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审判长的主要职责(全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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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

[庭前准备

书记员: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3、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4、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5、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开庭审理]

审:(敲槌)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今天就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丽被控贩毒一案,现予公开审理,提被告人张丽。

审: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张晋云,你还有其他姓名吗?

张:没有。

你的出生年月日是什么时候?

张:1983年6月1日

年龄呢?

张:30岁

籍贯呢?

张:云南。

是什么民族?

张:汉族。

文化程度呢?

张:小学没毕业

你有职业吗?具体的职业地址是哪里?

张:有,云雾茶厂。??

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张:呈贡县云雾茶厂职工宿舍15号。??

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张:没有

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张:9月19日

那什么时候被刑事逮捕的?

张:9月29日

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张:收到了。

收到几天了?

张:14天。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由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张丽贩毒一案。本庭由本院审判员施潮权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钏兴来、谢姣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黄兆莹担任法庭记录。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龙倩、沈吉才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

张丽委托呈贡县雨花律师事务所周淞来、王小虎律师为被告人张丽辩护

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154条、第159条、第160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依照法定程序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张丽你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张丽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不申请。

一、法庭调查

审: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普文龙)宣读起诉书:

呈贡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呈检刑诉字【2011】1号

被告人一:张晋云,现年36岁,生于1975年5月13日,身份证号码5325291975332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云南省呈贡县人。本案前无任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2011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呈贡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呈贡县公安局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晋云、刘贤波、李国忠讯问笔录

2、王大林、王凤仙讯问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

4、尸检报告书

5、血样鉴定书

6、指纹鉴定书

7、电筒

8、电线

9、皮鞋

此致

呈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文龙

2011年9月3日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的第一阶段。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张丽你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了

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张:一致。

审:被告人张丽,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有意见?

张:没有。

审: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张:事发当晚在睡觉,应酬喝了点酒,眼睛不舒服,当晚1点多,接到电话说茶厂有小偷,就赶过去了。刘贤波李国忠已经将小偷抓住。我问他,他什么也不说,就用电筒打了他,也踢了几下,后来报警,警察说太晚了明天来。

审: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发问的吗?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普):在围墙,有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么?

张:没有。

公:在值班室那里呢?

张:用脚踢。

公:踢那里?

张:背部。

审:张丽的辩护人有什么要向被告发问的吗?

柏:小偷怎么被捆的?

张:手脚都捆着。

柏:精神状态?

张:眼睛不好,看不清。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的第二阶段法庭举证、质证。

审:首先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出示证据。(侦查立案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尸检报告、血样鉴定、指纹鉴定书)

审:被告人有什么意见吗?

张丽:对鉴定书无意见,但鉴定书指纹并不能证明我实施了暴力。

审:辩护人有意见吗?

没有。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出示吗?

公诉人:申请证人王大林出庭做证。

审:传证人杨思维到庭。

审:证人你的年龄是?

王:30岁。

审:民族?

王:汉族。

审:工作单位?

王:茶厂保卫科保卫。

审:有职务吗?

王:没有。

审:家庭住址呢?

王:吴家营

审:证人王大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

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王:听清楚了。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王大林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询问证人应遵循一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②禁止提示或诱导证人;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控辩双方是否听清楚以上规则?

公诉人:听清楚了。

张的辩护人:听清楚了。

审: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请你陈述一下你所了解的情况。

王:当王在值班室值班,一点多,有黑影从围墙翻入,以为是小偷,我就跑出去喊有小偷,但追出去没看到小偷,后来就回值班室了,过了一会,听到有声响,就出去看,看到他们抓了小偷,打电话给科长,科长来了,问小偷话,但是他什么都不说,科长就打了他几下,光线有点暗,没看清楚打了哪里,后来就报警了,科长说警察第二天才来,让我和妻子看守,第二天小偷就死了,科长让我把尸体太出去。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张:没有。

审:辩护人你们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刘的辩护人:值班室里应该光线很好,怎么会不明?

王:长时间没修,光线不好。

审:那么请证人王大林退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需要传唤出庭作证的?

