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笔记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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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概述

1、 概念

(1) “商” 的概念

1 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2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 商法的概念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 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的分类:

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

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

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

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

1、 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 商人地位低下。

3、 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 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利益:拆分;重组

5、 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

(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

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

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

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

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

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

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

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

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

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

(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

国际货物 国际服务 知识产权领域

① 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1、 商事的范围

“买卖活动是商事活动的中心”

商法理论上,通常作以下四类划分:

1、“固有商” ——>“第一种商” 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和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 ,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商事中介:如货物运输、行纪、居间和代理等

3、“第三种商” ,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如银行、信托、承揽、加工、出版、印刷等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服务业:如广告宣传、旅馆、饭店、戏院、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

2、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1、商事组织关系是指围绕商事主体形成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破产、清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也包括内部关系。

(公司法律关系和破产法律关系)

2、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五、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六、商法的特征:

1、 商法的营利性特征。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 商法的公法性。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是公、私结合的法,但其

本质仍为私法。

兼容性: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如公司登记制度、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规定等)

协调性: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5、 商法的国际性。

七、商法的原则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不能创设财产关系、组织关系

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 a商主体的成立以法定程序公示 登记时间——>程序上

b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商主体法定制度的要件——平衡

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循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

1、平等交易原则,指商事交易主体间地位平等。

形式要件: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配套

实质要件:商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

3、情事变更原则

三、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1、确定商法的其他原则对当事人意愿的保证

2、最大可能的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3、对有过错的行为,提供最大化的补救机制(破产、保险、信贷) 商法补救机制的健全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1、在交易活动中,双方有及时提示和通知的义务,通知的内容要详实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3、对商事交易条件通过外观主义,强制主义和严格责任等规定予以确保。

八、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主体方面

民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

商事:抽象的经营单位(不包括自然人)

2、内容方面

民事: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商事:财产关系

3、财产关系的重点

民事:财产关系的交换关系,财产的支配权

商事:财产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4、主体范围上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私法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

商法除了私法关系还强调公法上的管理权关系

九、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具体化;民法抽象化

民法将法律部门中实践原则概括

2、侧重点的异同上

同属于私法,民法是纯私法,商法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

3、调整范围不同

民法调整全部人身财产关系,商法仅限于商事经营活动。

(二)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侧重平权关系;经济法:侧重国家及其代表机构,传统平权关系——>管理职能转换

2、调整属性不同。商法:私法、任意;经济法:公法、强制

3、调整方法不同。商法调整多为市场机制和民事责任(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多为强制责任和行政责任。(国家统治原则)

4、规范内容不同。商法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5、体系构成不同。商法:商主体、商行为、单行条例、海商;经济法:价格、税收、金融、垄断、贸易管制。

(三)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商法:公法+私法;行政法:公法为主——相互交叉

1、产生依据不同。行政法:国家公法;商法:

2、主体双方不同。商法的主体是平等主体,行政法主体一方必然是行政机关。

3、行政关系的不平等关系、隶属性;商法的不平权性、非隶属性

4、行政法:强制性规范为主;商法:任意性规范

5、权利来源不同。行政法:国家,商法:自由意志。

第三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一、商人

定义:具有商事能力,即特定营业范围内商法上的资格,也即法律为了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加资格限制,而在民事能力基础上由商法赋予的商事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概念:1.二标准制----行为标准和职业标准 行为标准:商人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 职业标准:商人的商行为应是连续的、职业性的。

2、二标准制——职业标准、行为标准、名义标准 名义标准:要求以自己的行为实施商行为。

3、四标准——职业标准、行为标准、名义标准、专业技术(知识标准)

二、商主体分类

1、商人资格的来源

取得时间:日德以实施商行为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我国的规定:

《公司法》 企业资格: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法人资格

2、企业商Vs商主体

责任形式 主体资格取得标准 对生产关系的划分依据

第二节

三、商个人

1、商个人的定义和特征

商个人:按照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我国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私人独资企业。

2、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3、特征:主体的商人性、身份的多重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营业

性、经营的集中性、责任的无限性。

四、商个人的种类

1、个体工商户

概念:城市、农民的公民,以本人或家庭所有的财产,经核准登记,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修建等工业、农业、手工业、商业经营,即成为个体工商户。

越权相对无效原则:超越经营违反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相对无效,即必须由相对人依法提出认定无效的请求,否则应然认定为有效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名称只要有名称

从业人数和雇工人数少于7人人数超过7人

雇佣关系个体劳动为基础雇佣关系为基础

生产经营场所较为随意必须有个人场所

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仅限于自然人

企业法律人格的非法人性

企业主对企业有完全的控制力

业主的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a 是否有独立高校的企业管理体制

b 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

a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缺陷:1、在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之间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标准予以区分从而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该制度与婚姻法等法律中的家庭财产共有制度存在矛盾

第三节、商事合伙

一、合伙的法律和诉讼地位

1、三种学说

肯定说 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否定说 合伙不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区别对待 对合伙的主体应区别对待

2、合伙的诉讼地位

两种观点:a 必要诉讼地位

b 非必要诉讼地位(企业名义、推选代表)

3、法人在合伙中的地位

4、民法通则中对于合伙的特殊规定

简单合伙:责任的无限性、对外代表的统一性、在法律地位的单一性5、联营企业

《民法通则》52条

《民通意见》62、63条

财产责任顺序:联营企业财产财产责任顺序:联营企业财产 联营方财产

联营企业与合伙的区别:

合伙联营企业

主体不同可以为自然人事业单位等不可为自

然人

责任承担不同无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对外公示力工商登记挂名

二、合伙企业主体内容

1、有限合伙定义: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与一名以上的优先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部队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照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事务,可以推选代表决定企业事务,但对此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有限合伙人只有建议权。

2、有限合伙的优势

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可以解除法律对技术出资设定的诸多限制;

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可以充分体现高科技风险投资中与高收益的特性;

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满足风险投资管理的特殊性;

有限合伙具有为高科技的风险投资提供便捷的推出通道等优点;

3、复合伙

复合伙指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隐名合伙

1、概念:当时任预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的收益及分担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2、特点:隐名合伙人没有独立的财产

