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办法-湖南发改委-湖南人民

附件:

湖南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办法

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全省产业园区加快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产业园区在振兴实体经济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规定和新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及报送制度,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产业园区发展质量、效率、动力三大变革,不断提升产业园区核心竞争力,为全省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经国家核准公告或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面积。

三、评价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综合评价的指挥棒

作用,坚持总量、质量、效益、增长相统一,既全面客观反映产业园区发展现状与趋势,又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亩产论英雄”为核心导向,引导产业园区发展更加突出亩均效益、产业发展、创新能力、生态环保等方面建设。

(二)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设置力求适用性、标准化、易操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与我省现有的产业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及报送制度相衔接。评价方法力求公开、公平、公正,以科学的评价统计理论和模型为基础,结合实地核查、部门联审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具有公信度和权威性。

(三)差异性原则。实行分级分类评价,根据产业园区发展的规模、阶段将全省产业园区划分为国家级与省级产业园区;根据产业园区类型将全省产业园区划分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其中省级产业园区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又分为重点开发区产业园区和限制开发区产业园区。对不同级类产业园区相应指标赋予不同权重进行评价。

四、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由发展质量、发展实效、发展动力、资源环境、园区管理五个部分构成,五个部分下设30项指标(含7项加分指标)。其中:

(一)发展质量类7项指标。包括单位土地面积生产总值、单位面积税收产出强度、单位面积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园

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数、主导产业集聚度、工业集中度、全员劳动生产率7项指标,主要考核产业园区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发展实效类9项指标。由园区生产总值及增速、税收总额及增速、工业增加值及增速、期末从业人员及增速、产业投资及增速、进出口额及增速6个定量指标和新引进重大项目数、新引进500强项目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及增速3个加分指标构成,考核园区产业建设和经济发展成效。

(三)发展动力类9项指标。包括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及增速、实际利用省外境内资金金额及增速、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研发经费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专利授权数增速、高新技术企业数7个定量指标和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数、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数2个加分指标,对园区创新开放情况进行评价,引导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

(四)资源环境类3项指标。主要考核园区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污水集中处理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率三项指标,评价园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引导产业园区绿色发展。

(五)园区管理类2项指标。主要考核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情况和园区投资环境优化情况,以加分项指标评价,鼓励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发展路径,提高园区管理服务水平。

五、计算方法

可量化指标标准权重100分,定性指标最高15分。各指标

得分之和扣除减分项的结果为园区最终得分。

(一)可量化指标。按各指标数据特征以及客观评价需要对各指标设置标准值,各项指标得分权重为指标体系表中对应权重,某园区的某项指标得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单项指标:单项指标得分=(园区实际值/标准值)×指标权重;单项指标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得分权重的200%。

综合指标:即综合考量同一对象总量与增速的指标,分别按单项指标计算该指标总量和增速得分,再分别按0.4和0.6系数加权得到综合得分系数,最后以综合得分系数乘以该指标权重得到该项指标得分。

总得分:总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二)加分事项:为保证评价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对以下考核事项设置加分项。加分项由相关部门提供或考核对象填报并附证明材料。

发展实效类加分指标。新引进重大项目数:每引进并签约落地一个重大项目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5分,与新引进500强项目个数不重复加分;新引进500强项目数:每引进并签约落地一个世界500强项目加0.5分,一个中国500强项目加0.35分,一个民营500强项目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5分,与新引进重大项目数不重复加分。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及增速。年度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数或增速位于全省前15位的园区,加0.5分;年度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数或增速位于全省前16—30

位的园区,加0.3分。

发展动力类加分指标。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数:每新增1家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5分;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数:每新增1家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5分。

园区管理类加分指标。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情况:承担省级及以上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示范的,每项加0.2分,最高不超过2.5分;园区投资环境优化情况:投资环境优化成效突出,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表彰的,每项加0.2分,最高不超过2.5分。

(三)扣分事项:考核期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环境事故(Ⅲ级)的扣2分,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扣5分;因环境问题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扣2分,未做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的扣5分,因环境问题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区域限批的扣5分;考核期内发生违规涉及规划建设、土地问题并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督察的扣2分;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扣2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中综合分值低于80分的扣1分;考核期内统计报送工作不按要求开展的扣2分,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扣5分。考核期内出现上述扣5分事项的产业园区,不参加年度评先评优。

六、评价结果

(一)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运行情况,分别对各类产业园

区及综合保税区进行排名,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直相关部门、园区所在地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

