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羡余”看北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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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 【原刊期号】199704 【作 者】高聪明(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

北宋结束了中唐以来的分裂割据局面,实现了辖区内行政、军政、财政的统一。就其中的财政方面而言,三司作为中央一级的最高财政管理机构,对地方财政的管理大大加强,改变了唐后期以来地方节度使擅财的弊端,因而也就有了这样的说法:“朝廷自克平诸国,财力雄富,然聚兵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财用悉出于三司,故费浸多。”〔1 〕这种说法表明了宋代财政的高度统一,它给人的印象是三司成了唯一的理财部门,地方无财政。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不仅宋代根本没有存在过,而且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事实上,宋代的财政实践中,既有统一,也有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划分十分明确。就整个宋代来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存在前后变化,不仅北宋与南宋有很大差别,就是北宋各个时期也有所不同。关于南宋的情况,拙作《论南宋财政岁入及其与北宋岁入之差异》(《河北学刊》1996年第1 期)已有所论及,本文则希望通过北宋时期地方向中央进“羡余”这一事实,对北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行考察。



“羡余”一词在宋代史籍中较常见,其表面的意思是多余、剩余,但在不同的地方所指不同,一是仓场“羡余”,即仓场实有钱物比应有之数多,如“先是,京畿每岁受纳民户税帛,皆别置场,命官与司隶参军分掌其事,事毕有羡余悉与京府官均分,亦有缘此多取于民者”〔2〕。“(吴)守则监左藏库,(范)讽为矫奏羡余,改一官”〔3〕。 此种“羡余”为仓场官吏在出纳之际上下其手、盘剥克扣造成的。另一种是税收机关的实收税额比定额或旧额多收之数,如“时承平日久,掌财赋者法禁愈密,悉笼遗利,及较课以祖额前界,递年增之,榷货务连岁有羡余,三司即取多收为额”〔4〕。 这二种“羡余”都无足论,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向中央进“羡余”。
地方向中央所进之“羡余”是指地方财政之节余,地方在额定上供之外向中央上缴的财物。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河北转运使李士衡在进“羡余”时说:“管内诸军准备支用外,有钱四十万贯,绸五千匹,丝三千两,布二十万匹,请悉以上供。优诏褒之,其钱帛令本路贮积,勿更辇致。”〔5 〕李士衡是

宋真宗朝进“羡余”次数最多的一位转运使,以善理财见称,他在任陕西、河北转运使时不仅不再接受内库对两路军费的补助,而且还常进献助祀、助东封,以及补助他路转运司。“先是,每有大礼,士衡必以供军物为供贡,洎计司检勘,其数多失实”,在这些供贡中,李士衡只是言其总数而没有区分应上供和额外上供者,故计司认为其数失实,所以大中祥符九年献助南郊时就加以明确说明,“河北转运使李士衡献助南郊绢布六十万匹,钱二十万贯,且言六十万皆合上供者,余二十万即本路羡余”〔6〕。 这就明确说明所进“羡余”是规定上供外本路的财政节余。同年,河东转运使陈尧佐也将本路节余之物上供,“本路屯兵旧以西川辇运帛匹充衣赐,今请于本路自备,今年冬衣计省绵、绢五十余万,以为上供”〔7〕。对此, 丁谓说:“河东本无绵绢,非可筹画,此盖转运司每岁大计其数,故积羡尔。”也就是说,河东所进乃是从预算年计中节余下来的。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富弼上奏说:“洎太祖、太宗尽取川蜀、河东、江南、两浙、荆南、湖南、广南、闽粤之地,何啻万里,不许逐方私积宝货,当时尽归京师。且以后来,赋税无不经度,逐州只留实约军费,其余每岁尽取上供,……凡天下如此者已七十年矣,今诸路转运司以逐州实约之费无多羡余。”〔8〕这就明确说明,地方赋税收入除用作上供外, 留充地方经费,地方经费的节余即是“羡余”。
“羡余”名为节余,但也可分为二种情况,一种确是地方预留经费的节余。另一种则是地方官员采取各种手段增加收入而得到的。如宋仁宗朝,王逵任湖南转运使时“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余,蒙诏奖”〔9〕。庆历七年(公元1047年), “上封者言:诸路转运司广要出剩,求媚于上,民输赋税已是太半之赋,又令加耗,谓之润官”〔10〕。元丰年间,吴居厚任京东转运副使,在莱芜、利国二监,“官自鼓铸”,使本路经费充足而且有数百万缗以佐国用。不论哪种情况,对于地方来说,所进“羡余”都是额定上供之外的。也就是说,地方所得赋税收入原则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上供,一部分则是地方留用财赋,进“羡余”就是地方完成规定的上供之外,将经费余额上缴中央财政。
北宋不同时期,进“羡余”的情况是不同的。宋真宗朝,李士衡多次进“羡余”,陈尧佐、段惟几也都曾进“羡余”。从记载的情况看,他们所进“羡余”确可认为是地方财政节余。如河东、陕西所进绢帛主要来自川蜀,除非节余,否则无法向当地人民征取。此时期舆论对进“羡余”的

