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概念

公共利益概念

编者按:本文从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关系辨析这三方面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法理学的研究有指导意义。

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即使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

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

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

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

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注重可谓方兴未艾。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增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

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

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二是宪法修改后,

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

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如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北京的“野蛮拆迁”事件等等。这些社会实然层面暴露的问题,导致

学界对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三是物

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满怀希望地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迫切愿望,并作了有益的尝试。不过,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以“物权

法无法承受公共利益界定之重”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放任”有着难言之隐。因为公共利益自身极

具抽象性、概括性和变动性,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而被称

之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过,准确理解和理解公共利益对于法

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切立法行为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法律的正当性、权威性也都是建立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见,

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但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且直

接影响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发展。”1所以,不能将公

共利益作为一个筐,什么东西都能够往里装,对公共利益实行深入的

研究,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历史经验的载体,其核心意义既不是约定的,

也不是任意的,而是植根于历史。”2公共利益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时代。古希腊社会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

共利益,这种观点不但长期贯穿于古希腊政治思想史,也影响到中世纪。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认为公共利益作为衡量统治正当性的一个标准,即真正的统治者追求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老百姓的利益。亚里士

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

“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即为公共利益。基于此,公共

利益就成为政体是否合法的标准:“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判断,凡照

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

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3中世纪的阿奎那根据基督教的启示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作了修正,他认

为公共利益就等于正义。“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为公共谋福利的

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自由人的。相反的,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公共福利,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是正义的了。”4

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在近代资本主义与法治国家出现之后,“这

种公共利益构建与实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的过程,它以肯定私人的

意思自治为前提,以承认私权为起点,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律的程序,在各种不同利益博弈的基础上而形成。”5例如,卢梭就以公意指称公共利益,他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它只能着眼于公共利益。

“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

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6

进入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日益凸现,公益

问题成为人们共同注重的问题,诸如社会公德、群体利益(如消费者利

益、劳动者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与卫生保健、城乡公共设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等社会化

带来的新的利益内容。”7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日趋深入但也产生更多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公共利益是否具有独立性。边沁是否认公共利

益独立性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公共利益并非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

特殊利益,而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

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

利益便毫无意义。”8哈耶克也认为:“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

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9他认为,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理性建构的秩序”,自由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理应是一个自生自发的

秩序,而非理性建构的秩序。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政府的任务仅限

于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而不应主动去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

不过,否认公共利益独立性的观点不符合社会客观实际,更多学者对

公共利益的独立性持肯定的态度。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这个概念

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的决不能够超越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

赋予个人权利以实质性的范围,本身就是增进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条

件10。日本学者宫泽俊义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日本宪法中的公共

利益包括自由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利益两个层面,自由国家公共

利益是以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为其首要目的,社会国家利益表

明宪法不但要满足自由国家,还要保障社会权,建立社会国家理念11。

公共利益的学术争议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密不可分。

这种不确定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所谓“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利益主体受当时社会客观事实

所左右,对利益的形成和利益的价值认定无法固定成型。利益是对主

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价值判断,体现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关系,

只有那些持久且不易得到满足的需要才形成对人们的利益关系。人作

为自然存有物,个体的需要是必然的、多样的、局限的和差异的,决

定着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换言之,因为人的价值判断的多元性,价

值判断的历史性以及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使得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多面性。

“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范围很难确定。由往迄今,

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分歧更多的是围绕着“公共”的概念展开的。对此,德国学者洛厚德提出了“地域基础理论”作为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他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空

间以地区划分,且多以国家的(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地区内的绝

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的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必须屈从于绝大多数人的平均利益12。这种观点,当前被学界广泛接受,不过并非无懈可击。一是公共概念的开放性,

使得不特定多数人很难确定。二是现代宪政理论表明,仅仅以人数的

多寡来界定公共利益,也可能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

“即使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动态性以及非特定性而使得其内涵人

言人殊,但仍然能够也理应对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作出概括。”13哈

贝马斯以前指出:“要想提炼一个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概念,就必须

把它在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实当中所具有的一系列典型特征描述清楚。”14所以,归纳总结出现代法治社会中“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有益于准确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增强“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

中的可操作性。作者综合学界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包括

以下5个方面:

一是公共利益的公共受益性。所谓公共受益性表明:(1)公共利益本

质上是整体的、普遍的而不是局部的、特殊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必须

是绝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能是少数人或少数集

团的利益。“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也不是多数人利益

在数量上的直接体现,它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性和理性的利益。”15(2)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具有开放性。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群体

所具备的非隔离性或排他性,意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自由进出

某一团体,无需有特别条件限制,该团体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所

保留”16。(3)公共利益是一个持续发展的概念。从哲学上来讲,公共

利益体现了主体的需要,当社会持续发展,人们对客体的价值理解也

会发生变化,相对稳定的公共利益也应适合社会发展,适当扩大或缩

小其范围。

二是公共利益的现实性。公共利益的现实性体现在以下两点:(1)公

共利益是客观存有的。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

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

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即使它们可

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2)公共利益有其外在的物质表

现形式。“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

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17所谓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