(二)综合评价在总排名前5位的国家级园区、前5位的省级园区和长株潭地区前3位、洞庭湖地区前3位、湘南地区前3位、大湘西地区前3位以及总排名进入全省前35%的各市州第1位的省级园区评为先进园区(不重复计算)。省直相关部门对先进园区在建设用地、资金扶持、招商推介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申报国家级园区必须是上年度评价为先进的园区。

(三)对综合评价存在扣5分的事项以及综合评价排名后10位的产业园区,由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约谈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对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后3位的产业园区,按照《湖南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工作由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法定数据,组织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综合评价组,每年评价一次。

(二)各园区要按照全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及报送制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综合评价的原始数据,并通过统计系统进行网上报送。特别是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可靠性。园区因自身原因发生未上

报、上报不及时、未按要求上报等情况,相关指标数据一律不得分。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抽查方式或根据举报予以核查,一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给予降级评价,并予以通报。

(三)各有关部门、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安排必要经费和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园区综合评价工作。

附件:1、湖南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2、指标解释

3、产业园区可量化指标评价参考标准值

附件1:

湖南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不含综合保税区)

附件2:

指标解释

1、单位土地面积生产总值:报告期内园区已开发土地单位面积生产总值。

2、单位面积税收产出强度:报告期内园区企业税收总额与园区已开发用地面积之比。

3、单位面积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报告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园区已开发工业用地面积之比。

4、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数:报告期内经省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以及综合评价办法确认的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指数。

5、主导产业集聚度:报告期内园区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三的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与技工贸总收入之比,园区主导产业参考“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中所列目录填报的主导产业。

6、工业集中度:报告期内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与所在县(市、区)规模工业增加值之比。

7、全员劳动生产率:报告期内园区增加值与年平均职工人数之比。年平均职工人数是指园区内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8、园区生产总值及增速:综合指标,按综合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计算得分。园区生产总值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园区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园区生产总值增速为报告期内园区生产总值增量与基期量之比。

9、税收总额及增速:综合指标,按综合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计算得分。税收总额指园区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实际上交的各项税金总和。税收总额增速为报告期内园区税收增长量与基期量之比。

10、工业增加值及增速:综合指标,按综合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计算得分。工业增加值指园区全部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园区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再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园区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增速为报告期内园区工业增加值增量与基期量之比。

11、期末从业人员及增速:综合指标,按综合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计算得分。期末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产业园区内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不包括以下4类人员:(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4)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其增速为报告期末园区新增加从业人数与上年度从业人数之比。

12、产业投资及增速:综合指标,按综合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计算得分。产业投资是指产业项目投资,主要包括现代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大领域。其中:(1)现代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等5大行业。(2)工业。包括采矿业7大行业,制造业31大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大行业。(3)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生态环保、机电修理、职业教育、旅游、健康养老、文体娱乐等行业。产业投资增速指报告期内产业投资增量与基期产业投资之比。

13、进出口额及增速:综合指标,按综合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计算得分。进出口额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海关实际进出我国国境(含港澳台地区)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其增速为报告期内园区进出口额增量与基期量之比。

14、新引进重大项目数:报告期内园区引进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数。

15、新引进500强项目数:报告期内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者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个数。

16、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及增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千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其增速为

报告期内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增量与基期量之比。

17、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及增速:综合指标,按综合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计算得分。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报告期内园区批准的合同利用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其增速为报告期内园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增量与基期量之比。

18、实际利用省外境内资金额及增速:综合指标,按综合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计算得分。实际利用省外境内资金为报告期内签定的合同内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即省外境内投资者根据签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包括省外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实施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之内各市、州间互相投资的资金及国家拨款。其增速为报告期内园区实际利用省外境内资金额增量与基期量之比。

19、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报告期内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量与基期量之比。

20、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报告期内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之比。

21、研发经费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报告期内园区用于开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实际投入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22、专利授权数增速:报告期内园区内由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件数增加数与基期量之比。

23、高新技术企业数:报告期内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的数量。

24、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数:报告期末园区拥有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发改、经信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等研发机构的总和。

25、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数:报告期末园区内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的总和。

26、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是衡量工业能耗水平的综合指标。具体的计算方法: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规模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规模工业增加值(万元),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为本年规模工业企业综合能耗与上年规模工业企业综合能耗的增减率。

27、污水集中处理率:报告期内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园区经过集中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比重。

28、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率:指报告期内园区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与基准年排放数量的比例。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计算公式为: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基准年排放量×100%。

附件3:

产业园区可量化指标评价参考标准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