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思路

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思路
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思路

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思路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中的学校设置、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作出检视的基础上,提出依培养对象的层次设定培养目标、设置核心课程和运用多元的教学方法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改革思路

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的基础。因此,法学教育在国家的教育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社会全方位的发展。这不仅在整体上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而且也对法学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因而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并重新建立我国法学新的教育模式。

一、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检视

教育模式涉及学制设置、教学目标设置、学校设置、课程设置、教材内容、教育方法等诸多因素。本文现就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中的学校设置、课程设置和教育方法作出理论上的检视。

(一)现有法学教育资源设置的检视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目前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达620余所,形成了五块并举的局面:其一,原司法部所属的专业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已更名为华东

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论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在中国,一个学生为了升学不得把全部精力用于应付考试。小学6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大专四年、硕士二年、博士2-3年。一个学生一生要用20多年的时间去为了应付考试,而去学习一些自己不感兴趣、学非所用的东西。他们被捆绑在学校的书桌上,训服地听从老师和教授们教鞭的指挥,认真听取他们所传授的所有知识,死记硬背。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离经叛道”,你求学的台阶就会爬不上去,前途毁于一旦。因此学生就成为了知识的奴隶和庸人。当他们走进社会的时候,所能应用的知识也廖廖无几了,只好重新再来自学后补。处于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教育就很难培养出杰出的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人才,造成人才和知识的大量浪费的现象。总之中国的学生学的多用的少,死记硬背,发挥创新思维的时间和机会太少,学非所用现象严重。一个人一生学多少知识和应用多少知识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不能一味灌输。学生的知识太多太杂不利于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有效发挥,反而会成为学生的过重负担和累赘,束缚学生的独立思考。学生也根本没有进行独立思考和创新思维的空间和机会。我们知道,盖茨因休学而成为了世界网络之父,使他有了一个到社会上创业的机会。西方的许多的大科学家也都是在我们上大学的年龄段就有了创新的研究成果。这些事实应该引起我们的认真思考了。 一个学生如果不去爬升学的台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有了创新成果,国家应该不应该给予学历、学位和职称?如果不给,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这并不是重视人才,而是埋没人才。西方就不是,只要你有创新成果,不管有没有学历,都会给予职称的。几年前我听中央新闻时,就记得有这样的一条消息:一个高中生写了一篇考察动物的生活习性和生存状态的文章,哈佛就给了博士学位。只要你有发明创造和学术研究成果就行。所以说光靠体制内的院校颁发职称是不够的,应该有个机构给体制外的有创新成果的人才颁发学历、学位和职称等。就拿自己来说吧,不但有著作而且还有创新学术研究成果,可是在中国现有的教育体制里,就很难找到有关部门和院校颁发学历、学位和职称等。特别是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也根本无法得到认证,宣传和推广。中央社会科学规划办的资助基金更根本摊不到自己的头上。这种现象是绝对不合理的。因此说中国体制内颁发的学历,学位和职称的制度,已不利于体制外的人才的培养和发现,也不利于中国人才市场的开发和利用。 高等教育不应该只让教授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而应该问问学生想学什么,教授再教什么。考核他们的不应只是分数,而重要的是他们运用知识的创新成果。教授教学生不一定他的知识要高于学生,而最好是让学生的知识和才智高于超过教授。莱布尼茨20岁就写出了世界上第一部数理逻辑著作;布尔29岁就创建了布尔代数;费雷格30岁就成为西方分析哲学之父;罗素28岁就开始写《数学原理》;康讬29岁就建立了集合论;哥德尔25岁就发现了数理逻辑的不完全定理;堪布兰23岁就发现了演绎定理;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克里普克16岁就开始建立可能世界语义模型………由此可知一个学生最具有创新思维的年龄段应该是在20-30岁之间。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让学历、学位和职称去限制学生的研究课题的自由选择呢?并且我们也更无理由不给这些“越级生”以学历、学位和职称。

