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论文

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论文
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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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在国际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新兴市场。然而,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违规现象,严重危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世界各国已对禁止内幕交易达成共识并采取了种种措施。本文在对内幕交易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将美国和日本规范内幕交易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对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立法的启示。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戒绝交易;私杈救济一、美日规范内幕交易法律规则比较内幕交易虽说是证券市场的问题,但从其性质上讲,是被看作国家的问题对待的。特别是在美国,将内幕交易作为社会性的恶行对待。通过研究美国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归纳出关于内幕交易的几条主要规定:(一)《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l0条B款尽管该款并没有直接地运用“内幕交易”字样,只是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使用或运用“任何操纵的或欺骗的手段或设计”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规章都属于违法,但该内容却是最早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思想的反映,后该款被美国司法机关引用作为处理内幕交易行为的“母法”。(二)规则10B一5规则10B一5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制定的,在美国被称为RULE10B一5。该规则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或工具,利用邮寄或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备的人,在下述情况下均属于违法:(1)运用任何手段、计划或技巧从事欺诈;(2)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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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对于依当时情形判断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训导所必须的重要事实不为陈述;(3)在买卖任何证券时,从事对任何人造成或将造成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三)《内幕交易制裁法》和《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过轻。鉴于此,美国1984年制定了《内幕交易制裁法》,将行政惩罚金增加到所获利润的三倍,加重了证券交易中的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的起诉,美国国会在1988年制定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在日本的法令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颇多,且涉及许多细节,难以一一列举,但主要方面有:1关于交易对象有价证券的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将其规定为“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价证券”,其具体内容由政令做出规定,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或店头买卖有价证券:(1)附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除普通公司债券之外,还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及表示股票或新股认购权的证券或证书;(2)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中有(1)中所列举的有价证券的性质者等。2.关于内幕人员的规定。内幕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包括该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及其他的从业人员、拥有账簿查阅权的股东(《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1项1号、2号、5项29条之二、167条1项1号、2号)。准内幕人员,主要是指监督官厅的职员等,基于法令对该公司有调查权、报告书的受理权等权限者,也包括与该公司缔结契约者及进行缔约的协商者在内。此外,其他虽不是内幕人员,但作为信息的受领者,因为其

---------------------------------------------------------------范文最新推荐------------------------------------------------------ 所处地位,从内幕人员或准内幕人员接受其知道的重要事实的传达者,也是作为限制的对象。3.关于重要事实。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股票等的发行、资本减少、股份的回购、股份的分割、利润分配、合并、营业转让或受让、解散、新产品的商业化等具体事项以及灾害、业务上的损害、主要股东的变动等等。这些事项的变动,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显著的影响,是当然的重要事实(《证券交易法》第166条第2项)。此外还规定了准重要事实。例如,作为与公司业务有关事实,业务协作及其解除、破产申请、新事业的开始等,这些事实也在政令中做了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旅行令》28条、29条)。4.关于自我监管。日本独特的自我监管值得一提一日本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协会会员的投资劝诱、顾客管理等规则》(《公正惯例规则9号》13条、21条)和关于防了内幕交易之原则》。在日本.各证券公司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公司内部规则,完善了自我监管体制。证券交易所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也进行日常买卖管理,一旦发现可疑的交易时.提醒进行该交易的会员注意.要求其报告情况(东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有价证券买卖交易等的审查规则》第3条2号、4条4号、5条l项和2项)。另外,对上市公司规定了披露有关重要事实的义务(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的发行者的通行等有关规则》),关于该重要事实的内容、披露时期等.较之《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可见,在加强自我监督方面,日本是操作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二、美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原则及法律责任比较在美国,经过一个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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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的理论探索和立法实践,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不断发展、完善,迄今为止,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有以下两种:公务员之家(一)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对内幕交易案件一直采用“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该理论的观点是:在公司“内幕人员”得到未公开的重要消息而有意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时.他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这个消息,然后进行交易;二是不得从事该公司相关的证券交易。事实上,第一种选择很难办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幕人员往往无权甚至被禁止公布消息。所以内幕人员在得到未公开的内幕消息时,他只能不从事任何相关的证券买卖,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该理论是建立在美国公司法“信用义务原则”基础上的,即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员和公司内有控股权的股东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信用义务,受托人应忠诚地运用其权利,为委托人谋利益。因此,他们有义务将有关公司的任何真实情况向股东报告。如果内幕人隐瞒重要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的股东进行证券交易,即违反了“信用义务原则”同时也构成了对投资人(股东)的欺诈。另外,为扩大“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的适用范围,美国联邦法院判例指出,如果内幕人员将消息透露给第三者,只要接受消息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内幕人员将由此得到任何形式的利益”,即使内幕人员没有参加交易,也是违反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并与第三人构成共谋。(二)私用内部消息理论实践中发现“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适用范围过窄由于仅从对公司的信用义务理论角度来分析内幕交易行为,从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只局限在对公司负有信用义务