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

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

品的消费之外。

三是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是由公

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所决定①。从纵向上来说,公共物品的层次

性表现为:(1)世界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世

界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

品的例子;(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

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等;

(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从横向上分析,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性的。它包括:(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3)保障性公

共物品;(4)服务性公共物品17。

四是公共利益的科学性。因为具体行政事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某一事项所涉利益到底应不理应判定为公共利益,仅根据行政主

体的经验往往很难判断,科学论证作为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具有必然

性。作者认为,至少以下两方面事项理应引入科学论证:(1)涉及重大

公共利益或对私人权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涉及专业技术的

事项。现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行政主体不可能对各专业技术领域都

有所了解,面对涉及专业技术事项的公共利益的判定必须借助专业技

术人士。

五是公共利益的正当程序性。现代法治的正义性不但要求实体正义,

还要满足程序正义,并且为了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往往必

须先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在遵循规则的选择及规则之下的选择程

序时,公共利益能够通过程序予以确认。所以,在处理公共利益问题

的全过程中,理应完善设立和严格遵循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一整套正

当程序,以保证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的衡平。

三、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关系辨析

因为公共利益的公众性,决定了通常情况下政府承担着维护和实现公

共利益的职责,行使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的

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

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

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18。即使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因为政府通常扮演着公共利益主要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积极角色。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很容易混在一起,但两者的关系还是能够辨别的。具体来说:

第一,公共利益并不等同政府利益。“政府自身的利益往往假扮成公

共利益,政府成为公共

①有学者提出公共利益包括以公共道德权、公共财产权、公共人身权

和公共发展权四种类型。见关保英,梁玥的《论公共利益的法律限定》,载于《学术研究》2004年第4期,第76~78页。利益的最大侵

蚀者,在认定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时,首先必须排除政府利益。”19诚然,从政治角度讲,政府没有自身的利益,政府的利益就

是公众的利益,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政府利益是客观存有的。

从现实中分析,政府不是抽象的存有,而是由庞大工作人员组成的利

益需求共同体,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奖金和福利的增加、政府

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善,乃至政府不同部门的“部门利益”和不同层

级政府的“地方利益”,都充分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自身利益的

客观存有20。政府自身的利益主要包括3方面:“一是政府机关作为

一个整体在与社会公众的矛盾中表现出的各自利益关系;二是各级政

府机关发生矛盾时所表现出的各自的利益;三是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凭

借权力个人牟取利益。”21

第二,是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政府治理的模式经历了3个不

同的历史时期,即前现代社会的“统治型”治理模式、工业化时代的“管理型”治理模式和后工业化时代的“服务型”治理模式。不同的

治理模式反映了政府职能的差异,也决定着政府利益内容的差异。

“统治型”治理模式中,政府的利益往往表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管理型”治理模式中,政府利益很容易演化为政府自身利益;“服

务型”治理模式中,政府利益则更多地体现为公共利益。所以,现代

政府只有告别作为统治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共利益,才能巩固其存有的合法性。

科学把握公共利益,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它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二者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的公共利益,寓于作为个别的、

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公共利

益的要求,是公共利益在具体个体上的利益体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

益的辩证关系表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能够相互转化。首先,公共利

益能转化为权利,因而转化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变成权利之后,其

主体被具体化。如增强环境保护本来是公共利益,当法律确认环境权

之后,这个权利则由具体的个人、法人或社会群体来行使。其次,个

人利益能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当个人利益或个人权利受侵害现

象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意义时,才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其外部表现

形式往往是被舆论认可为社会公害,引起公众舆论的广泛注重。

社会利益的总量是有限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人类社会始终存有着不同形态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

这个矛盾归根结底是作为个体的每个成员的利益需要与社会整体利益

需要的矛盾。”22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不可能自然消解,关键是要确立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这样

才能确保两者之间的衡平,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理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优先性符合宪法规定。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

圣不可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保护”。从宪法条文不难

看出,“神圣不可侵犯”与“依法保护”之间,强调的力度与道义的

色彩不可同日而语,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不容置疑。不但我国如此,在

更加注重个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美国也不例外。“即使是宪法修正案所

规定的自由,即使他们是用一些表面上绝对自由的术语来表达的,也

可能服从人民代表所确定的公共利益,至少要服从那些非服从不可的

公共利益。”23二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不能绝对化。在人们的观点中,公共利益不但拥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同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对

绝大多数人来说,强调个人利益即意味着利己主义,社会也一直存有

着对“自利”的禁忌。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

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个人受益,大家受益”24。由此能够看出,机械地把公共利益绝

