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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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

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00

2.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0

3.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

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0

4.教育法规的功能:(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教育法规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规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

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教育法规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教育法规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得以传播,并转化为人们的行为,这一过程就是教育法规教育作用的显示。第二,从正负两个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教育法规的保障作用指教育法规保障各种教育主题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5.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注意防止教育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制

定新的教育法规和整理原有教育法规是加强教育立法的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方面。(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教育立法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是一项极为艰巨和复杂的工作。(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教育立法成果的实施,离不开教育法的宣传普及。

6.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1)宪

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2)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A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B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向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等。(3)教育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4)教育行政规章。又可以具体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7.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

出现的教育部门法。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职业技术教育法。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3)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法师调整因实施承认教育而制定的部门法。(6)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是指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对象进行的教育。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视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的教育做了详细的规定。(7)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8.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构成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上等级有序的法

规纵向体系。(1)《宪法》中有光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

9.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1)法定条件。法定条件指法律规

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2)行为准则。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10.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教育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A义务性规

范。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育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B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

等术语。(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A制裁性规范。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在事前起到预警作用,在事后起到惩罚作用。B奖励性规范。奖励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1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

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2.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3.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也就

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这里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公民。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组织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组织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A 物。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等。

B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C精神财富。精神财富是指智力创造性活动的结晶。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A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B教育权利的人类。

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0000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教育法律事实又表现

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的发生。

第二章教育法制

15.通常情况下,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委员

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6.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2)必

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A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B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C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直接依据,而教育法规则是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17.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宗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的教育法规的原则。(3)

后定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原则。(4)特别的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00

18.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为保证教育法规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一方面要在教育法规的精神指导下制定必要的

措施和规定,如召开工作会议,通过会议讨论。另一方面,要在此基础上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检查了解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帮助解决。

19.教育违法,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违反教育法规规定的、危害正常教育法律的关系的有过错

行为。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00

20.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放面: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

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21.教育守法的条件:(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

的时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三章教育政策

22.教育政策的特点:(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

(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23.教育政策的功能:(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所谓导向功能是教育政策对教育教学活动和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2)

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协调和平衡各种教育关系的作用。教育政策协调功能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多维性。二是动态性。三是适度性。(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教育政策控制功能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惩罚性。

24.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主要有三个方面。(1)党的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党的地方各级

领导机关。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2)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5.教师政策的实施渠道:我国的教育政策,其中主要去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26.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

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27.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

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教育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而教育政策执行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力量或政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式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教育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力和义务。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却显得较为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教育政策只对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和规范作用。相对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则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所以其调整的范围要相对小一些,主要是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如教育的权力与义务等。(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对于那些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采取制定政策的方式去协调和解决为好。那些需要严格界定的、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就需要用教育法律做出具体的、明确的、稳定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和调整。000

第四章学校

28.学校法律关系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这是学校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最重要

的特征。(2)财产独立性。学校作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A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B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C机构公益性。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首先,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就一定不能营利。其次,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0000

2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30.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31.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32.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学校章程的内容:A学

校名称、校址。B办学宗旨。C办学规模,d主要任务。E内部管理体制。F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G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H章程的修改程序。(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通过贷款、借款筹集资金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并以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学费偿还贷款、借款的办学方式,是违反法律的原则规定的。

33.《教育法》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得权利(即办学自主权)做出了九个方面的规定:(1)按照章程自主管

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00

34.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

及其家长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管理和提供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个人资料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服权益,不得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35.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校长负责制,在校长负责制中,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

学和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保证、监督和政治核心的作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的法定组织形式,(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6.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7.校长的任职资格:《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8.关于校长的任免,依《义务教育法》第26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的规定。

39.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1)学校规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学校

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定的重要一环(3)学校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40.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41.学校制度系统:制度系统制定的有关学校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

42.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

43.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依据:《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

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44.教代会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定。

45.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百分之三十左右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

的70%。

46.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章教师

47.《教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48.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各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49.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力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50.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3)管理

学生权,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校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它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其二,学生品行决定权。其三,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4)获取报酬权,它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其二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其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51.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

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2.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53.《教师资格条例》第4条将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心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54.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

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以下五方面:(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5.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法》第11条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

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再下一年度补考;经补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

5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57.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

格证书(3)颁发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

58.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丧失和撤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证。”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59.教师聘任制:《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

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0.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

61.《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62.教师考核的内容: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63.《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64.《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65.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缴械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

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但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造成损失,二者缺一不可。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除者另谋职业,(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00000

第六章受教育者

66.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00

67.《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000

68.受教育者的权利的涵义:广义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作为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二是作为受

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69.《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做了具体规定:(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

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0.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

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第一,免试入学权,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二,就近入学权。第

三,不交学费权

72.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00

73.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74.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75.第1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如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

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检举人入学。”

76.受教育者权利保护:(1)家庭保护。《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学校

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第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四,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3)社会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4)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0000.