---------------------------------------------------------------范文最新推荐------------------------------------------------------ 的董事、监事等传统的内幕人上,而无法涵盖传统内幕人员以外的内幕交易行为。例如:某人由其父(公司内幕人员)处无意得到一内幕消息,便利用该消息到证券市场上买卖公司的股票,按照“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则因为主体的不合格而不能追究该行为人的责任。为避免这种漏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发明了一种新的理论——私用内部消息理论。该理论适用于公司的经纪人、律师、承销商、会计师、相关银行职员、新闻记者等,以及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或上述人员有密切联系者。该理论认为:任何人因为正当的理由而取得“内部消息”,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利用这种消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则违反了当初取得信息时所负有的不该用该信息谋利的义务,因此构成欺诈。该理论将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人视为消息的“来源者”,一般发生在雇用和被雇用关系、亲属关系以及临时的商业伙伴中。?肖息来源者将内幕消息透露给行为人,是基于一种工作上的便利和对对方的信任,而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则违反了这种信任。因为如果不存在“信用关系”,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没有替别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是世界各国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在美国.对行为人给予三种行政处罚:(1)请示法院对行为人发布禁止令,禁止行为人继续进行违反证券法的活动;(2)对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3)禁止行为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吊销证券商的从业资格。在美国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较为严厉,美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最高可判监禁l0年,这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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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至于民事责任,美国司法判例中已形成了确定受害人范围的“同时交易规则”,即在证券市场中与内幕行为人同时为相反交易的善意投资者,是内幕交易之受害人。确立了这一规则,就保证了认清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为保证受害者索赔确立了法律依据。日本在其最初的立法中,内幕交易行为是不受刑事制裁的。自昭和63年(1988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才将其作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而,通过平成9年(1997年)的罚则完善,更加强化了这一点,即违反《证券交易法》第l66条l项或3项,167条l项或3项的规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上述规定较之《证券交易法》l57条规定的违反禁止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及159条规定的违反禁止操纵市场等的行为,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量刑规定得轻。对此,日本法学界的解释是,因为在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场合,从确保规定的实效性的观点考虑,是从行为的形式违反规定的角度,对其处以刑罚。如果加重刑罚时,相应地也必须严格适用范围,那样势必会导致内幕交易复杂多样的要件相互交错,由于解释上的困难,在实际中反而会缩小可能防止内幕交易的范围。另外,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7条的规定,法人的代表或自然人的代理人、从业人员等,实施了与该法人的业务或财产有关违法行为时,在行为人之外,还规定了对有关法人或自然人也同样处以l亿日元以下罚款,即所谓被称之为“两罚规定”的内容。这是日本法律中独有的一项规则,该规则对于督促法人和自然人对其雇员加强监督,以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三、对我国证券

