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东岳论丛 Ap r.,2009Vol.30No.4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Dong Yue Tribune)哲学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高瑞鹏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该书集中

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4-0139-04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①。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②。以上正义观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涵义,亦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③。以上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为了使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配套,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④。

仔细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作者简介]高瑞鹏,女,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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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无从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从罗尔斯的正义安排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他对最少受惠的一种偏爱,并寄希望于用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来代替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达到事实平等的目的。无疑,罗尔斯的思想存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追溯政治思想史,“如果说卢梭为了道德而寻求平等的结果,穆勒为了功利的目的而寻求符合一个利益比例的平等代表制,罗尔斯则是希望为了公平的理由而确立平等的优先地位”⑤。何谓正义?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断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能称之为正义,因为这一判断的代价可能是对少数人的不正义。罗尔斯另辟蹊径,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简言之,平等才是正义的基础。

二、公平正义的伦理意蕴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指出,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上,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但他试图从几个方面来限制直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规则。实际上,在两个优先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

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可以说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问题,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流派的分野就与此有关。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于正当的,是更优先的,是我们据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符合善的东西,而根据对善的不同解释,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论,如功利主义、快乐主义、至善论等等。义务论则与目的论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是更优先的,康德就是义务论的一个突出代表。“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也是一种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同样强调正当对善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这在两个优先规则中已经表现得很明显了”⑥。罗尔斯伦理思想是以权利为基础、以正义为核心、以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为根本的,总体上可归结为一种权利伦理学,这种权利伦理学把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制度的正义性问题作为其理论研究的主题,旨在为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提供伦理根据和伦理辩护,进而为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伦理基础。罗尔斯认为,唯一的可能是如何求得所有作为社会公民之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公正保障,即惟有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原则才可能为所有个人接受。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基于权利”的个体伦理学主题逻辑地转换为“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主题。罗尔斯的伦理思想是一种权利论、道义论伦理思想,它与康德的义务论、道义论伦理有共同点:二者都具有自由主义性质,并分享一种共同的价值追求,即为个人自由和权利进行伦理辩护,为自由理念寻求坚实的伦理根据。但是,罗尔斯权利伦理本质上有别于康德义务论伦理。事实上,对康德义务论伦理的批判和解构,恰恰构成罗尔斯权利论伦理的最重要主题之一。如果说《正义论》所假定的与公平的正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非现实的理念,它的所有公民都是基于某种完备性的学说来认可公平的正义观念的。“公平的正义”观念被发展为一种优于功利主义的选择性的系统正义解释,“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切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⑦。罗尔斯认为,以公平即正义为指导的社会是稳定的,因为道德心理学表明,社会成员们总是希望获得和维护一个共同的和广泛的道德学说。他认为,一个自由政体容许各种不相容的宗教和道德学说,而它的稳定性就在于“公平即正义”这一政治理论。罗尔斯宣称,基于社会契约论所建立起来的“公平正义”的伦理理念是可以普遍化的。他认为“这种正义观念将指导各民族的行为趋向另一方向,趋向为其共同利益而考虑的普遍制度的规划。”“如同自由社会中的公民应尊重他人的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及道德学说,只要他们与一种合理的政治正义观念相和谐;自由社会同样应尊重其他由完备性学说所组成的社会,只要它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满足某一些条件,从而使该社会遵循一种合理的万民法”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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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正义对我们当代社会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特点是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般的分配正义论总是强调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或机会平等,罗尔斯则从最少受惠者的视角来看待社会的不平等。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分配向最少受惠者倾斜是每一个理智的人处在“在知之幕”中都会选择的原则,因为个人的命运带有偶然性,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最少受惠者的一员。

罗尔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收入的分配受社会偶然性和自然偶然性的影响,作为公平的正义要求以机会平等原则消除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同时,通过差别原则把结果的不平等保持在合理的限度。“民主的解释是通过结合机会以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达到的。”这一原则通过挑选一种特殊地位消除了效率原则的不确定性。基本结构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将通过这一地位来判断。我们假定存在着平等的自由和公平机会所要求的制度结构,那么,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受惠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时,它们才是公正的。在此直觉的观念是:社会结构并不规定和保障那些境遇较好者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那些较不幸运者的利益⑨。以差别原则来补充机会平等原则是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最大贡献。