态度也未见激烈的批评,进“羡余”最多的李士衡多是在南郊、东封时贡助,虽有时也造成地方财政的紧张,如助东封后,“官吏艰于经画,辄以此为辞”〔11〕,但宋真宗对此的态度是表彰的。
到宋仁宗朝,进“羡余”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进“羡余”不仅出于地方主动,而且更多的是由于朝廷强迫。二是进“羡余”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行为,“羡余”更多地是地方官员通过加重剥削而得到的,因而舆论对此持激烈的批评态度,宋仁宗到后来也不断下诏予以禁止。
王逵任湖南转运使时,征收免役钱,进“羡余”三十万贯,因而得到诏奖,“由是他路竞为掊克,欲以市恩”〔12 〕。 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吕绍宁被任命为淮南转运使,一上任即进“ 羡余” 十万贯〔13〕。庆历七年(公元1047年),有人指出:“诸路转运使广要出剩,求媚于上。”〔14〕皇yòu@①五年(公元1053年)的诏书中也指出:“如闻诸路转运使多掊克于民,以官钱为羡余,入助三司经费。”〔15〕这一时期,地方进羡余已成为一股风气,这与中央财政紧张,三司为解决财政困难,强迫或诱使转运使进“羡余”是分不开的。
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四月所降中书札子“称臣僚上封:财赋所出,各有悠司,由外以充内,自下而奉上者也。又曰:仍取羡登,用备贡入。乞戒谕诸路转运司如用度缺,须管自擘划支赡,若的是圆融不出,即许于邻道钱谷有剩处支那,不得似日前乞自京般钱银米谷,遍行下者”〔16〕。这一札子强调地方经费自行解决,不得再要求中央补助,但同时却强调转运使自下而奉上的职责义务,还要求将地方经费节余上缴。朝廷为保证地方上供的完成和鼓励进“羡余”,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三司与发运司谋聚敛,奏诸路转运使上供不足者皆行责降,有余者则加升擢,由是贪进者竞为诛剥,民不堪命”〔17〕。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欧阳修说:“加以近岁以来,省司屡于南方敛率钱货,而转运使等多方刻剥以贡羡余。”〔18〕“三司尝责诸路进羡余,淮南转运使张环上金九钱,三司怒,移文诋之甚急,环以赋数民贫为对。”〔19〕可见进“羡余”是被迫的。
宋仁宗朝这种进“羡余”之风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并促使地方官员加强对人民的搜刮剥削,所以遭到激烈的批评,王逵进“羡余”,谏官张方平劾其“肆情害物”。吕绍宁进“羡余”,欧阳修请求拒绝其钱,“并治绍宁欺罔之罪,以戒奸利”。朝廷也不断下诏加以禁止,皇yòu@①三年(公元1051年),江西转运使刘纬被责降知庐州,就是因为谏官言“纬庸懦不职,方饥而剥