---------------------------------------------------------------范文最新推荐------------------------------------------------------ 市场立法的启示在我国,行政处罚也是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证券法》第l83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以“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另外,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对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行为规定了新的行政责任,即证券市场禁入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业专业人员有内幕交易行为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交易。可见,我国立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较完备的行政责任。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处以刑事制裁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这也是我国目前立法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新《刑法》第l80条对此做了规定,对于知情交易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尽管如此,《刑法》此条仍有不足,即没有明确规定该种犯罪的主观要件。从美国和日本的立法看,两者都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时才构成犯罪,即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或不可能不知自己占有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而进行交易。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偶然获得内幕信息的人,避免处罚面过宽。换言之,只有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人才是刑事处罚的目标。相对于刑事责任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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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责任而言,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受到各国立法的足够重视。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然而,民事责任作为私权救济手段,是行政和刑事责任所不可替代的。只有通过民事救济的手段,才能使受害者的损失得以补偿,法律的公平得以实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证券市场中交易频繁、复杂,很难确定谁才是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对于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民事赔偿制度。美国司法判例中的确定受害人范围的“同时交易规则”,保证了认清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为确保受害者索赔确立了法律依据。另外,在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方式的选择上,无论是美国的法院诉讼制度,还是日本的自我监管方式都各有所长。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以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行政监督为主,既缺少法律诉讼,又缺少自我监管,这也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在坚持原有的行政监督方式的前提下,加强法律诉讼制度和证券市场行为人的自我监管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证券市场稳定、有序地运行。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从世界各国证券法制的实践来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三大证券违法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其手段不断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社会学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一方面,系统地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一般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分析,对我国市场操纵行为以及如何对其有效规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对市场操纵行为从概念、产生的原因、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以及证券市场操纵的危害性作了详细地分析和介绍。第二部分,从行为、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阐明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详细介绍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常见类型、构成及其认定。第三部分,对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和反市场操纵具体立法加以比较,指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势正在朝中间型的证券监管模式演进,即在证券宏观监管上放松规制,而在微观层面上加大监管

力度。作者对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作了详细的分析介绍,为我国借鉴证券法规相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对我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提出只有把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监管的救济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关键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7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3引言13-15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述15-241.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15-171.1.1现有观点15-161.1.2笔者的观点16-171.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17-201.2.1客观因素17-191.2.2主观因素19-201.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20-211.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危害21-241.4.1虚构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211.4.2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1-221.4.3破坏市场竞争机制221.4.4造成银行信用和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22-231.4.5引发经济危机、危害金融体系23-24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主要类型24-362.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24-292.1.1行为24-262.1.2主体26-272.1.3目的27-292.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类型29-362.2.1虚

证券市场毕业论文

证券市场毕业论文 范文一:证券投资学课程启发式教学研究 摘要:作为高校经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证券投资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传 统教学方法不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很难培养出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综合型人才,因此,在证券投资学课程中引入启发式教学法是十分必要的。启发式教学中三种常见的教 学模式在证券投资学课程中都有具体应用。 关键词:启发式教学;证券投资学;课程 证券投资学是高校财务学、金融学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该课程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应用性,要求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能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社会 实践中。由于高校学生缺乏相关的工作经历,传统的教学方法无法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出来的人才也不能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因此,在利用传统教学方法讲授基础理论的 同时,应该引入启发式教学模式。 1启发式教学的内涵 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与学生 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知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类 教学方法[1-2]。启发式教学法并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教学方法,其实质为一种适用于众 多学科的普适教学指导思想[3]。由于该种指导思想具有其他教育方法不可替代的优势, 因而受到众多教育理论学家和教学实践工作者的推崇。首先,启发式教学提倡问题式教学,教师不但要根据课程进展循序渐进地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而且要鼓励学生主动提出 问题、思考问题并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式有助于锻炼学生勤 于思考、敢于提问、勇于探索的能力。其次,启发式教学指出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 师应该以学生为中心开展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在已有的知识储备基础上拓展知识的深度和 广度,探究事物发展的本质,这种教育理念否定了传统教育中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 有利于帮助学生逐步摆脱对教师的依赖心理,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独挡一面的能力[4]。 最后,启发式教学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学习课本知识,更重要的是 培育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探索事物本质的能 力等综合素养,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综合型人才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更能体现教育的本质特征。 2启发式教学在证券投资学课程中运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从学习主体看,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学习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或金融学 基础知识,因此开设对象主要是大三或大四学生,针对这类学生,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传授 知识,而且要教授学生如何运用知识和创新知识,将知识内化为学生的能力。启发式教学 改变传统的“教授与接受”的单向模式,采取与学生交流的双向互动模式,运用恰当的激 励机制,去关注和启发学生,让学生养成自我学习、独立思考的习惯,将自身所学的知识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

