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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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doc

实用文案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 、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 、鼓励交易原则 5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 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 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 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 私法公法化性质。(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 则偏重于技术性。(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 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 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 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 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商法商总论笔记精华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最新年司法考试必备商法笔记

专题一公司法(一)公司债券概览

1、种类 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 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a.公司名称;b: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 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 ①公司债券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 (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商法笔记

第一节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1 商法的概念 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 (1)营利性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 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 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

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 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 (3)交易便捷原则 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 (5)交易安全原则 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 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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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商法课堂练习汇总 swt整理

商法课堂练习一(商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10*5) 1、“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 D )。 A.交换行为 B.投资行为 C.协议行为 D.一切营利性行为 2、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将现有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在媒体上公告,中国证监会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C ) A.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B.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C.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3、有关商法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拟制的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 B.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的调整 C.商法人应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D.商法人没有统一的意思机关 4、代理商与其他商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A)。 A.仅仅是固定地从事促进交易或缔结交易的商事活动 B.代理商不需要商业经营的固定性和持续性 C.代理商是依赖被代理商而存在的 D.代理商所代理的行为一定为商行为 5、在多数国家中,下列各行业不属于核准原准则设立企业的有( D )。 A.矿企业 B.证券金融保险业 C.邮政 D.批发业 6、下列不属于商号权的法律特征的是( B )。 A.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不等于承担义务的行为人 B.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因此其不受地域的限制 C.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但分为绝对转让性和相对转让性 D.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7、商事账簿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D )。 A.民事法律关系 B.商事法律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综合法律关系 8、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债权人丙公司在追索甲公司35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且乙公司有净资产500万元。如果你是法官,你应当如何确保丙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 D ) A.判令乙公司为甲公司偿还350万元 B.直接查封乙公司350万元的财产 C.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D.冻结或拍卖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9、资产负债表是指反应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所反应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方面的内容( D )。 A.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损益 B.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0、甲公司与乙公司决定以各自的全部资产、人员和营业合并成立一名称为“大岩”的有限责任公司,请问:大岩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什么性质?(A)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重组登记 D.注销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0*5) 1、下列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区别的是(ABD )。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是民事主体但不得称为商事主体) 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C )。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1)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特点 ①财产存在的目的由原来的以只为生产经营为特征转变为专为破产法规定的各个程序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情形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撤销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无效 无效和财产的追回 对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处置财产的追回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及债务人 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对债务人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抵销权的概念 抵销权 行使抵销权的法定条件 取回权的概念和特征 取回权 取回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别除权 别除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行使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服务; ②财产的占有人和管理人发生了变化。 2.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立案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具体包括: 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企业所有的和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 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获得的利息,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 ③应该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还包括债务人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得到的利益。 ④债务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和投资及其他在中国境外的财产。 ⑤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⑥债务人的开办人在开办时出资不足的,在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足的部分。 ⑦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是否已支付或者已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立案后列入债务人财产;因错误执行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债务人财产。 ⑨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如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他对被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列入债务人财产。 ⑩债务人在破产立案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应当减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 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际性 5)具有发展性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维护交易安全 2 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 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功能不同 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保护。 3 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立名义 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 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 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 5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相互区别的名称 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区分性,排他性,唯一性,标准性 6 商事账簿: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权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立法主体要求,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或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的含义和特征 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 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 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 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 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 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 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 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 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 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 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 商法的对象 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 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 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 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 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 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的系列条件,并以强制的态度要求予以全面满足的方法。 它是对商事人格的成就所作的规定。 其条件:1、是经营的基础;2、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3、最终是为了保证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 力,立法要求工商管理机关对此事项采取登记并公措施的方法。

商法学详细笔记

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文义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6、票据是提示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8、票据是返还证券。 9、票据是债券证券、金钱证券。) 破产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成立已逾2年及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 6、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 (7、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责任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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