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明人之初性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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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明人之初性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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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趣味》月刊2013年12月号发表题为《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的文章称,当孩子淘气时,人们总会笑称他们是“小恶魔”。人们总认为孩子容易学坏的根源在于一种传统的观念——我们文化深处的一种观点认为孩子如果缺乏成人的管教就会出现野蛮的行径。不过最近的一些心理学分析却提出,与流行观点不同的是,儿童在很早期的时候就拥有很强的辨明善恶的能力。他们不仅知道其中的区别,还会更趋向于选择善。

报道称,美国和加拿大很多高校的研究人员不断通过试验证明4至6个月大的婴儿已经能够明显偏向那些行为端正者。事实上,试验结果基本上接近100%。这使得科学家们得出结论认为道德感是与生俱来的,也许是以某种方式扎根在我们的基因库里。也就是说,我们变成好人并不仅仅因为父母的教育,更因为人性本善。

也许有人会问,在这样还没有学会说话也无法交流想法的幼年如何得出试验结论?婴儿的确无法说出心声,但我们仍可以从他们的喜好中得到答案。美国和加拿大的研究人员将他们的实验室搬到了托儿所,他们的很多研究对象甚至还不会爬行。研究人员会向他们播放一个有趣的木偶剧,内容包含了一些道德难题,当然并不至于到分辨《小红帽》里大灰狼的诡计或是区分三只小猪的不同个性那么复杂的程度。

报道指出,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基莉·哈姆林及其团队创建的这一木偶场景实验的结果表明,87.5%的10个月大婴儿会在呈现不同性格的木偶中选择最为善良的那个,而100%的6个月大婴儿都毫不犹豫地回避选择那个表现出不诚实行为的木偶。

报道称,语言障碍在很多年中都曾是研究人员在该领域无法取得进展的主要原因,直到上世纪80年代,心理学家们才找到了一种能够理解儿童思维的最简单的方法:注意他们在观察什么,什么物体能够吸引他们的注意力以及持续多长时间。耶鲁大学心理学家保罗·布卢姆认为“眼睛是婴儿心灵的窗户”。

这一方法在木偶场景实验中被用在了年龄更小的研究对象身上。研究人员将表现出不同性格的木偶放置在仅3个月大的婴儿面前各30秒,结果表明,这些还不会抓取物体的婴儿不约而同地在最善良的木偶身上目光停留时间最长,而对“坏”木偶则表现出忽视的态度。

科学家们目前面临的挑战是找出这种远远早于父母和学校进行道德和宗教教育之前的喜好的根源所在。存在的可能性有两种:比较唬人的一种说法是我们与生俱来就拥有道德辨别能力。另一种更为研究人员所接受的观点是我们基因中携带的并非是一架正义的天平,而是一种很快学会趋向于正确行为的能力。

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史蒂文·平克在其所著《唤醒人性中的天使》一书中指出,人类的基因中拥有趋向“善解人意、自制、理性和公正”的特性。因此所谓的“天使”存在于我们的遗传天性中,但并不能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只是在大脑中产生作用,真

正决定我们所作所为的是大脑的运转。

关于生命因果轮回的科学证明

关于生命因果轮回的科学证明 学教学反思的十个“着力点”美国心理学家波斯纳提出:教师成长=经验+反思,一个总结经验、捕捉问题、反思实践的过程。下面是给大家分享一些因果的科学证明,大家快来跟一起欣赏吧。 在平时的教学中,经常听学生说:能听懂老师在课堂上讲解的例题和相关知识,但自己做题时却无从下手,也就是不知道应用哪些概念,定律等。有时勉强应用某一知识,但并不了解应用这些知识的根据,方法和目的。这就说明学生没有真真地理解、弄清、概念规律的来龙去脉。 这就要求教师在讲解例题的时候,不但要教给学生解题的方法,步骤,更重要的是把解题过程中大脑是如何进行思考的,用语言表达出来,使学生了解教师解题过程中是怎样思考的。如:思考什么?思考的方向对不对?如果不对,怎样调整方向等一系列思维的方法。把教师内隐的思维过程展示在学生面前。有利于学生解题思维能力的培养。 另外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时刻记住培养学生学习科学“思”与“问”相结合的好习惯。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句话充分指出了学与思的密切辨证关系。告诫大家在学习中要重视积极思考,才会有收获。科学课程并不象有的课程那样,记住几个概念,几条结论就能解决很多问题,仅仅靠死记硬背,生搬硬套是行不通的。科学不是看懂的,也不是听懂的,是想懂的科学内容自然现象及生活实践,是研究自然规律的,光靠死记硬背没有多大用处的,必