公诉人:申请证人王凤仙出庭作证。

审:被告人张丽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张:不。

审:张丽的辩护人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张的辩护人:不。

二、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审: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普):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张晋云,现年36岁,生于1975年5月13日,身份证号码5325291975332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云南省呈贡县人。

被告人刘贤波,现年30岁,生于1981年6月8日,身份证号码532529188832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云南省官渡区人。

被告人李国忠,现年28岁,生于1983年9月7日,身份证号码5325291977732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云南省呈贡县人。

案由:故意伤害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张晋云、刘贤波、李国忠故意伤害一案,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157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且举出了各种证据,进行了质证,这些证据,属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且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张晋云、刘贤波、李国忠故意伤害一案的犯罪事实,有王大林、王凤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晋云、刘贤波、李国忠的讯问笔录,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更多证据请阅证据清单。

以上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当晚,被害人伙同其他几名小偷入厂盗窃,被值班员王大林发现,他大叫抓小偷,其他几名小偷都逃跑了,而准备翻墙逃跑的被害人被刘贤波拉了下来,随后赶来的李国忠踢了几下被害人的脚腕,之后他们两人将被害人用电线捆起并送往值班室,茶厂保卫科科长张晋云到了之后,问被害人叫什么名字,而被害人什么也不说,他便用电筒凿被害人的头部,并且踢了被害人,之后交于王大林看管王大林直到凌晨四点左右觉得外面一切正常才去睡觉,到早上七点多

时,他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了。这些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对被告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很明显,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应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考虑,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

公诉人:普文龙饶云川

2011年10月10日

审:下面由被告人做自行辩护,被告人张丽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张:首先受害人死亡的事实发生了,我自身是有问题,李国忠和刘贤波在之前也对其进行殴打,我打他不致其死亡。其次,小偷来行窃,我们也报警了,但他们太晚了不来,他们也有责任。

审:下面由被告人张丽委托的辩护人发言。

张的辩护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出于职务情节,我的当事人加害小偷之前,李国忠和刘贤波已加害过小偷,而且他的行为具有教育性质,是为了了解偷盗事实,且我的当事人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良好,望从轻处罚。

审:公诉人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公诉人(普):小偷没有回答问题就可以打吗?根据尸检报告是重器殴打致死,还有见义勇为就可以打小偷吗?公诉人(饶):踢打被害人不是职务行为,而且教育过当,造成被害人死亡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审:被告人张丽你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要讲吗?

张:小偷没事干吗?跑茶厂来干嘛?公安机因为晚了就不来有责任,小偷是王大林和王凤仙看守的,他们也有过错。

审:张丽的辩护人你有新的辩护意见要发表吗?。

张德辩护人:小偷本身有主观过错,作为保卫科科长,本身对茶厂有保护义务,对小偷打几下不至于致人死亡,它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有区别。

审:公诉人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公诉人(普):张晋云抓小偷是职务行为,但打小偷不是,小偷有过错,但不能一次为

由推脱罪责,不认识不可能打他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公诉人(饶):小偷进茶厂偷东西,罪不致死,但是他死了。保卫科有责任。

审:被告人张丽你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要讲吗?

张:李国忠和刘贤波确实打了小偷,我问他们,他说不打他,他会老实吗?

审:张丽的辩护人你有新的辩护意见要发表吗?。

张的辩护人:说小偷进入是保卫科的工作不到位,但是半夜也不可能派那么多人去保卫,人力物力有限。

三、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审:首先由被告人张丽做最后陈述。

张: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导致小偷死亡,我很抱歉,但我的行为不致小偷死亡。

休庭、评议、宣判

1、休庭、评议

审:当庭出示的证据,在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张丽带出法庭。(敲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

2、宣判

书:请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入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敲槌)现在继续开庭。

审:对被告人张丽吸毒贩毒一案,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在评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现在宣判。

书:请全体起立。

审: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结合案件情况,通过对证人证词的分析,被告人张晋云用手电筒,用脚踢被害人等行为,呈贡县人民检察

院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晋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可向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被告人张丽你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了。