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

隐名合伙人不参加营业只分享利润承担损失

3、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异同

有限合伙隐名合伙

企业形态不同企业合伙

出资方式不同有实际的出资五独立财产

法律规制统一有限合伙企业法统一合伙法

四、禁止反言合伙

1、概念:又称表见合伙,指非合伙人以言辞或者行为使第三人误认为其为某一合伙人的合伙人,而第三人对发生误认没有过错并且基于该误认与非合伙人进行了交易,那么非合伙人对该第三人应承担与合伙人同样责任的制度。

2、构成要素:客观上须由一项不容否认声明的存在

第三人信赖声明人的声明

由于对不容否认声明的信赖,第三人的处境发生了改变

第三人误认声明人是某一合伙的合伙人必须是基于善意并无过错

五、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出资方式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共同出资部分 合伙企业收入

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收益:合伙企业的财产收益、合伙人的财产收益

亏损:连带责任、有限责任

六、合伙的事务执行及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一人一票制

2、异议执行

3、竞业禁止条款

4、经理、委托人聘任责任

5、合伙人的过错责任

6、禁止反言

七、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的条件和要求

2、入伙的形式与后果

3、合伙存续期间的连带债务

4、新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四节、商事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

二、公司的能力

1、分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诉讼法上能力、刑法上能力、公法上能力

2、权力能力来源三个方面:依据的来源:《公司法》;目的的来源:公司章程;性质的来源:

3、公司的行为能力:

法人拟制说:法人仅在观念上称为私法主体,并不实际存在,受各种范畴和属性的约束

法人实在说:法人具有团体意思表示,由法人的实体机关施行

4、公司的责任能力:包括一般的债务责任能力,也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公司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并不意味着公司具有侵权行为能力。

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1、概念: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几种权说

经营权说:法人财产权只有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

所有权说: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非他物权。

综合权利说: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综合权利说淡化、消解了法人财产权的专门概念,所谓法人财产权无非是指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

怀疑说: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没有任何理论意义。

3、股权

(1)概念:狭义:股东对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指一切股东权利义务的总称。

(2)权能:自益权、财产分配权、公益权

(3)股东性质的认识

所有权说:股东出资后,将实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能转移给公司,但股东并不丧失所有权,只是与所有权能发生长久的分离。所以股权并为丧失所有权的特性,其性质属于所有权。

债权说:股票与债券的区别在缩小,股权从所有权的性质转变为一种债权请求权。

社员权说: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

股东地位说:股权只不过是股东的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为其公司确

的各种权利奠定基础,法律地位取得的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

权利义务集合体说: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法律地位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并非单一的权利。

独立的新型权利说:股权及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

经济发展权说:股权的本质是追求增量利益最大化实现的经济发展权。

4、商事副主任于代理制度二元模式

(1)商事辅助人的概念: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进行经营的人,就其与扶助对象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独立辅助人和非独立辅助人。就其与辅助人代理权之有无:由代理权的辅助人和无代理权的辅助人。 (2)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概念

代理商:非经理人而受商号之委托,于一定处所、或一定区域内,以该商号之名义,办理其事务之全部,伙一部分营业之谓。

居间商:既是一种以居间行为为营业的独立的商人。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有缔结合同的代理权,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居间人无代理权,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

行纪商:是一种以行纪行为为营业的独立的商人。属于一种独立的商人,其业务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即委托人买卖不动产或证券,并据此收取佣金。

行纪合同: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获 取报酬的合同。

四、民事代理制度的二元模式

1、民事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之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行为。

授权——外部 委任——内部

2、民事代理制度的特点:代理权的非权利性、代理人的非主体性、代理权产生的多样性、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在代理内容上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身关系、法律责任上民事代理人一般不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权的终止上可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原因或目的达成协议终止。

3、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本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对本人的忠诚义务、及时通知义务、汇报账目、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坚持信息对称。

本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本人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4、代理商的概念

在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

理。

特点:职权的双重性、固定的接受委托、独立性、代理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章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1、我国商事行为的概念:商事法律制度构成之一,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即商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2、各国对商事行为进行不同的规制

对商事行为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以法国商法为代表的商事行为主义认为,应根据客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商事行为;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商主体主义认为,判断商事行为应根据行为主体的身份,即主体一方是否是商人;以日本商法为代表的折中主义认为,应依据连个标准确定商事法律行为:一是行为的客观性;二是商人的经营方法。主观主义原则: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商事法律行为(意大利、德国、瑞士)

客观主义原则:是以商行为作为出发点 ,确定商事法律的目的(法国、西班牙)

折中主义原则: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加以修正,确定商事法律体系。(日本)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的行为。

经营性是指行为人的营利行为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的特点,表明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断的从事某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具有职业性。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三、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主要内容

1、以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为标准:

①单方商行为:也称之为“混合交易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例如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银行与顾客之间存贷行为,运输商与旅客之间的交易行为等。

②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2、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进行的划分:

①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性营利活动的商事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直接媒介,直接营利)

②附属商行为:又称为“辅助商行为”,指在同一商事行为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营利性目的的辅助性行为。(间接媒介,任何相对性)例如,对于买卖而言,其销售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辅助性运送和仓储则为附属商行为;而对于承运商而言,其运送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原材料购买则为附属商行为

3、以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必考虑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商人。(客观性、无条件性、营利性、确定性)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

②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营利商行为”,是依行为人的主观性的行为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是否为营利性为认定条件,只有在行为主体是商人以及行为是否为营利性时,才能认定该行为为商事行为。(有条件性、主观性)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送,承揽修缮,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等。

4、以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为标准:

①固有商行为:也称“传统商行为”、“完全商行为”或“纯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固有商人的营业商行为。

②准商行为: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例如,非商人为商人从事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问接代理等活动均属之。(推定商行为)

四、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控制和规则

控制的方式:传统:各种具体商行为控制

现代:

1、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法律控制体

垄断:是指特定种类的商品生产销售、特定种类服务的提供或其他种类的商事营业被控制、掌握在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手中,由此形成的该类商品或服务在一定市场范围内自由流通受到(事实上)限制的情况。

限制性贸易行为:是指少数几个大企业,为实现其垄断利益而进行的关于生产销售一体或联合控制市场的不正当约定和贸易活动。

各国商法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法律控制体现在以下方面:特别法规、行政法规、商法典或商事特别法、公法干预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控制

