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论文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罗东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

学习中心:云南思茅科技培训学校

学号:1010912423005

2011年8月

【内容摘要】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亟待解决以下六个问题: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理顺乡村关系,解决“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理顺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解决基层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组织动摇党的领导权威问题;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解决村民自治缺少经验和各地工作不平衡问题;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养差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解决村民自治的社会法治环境差问题。

【关键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民主政治问题对策

一、实现村民自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成果的具体体现。

2、实行村民自治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一环

经济发展、生活殷实、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主健全。“新农村”的“新”,就体现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实际上是以生产发展替代经济发展;以生活富裕替代生活殷实;以村容整洁替代社会和谐;以乡风文明替代文化繁荣;以管理民主替代民主健全。实际上是用农民的话语表达农村发展目标,从而使话语更朴实,目标更具体,度量更易行。再具体一点,新农村的新表现在:发展新产业、建设新社区、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建立新体制。可以说,这都是从统筹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政治文明角度,对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高度概括。

江泽民同志1998年7月在安徽考察工作时指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尤其村民自治更是农村政治体制的伟大创新。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的联系十分紧密。因此,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从实践中看,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失控村”,大多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相反,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可见,村集体经济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运作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搞好村民自治,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委会服务功能和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

三、引导农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转变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解决村民自治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促进“乡政村治”格局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化运行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它们构成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总格局。应当说,乡镇的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在最终归属和运作目的上是一致的,法律的规定也是清楚、明确的。村民委员会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村民自治也有利于乡镇的行政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生

矛盾,主要表现为“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两种倾向。所谓“过度自治化”,是指村民自治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村自治组织擅自作出不属于村自治范围的决定,或随意增加村民的非法定义务,违法限制村民的自由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乡镇政府布置的国家各项任务。所谓“附属行政化”,是指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乡镇政府仍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直接的下属行政组织,沿用传统的领导方法进行指挥管理,或继续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任免;或对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从目前的情况看,“过度自治化”的倾向在全国尚不普遍,但已出现了一些苗头和若干典型事例;“附属行政化”的倾向在一些地方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克服在村民自治问题上的这两种错误倾向,对乡村关系进行适当、有效的整合,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

政府主动推进是我国村民自治由自发兴起到规范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在乡村关系中,乡镇政府是主导方面。解决“乡政”与“村治”的矛盾,从乡镇政府方面说,主要是提高认识和改进方法问题。提高认识,就是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村委会的性质决定的。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因此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应也不有定为领导关系。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

当前,乡(镇)政府在指导村委会工作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1)、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尊重群众的民主意愿,不要委派村干部,也不要事先划框

子、定调子,要真正实行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保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威信高、群众信得过的人选到村委会领导岗位上来。当然,也要引导群众反对宗族主义、家族观念,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的操纵。(2)、指导村委会独立负责地开展群众自治工作,尊重村委会自治权利,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严禁把村委会当成乡(镇)政府的下级机关,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涉村委会自治权利的行使,要坚持村民的事情由全体村民民主讨论决定的原则,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疏导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压服的方法。(3)、乡(镇)政府的各工作部门不要把村委会当作下属机构,对某些需要村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当在法律规定它所承担的范围之内,并通过乡(镇)政府统一向村委会布置,再由村委会组织群众协助完成,各部门不要直接向村委会布置任务。(4)、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帮助、指导村委会自身建设,包括健全完善村委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制度、培训村委会干部、开展竞赛评比活动、帮助村委会协调与村党支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

第二,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教育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增强自治能力,引导农民学会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由于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村民的民主观念、主体意识不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能力都很有限;加上农村封建家族意识和宗法势力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村民委员会难以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不对乡(镇)政府产生依赖感;许多村民包括村干部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认为自治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甚至把村民自治同国家法律和乡政管理对立起来。因此,解决“乡政”与“村治”的矛盾,必须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教育、引导农民和村干部学会行使民主权利。

要教育、引导农民(包括村委会成员)正确认识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与乡(镇)行政管理、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伟大创造,因此,党领导村民自治是毫无疑义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并不矛盾,村民自治与乡(镇)行政管理也是统一的、一致的。行政管理不等于强迫命令;村民自治不等于不要行政管理。村导自治与国家法律也不矛盾。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治国的根本,是全体公民的行动准则,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成立的,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要教育、引导农民提高民主法制意识,学会行使民主权利。一要帮助农民学习和了解民主权利的内容。二要教育农民学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的方法,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决防止和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第三,国家政权建设工作部门(主要指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搞好典型示范,指导各地制定具体的乡村关系条例,推动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