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简1

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简析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405 摘要:分析了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主要特点及不足,简要回顾了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展望了我国下一步的信息安全立法。 关键词: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安全威胁日益严峻。恶性病毒的危害、黑客攻击的日益猖獗、垃圾邮件的不断侵扰以及不良信息内容的肆意传播,使得全球信息安全形势越发严峻。美国、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均把信息安全摆到与国家安全同等高度进行了相应的机构整合,制订了指导整个国家信息安全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我国政府对信息安全工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信息安全领导体制,组织研究国家信息安全发展战略,实行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全面、系统地规划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在我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法律环境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也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信息安全相关行为的规范、信息安全中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违反信息安全行为的处罚,等等,都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有了一个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有了相应的严格司法、执法的保障环境,有了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法律规定的遵守及应尽义务的履行,才可能创造信息安全的环境,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信息化事业的安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已有近百部,它们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安全系统与产品、保密及密码管理、计算机病毒与危害性程序防治、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犯罪制裁等多个领域,在文件形式上,有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初步形成了我国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一体系还很不完善,尤其是缺乏一部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在一些信息化的具体应用领域,还缺乏可操作的规范,这些都还有待于国家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来解决。 在目前我国信息化事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在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对我国信息安全体系进行系统的盘点、分析,找出目前法律环境的不足,为下一步的信息化立法献计献策都非常必要。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抛砖引玉,谈一下对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整体的粗浅认识。 一、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目前我国现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分析,我们可以初步概括出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信息安全直接相关的是65部,它们涉及网络与信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广西13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正高职称法学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发达的广东地区,部分法学院系也仅有2~3名教授。实际上,相当多的院校并不具备设置法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师资专业性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软硬件设施缺乏,在盲目扩张的同时,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教育改革论文

教育改革论文 中国的教育改革.txt51自信是永不枯竭的源泉,自信是奔腾不息的波涛,自信是急流奋进的渠道,自信是真正的成功之母。谈谈中国的教育改革 收集了各方面的材料,参考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现在让我就从大众教育和科研教育两方面谈谈对中国教育改革的几点看法。 中国的大众教育教育改革 一个国家要想长时间立足当前的世界,教育并且是优秀的教育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可以说,教育是一个国家用来维持其可持续发展的必需工具。早在七八十年代,中国只有一部分适龄儿童走进课堂,有极少一部分人可以走进大学校园。当时的大学课堂是一种交流式的环境,是一种研究式的环境。可以让人投入到所学知识中去研究问题思考问题消化知识。走出校园,这是一群可以称得上是精英的大学生,是众人中的佼佼者。当时的这种教育可以称得上是精英教育。但是自近年来推行教育产业化以来,不得不承认,大量的中专改大专、大专改学院、学院改大学、扩招研究生班、同等学历研究生班、代培班、委培班等等,确实将大学教育引上了大众教育(就业教育)的道路,成为一种经济行为,这自然同所谓的大学教育的初衷相差甚远。 经过近十年的大众教育经验发现,大众教育条件不足又急于求成,生源质量和教师队伍质量都大幅下降,教育并没有起到计划中的效果,于是中国开始兴起教育改革之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中国的教育制度需要改革了。确实,中国的教育存在着太多的弊端,改革是必须的,但是改什么,怎样改是一直不能定下来的主要原因。 在这个领域有个先锋似的人物,浙江大学的郑强教授,可以说是带头呼吁教育改革的第一人,在很多学校发表过多次演讲,不仅仅是培养学生们的爱国情操,更主要的是让大家明白现在的中国形势,让学生们从内心认识到这些应该牢记的东西。 这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说到80后,这群特殊的群体。他们经历了太多的改变,他们沿用了老一辈的教育体制,而他们的下一届已经开始接受了改革,虽然效果很微弱,但是相比起来,已经是革命性的一步了。 不管是书本的改革,教育方法的改革,还是考试制度的改革,无非都是想提高学生的总体素质,让新一代的人才在整体水平上有一个质的飞跃,可是我们看到的确实越来越多的“非主流”、“放浪一组”。这是教育制度的失败,还是社会这个大染缸把原本雪白的“布匹”都上了色? 从前不久的骑着伟人照相,再到几乎每天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我们不得不深深反思一下了,为什么再加大教育力度的同时这些事情的发生频率却更加提高了?我们的改革究竟哪里除了问题?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越来越深入,中国的各项指标都和国际接轨了,但教育却迟迟不能进入正轨,从各种媒体上,我们已经对国外的教育了解的相当透彻,但是再看一下中国的教育,就可以很清楚的明白我们的差距究竟差在了什么地方。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让人们的思想中多了一份束缚和牵绊,始终不能放开这些包袱,尤其是家长对于自己孩子的溺爱,导致了现在的孩子从小就生活在一个被宠爱的环境中而得不到真正锻炼,他们的头脑中被灌输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思想,一切都变的理所当然。而在外国,孩子从小的零花钱都是通过做家务赚来的,所以他们更懂得珍惜和感恩。 另外,当学生进入学校以后,首先学到的不是如何为人处世,而是怎样听话,怎样服从上边的命令,所以当老师出现错误的时候,学生也不敢去反抗。对于应试教育,我们一直都没有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oc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

