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

(注: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

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男),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深受经理的信任,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12月初,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轻,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追究其责任,只于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董某心中不服,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某因此怀恨在心,预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

(2)受伤女工林某称,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

复,林某对其进行规劝,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

(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

(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

(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

(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

(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

(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

(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问题:

1、公安机关在对上述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分别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哪种法定证据种类?

2、何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案所涉及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案例2:

有一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在移动尸体的时候,被一个年仅10周岁、身体和智力发育正常的女孩王某看见。侦查人员询问了该女孩,该女孩将自己所见向侦查人员做了如实的说明。在侦查人员当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孩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女孩是证人;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女孩年龄尚小。

不足14岁,不能作为证人。

【问题】该女孩王某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案例3:

2001年8月20日下午2时,陈某(另案处理)打电话与被告人林某联系,要一包毒品做血管注射,后两人在街上闲逛。当日下午5时许,苏某与被告人林某联系要购买几十克毒品,叫林某送毒品到罗豆农场后打其手机联系。尔后,林某将5包用黑色塑料薄膜包裹的海洛因毒品和一张写有苏某手机号码的纸条以及人民币50元交给陈某,叫陈某乘坐出租车将毒品送到罗豆农场三角路口处交给苏某,并收取毒资2000元。陈某乘坐出租车到达三角路口后,到附近公用电话亭打电话与苏某联系时,被守候的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获5包毒品。之后,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由陈某和苏某与林某联系,再次索要毒品,地点在某酒店。当日晚8时,被告人林某携带7包海洛因来到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认定事实的证据有: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犯罪过程;陈某的陈述,证实贩毒的过程;苏某的陈述,说明

其与林某联系要毒品以及后协助公安机关再次索要毒品的事实,还有陈某、林某被抓获的事实以及证实以前曾从林某处买过毒品;李某、邓某两名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5点多和7点多,各自送两名青年去罗豆农场和某酒店的事情;黄某和姚某两人证实向林某买过毒品,周某(吸毒人员)证实听说林某有毒品;黄某的辨认笔录以及现场勘验笔录和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问题]本案中,陈某、苏某、李某、邓某以及黄某、姚某、周某的陈述是否为证人证言? 为什么?

案例4:

某镇甲村和乙村曾发生过械斗,双方结下仇怨。1997年9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和陈某(已判刑)为甲村人,他们从外面回来的途中经过老街一水井时,发现乙村村民王某正和女青年邓某谈恋爱。为报复乙村人,陈某提议乘机殴打王某,被告人刘某表示同意。两人浴到该镇农械厂内一简易厨房里找来莱刀一把和木棒一根。被告人刘某手持木棒,陈某手持菜刀,并用衣服蒙面来到水井围墙处。被告人刘某持木棒冲k朝王某头部身上乱打,王某逃出水井围墙外,陈某立即追上去朝其头背部乱砍。被告人刘某则守住水井围墙门口,不准邓某出去呼救。被害人王某在逃跑中失足跌倒在附近的鱼塘里,最后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陈某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等。被告人刘某承认共在

1997年9月某日伙同陈某杀害王莱的事实,证实了陈莱是犯意的提起者。同案犯陈某的陈述证实了该日为报复乙村入伙同被告人刘某招王菜乱砍致死的事实。证人邓某证实案发当日,她与王某在水井处谈恋爱,遭到两名蒙面歹徒的袭击,其中一人持摔先殴打王某,王某逃走后,则守住水井围墙处不让其出去。事后,她与王甲和王乙在水井附近的鱼塘发现了被害人,送医院后发现已经死亡。证人王甲和王乙的证言与邓莱的证言互相印证。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在1997年9月间,听张某说过放在工厂厨房里的尖刀丢了。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是该镇初中一年级学生,在校表现差,学习成绩不好,不道守纪律,自1997年第一学期起就不上学了。

[问题] 结合本案谈谈证人证言的特点。

[问题] 如何正确对待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的感知阶段?

案例5:

案例(1)1998年4月6日,从A市开往B市的长途汽车行至某县偏僻路段时,被车上5名歹徒劫持。1名歹徒用刀逼住司机,另外4名歹徒洗劫乘客的财产。共抢走现金5万余元以及若干首饰。歹徒抢劫完毕后,向山里逃走。在抢劫过程中,6名乘客受伤,2名乘客受伤过重死亡。司机将车开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马上对车上乘客进行调查取证。起先采取1名侦查人员询问1名乘客的方式,在汇总进行分析时,发现每个乘客对歹徒的描述都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

难以确定歹徒的特征。因此,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座谈会,在会上,大家互相提醒,最后形成统一的认识,然后公安机关据此展开进一步侦查。

案例(2)被告人符某,农民,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2003年3月公开审判,审判中,共有2名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人均为被害人的亲属,具有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她们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理解能力较差,情绪十分激动,对于公诉人的发甲,,些往往答非所问,自说自话,不听劝阻,导致中途休庭。结果这一案件虽有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

[问题]进一步认识证人证言形成中的特点,尤其是表达阶段证人证言形成的特点。

案例6:

