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我国 2006 年消费税调整内容(2008-04-29 15:17:41)
我国 2006 年消费税调整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 年 3 月 21 日联合下发通知,从 4 月 1 日起,对我国现 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重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 野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新增税目: 成品油 :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 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 0.20 元;航空煤 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 0.10 元 木制一次性 筷子: 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 税率为 5% 实木地板: 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 按照 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游艇: 引导高档消费,调节收入分配。 具体税率: 按照 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 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 具体税率: 按照 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档手表: 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具体税率: 按照 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取消税目: 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 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 调整税目: 1、小汽车;2、摩托车;3、汽车轮胎;4、白酒 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引起强大的反应,调整后的消费税率是:

排量 小于 1.5 升(含) 1.5 升以上至 2.0 升(含) 2.0 升以上至 2.5 升(含) 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 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 4.0 升以上 中轻型商用客车
税率(税额) 3% 5% 9 12% 15% 20% 5%
2006 年消费税政策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5592 发布时间:2008-10-25 摘要: 2 月 2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6〕20 号)明确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塑料周 转箱押金。 知》...... 3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
2 月 2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20 号)明确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塑料周转箱押金。 3 月 20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33 号)下发,对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从 4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此次政策调整是 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1)新增高尔夫球及 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 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 子目。(2)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3)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 11 个税目中,涉及 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3 月 3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 〔2006〕22 号)下文,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随消费税政策调整而随之进行了调整,调整 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 14 类。 4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 号)下发,要求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 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 5 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 应同时提 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 5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 7 月 1 日 起,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 8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772 号)规定,财税〔2006〕33 号并非限定“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

辆”才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也应按规定征 收消费税。 8 月 3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25 号)文件对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改装改制车辆、实木复合地板的界定、外购润滑油大 包装改小包装、 帖标等简单加工如何征税、 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 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 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 当期投 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 中轻型商 用客车和征税范围等几个具体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12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1183 号)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 消费税征税范围。
1.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 号,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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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 号,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从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的消费税改革是 1994 年消费税开征以来迄今为 止该税种最大规模的政策调整。 除了通过新增应税品目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 围以外,还对原税制中的很多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因此,可以说是对消费税 制的一次制度性调整。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 3 个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 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优化税率结构、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便利税收征管、 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 重点。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以及对 小汽车税率结构进行调整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 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 品征收消费税以及停止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等。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 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是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 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 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 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二是

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 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经过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 11 个增至 14 个。 ? 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现行 11 个税目中,有 2 个税 目没有调整(烟、鞭炮焰火),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其中涉及税率 变动的有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总体上看,本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仍然属于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在 税目税率调整后的其他一些配套政策。本次调整并未改变消费税的基本立法原 则,即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其课税对象仍然均属增值税应税货物,没有扩大到营 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同时,征收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 也未发生变化, 本次对征收管理政策的调整基本属于税目、税率调整后征管政策 的适应性调整。 (1) 本次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情况的汇总表
(说明:下表中仅列出本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中发生增减或者变化的税目、税率) 调整前 税目 子目 税率 税目
高尔夫 球及球 具
调整后 子目 税率
10%
高档手 表 游艇
木制一 次性筷 子
20% 10%
5%
实木地 板 石脑油 溶剂油 成品油 润滑油 燃料油 航空煤 油
护肤护发 品
5% 0.2 元/升 0.2 元/升 0.2 元/升 0.1 元/升 0.1 元/升
暂按应纳税 额的 30% 征收。具体 操作规定 暂缓征收
8%
停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转入“化妆品”税目 继续征收)