下以收羡余”〔20〕。皇yòu@①五年(公元1053年)诏:“如闻诸路转运使多掊克于民,以官钱为羡余,入助三司经费,又高估夏秋诸物,抑人户输见钱,宜禁绝之。”〔21〕同年,李师中任淮南转运使,入辞时,宋仁宗对他说:“比谓诸路转运使多献羡余以希进,然遇灾伤,不免暴取于民,此朕所不取也,其戒之。”〔22〕同年十二月宋仁宗下诏:“转运之职本以澄清官吏,绥抚人民,岂特事诛求以剥下乎?有能尽岁入以致增盈者,留为本州移用,毋得进羡余,务宽民力,以称朕怀。”〔23〕嘉yòu@①四年(公元1059年)又下诏“诸路转运司如于二税上更叠科折,以困农民,并令逐州画时以闻,仍不许更进羡余,若以本路钱帛密申三司取发上京者,必当黜降。诸县令佐兼监酒税等场务,其有羡剩,更不酬奖”〔24〕。当时诸路转运使多数进“羡余”,不进者极少,欧阳修作王质神道碑说王质“迁荆湖北路转运使,当用兵西方,急于财用之时,独不进羡余,其赋敛近宽平,治以常法,故他路不胜其弊,而荆湖之人自若”〔25〕。从宋仁宗多次下诏狠舆论对此的批评可见,这一时期,进“羡余”之风屡禁不止,其原因根本在于三司经费紧张,以强迫和利诱的方式促使转运使进“羡余”。进“羡余”使地方对中央的财政负担大大突破了规定的上供额,宋仁宗时期税赋剥削的加重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
宋仁宗朝以后,进“羡余”的事就较少了。宋神宗朝有吴居厚,元丰年间,吴居厚任京东转运副使期间,本路酒税课利大增,又于莱芜、利国两监官自鼓铸,一改本路经费不足的局面,而且向朝廷进“羡余”,受到表彰并升任都转运使,“居厚将命一道,不辱使指,无黩乎上,不扰乎下,不喧于闻,而无二三年间坐致财用数百万计,前日县官窘迫,一朝变为宽纾。经费之外,又能应缓急之求,内外理财之臣,未有出其右者。三省可议赏曲”〔26〕。而他的前任刘bān@②受到责降,“任内不能修举职事,致经用匮乏,屡烦朝廷应副。今吴居厚经画财赋约数百万,不惟本路充足,兼有羡余应副朝廷,刘bān@②不职,罪状甚明”〔27〕。可见,朝廷还是欢迎地方不仅能做到经费自理而且能进“羡余”,无奈由于转运使往往是困于经费不足。直到宋徽宗朝,仍有转运使进“羡余”,如河北都转运使梁子美、广东转运使徐惕等,但与宋仁宗时期相比,已属个别的事例了。