罗尔斯在经济权利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正义优先于效率。在一般情况下,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但是,当两者矛盾时,罗尔斯倾向于正义优先于效率:“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不正义的,这些原则将允许做一些可能降低状况较好者的预期的变更,因此,如果效率原则意味着只有改善所有人前景的改变才是允许的,那么民主原则就和效率原则不一致了。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要求某些在这种意义上并非有效率的改变。”⑩效率原则在“公平的正义”中处于从属地位。即使牺牲某些效率能提高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也是应该的。假定有两种备选方案:一个方案是给予企业家以更高报酬以激励他提高生产效率,但结果可能会使收入最低者的境遇恶化;一个方案是给予企业家的报酬低于前一种方案,但不改变低收入者的收入或使他们收入有所提高,但社会绝对产出水平比前一方案低。按照正义对效率的优先性原则,应该选择第二个方案,除非在施行第一个方案时,有一个满足差别原则的补偿方案,这种补偿必须是现实的。按罗尔斯的观点,除非满足差别原则,否则任何提高效率和福利的社会制度安排都是不正义的。

公平正义的目标是塑造一个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相容的社会。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可以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可以为个人职业选择和家庭消费选择提供场所,但是,自由竞争必须保证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的改善。

这种理论不是平均主义,而是一种特殊的平等主义,它给不平等施加了一个特殊的约束,即满足差别原则。“如果各种组织化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跟社会结构和组织安排产生的不平等跟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没有矛盾,那么,基本结构应该允许有这些组织化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这些不平等能改善大家的境况,包括那些最不利者的境况。” λ?《政治自由主义》差别原则不要求绝对的平等,因为低水平的平等只能导致普遍的贫穷。但是,这一原则也要求限制社会的极端不平等,在低水平的平等和高度不平等这两种制度安排之间存在一个可调节的空间,差别原则的意义正在于此。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的公平观强调的是利益分配必须首先符合公平的正义。他强调要用一种正义观为标准来选择既有效率又正义的分配方式。但他认为仅仅是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按照收入、财富、自然才干和能力进行的有效率的分配并非正义。公平之正义应偏向于“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不侵犯个人的自由、平等这些基本权利的条件下,照顾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少数人,缓和贫富者之间的冲突,使社会趋于安定团结。可见,在罗尔斯那里,公平的正义始终应放在优先地位,然后才谈得上效率。

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大量事实表明,我们今天要解决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其主要原因便是在这些领域中缺乏必需的社会公正规则。有鉴于此,在改革的现阶段,必须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做的事很多,要“治标”,也要“治本”。“治标”,就是对已经出现或是即将出现的有碍于社会和谐的现象进行有效的干预和防范。但更重要的是“治本”。就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言,“治本”是从源头上减少减弱社会不公正现象出现的数量以及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强度。“治本”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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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在于,确立以公平促进效率的发展战略,转换观念,突出社会发展,强调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要确立这样四个观念:单纯依靠经济增长促进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强调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共同贫穷的时代、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代正在成为历史,促进全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时代已经到来;把发展效率放在第一位的时代已经过去,把发展公平放在第一位的时代已经到来;迷信市场经济的作用的时代已经过去,强调政府的责任、政府的作用的时代正在到来。换句话说,我们已经进入了“后改革开放时代”。

第一个观念要纠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以社会发展的成就统领科学发展。和谐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社会,政府的职能转到哪里?最佳的去处是社会组织。管理的重心应由经济管理转向社会管理,大力发展社会的硬件和软件,尽可能地完善社会指标体系,人文指标体系。

第二个观念要使我们的注意力放在大多数人身上,不是放在少数人身上。这些年来,强调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多了,强调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少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定要共创、共享、共有、共富。刚刚改革开放时,中国的首要问题是解决温饱问题,致富是第一位的;到20世纪末的时候就应当重点考虑共富问题。但是到世纪之交,我们并没有按照邓小平的预示,突出提出和解决贫富问题,及时调整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关系。现在我们初步实现了小康,共同富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不坚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方向,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必然是坏的市场经济,权贵市场经济,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