调整前 税目 子目 税率
气缸容量≥2200 毫 升 8%
调整后 税目 子目 税率
气缸容量≤1.5 升 3%
小轿车
1000 毫升≤气缸容量<2200 毫 升 5%
1.5 升<气缸容量≤2.0 升 5%
气缸容量<1000 毫 升 3%
乘用车
(包括越 野车)
2.0 升<气缸容量≤2.5 升 9% 2.5 升<气缸容量≤3.0 升 12% 3.0 升<气缸容量≤4.0 升 15% 气缸容量>4.0 升 20%
小汽车 越野车
气缸容量≥2400 毫 升 5%
小汽车
气缸容量< 2400 毫 升 3%
小客车 (面包 车)
气缸容量≥2000 毫 升 5% 中轻型商 用客车
气缸容量< 2000 毫 升 3%
5%
摩托车 汽车轮 胎 粮食白 酒及酒 精 酒 薯类白 酒 有关说明: ? ? ? ?
10% 10% (子午线轮胎免征)
定额税率每 500 克 (500ml)0.5 元+比例税率 25% 定额税率每 500 克 (500ml)0.5 元+比例税率 15%
摩托车 汽车轮 胎
气缸容量≤250 毫升 气缸容量> 250 毫升
3% 10%
3% (子午线轮胎外胎免征)
酒及酒 精
粮食白 酒及薯 类白酒
定额税率每 500 克 (500ml)0.5 元+比例税率 20%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 1 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对于成品油税目中新增的 5 个子目,文件中同时规定了不同计量单位(吨/升) 汽油、柴油由税目变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之间的换算标准(此处略)。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 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植物 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燃料油即重油、渣油。

?
“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含)的,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 10 至 23 座(含 23 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 关于新增或变动的税目的具体注释,请参阅财税[2006]33 号文件的附件《消费税 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2)
本次其他政策调整和所明确的其他问题
①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 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注:《消费税暂行条 例》第 3 条规定: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 税率” , 但原先未对由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的套装如何计征消费税作 出规定。 据此理解, 对此类套装应当根据套装中所含的各种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消 费税税率税率最高者的适用消费税税率计征消费税) ② 根据税目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部分征收管理政策: ?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 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 消费税。具体征管规定见后。 ?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 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 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 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 法在下文所述的国税发[2006]49 号文件中明确。 ③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高尔夫球及球具为 10%; 高档手表为 20%; 游艇为 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 5%;实木地板为 5%; 乘用车为 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 5%(原规定小轿车成本利润率为 8%,与调整 后的乘用车成本利润率相同;越野车 6%;小客车 5%,与调整后的“中轻型商 用客车”成本利润率相同)。 ④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的若干规定: ? 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 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 见后。 ? 商业企业 2006 年 3 月 31 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 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 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 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
出口企业在 2006 年 3 月 31 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
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 2006 年 4 月 1 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 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 期为准。 2. 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 号,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本文件是上述财税[2006]33 号文件的配套规定, 主要内容是将征收进口环节 消费税的商品类别和税率调整到与财税[2006]33 号文件所列的调整后税率一致 (调整后共有 14 类,对应于财税[2006]33 号文件调整后的 14 个税目),以平 衡进口和国产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3. 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49 号,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本文件是配合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的消费税政策改革,完善征收管理制 度的配套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此处的“通知”专指前述的财 税[2006]33 号文件,下同)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即前面“本 次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情况的汇总表”中所反映的新增、调整的税目)的单位和 个人, 均应在 2006 年 4 月 30 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填写“应 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2) 关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 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 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专用发票系汇总填开,还应同时提供随同增 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原件和复印件); ②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 证” 原件和复印件; ③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 书” 原件和复印件。 (3) 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 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 领用数量;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 量。 (4) 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根据《通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 夫球具、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石脑油、 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明确,纳税人如需抵扣

税款, 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凭证为增 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必要时应附有销货 清单),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进口 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 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 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 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 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 又能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 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关于可抵扣的税款的计算问题,其中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的, 计算方法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 号)规定的方法基本 相同。即: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 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 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指纳税人取得的 2006 年 4 月 1 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含销货 清单)上注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实行从价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 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 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指纳税人取得的 2006 年 4 月 1 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含销货 清单)上注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 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 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 税。]
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
同时,本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2006 年 3 月 31 日前库存的 货物,属于征税范围且在 2006 年 4 月 1 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前 面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 2006 年 3 月 31 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 扣消费税。 (5) 关于减免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 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 30%缴税。对这 4 种成品油 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 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 高适用税率”。 (6) 关于销货退回: ① 2006 年 3 月 31 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 年 4 月 1 日后因质量原 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② 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税。 ③ 属 2006 年 3 月 31 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 不按销 货退回处理。 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 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 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 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主管税务 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消费税的五类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五类征收范围 双十一的势头已经越来越猛,今年的双十一结束后,阿里最新的数据显示,销售额已经高达1682亿元。相信在每一年的双十一来临之际,消费者都是早早地盯住了自己钟爱的商品,蓄势待发。可是在消费之后,消费者是否清楚这其中有多少的隐形消费呢? 这就涉及到消费税的问题了,那么问题来了:消费税,顾名思义,是否是所有的消费都要交税呢? 悟空财税——您的贴心理财管家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消费税并不是说所有的消费都要交税,消费税只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 现行的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具体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