对凌驾于个体利益之上,是一个漠视个人利益的不民主社会,这不但

不符合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宪法精神,最终也会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本文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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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概念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X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XX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现他用来消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长期以来作为政治、法律领域所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 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 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不过,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却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观点,它被形容为一个空瓶子,在不同的时期承载着不同 的内容;它的边界和内涵可谓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见解各异;它更 被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有,除非它符合 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动态和不确定,使得公共利 益的法律界定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争论的一个难点、焦点问题。 不过,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倾向于叙事宏大的价 值分析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和 规范界定,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界定,这使得公共利 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难以提供一个具 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标淮。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体现着对稀缺资源的权属划分,其界定的过 程反映着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仅需 要概念辨析和价值判断的宏观、静态、定性研究,更加需要进行利益 衡量、行为抉择的微观、动态、定量分析。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 者休斯所言,"相对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论来说,经济学理论是精 确的,具有可预测性的,经验主义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释人们如何行 动的激励理论之上的"。据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 具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 (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 尽管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众多法律规 范开宗明义地阐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 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碍众多,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方法分析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方法分析 现今,环境公共利益已经成为民众非常关心的一类公共利益。在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粗放型扩大生产,提高GDP数量,出现了一些以优美环境换取金钱的不当的政府行为,一方面政府利益与企业的商业利益相结合,企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已经严重阻碍了环境公共利益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民众往往被排除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主体之外,民众的诉求往往无法得到回应。所以准确界定环境公共利益显得尤为必要。 一、环境公共利益的解释 (一)公共利益解释的困境 环境公共利益可以说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对环境公共利益的解释可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先入手。公共利益是一个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现实生活中出现频率都非常高的概念,而且其思想内容出现的时间也极其久远,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无数学者都曾经试图去对它的含义做出准确的解释,界定其范围。对于公共利益最一般的解释就是社会全体的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解释可谓是见仁见智,极不统一,甚至有学者感叹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许可法》第12条对公共利益进行过简单列举,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

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人们对于公共利益的研究如此热衷,首先是因为其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得失,因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意味着一部分人利益的丧失。有学者就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正当性的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很大价值。公共利益在实现时不管所牺牲的是私人或者集体的利益,甚至

公共财政学名词解释资料讲解

公共财政学名词解释

公共财政学名词解释 1公共物品:是由政府部门提供的,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基本特征。非排他性是指无法排除他人从公共物品中获得利益;非竞争性是指在生产水平既定的情况下,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或者说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物品。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提供,并且存在搭便车行为。 2成本—效益分析:是财政支出效益分析法的一种,也称为成本收入分析法。是将项目的受益人与支出成本、经营成本相对比,用净收入和收入成本率来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一种方法,适用于项目发生的收益能用货币计量的情况。 3最低费用选择法:是财政支出效益分析法的一种,也成为最低成本法。此方法不用货币单位来计量备选的财政支出项目的社会效益,只计算每项备选项目的有形成本,并以成本最低为择优的标准。步骤为:(1)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目标,提出多种备选方案;(2)以货币为统一尺度,分别计算出诸备选方案的各种有形费用并予以加总;(3)按照费用高低排出顺序,以供决策者选择。 4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是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的一种。是政府资金的无偿、单方面的转移,主要有补助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它体现的是政府的非市场性再分配活动。在财政支出总额中,转移性支出所占的比重越大,财政活动对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就越大。也就是说,以转移性支出占较大比重的支出结构的财政活动,执行收入分配的职能较强。在转移性支出中,补助支出的份额最大,从经济影响看,也是补助支出最为重要。 5财政补贴:也称价格补贴或财政价格补贴。是一种影响相对价格结构,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政府无偿支出。主要有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两大类。此外,政府还提供若干形式比较隐蔽的补贴,如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及税收支出等。 6财政贴息:是财政补贴较为隐蔽的一种形式。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实质便是向企业成本价格提供补贴。 7税前还贷:是财政补贴较为隐蔽的一种形式。政府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将企业应当归还的贷款从中扣去,相应减小企业纳税基数,其实质便是免去了企业的一部分税款,相当于政府为企业归还了一部分贷款。 8税收支出:税收支出无非是以特殊的法律条款规定的、给予特定类型的活动或纳税人以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而形成的收入损失或放弃的收入。可见,税收支出是政府的一种间接性支出,属于财政补贴性支出。 税收支出包括税收豁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延期纳税、盈亏相抵等形式。 从税收支出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可分为照顾性税收支出和刺激性税收支出。 10税收抵免: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是指允许纳税人从其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对于这种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数额,税务当局可能允许也可能也可能不允许超过应纳税额,若在后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精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范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