第三个观念是要建立公平的分利机制,解决“蛋糕”的问题。过去只想到把“蛋糕”做大,现在要把“蛋糕”切好、切公。做“蛋糕”的要分到“蛋糕”,不做“蛋糕”的也要能分到他需要的“蛋糕”,每个人的饭碗不仅不能砸,还要镀金。从经济政策层面上看,兼顾的做法,只能而且也必须是将社会分三部分人区别对待:对待能力强的,任其发展,而且必须收税;对有一定能力的困难者,社会帮助和个人自助相结合;对待暂时能力较弱的困难者,必须由国家出面保障起来,维持生存,免费教育培训,提高技能,以最终摆脱困境。

第四个观念就是要认清市场经济的负作用,从迷信转向理性。政府的职能不能缺位,道德不能缺失。政府要为弱者提供“免费的午餐”,道德要为法治奠定基石。首先必须实现基本理念的转换,也就是说必须确立起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否则,其他一切应对思路和措施将无从谈起。社会成员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也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代价本应由全社会来分担。反思这些年的一些做法,我们在考虑改革与发展的问题时,往往容易走入一个误区,就是过多地考虑社会成员的承受力。这种做法是很不全面的,过于功利化。通过中国二十五年的现代化的进程,我们确实初步积累了数量不可谓不大的国民财富。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如何获得他生存发展的那一个份额,而没有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就十分重要了。从整个社会来看,我的发展空间、生存空间,没有被国家,没有被社会,没有被他人逼到一个死角,以至于我根本没有办法生存下去,我就不会有一种过激的要求,秩序就会落实。应当想方设法地多考虑如何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问题。你有、我有、大家有,把社会资源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给强势群体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机会,给弱势群体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谁也不是“社会主义墙角的一根草”。

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理论,从其诞生背景、逻辑架构和内容等方面看,对于当前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重组,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他所强调的分配中的差别原则,短时间补偿原则等内容,有利于纠正当前中国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注释]

①②③④⑥⑨⑩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页,第10页,第11页,第9页,第10页,第75-76页,第80页。

⑤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⑦万俊人:《现代性伦理话语》,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⑧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39页。