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到这

【法律分析】司法独立之我见

【法律分析】司法独立之我见 裁判所要面对的是私权主体之间(民事诉讼)、公民(及法人与其他组织)与国家之间(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刑事诉讼)的争议,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实现司法一定范围与程序内的自主,而司法自主既是司法相对于立法权的自主,又是相对于行政权的自主。相对于立法权的自主,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服从法律”,另一方面又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在立法的空白地带与法律的漏洞之处充当“备位的立法者”,在法律严重滞后或在法律不合目的之时充当立法的“修正者”。当然,司法自主是以严格遵循立法与尊重立法权为前提与基础的,离开了这个前提与基础,司法自主就会成为司法擅断与司法专制。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部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庭与法官运用各项法律法规,审理各种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在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维持社会正义、规范市场和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随着经济改革的进行,也在逐步推进并日见成效。要求建立一个称职有效的司法部门,考察别国的经验和教训不仅可以使我们获得剥司法制度的具有普遍性的认识,而且可以让我们通过认识别人来要真切地认识自我,有针对性地吸收别人的经验和避免别人的错误。从这个角度讲.考察和比较其他国家的司法活动对于我们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理性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笔者将从三个部分来论述司法独立。首先,论述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其必要性在于只有实现了司法独立,才能实现权力的合理分工,公民权利完好保障、维护法律尊严。其次,笔者将论述司法独立的内涵,主要从法官的角度来思考,一方面要实现法官权能的独立、另一方面要实现法官职业的独立。最后,笔者在反思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司法独立之必要 1.1权力合理分工 司法独立有利于国家权力的合理化分工,形成权力制约的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作为保证各种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独立可以防止政治权力运行偏离法制的轨道。世界各国的政治与司法实践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将权力合理分工,才能使国家的机制正常运转,法治才能实现其最大功效。因此,实行司法独立,对于管控公权力有一定效果。 1.2公民权利保障 我们权利的保障也依赖于独立公正的司法。裁判所要面对的是私权主体之间

教育未来发展之我见

教育未来发展之我见 最近这几个月里,除了认真完成学校交给我的任务外,我静下心来,认真钻研了大量的教育理论,深入研究了教育哲学、经济学、文化学、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同时分析了全国各重点中学发展的状况。在缓解自己的职业倦怠的同时,我也在深入思考我们省实验的未来发展。我校和许多重点中学一样,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逐步扩张。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催生教育的市场化,在基础教育领域中,有的学校做到了与市场经济共成长,有的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从1992年开始,到今年刚好20年,在这期间,我校在办学规模、硬件设施建设等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在教育理念、学校文化、教育科研方面等短板已经成为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必须破解阻碍学校发展的难题,必须研究省实验的校情、教情、学情。 伴随我国教育改革的发展,长春市教育市场逐渐分化,可以说无序到空前残酷的状态,有的学校在招生方式上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笼络学生,使教育市场出现一派“劣币驱逐良币”的混乱局面,即落后学校趁势挤入,而我校是遵循国家教育政策,正当竞争,作为一所名牌品牌学校,就像企业一样过去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皇帝女儿不愁嫁不行了,今天必须走出去依靠强有力的宣传广告品牌效应扭转目前的格局,使我校能与师大附中并驾齐驱。近期我非常认真研究了东北师大附中及国内品牌学校的发展路径,那就是特色化、品牌化、现代化、国际化。怎样克服劣势发挥优势,把学校办成特色,是学校未来发展趋势。 我校优势: (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品牌”效应。 学校地处长春市南湖之滨,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区域内办学条件最好的学校。应该说是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最佳环境,从风水学角度看,也是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圣地。学校办学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和办学经验。学校依然具有较强的“品牌”效应。(二)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 学校教师整体素质强劲提升,初步建立起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教风严谨的师资队伍,为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最宝贵的人力资源。 (三)具有省内一流的硬件环境。 学校硬件设施完备,有标准化校园网络系统,千兆光纤接入,完全无纸化办公。教学管理实现系统化、数据化,学生素质评价实现电算化。拥有先进的监控系统,拥有全套学科教学与学习资源体系,新建教师备课系统。实现高标准体育场馆资源共享。 (五)办学特色逐渐形成。 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和办学特色更加明晰。随着办学声誉不断提高和影响力的逐渐扩大,学校积累了特色办学的初步经验,逐步形成了“内涵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特色,实现了我国基础教育办学模式破冰式地创新,取得了较大成就,多家媒体先后作过长篇报道,全面介绍了我校发展特色,社会反响良好。 二、存在问题分析 (一)内涵发展理念尚需深化。 我校虽然办学水平较高,办学质量突出的实验中学,但在办学理念、管理方法、教学方法、服务水平等方面与教育理想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学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要在保持规模发展的基础上,全面贯彻实施发展性教育思想,进一步探索学校内涵发展理论和模式,形成明确的办学理想和办学追求。 (二)名牌品牌大牌教师匮乏。 学校未来发展既需要大楼,更需要大师。虽然我校师资队伍整体实力较强,但同时也面临资深名师数量不足、青年教师成长较慢、教育理论储备不够和整体文化素养有待提高的挑战,职业倦怠引发的心理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由于教师培训内容和形式创新不够,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等原因,使得学校师资的团体优势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如何培养一批在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品牌教师,成为学校发展必须破解的突出问题。 (三)教育教学管理还需加强。 现代社会发展对中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校管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教育