公共财政的含义

一、公共财政的含义 公共财政指的是指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它是国家财政的一种具体存在形态,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 公共财政的主要特点有: 1、政府是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这是公共财政最根本的质的规定性。 2、公共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 3、公共财政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 1、优化资源配置职能 (1)将资源配置于无法按付费原则经由市场配置的公共部门。 (2)将资源配置于具有自然垄断倾向而不宜由市场配置的非竞争性商品和行业。 (3)将资源配置于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不确定,但对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 (4)将资源配置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私人部门无力投资的基础产业和部门。 2、调节收入分配职能 (1)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2)调节部门及产业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3)调节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3、稳定经济增长职能

(1)调节经济增长速度,使其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2)调节经济结构,使其具有协调性和合理性。 三、公共预算与决算概述 1、国家预算与公共预算 国家预算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制度是国家政权内部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划分财政权限,并且由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财政行为予以根本约束和决定的一种制度。立法机构掌握着根本预算权限,并对行政机构的预算活动有着根本约束与决定权限。国家预算制度的具体化就是一整套的国家年度财政计划的编制、审议、通过、执行、调整、完成和决算等等,都是围绕着“计划”来展开的。行政机关每年编制各项财政收支计划并经过立法机关的审查通过,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这时国家预算制度才算正式建立。 公共预算的自身特点主要有: (1)公共预算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预算形式 (2)公共预算是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国家预算形式。 2、国家决算的含义与意义 国家决算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用以反映国家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构成。我国国家决算按统一的决算体系逐级汇编而成,包括中央级决算和地方总决算。 编制国家决算的意义: (1)国家决算是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体现着一年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公共利益概念

公共利益概念 编者按:本文从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关系辨析这三方面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法理学的研究有指导意义。 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即使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 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 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 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 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注重可谓方兴未艾。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增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 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 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二是宪法修改后, 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 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如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北京的“野蛮拆迁”事件等等。这些社会实然层面暴露的问题,导致 学界对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三是物 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满怀希望地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迫切愿望,并作了有益的尝试。不过,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以“物权 法无法承受公共利益界定之重”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放任”有着难言之隐。因为公共利益自身极 具抽象性、概括性和变动性,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而被称 之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过,准确理解和理解公共利益对于法 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切立法行为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法律的正当性、权威性也都是建立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见, 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但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且直 接影响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发展。”1所以,不能将公

公共利益的界定

【摘要】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针对公共利益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的观点。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题,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会呈现差异。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文章旨在通过对十年来研究者们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做一个综述,指出关于公共利益研究的基本线索。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政治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非常难以对此进行定义,所以,很多的研究者们并不直接定义,而是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出发,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标准进而来判断公共利益的定义。 基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李世萍、赵宝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提出了五个坚持,“坚持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坚持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原则;坚持公平和补偿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性的原则;坚持改进个体利益的原则。”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许德宾在研究了纽曼、边沁和哈耶克的观点之上,提出了三个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判断标准;二是个人利益之和的标准,即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三是一种抽象秩序的标准,即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对于我们国家现阶段情况来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符合第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既强调了主观国家目的任务,也说明了客观公益的问题,两者都有兼容,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定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东东研究了我国的法律程序,他发现在我国法律在提到规定时候,一般说法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从而提出了法律中的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决定论,也就是通过民主公正的法律程序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使公共的意志得到真正的发挥。所以采取正当程序概念,健全保护权利、约束权力的法律程序是必要的。” “公共”和“利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朱新力、黄金富认为应当把二者分别来界定,“利益判断方面,必须以规范背后之价值观念为基准,当依据规范所含之价值亦无法确认利益是否存在时,则应尽力考察社会客观事实,而非判断者的主观臆想,进行判断;公共界定方面,应统一采用不确定的多数人之标准。”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 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可以按照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权,以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方式类型,从而界定公共利益。但各方研究者说法不一,具体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是由权利机关“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决定。张千帆认为,“应由民主条件下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来承担,民主制度和公共利益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能够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因而用民主(代议)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才可能具有最充分的正当性。” 观点二,公共利益认定的最终的审判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郑贤君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的裁决所谓公共利益的事务,但在发生纠纷时,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决定权,也就是立法至上,司法最终的模式。” 观点三,持有这种观点的研究者主张由立法机关将公共利益用举例的方式在普通法律上明确规定。范进学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概括的词语,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把握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一具体的列举和概括。”唐忠民、温泽斌也同样认为“应该效仿一些法制先进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实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观点四,与以上几个观点有所区别,赞成公共利益是由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程序共同来界定。刘丹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使行政机关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应用程序加以控制;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国家必须赋