其次,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消费税的税额,同时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所以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另外,消费税的税赋具有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当我们在各大网络购物平台放肆剁手时,我们购买的消费品是否属于征收消费税的特定消费品呢?如果是的话,那么无形之中我们已经缴纳了消费税。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消费税是在对普遍货物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再次征收的税种,是以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产品产业结构,同时既侧面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向,又保证国家稳健的财政收入。 继双十一的大力优惠促销活动之后,阿里、京东等各大电商又积极开展了对“双十二”的新一轮优惠活动的宣传。在新一轮的商品大战之中,您将会有多少隐形消费,您清楚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 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3% 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 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 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初级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初级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真题考点: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④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委托方将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含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①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②金银首饰的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但金银首饰的修理和清洗,不缴纳消费税。 ③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

缴纳消费税。 (5)批发销售卷烟。 ①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②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③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环节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对应试题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甲服装厂生产销售服装 B.丙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 C.丁商场零售金银首饰 D.乙汽车贸易公司进口小汽车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考察知识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不缴纳消费税,所以B选项错误。销售服装不征收消费税,所以A选项错误。

消费税知识点整理

消费税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她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得说明 1、一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得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得; (2)将外购得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得。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得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税目与税率 税目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与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得企业及个人生产得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她酒。 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啤酒得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得塑料固转箱押金。 (2)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得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得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与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得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她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得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得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得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得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绝缘类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八、摩托车:包括2轮与3轮。 不征税: (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得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得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得杆头、杆身与握把属于本税目得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就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得各类手表。十一、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实木复合地板 )。 十四、电池(新增,4%)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与其她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4%) 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就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得复合计税。

消费税现状和改革思路

浅谈我国消费税现状和改革思路 【内容提要】自正式开征消费税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发挥积极了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消费税的缺点与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几点消费税改革思路,希望可以对消费税改革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消费税;税制改革;计税方法;课征范围 Abstract:Since the 1994 years since the consumption tax official levy, th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in our country play an active role of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many years, industry structure adjustment of consumption structure of change, the our country present consumption tax system has inevitable show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lace, appeared activ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evel of the separation, in the form of tax levy limits and the collection of the defects in the link highlighted increasingly question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analysis, it puts forward several consumption tax reform thinking, hope can have certain help for consumption tax reform. Key words: consumption tax tax reform assessment method levied range 一、引言 我国的消费税是我国继增值税后第二大税源,是为体现国家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解而设置的。在调解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存在与现实不合拍的地方。从2006年4月1日起, 我国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这次政策调整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消费税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的增加,导致人民

消费税征税范围总结

消费税征税范围总结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

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易错点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进口卷烟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残次品卷烟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确定税率,手工卷烟不分类别,一律按56%税率计征。 3、2009年1月1日——2011年9月30日: A、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B、生产企业对外销售不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C、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予以退还。 4、2011年10月1日: A、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B、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政策及常见热点难点问题汇编

上一篇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下一篇酒店餐饮服务业营业税处理2010-07-01 10:15:41 / 个人分类:采芹财税 查看( 10 ) / 评论( 1 ) 1.消费税申报期不是每月10日之前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消费税申报期改为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按定顺延。 2.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用于管理部门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5.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是在哪个环节? 答: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5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

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_憨生探税_百度空间 2012-04-23 11:39:58| 分类:业务学习|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1、主要法规及内容 1)财税(1994)第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 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2)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 关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 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税发(1995)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 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国税函(2004)第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1)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税率的变化:由原先的生产环节更改为在销售环节征收,纳税人由生产厂家变更为销售单位;税率由 10%变更为5%; 2)减征、变更纳税环节的应税项目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3)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零售业务的界定: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