须深入理解,弄清、概念规律的来龙去脉,这需要有较好的理解能力、观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空间想象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利用数学知识处理科学问题的能力等。 《科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理科课程,综合了物理、化学、生物 和地理的有关知识,内容多,知识面广,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内容的整合和联系,要从自然界整体性的存在和变化过程中看待每一个知识内容,从而理解科学原理的统一性和普遍性。那么,在新课程的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任务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而且是学生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指导者,是引导、激发和深化学生活动的人,在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三种角色是在师生互动中实现的,要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支架,为他们的活动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引导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并在活动中支持他们的各种尝试。 《科学》的本质是科学探究,科学探究的基本过程是:提出问题、建立假说和猜想、制定实验计划、获取事实与证据、检验与评价、合作与交流。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怎么提高学生的学习动机、兴趣,让他们把被动的学习转化为主动的学习呢问题情景的形成是整个探究活动的起因,问题得出的好坏与否,将决定着探究活动的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它将决定学生探究的积极性。因此,问题的提出是课堂探究能否顺利完成的前提。由教师引导,创设问题情境,可以直接切入主题,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并产生一种探究的动力,支持他们不遗余力地自已去探索。如:在讲解“物质溶解性”时,教师可以先问学生:在一定量的水中,不断增加蔗糖,蔗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因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负有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构成并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所实施的若干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之初性本善正解

人之初性本善正解 《三字经》的第一段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人之初性本善,这句应该和后面的性相近习相远连在一起理解,其意为人在未生 起或未受到恶坏思想念头污染时,他本有善良正确的思想念头及言行,或者说,人的良心和 理性永不灭,只有当舍去恶坏思想情感时,良心和理性才会显现。这里人之初的初,是指人 的思想未受到自己内心和外界恶坏思想情绪的污染之时候,而不是指人的出生之时,也不是 指古代的人类。对于“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可以理解为:人如不坚持断恶 修善的学习,就会受到外界不良人事或内心贪嗔痴之毒的污染或影响,就会在人的思想言行中,往往把实际上给自己带来损害后果的坏事当成将会给自己带来好处后果的好事来做,却 把实际上后果对自己有好处的事情想成是对自己有害处后果的事情而不做,也就是佛教所说 的迷而不觉或好坏颠倒或好歹不分,结果善得福恶得祸的自然规律一定不变,自己失福得祸,受苦受难。儒佛道都讲人的一生要坚持不断的学习理解善得福恶得祸的自然规律,而且告诉 人们在趋吉避凶的修习时先断恶后行善,其中最重要的道理就是不正确的恶坏思想会抵制淹 没正确的善的思想,当停止或断绝恶坏思想言行后,善的思想言行就会自动出现。这善的思 想是人的宝贝,当它出现在人自己的言行中,它就会给人自己生出安全健康富贵平安快乐。 当然恶的思想是人的魔鬼,当它出现在人自己的言行中,它就会给人自己生出危险疾病贫贱 痛苦。佛教的戒定慧改错之法,就是先戒断恶的言行意,思想就会安定理性,就会产生或接 受正确的言行意。否则,恶坏言行意不除,正确的言行意就会受到抵制而不会被自己接受。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四则断子绝孙的因果故事

