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

【内容摘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领导决策体制,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检察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学习研究,其工作质效、决策质量、规范化建设等受到多种因素的响,如检委会专门机构的设立情况及其作用发挥如何,检委会各流程进行是否顺畅,决策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委员意见等,面对检察工作中大量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质量,推动检察机关监督能力不断增强,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以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

一、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分析

(一)检察长重视检委会建设及主持召开检委会会议情况。2018年以来,我院检察长高度重视检委会工作,带头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会议程序规范,检委会决策质效逐步提升。2018年至2021年,我院共召开检委会39次,检察长主持召开38次。其中,2018年召开检委会

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19年召开检委会5次,检察长主持会议5次;2020年召开检委会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21年共召开检委会12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

(二)检委会会议例会制贯彻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定期召开检委会会议,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按程序会议讨论决定。同时,为更加充分发挥检委会作用,每年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外,均固定时间开展议事决策、案列学习等。其中:2018年开展学习2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8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19年学习3次、议事2次,讨论刑事案件2件,平均每季度召开检委会一次;2020年学习5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7件、民事监督案件14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21年学习2次、议事3次,讨论刑事案件10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

(三)检委会上会议题情况。2018年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对规定的应当严格上会讨论的六类案件和八类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均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要类别有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涉黑涉恶案件;需要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重大责任事故等罪与非罪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对法院判决是否畸轻或畸重等存

在争议的案件;民事检察主要案件为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发现13件法院民事判决问题是否需要发起监督案件。2018年以来召开的39次检委会共计议题60个,其中案件类议题41次(刑事案件27次,占65.85%,主要以涉黑涉恶案件、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重大责任事故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主;民事案件14件,占34.15%,全部为民事生效判决监督案件);事项类议题19次(学习12次;议事7次,议事主要是审核XX市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及建立的制度机制)。

(四)检委会议事决策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我院检委会发言顺序、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处理情况等均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定》规定处理,贯彻民主集中制,开会讨论时能够按照一般委员、专职委员、副检察长、检察长的顺序发言;能够贯彻民主集中制,遵循“两个过半数”(全体委员过半数开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作出决定)开会并作出决定。

(五)检委会委员履职情况。我院的10名检委会委员(含1名专职委员)除明确的院领导委员外,均是从资深、骨干检察官,平时工作中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引领效应。同时,检委会委员院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的意见》,紧扣办案实际,注重对新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

例等的学习,通过拓展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不断提升委员履职能力。我院现有检委会专职委员目前在第二检察部负责工作,设置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在第三检察部,由第三检察部一名检察官助理负责相关工作开展,未配备员额制检察官,在开展议题实质审核等相关工作时由检察官助理层报第三检察部主任、分管检察长直至检察长决定。

(六)检委会司法责任制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我院检委会讨论案件未出现作出错误决定被追究司法责任情况。未出现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负面办案效果等情况。也未出现把检委会作为“避风港”,将不应当提请检委会讨论的简单案件大量提交检委会讨论,规避办案风险、将检委会开成案件论证会,议而不决,甚至出现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时,不按规定上报,“程序回流”又由检察长做出决定等情况。

(七)检委会学习新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情况。2018年以来我院共召开检委会共计39次,议题共60个,案件类议题41次,事项类议题19次,其中学习12次,对新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的学习

二、影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质效提升的的因素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不够健全。为及时优质地服务检委会日常工作,检委会办公室的设立应当

是一种必然性的要求。但是,在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部分基层检察院根本就没有设立相应的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往往挂是挂靠其他部门而设立,检委会日常工作成了该部门的“兼职”性工作。由于上述因素,导致缺乏足够的人员配置从事专门检委会日常服务工作,导致检委会提交议题缺乏充分的会前审查和过滤,无形中增加了检委会的决策负担,影响了决策质量,同时,因缺乏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检委会在实践操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其他问题,如检委会决议不能有效滴被督促和落实,导致流于形式,再者,受人员力量所限,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及时向检委会委员进行反馈,可能导致检委会决策不能吻合实际,影响决策效果。同时,检委会委员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国家法律政策、司法解释和其他业务性材料,确保知识理论的及时跟进,但此时,在对相关材料的整理收集上就显得力不从心。

(二)审议权限和审议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检委会作为决策机构,应当对权限内各类议题进行全面审议,以有效履行、发挥自身职能,但基层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检委会在审议范围上多偏重于案件类议题的审议,对事项类议题审议较少,且对案件的审议也多集中在一些程序性案件上,对一些真正疑难复杂的案件审议较少,上述问题的产生固然有逃避责任之嫌,但也与检委会权限划分不清,与院党组会之