司考法理学复习考点

法理学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较明显地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上。 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独立行使司法权,世俗政权则负责执行教会的命令,如教徒被开除教籍处分者,在法律上就成为放逐法外之人。中世纪教会司法权不但及于教徒,而且及于俗人,对教会执事提起的民事诉讼、执事向俗人提起之民事诉讼未获公正解决者,等等,均由宗教法庭管辖。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教会行使司法权,法官均为教会权威人士。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同时,宗教宣扬的公正观念、诚实观念、容忍、爱心等对司法也有影响;宗教容忍观有利于减少诉讼。又如,国家首脑即位、法官公正执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都必须首先进行宣誓。 最后,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宗教提倡与人为善、容忍精神等,使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宗教对超自然的崇拜、各种精神祭祀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的威慑力。当然,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与宗教

论教育改革与教育公平

论教育改革与教育公平 付钊 一、中国教育制度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最伟大的决策莫过于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它停止了中国跳跃历史阶段的错误路线,开始正视现实,实事求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冰山开始被逐一击破。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一个既明显又隐蔽的现实摆在了我们面前,中国的教育制度应该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最后的坚实堡垒之一。 教育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讨论教育制度之前,我们必须了解的是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理应有政府来提供。所以教育并不能作为一个完全的市场竞争产品来讨论。然而事实上情况却是,围绕着基础教育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丰富和完善的“产业链”。据中国最大的民办教育企业----南洋教育集团前董事局主席任靖玺估计:全国中小学的课本定价总额每年在200 亿元左右,全国中小学的教辅定价总额每年在600亿左右,再加上试卷等有关费用,每年全国中小学生在教材、教辅等项目上花费的钱要突破1000亿元。根据 2004年8月曝光的四川教材回扣案,教材和教辅的回扣率约为30%左右,如果按此比例,那么每年就会有300多亿的回扣流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手中,这就是统一教材教辅和考试的好处。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0年来教育乱收费超过2000亿人民币。这些乱收费项目,还没有包括指定教材和教辅每年300亿左右的回扣在内,如果加上这个数字,10年来的教育乱收费就不应当是2000亿元,而应该是5000亿元了。这一连串的“教育产业”让人不禁开始怀疑教育到底是否公共产品。 但是在深入分析之后,很容易得出的结论便是这一切都是中国教育制度造成的,中国教育制度底下的教育已经偏离教育的本质。这都由垄断而起。 事实证明,在教育这个特殊的产业上,这样的垄断更为可怕,后果更严重。 第一,貌似公平下的严重不公。高考被誉为中国最公平的制度。然而其所谓的公平只是表面的现象。首先,教育资源的地区分布差异使得统一的分数线成为实质上的不公正。另外,录取分数线的地区性差异。作为影响命运的高考,教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

法理学2019尔雅答案100分

。。。。。。。。。。。。。。。。。。。。。。。。。。。。。。。。。。。。。。。。。。。。。。。。。。。。。。。。。。。。。。。。。。。。。。。。。。。。。 。。。。。。。。。。。。。。。。。。。。。。。。。。。。。。。。。。。。。。。。。。。。。。。。。。。。。。。。。。。。。。。。。。。。。。。。。。。。。 法理学导论(一) 1 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B) ?A、宪法 ?B、法院调解书 ?C、证券法 ?D、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D)。 ?A、法律 ?B、部门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3 以下哪个不是法理学中主要涉及的内容?(A) ?A、为部门法提供原则 ?B、法律的价值和追求 ?C、修身养性,培养法律思维 ?D、法律的基本概念 4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C)。 ?A、社会现象 ?B、自然现象 ?C、法律现象 ?D、综合现象 5 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包括?(C)