公共财政学名词解释

公共财政学名词解释 1公共物品:是由政府部门提供的,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基本特征。非排他性是指无法排除他人从公共物品中获得利益;非竞争性是指在生产水平既定的情况下,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 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或者说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物品。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提供,并且存在搭便车行为。 2成本—效益分析:是财政支出效益分析法的一种,也称为成本收入分析法。是将项目的受益人与支出成本、经营成本相对比,用净收入和收入成本率来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一种方法,适用于项目发生的收益能用货币计量的情况。 3最低费用选择法:是财政支出效益分析法的一种,也成为最低成本法。此方法不用货币单位来计量备选的财政支出项目的社会效益,只计算每项备选项目的有形成本,并以成本最低为择优的标准。步骤为:(1)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目标, 提出多种备选方案;(2)以货币为统一尺度,分别计算出诸备选方案的各种有形费用并予以加总;(3)按照费用高低排出 顺序,以供决策者选择。 4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是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的一种。是政府资金的无偿、单方面的转移,主要有补助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它体现的是政府的非市场性再分配活动。在财政支出总额中,转移性支出所占的比重越大,财政活动对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就越大。也就是说,以转移性支出占较大比重的支出结构的财政活动,执行收入分配的职能较强。在转移性支出中,补助支出的份额最大,从经济影响看,也是补助支出最为重要。 5财政补贴:也称价格补贴或财政价格补贴。是一种影响相对价格结构,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政府无偿支出。主要有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两大类。此外,政府还提供若干形式比较隐蔽的补贴,如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及税收支出等。 6财政贴息:是财政补贴较为隐蔽的一种形式。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实质便是向企业成本价格提供补贴。 7税前还贷:是财政补贴较为隐蔽的一种形式。政府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将企业应当归还的贷款从中扣去,相应减小企业纳税基数,其实质便是免去了企业的一部分税款,相当于政府为企业归还了一部分贷款。 8税收支出:税收支出无非是以特殊的法律条款规定的、给予特定类型的活动或纳税人以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而形成的收入损失或放弃的收入。可见,税收支出是政府的一种间接性支出,属于财政补贴性支出。 税收支出包括税收豁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延期纳税、盈亏相抵等形式。从税收支出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可分为照顾性税收支出和刺激性税收支出。 10税收抵免: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是指允许纳税人从其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对于这种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数额,税务当局可能允许也可能也可能不允许超过应纳税额,若在后一 种情况下,它被称为“有剩余的抵免”,若是在前一种场合,即将没有抵尽的抵免额返还给纳税人,就称为“没有剩余的抵免” 在西方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问题_王君琦

北京日报/2006年/10月/16日/第018版 理论周刊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问题 王君琦 刚刚闭幕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为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勾勒了“路径图”。实现利益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利益和谐内容多多,其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问题,随着诸如“强制拆迁”等一些事件的时有发生,正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近年来媒体披露的这些事件往往都打着一个动人的旗号: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究竟该由谁说了算?公共利益为什么会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侵害私人利益的招牌和“护身符”?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本期话题,特请专家就这些问题作些解答。 十六届六中全会为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勾勒了“路径图”。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为解决公共服务不足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大力推进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公共服务建设。随之而来的,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其中焦点集中在: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本是为公众谋福祉的“公共利益”缘何被一些人异化为商业开发、侵犯私人利益的“幌子”,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等问题上。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对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 ■何为“公共利益”? 主持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动辄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征收、征用私人财产,借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的事例时常见诸报端,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出现了诸多不和谐因素。请问,到底何为“公共利益”? 孙南申:公共利益,顾名思义,其受益主体应当是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得到利益,或与全体公众有利益关系。社会公众是作为整体而言的,而不是仅针对某个特定行业或部门的群体。 张成福:早在1936年的时候,美国教授Herring,写了一本书叫《公共行政与公共利益》,他在公共行政学的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在美国如何超越利益集团及对公共政策和公共领域的控制等问题。在中国,公共利益问题现在已成为公共行政实践当中一个很大的挑战。 在目前公共行政学的大部分著作当中,我们看不到公共利益这样的话题。我们谈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从中国几十年的实践来看,最大的东西不在于我们没有这一理念,而在于事实上我们无法超越我们自身的利益。所以,现在,中国公共行政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公共行政有可能变成追逐自我利益的一个领域。 ■有人说,“‘公共利益’是个大箩筐,私人利益都能往里装”,怎样看待这一说法? 主持人:在前不久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有两个条款涉及了“公共利益”概念(参见主题延伸二),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成为了《物权法》草案的争议焦点。有人说,“公共利益”是个大箩筐,什么东西都能往里装,这是否说明“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 张成福:关于公共利益,有各式各样的说法。我介绍三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政治浪漫主义,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共利益,讲公共利益,完全是搞“政治浪漫”。另外一个观点,认为公共利益是“披着羊皮的狼”,是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目的的一个借口,我做这个事情是为公共利益着想,实际上是披着羊皮的狼。另外一个观点是美国一位教授提出来的:公共利益是政治的迷思,认为这个东西永远是说不清楚的。