是指在商业竞争活动中,商主体为取得竞争利益,基于过错而从事的违反商业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

现代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控制的立法类型有:①通过法律的一般规则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国)②通过不正当竞争特别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德国、日本)③折中主义。(比利时)

3、商事法律行为控制中的严格主义

严格主义,又称之为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对某些商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任何交易当事人都不得任意加以变更。

2 规定商主体的某些商行为必须进行公示,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3 认定商行为的法律效力,更加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外部特征不问其真实意思,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4 对交易行为当事人课以特别严格的责任,以保护交易安全。

五、对标准合同的特别规制

1、定义: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个别磋商而事先拟定并普遍适用的合同条款。

2、特征:事先性、附从性、标准性

3、规范方式:

①对标准合同形式的控制(标准合同条款存在的文件形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

②通过标准合同条款解释加以控制(客观解释原则、共同解释原则、不明白条款解释不利于标准合同条款使用人的原则或怀疑利益原则、限制解释原则或严格解释原则)

③对标准合同条款内容的其他立法控制

④对标准合同条款的行政控制

⑤对标准合同条款的社会控制

六、商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

狭义上的产品责任是指因商品的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合理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1、 归责原则严格化是产品责任严格化的最根本表现。

2、 产品责任严格化还表现在产品责任人的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上。

3、 产品责任严格化还变现在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上(免责事由: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因果关系、受害人的过错、特殊皮质)

第五章 商事登记与公告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实施登记并予以公示的行为,依照商法典、商事登记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有当事人将应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缺的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的商事管理制度。

商事登记是对商事经营中重要事项或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的记载。登记内容和范围在法律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有:商号、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范围以及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等。

2.商事登记的特征:

第一,创设性。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第二,要式性。(1)商事登记 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2)商事登记行为必须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3)商事登记的内容。(4)(5)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三,公法性。体现了国家意志,是国家公权介入私权的一种方法。原则:1.公开性: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记录,复印登记簿上登记的项目。 2.众所周知性:当事人由于报纸和商业简报上公开的有关商业登记资料,可以被认为是已公告为参加了商业登记的商人。 3.可靠性: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力,不能任意更改和推翻。

三、商事登记的核准

1.核准主义:完全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和合理规定。

2.特许主义:对当事人要求登记不完全依据商事登记法所规定的标准,而依据国家的政策性规定。

四、商事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3.公开性原则

五、商业名称的登记

1.转让的商业名称是否需要登记

财产性→商登记的业名称与商号 不可剥离 德国法

人身性→可剥离 法国法

六、商事登记的效力

1.积极效力:应登记的事项经登记与公告后,杰克对抗第三人,而不论该第三人善意或者而已,第三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尚无所知者除外。

2.消极效力:商业上应登记的事项,未经登记或公告,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特殊效力:对商号的登记,商人地位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未登记的对商号难以保护;对公司的登记。未经登记而从事商业活动则不享有商人的权利,但须承担商人的义务。

4.情况不实的登记:需对第三人承担其不实登记的不利后果,包括赔偿和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承担修改责任。

5.创设效力:商人资格的取得只有通过登记这种注册被视为一种法律事实。实施该法律事实行为时就认定其取得商人的法律地位,不实施这种法律行为时不去的商人资格,这种注册具有创设效力。

公示效力:指商人资格取得不实由登记注册决定的,而是由于实施了某种经营行为的商行为的法律事实。

第二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一、1.衔接更为简化,且花费更少。2.取消了经官方认证的、亲笔书写的商号文字材料的交存程序。3.等级法院对公司合同和章程的监督管理将予以统一化,对其审查也只局限于必要的情况。3.有限责任公司每年一次的繁琐的股东名单登记将为股东人员变动登记所取代。

二、中国商事登记制度:1.无完整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有关商事登记的制度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2.在登记立法的体制上,我国的立法针对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都只考虑主体的类型,不问其从业为何种。第六章 商业名称

一、概念,表明企业的注册地址、商号、行业性质、企业的法律形式和财产性质的总称谓。

意义:体现着特殊的权力和特殊的市场。

本质:一种工业产权

二、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

1.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绝对权,有财产性,有权转让。区别:前者为姓名权,无年限,效力基于一定地域,只有文字表示形式,一般是强制注册,兼有创设效力。后者为知识产权,有年限,效力基于全国,可以由文字图形表示,有资源和强制祖册两种,有宣示效力不具有创设效力。

2.商业名称和服务标志:服务标志的任务是识别和区分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提供的服务,但在业务交往中以资区别两家企业的仍然是企业名称或商业名称。在形式上,服务标志可以以文字之外的图形、字幕、线条等构成。

三、商号的选定和立法原则

1.商号的选定:姓名;经营对象;虚构

2.立法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意志与法律名称的结合。(2)真是原则:选定 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凡是不符合的均不予以承认,而且无法予以转让或继承。(3)单一原则:对应同一营业和同一营业所,支号或分号应另付文字说明。(4)禁用原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群众组织名称、政党名称、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内容。(5)地域保护原则:经登记后字规定的范围和领域内享有专有权。(6)规范原则:企业四要素→企业注册营业地、商号、行业性质、企业法律及财产责任。(7)注

册生效和实用生效(8)折中原则

四、保护方式

1.传统名商法。

2.不正当竞争法。

3.企业名称专项法。

4.提起仿冒诉讼程序。

我国:1.反不正当竞争法2.民法

第七章 商业账簿

一、概念:指商人用以记载营业活动和资本活动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账簿。

二、立法主义:

1.干涉主义:法国为代表。要求经营商业这必须设置商业账簿,对种类和记载方法有明确规定。

2.放任主义:账簿如何记载法律不予干涉。

3.折中主义:德国为代表,仅仅规定制备账簿的义务,但未规定种类和方法。

三、立法模式

1.政府会计(预算会计):以国家财政预算资金收支过程中资金运动及其结果所进行的核算、监督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

2.企业会计(民间会计):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其经营资本及其运用货币计量和专门的方法进行核算、监督的管理部门。

四、上司公司的披露原则

1.强制性规定:上司公司星系披露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逃避义务和责任。法律包括人大、国务院及其行政部门、证监会

2.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及时性原则:财务报告及时公布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

五、上司公司披露财务报告的内容

1.募集说明书: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2.定期报告:季度、中期、年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实验心理学》(朱滢版)超详细知识点及重点笔记.