λ?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298页。

[责任编辑:杨晓伟] 241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第一条证成路线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第一条证成路线 王涛,周凡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一般认为,罗尔斯对其正义的原则的证成就是"从原初状态出发的论证",这条正式的证成路线受到 了许多批评者的关注。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正义论》中还存在着另外一条论证路线,它使得公平正义的第二个 原则可以不依靠原初状态的设置就得到初步的证成。这条证成路线,在力图满足效率原则的条件下,从机会平等迈向收入平等,再经由一个基于帕累托优化的概念,最后达到差别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证成;正义原则;机会平等;优绩主义;差别原则 doi :10.3969/j.issn.2095-5642.2016.05.099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 5642(2016)05-0099-04英国政治哲学家布莱恩·巴里在他的《正义诸理论》中提出,在《正义论》的“第二章‘正义原则’中,罗 尔斯构想了一个不需要任何原初状态支持的论点” [1]277。这一线索很难被人注意到,并且常常容易引起误解 [1]277。巴里的这个观点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正义论》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条独立的论证路线,它使得公平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可以不依靠原初状态的设置就得到初步的证成— ——人们一般对第一个原则拥有较大的确信。这样,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成实际上就包含着两条论证路线,如果我们忽视他的第一条证成路线,那么就会发现罗尔斯对原则的证成力度要大打折扣了。从某种意义上讲,离开第一条证成路线来理解罗尔 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成,这正是“从原初状态出发的论证”引起批评者许多误解的源头。 一、“社会契约论”传统的证成理路 按照资产阶级革命时代 “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人类社会既不是单纯自然演进的结果,也不是上帝意志的产物,而是人为的。既然人类社会是人为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安排间作出选择,即在多种 可能的社会安排中选择最好的那一个。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作为一个可供对比的“基点” ,“最初的(社会)安排”就是为了方便我们在多种社会安排中进行比较和选择而提出来的,它对应着一个原初的理想的社 会状态。按照罗尔斯的描述,“在这一安排中,所有的社会基本上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 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2]49。 当然,这种安排作为一种原初的社会理想有可能依然是十分原始和落后的,所以它不是十分稳定的和最终的安排。它的命运就如同古典“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一样,在“结束自然状态”和“进入社会状 态”之间,理性的“社会契约论”者肯定会选择 “结束自然状态”。但是,最初安排中的“这种状况为判断情况是否得到了改善提供了一个基点”[2]49,为我们寻求其他安排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最初的安排”一旦确立,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把所有其他可能的安排逐一地拿来与最初的安排相比较,看哪一个安排更加可欲,然后从其中选择最好的那一个,包括接受这个安排所包含的原则,愿意用这些原则来指 导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如此一来,正义的原则也就得到了初步的证成(1)。 9 9第32卷第5期Vol.32成都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 2016年5月May.2016 *收稿日期:2016- 03-26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公平正义指引下中国分配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研究”(2014PY12)作者简介:王 涛(1980—),男(土家族),重庆酉阳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周凡(1995—),男,江苏徐州人, 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第23卷第1期晋 中 学 院 学 报Vol.23 No.1 2006年2月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Feb. 2006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雷清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正义、社会公正的建设有重大启发意义。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社会正义的缺失,正义论的思想无疑会给我们重建 社会正义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D69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08(2006)01-0046-04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1](P302)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 [收稿日期]2005-11-01 [作者简介]雷清海(1970-),男,黑龙江肇东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伦理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伦理思想。

评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罗尔斯正义原则优先理论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来论证他的观点,来保证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实现? 1.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的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解决正义原则优先性问题。 2.原初状态 在平等的公平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能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原初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的假设状态。这一处境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2)正义的原则是

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论证他的正义原则的实现,但这是一个理想的假设,一个程序正义的设定。一旦拨开无知之幕,影响人们做出选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依然发挥作用,人们依然受着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等完备性学说的支配,罗尔斯为了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又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理念,反驳了外界对他乌托邦主义的批评。 3.重叠共识的理念 罗尔斯认为,打开无知之幕后可以看到,在现实的当代社会中存在这个中综合性的、完备性的形而上学理论,由于人们受着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和支配,在思想上取得完全共识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来:(1)当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多元化的特征可能造成思想的不统一;(2)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才能使民众达到思想的统一;(3)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必须得到的大多数人的支持。这些现实的情况说明人们不可能克服各种各样的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达到思想的一致,更别说完全拥护某一主张。因此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念,来使民众达成共识。重叠共识尊重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的内容是从诸多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中推导出来的,是获得所有或大多数公民的非强迫式的道德效忠。这样一种重叠共识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大多数追随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自然而然达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东岳论丛 Ap r.,2009Vol.30No.4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Dong Yue Tribune)哲学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高瑞鹏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该书集中 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4-0139-04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①。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②。以上正义观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涵义,亦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③。以上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为了使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配套,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④。 仔细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作者简介]高瑞鹏,女,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讲师。 931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2013年12月31日 09:10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张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摘要】20世纪70年代,美国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原则,在西方国家哲学、伦理道德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引起了极大反响和关注。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重读《正义论》,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1971年,美国著名理论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出版,即刻成为当时西方社会领域最轰动的一件事,引起各界思想背景不同、观点各异的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等的关注和热议。《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直接反映社会现象、影响社会正义的原则,是对当时西方国家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思,同时也对我国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使大众经常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来推托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当“小悦悦”等类似的案例出现后,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众的道德标准和正义观,应该思考我们社会的正义观如何树立。因此,当前我们更有必要重新翻阅哲学大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思想 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前,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传统的功利主义,其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但它却无法保证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常常是资源总量增加了,成果和成本的分配却有失公平,最终导致社会贫富两极化。针对这一缺陷,罗尔斯以洛克、卢 梭、康德等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足以替代功利主义的一种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即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通过系统全面的论证,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第一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是机会公正和差别原则二者的结合。 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简言之为自由平等。罗尔斯在论证正义理论体系过程中,始终并一再强调把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这与资本主义国家自由至上这一普遍思想达成共识。他认为,自由的地位坚不可摧、不容侵犯,一种自由只能被另一种更自由制约,而不为任何经济因素、利益因素所牵绊。罗尔斯阐述的自由平等原则,包括公民言论自由、思想开放、财产权平等、机遇平等、机会自由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直接适用于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他希望通过赋予社会个体自由与平等,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教学提纲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专业:外国哲学学号:2013112037 姓名:张茜 〔摘要〕1971年罗尔斯巨著《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政治哲学从自由到平等主题的重大转换。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其中,差别原则作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原则非理想部分的精髓所在。本文以差别原则为轴心,从其在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及其实质性内涵、它所依赖的契约论证明方法、其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和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新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的反驳几个维度着手,试图描绘出罗尔斯经济正义的核心与实质,彰显其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与人文关怀。 〔关键词〕差别原则经济正义新契约论最大最小值规则功利主义 导言548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特别是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将它推至了一个亟需调整社会关系的危机当口。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情境下,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巨著《正义论》。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立足道德的角度,致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直视分配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①。这句话集中标示了他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