马某系某县一小有名气的书法家。1997年6月,沈某以营利为目的,模仿马某的字体,为某县三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加工制作了“三北中学’,等名称的铜字,并将制作好的“三北中学”铜字安装在某县三北中学大门口的墙体上,并在铜字下侧署列“马某”字样。沈某为此得款人民币3 650元;。1997年10月,沈某又以营利为目的,模仿马某字体,为某县三北佰用社加工制作“三北信用社”的铜宇,制作好的铜字被安装在该单位墙体上,并在铜字下侧署列“马某”字样。沈某为

此得款人民币10060元。马某发现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在公众中的声誉。马某随即以沈某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在一定场合向马某赔礼道歉,具结悔过,并赔偿马某因姓名权被侵犯而蒙受的经济损失2万元。后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沈某清除了“三北中学”、“三北信用社”铜字招牌下侧署列的“马某”字样,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向马某赔礼道

歉,同时赔偿马某经济损失1000元。

[问题]本案中,沈某擅自在三北中学大门口的墙体上和三北信用社墙体上署列的“马某”字样是证明其侵犯马某姓名权的重要证据,依据证据法的理论这些证据应当属于书证,但其载体并非通常所见的纸张,请问:这体现了书证的什么特征?

案例7:

原告王某与其夫李某以感情不和为理由,于1992年9月15日向某县城关镇婚姻登记室申请协议离婚。在问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之后,城关镇原婚姻登记员朱某用1990年7月4日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为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1993年4月28日,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以原告王某骗取离婚证为由,根据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宣布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证无效。原告王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

室的“宣布离婚证无效书”。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所持的离婚证书上有“某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并有王某、李某的签名和指印,应属有效的证书,被告方声称原告骗取离婚证查无证据。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目的规定于1994年4月30日作出判决,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1993年4月28日作出的

对王某、李某“宣布离婚证无效书”。

【问题】本案中,离婚证应当属于特别书证,但人民法院却认可了王某取得的应当于1990年7月4日后废止的离婚证书,请问:该法院所作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8: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县炮竹厂货款纠纷一案已由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原告张某诉称:多年来,炮竹厂多次到我家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前期该厂能按时付款,到了后期,该厂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1998 年8 月8 日,双方进行结算,该厂共欠我货款 6 万元。此后,我多次向该厂的领导催收,但他们均以困难为由一拖再拖,拒不偿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货款 6 万元及利息等。

被告辩称:炮竹厂结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其中有部分原材料不合格,价值 1.5 万元,认为该部分货款应予减除。并提出原告曾因

资金周转不灵,于1996 年 2 月向本厂借现金4000 元,又于同年9 月向本厂借现金3000 元,两笔借款至今未还。

原告称:我确实于1996 年 2 月向被告借现金4000 元,但已在同年 5 月将4000 元偿还被告;1996 年9 月向被告借的3000 元尚未偿还。后来在审理中,原告又记起了一件事,他指出:在1997 年 3 月炮竹厂来我家购买原材料时,已将其借的4000 元从该次的货款中扣除,这一事实有当时写的情况说明为证,因此实际上我已偿还向被告借的4000 元。

问题:1、本案那些构成当事人承认?

2.根据不同标准,对承认有那些分类?分析本案当事人承认的类别?结合本案谈谈对当事人承认的认识。

案例9:

原告:某市信业公司,住所地该市人民路72 号

被告:某市三江公司,住所地该市环城西路8 号

原告向该市广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诉称:1998 年6 月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40 万元。原告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能力还款付息。2000 年 3 月7 日,原告按约代被告偿还了建设银行的借款及利息45 万元。2000 年 3 月13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1)同意以“别克”车一辆作为质押;(2)我公司与其他股东投资了“快讯咨询有限公司”,我公司愿以在“快讯

咨询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但被告未按承诺书履行。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因资金紧张,现无力立即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及利息。质押的轿车因无手续,无法变卖清偿原告欠款。质押的股份同意转给原告。

广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别克”轿车系被告向该市科华公司购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问题:分析本案承认的效力?

案例10:

自诉人刘某与被告杨某系继母女关系。1979 年杨某与古某(丧偶,有一女儿刘某 2 岁)结婚后,杨某对继女儿刘某一直不好,常不给刘某吃饮饭,冬天穿不暖,并因生活琐事大骂刘某。1993 年7 月,古某在一场车祸中丧生,自此杨某对刘某的态度更加恶劣。发展到有时用手拧或用木条抽打刘某,便刘某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多处有淤血的痕迹。刘某曾向同学说其继母很凶,经常打她。一次在学校,老师发现她的胳膊上有多条红色的印痕,便问起是怎么回事。刘某于是告诉老师是由于其继母杨某抽打造成的。1998 年 5 月20 日,杨某又因琐事动手打了刘某,经医院诊断,刘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神经症,已构成轻伤。同年 6 月,刘某以虐待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向法院陈述了杨某经常打她的事实及 5 月20 日事情发生的经过,请求法院依法给予杨某相应惩处,责令杨某停止虐待行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杨某已构成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

