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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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干部人事工作宣传,扩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政策法规的知晓度,现将干部人事工作政策法规知识整理摘要如下,供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参考。

(一)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问: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答:应当具备7项资格: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6.身体健康;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三)问: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

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问: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任职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五)问: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四权”?

答: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六)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哪些程序?

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七)问:民主推荐有哪几种形式?推荐结果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答: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此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八)问:哪些拟任人选应当公示?

答: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九)问: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十)问: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十一)问: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如何处理?

答: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二)问: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几年内不得提拔?

答:两年内不得提拔。

(十三)问: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并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十四)问: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什么范围,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五)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哪些?

答: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十六)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十七)问: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要坚决整治什么问题?

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十八)问: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对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答:注重从优秀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中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保持半数以上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领导工作经历的成员。注重从县、乡党政机关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到2012年,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到2015年,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一半以上;中央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和省级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

(十九)问:哪些部门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答: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二十一)问:追究责任主要包括哪几种方式?

答: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3.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4.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二十二)问: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哪些方面?

答: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十三)问: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

非组织活动的人员,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二十四)问:发现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时,应如何进行调查处理?

答:1.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2.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二十五)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由谁负责?

答: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二十六)问:“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二十七)问:“一报告两评议”何时进行?

答:“一报告两评议” 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

核结合进行。

(二十八)问:“一报告两评议”采取何种方式评议?

答:“一报告两评议”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二十九)问: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1.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2.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3.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4.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5.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三十)问:什么是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

答: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组织工作提出的:“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指示精神,经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委托国家统计局从2008年起每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干部群众对组织工作、组工干部形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程度,以及对组织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为什么不能炸鱼? 炸鱼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危害主要有:一是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二是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三是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四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为什么不能用药物毒鱼? 用药物毒鱼也是一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三是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四是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3、为什么不能用电捕鱼? 电力捕鱼是利用直流、交流或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在水中形成电场以驱集或击死、击昏鱼类,再配合其他渔具捕获鱼类,属于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其破坏性主要有:一是电力所到之处,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二是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三是电力捕鱼工具简陋,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炸鱼、毒鱼、电麻鱼的要负哪样的法律责任? 因为炸鱼、毒鱼、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针对炸鱼、毒鱼、电鱼日益猖獗的势头,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什么捕鱼人要办证?不办证有何风险? 从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需要出发,国家对捕捞业实行的是“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所以对从业者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必须

文山州人防知识竞赛答题

文山州人防知识竞赛答题 1、什么是人民防空? 答:人民防空简称人防,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存战争潜力的综合性活动。 2、对重要目标防护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伪装、变形、遮障、烟幕。 3、人民防空的方针是什么? 答: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4、人民防空的原则是什么? 答: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颁布的?何时实施的? 答: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6、人民防空经费的来源有哪些渠道? 答:有五个方面: (1)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 (2)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 (3)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 ; (4)平战结合收入; (5)其他收入。 7、学校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意义是什么? 答:增强国防观念,提高防护技能,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8、“三防”是什么? 答:是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进行防护的简称。 9、核武器的爆炸方式有哪两种? 答:有空爆、地爆。 10、我国的防空警报信号有哪三种? 答: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 11、化学武器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中毒途径多。②杀伤范围广。 ③作用时间长。④影响因素多。 12、毒剂的种类很多,按毒害作用分为哪六类? 答:①神经性毒剂②糜烂性毒剂③窒息性毒剂 ④全身中毒性毒剂⑤失能性毒剂⑥刺激性毒剂 13、什么是生物武器? 答:是生物战剂及其它器材构成的致以危害人畜健康的一种武器。 14、中国人民防空标志是由什么机关批准的?何时启用的? 答: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1999年5月1日起启用。 15、中国人防空标志中蓝色三角形和橙色背景表示的是什么? 答;表示为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确定的民防国际通用标志的主体,象征中国人民防空与国际民防的接轨。 16、中国人民防空标志中金黄色长城图形象征着什么? 答: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寓意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地下长城。 17、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是什么? 答:CCAD 18、什么是防空袭预案?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一关于农业法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

4)“科教兴农”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2009年村官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问: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问: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答: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问: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问:6、什么叫家庭承包? 答: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资料】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章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4.“科教兴农”的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二章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它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一: 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

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外来人员到乡(镇)村企业务工,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民进城打工,遇用人单位(老板)不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怎么办? 在农民蜂拥进城打工,劳务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老板),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与打工者签订劳务合同;而打工的农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还有什么权利给老板讲条件、要求老板订合同呢,那么是不是不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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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他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行为,而当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但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于何时实施? 答: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 答:该办法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什么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哪三个“有利于”?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5.我国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怎样的政策? 答: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6.国家对各民族语言实施怎样的政策? 答: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 7.在我国56个民族中,解放前后使用文字的民族各有多少种? 答:解放前在我国56个民族中,使用文字的民族有21个,文字24种。解放后,以汉语拼音为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基础,使我国各民族现行文字增加到40种。 8.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意义?