从北宋进“羡余”的事实看,值得注意的是,进“羡余”的都是转运使,这说明转运司是地方财政的代表和主管,转运司路是地方财政单位。“宋朝分路设转运使、

副、判官,付以按察之权,使督财赋,悉隶三司,凡经费羡余转运官献之三司,尽转都城,积于左藏库,别有科名及分贮内藏库者,皆三司使主之。”〔28〕宋设转运使,其职责除按察地方官员外,最具体的职掌则是负责一路财赋,并负责地方财赋的上供,故宋人视之为外计,而与三司内计相对应。在三司看来,转运司首要的职责是保证上供的完成,皇yòu@①元年(公元1049年),权三司使叶清臣提出一项考课之法:“三司总天下钱谷,赡军国大计,必藉十七路转运司公共应副,仍须有才干臣僚方能集事,近年荆湖等路上供斛斗亏欠,万数不少,皆是转运司无所禀畏,致此驰慢,苟不振举,久远上下失职,号令不行,损失财用,有误大计。……今具考课事目如后:一、户口登耗;二、土田之荒僻;三、盐、茶、酒税统比增亏递年祖额;四、上供和籴和买物不亏年额抛数;五、报应朝省文学及帐案齐足。”〔29〕这一考课办法是从三司的立场出发而提出的,所以它更注重转运司完成上供的情况,实际上,除此之外,转运司更切近的职责就是作为地方财政主管负责经度本路财赋。“转运使主一路兵食户税,经费财用”〔30〕。苏辙在熙宁六年所作《京西北路转运使题名记》中说:“故租赋之入于他路为最贫,每岁均南馈北,短长相补,以给军吏之俸,故转运使之职于他路为最急。虽然,事止于自治而无外忧,财止于自足而无外奉,则虽贫而可以为富,虽急而可以为佚也。”〔31〕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的中书札子也说:“乞戒谕诸路转运司如用度缺,须管自擘划支赡,若的是圆融不出,即许于邻道钱谷有剩处支那,不得更似日前,乞自京般请钱银米谷,遍行下者。”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两浙运副程昌弼奏:‘漕司以计度经费为职,臣分别科目,使多寡出入盈虚登耗之数可指诸掌,请诏臣编纂《宣和两浙会计总录》,颁之郡县。’从之”〔32〕。这些都说明转运使负有经度本路财用之职,它实际上是地方财政主管单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地方财赋主要在诸州军资库,“其内郡守@③兼治一郡民兵,转运使兼总一路财赋,其税赋榷酤商税茶盐坑冶山泽之利,各以分数,隶给州郡及系省房廊地利坊场河渡支酬衙前不尽者,尽归本州,有军资库贮军费,有公使库备知通泛用”〔33〕。“诸州军资库者,岁用省计也。旧制每道有计度转运使,岁终则会诸郡邑之出入,盈者取之,亏者补之,故郡邑无不足之虑”〔34〕。作为地方财赋贮存之所的军资库虽设于各州,但州长官对其并无实际的支配权,有支配权的是转运使,转运使作为地方

财政主管部门,对本部各州军的财政负有取长补短、调济平衡的职责。“州郡系省经费钱帛贮之军资库,转运使总之,若属州县之财,别有州府库贮藏,听知通备用非常,其犒馈燕设别有公使库。”〔35〕所以说州郡长官对地方财政实际无权,至于所谓州县之财或公使库之财,则属“备用非常”或“犒馈燕设”之用,非正常的地方经费,数量也不大,州县都不能算作一级财政单位,就北宋来说,转运使是真正的或唯一的拥有实际支配权的地方财政主管,这就是为什么由转运使进“羡余”的原因。三
从进“羡余”这一事实,我们知道,地方的各种税课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上供额,一部分为留用地方经费,地方经费节余可作“羡余”上缴。那么上供和地方经费之间是按什么原则进行划分的?这一划分原则有什么变化呢?
北宋初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继承的是唐末五代以来的旧规,“自唐天宝以来,方镇屯重兵,多以赋入自赡,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鲜,五代方镇益强,率令部曲主场院,厚敛以自利,其属三司者,补大吏临之,输额之外辄入己。或私纳货赂,名曰贡奉,用冀恩赏。上始即位,犹循常制,牧守来朝,皆有贡奉,及赵普为相,劝上革去其弊”〔36〕。乾德二年(公元964年),北宋始颁诏对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岁始令诸州自今每岁受民租及管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及缗帛之类,悉辇送京师,官乏牛车者,僦于民以充用,赵普之谋也”〔37〕。这是北宋第一个明确的规定,在划分原则上首先要留足地方经费,在此之外凡钱币绢帛全部上供。其意在削夺地方长官的财赋支配权,以革五代之弊,加强中央集权,这一规定并无具体的比例或数量的规定,看起来是很宽松的,但它能收到集中财权的功效,主要还在于行政上的措施,如地方官员的任免权,以朝官主掌地方财政等。
直到宋真宗朝,对地方上供才有了具体的数量规定,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诏淮南、江浙、湖南北路以至道二年至景德二年终十年酌中之数定为年额上供六百万石,米纲立额始于此。银纲自大中祥符元年,诏五路粮储已有定额,其余未有条贯,遂以大中祥符元年以前最多者为额,则银纲立额始于此。钱纲自天禧四年四月,三司奏请立定钱额,自后每年依此额数起发,则钱纲立额始于此。绢绵纲虽不可考,以咸平三年三司初降之数则亦有年额矣”〔38〕。宋真宗年间,各种上供陆续定额,即所谓有额上供,其用意在保证中央财政的充足,但从一些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财政仍然是很充裕的。大中祥符二年(