刑8 个月并同时宣告缓刑。

问题:分析刑事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案例11:

2001 年10 月6 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林某、陈某路过林羊农场中学旁边的“玲珑快餐店”时,看到被害人李某和钟某在店里喝酒。陈某走进店里拍钟某的肩膀打招呼,李某误会责问为何打钟某,引起双方争吵,经钟某解释后,大家一起坐下来喝酒。言谈间因互相顶撞,两被告与李某又发生争吵,相互撕打,经钟某和该店厨师劝阻后,双方各自离开。凌晨 3 时许,被借人林某、陈某又回到“玲珑快餐店” ,见李某也返回该店,又与其争吵。钟某劝阻并护送李某回住处休息。当二人走到农场报刊亭处时,被告人林某、陈某持啤酒瓶追打李某,钟某拦住陈某,林某刺中李某左胸部。尔后二人逃离现场。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被抓捕归案,陈某潜逃。林某在公安机关的几次讯问中,第一次不承认是自己刺中李某,第二次说是陈某刺的,后来又承认是自己刺中了李某。在开庭审判时,林某又说是陈某刺中了李某,自己之所以承认是警察刑讯逼供的结果。

问题:结合本案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2:

被告人马某于1996 年经他人介绍与女青年杜某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后因生活中的琐事关系开始破裂,被告人马某提出中断恋爱关系。为此,杜某极为不满,曾多次去马某家纠缠。1997 年 3 月 4 日晚10 时许,杜某下中班后又去马某家,马某迎出诡称送杜某回家,当行至某厂北侧厕所处时,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杜某的腿部、胸部等处猛刺数刀,致使杜某心脏被刺破,造成急性失血休克死亡。被告马某作案后逃离现场,次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的证据情况如下:1、该案的现场因破坏严重,没有提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据。侦查机关虽在现场提取了一枚足迹,但没有向起诉部门提供。2、侦查机关认定马某杀人的依据主要是马某的口供。虽然马某在侦查机关的交待与现场情况基本吻合,如掐脖子、刀扎部位等,但马某的口供始终不稳定,前后几次交待不一致,并出现时供时翻的情况。3、被害人杜某的同厂工人张某证明,杜某下中班后,当晚10 点,一人朝马某家走去,到马某家拐了一下,过一会儿又见她一人顺公路一直往南走了,没有发现马某。4、马某的弟弟证实 3 月 4 日晚上马某起床出去了,但马某为什么出去,什么时间回家均不知道。5、马某在供认时曾交代用一把杀猪刀,后放在家中的纸箱中。侦查人员提取后经他辨认,他也确认是用该刀杀的人。但经法医鉴定,刀的形状与死者伤口不吻合,确认不是作案的凶器。后来马某又说,作案的刀子在作案后扔到离现场不远的河沟里。经侦查人员多方打捞,未能提取。

问题:分析本案能否认定马某构成犯罪?

案例13:

2002 年5 月9 日,被告人陈某、王某驾驶一辆济南轻骑125C 摩托车在加积城区伺机抢夺作案。当晚9 时许,两被告人在金海路一龙酒店附近路段发现何某坐着丈夫李某的摩托车往东风路方向驶去,王某便驾车靠近何某,陈某则伸手夺走何某的手提包,包中装有摩托罗拉手机 1 部(价值700 元)和人民币110 元。晚上9 时半左右,被告人陈某、王某又以同样手段抢夺到姚某插在后裤兜的小灵通电话 1 部(号码为6290XXXX,价值500 元)。当晚10 时许,被告人陈某、王其在富海路电信局附近路段又瞄上独自骑一辆小鳖摩托车向银海路方向开去的谢某。王某便驾车上前与谢某搭讪,但对方不予理踩,后来在银海路金龙酒店附近路段,王某再次驾车靠近谢某,并由陈某伸手夺走谢某放在脚踏板上的手提包,包中装有小灵通电话一部(号码为6296XXXX,价值500 元)和现金700 元。开庭审判时两被告对前两起案件均予以承认,但是对第三起案件均予以否认。检察官出示了以下有关第三起案件的证据:1、被告人在案发后对抢夺现场的辨认笔录。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后来在银海路金龙酒庙附近路段,两名青年抢走放在脚踏的手提包,包中装有小灵通电话 1 部(号码为6296XXXX,价值500 元)和现700 元。3、被害人对两名被告的辨认笔录。4、证人郑某证明,曾介绍被告人陈某卖

给刘某小灵通 1 部号码为6296XXXX。5、刘某证明通过郑某从陈某处购买小灵通 1 部,号码为6296XXXX。6、侦查机关扣押赃物的材料、失主领回财务的收条。

问题:本案能否认定被告人陈某、王某有罪?