修订后的《村组法》对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及各自权限只作了一般性规定,即乡政府有权指导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在乡政府指导下自主管理本村事务。但由于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在运作中难以有效衔接。所以,根据《村组法》原则,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政府和村委会各自的权限,是促使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的重要环节。为此,一些地方在贯彻《村组法》过程中,制定了有关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的规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解决基层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组织动摇党的领导权威问题,将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否协调和规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从理论和制度上看,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关系是明确和协调的。新修订的《村组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和职责及工作方式。但在实践中,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因为《村组法》只是明确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方式方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就目前看,二者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是:(1)有的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主要表现在操纵甚至非法干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委会工作中干预太多,使村民自治组织依法拥有的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力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和具体落实。(2)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甚至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发起挑战。(3)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限范围尚缺乏具体的界定,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不同于国家政治系统中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有自身的特点,更需要明确划分二者的权限范围。解决二者关系问题的对策思路是:在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一原则下,从制度上合理划分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范围,尤其要明确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所承担的“支持和保障”的责任及履行责任的方式,在制度化和操作性上保证二者关系的规范运作。如果说乡村关系中乡是主导方面的话,那么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则

是村党支部为主导方面。所以,在当前,尤其需要规范村党组织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就职责范围而言,村党组织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应尽力避免行政化倾向,摆脱具体事务。党组织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的把握,对其他村级组织建设的指导,对各类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由村民自己能够处理好的事情,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主处理,以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总之,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都要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村党支部书记可以兼任村委会主任,但必须经过依法直接选举才能当选;村党组织可以在村委会选举前对选举加以组织影响,但对合法选举结果必须予以承认;党组织拥有量大决策权,但应以党内民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不侵犯村民自治权为前提;对村党组织及其成员的失当行为,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促其改正。

五、以贯彻实施新的《村组法》为契机,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解决各地村民自治开展的不平衡问题,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因为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循序渐进的发展方针,村民自治实施10年来一直平稳推进,但各地情况很不平衡。从领导重视的程度到村民参与的程度,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次数到选举的规范化程度,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发挥作用的程度到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完备程度,各方面都存在着差距,很不平衡。这是客观的,甚至也是难免的。1998年11月,修订后的《村组法》结束了其10年试行的过程,在许多方面更加完善、成熟。因此,应以贯彻实施新的《村组法》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提高村民自治的规范化程度,树立新的典型,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

提高村民自治的规范化程度,就是要根据新的《村组法》的有关规定,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真正体现“村民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的原则精神。尤其要制定规范化的标准和规范化的程序。一句话,就是要提高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水平。

首先,要完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是基础。这方面的主要工作是:第一,按新的《村组法》要求,尽快成立中央政府层面的选举领导机构以协调和规范全国的民主选举,尤其要指导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依法成立专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尽快制定或修订符合《村组法》精神的具体选举办法。第三,为保证村民民主选举的参选率和规范化,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村组法》的学习、宣传,尤其要搞好选举动员,使村民充分认识《村组法》规定的直接民主选举的作用和意义,熟悉民主选举的规则和程序。第四,逐步规范选举程序和标准。根据新的《村组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标准应是: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合法。总之,规范化的民主选举不仅可以使村干部产生荣誉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也能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充分体现农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和自豪感。

其次,要完善村民议事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是实现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民议事的组织形式就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的基本功能就是民主讨论、民主商议和共同决定。各地在这方面已经创造出许多新鲜经验,包括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民主日”制度和村民例会制度等。