四则断子绝孙的因果故事

四则断子绝孙的因果故事 所谓的,佛教讲究轮回之说,就是认为人死后,会进入来生,即轮回。在佛家认为,有的人能天赋异禀学 东西极快,看见似曾相识的画面,就是轮回因果的印证。难道这真的是天赋异禀?虽说这只是一种说法, 但事实上在世界有很多证据可以支持轮回之说。不信的话,且看下文佛教因果报应故事,有图有真相。(第9点:同性恋与变性倾向) 1、海伦·瓦默巴赫博士的人口数据研究 在1960年代晚期,心理学家海伦·瓦默巴赫博士开始了一系列的前世回忆与人口数据吻合度的研究。当海伦博士治疗的几个患者在催眠状态下向她提及了自己的前世回忆时,她好奇地想这些病人所述的是否是简单的主观臆想呢?于是乎她决定用构成文化的人类学,社会学和考古学研究来考量这些病人前世的特定细节,以此来看看他们前世的回忆和人口数据是否一致。 她的理由如下:如果自己的研究对象对前世的性别,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的回忆和人类学家以及社会学家已知的信息相符的话,那么即可证明这些研究对象的前世“幻想”和人口数据可以一一对应,这对人类可以轮回的观点有着重要的意义。在10年里,海伦博士探访了1,000名研究对象,她询问了每个人前世的性别,社会地位,经济阶层以及其他一些世俗的细节问题,而这些受访者的前世各种各样,有公元前500年,公元1世纪,公元500年,公元1,500年等等。海伦博士采集到的数据和人口学家对古代的已知信息非常吻合。 此外,海伦博士研究对象描述的一些其他细节,如建筑风格,服装风格,甚至是所使用的货币都和考古学家所知的历史讯息相一致。甚至更加细致的世俗信息,如鞋子的种类,食用的餐具,一般的主食以及料理的方式——细致到一个主观臆想完全不能精确到的程度——都和已知的历史记录相符合。这使得海伦博士做出了结论:这些要不然就是精心设计众人联合编制的恶作剧,要不然就是人们真的有前世轮回的证据。 2、同位胎记 这是另一个潜在并可靠的轮回证据,也同样来自于史蒂文森博士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史蒂文森博士惊异地注意到一个偶然现象:有些他研究的孩子的身体上有着胎记,而这些胎记和这些孩子所回忆的自

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

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 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归纳出的观点主要有四种: 一、孟子的性善说。 二、荀子的性恶说。 三、告子的无善无恶说。 四、有善有恶说。 孔子曰“性相近,习相远。”他承认有人性,但未说人性是什么。孔子认为,人的本性差距并不太大,由于后天的熏染,环境的影响,差别会变得越来越大。换句话说,孔子并没有告诉我们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这里他要表达的意见是:人性向善。 到荀子《性恶》篇:“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直接提出“人之初,性本恶”。这好像容易理解,一个小孩子呱呱落地,他饿了就要吃奶,他会管母亲很劳累吗?他会管母亲有没有乳汁吗?他会考虑母亲是不是在生病吗?不会的,他非要吃奶不可。而如 1

果有几个孩子的话,可能几个孩子争先恐后地要求吃奶。人的本性从这个角度来看,谈不上是善良的。但这个例子实在无法区分这是出于自私的本性还是动物本能。 而孟子的学生告子提出:“性犹湍水,水无分于东西,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他主张性是一种本真,性无善与不善之分。 人有两重属性,首先是动物属性,其次是社会属性,动物性是先天的,社会性是后天学习的。羊是吃草的,羊就是善良么?老虎要吃羊的,老虎就是恶的么?“善”与“恶”,只属于人类道德范畴,脱离人的社会属性,“人性”也只剩下了“动物性”,与善、恶无关。脱离了道德范畴仅谈人性的“善”与“恶”,也就没什么意义,亦即说,人性是与道德共存共生的。 中国一直是儒家文化占据主流,也就接着疑似孟子“人之初,性本善”的思想走了下来,相信每个人天性是善良的,每个人都有觉悟,所谓满街都是圣人,人人皆可为尧舜。到宋朝出了理学,思想极左,认为人之恶都是后天环境熏染的,所以主张施以圣道教育,以恢复人的先天之善,把人培养成圣人。主张对人欲行为严加管束、鞭挞、严惩,强迫人们放下“后天”的感官物欲,此即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天理”与“人欲”当然没有天然的 2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

复旦大学博士生看到宿世轮回惊破胆--我的前世因缘

复旦大学博士生看到宿世轮回惊破胆--我的前世因 缘(转贴) (原创贴题为《我的前生:五个因果故事》,较零散,整理之。作者系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未署名) 1997年前后,我母亲请了观世音菩萨瓷像到家里供养。从此,我开始跟母亲一起念佛、念《大悲咒》。1998年初,我母亲又请回了《阿弥陀经》和念佛机。一读佛经,我立即对佛法产生很大的欢喜心和信心,特别是跟听念佛的时候,觉得一声声佛号如此动听,就不断跟听,因此对念佛也产生了欢喜心。 有一天黄昏,再次听到念佛声时,我慢慢感到佛号中间显现出了一个“舍”字,就开始痛哭不已。想想自己生活中的遭遇,佛陀所说的种种苦,再看看《阿弥陀经》描述的西方极乐世界如此殊胜美好,我就恨不得即刻舍弃这个五浊恶世,马上就往生西方净土。于是就自己做佛七,期望在7天内念佛一心不乱,渴盼往生西方净土。 我边哭边念佛。第一天晚上,我梦见我的研究生导师L教授--一位60多岁,非常慈祥,对我钟爱有加的老太太。我对L教授说我想去极乐世界。 L教授

