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

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

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

6、国际条约和协定;

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

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四)法的效力范围:

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

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有公布之日生效;先公布后生效;条件成就即生效。

(2)法律的失效时间: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具体有:因期限届满而失效;新法生效旧法同时废止;因完成其历史使命而失效;发布废除令。

(3)法律溯及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现代法治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各具体部门法有不同。我国刑法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民法上实行“有利追溯”。

3、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区域内有效。法律的空间效力主要有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

我国法的域内效力有三种情况:1)中央法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

地方法只在部分地区有效;3)有些中央国家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本身限定只在特定地区有效的,只在该地区有效。

我国法的域外效力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确定。

4、法的事项效力关涉以下几个原则:法律的事项效力通常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法律的事项效力关涉以下几个原则:

(1)、确定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原则

(2)、一事不再理原则

(3)、一事不二罚原则

(五)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形态非常之多,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处于变化之中。常见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有:(1)物:并非一切物可以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客体。哪些物可以成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由法律加以规定。在我国,有四种物不同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进入流通领域。(见教P117)

(2)人身、人格

(3)行为

(4)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无体物)

(5)信息(如情报、资讯等)

书上:有以下三种: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和行为结果。

(六)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行为和事件。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

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

求某些现象存在,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按照作用时

间的长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

实的数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主动的法律责任承担由责任主体自动实现,被动的法律责任承担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等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惩罚(法律制裁):即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这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具体包括四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二)补偿: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方式。具体包括两类: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三)强制: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

(八):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主要有: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8、不可抗力免责;

9、赦免。

(九)法律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十)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1、效力等级不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不是具体的法典,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一般称某某法,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行政法,一般称某某条例。

2、行政法与行政法规因制定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十一)法律体系划分标准: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

二、名词解释。(共考5个)

1、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准则、

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这使它与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区分开来。

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

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3、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

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4、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

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

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

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6、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的法律资格。

7、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9、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

10、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1、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三、简答题。(共考5个)

(一)、法的基本特征:概念: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规范系统。

补充:注意法与道德的关系。1、法与道德相区别.2、(二)、法与道德相联系。

注:上述特征需加以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意义(功能):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三) 1.为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有指导意义,同时保证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

2.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遵守,是正确理解、解释法律和进行法

律推理的保证;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判案依据,以防止严格执法可

能带来的不公正;

4.法律原则可以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法律的适用

符合法律的目的;

5、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四)法的特殊分类:概念: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五)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

6、公法与私法

7、普通法与衡平法

(四)法的渊源的种类:法的渊源是指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它由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动因性要素三项基本要素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

6、国际条约和协定;

7、宗教教义和戒律。

(五)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方式: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法的效力冲突不能按照一般原则予以处理,只能采取特别方式。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之间及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不一致

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念: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的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等于是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损害结果:包括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必须是由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因此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

4、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确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性质),将法律责任划分为四种: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2、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3、行政责

4、违宪责任

(八)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概念: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要求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4、责任自负原则:刑事责任自负,但在民事上这不是绝对的。

5、责任公正原则。

(九)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按照责任主体是主动地还是被动地承担法律责任,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方式。

1、自觉履行.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

2、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

(十)法律解释的意义:(1)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3)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十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联系: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

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们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而且都担负着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所以二者的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

区别:(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调整的范围和实施

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2)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之间的界限:凡是违反社会主义

法律的行为,它一般地也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因而这种行为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并非所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概念:法律执行,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有以下几个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合理性原则3、信赖保护4、效率原则

注:答题时请大概解释下。

(十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与联系: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是治国的一种原则和方法,强调的是在治国的方式中的主导地位。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

人治是依靠一个或几个贤明的领导人治理国家的方法。国家的一切都

依靠统治者的贤明上,同时排斥法治,造成法律的虚无主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3、政治和观念的基础不同。

注:答题时请大概解释下。

(十四)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意志性”。理解

法的阶级性时注意:

1、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的创制离不开立法者的

意志;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

的体现,即使有些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条款,也是劳动者斗

争的结果,不可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法反映的是体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整体意

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某个成员某个阶层的意志,更不是

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国

家意志。

(2)法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制约性”。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时注意:

1 、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

社会生产方式等;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 法的内容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根本(最终)

意义上说的,并不等于说其它社会因素对法的内容没有影响。

社会的政治体制、民族的传统、阶级力量对比状况、国际形势等都会对一国法的内容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正因如此,才形成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的法出现不同特点。

注:请结合自身情况从以上几点论述。

四、论述.(共考1个。)

(一)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基本要求):

1、建立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实现依法行政

3、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4、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5、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6、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

7、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

8、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注:请结合自身情况从以上几点论述。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概念: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

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

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

有以下几点内容:1、依法治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注:请结合自身情况从以上几点论述。

五、案例分析题。(共1题,略。)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的基本特征P45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①普遍有效性②普遍一致性③普遍平等对待性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定义P47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P49 规范作用:指引:法对本人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凭借法律存在,可预先估计人们互相之间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渊源P52 定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6 非正式渊源 法的效力P60 时间: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这是由于: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P63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 简答 一、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这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数量较多,其内容涉及的范围较基本法律要窄,是我国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理学复习要点

简答题 一、简述法的特征 1.法以人的行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2.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 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并通过一定程序实施的 二、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一)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 1.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2.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政策 5.国际法 (二)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 1.习惯 2.道德规范 3.外国法 4.法律学说 三、简述法律规则的特征和功能 1.法律规则的确定性 2.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 3.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优先性 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种类 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种类:(1)是物(2)是人身、人格(3)是精神产品(4)是行为及其结果 五、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救济功能 3.预防功能 七、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特征 1.角色分化 2.决定者的中立性 3.当事人的平等性 4.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的权利 5.对立意见的交涉 八、简述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 1.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由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 2.在规范形式上,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在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九、简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十、什么是法治? 1.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 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 3.法治体现了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 第一章法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 (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法哲学) 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 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法律首先成为儒学的附庸,从汉代开始律学成为专门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唐律疏义》是世界上保持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明末清初,洋务派提出融中西法律经验为一体的改革方案,是近代法学的中国启蒙。清政府派出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学习,这些人回国后纷纷介绍和论述西方的法律和法学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开创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1906年成立法律学堂,从此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4、蜕变期:清末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传入冲破原有的封建法学体系,促进了法律改革。在民国时期,法学一度成为“显学”。 5、法学现代化时期: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以制定宪法为中心的立法运动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春天。文革结束后,我国开始对法学的反思,伴随改革开放我国的法学迎来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新兴法学思想应时而生。 三、法学和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一、填空 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

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 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20、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1.〔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和法制模式的主要设计师。 22.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23按照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4按照法规定的容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25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构造。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局部构成。 26.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构造。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27.〔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根本要素。 28.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的调整方法。 29.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30.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包括行为、〔手段〕和结果。 3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 32.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3.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责任主体、〔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 34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责任最根本的分类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罪的分类,即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

最新电大《法理学》期末考试答案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1、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3、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4、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6、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要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7、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大陆法系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 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也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8、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9、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0、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11、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12、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13、社会规范:指按照社会或阶级发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创制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在一些原则或规范中指明最有利于达到某社会和阶级目的的行为方案,来指导、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 14、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的观点和规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的社会措施的力量所保证。 15、习惯:指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16、社会团体规范:指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自行制定的对其成员有效并由该团体或组织的内部纪律措施保证的社会规范。17、法律技术规范:指以国家的名义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了法律意义的技术规范。 18、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9、法律调整的方法: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法、方式、类型的总和。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0、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21、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2、法律调整的机制:指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23、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4、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5、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6、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7、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28、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0、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2、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4、法律案的提出: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立法议案。 35、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6、法律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中法定多数人对法律案表示