再次,要完善村民民主监督制度,尤其是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推行财务公开,“这是村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和民主管理的重要保障。修订后的《村组法》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尤其强调了财务公开的内容及公开的时间,但《村组法》只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原则要求、内容范围以及不及时实行村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法律责任,而关于村务公开的程序、方式及怎样保证公开的真实性等问题,规定不详。当然,这些具体问题是不能苛求于法律的,应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在这方面,河北省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制定了“五规范一满意”的村务公开标准,按照这个标准,群众对付委会的施政不再是“雾里看花”,真正做到了“让群众明白,保干部清白”,保证了村务公开真实有效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六、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包括村组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养差的问题,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的主体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实践,它的运作与村民主体的思想文化状况密切相关。思想文化主要包括文化知识和价值观念。文化知识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必要条件。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凡是在文化比较贫乏的地方,民主制度、民主观念、民主作风就很难树立,而偏执、独断、愚昧、盲从的现象容易流行。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中国农村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尚不高。目前,占全国人口1/4的文盲半文盲大多集中在乡村。农村改革后大量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和其他发达地区务工经商。这种状况必然影响农村一般村民参与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与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的状况相比,农民的思想价值观念对村民自治运作的影响更大。目前,农民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中有两种倾向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一是自私狭隘,政治冷漠,缺少对公共生活、公共利益的热

情和关注;二是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倾向,在追求个人利益时缺乏必要的契约与合作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威的关系。

现阶段关于村民自治的看法,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中国农村落后,不适宜搞村民自治;二是认为村民自治发展太慢,应加速推进。这两种看法均与对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和变量关系缺乏深入认识和分析相关。前者强调中国农村落后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农村的变化,这一变化要求和推动着村民自治的规范化运作。后者孤立地看待村民自治,没有看到村民自治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提高农民文化思想水平和民主素养,是保证村民自治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必要的前提。

七、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民主必须与法律化、制度化相匹配。

村民自治是全国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广泛实践,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在缺乏法制传统的农村社区推行,更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由于受长期的专制历史影响,中国农民非常缺乏民主经验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自治的民主权利。如果不强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将村民自治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就有可能出现前面说过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倾向,使农村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基层民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农村基层民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平稳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除了需要加快农村民主建设,打好法制建设基础,主要是认真贯彻执行《村组法》,实行农村基层直接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制度。此外,下面两项工作必不可少:一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在推进省、市、具有步骤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应有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

规划,对农村法制建设分阶段目标,制定明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稳步实施。制定明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稳步实施。对农村法制建设状况应有明确的评价指标,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二要切实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对农村干部,包括吃“皇粮”或受聘的乡镇干部、企业老板等负有管理职能的人来说,由于手上已经有了一定权力,主要还是要树立依法办事、恪守职责,接受监督的观念。要突出“义务本位,责任至上”,使他们认识到干部的行政权力和企业老板的管理权力是有限的,必须依法行使,并要接受人民监督。而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说,也包括农村的中小企业,固然要了解若干基本法律知识作为生活准则,但最根本的是要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充分了解做为公民享有的法定的权利,要敢于和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既要克服由于不知法而不会依法保护自己权利,又要防止一旦走投无路,就气急败坏地使用违法手段抗争而陷入违法。

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摘要: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创新。新形势下,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还存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律方面的制约因素,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政治;制约因素;分析 Analysis of the Restrictive Factors on Villagers′ Autonomy Abstract: Villager autonomy was that farmers directly performed their democratic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which was a grassroots democracy of administered their own affairs,practiced self-management,self-education,self-service. Chinese democracy was an important innovation in development. At present,in the process of villager autonomy also existed including economic,political,cultural,legal constraints,hinder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villager autonomy. Key words: the autonomy of villagers; democratic politics; restricting factors; analysis 村民自治始于20世80年代初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1] ”。村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保证,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在现实的实践中,村民自治还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出现村民自治愿望日益强烈与不能满足村民自治的现状构成了基层民主政治体制的一大悖论。 1 经济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发展水平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是政治发展的第一决定因素。村民自治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工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 内容摘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约有8亿的人口是农民,充分认识村民自治制度,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这对于解决矛盾,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村民自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形式,是人民的选择,是历史实践的产物。本文就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容、意义着手,浅层次的分析村民自治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并有针对性的对各个制约因素提出相应的发展途径。 关键词:村民自治、制约因素、发展途径

目录 一、绪论 (1)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1) (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意义 (1) (三)、民主选举 (2) (四)、民主决策 (3) (五)、民主管理 (4) (六)、民主监督 (4) 二、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现状 (5) (一)、取得的成就 (5) (二)、存在的问题 (5) 三、制约因素 (6) (一)、经济欠发达 (6) (二)、基层政府的干预 (7) (三)、村民民主意识淡薄 (8) (四)、村干部的素质不高 (9) 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途径 (10) (一)、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10) (二)、减少基层政府干预 (11) (三)、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 (12) (四)、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13) 结论 (14)