愿望。无疑其《正义论》是具有理想性维度的,且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理论,不仅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的展现,更是一种想望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奠基的有益尝试。 就政治哲学来说,它在正义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②。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即确定在有利情境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具体指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的限制以及历史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它直面现实以解决不正义问题,也就是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差别原则。正是正义理论的理想部分要为如何修正现实中的不正义提供标尺,这也体现了罗尔斯理论高度思辨性与强烈现实性之间的张力。 一、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地位1315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原则的设置,正是要透过社会制度的调整,来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从而尽量排除出社会历史以及自然因素的偶然性对人们生活愿景的不良影响。为此,他选择了新契约论的证明理路,用以选择和确立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进入出于纯粹理论假设之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后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出对正义原则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

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它独立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使之具有自然权利的特性。因此,作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是人人平等的,这可以理解为政治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作为支配社会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由于无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证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没有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作为保证,结果是自然资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一:背景之一:了解古典正义理论 Plato:灵魂与城邦的类比 Aristotle: 广义的正义【合法性】和狭义的(分配)正义【按贡献平等分配】 二:背景二:当代理论背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制度安排的标准是效用最大化 其缺陷:人际差异不受尊重,可能伤害个体 三:罗尔斯简介(1921-2002): 主要著作 《正义论》 《政治自由主义》 《万民法》 其它作品 四: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念: 1、契约理论: 虚拟的缔结正义原则; 正义的主题:社会的制度安排;如何划分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分配权利与义务。 2、特征条件:原初状况(Original position) 社会作为合作体系 理性人【rational agent】假设 匿名性:无知之幕:缔约者不知道自己的处境,无法从特定利益立场提出主张,有此得出的正义可谓“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3、选项和选择的理由: 两个主要选项:a. 功利主义;b.正义两原则 缔约者的策略:最大最小化原则导致选择“正义两原则”。 五:正义两原则及其重要性 1. 表述: 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差异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a)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b)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2. 重要性: 表达了现代政治的两大诉求:自由和平等,并安排了有理据的平衡。 六:一个康德式的诠释 为何自由原则优先于(经济)平等?基于康德的自由观念。 注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理念对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的辩护。人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能从事稳定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并且他们把自己看作是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这一辩护本身就刻画了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借助“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辩护是康德式的先验论路径:它从某种标准的道德思想和道德实践的特性出发(人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推出使道德生活得以成立的原则和前提条件(平等的自由原则):唯有在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框架下,公民才能实践其两种道德能力,形成合理的道德生活。 七:批评意见: 1、社群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指责(Sandel等人) 2、推导的有效性:风险的问题 3、稳定性:依赖于康德式诠释:Rawls严肃看待的批评。后期的转向:政治自由主义

