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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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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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围

1、民事诉讼P9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

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3、民事纠纷P7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

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

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P39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P24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8、确认之诉P28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P24

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12、诉的合并P32

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诉的合并只是合并审理的一种原因。诉的合并一定会导致合并审理;而其他原因也可能引发合并审理。13、诉的追加

在原诉的基础上再增加新的诉。

14、反诉P36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群众法院提出的目标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

15、当事人P108

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应诉的人为被告。

16、合理当事人(当事人适格)P114

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17、当事人能力P110 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8、共同诉讼P132

当事人一方或单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19、必要共同诉讼P132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单方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群众法院认为属不可分之诉,而举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20、普通共同诉讼P132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单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统一种类,群众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举行的诉讼。

21、诉讼第三人P144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置惩罚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好坏关系,为

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22、诉讼代表人P136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称代表人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23、主管

是指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围。24、管辖P86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5、级别管辖P89

是指在法院系统部,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6、地域管辖P93

是以群众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群众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合作和权限。

27、一般地域管辖P94

是指依照当事人所在地与群众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诉讼管辖。该类管辖遵守“原告就被告”的准绳,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群众法院提出。

28、特殊地域管辖P95

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9、专属管辖P98

是指法律划定某些非凡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群众法院管辖。

30、共同管辖P101

是指对统一诉讼依照法律划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群众法院都有管辖权。

31、协议管辖P101

是指单方当事人在民事纠葛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32、指定管辖P102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33、管辖权转移P102

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获得管辖权。

34、移送管辖P102

是指群众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群众法院审理的制度。

35、直接证据P172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6、间接证据P172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联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7、物证P175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

38、鉴定意见P179

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39、证明对象P194

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40、证明责任P202 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结果。

41、行为责任

是指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

42、结果责任

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其主,将承担败诉的危险。(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

43、期间P251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44、期日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实施或者完成诉讼行为所遵守的时间。45、送达P254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

46、先予执行P247

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47、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48、诉讼中止P292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49、诉讼终结P292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的制度。

50、简易程序P297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包含通常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

51、小额程序P300

小额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划定:基层群众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划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52、判决P304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53、裁定P311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4、决定P312

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影响诉讼正常顺利进行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5、第二审程序P313

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56、再审程序P333

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57、出格程序P379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我国,包括非诉程序和特殊争诉程序。

58、参与分配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非法人的债务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其所享有的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59、执行竞合P436

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问答: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准绳P5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在诉讼过程中,单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双方的权利不相同时,诉讼权利需要对应。如原告的起诉权,被告的应诉答辩权;原告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等。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容:

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4、对当事人适用法律平等。

2、辩论原则和辩论主义的区别P52:

与大陆法系的辩论准绳相比,我国民诉法的辩论准绳只划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举行辩论,只强调法院保障当事人能够行使辩论权,提出自己的主,反驳对方的主,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标。但是,却没有划定相应的法律结果,

即没有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那样明确划定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法院的裁判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我国民诉法所划定的辩论准绳可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准绳”。

3、处分原则的含义P56:

处罚准绳,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划定的围,有权依照自己的志愿安排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处罚对法院的效果(我国的处罚准绳被称为“非约束性的处罚准绳”)

一)对实体权利的处罚

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围。

3、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4、公布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P67:

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制度价值: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围书P55:

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与法官的要求

1、对法官的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法官自在裁量的掌握

3、制止突袭裁判

4、限制随意分配举证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要求

1、禁止恶意轻率地请求回避。

2.禁止翻悔及矛盾举动。

3.权利的失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很长时间没有行使诉讼权利,其权利就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灭。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他已经没有行使其权能的意思。

4.制止故障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5.禁止故意迟延。

6.制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例如随意追加第三人,乱列被告等。

6、反诉成立的条件书P37:

1、反诉必须由本诉被告针对原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并且不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反诉必须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3、反诉必须属于群众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围,但不受法院一般管辖划定的限制。

4、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能够适用统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7、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P110:

8、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P122:

一)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划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为维护当事人等人的利益举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诉讼代理人特征

1、代理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而产生

2、在授权的围举行代理诉讼活动

3、在授权围进行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9、确定管辖的原则P86:

方便群众群众诉讼的准绳。

方便群众法院审判的准绳。

包管案件公道审判的准绳。

尽可能均衡各个法院的工作负担的准绳。

维护国家主权的准绳。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0、专属管辖的容P98:

概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划定某些诉讼标的非凡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群众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纠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群众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葛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群众法院管辖。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破产法》第3条)

5、为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提起的诉讼,由作出生效文书的原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

11、管辖权贰言的条件P104:

1、管辖权贰言该当由案件的被告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

12、证明对象的围P195:

一)实体法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三)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四)证据事实?