审: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请旁听人员退庭。

审判长签名:李俊福

书记员签名:罗银存

证人签名:王大林、王凤仙

被告人签名:张晋云、刘贤波、李国忠

尊敬的审判长--王萍一案

中国政法大学 法庭论辩课结课考查 结案陈词 ——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学号: 2014301137 姓名:马永宏 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刘晓兵完成时间:2015年11月26日成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汉密尔顿先生的委托,作为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走访了相关单位,查阅了相关案件卷宗。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现谨慎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在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要求派尼科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这一诉求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理由中的事实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因此,原告作出的这种申诉应当予以撤销。 一、员工的时间观念影响公司经济效益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其目的就是为了盈利,然而一个员工多次迟到,这势必会影响到公司的实体经济效益。对于迟到这个事情,我有以下几点看法。首先,时间就是金钱。公司的利益跟生产时间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为了保证公司的效益,完成流水线上的配额工作,我想每个员工都应该是兢兢业业,分秒必争。其次,我想说迟到一次也许是可能,也许是意外,但是不设闹钟导致迟到十分钟并且迟到多次,这就是一个人有没有时间观念的问题了,那么,如果一个没有时间观念的人,我们怎么会放心把重要的工作安排给她,怎么放心让她工作在我们公司流水生产线上。我想说的是,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公司就像是一盘散沙,既然管理都成问题的话,那么效益从何谈起。第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职工的个人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的明确时长。但是,离开工作岗位太长,这样的员工我认为其不具有完成配额工作的能力,有句俗话说的好,在其位谋其政,一个员工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观念和积极的工作态度,我想这样的员工首先就是影响公司效率,也是个不称职的员工,社会上有许多的生存法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谁都懂,所以对于原告的这种由于自身原因影响公司经济效益,导致收到违纪行为意见的行为,纯属咎由自取。 二、原告认定被解雇的原因是拒绝了被告的追求 谁都会去欣赏美,谁也不会拒绝美。但是我想说的是,原告方以这样的理由申诉不觉得有所欠妥么?第一,虽然说被告对于试用期的员工最终是否录用具有裁决权。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原告与被告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署了三份违纪行为意见书,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并不是简简单单就能解雇一个人。况且被告在作出这样一个决定之前,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综合多方原因才敢下结论,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那样因为追求被拒绝而解雇一个人。 第二,对于原告说被我的当事人追求一事,本代理人觉得定义很模糊,什么叫追求?什么才算是追求,我的当事人是个美国人,那么他的社交礼仪也属于西方的礼仪,如果仅以临别给人一个传统的goodbye kiss就会被当作是追求,或者是按原告的诉求给予精神损失的补偿,那么会有多少西方人因为自己的不经意间的举动而受到惩罚,那么中西方的朋友是不是会在交流的时候会退避三舍呢。古人云:“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然而这样定义西方礼仪中的分别礼节,人与人之间是不是会因此产生隔阂,更别说会朋友之间会友谊地久天长,对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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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 日期:2006-12-18 点击:作者:杨志斌来源:《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 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规范量刑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英美法系国家,早在20世纪70 年代中叶就开始了量刑改革运动,在量刑理论上提倡均衡量刑论,在量刑方法上主张实施量刑统一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模式的量刑指南制度: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对这三种不同特点的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和借鉴,无疑对中国的量刑理论和量刑实践具有较大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美国模式——数量化量刑指南 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美国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1977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统一确定量刑法》,明尼苏达州、华盛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也相继制定了《量刑指南》,并建立了量刑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指辗刑工作。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量刑修正标准》。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犯罪控制综合法案》,在量刑改革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统一指导量刑。二是规定了许多要求法官强制执行的量刑规则。1987年11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这是一部较具特色的量刑指南法。该《指南》将美国联邦规定的罪行分为43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判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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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oracle索引基本分类

oracle索引基本分类法分类 逻辑上: Single column 单行索引 Concatenated 多行索引 Unique 唯一索引 NonUnique 非唯一索引 Function-based函数索引 Domain 域索引 物理上: Partitioned 分区索引 NonPartitioned 非分区索引 B-tree: Normal 正常型B树 Rever Key 反转型B树 Bitmap 位图索引 索引结构: B-tree: 适合与大量的增、删、改(OLTP); 不能用包含OR操作符的查询; 适合高基数的列(唯一值多) 典型的树状结构; 每个结点都是数据块; 大多都是物理上一层、两层或三层不定,逻辑上三层; 叶子块数据是排序的,从左向右递增; 在分支块和根块中放的是索引的范围; Bitmap: 适合与决策支持系统; 做UPDATE代价非常高; 非常适合OR操作符的查询; 基数比较少的时候才能建位图索引; 树型结构: 索引头 开始ROWID,结束ROWID(先列出索引的最大范围) BITMAP 每一个BIT对应着一个ROWID,它的值是1还是0,如果是1,表示着BIT 对应的ROWID有值; =============================================== ======================