很慈祥地说:“那我要先问问我妈妈。”(L教授的慈祥老母亲91岁,是解放前的英语专业本科生,我们都尊称她为“婆婆”)然后, L教授就拨动一个旧式的带有号码盘的电话,拨号--1,2,3,4,5,6,7 。无人接听。然后我就梦醒。 此后,无论学业和事业多么繁忙,我始终将佛号当作自己的命根子,一有时间就念佛,不知不觉地增长了智慧和福报。 梦遇弥陀问前生 母亲从法师处抄录了《楞严咒》字句,带回家来,但不知道怎么念。 当天晚上,我又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站在家乡市中心的南北大路边,看见一位年轻僧人的背影,就喊道“师父”,但僧人并不理我,继续往南走。我就往他身后看,发现在他身后10米左右的地方,站着4个人。前排的是两位身披袈裟的高个僧人,东边的老僧高大威严,留有白胡子。我就盯着老僧明知故问地问:“请问,谁是得道的高僧啊?”奇怪的是,老僧也扭过头去,不理我。

人之初,性本善辩词

正方辩词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是三字经里面的话。说人刚出生的时候本来是善良的。他(她)们后来的不同和巨大差异,是后天形成的。没有哪个坏人是天生的,只是因图一时享乐,经不住诱惑而迷失了方向。 一般而言,对人性的哲学分歧主要有6种: (1)人之初,性本善(孔子) (2)人之初,性本恶(荀子) (3)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接近本恶说) (4)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 (5)人的本质属性是理性思维 (6)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 但是,以笼统的分类应该只有本善说和本恶说,都似乎很有道理,在西方本恶说占上风,因为,西方人没有儒家思想的固有框架,而东方特别是东亚,儒家思想的强势让多数东方特别是中国人无法接受本恶说,主要就是因为这句人之初,性本善(孔子) 但是这个“性”应该有多种含义,也就是说应该是广义的。性质,性情,性格,性别,性欲……都是从“性”开始的。也说明了它的广义性。实际上人之初“性”本“色”,这也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孔子也说过:“食色,性也!”就是说它本来就是和吃饭一样是人的一种本能。所以性本来就是天生的。他后天形成的只是在发展它利用它和操作它。 法国学者Raymond Around 在<知识分子的鸦片>一书中说:我并不否认一场会议里的桌子两边的人有其一定程度的对立,我只是认为,你不可以因为他们有某些观念和见解,就把他们一分为二,说一个阵营是善的化身,属于未来,代表理性,一个阵营是恶的化身,属于过去,代表迷信。 孔子说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说“人之初,性本恶” 我认为首先要界定善与恶的界限,然而,这才是不可探讨的,因为,随着时代和人类的发展,每个时期善和恶的标准都很模糊,正是因为这样的模糊,才导致这个问题的不可考! 比如,把人逼迫到极端(比如饥荒),人就会表现出动物性,残暴,极端自私,当人们饿到一定程度,就算是同类又有什么不可食用的 英国着名的探险队在18世纪在北极探险的时候,最后全军覆灭,到最后这些被当作英国英雄的人自相残食,而几十年后当人们发现他们的尸骨的时候,人们发现他们尸骨上都有用刀砍割的痕迹,经过权威法医的鉴定认为是互相残割食用的痕迹。然而,英国人就是不肯相信,他们认为他们的英雄不可能这么做的,然而,他们真的是恶的吗 人之初,性本善.一个小孩刚出生时都是天真无邪的,他们把最表面最真的一面表现出来.不会去考虑任何的问题.后来他们的改变都是与他们的生活环境紧密紧合在一起的 小孩的纯真天真非功利性与大人的唯利是图一对比,不是人性本善因为功利,人性才慢慢恶化! 不同的人就像不同形状的石子,社会就像一个大染缸,人生在世就在这大染缸里不停地撞击,也就有有形形色色的人,也就有了人的圆滑。 所以,人的本性是善良的 只是后来在生存中把握的问题了 人之初性本善正方攻辩问题 哲学家康德主张,人不分聪明才智、贫富美丑都具有理性。孟子认为人性本善,所以进一步又加了一句,每个人都有恻隐之心。而佛家说,一心迷是真身,一心觉则是佛。正因为人性本善,所以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方主张人性本善,就是主张人性的根源点是善的,有善端才会有善行。我方不否认在人类社会中存在有恶行,但是恶行的产生则是由外在环境所造成,所以恶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硬要说恶是因不是果,也就是说人性本恶,那么人世间根本不能产生真正的道德。虽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极力主张在人性本恶的前提下人类可以形成道德。但是想想看,如果人性本恶,人类一切道德规范都是作为人类最大的利己手段。当道德成为手段时,道德还是道德吗也就是说,人一旦违犯道德而不会受到处罚,人就不会遵守道德的约束了。深夜两点我走在道路上看到红灯,如果人性本恶我就会闯过去,因为不过是为了个人方便。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仍然有许多人遵守交通规则。而根据人性本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物理学家杨振宁演讲:科学与佛学彻底相容