公元1009年)四月“江淮发运使李溥言:江淮廪粟除留州约支及三年外,当上供者凡一千三百余万石,每岁水运止及五百万,今岁当及七百万,望少损其数。上曰:足食养人之本,岂患太多耶?”〔39〕次年李溥又奏:“今春运米凡六百七十九万石,诸路各留三年支用,江南留百七十万外有上供五十万石,淮南留三百三十万石外,有上供五十七万石,所留以备赈粜,两浙有米百五十万石上供外,有九十一万石备淮南赈粜。”〔40〕米纲已于景德四年立额,但从李溥的报告看,地方留用的经费仍然是很充足的。
从上供未有定额到有立额,从首先留足地方经费到确定上供额这一转变,可以说是北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上的一个重要转变。它使中央财政收入有了制度上的保证,也可以说是加强中央集权在财政上的具体表现。
陈傅良记述宋代上供制度的变化说:“国家肇造之初,虽创方镇专赋之弊,以天下留州钱物尽名系省,然非尽取之矣。当是时,输送毋过上供,而上供未尝立额,郡置通判,以其支收之数上计司,谓之应在,而朝廷初无封桩起发之制,自建隆至景德四十五年矣,应在金银钱帛粮草杂物以七千八百四十八万计,在州郡不会,可谓富藏天下矣。大中祥符元年,三司奏立诸路岁额,熙宁新政,增额一倍。崇宁重修上供格,颁之天下,率一路之增至十数倍,至今为额。其它杂敛皆起熙宁,于是有免役钱、常平宽剩钱。至于元丰,则以坊场税钱、盐酒增价钱,香矾铜锡斗秤批剃之类凡十数色,合而为无额上供,至今为额。至于宣和则以赡学钱、籴本钱,应奉司诸色无名之敛凡十数色,合而为经制,至今为额。”〔41〕
熙宁时期朝廷通过封桩的形式把部分地方财赋收归中央财政,哲宗元yòu@①元年(公元1086年),“议者谓:熙宁以前,上供无额外之求,州县无非法之敛,洎后献利之臣不原此意,惟务刻削,以为己功,事有所减,如禁军缺额与差出衣粮,清汴水脚,外江纲船之类,例皆赉转运司封桩上供,即用度有增,又令自办,上供名额岁益加多,有司财用日惟不足,必致多方以取,非法之征其原于此。因请罢熙宁以来旧上供额外所创封桩钱物及内外封桩禁军缺额奉给等。枢密院议悉罢封桩,虑涉诸路观望,于搜铺兵备或缺缓急之事,乃诏三路岭南被边勿封桩,仗师臣以占募,余路封桩仍旧”〔42〕。起于熙宁时期的封桩钱物扩大了中央财政收入,元yòu@①时虽受到批评,但只取消了沿边一些地区的封桩,而内地则仍然保留。
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在旧的有额上供之外又创一种新的上供名目,即无额上

