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房发[2008]164号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

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五、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8-12-16 阅读次数:1662

财务月末总结

财务月末总结 导读:范文财务月末总结 【篇一:财务月末工作总结】 在这一个月里,我们财务部的员工能够任劳任怨、齐心协力、尽职尽责的做好各项工作。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XX工作作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XX月顺利完成的工作: 1、以认真的态度积极参加西安市财政局集中所得税培训,做好财务软件记账及系统的维护。 2、及时准确的完成各月记账、结账和账务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市各类月度、季度、年终统计报表,按时向各部门报送。完成了税务申报与缴纳,以及往来银行间的业务和各种日常费用的缴纳。 3、对各类财务会计档案,进行了分类、装订、归档。 XX年学习方面和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

1、认真学习财经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2、通过报纸杂志、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加强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 3、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4、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XX月中仍然存在的不足: 尽管我们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必须看到工作存在的不足: 1、只干工作,不善于总结,所以有些工作费力气大,但与收效不成比例,事倍功半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后要逐步学习用科学的方法,

善总结、勤思考,逐步达到事半功倍的的效果。 2、忙于应付事务性工作多,深入探讨、思考、认认真真的研究条件及财务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少,工作有广度,没深度。 3、理论水平不高,当前社会财务会计知识和业务更新换代比较快,缺乏对新的业务知识和会计法规的系统学习,导致了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缺乏,影响来工作水平的提高。 XX月严格履行财务会计岗位职责,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1、善于总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不断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良好的工作机制。 2、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转变观念、完善自我,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篇二:公司财务出纳月末工作总结】 首先,在领导的帮助下我了解了出纳岗位的各种制度及其日常的工作流程。在同事们的指导和帮助下使我学到了很多工作中的知识,

西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 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 差必须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 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

费水平变动情况对标准进行调整。市级单位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 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市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市级单位人员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其余区(县)按照每人每天15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余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西安银行2011年度报告摘要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XI'AN CO.,L TD. 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目录 重要提示 (3) 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4) 第二节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4) 第三节股本结构及股东情况 (8)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10) 第五节董事会报告 (13) 第六节监事会报告 (29) 第七节重要事项 (30) 第八节财务报告 (32) 第九节备查文件目录 (32) 第十节附件 (32)

重要提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审议通过了本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4名,实到董事13名,1名董事委托出席。公司监事长及8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根据国内审计准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公司董事长王西省、行长郭军、财务部门负责人杨光、会计部门负责人魏群力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1.法定名称: 中文全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西安银行 英文全称:BANK OF XI'A N CO.,L TD. 英文简称:BANK OF XI'A N 2.法定代表人:王西省 3.注册及办公地址:中国陕西省西安市东四路35号 邮政编码:710005 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010060792.html, 4.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086-29-8743 9265 传真号码:0086-29-8743 9265 电子邮箱:xacb_db@https://www.360docs.net/doc/5010060792.html, 5.信息披露方式: 刊登于本公司互联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010060792.html, 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各分支机构营业大厅 6.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共开设1家分行(榆林分行);西安地区下辖10家区 域支行、11家直属支行,共113个营业网点,55家自助银行。 第二节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报告期主要利润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 151,639.72 净利润 110,728.70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的通知 (市建发〔2015〕8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西安延安榆林三市投资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把节能惠民的政策让广大困难群众受益,全面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协商决定, 2016年度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优先考虑与老旧社区改造结合

的项目,现广泛征集2016年度既有建筑自主改造项目,凡非财政拨款性质且未采取保温措施的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商场、影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单位,具有对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外墙、外门窗、屋面)三大部分进行自主实施节能改造意愿的请于12月30日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填写《西安市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同意后,将对实施自主改造的单位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市建发〔2011〕71号文件进行奖励。 联系人:市建委科技与节能处白军荣 联系电话:88668228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市财发[2008]567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8.06.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发[2008]567号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结合《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设立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形式。即:企业根据上市过程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上市费用的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开征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房发[2008]164号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 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五、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8-12-16 阅读次数:1662

西安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附件1: 西安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莲湖区人事局高陵县人事劳动局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高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共青团西安市委员会 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国家安全局 西安市委组织部中共西安市委党校 西安市委老干局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西安市档案局西安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日报社西安标准(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西安市计划发展委员会西安石油化工总厂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西安唐城医院 西安市教育局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黑河工程办公室 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农工商联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利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政协办公厅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安市交通局西安市委宣传部 西安市水务局西安市委统战部 西安市农业局西安市委政策研究室 西安市林业局西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西安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 西安市文化局西安市委老干局

西安市卫生局西安市委610办公室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体育局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西安市统计局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文物园林局西安市委党史研究室 西安市新闻出版局西安市档案馆 西安市粮食局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西安市工商局西安市审计局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安市外事办公室 西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西安市政府研究室 西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西安市信访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西安现代农业开发总公司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西安市工业联社西安市政府参事室 西安市建筑总公司西安市文史研究馆 西安市纺织总公司西安市地方志办公室 西安市物资总公司西安市社会科学院 西安市化工医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市贸易促进委员会 西安市轻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市地震局 西安市机械电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西安市妇女联合会 新城区人事局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碑林区人事局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灞桥区人事局西安市农工商联合公司 未央区人事局西安市民革 雁塔区人事局西安市民盟 阎良区人事局西安市民建 长安区人事局西安市民进 蓝田县人事劳动局西安市农工党 临潼区人事局西安市致公党 周至县人事劳动局西安市九三学社 户县人事劳动局西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发展战略)西安市工业发展基金