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 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 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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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飞速发 展的阶段,而证券的发展对经济进步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已有二十多年,作为证券市场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证监会、交易所等也在努力构建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为减少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股票条例》、《期货条例》、《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在法律法规方面也都在不断地完善着证券市场的市场行为。今天我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防范措施。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违规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中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使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难以正常发挥。这些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中,以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为主。从市场功能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歪曲了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应,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从国际竞争能力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影响了市场环境建设,削弱一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吸引能力;从市场效率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削弱了市场信心,加大了市场波动,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崩溃。因此,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防范,并于于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九大区的证管办成立了稽查局。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中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1、如果按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来划分,内幕交易的主体人以个人为主,并以基本内幕人为主; 2、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和利润分配为主。 3、其他违规事实与内幕交易相伴随发生。在发生了其他违规行为中,相同违规事实发生次数比较少。超比例持股多发生在既是内幕交易又是价格操纵的案例中,单纯内幕交易过程中的超比例持股行为相对较少。多种违规事实与内幕交易相伴随发生表明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初级阶段。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在成熟的监管体制中,证券公司在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内幕交易者所受的处罚以罚款为主,此外还受到取消或暂停营业资格、市场禁入等其他处罚。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机构、大户为了牟取暴利而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违背期货币场公开、公平、公正的

证券分析标准与交易行为规范(参考Word)

《证券分析标准与交易行为规范》 教程介绍 本教程是美国最大基金富达基金工作手册,它由上世纪60年代名震华尔街的被誉为“投资巨擘”、“华尔街金童”的华裔金融巨子蔡至勇(Gerald Tsai)和“华尔街私募基金教父”罗纳德.迪文共同编著而成。 一、教程的特点 1、教程是成为顶尖交易者的具体标准(交易实践工作手册) (1)它从实践交易的角度出发 教程是站在交易者的角度来认识市场、理解交易的,它要解决的是告诉交易者,应该怎么做?怎样做才是正确的?为何这样做?不能做什么?否则会造成怎样的恶果。它强调的是心知肚名的应用,即理智的交易。从而决定了它不是一本简单的知识普及型的读物,而是服务于特定人群的专业工作手册。 (2)它是让市场参与者成为顶尖交易人可复制的“模板” 分析工具使用标准是由华尔街多位成功优秀交易人对其运用核心要点的集成,并将那些能为工具根本原理所明确解释的部分保留所形成的。市场分析要点更是建立目前最为伟大的证券理论基础之上的(以下对理论有更详细讲解)。交易行为的规范不仅取自多位成功优秀交易人,同时还经历公司(富达、曼哈顿基金)众多职业人员反复实践与总结,更经过了理论基础、工具原理、甚至兵法谋略逻辑推理反复提炼而成。在交易行为规范方面

不仅是注重交易行为的正确性,更强调了行为实现的简洁化、逻辑有序化、效率化,同时不断警告交易者必须杜绝那些致命交易行为的出现。

它是分析工具正确运用的标准,是规范化交易行为的工作手册。 2、分析工具简洁化标准紧扣运用要点 分析工具、指标只选择直观揭示市场运行本质的六项工具。包括K线形态(包括抵抗线)、趋势线、轨道线、EXPMA、成交量,和BOLL和通道线辅助指标。这让交易者能清晰理解自我分析目的并集中解决关键问题,避免了过多衍生工具的大量重复使用和相互干扰。 分析工具在实践运用上,明确了使用要点的标准,降低了无效和错误运用概率。更为关键的是纠正了多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严重错误理解和运用之处,例如趋势线画法的严重错误,记忆众多K线组合、形态并预测,等严重错误问题。这使得交易者进行分析工作变得简单易行,同时还避免了众多负面作用,使分析更为精准。 3、分析工具上强调具体实践运用而非简单介绍 K线上强调看盘实践中战斗区的运用和K线对重要关键位置突破力量的运用,以便及时捕捉买卖点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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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票市场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取决于做多与做空机制的协调发展,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日益积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与做多机制相对应的做空机制不完善并处于明显的劣势。引入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以强化做空机制,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基本条件。 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取决于做多与做空机制的协调发展,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日益积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与做多机制相对应的做空机制不完善并处于明显的劣势。引入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以强化做空机制,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基本条件。 一、中外股票市场做空机制比较 做空机制是与做空紧密相连的一种运作机制,是指投资者因对整体股票市场或者某些个股的未来走向(包括短期和中长期)看跌所采取的保护自身利益和借机获利的操作方法以及与此有关的制度总和。 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一般都有比较

