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三定

水利部三定
水利部三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利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水利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

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九)调水管理司。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50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1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察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中国的水库管理-水利部建管司

中国的水库管理 徐永田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库是我国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养殖、旅游、生态等多种功能,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臵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之一,是拦、排、滞、分相结合的江河防洪工程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各领域对水库的依赖愈显突出。水库大坝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历来为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所重视,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库管理制度体系,在水库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下面,就中国的水库管理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水库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水库的基本状况 中国有着2500多年的筑坝史,是人类筑坝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拥有水库数量最多的国家。 根据2007年年初水利部开展的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状况普查统计,截止2006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085座(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其中,大型水库(库容≥1亿m3)510座、中型水库(1000万m3≤库容<1亿m3)3260座、小(1)型水

库(100万m3≤库容<1000万m3)16672座、小(2)型水库(10万m3≤库容<100万m3)66643座。 我国水库总库容达5900多亿立方米,相当于全国河川年径流总量的五分之一。水库控制的灌溉总面积达2.9亿多亩,占全国有效灌溉面积的三分之一。全国水电装机容量已达1.28亿千瓦,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五分之一,其中农村水电装机容量累计达0.53亿千瓦,约占全国水电装机容量的41.4%。这些水电站为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证。据统计,水库工程供水能力为2400亿立方米,占全国水利工程实际供水能力的36.5%,每年约向城市供水200亿立方米,有效地缓解了城市水资源的短缺。我国的许多重要城市,如北京、天津、大连、青岛、沈阳、长春、石家庄、西安、乌鲁木齐、深圳、香港等的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来自水库,水库已成为这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水库拥有养殖面积约3000万亩,占淡水养殖面积的40%,年水产总量约120万吨。 (二)水库的管理体制 中国的水库管理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大致可分为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和运行管理三部分,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业主和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指挥与监督。科研、勘测、设计等单位,根据需要为水库管理提供技

水利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83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水利部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正式样本

水利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水利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5)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2018年3月8日国家水利部面试真题解析

2018年3月8日国家水利部面试真题解析 题目: 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大家都有认同感,但认识不深,你怎么看? (2018年3月8日水利部面试真题) 解析: 中华上下五千年,在这段历史长河之中,经过时间的不断冲刷、洗涤,孕育出了一个又一个传统文化瑰宝。茶艺、中医、瓷器、戏曲、中国功夫等等等等物质的、非物质的传统文化都是散落在历史长河中一颗颗璀璨的明珠。 中华文明是历史上唯一一个没有断代的文明,传统文化是国家文化的一种承载,也是是我们国家的精粹,文化认同也是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源。大家对于传统文化都还是比较有认同感的,习总书记也强调“文化自信”,其中传统文化是文化自信里面重要的组成部分。真题解析来自微信公众号:☆一鸣公考资讯☆但是因各种原因,虽有认同,但是大多数人对于传统文化的认识还是不深刻,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 对于出现对传统文化认识不深的情况,我想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一是对传统文化的宣传不够。民众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不深,很大程度上就是有关部门对传统文化的宣传不到位,没

有让民众对传统文化的产生发展等进行全面了解,或者仅仅停留在听过这个层面,对传统文化深层次的内涵和文化认同不够。 二是对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不够。虽然我们国家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种类繁多,但是在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上面却不尽人意,诸如剪纸、皮影戏等等许多著名的传统文化已经基本绝,都没有做好保护就更难谈深入人心了。 三是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和现代文化的有机结合不足。目前传统文化大多停留在书本上,停留在电视里,现实生活中很难有实际的体验,传统文化与现实生活的脱节也难以让民众对传统文化有直观的深刻认识。真题解析来自微信公众号:☆一鸣公考资讯☆ 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赋予传统文化时代活力,增强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深刻认识,保障文化传承发展的人文基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加强对传统文化宣传。充分利于电视、广播、网络尤其是新媒体进行传统文化的宣传。鼓励视听节目开展传统文化专题节目,提升对传统文化的深度宣传,不仅提升民众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更要系统全面的提高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程度。 二、加大对传统文化发掘、保护力度。制定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保护行动计划,制定专项保护清单。政府层面主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大纲 二〇一〇年三月