正文 一、绪论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政治,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村民自治制度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80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普遍推行于20世纪90年代。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通过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村民自治制度得到蓬勃发展。 (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意义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找到的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推动力。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有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先富带动后福,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缩小贫富差距。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

××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届村委员会第次村民会议年月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讨论决定乡统筹,村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及宅基地使用方案。

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摘要:村民自治是国家与农村社会进行互动的一个主要形式,它们之间互动的状况如何。将关系到国家对新农村建设能否合理调控。文章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中的问题。尝试性地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以期促使村民自治能更好地良性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民主建设;法律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3-0053-03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生活在一定区域中并获得这一区域相应身份的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渠道的形式,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对本区域的村庄社区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依法进行管理、参与的群众性自治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1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几经曲折。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实行的是行政村体制。20世纪5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在农村占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结束了人民公社体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进而农民主意识增强,日益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诞生了。特别是自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农村村民自治逐步深化,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村级事务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4项民主权利与民主制度的实践,逐渐认识了现代民主运作的基本制度及基本技术、基本程序,民主管理能力大大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锻炼和提高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可以这样说,搞好农村村民自治,就等于办好了中国大部分农民的民主培训班。农村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社会民主的发展,进而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社会民

2019年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亟待解决以下六个问题:大力发展农村集 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理顺乡村关系,解决“过度自治化” 和“附属行政化”问题;理顺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解决基层党组 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组织动摇党的领导权威问题;深入开展村 民自治示范活动,解决村民自治缺少经验和各地工作不平衡问题;大力发展农 村文化教育,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养差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解 决村民自治的社会法治环境差问题。 【关 键 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民主政治/问题/对策 ***同志 1998 年 7 月在安徽考察工作时指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 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尤其村民自治更是农村政治体 制的伟大创新。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 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本文从 以下六个方面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b5E2RGbCAP 一、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 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 和凝聚力 p1EanqFDPw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的联系十分紧密。因此,集体经 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

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 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 的社会服务。DXDiTa9E3d 从实践中看,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 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 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 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失控村”,大多 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相反,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 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 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 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可见,村集体经济成为制约村民自 治运作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搞好村民自治,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 济,增强村委会服务功能和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RTCrpUDGiT 二、引导农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转变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解决村民 自治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促进“乡政村治”格局的长 期稳定和规范化运行 5PCzVD7HxA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政府的行政管 理权和村民自治权,它们构成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社会“乡政村治” 的总格局。应当说,乡镇的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在最终归属和运作目的上 是一致的,法律的规定也是清楚、明确的。村民委员会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 与帮助;村民自治也有利于乡镇的行政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 生矛盾,主要表现为“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两种倾向。所谓“过度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村务公开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村务公开问题与对策 李丹 内容摘要: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还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向前迈进。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规范配套;加大对村民的民主意识的培养和强化;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疏通信访渠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推行村务公开,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关键词:村民自治,完善制度,村务分开,民主管理 引言 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近一年来,我走访了绥德县四十多个村子,深入田间地头,走进农家小院,走访了近百名普通村民和部分村干部,认识到绥德县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层面。一是促进了绥德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向前迈进。 1、什么是村民自治 就目前来说,“村民自治”在学术界尚无一致定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认为,“村民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则认为“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民政部的解释则认为“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实现自己的事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学者韩永廷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广大农民继家庭联户承包责任制之后,冲破旧体制的束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造”。诸如此类的定义不胜枚举,多种概念解释本身就说明了现实村民自治实践内容及过程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众多的解释一致的概念取向是: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依法行使自治权,

街道村民自治实施方案_计划方案.doc

三、任务要求 (一)健全村民自治机构。试点村要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生专干任副组长,育龄妇女、党员及群众代表为成员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健全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调整配齐村计生专干和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 (二)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公约。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下简称《章程》和《公约》),《章程》要对村民生育与节育、奖励与惩罚以及流动人口生育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村民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和违反政策生育处罚条款,《公约》要体现注重村民参与、注重进家入户、注重运用落实。《章程》和《公约》草案要向全村公布,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正式文本,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正式文本印发张贴到户,使其真正