77.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二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照顾未成

年的身心特点,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三是对审前羁押及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四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不纰漏有关资料。五是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六是对伟大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

78.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犯行为,是受

害者的权利得意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79.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80.从一般意义上讲,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三种:(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行争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我

国规定有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的制度(3)其他渠道

81.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82.《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

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83.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

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84.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85.教师申诉的程序: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

86.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

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87.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其应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性

88.申诉的范围:根据《教育法》第42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的规定,将诉讼范围定为两个: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课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其申诉。上述规定将学生申诉的范围规范为两个方面:受教育权、民事权利两项。

89.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一是申诉人。二是被申诉人。三十受理机关。

90.学生申诉程序:第一,申诉的提出。第二,受理。第三,处理。

91.教育行政复议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第二,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

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第三,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第四,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第五,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92.《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提出申诉。”

93.教育行政复议程序上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94.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1)主管恒定(2)诉讼专属(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

95.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极为相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

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6.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和判决(3)执行

97.教育行政赔偿有如下特征:第一,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第二,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第三,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第四,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第五,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98.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1)损害事实,第一,对人身权的损害,可以分为对人身权的损害与对生命健康权

的损害。第二,对财产权的损害,所谓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2)侵权行为主体、(3)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4)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99.我国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类:(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3)委托的行政机

关(4)行政复议机关(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100.教育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1)行政赔偿的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个部分组成(2)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3)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教育法规概论考试复习资料

简答题、论述题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我国宪法是由专门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1982年宪法中与教育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包含的内容: (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 (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概括起来便是“普及、发展、鼓励”。 (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5)详细阐述了教育事业的任务,简单的说就是普及和提高。 (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做了特别规定。 (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3、我国建国以来出台的教育法律: (1)198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国家对教育的监督体制: 为了实现国家对教育的监督权,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工作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5、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6、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示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的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组织教材建设,提高师资力量,组织生产、供应教学仪器,提供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7、法律文本的结构: 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法律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效内容。它是整个法律的理论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 8、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基本法律准则和基本制度。 (2)教育部门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了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市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题库1——高等法规试题(标准答案)

说明:答案中红色为增加的正确答案,黄色为要取消的错误答案,黑色为保留的正确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教育行政法规是由( C )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B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C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5.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D )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 B.由教师自己申请 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 D.双方平等自愿 7.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C )。 A.党委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董事会负责制 8.高等学校应当为( D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A.毕业生 B.结业生 C.肄业生 D.毕业生、结业生 9.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A ) A.聘任制 B.聘用制 C.合同工制 D.终身制 1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C )为目的举办学校 A.私利 B.欺骗 C.营利 D.政治 11.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B )日内,作出处理。 A.20 B.30 C.45 D.60 12.(B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A.1984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95年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包括( A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2.高等教育分为( D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C ) A.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B.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 C.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D.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 4.《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操作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抑制性规范。 5.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有( D) A.学科、专业设置权 B.招生权 C.教学自主权 D.以上都对 6.《教育法》中关于“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允许性规范 D.权利性规范。 7.根据《教师法》规定,对教师的考核应当( B ) A.公开、公正、公平 B.客观、公正、准确 C.公平、客观、准确 D.客观、公正、公开 8.《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A ) A.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B.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C.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D.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9.下列各项中,( D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学校名誉 C. 教师讲课 D.学生受教育权 10.教育法的( D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 实施 B.适用 C. 解释 D. 遵守 11.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 B )责任原则。 A.公平 B.过错 C.严格 D.补偿 12.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有三个,请把下列选项中不是的挑出来:( D )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责任 13.不属于我国人身伤害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的是:( C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及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X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X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X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V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V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X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 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 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7、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8、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0、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11、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2、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教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它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等形式。 13、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4、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5、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16、教师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多选题