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ps: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ps:这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出现注释法学派(前注释法学派的侧重点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ps: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 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 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自然法学派(ps: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ps: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ps:反对古典自然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ps:标志法 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时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律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进行注释的学问。 4、法学体系:又称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5、法学分支学科:指按照一定标准对法学体系作出的划分,是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单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法学产生的条件:1)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完善的程度2)社会上已出现了法学家阶层(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3、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法学思想流派的特点 1)儒家: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礼治”,视“礼”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2)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顺应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所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 3)墨家:强调平等,兼爱,核心思想是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 4)法家: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4、西方近代四大流派的特点 1)古典自然法学派: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 2)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演变的渐进过程,且离不开一定民族的共同生活经验。 3)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只要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 4)哲理法学派:从纯粹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的一般原理,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探讨法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 1、法律: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力、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规范:是人们的行为标准,包括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1、中国古代法的含义“灋” 1)法是公平的象征,“平之如水,从水”意味着公正、公平。 2)法象征着最高的权威与力量,象征着司法 3)意味着惩罚和制裁,“去”意味着客观存在消失 4)是一种规则、规范 2、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法与法律 1)“法”兼有“权利”、“公平”、“正义”、“规律”、“法则”之意,常被理解为“客观法”、“理想法”、“应然法”,也就是自然法。 2)“法律”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现实法”、“实然法”,也就是人定法。 3、法律本质的三个层面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首先是主观的东西,是意愿和要求,其次是一种阶级和国家意志。 2)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A、法律是国家统治集团的意志,是体现整体利益。B、法律也同时体现社会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原因:a、任何统治必须在满足社会存在的前提下也能够存在和持续;b、统治集团通常也乐意将公共利益反映在法律上;c、统治集团和社会各方的博弈,促使公共利益在法律中体现。 3)法律体现的意志归根到底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A、物质生活条件指一定的人口、地理条件、生产方式构成的。B、生产方式是经济,决定法律的根本要素,有什么样的经济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相适应。C、社会中的其他因素也会影响法律。 4、关于规范的分类(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1)技术规范: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调整对象,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 2)社会规范: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违反社会规则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5、法律的特征 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即规范性和概括性。所谓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属性;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和事,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法律继承: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3、法律创新:指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它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的最高形式,也是难度最大的法律发展运动。 1、法律起源的原因:法律产生的根本动因是社会内部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运动发展,直接原因是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2、法律起源的规律 1)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2)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的过程。3)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3、法律发展的类型(包括法律的历史类型和法律的社会 形态) 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经济基础和其阶级本质划分, 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 种不同的历史类型。 2)法律的社会形态。根据先进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特征划 分,分为农业社会法、工业社会法和知识社会法三种基本 社会形态。 4、法律发展的四项规律 1)从神法向人法发展。主要表现为法律不再被当成神的 意志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世俗的司法诉讼取代了神明裁 判,人权、人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识性的法律价值主张。 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古代的身份法 是不平等的法,身份不同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是极 不相同的,契约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 3)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法律在起源之初是以习惯 法为其主要表现形式,而成文法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 产物。 4)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1、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是影响和决定法律的各种因素,是法律各种不同的表现形 式。 2、成文法:指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 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制定 法,其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3、不成文法: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 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 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4、公法:是凡反映公共利益与命令服从为特征的法律, 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国际法。 5、私法:是凡反映私人利益与平等自愿为特征的法律。 一般包括民法和商法。 1、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是首要的最为普遍的法律渊源。2)判例,是 指司法机关制定的判决书,在英美法系是非常重要的法律 渊源。3)习惯,是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4) 法理。是对法的理性的认识。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 条约和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达成的协议。7)宗 教教义和戒律。 2、我国现代法律渊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 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比较特殊。 2)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其法律效力范围及 于全国。 3)中央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行政法规专指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是由中央 军事委员会制定的。 4)地方法,可分为一般地方法和特殊地方法,一般地方 法又称地方性法规。特殊地方法又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特别行政 区的法律。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军事规章、政府规章三种。 6)国际条约,只有我国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双边和多边国 际条约、国际协定等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而且中国声 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一般分类的法律渊源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通常也称为宪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 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 的法律。 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项、 一般地域、一般时间生效的法律。 1、法律效力:通常指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具体指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 性力量。 1、法律结构四要素 1)法律概念,指被规定在法律中的,具有高度概括性和 抽象性的语言单位,不同于法律的定义。 2)法律原则,指贯彻于法律始终的法律精神,所有的法 律均有其原则。 3)法律规则,是在法律结构中,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为主要内容的,关于人们具体行为和标准的规定。 4)法律的技术性规定,具有辅助性质。 2、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1)假定条件,是关于使用该规则前提的规定,是构成法 律规则的一个必备要素。 2)行为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标准与方向做出法律要求和 规定,关于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是构成法 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3)法律后果,违背行为模式后的规定,分为肯定的和否 定的。 