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年公共财政学练习题b答案

公共财政学练习题B答案 一、概念 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 财政总预算 财政总预算是指各级地方本行政区域的预算,由汇总的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汇编而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政府预算。 复式预算 复式预算是指政府财政收支计划通过两个以上的计划表格来反映,其特点是将政府的各项财政收支,按其不同性质,分别编制在两个以上的预算平衡表内。 统收统支 统收统支,就是把国家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负责把组织的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政府的各项收入支出由中央银行拨给。 总额分成 总额分成,就是地方组织的全部收入,不再区分固定收入和各种分成收入,而是按照收入总额在中央和地方进行分成,地方支出总额占地方组织收入总额的比例即为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其余为中央总额分成比例。 二、简答 1.简述影响财政支出增长的供给因素。 (1)服务环境(生产环境): 服务环境恶化,为保持公共服务水平必须增加财政支出。 (2)产品质量:公共商品质量的提高会导致更多财政支出。 (3)投入品价格(相对价格效应):如果公共部门的生产率<私人部门的生产率,公共部门的工资增长率=私人部门的工资增长率,则公共支出相对规模会扩大。 2.简析复式预算的优缺点。 复式预算制的优点有: (1)便于考核预算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2)有利于分析预算收支对社会供求的影响; (3)由于资本预算投资伸缩性较大,有助于使预算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杠杆,有利于提高就业水平。 复式预算的主要缺点则包括: (1)复式预算中资本预算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举债,如果举债规模控制不当,容易导致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 (2)经常预算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税收收入,税收在整个预算收入中占很大比重,这样容易掩盖支出浪费的现象; (3)把政府预算划分为不同的子预算,会给预算编制带来一些困难,如经常预算和资本预算科目的划分标准难以统一。 3.简述行政管理支出的特点。

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

应当被理解为法治主义的核心。处理公共利益的相对性问题也当如此。具体地说,不管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也不管是哪一级别的公共利益,只要公共利益的主张会引起对私人实体利益的限制与克减,就必须存在一种程序系统来保证这种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首先,这种程序系统意味着,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与代言人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所代表、代言的公共利益要在其法定权限之内,在内容上要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为此,需要设置一种能够捍卫和保障代表的真实性、全面性、公正性的议事机构。其次,当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出现对私人权益的不利影响时,需要配置一种事中性质的正当程序以保障私人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等。第三,当私人的权益受到基于合法公共利益的理由的损害时,受损害人必须具有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诉权、补偿权、诉讼权等,对于最终被确定为非法的公共利益的侵害,当事人还应当拥有赔偿的权利。第四,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公共利益的不同代表主体之间也完全可能发生围绕公共利益的纠纷,即公益与公益之争,因此,也必须存在一种程序机制来解决公共利益不同代表人之间的纷争。 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要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第20条和第22条修正案的规定并保证其在法律的轨道内落到实处)))既能实现公共目标与公共利益,又能保护私权不受专横、非法的公权力的损害,必须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重心的法律程序与救济机制要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落实,尤其是一些极易对公民权益产生影响或者现实中公众意见较为集中、民怨较为突出的公共管理领域,如公共安全应急处理、国家紧急状态、城市规划与房屋拆迁等。在制定统一的5行政程序法6的同时,一些在操作程序上尚属空白、需要抓紧制定的单行法律也应尽快制定,例如5行政补偿法6、5行政强制法6、5行政征收法6。二是,已经起草或正在起草的相关立法应当将宪法保护私权的精神具体化,例如,5物权法6、5紧急状态法6中就应当有与宪法相呼应的有关征收与征用以及补偿的规定。三是,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力需要出任最终在法律上解释公共利益的第三方,否则,公权力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必然会在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上限于无休的争论,而个人往往又必然会因其弱者的地位而限于不利。为此,不仅需要拓展我国现存司法审查的范围,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审查公权力组织的合法性方面增加强度,即除了主体、程序、权限、事实之外,还要有目的性的合法审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 p黄学贤 一、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 有关公共利益的概念不仅遍存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而且也成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基本要素。诚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不仅在