第一章实验方法 第一节各种变量 主试就是实验者即主持实验的人,他发出刺激给被试,通过实验收集心理学的资料。被试就是实验对象,接受主试发出的刺激并作出反应。 一、自变量即刺激变量,它是由主试选择,控制的变量,它决定着行为或心理的变化。 自变量的种类: 1 、刺激特点自变量:刺激的不同特性会引起被试不同的反应。 2 、环境特点自变量:进行实验时环境的各种特点如温度、是否有观众在场、是否有噪音、白天或夜晚等等,都可以作为自变量。时间这个自变量在记忆研究中是如此重要和无时不在,你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不用时间作自变量的记忆实验。 3 、被试特点自变量:一个人的各种特点,如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内外倾个性特征、左手或右手为利手、自我评价高或低等等,都可以作为自变量。 4 、被试的暂时差别:通常是由主试给予不同的指示语造成的。 二、因变量即被试的反应变量,它是自变量造成的结果,是主试观察或测量的行为变量。 1 、信度指一致性,同一被试在相同的实验条件下应该得到相近的结果。 2 、效度当自变量的确造成了因变量的变化,而不是其他的各种因素造成变量的变化,我们就说这种因变量是有效的。 3 、敏感性:自变量发生可以引起相应的因变量的变化,这样的因变量是敏感的。 高限效应:当要求被试完成的任务过于容易,所有不同水平(数量)的自变量都获得很好的结果,并且没有什么差别时,我们就说实验中出现了高限效应。 低限效应:当要求被试完成的任务过于困难,所有不同水平的自变量都获得很差的结果,并且没有什么差别时,我们就说实验中出现了低限效应。 三、控制变量就是在实验中应该保持恒定的变量。 如果应该控制的变量没有控制好,那么它就会造成困变量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选定的自变量与一些未控。制好的因素共同造成了因变量的变化,这就叫自变量的混淆。 四、多于一个自变量的实验 做一项有三个自变量的实验比分别做三个实验的效率要高。第二,做一项实验比分别做

最新高中化学必修一笔记(整理精华版)

第1节认识化学科学 ■、化学的含义和特征 1、化学的含义:在原子、分子水平上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变化、制备和应用的自然 科学。 2、特征:认识分子和制造分子。 3、物质的变化分为两种: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 二、化学的形成和发展 1661年,英国,波义耳提出化学元素的概念,标志着近代化学诞生。 1771年,法国,拉瓦锡建立燃烧现象的氧化学说。 1803年,英国,道尔顿提出了原子学说。 1869年,俄国,门捷列夫发现元素周期表。 三、元素与物质的关系 1、2、元素的存在状态: 在这两种状态下, 研究物质的顺序: 物质都是有元素组成的,元素在物质中以游离态和化合态两种形式存在, 分别形成单质和化合物。 金属非金属T氢化物 金属氧化物非金属氧化物 碱含氧酸 盐盐

第2节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和程序 一、研究物质的基本方法:观察、实验、分类、比较等方法。 (一)Na的性质 1、物理性质:钠是一种银白色金属,熔点为C,沸点为C,密度为cm3。 2、化学性质:容易失去一个电子,形成Na+(稳定结构),还原性极强。 (1) 与非金属反应:①4Na+O2====2Na 20 ②2Na+O2====Na 2O2 ③2Na+Cl 2====2NaCl ④ 2Na+S点燃= Na 2S (2) 与水反应:2Na+2H2O====2NaOH+H 2匸现象:浮:Na浮在水面上;熔:融化成一个小球; 游:四处游动;响:发出咝咝响声;红:试液变红。 (3) 与酸反应:2Na+2HCI====2NaCI+H 2? (4) 与盐反应:①2Na+2H2O+CuSO4====Cu(OH) 2J +Na2SO4+H2? ②6Na+6H 2O+2FeCl3====2Fe(OH) 3 J +6NaCI+3H 2 ? ③4Na+TiCI 4(熔融状)高温Ti+4NaCI (5) Na在空气中的一系列变化: O H 2O CO2,H2O风化 Na 02 Na20 2 NaOH Na2CO3 40H2O W2CO3 4Na+O2====2Na2O Na20+H 2O====2NaOH 2NaOH+9H 2O+CO2====Na 2CO3 IOH2O Na2CO3 IOH2O风化Na2CO3+10H 2O ? 3、Na的保存:钠通常保存在煤油或石蜡油中。 4、Na的用途:钠和钾的合金可用作原子反应堆的导热剂;高压钠灯;金属冶炼。 (二)NaO的性质 1、物理性质:白色固体,不可燃。 2、化学性质: (1)与水反应:Na2O+H2O====2NaOH (2)与酸反应:Na2O+2HCI====2NaCI+H 2O (3)与非金属反应:Na2O+CO2====Na2CO3 3、NaaO 的用途:制NaOH , Na2CO3 (三) Na2Q的性质 1、物理性质:淡黄色固体。 2、化学性质: (1)与水反应:2Na2O2+2H2O====4NaOH+O 2?(放出大量的热) (2)与非金属反应:2Na2O2+2CO2====2Na2CO3+O2f(放出大量的热) (3)与酸反应:2Na2O2+4HCI====4NaCI+2H 2O+O2T 3、Na^O的用途:作供氧剂、漂白剂、强氧化剂 【向NaOH溶液中通入C02气体至过量】:无明显现象,加热溶液后生成气体。 2NaOH+CO 2====Na 2CO3+H2O+O2 ? 宀2NaHCO3加^ Na z CO s+H 2O+CO2 ? 【向Ca(OH)2溶液中通入C02气体至过量】:先生成沉淀,后沉淀消失,加热溶液后生成沉淀和气体。Ca(OH) 2+CO2====CaCO 3 J +H2O 宀CaC03+H 2O+CO2===Ca(HCO 3)2 宀 Ca(HCO 3)2加热CaC03 J +H2O+CO2T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高中化学必修一笔记整理精华版