论罗尔斯_正义论_两原则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论罗尔斯“正义论”两原则 职冠楠 杜治平 【关键词】 罗尔斯正义论自由优先机会平等和谐社会【摘要】 罗尔斯的《正义论》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 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但“正义论”原则也是正反两面的统一体。我们要正确认识、辩证地借鉴和吸收,这对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文史哲 罗尔斯“正义论”原则 20世纪60年代, 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西方各国都处于战后的缓和时期,在这样的世界背景下,罗尔斯所在的美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前景似乎一片光明。但事实却恰恰相反,接连暴露的社会问题,无处不在的动荡和危机,迫使美国人不得不开始怀疑自己的价值信仰,严重质疑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他们急需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信仰。 在这种背景下,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无疑会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反响。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①对于任何不正义的东西都应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 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② 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的和个人的正义,并且主张正义首先是社会的正义。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只有在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一个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为了论证自己的正义理论,他使用了改良的社会契约论,他将缔约的各方都置于一个“无知之幕”之后,使他们对任何关于自身特征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力图通过对在这种状态下的人的选择的理解和分析,建立起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他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里,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 “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条原则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两条原则的地位并不一样,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极大的作用;另外,他的理论不是简单地回复过去,而是发展地回复,这是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所未体现的。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对罗尔斯“正义论”理论的批判 对正义原则最初的契约状态的合理性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所有前提是在“无知之幕”状况下的最初契约的设定。 从这点上讲,他的理论是具有自然法性质的义务论,即在“无知之幕”状况下推导出的“应该”。在这种“应该”的指导下,人类维护着各个方面的公平、稳定、效益等等。 虽然他的正义理论逻辑严谨,对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是仍未逃脱被人质疑的命运。人们对 “正义原则是否合理地得自最初的契约状态”这一问题普遍持否定性意见。正义原则的最初契约只是一种在“无知之幕”背景下的假定,在这里,罗尔斯妄图通过那些被设定的、具有理性的以及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选择来定下最初的契约。可是,每个个人即使抛去财富、威望、权利等的影响,他们对于正义的观点也可能有所不同,因而不可避免在那种“无知之幕”之下产生对立的“正义的原初状态” ,从而使最初的契约陷入混乱的境地。更进一步讲,“无知之幕”的内容是什么?它的判别标准从何而来?若有标准,那么,为什么以这些为标准?它们是如何判定的?……问题都待罗尔斯去解决。 对“反思平衡”的批判。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是一种方法,它要求完善的道德理论是与人们深思熟虑后做出的道德判断相适合。这种方法应用于《正义论》的原则,即 206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老区建设》2010008期作者/虞新胜郑华本文总字数:4952字 虞新胜郑华 [提要]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而弱势群体问题并非仅仅是贫穷问题,还包括机会公平。目前,弱势群体在机会公平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罗尔斯非常重视不利者机会平等的实现问题。他从社会基本结构考察机会公平问题,强调要关注每一个人的机会平等。他的这一思想将有助于更好地做好弱势群体的工作,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机会;公平;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虞新胜(1974-),男,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讲师;郑华(1980-),女,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教师。(江西南昌330013) 本文系江西省社科共建项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弱势群体机会公平的启示”(课题编号:09ZX201)阶段性成果之一。 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认,地区差距、贫富差距及城乡之间的差距还很突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何解决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做到正义,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政府重视弱势群体的物质补偿,但仍然缺乏对弱势群体机会平等的重视,他们缺乏一些平等权利和平等的机会。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提出自由权利优先,但又通过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寻找一种在坚持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减弱不平等,并且尽最大可能保障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基本需求。本文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出发,探讨我国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问题。 一、罗尔斯: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机会公平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因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主张,如果为了增加社会总福利而牺牲个人的机会平等,这是允许的。与此相反,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坚持自由权利的优先性。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以下思想,即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人都应该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每个人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在社会体系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把人仅仅作为目的而决不作为手段。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社会的分配原则不能靠上帝安排,也不能靠自然规则,而只能靠人类自身制定规则,人们应得和不应得都以制定的规则为依据。这样,人人参与就显得特别重要,而公平的机会原则就能保证人人都参与合作体系。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合作关系,罗尔斯批评机会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的方式。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只考虑第一个原则(即自由优先原则)被满足的情况,仅仅是效率原则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为它仅仅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而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方式就是自然禀赋(即自然的才干、能力等)的先前分配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禀赋的运用受到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恶运之类偶然因素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学号:0934******* 姓名:任如意专业:哲学 摘要:建立这会契约,制定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是人们一直所追求的,但如何制定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社会制度呢,这又是历来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争论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他提出了关于建立公平正义社会制度的两个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建立这两个原则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体,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公平正义的社会。 关键字: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正义原则社会契约 约翰·罗尔斯是现代被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尤其是他提出的关于社会制度建设的两个正义原则一直以来都被人们密切关注和讨论着。罗尔斯提出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从社会制度的意义上提出了关于个人义务的理论,因此这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思路。 一、“无知之幕状”态下的原初状态 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就是关于构建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存在,对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可以说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对它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只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值得维护和生活在其中的制度,如果说一个社会制度失去了公平正义,那这个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就像是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