成为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试点村要自主地开展各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教育村民自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三)建立民主决策计划生育制度。建立民主决策计划生育制度。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干报酬待遇等设计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村计划生育专干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真正体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完善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开展计划生育民主评议是加强计划生育民主监督的体现。各试点村要围绕”六评六看”,即:一评思想组织落实,看目标管理是否达标,二评计生依法行政,看民主特色是否体现,三评优质服务水平,看群众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四评活动服务情况,看协会组织”三自”作用是否真正发挥,五评流动人口工作,看属地管理服务效果,六评干部德、

新时代背景下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016712997.html, 新时代背景下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作者:胡玉国 来源:《乡村科技》2018年第36期 [摘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稳定、提高农民民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外部行政干预过多、村民民主意识不强和自治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本文从理顺乡、村关系,提高村民素质和强化人才保障方面阐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关键词] 新时代;村民自治;问题;思路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8)36-14-2 村级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而村民自治是村级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1 村民自治的意义 1.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经济是整个国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根基,要想激发农村内部的发展动力,必须构建与之相匹配的乡村治理模式[1]。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村民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直接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生产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村民直接参与管理,改变了过去生产靠计划、分配靠集体的经济模式。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需求,發展农业产业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1.2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诚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如征地赔偿、环境污染、土地确权等,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导致村民产生过激言行,乃至集体上访、游行,影响农村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一旦出现矛盾纠纷,村委会首先当起“和事佬”,出面调解。通过自治管理,基本做到纠纷不出村、上访不出镇,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1.3 提高村民民主觉悟

由乡土中国引发的对村民自治的思考

由《乡土中国》引发的对村民自治的思考 摘要:社会权力结构是费孝通老师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重要概念, 对于解释现今的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现象有很大的启示作用。结合现今农村的实际,我认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应当谨慎采取“横暴权力”的形式进行管理,积极运用“同意权力”来提高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重视运用“教化权力”来保持淳朴的民风,抓住时机运用“时势权力”为村民自治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村民自治,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时势权力 费孝通老师在《乡土中国》的前言和后记中指出本书旨在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回答自己提出的“作为中国基层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村民自治则是继传统的“双轨政治”模式和人民公社体制之后又一种全新的乡村管理模式,主要由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来带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读完《乡土中国》后,我发现费老师对乡土社会的分析可以很好的解释现在村民自治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如何完善村民村治有很大的启示,因此决定从社会权力结构的角度,来谈一点自己的思考。 一、横暴权力 这种权力是“从社会冲突方面着眼,表现在社会不同团体或阶层间主从的形态里。在上的是握有权力的,他们利用权力去支配在下的,发号施令,以他们的意志去驱使被支配者的行动”。① 在农业社会中,由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十分有限,剩余不多,因而发生在农民和村委会之间的横暴权力也很有限。但在国家允许土地征用后,有些村委会非法征地的行为则是很明显的在滥用横暴权力,破坏乡村的和谐。据《人民日报》2004年7月26日报道:“在广东省茂化(茂名至化州)公路东方红村委会大北国村路段旁,两年前曾是一片长势良好的水稻田。现在,这其中的30亩地上,出现了一座工厂、几栋办公楼和几处宅基地。”但村民却并未见到政府公告和征地批文,更未获得任何补偿。本来就十分拮据的生活如今更是雪上加霜。村民们也曾想过上访,但村委会主要干部吹嘘,告到化州、茂名都不怕,没人敢动他们。村委干部以自身的意志驱使村民,使村民的利益遭到粗暴地侵犯,但村民却只能忍气吞声,由此结下村民和村委会间的积怨,从内部使村民自治难以顺利进行。 横暴权力不仅表现在村庄内部,在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也很常见。“乡镇政府在表面上不干预村内事务,可是仍然对村干部发号施令,在村民自治已经推行了十年的时候,有的乡政府居然还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干部”,②这种做法从外部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不利于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也不利于乡村的长治久安。2008年5月21日,湖南在线新闻网站接到投诉:“3月28号这天下午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江苏文艺出版社,第64页 ②程同顺,赵银红《乡村管理模式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期刊网)