第1节认识化学科学 一、化学的含义和特征 1、化学的含义:在原子、分子水平上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变化、制备和应用的自然 科学。 2、特征:认识分子和制造分子。 3、物质的变化分为两种: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 二、化学的形成和发展 1661年,英国,波义耳提出化学元素的概念,标志着近代化学诞生。 1771年,法国,拉瓦锡建立燃烧现象的氧化学说。 1803年,英国,道尔顿提出了原子学说。 1869年,俄国,门捷列夫发现元素周期表。 三、元素与物质的关系 1、元素的存在状态:物质都是有元素组成的,元素在物质中以游离态和化合态两种形式存在, 在这两种状态下,分别形成单质和化合物。 2、研究物质的顺序:金属非金属→氢化物 ↓↓ 金属氧化物非金属氧化物 ↓↓ 碱含氧酸 ↓↓ 盐盐 3、氧化物的酸碱性:

第2节 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和程序 一、研究物质的基本方法:观察、实验、分类、比较等方法。 (一)的性质 1、物理性质:钠是一种银白色金属,熔点为97.8℃,沸点为882.9℃,密度为0.973。 2、化学性质:容易失去一个电子,形成(稳定结构),还原性极强。 (1)与非金属反应:①4222O ②222O 2 ③222 ④2 2S (2)与水反应:22H 222↑现象:浮:浮在水面上;熔:融化成一个小球;游:四处游动;响:发 出咝咝响声;红:试液变红。 (3)与酸反应:2222↑ (4)与盐反应:①22H 24()2↓242↑ ②66H 2232()3↓+63H 2↑ ③44(熔融状)高温4 (5)在空气中的一系列变化: ?→?2O 2?? →?O H 2???→?O H CO 2 2,23·10H 2??→?风化 23 4222O → 222 → 29H 2223·10H 2O → 23·10H 2风化23+10H 2O ↑ 3、的保存:钠通常保存在煤油或石蜡油中。 4、的用途:钠和钾的合金可用作原子反应堆的导热剂;高压钠灯;金属冶炼。 (二)2O 的性质 1、物理性质:白色固体,不可燃。 2、化学性质: (1)与水反应:222 (2)与酸反应:2222O (3)与非金属反应:2223 3、2O 的用途:制,23 (三)2O 2的性质 1、物理性质:淡黄色固体。 2、化学性质: (1)与水反应:22O 2+2H 242↑(放出大量的热) (2)与非金属反应:22O 2+222232↑(放出大量的热) (3)与酸反应:22O 2+442H 22↑ 3、2O 2的用途:作供氧剂、漂白剂、强氧化剂 【向溶液中通入2气体至过量】:无明显现象,加热溶液后生成气体。 222322 ↑ → 23 加热2322 ↑ 【向()2溶液中通入2气体至过量】:先生成沉淀,后沉淀消失,加热溶液后生成沉淀和气体。 ()223↓2O → 322(3)2 → (3)2加热3↓22↑ 二、研究物质的基本程序: 点燃 点燃 点燃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朱莹 实验心理学笔记

北大朱滢《实验心理学》教材笔记 第一章实验方法 第一节各种变量 主试就是实验者即主持实验的人,他发出刺激给被试,通过实验收集心理学的资料。 被试就是实验对象,接受主试发出的刺激并作出反应。 一、自变量即刺激变量,它是由主试选择,控制的变量,它决定着行为或心理的变化。 自变量的种类: 1 、刺激特点自变量:刺激的不同特性会引起被试不同的反应。 2 、环境特点自变量:进行实验时环境的各种特点如温度、是否有观众在场、是否有噪音、白天或夜晚等等,都可以作为自变量。时间这个自变量在记忆研究中是如此重要和无时不在,你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不用时间作自变量的记忆实验。 3 、被试特点自变量:一个人的各种特点,如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内外倾个性特征、左手或右手为利手、自我评价高或低等等,都可以作为自变量。 4 、被试的暂时差别:通常是由主试给予不同的指示语造成的。 二、因变量即被试的反应变量,它是自变量造成的结果,是主试观察或测量的行为变量。 1 、信度指一致性,同一被试在相同的实验条件下应该得到相近的结果。 2 、效度当自变量的确造成了因变量的变化,而不是其他的各种因素造成变量的变化,我们就说这种因变量是有效的。 3 、敏感性:自变量发生可以引起相应的因变量的变化,这样的因变量是敏感的。 l 高限效应:当要求被试完成的任务过于容易,所有不同水平(数量)的自变量都获得很好的结果,并且没有什么差别时,我们就说实验中出现了高限效应。 l 低限效应:当要求被试完成的任务过于困难,所有不同水平的自变量都获得很差的结果,并且没有什么差别时,我们就说实验中出现了低限效应。 三、控制变量就是在实验中应该保持恒定的变量。 如果应该控制的变量没有控制好,那么它就会造成困变量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选定的自变量与一些未控。制好的因素共同造成了因变量的变化,这就叫自变量的混淆。 四、多于一个自变量的实验 l 做一项有三个自变量的实验比分别做三个实验的效率要高。第二,做一项实验比分别做三项实验易于保持控制变量恒定。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在几个自变量同时并存的情形下所概括的实验结果比从几个单独实验所概括的结果更有价值,更接近生活实际。 l 一项实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变量,当一个自变量的效果在另外一个自变量的每一水平上

化学必修一笔记整理终极版

化学必修一 第一章从实验学化学 第一节化学实验基本方法 1.药品存放安全 ①固体→广口瓶液体→细口瓶或滴瓶见光易分解→棕色瓶 ②酸性试剂→玻璃塞碱性试剂→橡胶塞 ③氧化剂和还原剂不能一起存放 2.常见意外事故处理 ①强碱沾到皮肤——大量水+硼酸 ②强酸沾到皮肤——大量水+ 3%~5%NaHCO3溶液 ③有毒有机物沾到皮肤——酒精擦洗 ④酸或碱流到实验桌上——用NaHCO3或CH3COOH中和,再用水冲洗 3.药品的取用 固体:粉末状:纸槽、药匙一斜二送三直立 块状:镊子、药匙一横二送三慢立 液体:直接倾倒或用滴管取 4.实验仪器的注意事项 试管:加热不超过1/3,试管夹夹在距试管口1/3处 先预热再加热,防止试管骤冷炸裂 烧杯:加热时应垫石棉网,使受热均匀 溶解物质用玻璃棒搅拌,不能触及杯壁或杯底 烧瓶:(圆底烧瓶、蒸馏烧瓶、平底烧瓶)都可以用于装配气体发生装置;蒸馏烧瓶用于蒸馏以分离互溶的沸点不同的物质 ①圆底烧瓶和蒸馏烧瓶可以用于加热,加热要垫石棉网 ②液体加入量不能超过容积的1/2 蒸发皿:用于蒸发液体或浓缩溶液 ①可以直接加热,但不能骤冷 ②盛液量不能超过蒸发皿溶剂的2/3 ③取放蒸发皿应使用坩埚钳 坩埚:用于固体物质的高温灼烧 ①把坩埚放在三脚架上的泥三角上直接加热 ②取放坩埚要用坩埚钳 ③不宜用瓷坩埚熔化烧碱、纯碱及氟化物,它们可和瓷共熔使坩埚造腐蚀 ④用坩埚钳在夹取高温的坩埚时,应先把坩埚尖端在火焰下预热一下 酒精灯:失火时要用湿布盖灭