?A、法 ?B、法的现象 ?C、逻辑推理 ?D、与法相关的问题 6 法律体系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本质分类的概念。(错误) 7 《唐律疏议》规定了管辖的基本原则。(正确) 法理学导论(二) 1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禹刑指的是什么刑罚?(A) ?A、斩刑 ?B、凌迟 ?C、车裂 ?D、分尸 2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学上被称为(D)。?A、法学体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制度 ?D、法系 3 “獬豸”指的是?(C) ?A、法典名称 ?B、古代城市名称 ?C、神兽名称 ?D、古代官职名称 4 “神判”在我国古代用来解决什么问题?(B)

基础教育改革论文

浅谈对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化学化工学院化学三班41007153 李丽 【摘要】影响基础教育改革的因素有很多,诸如教育的背景,理念,政策,课程文化等。任何关于教育政策的讨论都应该考虑其历史背景,而教育理念又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教育观念的变革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前提。转变教育观念较为困难的原因主要有教育内部和社会大环境两个方面。基础教育改革必须遵循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 【关键字】基础教育改革教育发展规律观念课程文化 【正文】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基础教育,在很长的时期又叫普通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所谓“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教育体制上说,基础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阶段;二是从人的发展方面说,基础教育是每个社会成员获得社会生存与发展,应当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基础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奠基工程,肩负着培养民族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重任。学校和教师应更新教育理念,优化创新教育的环境,培养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促进学生学思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改革教育评价机制,把传授基础知识和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创新意识结合起来,造就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提高质量是教育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发展的永恒主题。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将"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作为战略重点,这既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势下,对人们追求社会公平与和谐的回应,也是有特色社会主义基础教育的 内在要求。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在"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上下足了功夫,但当我们站在"十二五"的门槛边时,还需冷静自问:形势研判清楚了吗?下一 步该怎么办?为此,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显得尤其必要。 教育的基本规律有两条:一是必须遵循和处理好教育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是必须遵循和处理好教育与人的身心发展之间的关系。落实到基础教育上来, 处理好教育与杜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就是要求基础教育发展既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又要根据不断变化的要求作出适时的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改革必须正视中国的现实国情,为此要做到以下方面: 第一, 吸收国外的先进理论必须择优。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把自己融入世界, 虚心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教育理论与成功的教育实践, 推动了中国教育的发展,中国对国外理论的吸收借鉴从来都应是一个择适而从、研究消化、取其精华的过程, 而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 第二, 中国基础教育改革必须立足本土。中国基础教育的特色也是世界公认的。即使在基础教育改革呼唤教育新观念的今天, 扎实的学科专业基础依然是我国学生的一大优势。因此, 我们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而盲目地谈理想化的教育, 相反, 必须从民族传统的根基出发去构建新世纪基础教育发展的蓝图。 第三, 要保持一元与多元的共存。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区教育问题差别巨大。仅就中国当前的基本国情而言, 就面临着多元经济与文化价值的冲突。基础教育改革要适应不同地区