物理学家杨振宁演讲:科学与佛学彻底相容 物理学家杨振宁演讲:科学与佛学彻底相容杨振宁:佛教与科学彻底相容 因为对科学感兴趣,我高考时报考了物理系。在大学读书时及毕业后就对佛学兴趣日浓。今天我想从科学的角度谈谈我的佛教观。 佛教是科学的、理性的,是符合科学精神的。科学是理论和实践的总和。科学理论和科学实践相影响、相促进。人们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中获得了新发现。而这些新发现又不能用原有的科学理论来解释时,人们就提出各式各样的假说。 一种假说被大家广泛接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它的理论体系必须是自洽的,即它必须自圆其说,不自相矛盾的。 第二,它必须对已有的发现能够准确地描述,即这种假说能自圆其说,并且是符合现有的科学实践的。

第三,根据这种假说能够得出一些推论和预言,而这些预言能够被将来的实验和观测所验证。当越来越多的推论和预言得到验证时,这一科学假说就得到科学家的广泛接受,而这一科学假说也就被称为科学理论了。 如果这一理论描述、解释和指导的对象广泛而重要,这一理论就被称为伟大的科学理论,如牛顿力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牛顿力学适用于所有宏观物体(非微观粒子尺度)在非接近光速运动时所遵循的规律,相对论能描述所有宏观物体在相对光速而言的低速,以及接近于光速的高速运动时的规律。 这二种理论被提出的时候,它们能解释人们用旧理论解决不了的问题,并且根据它们所作的推论和预言都被以后的大量观测所证实。相对论是牛顿力学的推广,牛顿力学是相对论在低速时的特例。 因为这二种理论的适应面非常广大,因而牛顿和爱因斯坦被公认为是最伟大的科学家。他们的理论是最伟大的科学理论。卫星上天、潜艇入海、运动比赛、天文观察等都受这种理论所描述的规律的制约。

三字经(英文版)

版本一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Men at their birth, are naturally good. Their natures are much the same; their habits become widely different. 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If follishly there is no teaching, the nature will deteriorate. The right way in teaching, is to attach the utmost importance in thoroughness.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 Of old, the mother of Mencius chose a neighborhood and when her child would not learn, she broke the shuttle from the loom. 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Tou of the Swallow Hills had the right method. He taught five sons, each of whom raised the family reputation.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To feed without teaching, is the father's fault. To teach without severity, is the teacher's laziness. 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If the child does not learn, this is not as it should be. If he does not learn while young, what will he be when old?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If jade is not polished, it cannot become a thing of use. If a man does not learn, he cannot know his duty towards his neighbor. 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科学与宗教的界限消失 心念观照 超越时空界限

