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山东交通学院文件

鲁交院研发〔2014〕6号

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11月24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4年12月2日

山东交通学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不能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五)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六)硕士学位论文查重结果超过20%的;多次引用同一成

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25%;

(七)学士学位论文查重结果超过50%(结果在30%-50%之间,需重新修改论文);多次引用同一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25%;

(八)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25%及以上篇幅;

(九)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把好开题报告关;

(四)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其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学生的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六)指导教师要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认真审阅学生拟投寄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

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系)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院系可采用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论文进行检测,一经发现具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否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学科与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分别负责监督硕士学位论文和学士论文作假行为预防情况,采取组织抽查和利用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检测的措施进行复查。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科与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分别负责硕士学位论文和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调查。

第八条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九条接到举报或抽查初步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学位申请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 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第十条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检举人前来回答调查小组为认定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人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调查小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并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或教务处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科与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

面查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特别严重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特别严重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毕业论文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交院发〔2010〕34 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取消学位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硕士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本科生1年内不接受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人员,属于在读研究生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属于在读本科生的,给予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毕业论文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交院发〔2010〕34 号)相关规定处理。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指导教师应承担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各二级院(系)未履行学术诚信建设、学术规范教育和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实行问责制,记入该单位年度考核档案,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可以给予该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山东交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交通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印发 校对:刘瑾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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