供。无额上供钱税源庞杂,收入不固定,所以当时并未立额,故称无额上供。宋徽宗时期,不仅有额上供立额增加,无额上供也立定额。此外,又创立籴本、经制钱等名目,进一步扩大了地方上供中央财政的名目。宣和五年“诏诸路所收钞旁定帖钱除两浙路隶应奉司外,余路并逐州委通判拘收与发运司充籴本”〔43〕。“方腊既平,东南残破,郡县事须兴复,陈亨伯以大漕兼经制使,移用诸路财计,其时所在艰窘,无以救急,故减役钱,除头子,卖糠酵以相补足”〔44〕。
北宋初期,各项专卖收入都是由地方主掌,转运使统一掌握,完成上供和地方经费开支。淳化四年(公元993 年)十二月十四日敕令“诸州以茶盐酒课利送纳军资府”〔45〕,并无专项上供。专项上供始于宋仁宗朝,酒课在庆历以前都是“藏之州县而已”。庆历二年开始“增添盐酒课利钱岁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余贯上京”。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令官务每升添一文,不入系省文帐”,此为熙宁添酒钱,崇宁时又有赡学添酒钱,政和五年(公元1115年)又有政和添酒钱,入无额上供起发,宣和六年(公元1124年)“诸路增酒钱请如元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毋以入漕司”〔46〕。政和年间“漕司刘既济申明于则例外增收一分税钱,而一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始,至今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转运司上供,谓之五分增收钱”〔47〕。
以上都是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增加上供额,改变中央与地方对税赋收入的分配比例。另一种则是通过专卖形式的变化,使专卖收入由地方转归中央直接支配,这主要是在茶盐收入方面。“止斋陈氏曰:凡茶之利一则官卖以实州县,一则沿边入中粮草算清以省馈运,一则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算请以赡京师,而河东、北互市。川陕折博又以所有易所无,而其大者最在边备,……至蔡京始复榷法,于是茶利自一钱以上皆归京师”〔48〕。“国初盐jiā@④只听州县给卖,岁以所入课利申省而转运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初未有客钞也”〔49 〕。 雍熙二年(公元985年)以后,由于沿边军费的需要,盐用于吸引商人到沿边入中,因而盐专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官般官卖,卖盐收入归地方支配,另一种为通商形式,盐利归中央财政支配,以解决沿边军费。“东南盐岁自抄三百万供河北边籴,其他皆给本处经费”〔50〕。宋徽宗朝,蔡京扩大钞法,完全把盐利集中于榷货务,聚之京师,使这一重要的收入来源由地方归入中央。“夫茶盐者,天下之经费也。异时官运收息,郡县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郡县也,比年走商贾实中都,朝廷之用所以足

者,以茶盐之利在朝廷也”〔51〕。“昔在诸路每一岁一路所得盐课无虑数十万缗,自钞法行,盐课悉归榷货务,诸路一无所得,漕计日已不给”〔52〕。第三是随着财政体制的变化,转运使的地方财赋来源被压缩,这种变化始于熙宁变法时期。“至王安石为相,取《周礼》以行新法,谓宰相当主财计,遂与三司分权,凡赋税常贡征榷之利方归三司,摘山煮海、坑冶、榷货户绝没纳之财悉归朝廷,其立法与常平、免役、坊场、河渡、禁军缺额地利之资皆号朝廷封桩,又有岁科上供之数,尽运入京师别创库以贮之,三司不预焉”〔53〕。王安石变法时期,在三司之外另创一套理财系统,在中央为司农寺,在地方为提举常平司,提举司设于各路,但它不属于地方财政系统,而属朝廷财用系统,不仅新法所创增的收入归提举司,而且一些原先归地方财政的收入也划归提举司,而属朝廷财用,脱离了转运司的经度范围。“伏见熙宁中天下以新法从事,凡利源所在皆归常平使者,而转运司岁入之计惟田赋与酒税而已,方是时,民穷财亟,酒税例皆减耗,诸路既已经费不足”〔54〕。“自熙宁以来,坊场河渡、白地房廊、坑冶、市舶、农田水利各置提举,而利权不在州县矣”〔55〕。“熙宁以前,买扑之利归于大户,酬奖之利归于役人,州县坐取其赢以佐经费,以其剩数上供,此其大略也。自熙宁悉罢买扑酬奖之法,官自召买,实封投状,其价最高者得之,而旧章废也”〔56〕。这些原归转运使的利源转归提举司而成了中央财政收入。
以上就是北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税课收入分配的原则及其变化情况。概括起来有几次关键性变化:一、从因循旧制到乾德二年关于上供的规定;二、宋真宗朝陆续确定上供额;三、宋神宗朝通过增加上供、封桩,以及创立无额上供、设提举司等形式扩大中央财政收入;四、宋徽宗朝通过各种方式扩大中央财政收入,增加上供,并且把原归地方的茶盐课利集中于京师。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北宋虽通过各种措施集中财权,但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仍然有着明确的区分,转运使则是地方财政的代表。在他们对财赋收入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斗争,中央财政不断挤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转运使反对甚至拒绝进“羡余”就反映了这种斗争。但在这一斗争中,中央财政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其结果是中央财政所占税课收入的份额越来越大,而地方财政日益困难。
(二)进“羡余”主要集中于宋仁宗朝,它是这一时期三司为解决财政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扩大中央财政所占份额的一种