高校教育改革方向之我见

高校教育改革方向之我见 发表时间:2009-11-18T10:21:57.483Z 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5期下供稿作者:吴华润 [导读] 从高校发展的社会环境出发,探讨高校教育现在的发展状况和所面临的问题 吴华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广州 510300) 摘要:从高校发展的社会环境出发,探讨高校教育现在的发展状况和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关于高校教育改革的几点建议,希望可以作为相关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参考。 关键词:教育改革;创新发展;大学生;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0-0178-02 一、高等教育现状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和人们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1999年各大高校顺应发展潮流纷纷不断扩招。高校扩招响应了社会的需求,给高校带来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急需解决的问题,下面就学生、教师、高校各方面给出研究看法。 上大学,接受高等教育是每个孩子从小的梦想。寒窗十载就是为了金榜题名。紧踏榜单而来的是新的生活,来自不同地方、不同民族、不同教育背景、不同成长经历等等的人在梦幻般的校园相遇。都是懵懂的少年,关于未来的发展几乎没有什么概念,对所要面临的课程充满了好奇与期待。学校在接收学生后,应积极教育引导学生,不仅包括学生的思想和生活方面,还要注重大学期间的主要任务、可能所从事的职业、专业前景等方面的引导。不仅研究生需要学校制定培养方案,本科生也需要明确的培养方案,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条件的培养方案,可以包括学术型的学生、应用型的学生和创业型的学生。 现代大学物质基础条件已有根本改观。高等教育211和985工程建设,以及一系列对高等教育多样化配套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法律保障,使得不同层级、不同规模的高校之间逐渐进入有序竞争状态。但是,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校建设规模庞大、学生数量剧增、专业分化过细、知识结构单一与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大学生专业技能难适应劳动市场需求、大学生综合素质普遍偏低等矛盾,不仅使得高校无法打破债台高筑之困局,而且还严重影响到高等教育的更高阶段——创新人才的培养。 经济时代大学教育的角色应从提供学生知识与技术转变成营造有利于人力投资的环境,使大多数的就业人士都可以成为具有创意、专业知识与技术的知识工作者。社会再次呼唤大学回归其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主流传统。以创新人才培养为特征的中国大学创业教育,正是在此种社会经济与文化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种超越于传统“学术型”“职业型”之上的“创业人才”培养实践,因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客观要求,它是我国大学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变革、从“专才教育”向“通识教育”模式演进的内在动力作用结果,更是我国现代大学教育多元化发展理论的创新机制。 二、关于高校教育改革方向的几点建议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学生、学校和社会是相互作用的一个整体系统,学生在校生活直接面临学校管理而又要积极面对未来准备走向社会;学校既管理学生又要引导学生如何走向社会融入社会;社会接受学生的就业同时检验学校的教学管理效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导致系统的结构和作用出现偏差。保证系统良好的结构稳定和功能稳定的就需要有及时准确的系统反馈结构,通过反馈可以把外界条件包括制度和环境等多方面的变化及时地反映到系统内部,系统可以迅速作出相应的调节以保证其自身的功能。现在高等教育高校环节出现了一些问题,教育改革跟不上社会或者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导致系统失衡,大学生就业率低是最直接的一个表现,所以需要强有力的调节机制来使系统快速平衡并促进社会的发展。所以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由于高校专业课程制度僵化,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大量事实证明,近百年来,知识的时效性在快速缩短,从2l世纪开始,科学知识在短时间内发生了急剧的增长。当今世界平均每天发表一万余篇论文,平均35秒有一篇论文问世,各种书籍每年增加25万种。1976年的大学毕业生到1980年所掌握的知识已有50%陈旧了。20世纪50年代大学生的知识能用30年,90年代大学生的知识能用l0年。所以高校应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引起学生对所从事的领域的浓厚兴趣,尤其在专业课教学方面老师应提供学生目前的专业领域的发展趋势、热点问题、疑难问题、科学发展动态和跟踪了解学术前沿的方法,使学生具备自主知识更新的能力,以确保在高速发展的信息科学时代不会被淘汰。 (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著名国际咨询公司麦肯锡在公布的《应对中国隐现的人才短缺》报告中指出,虽然中国大学生的数量是美国的两倍多,但由于中国的教育体系过于偏重理论,所以只有不到10%能够满足跨国公司的要求。所以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下,中国的人才可以走向世界的一个关键是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高校应该努力向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学生可以对自己专业领域的知识的应用有清晰的了解,与此同时实习还可以使学生直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为毕业后更快地融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打破旧的学科专业体制,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学科体系 《200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显示,在接受访谈的全部用人单位中,有59.1%的用人单位认为当前大学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其中50%的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当前大学教育中的课程设置不合理是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一个制约因素。现在国内高等教育专业划分过细,淡化了边缘交叉学科知识,有的专业学生在就业时因为招聘人员甚至都没有听说过此专业而屡屡碰壁,可见高校的学科设置与社会需求是脱节的。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人才又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所以高校的培养体制、培养方法应受到高度的重视。一方面要了解社会需求,及时调整学生的培养方案;另一方面可以向企业宣传高校的专业设置,提供边缘专业(社会了解较少的专业)实习机会,让学生在实际中宣传他们可以做什么,既可以把学生推向社会也可以检验高校该专业的设置必要性。 (四)鼓励学生积极创业 一般来说大学毕业生增长速度不会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这时社会会比较稳定地发展。而现在前者是后者的好几倍,导致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就业难,以降低待遇来博得工作机会,同时也导致低学历人群的就业难。所以在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创业政策环境的良好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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