著名科学实验再次证明佛菩萨的存在 万物皆有佛性的科学证明 藏传佛教的修行者,主要通过观想和念咒来获得成就,数以十万计的修行者即身成佛(肉身化作彩虹飞去)。很多修行者都体验了佛菩萨亲临身边传法这样不可思议的事情。很多还没有什么修为的佛弟子有过这样的体验:遇到极度危险时立即念某个咒语,或者念观世音菩萨的名号,立即化险为夷。在普通学人特别是普通百姓看来,这完全违反科学规律,除非是密切注意科学进展的物理学家,很多搞科学的人是断然接受不了的,于是就斥为迷信。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远距感应并相互作用的事情让大家感到不可思议。 在孪生兄弟之间,当一个人经历痛苦的时候,另外一个人立即就有感应,甚至会有一模一样的痛苦。有的夫妻或者父子之间,当一方经历极大痛苦时,另外一方也能迅速感应到。我以前一位男同事,某日早上身体极度难受,内心翻腾不已,几次呕心欲吐,无法集中精力工作,很快,其母亲从老家来电话告诉他父亲刚刚跌倒去世。 所有这些,究竟是怎么回事? 其实,对这些奇怪的事情,理论物理学已经从理论和实践上获得了确切的证明和解释,只是,众多生命科学学者不了解这样的巨大进展,普通百姓更无从知晓,而佛教当然更是不屑于科学来证明的。 那么,科学究竟发现了什么呢? 一九八二年,法国物理学家艾伦钒 古煽颂兀ˋlain Aspect)和他的小组成功地完成了一项实验,证实了微观粒子之间存在着一种叫作“量子纠缠”(quant um entanglement)的关系。在量子力学中,有共同来源的两个微观粒子之间存在着某种纠缠关系,不管它们被分开多远,都一直保持着纠缠的关系,对一个粒子扰动,另一个粒子(不管相距多远)立即就知道了。量子纠缠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实验室证实,许多科学家认为量子纠缠的实验证实是近几十年来科学最重要的发现之一,虽然人们对其确切的含义目前还不太清楚,但是对哲学界、科学界和宗教界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西方科学的主流世界观产生了重大的冲击。 不管两个粒子(有共同来源)距离多么遥远,一个粒子的变化立即就影响到另外一个粒子,这就是量子纠缠。准确来说,所谓量子纠缠指的是两个或多个量子系统之间存在非定域、非经典的强关联。量子纠缠涉及实在性、定域性、隐变量以及测量理论等量子力学的基本问题,并在量子计算和量子通信的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完整版)《三字经》拼音版

三s ān 字z ì经j īng 人rén 之zhī初chū 性xìng 本běn 善shàn 性xìng 相xiāng 近jìn 习xí相xiāng 远yuǎn 苟gǒu 不bú教jiào 性xìng 乃nǎi 迁qiān 教jiào 之zhī道dào 贵guì以yǐ专zhuān 昔xī孟mèng 母 mǔ 择zé邻lín 处chù 子zǐ不bù学xué 断duàn 机jī杼zhù窦dòu 燕yàn 山 shān 有yǒu 义yì方fāng 教jiào 五wǔ子zǐ 名míng 俱jù扬yáng 养yǎng 不bú教 jiào 父fù之zhī过guò 教jiào 不bù严yán 师shī之zhī惰duò子zǐ不bù学 xué 非fēi 所suǒ宜yí 幼yòu 不bù学xué 老lǎo 何hé为wéi 玉yù不bù琢 zhuó 不bù成chéng 器qì 人rén 不bù学xué 不bù知zhī义yì 为wèi 人rén 子 zǐ 方fāng 少shǎo 时shí 亲qīn 师shī友yǒu 习xí礼lǐ仪yí香xiāng 九jiǔ龄 líng 能néng 温wēn 席xí 孝xiào 於yū亲qīn 所suǒ当dāng 执zhí 融róng 四sì岁 suì 能néng 让ràng 梨lí 悌t ì於yū长cháng 宜yí先xiān 知zhī 首shǒu 孝xiào 悌t ì 次cì见jiàn 闻wén 知zhī某mǒu 数 shù 识shí某mǒu 文wén

一yī而ér 十 shí 十shí而ér 百bǎi 百bǎi 而ér 千qiān 千qiān 而ér 万wàn 三sān 才cái 者 zhě 天tiān 地dì人rén 三sān 光guāng 者zhě 日rì月yuè星xīng 三sān 纲gāng 者 zhě 君jūn 臣chén 义yì 父fù子zǐ亲qīn 夫fū妇fù顺shùn 曰yuē春chūn 夏 xià 曰yuē秋qiū冬dōng 此cǐ四sì时shí 运yùn 不bù穷qióng 曰yuē南nán 北 běi 曰yuē西xī东dōng 此cǐ四sì方fāng 应yīng 乎hū中zhōng 曰yuē水shuǐ火 huǒ 木mù金jīn 土tǔ 此cǐ五wǔ行xíng 本běn 乎hū数shù 曰yuē仁rén 义 yì 礼lǐ智zhì信xìn 此cǐ五wǔ常cháng 不bù容róng 紊wěn 稻dào 粱liáng 菽 shū 麦mài 黍shǔ稷jì 此cǐ六liù谷gǔ 人rén 所suǒ食shí 马mǎ牛niú羊 yáng 鸡jī犬quǎn 豕shǐ 此cǐ六liù畜chù 人rén 所suǒ饲sì 曰yuē喜xǐ怒 nù 曰yuē哀āi 惧jù 爱ài 恶wù欲yù 七qī情qíng 具jù 匏páo 土tǔ革 gé 木mù石shí金jīn 丝sī与yǔ竹zhú 乃nǎi 八bā音yīn 高gāo 曾zēng 祖 zǔ 父fù而ér 身shēn 身shēn 而ér 子zǐ 子zǐ而ér 孙sūn 自zì子zǐ孙sūn 至zhì玄xuán 曾zēng 乃nǎi 九jiǔ族zú 人rén 之zhī伦lún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篇一: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摘要: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10条有所争议,有学者认为它排除了《物权法》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的适用。如何理解交付、对抗以及登记的效力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关键词:交付;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基本概念的梳理