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视同零售的业务: 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 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4)金银首饰消费税非应税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5)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条规定: 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异同点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异同点 (我在网上找到的大家交流下) 在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中,历年来三大流转税、三大所得税在考试中的比重较高,准确掌握并深刻理解三大流转税、三大所得税,是通过考试的关键。 一、征税范围的比较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在内。 而消费税只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是针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可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但有一种特殊情形,征收消费税,但不征收增值税。即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但由于饮食业、商业、娱乐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环节的比较 增值税是道道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以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也称附加值)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从实际操作上看,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本环节应纳增值税税款。而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上述并不说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两条平行线,事实上是重合相交的,例如生产企业生产销售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既征收增值税,也征收消费税。 【例题】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用于以下用途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有()。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B.赠送给贫困地区 C.移送改装分场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D.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 【答案解析】BD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由于碰撞后将不具有使用价值,不缴纳消费税,也不缴纳增值税;赠送给贫困地区是视同销售行为,既缴纳增值税,也要缴纳消费税;移送改装分场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属于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又因为仍然处在生产环节,增值过程尚未实现,不征收增值税;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也是视同销售行为,既缴纳增值税,也要缴纳消费税。 在这里不得不提出一种特殊情形: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生产的正常移送行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是作为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进入了下一个生产环节,增值过程尚未实现,不缴纳增值税。但是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要交纳消费税,由此得出结论: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并不一定缴纳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的比较 总题原则基本相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基本相同的,增值税价外税与消费税价内税的性质决定了计税依据总的原则是包含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在价外费用的规定方面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是相同的。 【例题】某烟草进出口公司2005年9月进口卷烟300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3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消费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3.12.13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和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3章 消费税练习题解析

第3章消费税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商品中,征收消费税的有(。 A.冰箱 B.彩电 C.空调 D.酒精 2.以下应税消费品中,适用定额税率的有(。 A.粮食白酒 B.薯类白酒 C.黄酒 D.其他酒 3.自产自用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 A.(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C.(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D.(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个体工商户除外在以下环节征收消费税(。 A.加工环节

B.销售环节 C.交付原材料时 D.完工提货时 5.某卷烟批发企业2010年11月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后批发销售,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93.6万元。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 A.13.6万元 B.17.6万元 C.18.28万元 D.20.59万元 6.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将自产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销售576辆,每辆不含税出厂价为6.8万元,又将本厂生产的10辆小汽车赠送给非营利性组织,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A.192.44万元 B.195.84万元 C.199.24万元 D.677.42万元 7下列消费品中,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 A.珠宝玉石 B.金银首饰 C.小汽车

D.摩托车 8.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下列项目的,不应证收消费税的有(。 A.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用于样品 C.用于赠送 D.用于集体福利 9.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其纳税环节为(。 A、消费环节 B、生产环节 C、移送使用环节 D、加工环节 10.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应税消费品的(计征。 A、平均税率 B、最高税率 C、不同税率分别 D、最低税率 11.某酒厂销售价值为200万元的药酒,包装物押金收入为5.85万元(还未到规定期限,则其应纳的消费税为(。

消费税优惠政策

消费税税收优惠 (1) 一、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 二、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政策 (2) 三、乙醇汽油免税政策 (2) 四、纯生物柴油免税政策 (2) 五、自产成品油免税政策 (3) 六、葡萄酒消费税退税(抵扣)政策 (3) 七、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政策 (3) 八、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 (3) 消费税税收优惠 一、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二)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 1.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2.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

(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三)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二、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政策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三、乙醇汽油免税政策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四、纯生物柴油免税政策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浅析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献综述教案资料

浅析我国消费税的问题及建议 【前言】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国务院是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征收消费税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有着其特定的意义。 研究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有助于我们了解其性质,有助于揭示其实施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有助于把握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长期方向,有助于我国目前的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这篇文献综述首先参考文献总述消费税的优缺点;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评析其优缺点,发现并整理问题,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主题】 一、消费税的优缺点 尤斯第(Johan Herich Gottlobs von Justi,1705—1771)是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尤斯第以平等课税原则为依据,探讨了各种赋税形式,认为国内消费税不利于生活资料的供应,因而不支持征收消费税。他认为,国内消费税的缺点有:(1)限制人们合理的活动自由;(2)不利于营业及商业活动;(3)不能使课税负担均匀等;(4)基础不确实,逃税严重;(5)需要许多官吏和征收费用。其优点有:(1)把公共负担分派到每一个人;(2)人们通过对消费税支出的调节,有可能避免这种这种负担;(3)只占个人收入的极小一部分;(4)对每一个人来说负担很小,却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5)征收上不需要强制执行;(6)外国人也可以负担消费税;(7)既能控制商业,又能创造工业。[1] 与尤斯第的立场不同,另一位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宋能菲尔斯(Joseph Freiherr von Sonnenfels,1732—1817)从国内收入的稳定性和永久性立场出发,认为消费税对于国家和纳税人都有利,主张实行消费税。他也列举了消费税的优缺点,优点主要是:(1)征收税额与纳税人收入相适应,从而使有免税特权的人也要间接地承担纳税义务;(2)纳税人每天几乎是在无意中支付了税收,因此不感觉其负担;(3)商人虽可将消费税金转嫁于商品价格,导致商品价格上升,但幅度不会很大。他也指出了明显的缺点:(1)征收费用变高,纳税人或消费者的负担就会加大;(2)消费税以销售的商品为对象,对富有阶级的所得就课征不到税金;(3)如果征收消费税使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势必抑制就业和商业的发展等等。他特别主张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反对对资本直接课税。[2] 以上这两种观点我们不能简单而言谁对谁错,它们有着其存在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但是就今天的发展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还是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的。消费税的征收对调节人们的消费结构,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间接调整人们的收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还是有着积极的意义。当然现下的消费税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研究这个方面,我们不仅要看到历史借鉴历史,更应该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来评定消费税的优缺点。 二、我国的消费税政策 我们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上来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一是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二是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三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四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我国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出于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当时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1类,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