【多选题】教育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 ) 【A】教育行政复议 【B】教育行政诉讼 【C】仲裁 【D】教育申诉 【答案】ABD 【多选题】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靠( ) 【A】宣传教育 【B】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 【C】纪律处分 【D】道德谴责 【E】公共舆论 【答案】AB 【多选题】教育法律救济依其救济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 【A】教育申诉 【B】教育行政复议 【C】教育行政诉讼 【D】教育督导 【答案】ABC 【多选题】法在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但法不是万能的,法在被制定、实施及作用于社会生活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这主要体现在( ) 【A】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B】法具有非全真性和不周延性 【C】法具有滞后性 【D】法具有恐怖性 【答案】ABC 【多选题】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但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很多,除了法之外还有( ) 【A】道德 【B】政策 【C】纪律 【D】社会风俗习惯 【答案】ABCD 【多选题】完善我国教育执法制度,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 【A】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 【B】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C】建立、健全严格、公正的教育处罚制度 【D】建立、健全严格、公正的救济制度 【答案】ABCD 【多选题】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现在( ) 【A】有完善的法制来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B】有完善的法制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C】有完善的法制来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 【D】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E】有明确的责任规定 【答案】ABCDE 【多选题】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E】中国人民银行 【答案】ABCDE 【多选题】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B】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 【C】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不照搬照抄【D】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水平 【答案】ABCD 【多选题】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是(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E】依法办事 【答案】ABCD 【多选题】教育法规包含的内容( ) 【A】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 【B】教育法律 【C】教育行政法规 【D】教育的地方性行政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学条件,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现代化防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

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 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 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尊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 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活着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超过学校规定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活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精选)《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 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 "。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 等学校(2分)。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2 分) ,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 置的工作岗位(1分)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1分)。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分) ,以及要求他人相 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 ,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错( 1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3分)。 2.错(1分)。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3分)。 3.错( 1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3分)。 4.错( 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3分〉 5.不完全(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3分)。 6.不准确(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参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四个条件,每个给1.5分。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以上七个自主权,少一个扣1分,扣满6分为止。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1. 5分)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1. 5分〉(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 5分) (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1. 5分〉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每个要点1 分,共6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 1.学位证书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辨析题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错。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错。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错。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 批准手续。 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 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不完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住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不准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简答题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 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2)研究国家的情况 (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 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 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 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 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 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 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

(完整word版)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判断题】法通过义务性规范来进行非确定性指引 【答案】错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判断题】法律上讲的权利就是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即人权 【答案】错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判断题】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 【答案】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 【判断题】我国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具体化 【答案】错 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判断题】教育法规是人类社会的产物,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伴随着教育的存在而存在 【答案】错 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并非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判断题】教育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答案】错 道德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判断题】法律后果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准则进行某种行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答案】错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判断题】只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时,违法行为人才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答案】错 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三种形式可以并处。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也不尽相同。 【判断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教育法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答案】错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判断题】任何单一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 【答案】错 完整的法律规范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包含这三个要件。 比如: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 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 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 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七部 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 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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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P1-2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P6 3、教育法的特点。P6-7 4、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11 5、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P11-14 6、试述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P19-24 7、如何理解我国教育法的地位。P14-16 8、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其有哪几部分构成?P28,30-32 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9、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教育法制的概念。P35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意义与作用。P36,41-43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P44-48 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4-56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53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立法、法律适用、遵守法律的概念:P57,61,62 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P60-61 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P61 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P65-66 第四章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P76-77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P75-76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77-78 5、高等教育的法律管理:P71 6、教育行政管理分为几种形式?P72-73 7、能够构成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哪些?P86-87 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P90-91 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P92-94 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P94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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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 C 2 D 3 A 4 B 5 C 6 A 7 D 8 D 9 C 10 C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最咼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C )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学位条例》 《高等教育法》 根据我国宪法,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是( D ) A. 中共中央 B. 国务院 C. 最咼人民法院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A ) A. 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 B. 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 C. 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 D. 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 4. 教育法律实施的方式是(B ) A. 教育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B. 教育法律的遵守和适用 C. 教育法律的遵守和监督 D. 教育法律的解释和监督 5. 199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1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C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机构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C. 国务院 D. 教育部 7. 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可以分为(D ) A. 专科、本科教育两个层次 B. 本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 C. 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二) (附答案) 11 C 12 C 13 A 14 B 15 B 1. A. B. C. D. 2.

D. 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我国的学历证书包括(D ) A.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 B.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培训证书 C. 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和技术登记资格证书 D.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9.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C ) A. 财产所有权 B.司法监督权 C.办学自主权 D.行政处罚权 10.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 C ) A .标准 B . 标志 C. 依据 D. 条件 11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C )职责的专业人员 A.教育 B. 教学 C. 教育教学 D.管理 12. 《高等教育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是(C ) A.校长负责制 B. 党委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13. 学生申诉制度建立 的法律依据是(A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4?学校违反法定义务构成对学生侵权,应承担( B )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违宪法律责任 15.法律救济的前提是(B ) A. 义务得以履行 B. 权利受到损害 C. 弥补受损权利 D. 权利得以实现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漏选、错选均 不得分。) 1. 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将法律责任划分为 A. 民事法律责任 B. 行政法律责任 A. B. C. D. A. B. C. D. 1 ABCD 2ABCD 3 AD 4 ABC 5 BCD 6 BC 7 ABCD 8 ABCD 9 ABCD 10ABCD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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