目录 一、规划的必要性 (1) 二、规划任务 (2) 三、规划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2) 四、规划范围和规划水平年 (4) 五、规划编制依据 (5) 六、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6) 七、工作方式和技术路线 (9) 八、规划成果 (10) 九、工作分工 (11) 十、进度安排 (11) 附件:各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报告编制提纲

一、规划必要性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利用国家投资开展部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建设。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水行政管理和执法能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水资源监测与调度、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行业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水利部各单位行政管理能力建设,关系到各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十一五”期间,水利部全面贯彻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和部党组治水新思路,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密切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以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础,通过大量基础性工作和规范化管理,完成了一大批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单位基础设施得到了很大改善,对提高水行政管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职工精神面貌大大改观,也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的要求,认真总结“十一五”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成就和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建设重点,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部直属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的实际困难,提升部直属单位能力,促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编制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是非常必要的。 二、规划任务 评价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和完成情况,总结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计划管理经验,分析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基础调研工作,科学预测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细致研究项目布局,准确把握建设重点,科学编制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对年度计划的指导作用,增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序、高效和可控管理。 三、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全面规划、统

1 水利部令第5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2005-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信息;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3、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行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5、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

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囗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8、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10、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负责省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12、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13、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岗位职责

水利岗位职责 【篇一: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 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 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 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 省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信息;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3、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行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5、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 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囗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 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 大坝等安全监管。 8、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 旱调度。

水利部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2008第36号令) 加入时间:2009年8月2日阅读:55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

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 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 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

国家公务员考试:水利部面试真题及解析

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水利部(1) 材料大意:假定你是西部某市的招商局工作人员。该市畜牧和种植业比较发达,但是轻工业不行。为了招商引资,该市近期要举办一次展销会,而且此次展销会比以往规模大,知名企业更多。问题: 最近我国大中小城市展会不断,社会舆论对此褒贬不一。请你就此谈谈看法。 【参考答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发展,各大展会犹如雨后春笋,频频抓住人们的眼球。展会有助于企业进行品牌宣传,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展会经济对宏观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大有裨益。全球现有的展会主题在中国市场上都能找到,但是重复办展和无序竞争严重,无怪乎舆论对此褒贬不一。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展览的举办方众多且资质良莠不齐,他们渠道众多,相互间缺少沟通协商,没有统筹规划,难免定位不准,盲目发展。这就造成了为舆论诟病的展会扎堆现象。 二是展会管理体制的混乱。现阶段,国内展会的审批权分散在国家工商总局、外交部、商务部、文化部等多个部委手中,分别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审批和备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会展协会,进行全盘规划,组织协调。对于地方举办的展会而言,审批的部门就更趋于多样化了。

三是利益驱动,这可以说是根本的原因。鉴于国内一些城市因为举办展会获得了不错的效益,导致一些城市盲目跟风,以为大肆举办展会就能带来丰厚回报。由于分散了资源,分散了参展商、采购商等,反而使其负面效应扩大化。 此外,也不排除某些领导因为好大喜功,大搞展会,致使许多展会形式大于内容,往往有气势没效益。针对国内展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有步骤地解决。我认为采取以下措施可以有效应对展会行业面临的复杂局面:一方面是要加强体制建设。目前河北、吉林、四川等省区均设立了专业的会展办或博览局,我认为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在国家管理层面设立展览管理机构,应该成为政府有关部门慎重考虑的事情。只有在宏观调控方面形成一个全国上下一致、统一协调的会展行业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展会业向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很多专家学者的建议也值得实践,比如“错位合作”,也就是展会城市和展会经济之间在定位上相互错开,在内容上各有特色,在功能上相互补充。这样,既可以增强该行业的实力,又能避免恶性竞争,这的确值得提倡与实践。 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水利部(2) 材料大意:假定你是西部某市的招商局工作人员。该市畜牧和种植业比较发达,但是轻工业不行。为了招商引资,该市近期要举办一次展销会,而且此次展销会比以往规模大,知名企业更多。