公共财政学试卷答案

题目 一二三四五总成绩分数 黑龙江省教育学院专科试题 《公共财政学》试题 一、单选择(每题1分,共15分) 1.在以前财政年度的基础上,按新的财政年度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之后确定的预算是( C ). A.零基预算 B.普通预算 C.增量预算 D.单式预算 2.财政收支指标的确定只以社会经济的预算发展为依据不考虑以前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这叫( C ). A.增量预算 B.单式预算 C.零基预算 D.复式预算 3.将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预算表之中,这种预算叫( A ). A.单式预算 B.增量预算 C.复式预算 D.零基预算 4.下列属于财政现象的是( B ) .A.企业引进外资 B.企业购买政府债券 C.企业发行股票 D.企业购买金融债券 5.将财政支出划分为建设性支出和非建设性支出,是按( B )进行的分类. A.国家职能 B.经济性质 C.具体用途 D.受益范围 6.将财政支出划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是按( C )进行的分类. A.国家职能 B.经济性质 C.有无补偿 D.具体用途 7.转移性支出主要的作用是促进( C ). A.资源有效配置 B.收入平均分 C.经济稳定 D.经济增长 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C ). A.社会救济 B.社会福利 C.社会保险 D.社会公平 9.经济学家用来说明不同等级人口收入状况的图形是( A ). A.洛伦兹曲线 B.拉弗曲线 C.生产可能性曲线 D.无差异曲线 10.财政补贴属于( B ). A.购买性支出 B.转移性支出 C.社会保障支出 D.投资性支出

11.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或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或实物,是一种( A ). A.社会救济 B.社会保险 C.抚恤 D.商业保险 12.目前我国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是( A ). A.税收收入 B.企业收入 C.债务收入 D.事业收入 13.国家通过信用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是( C ). A.税收收入 B.国有资产收益 C.债务收入 D.专项收入 14.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B ). A.财产权力 B.政治权力 C.公众的意愿 D.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15.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财政范畴是( C ). A.国债 B.规费 C.税收 D.国家预算 二、多选题(每题1分,共15分) 1.下列属于财政收入现象的有( AC ). A.税收 B.财政拨款 .行政性收费 D.财政补贴 E.国债 2.下列属于财政支出现象的有( BD ). A.税收 B.财政拨款 C.行政性收费 D.财政补贴 E.国债 3.下列属于纯公共商品的是( ACE ). A.法律法规 B.教育 C.行政管理 D.社会保障 E.货币发行 4.下列属于非纯公共商品的是( BD ). A.法律法规 B.教育 C.行政管理 D.社会保障 E.货币发行 5.按国家的职能分类,财政支出可分为( ABC ). A.经济建设支出 B.行政管理支出 C.债务支出 D.购买性支出 E.补偿性支出 6.按财政支出有无补偿进行分类,财政支出可分为( BD ). A.经济性支出 B.转移性支出 C.社会性支出 D.购买性支出 E.维持性支出 7.下列支出中属于购买性支出的有( ACDE ). A.公务员工资 B.价格补贴 C.国防支出 .公共工程投资 E.政府机构经费 8.下列支出中属于转移性支出的有( BC ). A.公务员工资 B.价格补贴 C.社会保障支出 D.公共工程投资 E.政府机构经费 9.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结构是由( ABD )组成的. A.政府采购法规 B.政府采购机构 C.招标投标法 D.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E.政府采购方式 10.由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的项目有( BCDE ).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2]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 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对立或冲突。目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1、对立统一论 对立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有制时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社会利益就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按照国内学者的解释,公共利益是“由社会

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3] (1)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如何对立?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只有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致,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它和个人权利始终处于矛盾之中。他说:“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5]根据马克思的论述,阶级社会中“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这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是他们本身应该在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6]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的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7]即:由于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权利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部分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对立和斗争就形成了。 恩格斯肯定阶级社会里“共同利益”的阶级性,认为统治阶级“只有维

公共财政学复习整理

公共财政 第一章、公共财政理论 1、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 2、公共产品的特征: 一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就是可以由多人共同消费,而不影响其效用。 二是公共产品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就是无法将任何人排除在受益的行列之外。 此外,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不同,其根本原因在于它的不可分割性。它还具有外部性特征。 3、公共财政的三大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就是将一部分社会资源集中起来,形成财政收入;然后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状态。该职能具体表现在:一是调节社会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主要是调整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使之符合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二是在政府部门内部配置资源,主要是根据不同时期政府职能的变化,通过财政对自身支出结构的调整,将财政资金分别用于满足各种社会公共需要,如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以及经济正常运行等方面的需要,三是对非政府部门资源配置的调控。(2)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运用税收、财政补贴以及转移支付等手段来调节微观经济主体的收入差距,以达到分配公平的目标。该职能的实现方式有四种:一是划清市场分配和财政分配的范围和界限。二是规范工资制度。三是加强税收调节。四是通过转移性支付,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和福利水平。 (3)经济稳定职能:是通过财政分配实现经济稳定的目标,即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合理的经济增长率。要实现财政的稳定功能,必须保持社会总供求的基本平衡,其中包括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 第二章、公共财政支出 1、公共财政支出:是国家将集中起来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渠道,有计划地进行分配的过程。 2.公共财政支出的内容: 提供公共秩序产品,主要包括行政司法和国防,外交等内容。这一支出内容体现的是政府的传统政治职能 提供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内容。这一支出内容体现的是政府的经济职能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教育,医疗,文化,气象等社会事业。这一支出内容体现的是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提供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等内容。这一支出内容体现的是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 3.公共财政支出分类: 一、按公共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分类: (一)购买性支出:政府在商品和劳务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如政府各部门的事业费和政府各部门的投资拨款。 (二)转移性支出:政府不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补偿的单方面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各种补贴以及捐赠、对外援助支出等。 二、按资金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_以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为视角_刘太刚