(一)对于“善意”的理解 “丙若不知甲已将A船卖与乙的事实且无重大过失时,构成善意,乙将不能对抗丙。”[1]可见,高院有观点认为善意是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不知的内容不甚明确,是指对订立在先买卖合同的不知还是指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例1,甲乙签订出卖甲之宝马车的买卖合同;后甲又与丙签订出卖该车的买卖合同,丙为善意。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第一买受人的权利,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后文将以例1作为分析第24条的基本模型)。“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中所说的不知是指对什么内容的不知?可能有两种理解:第一,是指丙对甲乙之间已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不知;第二,还是指丙对甲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如果甲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将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也不明晰,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与买受人的注意义务紧密关联。对于不知的内容和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在此暂不做深究,暂且假设例1中丙对于买卖合同的不知与对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均可作为不知的内容。后文的善意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 (二)对于对抗的理解 对抗需要从概念、法理、要件、效力、类型以及比较法和历史沿革来阐明其意义和内涵,本文仅从概念的层面上对对抗的理解提出管见。

注意谁向女人提出双修谁就是骗子

注意!谁向女人提出双修,谁就是骗子! 问:有人问藏传佛教关于男女双修的问题。很难回答。如果回答有,那容易引起误会。回答没有又不符合事实。应如何回答?永嘉仁波切回答:你应该回答有。双修的男女两个人都必须有很高的成就,不只是其中一个有。双修的要求很高,有经论上说,修行人必须眼睛闭上时,树上的果子会落下来,睁开时,又会长上去。有这样的定力的时候才可以双修。(注:如果自身没什么修行境界,不能盯果子上树的人,也就没什么资格修习这个法门,那就可以反推是对方骗你了,应当尽速远离。) (编者注:所以,如果你只是个普通信佛的女弟子、不能盯着果子上树的人,那么任何人跟你提出来双修,不管他名气多大,都是骗子,请尽快远离!) 慈诚罗珠堪布开示:警惕利用双修骗色的骗子【密宗99.99%的人都不修双修】在密乘中,双运(即双修)被称作“禁行”。禁行,顾名思义,就是须禁止的行为。那么,是对什么人禁止,又是在什么情况下可略作开许呢?这就涉及到禁行的性质、条件、意义,及其和戒律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些敏感问题进行冷静探讨,是正确认识密宗的重要环节。......虽然目前学密的汉地居士对上师三宝以及密宗的信心相当充足,但因许多人不具备辨别取舍的能力,只要一碰到自

称是善知识或者活佛的人,就蜂拥而至、盲目依止,为此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而且对藏传佛教、对密宗也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问题是出在这些居士身上——首先,密宗要求,在依止上师之前,一定要用十二年的时间去观察,可他们没有经过观察,就盲目地胡乱依止;其次,密宗强调,一旦依止了上师,接受了密法的灌顶,则即使传法之人行为不如法,也只能选择远离,而不能肆意诽谤。然而,许多人不但没有做到第一个要求,也违背了第二个要求。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密宗的观点,所以会导致个人修行的毁坏,同时对密法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我曾经看过一本书,叫做《菩提树下的诱惑》,可能是一个不信佛教的人写的,内容都是揭露汉地假和尚与假尼姑的丑闻或毁谤有些僧人的,但我从来不认为这是汉传佛教或汉地僧众的问题,本来这本书的内容不一定全部真实,充其量只是极个别僧人或假僧人没有学好,戒律不清净而已,与汉传佛教根本没有关系。我认为,这些攻击者的想法,都是违背真理的相似逻辑,不符合真正的逻辑,因此,我们一定要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任何一个佛教的宗派。虽然我没有证悟,但密宗方面的知识还算是懂一点,所以我认为,有些人在根本不了解密宗真实含义,也不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下,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人之初性本善与人之初性本恶辩论赛串联词(辩词)