4.混合物的分离和提纯 过滤:把不溶于液体的固体物质与液体物质分离 一贴二低三靠 蒸发:给液体加热使液体受热汽化挥发 玻璃棒要不断搅拌溶液,防止由局部液体温度过高,造成液滴飞溅 粗盐提纯:杂质有CaCl 2 MgCl 2 SO 42- NaOH →BaCl 2→Na 2CO 3→HCl 蒸馏:利用各混合物中的沸点不同,用蒸馏的方法除去易挥发、难挥发或不挥发的物质 (实验室制取蒸馏水的装置可以不用温度计,因为自来水中要出去的杂质都难挥发) 沸点低先蒸出,加热温度不能超过混合物中沸点最高的温度 蒸馏水中离子检验: Cl- : 稀HNO 3+AgNO 3(顺序可换) SO 42- : HCl + BaCl 2(顺序不可换,因为可能有Ag+) 注意:不能把HCl 换成HNO 3 ,不能把BaCl 2换成Ba(NO 3)2 因为SO 32-+HNO 3=SO 42- 萃取:利用物质在互不相溶的溶剂里溶解度的不同,用一种溶剂把物质从它与另一种溶剂所组成的溶液里提取出来 萃取剂的选择:①萃取剂与原溶液中的溶质和溶剂都互不相溶 ②溶质在萃取剂中的溶解度远大于在原溶剂中的溶解度 (萃取剂的密度可以比水大,也可以比水小) 常见的萃取剂:苯、汽油、煤油难溶于水,密度比水小;CCl 4,难溶于水,密度比水大 分液:将萃取后良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分开的操作 操作步骤: ① 验漏:在分液漏斗中加入少量水,塞上玻璃塞,倒置看是否漏水,再把玻璃塞旋转 180°,再倒置 ② 装液 ③ 混合振荡:右手压分液漏斗口部,左手握住活塞部分,把分液漏斗倒转过来振荡, 使两种液体充分接触;振荡后打开活塞,使漏斗内气体放出 ④ 静置分层(放在铁架台上) ⑤ 分液:待液体分层后,将分液漏斗颈上的玻璃塞打开,使分液漏斗上口玻璃塞上的 凹槽对准漏斗上的小孔,拧开下口活塞放出下层液体,从上口倒出上层液体 实验:用四氯化碳萃取碘水中的碘(碘在水中的溶解度很下而在四氯化碳的溶解度大) 注意: ① 蒸馏烧瓶中要加少量碎瓷片或沸石,防止 液体爆沸 ② 温度计水银球的位置应与蒸馏烧瓶支管口 的下沿齐平,以测出该出蒸汽的温度 ③ 冷凝管中冷却水从下口进,从上口出 ④ 蒸馏烧瓶要垫石棉网 ⑤ 连接顺序由下至上,由左到右 ⑥ 先通水,后加热,防止冷凝管炸裂 ⑦ 刚开始收集到的馏分应该弃去(冷凝管脏)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初一数学学霸笔记(下册)52994

初一数学下册知识点复习梳理归纳 第一章:整式的运算 一、知识框架 单项式 式 多项式 同底数幂的乘法 幂的乘方 积的乘方 同底数幂的除法 零指数幂 负指数幂 整式的加减 单项式与单项式相乘 单项式与多项式相乘 整式的乘法多项式与多项式相乘 整式运算平方差公式 完全平方公式 单项式除以单项式 整式的除法 多项式除以单项式 二、知识概念 一、单项式 1、都是数字与字母的乘积的代数式叫做单项式。 2、单项式的数字因数叫做单项式的系数。 3、单项式中所有字母的指数和叫做单项式的次数。 二、多项式 1、几个单项式的和叫做多项式。 2、多项式没有系数的概念,但有次数的概念。 3、多项式中次数最高的项的次数,叫做这个多项式的次数。 三、整式 1、单项式和多项式统称为整式。 四、整式的加减 1、整式加减的理论根据是:去括号法则,合并同类项法则,以及乘法分配率。 五、同底数幂的乘法 1、n个相同因式(或因数)a相乘,记作a n,读作a的n次方(幂),其中a为底数,n为指数,a n的结果叫做幂。