案例14:

原告:A 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

被告:B 市教育电视台

A 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A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

B 市教育电视台侵害名誉权一案。原告诉称,B 市教育电视台在2000 年 3 月12 日的《以案说法》节目中,将一辆非法拼接的摩托车作为原告的产品,并就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了跟踪采访。在节目播放中,屏幕上多次出现“摩托车质量问题,修理已达7 次”的大幅字幕,以及标有原告名称、生产标牌的特写镜头。原告注册的商标标识、产品编号清晰可见。被告作为新闻媒体,未核查其制作播放的节目的真实性,而在节目中不断出现有损原告及原告产品形象、声誉的大幅字幕和画面,造成了对原告名誉的抵毁,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 万元。

被告辩称:“摩托车质量问题,修理已达7 次”是事实。原告的名称、生产标牌是该辆摩托车上固有的,我台只是将新闻镜头对准了新闻报导的客体。而且节目中对该车不是原告的原装产品也客观地进行了报道。因此,我台的报导不存在失实的情形,不构成对原告的名督权的侵害。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举出了证人证言、为消除被告不恰当的专题节目所造成的影响而进行登报声明的费用的发票、2000 年4 月、5 月远行摩托车销售下降的报告等证据。被告在庭审中当庭播放了2000 年 3 月12 日的《以案说法》节目的录像带,该录像带记录了节目主持人介绍电视台调查情况,并回放了采访过程:电视台记者采访消费者顾某,顾某称其花 2 万元买了一辆远行摩托车,但这个车经常出问题,已经修理了7 次。随后,该记者又采访了 A 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在 B 市的销售中心的钱某,钱某认为这辆车可能是非法组装产品。钱某将顾某买车的情况反映到 A 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A 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反馈信息:这辆车不是原装产品,而是辆组装车,作为厂方不负担赔偿和退货责任。在主持人进行介绍及节目回放采访过程中,屏幕上打出了“摩托车质量问题,修理已达7 次”的字幕及“A 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名称、生产编号、标牌”的特写镜头。同时被告还提供了从顾某处收集到的购车发票、7 次修理费的收据在案佐证。

法院在运用相应技术对节目录像带进行审查后,确认读录像带真实有效。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分析视听资料的特征及证明力?

案例15:

1997 年8 月19 日上午,河南省汝州市的一座养鸡场院内,养鸡专业户张老汉被发现死于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头颈部布满砍痕,身上和现场血迹斑斑。公安机关迅速出击,仅用 3 天即破获此案,原来张老汉是被同在一个院子内居住的青年养鸡户王志涛所杀害。破案后,侦查机关向检察院呈送了起诉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王志涛为什么要杀害张老汉检察人员百思不得其解。据王志涛自己供述说是因为张老汉要害他所以先下手为强,犯罪嫌疑人为了证明自己有被害可能还列举了许多证据,有房东、表叔等亲朋好友告知,有不认识的买鸡蛋的人议论、有夜深人静时窗根下的窃窃私语道来、有妻子在院子里做饭后饭菜中的毒药异味,经查,犯罪嫌疑人所说纯属子虚乌有,张王两家素来关系亲密,王志涛的父亲与张老汉是拜把子兄弟,因此检察机关怀疑王志涛思有精神病,王志涛的父亲也提供了其爷爷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故汝州市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24 条和第188 条之规定,于1997 年10 月26 日委托当时河南省惟一的省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河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王忠涛进行鉴定,其结论为:王志涛系病理状态下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因被害人提出异议,汝州市检察院于1998 年 6 月30 日

再次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志涛进行鉴定,结论仍为:王志涛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1998 年12 月,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豫政文(1998)115 号]文件,确定了六家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因此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委托从新鉴定。1998 年12 月12 日,当州市公安局委托洛阳市第二精神病医院医学鉴定小组对王志涛进行第三次鉴定,结论为:“作案时无精神病;安全责任能力;目前的精神状态为拘禁性反映。”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哪个鉴金结论有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检察院决定予以补充侦查。其间王志涛因病死亡。

问题:分析本案关于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效力及鉴定资格?

案例16:

1999 年5 月14 日晚,37 岁的汪女士因与婆母发生口角,被其叔弟用板凳腿击中头部,6 日后到当地派出所控告叔弟将其打伤,已造成颅骨骨折,并提供了 5 月19 日拍摄的头部X 光片为证。经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判定该损伤已构成轻伤,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汪女士的丈夫得知此事后,立即到公安机关反映说汪女士的头部损伤并非其弟打伤,而是 5 月12 日汪女士在家滑倒摔伤了头部,并提供了 5 月12 日汪女士滑倒后当天去医院检查时拍摄的X 光片。经查 5 月12 日汪女士的X 光片未显示有骨折,公安机关遂

监督汪女士于 5 月22 日再次进行头部X 光检查,结果为无骨折。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鉴定。鉴定人员详细审阅了 3 张X 光片,并了解了汪女士当时的临床表现,分析认为:(1)5 月12 日汪女士滑倒未造成颅骨骨折;(2)5 月19 日的X 光片与 5 月12日和5月22日X 光片因骨性特征不同故不是同一人的片子;(3)据 5 月22 日X 光片所示,汪女士5月14日头部击伤未造成颅骨骨折。至此案情真相大白,原来汪女士被叔弟打伤后十分不满,第二天即去医院看病,但没有检查出严重问题,过了几天,汪女士仍感不适,又去医院复查,在候诊时意外拾得一颅骨骨折病人的X 光片,于是引发此案。

问题:分析鉴定意见的特点?