Oracle的索引主要包含两类:BTree和位图索引。默认情况下大多使用Btree 索引,该索引就是通常所见唯一索引、聚簇索引等等,Btree用在OLTP,加快查询速度。位图索引是Oracle的比较引人注目的地方,其主要用在OLAP(联机数据分析)方面,也就是数据仓库方面用到,目的是在加快查询速度是,节省存储空间。通常情况下,索引都要耗费比较大的存储空间,位图采用了压缩技术实现磁盘空间缩减。Btree用在高基数(即列的数据相异度大),位图用在低基数列。位图索引的基本原理是在索引中使用位图而不是列值。通常在事实表和维表的键之间有很低的集的势(cardinality),使用位图索引,存储更为有效,与B*Tree 索引比较起来,只需要更少的存储空间,这样每次读取可以读到更多的记录,而且与B*Tree索引相比,位图索引将比较,连接和聚集都变成了位算术运算,大大减少了运行时间,从而得到性能上的极大的提升。 在Oracle中如何合理的使用位图索引?以下的几个事项应该考虑。 *如果要使用位图索引,初始化参数STAR_TRANSFORMATION_ENABLED 应该设置为TRUE. *优化模式应该是CBO。对于数据仓库的环境中,总是应该考虑使用CBO (COST-BASEDOPTIMIZER)。 *位图索引应该建立在每一个事实表的外键列上。(这只是一个一般的规则.) 此外,对于数据表中的cardinality如何客观的确定也是一个问题,一万条数据中只包含3个值的集和算是低的了,那么一亿条记录中包含3万条记录算不算低的呢?对于这样的情况,建议几行一下数据的模拟测试,一般来说,在数据仓库环境中,位图索引的性能要好于B*Tree索引。还要注意位图索引不是为OLTP 数据库设计的,不应该在OLTP数据库中大量的使用它,尤其是对那些有更新操作的表。 ==================================================================== ========== B*Tree索引 B*Tree索引是最常见的索引结构,默认建立的索引就是这种类型的索引。B*Tree索引在检索高基数数据列(高基数数据列是指该列有很多不同的值)时提供了最好的性能。当取出的行数占总行数比例较小时B-Tree索引比全表检索提供了更有效的方法。但当检查的范围超过表的10%时就不能提高取回数据的性能。B-Tree索引是基于二叉树的,由分支块(branch block)和叶块(leaf block)组成。在树结构中,位于最底层底块被称为叶块,包含每个被索引列的值和行所对应的rowid。在叶节点的上面是分支块,用来导航结构,包含了索引列(关键字)范围和另一索引块的地址,如图26-1所示。

审判长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1人 辩护人:1人 被告人:1人,被告人陈号,西城区中学初一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张东,西城区小学五年级学生。 证人:1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 法警:2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陈号: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 陈号: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陈号: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中信五洲(天津)工程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业洞察五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2) (一)管辖权的含义 (2)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2)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3)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提出形式 (3)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4) (一)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二)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五、总结 (4)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上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程序上的保护,进而对被告的实体的权利予以保护。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修改,论述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限制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程序上权利,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此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就裁定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赋予被告此项权利,是对被告的尊重,更加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实体权利,进而公正的审判案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一)管辖权的含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 1、英国法律构成。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不仅普通人无力查询了解,即使法官、律师使用起来也极为方便。为此,英国半个世纪以来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现在,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了解每年议会制定法律30~40部。议会立法的程序是:先由政府提出法律草案,经过下议院和上议院多次审议表决通过后,再经女王正式批准生效。而对成文法条款的理解,则由法院判例作出解释。两者互为交叉、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着英国社会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另外,英国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