2、底数相同的幂叫做同底数幂。 3、同底数幂乘法的运算法则:同底数幂相乘,底数不变,指数相加。即:a m ﹒a n =a m+n 。 4、此法则也可以逆用,即:a m+n = a m ﹒a n 。 六、幂的乘方 1、幂的乘方是指几个相同的幂相乘。(a m )n 表示n 个a m 相乘。 2、幂的乘方运算法则:幂的乘方,底数不变,指数相乘。(a m )n =a mn 。 3、此法则也可以逆用,即:a mn =(a m )n =(a n )m 。 七、积的乘方 1、积的乘方是指底数是乘积形式的乘方。 2、积的乘方运算法则:积的乘方,等于把积中的每个因式分别乘方,然后把所得的幂相乘。即(ab )n =a n b n 。 3、此法则也可以逆用,即:a n b n =(ab )n 。 九、同底数幂的除法 1、同底数幂的除法法则:同底数幂相除,底数不变,指数相减,即:a m ÷a n =a m-n (a ≠0)。 2、此法则也可以逆用,即:a m-n = a m ÷a n (a ≠0)。 十、零指数幂 1、零指数幂的意义:任何不等于0的数的0次幂都等于1,即:a 0=1(a ≠0)。 十一、负指数幂 1、任何不等于零的数的―p 次幂,等于这个数的p 次幂的倒数,即:1(0)p p a a a -=≠ 十二、整式的乘法 (一)单项式与单项式相乘 1、单项式乘法法则:单项式与单项式相乘,把它们的系数、相同字母的幂分别相乘,其余字母连同它的指数不变,作为积的因式。 (二)单项式与多项式相乘 1、单项式与多项式乘法法则:单项式与多项式相乘,就是根据分配率用单项式去乘多项式中的每一项,再把所得的积相加。即:m(a+b+c)=ma+mb+mc 。 (三)多项式与多项式相乘 1、多项式与多项式乘法法则:多项式与多项式相乘,先用一个多项式的每一项乘另一个多项式的每一项,再把所得的积相加。即:(m+n)(a+b)=ma+mb+na+nb 。 十三、平方差公式 1、(a+b )(a-b)=a 2-b 2,即:两数和与这两数差的积,等于它们的平方之差。

教育心理学整理笔记

概念题及单选题(93题) 1、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的科学。 2、心理过程:包括认知过程,情绪、情感过程,意志行为过程(知,情,意)。 3、单选:1879年,冯特在德国的莱比锡大学建立了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标志着科学的 心理学的诞生。 4、桑代克:美国著名心理学家,1903年出版了《教育心理学》,标志着现代教育心理学的 诞生,是现代教育心理学的奠基人。 5、心理学简史:(单选)学派名称,代表人物,基本观点 1)构造主义:学派的奠基人为冯特,代表人物为铁钦纳。认为心理和意识是由元素构成。 2)机能主义:创始人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代表人物杜威。机能主义强调意识的作用与功能,主张心理学应该研究心理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哲学基础为实 用主义)(意识流) 3)行为主义:创始人是美国心理学家华生,代表人物有桑代克、斯金纳和巴甫洛夫。主张心理学应该研究可观察、可操作的行为,强调刺激——反应联结。 4)格式塔心理学:创始人是韦特海默、卡夫卡和苛勒,强调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也称为完 形主义心理学。 5)精神分析心理学:代表人弗洛伊德,提出“潜意识流”,把意识分为:意识——前意识 ——潜意识;并提出“人格结构理论”,认为人格包括:“本我”、 “超我”和“自我”,“本我”遵循快乐原则,“超我”遵循道德原则, “自我”遵循现实原则。 6、认知心理学:又叫信息加工心理学,认为心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信息加工的过程,代表 人皮亚杰。 1)7、人本主义心理学:代表人马斯洛、罗杰斯。强调存在、价值,认为人性是善的,每个人都是受自我实现倾向引导的。 8、教育心理学:是研究学校教育过程中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 9、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实验研究法、相关研究法和描述性研究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相关未必因果,因果一定相关”。 10、实验研究法:是指通过操作自变量、控制额外变量、测量因变量,以此推断自变量和 因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方法。(实验法揭示因果关系) 11、教师期望效应:教师对学生的期望会使学生朝向期望的方向发展,又叫“皮格马利翁 效应”,也称“罗森塔尔效应”。(赏识教育) 12、教师威信:是指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望和信誉。 13、教学效能感:指教师对自己影响学生学习行为和学习成绩的能力的主观判断。 14、自我效能感:由班杜拉提出,是指个体在面对任务时,对自己能否有效应对任务能力 的主观判断和信念。 15、教师风格:是指在计划相同的教学前提下,教师根据各自的特长,经常所采用的教学 方式方法的特点。 16、教学监控能力:是指教师对教学的计划、监控和调节能力。体现三个方面:1)、教师 对自己的教学活动的预先计划和安排;2)、对自己实际教学活动进行 有意识的监察、评价和反馈;3)、对自己的教学活动进行调节、校正 和有意识的自我控制。 17、师爱的心理功能:激励、感化、调节、榜样 18、学习:是指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行为和行为潜能的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商法课堂练习汇总 swt整理

商法课堂练习一(商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10*5) 1、“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 D )。 A.交换行为 B.投资行为 C.协议行为 D.一切营利性行为 2、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将现有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在媒体上公告,中国证监会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C ) A.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B.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C.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3、有关商法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拟制的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 B.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的调整 C.商法人应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D.商法人没有统一的意思机关 4、代理商与其他商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A)。 A.仅仅是固定地从事促进交易或缔结交易的商事活动 B.代理商不需要商业经营的固定性和持续性 C.代理商是依赖被代理商而存在的 D.代理商所代理的行为一定为商行为 5、在多数国家中,下列各行业不属于核准原准则设立企业的有( D )。 A.矿企业 B.证券金融保险业 C.邮政 D.批发业 6、下列不属于商号权的法律特征的是( B )。 A.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不等于承担义务的行为人 B.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因此其不受地域的限制 C.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但分为绝对转让性和相对转让性 D.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7、商事账簿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D )。 A.民事法律关系 B.商事法律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综合法律关系 8、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债权人丙公司在追索甲公司35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且乙公司有净资产500万元。如果你是法官,你应当如何确保丙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 D ) A.判令乙公司为甲公司偿还350万元 B.直接查封乙公司350万元的财产 C.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D.冻结或拍卖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9、资产负债表是指反应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所反应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方面的内容( D )。 A.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损益 B.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0、甲公司与乙公司决定以各自的全部资产、人员和营业合并成立一名称为“大岩”的有限责任公司,请问:大岩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什么性质?(A)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重组登记 D.注销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0*5) 1、下列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区别的是(ABD )。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是民事主体但不得称为商事主体) 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C )。