案例17:

村民孙某虽写得一手好字,被誉为“秀才” ,但却不善劳作,家中生活捉襟见肘。近日,其父患重病住院急交纳医疗费,遂向村里养鸡大王提出借款两万元。养鸡大王平素与孙某关系不睦,原本并不打算借给他,他又经不起20%高额利息的诱惑,故同意借钱给他,但要求孙某立字为据。拿钱这天,孙某带上酒菜来到养鸡大王家,两人边喝边谈,很是投机,酒足饭饱之后,孙某拿出纸笔,当着养鸡大王的面写下字据,养鸡大王收好字据,遂将两万元现金交给孙某。

l 年后,养鸡大王按约定时间催孙某归还本息,孙某则一反常态,矢口否认养鸡大王曾借钱给他之事。养鸡大王请村干部评理,并拿出借据为证。村干部及数位“长老”将借据上的字迹与孙某平时留在村委会的字迹相比较,结果两者根本不一样,为慎重起见,又请来会计、民办教师等“知识分子”数人进行鉴定,结果仍然为不一样。孙某也借机放出风来说养鸡大王想讹诈他,养鸡大王深感冤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请村委会协助提取了孙某平时的笔迹,连同借据一起,提交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鉴定结论为:借据上的笔迹为孙某的伪装(左手)毛迹。至此案情真相大白。原来,孙某小时曾练过书法,当时左手也会写字,只是平时一般不用而已,他已经预计到这次借钱恐怕无力偿还,故在写借据时故意用左手,以便到时候抵赖。养鸡大王当时醉眼朦胧,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

问题:分析鉴定意见的作用。

案例18:判决书一份: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景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张则庆,男,193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本县鹤溪镇百岁门11号。

委托代理人饶连祥,浙江资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珂,浙江资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意城,男,193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协离休干部,住本县鹤溪镇创新路36号。

委托代理人罗培彬,浙江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畲乡报社,住所地本县鹤溪镇鹤溪中路33号(县图书馆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刘睦生,副总编辑(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毛华敏,浙江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则庆与被告柳意城、畲乡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2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则庆在起诉状中诉称,1997年12月18日,原告与兄长张裕庆因贷款抵押一事发生争吵,母亲潘寿花听到后,到厨房拉原告,因原告的过失不慎将母亲撞倒,造成母亲右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案例题参考答案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案例题参考答案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 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 A .辆汽车的性质 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 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

1、小市医院因在接生中过失伤害婴儿予以治疗后通知父母接回后被拒诉王震等接回治愈的婴儿和给付必要费用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143页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小市医院在本案中是监护责任主体还是赔偿责任主体。 2、王德库诉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遗失其病历致其不能进行伤残重新评定因而不能向肇事者索赔要求按交通事故计算损失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20页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被告遗失原告住院期间的病历,应负何种责任,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3、叶燕森等诉泗洪县人民医院初诊与他院确诊不同系误诊要求赔偿其初诊和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38页 (1)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叶燕森的初诊治疗费用 (2)原告三人上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 4、田国旺以电视报道的输血感染丙肝为据诉河北省电力医院在其确诊为丙肝的近八年前对其输过血应为致病原因赔偿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44页 5、王志辉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六医院医疗事故致其成为“植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56页 本案原告因受到被告医疗事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严重损害,成为没有意识的“植物人”,其能否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之点,也是最具有探讨价值的一个问题。 6、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2期,第36页 【裁判摘要】: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

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7、谭爱云等诉新田县人民医院接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出诊致延误抢救心脏病患者死亡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5辑)》,第103页 8、夏某诉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院赔偿纠纷案 ——《审判前沿》(总第7集),第182页 9、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8期,第27页 【裁判摘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10、白联军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3辑),第129页 〖裁判摘要〗: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后者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范田英、范玉芬、范玉仙、范玉华、范松林诉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134页 【要点提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正确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的两重性极为关键和重要,要做到即不简单地照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来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又不过分无限制地扩大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应以民法理论和原则,规范和调整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亦应以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正确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准确、合理、公平地保护医患双方。

建筑结构选型实例分析.

成绩 考查课结课作业(论文) 题目:建筑结构选型实例分析 课程名称:建筑结构选型 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姓名: 学号:201104030002 专业班级:城市规划11-1 任课教师:尹涛 2013年6月 《建筑结构选型》课程报告评分表

学生姓名专业班级城市规划11-1 题目名称建筑结构选型实例分析 项目考核指标权重得分 课程报告质量收集调研相 关资料 独立查阅资料、进行调研;有收集处理相关信息及获得 新知识的能力。 10 内容完整、分 析正确合理 内容完整,每部分均包括概述、实例分析和小结,要求 图文并茂。结构实例综合分析的正确、合理性。 30 格式规范、条 理清楚 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理通顺、用语规范、书写格式 规范。 20 创新工作中有创新意识,一定的自己的理解,一定独创性。20 完成任务及答辩的情况答辩根据课程报告内容,正确回答相关问题10 学习态度、按时提交,按要求修改完善10 总分 简要评语: 任课教师签名:年月日 目录