13、保全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书本P226:

14、先予执行的适用围P248: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贷款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经开庭审理后作出。】

15、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书本P442:

16、第三人救济制度容:

1、现行民诉法划定的案外人救济制度

1)第三人异议之诉(学理上称狭义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因为仅限执行阶段)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贰言的,群众法院该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审查,来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来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视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227条)

2)第三人申请再审

依照《民诉法》227条以及XXX《关于适应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三人申请再审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需要以“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为条件。

有学者认为,民诉法修订后增加的56条第三款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得第三人申请再审事实上已尽不可能再满足条件,因为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新的诉讼来解决争议)3)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7、执行回转的条件P447: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3、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

4、执行回转只能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18、执行贰言的事由P439:

1、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2、对于执行的方法措施不服

3、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19、执行管辖制度的容P424: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XXX或者与XXX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群众法院执行。

2、法律划定由群众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群众法院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4、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群众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一切。

5、在国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群众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群众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群众法院裁定并执行。

6、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判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群众法院执行。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 页码均为课本页码 名词解释围 1、民事诉讼P9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 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3、民事纠纷P7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 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 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P39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P24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8、确认之诉P28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P24 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P32 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诉的合并只是合并审理的一种原因。诉的合并一定会导致合并审理;而其他原因也可能引起合并审理。13、诉的追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引言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 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相关制度进行 复习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1.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包括民事权益的确认、保护和恢复等。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 1. 诉讼的主体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 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 诉讼的起诉 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要素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 诉讼的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和裁决的过程。审理程序包括立案、 受理、调解、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4. 诉讼的执行 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对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 现法律的效力。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行为等。 四、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 1. 仲裁制度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仲裁制度 的特点是快捷、灵活,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调解制度 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员的协助,自愿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调解制度的优 势在于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诉讼周期,促进社会和谐。 3. 证据制度 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和证人的陈述等。证据制度规定了证 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4. 诉讼费用制度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制度规定了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五、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展望 1. 民事诉讼法的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断增加,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在 不断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包括加强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 益等。 2. 民事诉讼法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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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 (1) 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 (2) 从狭义上讲,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体合并。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的合并普通指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合并提起数个诉讼。诉的主体的合并属于多数当事人制度。 3、意义 (1)诉讼经济原则,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民诉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物品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证:指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指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直接联系,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是全部。 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是一部分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普通(同一种类)必要(同一标的) 2法律特征:普通(可分之诉)必要(不可分之诉) 3诉讼请求:普通(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必要(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决定权:普通(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无须当事人同意) 4审理和裁判方式:普通(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并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也须分别判决)必要(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5内部关系:普通(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6是否经当事人同意::普通(必须)必要(无须)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与诉前证据保全的异同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讼中证据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启动时间不同。诉讼中证据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简答题: 1、两审终审制的内容及其例外情形77页 两审终审制的概念: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民事案件由第一审地方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行上诉。 例外情形: ①: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②:小额诉讼程序; ③: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 ④: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⑤:一审裁定中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外的其他裁定; ⑥:一审的决定; 2、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143 证明责任不同于举证责任。 ①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但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即直到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安排;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责任,其目的是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 ③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 3、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责任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43-145 证明责任的概念: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此可见,“高度可能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 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 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1、民事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 2、民事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 3、诉权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被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被称为“反诉被告” 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及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的诉讼为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为共同或者同一种类,不可能同时参加诉讼,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他人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民诉法重点