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0〕248号2010-4-8 浏览次数:212次 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10〕248号 发布日期:2010-04-08 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财政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经发局),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方式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工业强市战略”,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提升工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方式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西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主要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为我市工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1、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工业技术创新项目。 2、对有效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和经营者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布部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二、税务登记 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

务登记的纳税人,请于4月10日前持地税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三证合一登记证件)和已填写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确认及信息采集。纳税人可与主管国税或地税税务机关联系并领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也可登录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填写。 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三证合一证件)继续有效。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向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

西安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考核试卷

西安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考核试卷 内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及后续规定》 一、单选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计40分) J.下列对企业内部控制资金活动应用指引的范围说明,不正确的是( )。 A.投资活动管控 B.筹资活动管控 c.资金运营活动管控 D.资金分配活动管 控 2.注册会计师应当对( )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A.全面内部控制 B.公司层面内部控制 C.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D.财务报 告 3. 成本费用分析属于成本费用控制的( )。 A.事前控制 B.事中控制 C.事后控制 D.成本费用预算控制 4.企业对筹资项方案进行审批时,重点应当关注的是( )。 A.筹资的规模 B.筹资的成本 C.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D.股权筹资和债务筹资的结构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采购业务中的风险的是( )。 A.盲目采购或采购不及时,造成物品的超储积压或供应脱节和劳务的浪费 B.当企业认为采购价格合理情况下,批量采购,但该种物资可能出现跌价而引起采购风险 C.采购人员选择有回扣的供应商,这往往造成采购材料质量或价格出现问题,给单位经济利益带来损失 D.企业没有建立合格的存货验收入库制度,导致采购回来的商品积压造成损失 6.下列各项中,属于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风险是( )。 A.抵押制度不完善,可能导致抵押资产价值低估和资产流失 B.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等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贬值严重 C.《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D.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可能造成企业产品线老化、缺乏市场竞争力 7.下列不属于基本规范中“五个要素”的是( )。 A.风险评估 B.控制活动 C.内部环境 D.风险强化. 8.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通过内部报告形式传递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过程是 ( )。 A.部信息传递 B.内部交流 C.内部控制 D.内部沟通 9.在资金支付流程中,正确的流程是( )。 A.付申请一支付审批-办理支付 B.支付申请一支付复核一办理支付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xt43风帆,不挂在桅杆上,是一块无用的布;桅杆,不挂上风帆,是一根平常的柱;理想,不付诸行动是虚无缥缈的雾;行动,而没有理想,是徒走没有尽头的路。44成功的门往往虚掩着,只要你勇敢去推,它就会豁然洞开。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7〕161号 2007年12月4日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税收征管、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制定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应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

西安市科委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

西安市科委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市科发字[1984]第10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科委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4.12.06 【实施日期】1984.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文件 (市科发字〔1984〕第103号) 关于“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属各委、局(公司): 根据国家科委有关科研机构调整、整顿、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的决定》,并参照兄弟省市的有关经验,我们联合起草了《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为各部门指导科研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先在我市试行,以便总结经验,推动科研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送市科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 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促进科学技术更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我市科研体制改革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科研体制的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 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发展,要求科研机构端正科技指导思想,抓住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认真搞好科研体制的改革,使我市科研体制的改革同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加速经济建设步伐。 (二)对全市独立科研所必须进行整顿、调整和改革。 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根据各自的方向、特点和科研能力,有的可改组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大型企业的技术开发部或科研型企业,使科研更好地与生产结合,使科研机构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要抓紧调整科研所的领导班子,要按照“四化”要求大胆提拔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来担任科研所的各级领导,领导班子中,大专文化程度的要达到三分之二,所长一定要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专文化水平和科技管理知识,有较强的业务、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派,能联系群众,富有朝气,勇于创新的年富力强的人来担任。所长由群众推荐(或选举)、上级任命;付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批准任命。所长、付所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至五年,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者,群众和所党组织可随时向主管上级建议免职。 要整顿、调整科研机构的人员结构、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全所人员的百分之七十;有中试车间的科研所,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人员的百分之五十五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 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地税发〔2008〕121号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并通告如下: 一、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 1、城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临街两侧区域。 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一环路以内一等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含一环路临街两侧区域)。 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长安科技园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草滩生态园区、泾渭工业园区)、曲江新区、莲湖科技产业园所辖区域及与区内区外临街两侧区域,长安路临街两侧区域(南门至电视塔以北,不含电视塔);小寨东西路临街两侧区域(大雁塔十字以西至吉祥村十字以东);二环路以内一、二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二环路两侧临街区域)。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三环路临街两侧区域)、草滩生态园区、长安科技园及拓展区、浐灞生态园区集中治理区。 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本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所辖一、二、三、四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 2、环山公路沿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南区域。 二等地区:(12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北两公里范围内区域。 3、阎良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南地区)、阎良区经济开发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北地区;北屯、振兴、新兴街道办政府所在地;关山、武屯镇政府所在地 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一、二等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长安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韦曲镇、郭杜镇辖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王寺镇、引镇、滦镇、东大镇、太乙镇、杜曲镇、斗门镇、子午镇、细柳镇、王曲镇、鸣犊镇、马王镇、黄良乡、五台乡、五星乡、兴隆乡辖区 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灵沼乡、大兆乡、王莽乡、高桥乡、杨庄乡、魏寨乡、炮里乡辖区及其他地区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市财发[2008]12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08]123号)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附件: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市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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