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目注释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 二、酒及酒精 酒是指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五、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七、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八、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九、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

消费税文献综述

1.为什么消费税选择生产环节而不是零售环节交税? 刘植才、黄凤羽和刘荣(2008)[1]指出我国消费税确定在产制或进口环节征收,是由于在产制或进口环节课税纳税人数量相对较少,征管对象明确,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刘晓凤(2010)[2]指出印度和俄罗斯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是为了加强税收的征管,尤其是印度,最初还在生产环节采取实物控制的方式严格监督纳税人。孙健、王甲山(2004)[3]指出我国为加强税源控制,便于征收管理,避免重复征税,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税,除金银首饰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王建华(2005)[4]指出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具有纳税人数量少、征管费用低、税源易控制等优点。母泽洪和李海海(2010)[5]指出汽车产业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是为了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产生影响。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1996)[6]指出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除了金银首饰之外,其他消费品的纳税环节确定在产制环节。这样设计纳税环节出于以下的考虑:(1)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2)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可靠地纳入国库;(3)由于将纳税环节提前,设置在产品生产环节,并且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税负隐蔽性较大,这样可以避免因征税所引起的社会震动。 2.其他国家的消费税征税范围? 金念(2011)[7]指出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韩国、日本、保加利亚等国实行奢侈税,不仅对名贵珠宝、玉石等奢侈品征税,还对一些奢侈行为征税。龚玲玲(2009)[8]指出英国现行的消费税主要征收对象包括烟、酒、烃油、机动车、赌博和游艺、火柴和打火机等。饶慧和陈平路(2006)[9]指出印度消费税是对除了盐以外的,所有在印度境内生产或制造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印度75%以上的联邦消费税收入是来自对石油产品、化学制品、金属制品、交通工具和电子产品5种商品的征收。刘晓凤(2010)[2]指出美国的消费税课税范围比较广泛,共39个税目,涵盖了燃料、环境税、通讯、运输、外国保险、卡车拖车挂车等车辆、制造业、烟草、赌博、酒类、港口税、高档娱乐等。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美国开征了诸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噪声税、汽车燃油税等消费税。而印度消费税包括中央消费税和邦消费税。中央消费税是对除盐以外的,所有在印度境内生产或制造的应税消费品征税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从1944年15种商品,增加到了1994年的1 300种商品。邦消费税是指各邦对辖区内某些产品征收的一种消费税,主要征税产品多为烈性饮料、鸦片、印度大麻和其他麻醉品(药用部分除外)等。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1996)[6]指出各国的消费税征收项目虽然多少不一,但多数国家的共同点都是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我国 2006 年消费税调整内容(2008-04-29 15:17:41)
我国 2006 年消费税调整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 年 3 月 21 日联合下发通知,从 4 月 1 日起,对我国现 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重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 野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新增税目: 成品油 :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 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 0.20 元;航空煤 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 0.10 元 木制一次性 筷子: 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 税率为 5% 实木地板: 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 按照 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游艇: 引导高档消费,调节收入分配。 具体税率: 按照 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 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 具体税率: 按照 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档手表: 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具体税率: 按照 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取消税目: 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 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 调整税目: 1、小汽车;2、摩托车;3、汽车轮胎;4、白酒 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引起强大的反应,调整后的消费税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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