1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l)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通过这四个任务的实现,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1.对事的效力。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2)劳动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2.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要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等。 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4.时间效力。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人民法院不论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前受理的案件,都适用该法。(三)诉和诉权 1.诉。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诉可分为:(l)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要素有二: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二者缺一不可。 2.诉权。这是指法律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诉权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权向人民法院陈述案情,并证明其在案件中所据之事实;有权依法获得司法上的实质保护;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根据基本原则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 1.共有原则。(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3)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特有原则。(l)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3)对等原则;(4)调解原则;(5)辩论原则;(6)处分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8)支持起诉原则;(9)人民调解原则。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它是相对独任制而言的。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及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和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及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和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16、司法协助: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 理论编 第一章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 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 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 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 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 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 2、审判法律关系 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 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 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 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 1、程序当事人概念、特征 见书上83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自然人P84 法人P85-86 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P86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一致性: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两者是一致的。 分离性: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 不一致的情形 1、有民事权利能力无当事人能力:如诉讼担当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人;“死者” 2、无民事权利能力有当事人能力:如其他组织 3、民事权利能力具限定性而当事人能力具普遍性:法人 理解: 法人权利能力两者出现不一致是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处理当事人的这一问题时立足点不同。 民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为了防止民事责任的划分出现混乱,保障交易安全。对法人强调其诉讼权利能力的普遍性,防止其规避法律。

民事诉讼法则看重诉讼上的便利,为方便起诉和应诉,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为目的。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法人诉讼行为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公民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三)诉讼能力与辩论能力的关系 辩论能力:是指在法庭中现实地实施诉讼行为尤其是辩论行为的资格。 辩论能力既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诉讼代理人的要求。 设置的目的:既保护当事人本人的利益,也为谋求诉讼程序顺利且迅速的进行。 在我国具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具有辩论能力。 3、正当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P87—88)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二)正当当事人的作用 1、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诉讼程序发生 2、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 二、确定正当当事人的理论基础(江伟) 基础之一: 诉讼实施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要(2013) (一)、民诉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P16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空、领土、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除外。 2、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数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者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 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指的是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解决。 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民事诉讼法自实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适用新法。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及其例外;两审终审的例外;回避的对象和具体程序; 一、公开审判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审判 1、公开审判的积极意义: 第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 第二,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 第三,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 第四,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理,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拟补的损失,这些案件因此不宜公开审理。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其他私生活方面不宜公开张扬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生理及性生活方面的情况,或者涉及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二、两审终审制: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审理的程序,实行一审终结。 三、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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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 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 特征:

(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 (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 (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 (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 (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 1、程序的自由价值; 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 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 1、实体公正价值: 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特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一、引言 民诉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在法考备考过程中,熟练掌握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诉法备考的重点知识点。 二、诉讼的主体 1.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与权利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他们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审判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判决等。 2. 辩护人的角色和职责: 辩护人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协助被告进行相关程序的操作。 三、诉讼的程序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其特点是审理迅速、操作简便。备考时需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以及相关的特殊规定。

2.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其审理过 程相对复杂。备考时需熟悉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证人的传唤等方面的规定。 四、证据的管理 1. 证据的种类: 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 见等。备考时需熟悉各类证据的定义、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 内容。 2.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 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备考时需掌握举证的方法与程序、辨认与保全证据的规定等。 五、判决执行 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 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对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备考 时需了解判决和裁定的性质、种类以及相关的强制执行规定。 2. 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其特点: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 体之间争议的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 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有进行处分的权利. 3、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 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4、民事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 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5、辩论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 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辩论原则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当事人各方依法平等的享有辩论的权利; ②当事人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展开辩论;③辩论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并且 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法庭辩论是其集中表现阶段;④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辩 论,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辩论;⑤作为法院裁判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经过当事人 当庭辩论质证。 7、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8、处分原则基本内容:①当事人各方在民诉中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②当事人的 处分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国家以及他人合法权益;③处分原则适用于各 种民事案件,且适用于民诉的各个阶段。 9、处分原则适用范围:①保障当事人各方有充分和均等的机会和手段行使自己的处分权;②对于当事 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法律的基本规定 不被践踏。 10、合议制度:指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活动。 11、合议庭的组成要求: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合议制的法庭有两种组成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可由2名陪审员、1名审判员组成,也可由1名陪审员、2名审判员组成。2、第二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3、再审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在审判实践中,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或庭长指定,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12、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13、回避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 14、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①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15、回避提出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16、回避时间:进入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17、回避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18、公开审判制度其积极意义:①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②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③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④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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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题目整理】 一、单项选择 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 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 (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 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 (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 (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 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 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 (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 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 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2、案件范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3、时间范围: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 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 (考点: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 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 (考点:民事诉讼法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条具体是那条自己去查) 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 A 最高院的一审程序 B 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 C 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 D 高院的一审判决 E 重审后作出的判决 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 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 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 (考点: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 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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