[收稿日期]2011-12-05 [基金项目]本论文得到教育部“211工程”三期子项目“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学科平台建设”的资助。[作者简介]刘太刚(1966-),男,黑龙江伊春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共管 理基础理论、非营利组织法、行政法. 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 ———以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为视角 刘太刚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 ) [摘 要]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出发,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发生冲突的合法需求中需要由公 共权力来维护的、具有压倒性正义优势的一方需求。公共利益的认定须符合利益冲突标准、法律途径标准和价值比较标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立法思路,应当以程序性的标准立法取代列举式的范围立法。 [关键词]公共利益;需求溢出理论;利益冲突[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2)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01-0067-05 作为一个在行政、司法及立法领域越来越常用的 概念 ,“公共利益”一词究竟有何种实用价值?这就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问题。只有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才能真正认清公共利益的本质和内涵,也才能把握公共利益制度的发展方向或公共利益的立法方向。本文以笔者构建的需求溢出理论①为分析框架,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的视角对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②展开探讨,并力图为司法实践和行政实务提供一种易于操作的公共利益理论。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利益冲突情况下的利益取舍工具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美国版的“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 )还是中国法律文件中的“公共利益”,其概念功能都在于解决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本质,是不同的需求冲突,是不同需求在有 限资源上的竞争关系。换言之,人们创造“公共利益”一词并将其引入司法、行政领域的目的,在于当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便于公共机构通过资源配置做出利益取舍。就此而言,从概念功能上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在不同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帮助公共管理者进行利益取舍的工具。 从美国的情况看,在19世纪美国内战爆发之前,“公共利益”一词并不流行。当时较为常用的类似名词是“公共福利”(public welfare )、“共同善”(common ① 需求溢出理论是笔者构建的一套公共管理学的基础理 论。该理论主张公共管理的终极使命是解决个人的需求溢出问题。而所谓的需求溢出,是指个人需求超出了其本人及其家庭的满足能力的状况,也就是其本人及其家庭无法满足的个人需求。 ② 所谓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规范中明确使 用的公共利益概念,它不同于基于不同的个人偏好而在法律文件之外所使用的公共利益概念。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一)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一) 关键词:公共/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公共事业 内容提要:“公共”是相对于“私有”而言的,其表明了针对某一对象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数。公共利益意指符合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意志,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利益;公共事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公共事业则指体现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需要,关系到他们的共同利益的那类社会公共事业。公共利益是公共事务处理的目标追求,公共事务是公共利益的载体;公共事业在本质上都属于公益性事业,它与社会公共事务是可以等同的概念;公共事务与公共事业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同心圆关系。 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概念引导我们探索”。①如果我们对概念理解得不正确,那么最后很可能危险地放弃了真正对我们有益的东西,而得到了对我们有害的东西。鉴于此,本文的基本旨趣在于,对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加以准确界说,并做概要性比较,从而奠定后续研究之基础。由于从构词法角度来看,“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分别是在名词“利益”、“事务”和“事业”前加限定词“公共”而形成的,而且关于这三个概念的论争均主要“环绕在所谓'公共的概念',及努力来阐明这个概念的问题所在”,②故此,有必要首先对“公共”这一概念加以考察。 一、公共概念之省察

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为此意。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因此,“公共”的中文语义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公共”在古希腊语汇中有两个起源。一是起源于古希腊词汇pubesor“maturity”,强调个人能超出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虑他人的利益,同时意味着具备公共精神和意识是一个人成熟并且可以参加公共事务的标志。二是源于古希腊词汇(Koinon),英语词汇“共同”(common)就起源于该词,意为人与人之间在工作、交往中相互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状态。③《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公共”的解释是,Pubic意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④ 美国行政学家德怀特·沃尔多从三个方面阐释了对“公共”含义的理解:(1)可以根据政府与国家之类的词给“公共”下定义,这就涉及主权、合法性、普通福利等法律概念、哲学概念和普通政治理论方面的问题。(2)可以按照在某种社会中人们认为有哪些公共职能或公共活动的认识简单地从经验方面给“公共”下定义。这样一来,由于人们的认识不同,很难有统一的规定。(3)可以根据政府所执行的职能或活动的常识性方法来定义,但有许多政府行为是不稳定的或不确定的。⑤沃尔多所给出的解释“公共”之三种角度实际上可以归结为规范和经验两个层面。规范层面的解释更具理论厚度和说服力度,而经验层面的解释则容易导致价值祛除,并引发认识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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