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第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2

模拟法庭审判长串联词

审判长串联词 开庭阶段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请坐下。 书: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手机及传呼机; 5、不得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请被告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与住址。 审: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被:收到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王某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雨欣蒋兆烨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诗语成志鹏担任记录。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李某王某__担任辩护人的是许大政房安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如果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要求申请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王某,告知你的上述权利听清了吗?是否要求申请回避?被:—————————— 被告人最後陳述: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 被: 审:本案审理到此,和议庭评议后将做出宣判。休庭后被告人要阅看笔录,认为正确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5分钟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 (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7.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包括: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的大小;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8.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9.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并非全部属于中级法院,只有下列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7集—1287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7集—1287 【第1287号】 刘传林故意伤害案 ——对采用灌、泼硫酸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 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传林,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 月26日被逮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传林犯故意伤害罪,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传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传林故意伤害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事情是由被害人父亲引起。刘传林的辩护人另提出刘传林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传林与刘元生、刘元生的侄子刘某某均系湖南省永兴县油麻乡高城村老高城组村民。2015年5月,刘传林与刘元生因琐事在刘某某家发生打斗,刘传林受伤。后刘传林 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经村干部及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起意用硫酸泼洒刘某某的孩子。刘传林从他人处骗得硫酸后,将硫酸倒入平时用来喝茶的塑料水壶中,准备作案。同年8 月17日11时许,刘传林见刘某某的儿子刘甲(被害人,时年8岁)、女儿刘乙(被害人,殁年5岁)与其孙子在一起玩耍,便赶回家中拿出装有硫酸的塑料水壶,将刘甲、刘乙骗至村后山树木中偏僻处,强行给刘甲灌食硫酸,刘甲反抗,刘传林将刘甲按倒在地,将硫酸泼洒在刘甲脸上、身上。刘甲挣脱后跑回村中求救。刘传林又强行将硫酸灌入刘乙口中,并朝刘乙脸上、身上泼洒。作案后,刘传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刘甲、刘乙相继被送往医院抢救,刘甲经抢救脱险,刘乙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经鉴定,刘乙系被他人用强腐蚀性物质作用于体表和上消化道,致极重度烧伤,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刘甲头面部、胸部、双眼球被硫酸烧伤,现双眼无光感,容貌重度毁损,评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林采取强行灌食和泼洒硫酸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传林因刘某某没有及时劝阻其与其他人的厮打而迁怒于刘某某,继而用硫酸报复无辜被害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不悔罪,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干什么的 摘要:什么是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干什么的?临沂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欢迎阅读: 审判现场会出现很多人,比如法官,原告被告,律师等等、那么到底什么是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干什么的呢?厦门法律直通车小编为你做了详细解答,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在直通车】 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人员,俗称“法官”。审判人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3年9月2日修改)。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该法(修订本)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该法(修订本)还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案例吕升艺故意杀人案

案例: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8集) 2010年03月27日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浏览次数:130 【字体:↑大↓小】背景色:吕升艺故意杀人案--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升艺,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逮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升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5年8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吕升艺在阳江市实验中学路口附近搭乘被害人李良勇的出租车到江城区埠场镇山外西海边。当车行至江城区丹龙村路口时,由于走错路,双方发生争执,吕升艺即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朝李良勇胸部捅了两刀。此时,李良勇想用双手抢吕升艺的刀,吕又持刀朝李的腰部连捅三刀。见李不能反抗后,吕对李进行搜身,抢走诺基亚6108手机一部(价值700元),后搭乘过往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30分,李良勇被村民发现时已死亡。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升艺因小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在作案中又劫取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吕升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升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升艺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没有抢被害人的手机,原判定罪不当,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吕升艺在逃跑时顺手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原判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不当;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害人李良勇也有一定的过错;吕升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为:(1)吕升艺持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刺多刀致其死亡,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被告人吕升艺在杀害被害人之前没有劫取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其在杀害被害人后拿走被害人手机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该行为不构成抢劫罪;(3)本案被害人没有过错,上诉人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原判量刑适当。综上,建议对吕升艺的行为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理由以及二审开庭时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7年1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吕升艺仅因琐事手持利刃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猛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吕升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系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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