主席 观众朋友 欢迎光临“新生杯”辩论会大决赛。过去的一个星期 辩论会的八支队伍经过四场初赛 二场半决赛之后 其中的六支队伍淘了。今天进入大决赛的两支队伍可说是辩论经验丰富的精英 他们肯定会在今天的比赛中大展辩才 给大家带来场“劲”的(比赛) 让大家大饱耳福。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出席我们的大决赛(掌声)。现在向您介绍参加今天大决赛的两支队伍 简单介绍 今天我们的评判团阵容也特别强大。五人评判团——————————————今晚的辩题是人性本善 反方的立场是人性本恶。双方的立场是由抽签决定的。现在我宣布大决赛正式开始。首先将由正方一辩表明立场和发言 时间为三分钟(掌声)。正方一辩 大家好 哲学家康德主张 人不分聪明才智、贫富美丑都具有理性。孟子认为人性本善 所以进一步又加了一句 每个人都有恻隐之心。而佛家说 一心迷是真身 一心觉则是佛。正因为人性本善 所以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方主张人性本善 就是主张人性的根源点是善的 有善端才会有善行。我方不否认在人类社会中存在有恶行 但是恶行的产生则是由外在环境所造成 所以恶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硬要说恶是因不是果 也就是说人性本恶 那么人世间根本不能产生真正的道德。虽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极力主张在人性本恶的前提下人类可以形成道德。但是想想看 如果人性本恶 人类一切道德规范都是作为人类最大的利己手段。当道德成为手段时 道德还是道德吗 也就是说 人一旦违犯道德而不会受到处罚 人就不会遵守道德的约束了。深夜两点我走在道路上看到红灯 如果人性本恶我就会闯过去 因为不过是为了个人方便。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仍然有许多人遵守交通规则。而根据人性本恶的前提假设 霍布斯认为必须有一个绝对的、无所不在的权威监督每个人履行道德规约。如果人性本恶 没有一个人会心甘情愿地遵守道德规约 但是事实证明 人还是有善行、人还是有道德、还是有利他的行为。如果人性本恶 (时间警示)那么我们只有两种选择 第一个是活在一个“老大哥”无时不刻不监督我们的世界当中 第二个是我们人类社会将是彼此不再相信。如果这样的话 我就会看到一个老太太跌倒了有人把她扶起来 人们则说他居心不良 而我们在辩论会中建立起来的友谊都是虚假的装腔作势。但是我们会发现 在人类历史社会当中 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君主曾经产生过 但是舍己为人的事情在不断地发生。而在生活当中 为善不为人知的生徒小民更是比比皆是。泰丽莎修女的善行 大乘佛教中所说的“众生永远不得渡 则已终身不作佛”的慈悲宏愿 难道不正是人性本善的最佳引证吗 (时间到)谢谢 (掌声)。主席 谢谢正方一辩同学 接下来请反方第一位代表反方一辩同学表明立场和发言 时间也是三分钟。(掌声)。反方一辩 谢谢主席 大家好 我先要指出一点的是 康德并不是一个性善论者。康德也说过这样一句话 “恶折磨我们的人 时而是因为人的本性 时而是因为人的残忍的自私性。”对方不要断章取义。另外对方所讲到的种种善行 那完全是后天的 又怎么能够说明我们命题当中的“本”呢 神话归神话 现实归现实。对方同学请你们摘下玫瑰色的眼镜看看这个现实的世界 就在你陈辞的这三分钟当中 这个世界又发生了多少战争、暴力、抢劫、强奸。如果人性真是善的话 那么这些罪恶行为到底从何而来呢 对方为什么在他们的陈辞 当中 自始至终对这个问题避而不答呢 我方立场是 人性本恶。第一 人性是由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组成的 自然属性指的就是无节制的本能和欲望 这是人的天性 是与生俱来的 而社会属性则是通过社会生活、社会教化所获得的 它是后天属性。我们说人性本恶当然指的是人性本来的、先天的就是恶的。第二 提到善恶 正如一千个观点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一千个人心目当中也许会有一千个善恶标准。但是 归根到底恶指的就是本能和欲望的无节制地扩张 而善则是对本能的合理节制。我们说人性本恶正是基于人的自然倾向的无限扩张的趋势。那个曹操不是说过 “宁可我负天下人 不可天下人负我”吗 那个路易十五不是也说过 “在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还有一个英国男孩 他为了得到一辆自行车竟然卖掉自己三岁的妹妹。这些对方还能说人性本善吗 第三 虽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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