基础心理学笔记整理

基础心理学笔记整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基础心理学 1.心理学可以分为基础心理学和应用心理学。 2.基础心理学是研究正常人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基础学科。 3.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的科学。 4.基础心理学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方面:认知;情绪、情感和意志;需要和 动机;能力和人格。 5.认知也叫认识,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言语、想象。 6.需要和动机是推动人从事心理活动的内部动力。 7.心理师脑的机能,也就是说脑是从事心理活动的器官。 8.一般把心理现象分为心理过程和心理特性。 9.心理过程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 10.个体的心理特性表现为他的需要和动机、能力和人格。 11.动物心理学发展经历了感觉(无脊椎)、知觉(脊椎)和思维萌芽(灵长 类)三个阶段。 12.心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客观现实是心理的源泉和内容(狼孩)。客观 现实既包括自然界,也包括人类社会,还包括人类自己。 13.心理是社会的产物,是大脑活动的结果,却不是大脑活动的产品。 14.心理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中间科学或边缘科学。 15.心理与行为的关系:心理决定行为,行为表现心理。 16.希波克拉底把人分为四种类型: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和抑郁质。 17.罗马医生盖伦提出“气质”概念,并把希波克拉底的分类叫做人的气质类型。 18.19世纪中叶,心理学诞生于德国,实验法的采用标志着心理学的独立。

19.科学心理学的创始人是冯特。 20.冯特于1879年在德国莱比锡大学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这标 志着心理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21.学派(5个)有构造心理学、机能主义心理学、行为主义、格式塔心理学和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 22.冯特和铁钦纳是构造心理学的创始人。采用了内省实验的方法。 23.机能主义心理学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心理学应该在研究心理在适应环境中的 机能作用。创始人是杜威和安吉尔。 24.行为主义的创始人是华生。采用实验观察法。环境决定论的观点。 25.格式塔心理学(完形心理学)主张从整体上来研究心理现象。整体大于部 分之和。 26.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人的心理包含两部分,即意识和无意识。他把人的 心理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本我、自我、超我。 27.当代心理研究的主要取向:人本主义心理学、认知心理学以及生理心理 学。 28.人本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杰斯和马斯洛。 29.生理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心理活动的生理基础和脑的机制。 30.研究心理现象的原则:客观性原则、辩证发展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 则。 31.研究心理现象的方法:观察法(更多的应用到儿童)、调查法(访谈法、 问卷法)、个案法(长期追踪)、实验法(主测者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32.神经元是神经系统的基本结构单位和功能单位。

高一化学_必修1_苏教版_专题_知识点重点难点总结笔记(完整版)

苏教版化学必修1 专题知识点 物质的分类及转化 物质的分类(可按组成、状态、性能等来分类) 物质的转化(反应)类型 四种基本反应类型:化合反应,分解反应,置换反应,复分解反应 氧化还原反应和四种基本反应类型的关系 氧化还原反应 1.氧化还原反应:有电子转移的反应 2. 氧化还原反应实质:电子发生转移 判断依据:元素化合价发生变化 氧化还原反应中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如下: 失去电子——化合价升高——被氧化(发生氧化反应)——是还原剂(有还原性)得到电子——化合价降低——被还原(发生还原反应)——是氧化剂(有氧化性)氧化还原反应中电子转移的表示方法 双线桥法表示电子转移的方向和数目 注意:a.“e-”表示电子。 b.双线桥法表示时箭头从反应物指向生成物,箭头起止为同一种元素, 应标出“得”与“失”及得失电子的总数。 c.失去电子的反应物是还原剂,得到电子的反应物是氧化剂 d.被氧化得到的产物是氧化产物,被还原得到的产物是还原产物 氧化性、还原性强弱的判断 (1)通过氧化还原反应比较:氧化剂+ 还原剂→ 氧化产物+还原产物氧化性:氧化剂> 氧化产物

还原性:还原剂> 还原产物 (2)从元素化合价考虑: 最高价态——只有氧化性,如Fe3+、H2SO4、KMnO4等; 中间价态——既具有氧化性又有还原性,如Fe2+、S、Cl2等; 最低价态——只有还原性,如金属单质、Cl-、S2-等。 (3)根据其活泼性判断: ①根据金属活泼性: 对应单质的还原性逐渐减弱 K Ca Na Mg Al Zn Fe Sn Pb (H) Cu Hg Ag Pt Au 对应的阳离子氧化性逐渐增强 ②根据非金属活泼性: 对应单质的氧化性逐渐减弱 Cl2Br2I2S 对应的阴离子还原性逐渐增强 (4) 根据反应条件进行判断: 不同氧化剂氧化同一还原剂,所需反应条件越低,表明氧化剂的氧化剂越强;不同还原剂还原同一氧化剂,所需反应条件越低,表明还原剂的还原性越强。 如:2KMnO4 + 16HCl (浓) = 2KCl + 2MnCl2 + 5Cl2↑ + 8H2O MnO2 + 4HCl(浓) =△= MnCl2 + Cl2↑ + 2H2O 前者常温下反应,后者微热条件下反应,故物质氧化性:KMnO4 > MnO2 (5) 通过与同一物质反应的产物比较: 如:2Fe + 3Cl2 = 2FeCl3Fe + S = FeS 可得氧化性Cl2 > S 离子反应 (1)电解质:在水溶液中或熔化状态下能导电的化合物,叫电解质。酸、碱、盐都是电解质。在水溶液中或熔化状态下都不能导电的化合物,叫非电解质。 注意:①电解质、非电解质都是化合物,不同之处是在水溶液中或融化状态下能否导电。②电解质的导电是有条件的:电解质必须在水溶液中或熔化状态下才能导电。③能导电的物质并不全部是电解质:如铜、铝、石墨等。④非金属氧化物(SO2、SO3、CO2)、大部分的有机物为非电解质。 (2)离子方程式:用实际参加反应的离子符号来表示反应的式子。它不仅表示一个具体的化学反应,而且表示同一类型的离子反应。 复分解反应这类离子反应发生的条件是:生成沉淀、气体或水。 离子方程式书写方法: 写:写出反应的化学方程式 拆:把易溶于水、易电离的物质拆写成离子形式 删:将不参加反应的离子从方程式两端删去 查:查方程式两端原子个数和电荷数是否相等 (3)离子共存问题 所谓离子在同一溶液中能大量共存,就是指离子之间不发生任何反应;若离子之间能发生反应,则不能大量共存。 1、溶液的颜色如无色溶液应排除有色离子:Fe2+、Fe3+、Cu2+、MnO4-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 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际性 5)具有发展性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维护交易安全 2 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 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功能不同 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保护。 3 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立名义 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 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 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 5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相互区别的名称 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区分性,排他性,唯一性,标准性 6 商事账簿: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权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立法主体要求,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或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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