完善的做空机制,通常包括主动性做空与被动性做空两种基本形式。主动性做空机制是指投资者预期股票市场价格将要下跌并积极利用这种下跌来获取相应利润的操作行为以及配套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利用信用交易进行卖空和利用股指期货来进行做空。信用交易卖空的基本运作程序是,投资者(保证金空头交易者)以部分现金或有价证券作担保,委托卖出股票时由证券商贷给股票,到期按规定归还股票并向证券商支付利息。在这过程中,融券的数额取决于规定的保证金率,即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占融券折合资金额的比例。在利用股指期货卖空中,投资者先是在判断股指将要下跌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其后待股指下跌时买进以进行对冲。被动性做空机制是指投资者预见到大势或个股未来走向不好的情况下离场观望,即通常所说的卖出股票而持有货币。在主动性做空机制下,投资者进行操作的动机主要是利用财务杠杆,寻求高卖低买的机会以获利(保值也可以看作一种获利),在被动性做空机制下,投资者进行操作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套牢”,即股票的市场价格下跌到低于其买价而致使其帐面发生亏损(此时股票虽然没有卖出,但已经失去了进一步操作的灵活性)之二是回避或者减少实际可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题库(手打题目,可搜索)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1、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 正确 2、无论是不是自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正确 3、“证券持有人名称” 正确 4、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 正确 5、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罚金

D 6、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 ABCD 7、以下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 ABCD 8、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提供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提供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正确 9、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交易,下列各项中,属内幕信息的有 ABCD 10、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11、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BCD

12、上市公司进行()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ABCD 13、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CD 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正确 15、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 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 三、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 四、行政责任 五、刑事责任 1、立案追诉标准 2、处罚标准 3、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 4、影响量刑的情节 5、缓刑 6、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怎么办 7、案例 六、民事责任 七、结语 近期证监会掀起基金业稽查风暴。泽熙资本涉嫌内幕交易调查、王亚伟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约谈、证监会2014年5月9日公布的3起“老鼠仓”、汇丰晋信基金经理钟小婧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市场上到处流传的核查名单、两名新财富上榜分析师被边控等消息不断刺激着基金业内人士敏感的神经,一时间,业内风声鹤唳。 从长远看,此次稽查风暴是中国资产管理业发展的必经的一个阶段。但对于资产管理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目前稽查风暴下的研究员以及基金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引以为鉴,继续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堤防内幕交易,需要了解什么是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简而言之,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人在价格敏感期依据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的四个基本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人可以是基于合法原因知道内幕信息的人,比如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工作人员等基于工作原因合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获知内幕信息的人,比如通过窃听、盗取文件资料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是内幕人。通过闲聊等方式无意得知内幕信息的,一般也包括在内幕人的范畴之内。 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的一段期间。一般是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到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前面所说的“显著影响”意思是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个概念比较宽泛,它可以概括地分为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对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一个简便、粗犷的理解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约等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守则.doc

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市场特性与信息披露 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