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那怎样的社会制度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或者说这种公平的社会制度我们应该怎样去建立呢,它有没有一个规则可以去遵守呢?我们又该怎样去从理论上去论证这种社会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呢? 霍布斯、洛克等这些传统的契约论者一般习惯于将社会契约与实际契约等同,而签订实际契约内容的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能保证契约内容的真正正义,因此他们不从签订契约的程序来论证契约内容的正义,他们只是针对正义的本身来论证正义,这也使得传统的契约论者常常陷入莫衷一是的形而上学的泥潭。而罗尔斯则欲传统的契约论者不同,他是从签订契约的程序入手,排除程序中的那些不稳定等的偶然性因素是他所关心的。他提出,只有立约程序的正义,才能带来立约结果的正义。因此,他提出了一个理想状态,即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同时他也认为这种原初状态不一定要真实存在,而以此为基础所订立的契约也只是人们认识自然权利体系以及理解组织国家程序的一种理想的合理化方法。 “无知之幕”通俗的来说就是一个厚厚的幕布,它在人们在参与某些决定时遮掩了人们关于自己的以及社会的任何特殊的事实,让参与决策的人们处在一个“无知”的状态,也就是说这个幕布过滤掉了所有可能影响公平的功利性信息——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政治状况,社会上的各种阶级等。不过这里所说的“无知”并不是说立约者对任何事物的无知,人们不知道的只是关于自己的任何功利性的特殊利益和偏见,不知道任何关于自己的信息,如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34507902.html,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作者:虞新胜郑华 来源:《老区建设》2010年第08期 [提要]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而弱势群体问题并非仅仅是贫 穷问题,还包括机会公平。目前,弱势群体在机会公平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罗尔斯非常重视不利者机会平等的实现问题。他从社会基本结构考察机会公平问题,强调要关注每一个人的 机会平等。他的这一思想将有助于更好地做好弱势群体的工作,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机会;公平;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虞新胜(1974—),男,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讲师;郑华(1980—),女,东华理工大学外 法系教师。(江西南昌330013) 本文系江西省社科共建项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弱势群体机会公平的启示”(课题编 号:09ZX201)阶段性成果之一。 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认,地区差距、贫富差距及城乡之间的差距还很突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何解决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做到正义,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政府重视弱势群体的物质补偿,但仍然缺乏对弱势群体机会平等的重视,他们缺乏一些平等权利和平等的机会。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提出自由权利优先,但又通过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 寻找一种在坚持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减弱不平等,并且尽最大可能保障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基本需求。 本文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出发,探讨我国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问题。 一、罗尔斯: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机会公平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因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主张,如果为了增加社会总福利而牺牲个人的机会平等,这是允许的。与此相反,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坚持自由权利的优先性。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以下思想,即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人都应该自在地作为目 的而实存着,每个人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在社会体系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把人仅仅作为目的而决不作为手段。”[1] (P181)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社会的分配原则不能靠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8篇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 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

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 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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