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1)法律规则是由法律条文来体现的,但并不是一个法律 条文就是一个法律规则,即二者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2)其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一个条文就构成一 个规则;一个条文中可能含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法律规 则;一个规则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条文结合构成;一 个规则可能由来自不同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文结合构成。 4、法律效力等级的四项原则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根本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 2)等级序列,除特别规定外,通常法律制定主体的地位 越高,其制定的法律效力越高,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后法优于前法,同一制定机关在不同时间里关于同一 事项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先 制定的法律,优先适用后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里既有一 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 的效力高于一般立法。 5、法律效力的四个方面范围 1)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 2)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 3)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4)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律关系:指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体行为的 法律相关性,是被法律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内容的法 律形式,具体表现为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 性关系。 2、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因违反法定义 务或因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出现所引起的另一种义务。 1、法律关系有哪些要素 1)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 构成法律关系的最根本的要素。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又一必备要素。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 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定法律关 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意欲 影响和改变的对象,是连接权利与义务等法律概念并使其 具有实际内容的现实载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 行为。 2、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 1)违法,是导致法律责任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 2)违约,实质上也是违法,是指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 通过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 3)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无过错责任。 3、法律责任的三大功能 1)制裁功能,一般是指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责任主体 进行惩罚。给人以痛苦的感受。 2)补偿功能,是指国家强制责任主体赔付损失,救济受 害主体,恢复受侵害的权利。给被害人、相关人利益上的 补偿。 3)预防功能,是指法律责任通过强制责任人补偿其所造 成损害,对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制裁等一系列不利后果承 担,教育、引导、威慑责任人及社会上的其他人理性地选 择行为。(特殊预防:责任承担者不能再次去违法,枪毙) 1、法系:指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若干个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以中国古代法律 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大陆法系:又称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 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 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 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 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 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1、大陆法系的特征 1)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大陆法系法律最初的基 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使公权与私权 有了明显的界限,能够各得其所。 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3)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 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法学家 自然在立法中起指导作用。 4)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2、英美法系的特征 1)以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3)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 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1、法制:静态是指法律制度,动态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 参与者执行和遵守法律,以及法律制定、实施、监督等一 系列活动的过程。 2、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 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 1、法治和人治的区别 1)从法律的地位上,法治是依法治国,法律至上;人治 是依人治国,法下于人,具体指最高统治者意志高于一切, 高于法律,在人治社会中,也有法律,最高统治者意志是 最高的法律,也可随意更改法律。 2)在法律的价值理念上,法治以人为本,以民主、自由、 平等、人权等为价值理念;人治则以专制、集权、次序、 特权、义务等为价值理念。 3)在法律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法治是权定于法,法外 无权,而人治则是权大于法,法外有权。 4)在法律的外在品质上,法治要求法律具有优良的外部 品质,而人治则容忍和允许法律有恶劣的外部状态。 5)在经济基础上,法治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人治是 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 1、立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 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 法律的专门活动。 2、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依照 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 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 法律规范形成的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 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 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 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 律。 5、法律编篡:即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 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甚至在此基础上制定一新 的系统化法律,是一种立法活动。 1、立法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立法要从中国的国情出 发,立法要反映客观规律,总之,立法所表达的人的意志 越与客观规律相符合,就越合乎实际,也就越具有科学性、 进步性。 2)法制统一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要遵循法律效力 等级关系。 3)民主立法原则,立法本身应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程序上也要反映人民当家作主。 4)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首先要求通过立法 积极具体地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要求立法工作以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为本,要求立法工 作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本。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渤大-2013年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1.1:法学定义: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1.4:法学方法论定义: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3-阶级分析方法定义: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4-价值分析方法定义: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立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5-2.1:实证研究方法: 定义: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6-3.1:马克思主义法学定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露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的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7-3.2:市民社会:建立在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交往形式。 8-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4.4:法的作用定义: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10-4.4: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行为方向;2指引作用-自己;3评价作用-别人;4预测作用-你、我、他的行为后果;5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6强制作用-违法者。 11-4.4:社会作用:物质、政治、精神、生态 12-5.1:判例法定义: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件,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13-5.1:国际条约的定义:指两或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协议。 14-5.3:法的效力定义:法对其所指向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 15-6.3:法律规则定义: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上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16-6.3:三要素内容: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17-6.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8-6.4:法律原理的作用: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依据。19-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206.4:法律规则优先适用:(有规则用规则,无规则方用原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使用法律原则。当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不得适用 21-7.1:法律体系定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7.2:法律部门定义: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