水利部三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水利部审批指南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办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 (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水利部。 (二)水利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初步审查、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四)技术评审单位对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五)水利部作出审批决定。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高水利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定飞检”系指由水利部部领导带队对水利行业实施的监督检查。特定飞检采取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的“四不两直”工作机制。 第三条特定飞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水利行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管理薄弱、工作协调难度大或存在较多敏感性、复杂性、重大性问题的领域,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情况; (二)管理违规行为; (三)工程实体缺陷; (四)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反复出现的问题;

(五)安全风险隐患; (六)其他问题。 第二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四条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认定为典型问题,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第五条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七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信息;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3、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行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5、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

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囗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8、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10、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负责省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12、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13、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七)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

现任水利部部长。副部长(历任)

1.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男,一九四一年生,汉族,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江苏溧阳人。 一九六五年四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汪恕诚同志一九五九年后在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水工专业学习,一九六八年后在水利电力部第六工程局一工区工作,一九七八年后任中共水利电力部第六工程局一工区委员会副书记,一九八零年后任电力工业部第六工程局一工区副主任、中共电力工业部第六工程局一工区委员会副书记,一九八二年后任中共电力工业部第六水电工程局委员会副书记,一九八四年后任中共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委员会副书记,一九八六年后任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党组成员,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局副局长、中共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局党组成员,一九八七年后任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局局长、中共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局党组书记,一九八八年后任能源部水电开发司司长,一九九三年后任电力工业部副部长、中共电力工业部党组成员,一九九七年后兼任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国家电力公司党组成员,一九九八年后任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国家电力公司党组成员,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起任水利部部长,2002年11月当选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2.水利部副部长翟浩辉 男,汉族,1946年9月生,江苏省靖江市人,197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8月参 加工作,华东水利学院(河海大学) 水道及港口水工建筑专业毕业,大学文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970年8月任江苏省大丰县水电局技术员;1973年12月至1984年3月先后任江苏省靖江县水利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副局长、局长;1984年4月任江苏省扬州市水利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扬州市京杭运河续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1988年3月任江苏省扬州市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1990年12月任江苏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淮河治理工程指挥部指挥;1995年4月后任江苏省水利厅厅长、党组书记;2000年1月任水利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3.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 鄂竟平,河北乐亭人,1956年1月出生。197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2月参加工作,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工专业大学毕业,教授级高工。

2020年(管理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 发布文号: 国资产发[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促使其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我们制订了《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施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经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资源属国家垄断性资源及水利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业国家管理的各类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水利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建立明晰的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水利单位的财产权;理顺水利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水利单位使用或经营的相互关系。 第五条水利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其监督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企、政事职责分开; 2.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及行业管理职能分开; 3.财产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 4.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5.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6.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7.水利单位独立支配其经营性资产和以经营性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doc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发文单位:水利部 文号:国办发[1994]7号 发布日期:1994-1-10 执行日期:1994-1-10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水利部。水利部要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 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强化水利行业管理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职能,搞好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把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把属于企业的权利下放给企业。 加强和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作用。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的

派出机构,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起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层次、分级管理的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 水利部是国务院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胡四一副部长解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2012-04-16 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国务院对实行这项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对于解决中国复杂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为详细了解《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意义,记者采访了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 答: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比人均耕地占比还要低

12个百分点;二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农村有近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三是水资源利用方式比较粗放,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20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3-4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50,与世界先进水平0.7至0.8有较大差距;四是不少地方水资源过度开发,像黄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经达到76%,淮河流域也达到了53%,海河流域更 是超过了100%,已接近或超过其承载能力,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五是水体污染严重,2010年38.6%的河长水 质劣于三类,2/3的湖泊富营养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 为46%。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水资源需求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增长,加之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尖锐,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将更为严峻。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本上要靠制度、靠政策、靠改革。根据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系统总结我国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 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针对中央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战略决策,国务院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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