一、引言 (1) 二、多层建筑(砖混结构、框架结构).................... (1) 三、高层建筑(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 .. (5) 四、超高层建筑(筒中筒结构)................................ . (8) 五、工业厂房(轻型钢结构) (9) 六、大跨度公共建筑(桁架结构、拱结构、网架结构、膜结构等).. (10) 七、桥梁结构(桁架结构、拱结构、悬索结构等)................. . (13) 八、总结 (17) 引言 对于建筑结构,它们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物,而是隐藏于建筑物外表之下的,构成建筑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追诉时效相关案例

追诉时效相关案例 2

【案情】此案例收录在《人民法院案例选》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全昌,男,1948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惠昌,男,1957年出生,无业。 1998年11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全昌在无锡市黄巷街道高田上28号门口与邻居孙建清发生争执,后以其在场的母亲孙阿菊额部被砖块砸伤为由,与弟弟即被告人孙惠昌及其父母一起闯入29号孙建清家中,与孙建清、孙万秀夫妇发生揪打。期间,孙全昌将孙建清左手环指扳伤,孙惠昌将孙万秀嘴部打伤。无锡市公安局于1999年5月24日出具法医鉴定结论,认定孙建清左环指远侧指间关节活动不能,呈屈位;孙万秀左上第一、右上第一牙缺失,牙龈红肿,活动性出血,左上第二牙牙折。孙建清、孙万秀所受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1999年9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原郊区分局立案侦查,1999年10月30日以被告人孙惠昌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同年11月5日,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出具了不批准逮捕、补充侦查决定书。 2002年7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黄巷街道划归北塘区管辖)又以被告人孙惠昌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4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出具了补充侦查决定书。

2003年3月16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又以群众电话报警为案件来源,对该案被告人孙全昌并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20日分别对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进行了传唤。2005年8月12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对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同年8月16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以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9月29日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同日经立案审查受理了本案。 【审判】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犯故意伤害罪,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期限,应当终止审理。主要理由是,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发生于1998年11 月15日,至法院受理时已经超过五年。而且,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其多次传唤和讯问时,没有任何规避的行为,法院受理以后的所有诉讼活动也能准时参加,不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一) 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编报刑事案例633篇,略高于去年。其中省法院编报43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编报590篇。从刑事案例编报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编报案例类型多样、反映出的问题相对集中。除编报专题性案例外,选取编报的方向和重点,仍以常见、多发的犯罪案件类型为主,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暴力型犯罪上。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分上。 二是专题案例,关注公共议题,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非法吸存、集资、经营资本的犯罪行为,安阳中院对所判案件进行了专题编报;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许昌、开封、商丘、信阳四地中院均对所判案件进行了编报;三门峡中院对网上非法炒汇、网上开设赌博网站等非法网络犯罪案件及环境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专题编报。上述法院还把编报的专题案例,选择适当时机,选准切入角度向社会予以公布,体现了案例对查处类似案件的政策导向,通过案例实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服务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

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示范意义,对法治精神弘扬、宣传、教育民众具有正面引领作用。 三是案例编报的内容质量稳步提升,实效显著。在内容方面,编报的案例注重案件所反映的突出性、疑难性问题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编报,同时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该类问题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解决的建议。例如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审判实践中多有分歧,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又如在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容易造成适用上分歧,通过编报案例,弥补和消除了刑法规范中这些不足,澄清了模糊、分歧认识,统一了一些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实效相当明显。 四是编报案例,办案人员参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没有参照。最高法截止到2014年12月共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8起,但从编报的案例看,有些案件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论从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争议焦点方面都属于类似案件,但发现办案人员在裁判规则、理念、方法等方面并未参照。说明办案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还未养成主动利用指导性案例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也说明指导性案例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发现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办案人员无从参考。这说明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能

民事证据法案例选

民事证据法案例选 1、甲与乙在网上二手商品交易区达成买卖数码相机的协议,约定由甲向乙邮寄一台数码相机,要求乙在收货后即按约定付款2000元。甲向法院起诉称,他在寄出相机后,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拒付。而乙辩称,他是收到一个包裹,但里面并不是数码相机,而只是一些金属片和泡沫塑料。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包裹单上注明的品名是数码相机,而这些铁片和塑料的重量与包裹单上记明的重量一致。 2、甲在建房时剩余5000块红砖,而刚好乙也要建房,于是甲将这些砖头转让给乙,口头约定按市价每块0.2元计算。一年后,乙仍然没有还款。甲在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款1000元,并提供了证人关于砖头数量的证明。而乙辩称这些砖头数量不错,但红砖当时的