答: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语言文字是人们的交际工具,是信息的载体。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与交流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9.哪些特定对象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10.推广普通话的4个重点领域是什么? 答: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和公共服务行业。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 11.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在哪些范围? 答: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12.汉语文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应当注意什么? 答: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13.我国从哪一年起,全国报刊实行了横排横写? 答:1956年1月1日。 14.汉字形体演变的总趋势如何? 答:汉字形体演变的总趋势是由繁趋简 15.公共服务行业基本的服务用字是什么? 答: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16.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2016年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是公民。(×)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3、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与“儿童”都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4、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大人应当优先救护小学生(√) 5、强迫儿童乞讨,是一种犯罪行为。(√) 6、小明的听力有些障碍,学校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招收他。(×) 7、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8、父母可以为未成年订立婚约,但是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9、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10、孩子犯错了,大人有权利打他,因为是为了教育孩子。(×) 11、未成年人年龄还小,不享有隐私权。(×) 12、在公共场交谈时,千万不要将自己有效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些具体情况大声说出来,更不要轻易把家里的电话号码告诉陌生人。(√) 13、小明上小学四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太好,还经常违反纪律,家长认为他上学也不会有出息,还不如早跟着父母做生意。父母的想法是正确的。(×) 14、小明的父母要到外地打工,把小明委托给叔叔监护,这时叔叔就是小明的监护人了。(√) 15、我们到法院打官司时,只能委托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16、小明是河南人,他跟着父母来北京打工,小明可以在北京的学校上学。(√)

17、学校在使用学生照片时无需征得学生或家长的同意。(×) 18、小明上小学五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好,还经常违反纪律,老师认为他影响了全班的学习成绩,可以让其退学。(×) 19、教育部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各地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20、父母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但是可以让未成年人喝酒。(×) 21、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2、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 23、不能在QQ或聊天室中将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电话、住址、年龄、照片等资料,包括爸爸妈妈的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资料告诉网上的人。(√) 24、为了方便学生上网,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开设网吧。(×) 25、四年级的学生小明买彩票中了奖,彩票销售者可以向他支付中奖奖金。(×) 二、选择题(从四个选项中,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下列哪项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D ) A、言论 B、出版 C、集会 D、隐私权 2、我国法律规定不满( C)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3、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下列哪项不符合法律规 定?(B ) A、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B、婚生子女享有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消防知识问答(附答案)

消防知识问答(附答案) 1、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报警早、损失小。我国的火灾报警电话是(A) A、119 B、122 C、120 D、911 2、发生火灾后,如何正确报火警(B) A、讲清着火单位、详细地址、着火物质及火势大小 B、讲清着火单位、详细地址、着火物质及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困,留下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C、告知着火方位后迅速挂断电话,返回火场 3、单位发生火灾,你首先应(A) A、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通知单位消防负责人 B、先自行扑救,救不了时再报火警 C、只拨打单位内部报警电话,不拨打119火警电话 4、谎报火警是违法行为。谎报火警的,最高可以处(D)日拘留 A、3 B、5 C、8 D、10 5、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是否收取费用(D) A、收取成本费用 B、按照出动车辆数和扑救时间收费 C、对单位收费,对个人不收费 D、不收取任何费用 6、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电话(A),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举报 A、96119 B、12580 C、12315 D、10086 7、个人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A )处罚 A、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B、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C、劳动教养 8、发现消防通道被堵塞或封闭时,个人采取以下哪种行为最正确(B) A、带一伙人去强行破拆 B、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C、视而不见 9、遇到消防车执行灭火或抢险救援任务时,社会车辆及行人应当(A) A、靠边让行 B、穿插其中 C、超越消防车 10、抽烟时应该注意(A) A、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B、只要在床头或茶几上摆上烟灰缸,可以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C、烟头已经不冒烟了,可以把烟头扔在纸篓里 11、烟头中心温度可达(C),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发火灾。 A、100-200℃ B、200-300℃ C、700-800℃ 12、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以下哪类材料(A) A、聚氨酯泡沫 B、石膏板 C、复合木地板 13、购买烟花爆竹时,以下哪一项是正确的选择(C) A、购买便宜的 B、购买火焰大、响声大的 C、在正规销售点购买合格的产品 14、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正确的做法是(A) A、由大人看护,到指定的燃放地点燃放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答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答题 部门:姓名:得分: 一、?? 填空题(每题2分,共26分) 1、国家鼓励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在、晋级、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4、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按照 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利,也有的自由。 7、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的影响。 8、国家保护妇女的。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9、妇女的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的妇女和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10、任何单位均应根据,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11、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 1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天。 13、对和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4分) 1、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 3、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4、有些单位可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5、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 6、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的核心内容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 7、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 8、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不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9、女职工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天产假。 ( ) 10、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 1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12、因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 a、1992年10月1日 b、1992年4月3日 c、 2005年8月28日d 、2005年12月1日 2、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几章、共有多少条?( ) a 、九章b、六十一条 c 、六章 d 、五十四条 3、目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 ) a、改革开放和科教兴国 b、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 c、环境保护 d、一国两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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