某村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

某村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系统、规范的深入开展,结合冯湾村实际,特制定《榆中县**乡冯湾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 一、基本情况 **乡冯湾村位于兰州市以东16公里,全村有李家庄、冯家湾两个自然村,总户数705户,总人口2986人,全村共有劳动力1723人,总耕地面积3000亩。海拔1600米,年均气温9℃,降水量为360 mm,无霜期148天左右。冯湾村毗邻312国道,东金公路、兰宜公路邻村而过,陇海铁路横贯中部,邻近有桑园子和骆驼巷两个火车站,交通十分便利,村内主干道全部拓宽、铺砂、大部分已硬化。水、电配套成网,用电户、安全饮用水普及率达到100%。通讯条件优越,信息网络健全,电信、互联网均与国内国际联通,电话入户率80%,地表水资源极为丰富,三电上水工程经过该村,构成完善的农田水利网络,全村现有机井6眼。建成标准化小学一所,适龄儿童入学率100%,村民享受初级医疗保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100%。 近年来,冯湾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始终牢记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开拓进取,工作扎实,作风民主,在带领全村人民改善基础条件、发展支柱产业、脱贫致富奔小康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被县、乡评为“双文明村”、“‘五好’村党支部”等光荣称号,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干群关系融洽。广大农民群众苦干精神强,村风正,民风顺,观念新,思路活,信息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心大,信心足。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农村工作,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参与性,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以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文明村创建为切入点,以新住宅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和基层班子建设为重点,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村环境、提高文明程度,全面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基本原则 坚持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原则。新农村建设必须强化产业发展基础,围绕区域资源特色,突出发展生态产业,形

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来源:《前沿》2005年第三期时间: 2011-11-16 21:40 现行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和大环境的问题。 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运作存在什么问题 ?应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接。《村组法》第 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 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 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些规范只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并未明确规定其在政务方面对乡级政府负责; 同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以及村委会对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均不够明确,这样,现实中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很容易被扭曲。在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把村委会视同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变“指导”为事实上的“领导”。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力求使“自己人”当选; 通过村党支部事实上“领导”而非“指导”村委会; 通过行政命令和资源优势,实现对村委会的控制; 一些乡镇还借助于“村财乡管”来加强对村委会的控制,也有一些村委会从本村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甚至力求摆脱乡镇政府“指导”,出现了所谓村委会“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2、现行制度设计中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明,使二者的冲突时有发生。《村组法》第 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 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里,党的核心作用是什么并未细说,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否在党的领导下亦未言明。1999年初,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 9条规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由村党支部“讨论决定”。而第 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委会执行的八项事宜,却也都是关于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西门无恨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运作,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阔步发展,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使村民自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民主自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无须讳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规范上显得空泛。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权。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报告

自 考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村民自治的制约因 素分析 作者 专 业 名 称 行政管理学 准 考 证 号 指 导 教 师

2016 年 10月26 日

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摘要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人民自治的制度,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村民自治的核心容是“四个”,即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选举、村级决策、村级管理和村级监督。村民自治是中国农发展之路的创造性实践,它有利于广大村民参与和自己利益密切联系的政治生活,有利于在中国农村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并塑造具有积极政治参与意识和认同感的现代公民。村民自治制度从创建到现在出现、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目录 一、村民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深化 (5) (一)村民对自治的定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5) (二)村民对自治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 (6) (三)村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加强 (6) 二、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因素 (6) (一)经济水平的制约 (6) (二)文化水平的制约 (7) (三)法律因素的制约 (8) (四)在机制的制约 (9) (五)村官腐败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10) (六)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11) 三、促进村民自治发展的探讨 (11) (一)提高村干部管理水平 (11) (二)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12) (三)完善、普及关于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 (13) (四)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 (13) 四、参考文献 (14) 五、结束语 (15)

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荣启涵 【摘要】民主是人类社会有识之士们多年来所追求的一种精神,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我国也在始终努力建设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实行二十余年以来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基层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长期存在的种种质疑,本文将从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出发,直面存在不足的同时,通过理论和现实的因素来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政治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意义。 【关键词】政治民主村民自治合理性可行性 【正文】 从20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特殊的转型时期,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全面铺开。在农村这个广袤的领域里,乡村社会结构也开始了适时的转变,经济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了原有的农业合作社,政治上则体现为农村村民自治的展开。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再次吸引了我们对该项制度做一新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建立算起,经历了三十年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以说这种从农村开始的民主实践是史无前例的,以中国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条件来看更是充满挑战的尝试。但随着这一制度推行的深入,出现的问题和阻碍也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从开始到现在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质疑始终存在着。有观点认为,这种村民自治的实践违背了民主发展的规律,本应由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城镇来完成的先决实验,在中国却交给了“农民”这一最不具备民主素养的阶层。更有人认为,村民