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一是道德风险。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逆向选择,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价者可能并不是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第二,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在股票市场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并以此获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就可能成为受害者,还会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3.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利润。有效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由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从而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以往的价格进行分析而获得超额利润。半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假定历史数据以外的所有公开信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2) 1.1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 (2) 1.2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状况 (3) 2.我国证券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3) 2.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 (3) 2.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 (4) 2.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 (4) 2.4流动性不足 (5) 2.5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 (5) 3.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6) 3.1理论创新酝酿重大突破 (6) 3.2制度创新将全面推进 (7) 3.3产品创新将系列化 (7) 3.4资本市场将日益走向成熟稳定 (8) 3.5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趋势 (10) 参考文献 (10) 感谢信................................................................................ (11)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而1997年已达到2412亿元。实践证明,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反过来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了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力地支持了一批国家重点企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从而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1.1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 证券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速度快,规模不断扩大,金融产品品种呈多样化趋势。 (2)证券市场的交易体系初具规模。 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已经形成集中交易和分散交易相结合的格局。集中交易包括沪深两大交易所和“两网”。分散交易主要是分布在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近300个大中城市的证券营业网点,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以及银行、信用社的证券代办点。 (3)证券市场的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执行机构。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条例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而且对股票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股票的保管、清算、过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A.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的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 当事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C. 当事人的“买卖、泄露、建议”行为发生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D. 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包括营利或者避免损失)”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 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及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大纲

2015年7月起将会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进行调整,由原来的5门考试科目变为2门,具体详情请参考2015年证券预约式考试公告(第2号)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

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论文

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马不停蹄的超常规发展与创新实践,对市场监管、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为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会不断总结以往的经验,以稳定为基础,在发展中规范,不断完善市场结构,提高其内在质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大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种需求客观上要求中国资本市场应该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同时,中国的储蓄率持续保持在高位,大量的资金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来看,中国的资本市场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探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股市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从市场格局角度上看,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模小、市值小,资本市场效率低;二是市场质量低,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质量、经济效率和资产质量有待提高;三是投资行为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规范;四是市场交易质量差,交易波动大,交易成本高;五是制度建设本身影响了市场效率。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股市将面临着重大的结构调整,业内人士认为,今后我国股市的运行格局将发生以下显著变化:政策

调整将违渐淡化,中国股市将全面进入制度创新时代。去年以来,证监会已不再以调控股价指数为目标,而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管理层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逐步“归位”,将有助于中国股市全面进入制度创新时代。行政机制将进步减少,中国股市将进步进入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的时代。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激烈对抗的缝隙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突出地反映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层次和行政手段,控制了从股票发行到上市、从初次融资到再融资的整个过程,股票市场应有的竞争机制被大大削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被不同程度的扭曲。随着中国股市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影响中国股市的行政机制将不断减少,市场机制将逐步发挥主导作用。中国股市将迎来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的时代。股票市场是一种具有共同规律、通行共同语言的投资场所,其优点和缺点、长处和短处,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来源于其内在的本性和特有的规律。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各类股的价格和流通方式又都完全不同,这使得上市公司转轨不转制问题日益突出。伴随中国股票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股市将迎来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的时代;封闭式的股市发展格局即将被打破,中国股市将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迎来逐步开放的时代。十多年来,中国股市是在一种封闭的状态下运行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

C12002证 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答案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本文档最下面有一套试题) 课程通过规则 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 2、课程讲解要求: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 3、课程测验要求: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 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90天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 课程简介 本课程采用flash形式介绍了《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条文,并通过四个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件,具体分析了内幕交易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何确定内幕信息的开始形成日期”、“如何认定涉案账户所有人”等焦点问题。通过学习,学员应熟练掌握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 学习建议 本课程为必修课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均可学习。学员应重点学习《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规定,通过案例理解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概念的法律定义,了解内幕信息形成点的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等焦点问题。 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守则的思考7.doc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7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 吴林祥 一、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不同出发点 关于是否有必要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及如何引入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在市场经历长达三年之久的持续调整后,有关该问题的讨论又再度热闹起来。目前,对引入做市商制度比较感兴趣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力量。 首先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层。这不仅包括中国证监会,而且包括与证券市场息息相关的其他机构等。他们主要从有利于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些管理层人士推动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他们认为,“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证监会高层人士所提出的观点:“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这个观点也回应了对做市商制度的一个主要指责:较难对做市商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监管层不同,深沪交易所主要从流动性出发来考虑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因此,对未来市场流动性判断的差异决定了深沪交易所对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态度。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不缺乏流动性的观点得到了较大的认同,