国开法理学-期末机考复习资料

国开法理学-期末机考复习资料.docx 国开法理学-期末机考复资料.docx》的大纲旨在为学生复法理 学课程提供指导和背景知识。本文档将介绍期末机考复资料的内容,帮助学生了解备考重点,并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 概念和学科特点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的学科。它着重解释、分 析和评估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以及法律问题的本质和内在逻辑。 学科特点包括: 系统性: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论,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 法理思维,法律原则,法律逻辑等。 抽象性:法理学关注法律本质和内在规则,提出一般性的观点 和原则。 理性性:法理学基于逻辑和理性思考,通过分析和推理来解释 法律。 国开法理学的重要性和作用 国开法理学是指___的法理学研究。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科目,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国开法理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通过研究法理学,学生能够培养理性思维、逻辑推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解决能力。 加深对法律本质的理解:法理学能够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培养法学研究能力:研究法理学可以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包括批判性思维、文献分析和学术写作等方面。 国开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包括: 培养法学人才:国开法理学通过教育培养法学人才,为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提供有扎实法学基础的人才支持。 推动法学发展:国开法理学研究的成果和学术交流,可以促进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进步。 因此,国开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提升法律实践水平和推动法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法的定义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根本要点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蒂努斯。 〔二〕法律原那么的分类: 1.按法律原那么产生的根底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那么和公理 性原那么。 2.按法律原那么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律原那么和详细 法律原那么。 3.按法律原那么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那么和程序性原 那么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迄今为止

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 6、国际条约和协定; 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 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四〕法的效力范围: 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标准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详细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 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那么,主要有:属人原那么、属地原那么、保护主义原那么、折衷主义原那么。如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那么。 详细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那么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那么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有公布之日生效;先公布后生效;条件成就即生效。 〔2〕法律的失效时间: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详细有:因期限届满而失效;新法生效旧法同时废止;因完成其历史使命而失效;发布废除令。 〔3〕法律溯及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现代法治的一般原那么是:法不溯及既往。但各详细部门法有不同。我国刑法实行“从旧兼从轻〞原那么;民法上实行“有利追溯〞。3、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区域内有效。法律

《法学基础》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宪法、刑法).doc

《法学基础》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宪法、刑法) 法学基础期末复习之一(法理学一) 法理学一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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