市场价格每块只有0.15元,而甲在起诉时并未提供砖头价格的证明,乙也未提供砖头价格的证明。 3、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被告乙按欠条归还欠款6000元。法院查明,5月10日,乙向甲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8000元。6月10日,乙又还款给甲,甲在欠条上加注“还欠款2000元”。而乙辩称,当时是还款6000元,欠条上注明的“还欠款2000元”就是尚欠款2000元。。 4、甲经营食品而乙开饭馆,双方经常发生购货业务往来。7月5日,双方进行结帐。乙向甲出具欠条一张“欠甲货款4800元”。由于数次索款未果,甲向法院起诉乙。而乙辩称,当日下午就已经向甲归还了货款2000元,并出具了甲开具的“今收到乙人民币2000元”的收条,实欠款应为2800元。甲称此2000元是当日上午乙还款的数额,在下午结帐时已经减去,欠款数额仍应为4800元。

5、甲向法院诉称,他不识字,而乙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乙向甲借款3000元一直未还,甲听人说法律上有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于是找到乙要求乙在条据上签字认可甲已经向其索要。但乙拿到条据后在上面注明“此条作废”,当时甲也不知道他写的是什么,事后听人说是“此条作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 6、甲系一批发商,与个体工商户乙有生意往来。一次,甲上门送货价值6000元,乙于是立下“欠到货款6000元”的条据。乙曾经先后二次共还款3000元,并在条据上注明。甲向法院诉称,在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时,乙接过欠条将条据撕毁,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000元。而乙辩称,最近一次还款为3000元,款已经结清,当然要把条据撕掉了。谁知条据撕掉扔在地上后,原告乘我不注意,又将条据捡起并以此起诉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甲在乙开的商店里购买XX牌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无效合同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三辑,总第45辑,第239—249页: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丰格广告有限公司举办演唱会未及时申报被责令停办导致双方签订的冠名合同不能履行返还已付冠名费案 案情:丰格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原定于2001年10月在泉州市区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同年9月14日,被告与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签订《“特步”之夜、王菲泉州演唱会总冠名协议书》,约定: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总冠名广告宣传费256000元,被告提供为原告拥有独家冠名权等一系列广告宣传活动。同月15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宣传车的宣传费用6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在合同备注栏另注“另赠被告十八双特步牌风火鞋”。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236000元,并赠送被告18双风火鞋,另向被告购买演唱会门票,被告出具两张收款收据,记载金额为15190元。同时,被告共投入121457元在媒体上发布演唱会广告,内容标题为“特步之夜酷感天

后【菲】常魅力王菲2001泉州超级震撼大型演唱会”。因时逢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发生,该演唱会因此不得泉州市公安局批准而未能如期举行。该局于2001年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做《关于取消或推迟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的报告》,称由于受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影响,目前不宜举办这种大型的商业演出活动,为安全起见,我局原则上不同意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另查,被告筹办该次演唱会尚未按规定办理全部相关审批 手续。 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 申报而被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泉州市文化局也多次责令被告“停止一切商业宣传”。原告于10月12日要求被告出具公安局批复文件时,被告始通报上述情况。由于双方的合同已经实际不具有履行的可能,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责任在被告,故被告应返还236000元,演唱会门票74370元及赠送的18双鞋。被告答辩称其已经按约定为原告提供了很多服务项目,花费十多万元。由于受

建筑结构选型实例分析报告

建筑结构选型实例分析 第一章 悬挑结构:现代MOMA 1.工程概况: 当代MOMA位于东直门迎宾国道北侧,拥有首都北京的地标优势,项目规划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为13.5万平方米,配套商业面积达8.5万平方米,包括多厅艺术影院,画廊,图书馆等文化展览设施,还包括了精品酒店,国际幼儿园,顶级餐饮,顶级俱乐部及健身房、游泳池、网球馆等生活设施与体育休闲设施。 当代MOMA由纽约的哥伦比亚大学教授StevenHoll设计,项目规划概念是BEIJINGLINKEDHYBRID,在建筑艺术方面实现了世界的唯一,更加充分的发掘城市空间的价值,将城市空间从平面、竖向的联系进一步发展为立体的城市空间。当代MOMA也是当代置业科技主题地产的延续与发展,在万国城Moma实现高舒适度、微能耗的基础上,将大规模使用可再生的绿色能源。从可持续的观点出发,当代MOMA适当的高密度(强度)开发利用土地与大规模使

