官时常是“主动出击”,而法官是被动的受理案件,即“不告不理”;至于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要求,虽然我们依然在现实中这样在做,但笔者所想,行使职责时,还是互相监督些更好,法官的权威性更强些好。关于法官与律师,应当说,法官行使职责时,最密切接触的群体,律师当仁不让,培文写道,“耐心而严肃地听取律师陈述,这应是法官的一种基本素质”,我们的法官亦当如是;培文还写道,“有些法官居然特别喜欢某些名律师,……只会抬高律师的酬金,疑心法院也有后门。”笔者未曾仔细了解当时英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状况,但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今天我们国家的法官与律师的状况,实在是一言难尽。举两个极端的例子,有重庆乌小青法官和胡燕瑜律师是情人关系的法官与律师,有云南洪法官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的法官与律师。我们的法官该究竟怎样处理与律师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规定;至于落实,法官应当主动担当更多的,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的义务。 第三,关于与书记员及法警。培文的原题是关于法庭书记员和执达吏。在我们的法院,有书记员,没有执达吏,文书的送达一般由书记员和法警来完成;在市县级法院,办案法官自己送达文书,也是司空见惯。按照分工来说,无论是当年的英国,还是今天的中国,他们是不可能干涉到法官的办案的,可培根在他的文章里,提及他们时,竟然把他们分类为四种恶势力。今天中国的法院自然不会有这四种恶势力,但培根又写道,“一名熟悉判例、谨言慎行并懂得法庭使命的资深吏役,则可成为法庭的得力助手。”书记员、法庭当做法官的助手自不待言,但因为中国特殊的人际关系和法院管理体制,

法官的职业道德

任职条件 一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特定条件 年满23岁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限制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2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忠诚司法事业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热受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独立 外部独立: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 内部独立: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职权,排除法院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 内心独立:法官要有独立意识,自觉作出裁判 确保公平公正 法官应坚持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理行使裁量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保障。 提高司法效率 严守时限;充分考虑效率因素;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 公开审判 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遵守回避制度 1.既要遵循诉讼法关于回避事由的规定,同时,还应考虑其他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

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心得体会 2020关于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

2019关于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1】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是履行法官职责和从事职务外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开展“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正确履行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审判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法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如何才能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我觉得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政治素质,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必须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心。要继续深化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近提出的“对党的事业忠心、人民利益忠心、宪法和法律忠心”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在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法律监督实践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强化法律审判、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觉实践者。要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既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

三要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敢扞卫者。要坚持学习,自觉学习,既向书本学习,又向群众学习,努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要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廉洁执法的身体力行者。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廉本色。要增强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社会团体监督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些读书学习,少些交际应酬,远离灯红酒绿,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免疫力。 五要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制度的改革探索者。要以“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要是有利于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措施,就要积极地探索、大胆地尝试,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院制度。 六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努力做人民法院事业的积极推动者。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团结进取,“察实情、说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扎扎实实做做好工作,努力搞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做一个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2】 古语里,是这样诠释法律的“法”字:左边是三点水,代表法律

法官职业道德

文号:法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2010-12-6 执行日期:20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法官的作用

法官的作用: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 田成有 【全文】 内容提要:通过比较两大法系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从社会学的角度审视中国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阐释法官地位的形成对中国法治传统形成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官地位作用法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在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不同法 系的国家,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差别。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官属于“文化界的巨人”,或被称为“慈父般的人物”。英美法系中有许多显赫的名字基本上属于法官,如科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霍姆斯,斯托里,卡多佐等等,可以说,普通法是在法官手中诞生、成长起来的,他们从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获得其原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裁决相关的案件时,通过判例约束着后来的法官,他们拥有“立法职能”,法官的判例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法官的工作和职业是非常尊敬和信赖的,在诉讼中,法官居中裁断,主导着诉讼程序的走向,诉讼好比是一场法律格斗,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法官的职责,按丹宁勋爵的说法:在我们国家形成的审案制度里,是法官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整个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因此,在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到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同样,要由律师来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由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而且要由律师尽可能完整有力地阐明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断律师的话头,以免影响他辩护的效果。法官的事情就是听取证词。……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自卸法官的责任,改演律师的角色。在这种法系的国家,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如在英国,除治安法官外,所有法官均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法官的等级森严,人们很少见到年轻的法官,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的情况极少,一旦被任命为法官,法官们都清楚地意识到这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的考试、考察而得来的,是他们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这也是随后社会尊敬和他们的威望被承认的重要原因。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成文法。他们一般认为,法官只要把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的完美结合起来,即达到了公平、公正。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的使命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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