自治是理论上的怪胎、政治上的浪漫、实践上的错误和形式上的欺骗;还有不少人士对村民自治的实践成效及其生命力持怀疑的态度。 [①] 因此,基于笔者2009年冬季对山东济南万德镇部分乡村的调查出发,本文将根据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通过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意义。 二、问题分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村民自治制度被设计成为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按照四个民主原则进行运作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度。 马克斯?韦伯曾指出,直接民主需要的条件有四:一是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其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二是这些成员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差异;三是行政功能应该比较简单和稳定;四是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 [②] 对比我国乡村现实条件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有着范围小而固定、人员熟悉、从事职业近似和管辖事务易于明确的条件。在这种环境中开展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农村政治改革,引发的波动相对较少,借助于政府的推动更有可能取得所期望的效果。 按照西方民主制度发展的规律和经验,“民主政治是传统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的需要,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 但是,这并不妨碍在中国选择乡村作为直接民主政治的开始。事实上,民主对文化素质和社会环境发育程度的需求是应然的而非必然。“应该具备的条件”给出的仅仅是理论上的最优选择,并不能完全替代实际情况下的判断。 今天的中国农村已经得到极大发展,但经济水平依然较低,不能忽略很多地区农民依然要为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一系列开支而奔忙,所以农民对经济利益的关注远大于政治利益的热情。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就会发现这正是乡村民主发

村民自治工作计划

西江村2012年计生村民自治工作计划 2011年度的计生村民自治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全村各组织的通力配合下,经全村干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使2012年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能够顺利地开展,进一步开创新的工作局面,现拟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要求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等计生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三个“目标管理责任状”,全面落实好市乡的各项工作部署,以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三不变”、“三为主”、“三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依法管理、村(居)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将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着重在服务体系、利益导向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不断改革和探索,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和参与率。把全面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与建设“小康村”、“文明村”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出一条村级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路子,努力实现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新突破,提高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圆满地完成乡党委、乡政府下达给我村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确保计划生育率为100%,各季度重检率为98%以上,普检率达

96%以上,手术及时率达90%以上,出生缺陷干预率达90%以上,生殖道健康普查率达85%以上,杜绝计划外生育和大月份引产,完成“三结合”帮扶任务,力争超额完成社抚费征收任务,切实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对计生工作的参与率,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全面创建合格村。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开展与落实,确保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一法三规二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 一是以人口学校为主要阵地,坚持办好“五期教育”培训班,深入开展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科普知识的教育;二是利用广播的形式,将各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三优五期”等知识制成录音带,深入各村、组播放,宣传到户到人;三是印制宣传单、宣传品发放到户;四是利用各计生工作员进村入户的机会,因势利导,帮助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五是发挥计生宣传专栏的作用,及时公布和公开各种计生政策、办事办证程序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使群众得到教育;六是充分调动村级计生协会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协会活动,采取亲帮亲、邻帮邻的形式,帮助群众转变陈旧的婚育观念。通过各种宣传,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促进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从而推动整体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大对村组干部队伍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力度,提高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理论政策水平、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培养出一支爱岗敬业、思想好、作风好、懂业务、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队伍。同时,以调动广大村组干部主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吴中电大 10秋行政管理(本科)范镇南 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苏州市吴中区村民自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点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来。苏州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实现基层民主,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也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吴中区村民自治的进程,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否则吴中区村民自治就不能深入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精神,把人本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因此村民的自尊、自爱、自由也应该做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方面,在村民自治的研究中被充分重视。在本文中,采用白钢和赵秀玲对村民自治所做的界定。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村级协商民主制度创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激发农民的参与意识与积极性,提升其协商 能力,从而提高村民自我管理的能力。在村级协商民主实践中,有的村民参与意愿不足, 有的只对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有参与热情,有的主观认为协商只是走形式。由于缺 乏协商技能,村民发言无序、非理性和情绪化现象也比较突出。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 接受村民监督。 学员学籍档案是参加汽车驾驶培训的学员信息,主要包括《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学员登记表》、《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二)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 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工作上,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来警 醒自己,踏实进取认真谨慎,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吃苦在前、 享乐在后和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党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树立大局意识、 服务意识、使命意识,努力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在每个细节中;以改进 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为目标,积极努力,较好地完成 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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