用可再生的绿色能源是大城市发展的方向,是真正“节能省地型”的项目。 在当代MOMA的规划设计中,更多考虑了未来城市的生活模式,引入了复合功能的概念,实现开放功能的城市社区,在这里不单是居住功能,而且能够和谐的工作,娱乐、休闲消费、交通,作为一个汇集精品商业与国际文化的开放社区,充满生气与活力,将创造更和谐的国际化生活氛围,不仅为社区创造更舒适的环境,更多的交往机会,也将完善城市区域功能,为北京的城市形象,为北京奥运会增添光彩。项目计划2005年初开始建设,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建成使用。 2.结构形式: 为减轻自重,梁柱采用H型钢,并且设置了受拉的钢斜撑,提高悬挑结构的刚度和承载力.为承受悬挑部分重力荷载产生的倾覆力矩,在悬挑部分增设钢斜撑,将倾覆力矩传递到塔楼上;在塔楼相应的部位增设钢管斜撑。使塔楼整体承受倾覆力矩。在塔楼内除设置核心筒外。还设置了十字型剪力墙,提高塔楼整体的刚度和抗倾覆能力。长悬挑是本工程主要设计难点之一,目前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采用了中震不屈服的性能目标,对于悬挑结构这样更加重要的部分,设计中采用了中震弹性设计的更高的性能目标,即悬挑部分的构件验算时,按中震弹性地震力(水平地震和竖向地震)与竖向荷载进行组合,考虑荷载分项系数,材料强度取设计值。经中震弹性设计验算,悬挑部位构件的应力比基本上都控制在0.9以下。 3.施工情况: 物业公司: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建筑面积:220000平方米 绿化率:34% 使用率:80% 容积率:2.64 建设规模:地上21层、地下两层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证据法案例分析.docx

证据法案例分析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会保留证据,有些想到了但也因种种原因而未保留,譬如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因此,对于公民自身而言,保留对于自己有力的证据、凭证,合法地获取相关证据是有利于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同时,充分地了解我国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利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筑建起法律的保护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收到一则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的缘由是原告人李某在“好心情”便民超市遗失了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怀疑“好心情”便民超市的老板钱某捡拾到了自己遗失的相机不肯归还,由此提起了诉讼。 李某于2014年2月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数码广场购得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2014年7月6日,李某携带单反相机去上班,在下班后,李某曾去家附近的“好心情”便民超市购买物品,回家后发现该单反相机丢失。李某于当日晚10时左右,返还到“好心情”便民超市,询问超市老板钱某是否捡到自己遗失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但是钱某告知李某自己并未看到有单反相机的存在。 2014年7月7日下午,原告李某经过“好心情”便民超市门口,发现被告钱某的收银台上有一个和自己型号相同的单反相机,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钱某捡到了其遗失的单反相机,而被告钱某主张该单反相机系其几天前出资购买的。在争执期间,钱某向李某提出,如果其执意认为这只单反相机是其丢失的那一只,那么钱某愿意以18000元的价格让给李某。18000元中包括了钱某在购买单反相机时出资的15000元,另3000元是钱某向李某索要的遗失物保管的补偿金。在钱某提出的18000元要求上,李某在与钱某交涉的过程中数次告知钱某,自己一分钱不会出,这是自己丢失的单反相机,钱某在捡到后应该予以归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公安机关调解期间,双方因对补偿款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一、案例 (一)房屋所有权确认 1、顾锡炎诉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未经过同意使用其房产要求迁让案件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2页 1、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 2、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李贵兰取得换出的承租房所有权后诉换入人刘绍清返还该换住的房屋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97页 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30页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为:立达集团与立达公司解除置换协议后渤海公司依合同入住讼争房屋的行为是否转化为侵权行为。 4、大连曙光精密铸造厂、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维发、大连房地产开发集团信和地产总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 5、如何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6、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38页 〖要点提示〗: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社区服务用房,被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后,开发商将该用房产权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将该用房登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因涉及行政处置行为,该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 (7)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54页 〖裁判摘要〗: 一、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建筑结构选型案例分析(1)

1 混合结构体系 混合结构体系概述 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材料的承重结构所共同组成的结构体系均为混合结构。混合结构,又可以说是砖混结构.虽然也用钢筋浇柱\梁,但墙体具是承重功能,不能乱拆. 特点:质量较框架略差,质量较好,寿命较长.造价略低,适合6层以下,横向刚度大,整体性好,但平面灵活性差。 分类:型钢柱+混凝土梁+混凝土筒归入混凝土结构 型钢柱/钢管混凝土+钢梁+混凝土筒归入型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实例工程项目概况 金茂大厦(JinMaoTower),又称金茂大楼,位于上海浦东新区黄浦江畔的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楼高米,是上海目前第2高的摩天大楼(截至2008年)、中国大陆第3高楼、世界第8高楼。大厦于1994年开工,1999年建成,有地上88层,若再加上尖塔的楼层共有93层,地下3层,楼面面积27万8,707平方米,有多达130部电梯与555间客房,现已成为上海的一座地标,是集现代化办公楼、五星级酒店、会展中心、娱乐、商场等设施于一体,融汇中国塔型风格与西方建筑技术的多功能型摩天大楼,由著名的美国芝加哥SOM设计事务所的设计师Adrian Smith设计。因为中国人喜欢塔所以中国才把金茂大厦设计成这样。 实例工程项目结构选型与结构布置分析 其结构体系为巨型型钢混凝土翼柱+ 内筒混合结构体系。这种混合结构体系的巨型型钢混凝土柱和钢筋混凝土内筒通过刚性大梁构成一个整体的抗侧力体系, 而且其抗侧力体系的力矩很大, 效率很高。这种体系还可提供较大的使用空间, 其外围洞口可以做得很大。 2框架结构体系 框架结构体系概述 框架结构是利用梁柱组成的纵、横向框架,同时承受竖向荷载及水平荷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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