人们对用换手率、价差等主要指标表示的市场流动性的看法比较一致,即我国主板市场的流动性居于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的前列,主板市场不缺乏流动性。关于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分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的流动性,二是未来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对于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等,人们普遍认为其流动性较低;对于未来的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像主板市场一样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另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部分股票可能缺乏流动性。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认为市场缺乏流动性,则引入做市商制度就会被看作是一个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的备选方案而加以考虑。 第三类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主体是券商,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居主导地位的几个主要券商。他们的主要出发点是:引入做市商制度将创造新的盈利模式,成为券商新的利润来源。自2000年以来,随着实施浮动交易佣金制、限制委托理财等措施的实施,特别是三年多来市场的持续调整,券商整体的盈利能力受到极大的削弱,因此,券商在努力节流的同时,也在不断尝试开源,而做市商制度则被各大券商寄予厚望。一旦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些券商希望成为首家或首批做市商,从做市行为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在承销、经纪和自营之外创造第四个重要的利润来源。此外,券商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二级市场交投,从而增加经纪业务、自营业务等的收入。 二、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引入做市商制度 那么,到底有无必要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如何引入做市商制度?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来考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论文_毕业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变动因素的研究 1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当前物价、利率以及收入水平下,2012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的城镇居民倾向于“更多投资”(如购买理财、股票、基金等)分别占31.5%,34.5%,26.0%;倾向于“更多消费”的分别占36.0%,30.5%,35.5%;倾向于“更多储蓄”的分别占32.5%,35.5%,38.5%。由此看出,投资与消费起伏跌宕,而储蓄存款一如往日的呈上升趋势。尽管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居民储蓄形式趋于多样化,但银行存款依然是储蓄的绝对主体部分。我国居民存款储蓄率比较高,这与我国的特殊国情有一定的联系,考虑到住房,未来子女教育,养老,医疗,和不确定性支出。然而高额储蓄扮演了双刃剑的角色,它虽然曾经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重要保障,但现在又成为国内投资消费的软肋,甚至成为了外部经济失衡的症结。 高储蓄导致国民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国内消费持续疲软。受市场化水平和金融发达程度的制约,居民高储蓄存款成为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阻力之一,使居民部门这一原本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一方面,中国居民的投资渠道狭窄,难以通过财富效应来增加消费支出,强烈的谨慎性储蓄动机导致银行体系储蓄压力长期存在。另一方面,大量沉淀在银行体系的居民储蓄存款未能通过投融资渠道顺利地流向资金需求方,社会投资资金的需求缺口无法得到填补,造成资金利用率低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关键所在,这要调整城市居民的储蓄形式,来减少银行储蓄的规模。鉴于中国居民银行储蓄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研究其决定因素十分必要。 1.1.2研究意义 学术界对居民储蓄行为的研究更多地是以资产价格与消费的财富效应 为理论基础,所选取的对象及研究的因素不相同,导致得出的结论存在不确定性。消费理论及实证技术的最新发展还是给中国问题的研究带来了巨大的空间,本文作此选题是为了从居民银行储蓄的角度来窥探中国高储蓄问题,并尝试将理论研究向前推进。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7-31 浏览次数:5348 字体大小:大中小 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的基石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据此制定的10b-5号规则(Rule 10b-5)。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misrepresentation or omission),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 要言之,构成美国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第二,该信息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1]第四,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第四点是美国证券法的特色所在。 我国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确定以“持有”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此不同,美国不采用“持有”原则,而采用“义务”原则,即除非内幕信息持有者事先负有披露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违反10b-5号规则,不在禁止之列。换言之,美国证券法并不绝对禁止内幕交易,只是禁止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尽管义务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的说来,负有此种义务而属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管控范围的有四类人[2]: 1、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包括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他们基于其职务/身份而对公司股东(即股票持有者)负有信托义务,[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向他人泄露该信息以牟利;如果想要进行买卖,那么他们必须事先向交易对方披露该信息,以便对方正确决定股票价格。 2、临时性内部人(temporary insider),包括证券承销商、经纪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他们因为工作关系而得以合法的接触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对公司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不得泄露该信息或将之用于个人交易。临时性内部人负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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