非制度化的方式。以后随着各种扩大中央财政的制度化的规定的实施,进“羡余”就减少了。宋真宗、仁宗朝,进“羡余”无论出于地方自愿还是被迫,都说明当时地方财政还较为充裕,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而到后来,地方财政日益紧张,地方也无力进“羡余”了。
(三)就北宋扩大中央财政的过程看,乾德诏令和宋真宗朝上供立额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关系制度化、规范化以加强中央集权。宋仁宗朝强迫地方进“羡余”是为了解决宋夏战争造成的财政困难的一种手段。宋神宗朝从制度上改变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强中央财力,是与当时变法的富国强兵的目的一致的。而宋徽宗时所实行的聚财,则完全是为了统治集团的挥霍奢侈,如杨时指出盐利集中于榷货务,“皆充御前用,户部所得无几矣”〔57〕。
注释:
〔1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二月丙戌,中华书局点校本(以下引此书不再注版本)。
〔2〕《长编》卷六三景德三年六月庚寅。
〔3〕《长编》卷一一五景yòu@①元年八月壬午。
〔4〕《长编》卷六○景德二年五月己巳。
〔5〕《长编》卷八四大中祥符八年五月辛卯。
〔6〕〔7〕《长编》卷八七大中祥符九年五月己未、七月戊午。
〔8〕〔16〕《长编》卷一二四宝元二年九月。
〔9〕〔12〕《长编》卷一三三庆历元年八月壬午。
〔10〕〔14〕《长编》卷一六○庆历七年四月丁卯。
〔11〕《长编》卷八○大中祥符六年四月庚辰。
〔13〕《长编》卷一四○庆历三年四月庚申。
〔15〕〔19〕〔21〕《长编》卷一七四皇yòu@①五年五月戊申。
〔17〕《长编》卷一七四皇yòu@①五年六月壬辰。
〔18〕《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四《论救赈江淮饥民札子》,四部丛刊本。
〔20〕《长编》卷一七一皇yòu@①三年八月庚寅。
〔22〕〔23〕〔30〕《长编》卷一七五皇yòu@①五年闰七月丙子、十二月戊午、八月癸丑。
〔24〕《长编》卷一九○嘉yòu@①四年十月癸酉。
〔25〕《居士集》卷二一《王质神道碑》,四部丛刊本。
〔26〕〔27〕《长编》卷三三九元丰六年九月戊申、戊辰。
〔28〕〔53〕〔55〕《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下引此书不再注版本)。
〔29〕《长编》卷一六六皇yòu@①元年二月戊辰。
〔31〕《栾城集》卷二三《京西北路转运使题名记》,四部丛刊本。
〔32〕《玉海》卷一八五,清光绪浙江书局本。
〔33〕《山堂群书考索·续集》卷三七


〔34〕《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七诸州军资库,明钞校聚珍本(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
〔35〕《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三《州县财》,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6〕《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三月。
〔37〕〔38〕《文献通考》卷二三《国用考》,台湾影印十通本(下引此书不再注版本)。
〔39〕《长编》卷七一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壬辰。
〔40〕《长编》卷七四大中祥符三年九月己亥。
〔41〕《止斋集》卷一九《赴桂阳军拟奏事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2〕《文献通考》卷二四《国用考》。
〔43〕〔44〕〔56〕《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考》。
〔45〕〔46〕《文献通考》卷一七《征榷考》。
〔47〕《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
〔48〕《文献通考》卷一八《征榷考》。
〔49〕《文献通考》卷一五《征榷考》。
〔50〕《梦溪笔谈》卷一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1〕《梁溪集》卷一四四《理财论》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2〕《龟山集》卷一《上渊圣皇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下引此书不再注版本)。
〔54〕《东坡全集》卷五七《应诏论四事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7〕《龟山集》卷四《议时事》。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礻右加右
@②原字为分右加攵
@③原字为亻右加卒
@④原字为竹下加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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