间存在职能交叉有关。同时,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标准也尚未完全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都曾规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应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就“重大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将之规定为“重大社会影响、重大意见分歧、抗诉类、复议类等案件”,在对部分案件的鉴别指导上仍显模糊,导致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并逐渐将规定中涉及全局性和一般性的事务划归己管,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检委会的决策范围。

(三)决策结果不能充分反映委员意见。为避免检察长因先行陈辞而对其他委员独立发表意见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18条对委员就议题表决发言的顺序进行了明确规范,这对委员充分表达自身看法,推动决议更好体现集体智慧和工作成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尽管如此,该规定仍有不够完善之处,首先,在按次序发表意见的表决方式中,集体讨论难以充分展开,尤其在对复杂疑难案件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时,各委员之间可能无法形成一致认识,由于每位委员只有一次发表意见的机会,若意见发表在前的委员其意见被后面的委员所否定,则没有机会再次陈述和辩解。其次,在这种按次序进行的表决方式下,很难形成体现检委会整体意志的最终决议。在实际工作中,检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展开讨论时,委员们往往只对案

件本身存在的部分疑点和分歧表达看法,对全案从整体上如何处理则很少有意见提出,这种结果导致检察长在最后就全案进行总结性发言时,其所提决议反映的可能仅仅只是少数委员的意见。在对规范性文件的表决上,由于委员们在进行审议时往往只对文件的必要性或其中某项条款的设置、内容乃至用语表达发表看法,因此就文件本身而言,无论最终是否被通过都难称得上是集体的决议,尤其当文件会后再交由制定部门修改时,因缺乏对委员的意见征求程序,导致其内容可能和委员所提意见不相符合甚至截然相反,体现不出集体决策的效果。

三、提升检委会工作质效的路径探析

充分认识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重要业务决策机构和最高办案组织的特殊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暨深化检察改革与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会”精神,按照最高检、省院、州院党组部署要求,更好发挥检委会在审核把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方面的特殊作用,才能不断推进检委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提升其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推动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立并赋予其明确职能。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有助于推动检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具体配置上,办事机构可隶属于法律政策研究室或办公室,以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在人员安排上,应积极充实

一批思想觉悟好、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警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对上会议题认真做好会前把关,对某些案情简单,无讨论价值的议题进行过滤,对最终提交上会的议题做好疑难点分析、提炼,拟定审查意见,为会议决策提供借鉴,同时,为保障委员们在做出决策时充分了解案情,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还应于会议召开前3到5日内及时将有其中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提交给委员,为委员决策提供充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检委会办公室在检委会对议题做出决策后,要严格做好执行监督工作,加大对执行部门督办力度,要求其及时提交执行情况反馈并定期向检委会进行报告。在督办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检委会做出汇报,待其做出决定后即通知相关部门加以整改,整改不力者还应制定相应的责惩措施。

(二)对检委会议题审议范围和工作权限作进一步明确和划分。为充分利用司法资源,集中有效发挥检委会审议决策职能,检委会在案件审议方面,可仅将重大案件纳入讨论范围,重大案件又分为普通重大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两类,普通重大案件的界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结合相关法律,立足检察实践明确其范畴;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其范围主要包括涉众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危害国家犯罪案件、涉外涉港澳台人员犯罪案件等,对此类案件进行界定

时尤其要注意两点,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二是产生的影响重大与否。由于这类案件惯常具有的强大影响力,往往会涉及到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问题,故需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提交检委会进行研究和处理。在检委会权限划分上,要明确其与院党组、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在职能上的区分,与这些机构相比,检委会更侧重于检察业务决策和指导方面的工作,委员一般由检察长等院领导、专委和其他部分业务骨干人员组成,所议议题往往涉及检察机关发展全局,对检察工作有着长远的影响力。只有严格区分检委会与其他决策机构的权能界限,做到并行不悖,才能真正明确检委会决策范围,提升决策质量,使其工作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通过规范决策过程推动检委会决策真正体现委员意志。为便于议题被充分吸收、理解,在审议流程上可分为讨论、表决两项环节,在讨论阶段,委员可就议题展开充分探讨,提出问题、发表看法,必要时还可展开辩论,发言过程不受职位高低和先后次序的限制。委员若对议题存在疑问可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或起草人进行询问并获得答复。需注意的是,在讨论过程中检察长应避免发表表态性看法,以防止对其他委员意见产生影响。在表决环节,对议题的主要方面要逐一表决,使决策更加全面、科学。对重大案件的表决,应对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如犯罪事实认定、触犯何种罪名、当事人有无加重减轻情节等等,一一做出决定,确保最终决

议符合案情实际。对规范性文件的表决亦是如此,先讨论制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若委员基本对此持肯定态度,接下来再对文件条款逐个研究、表态。如果文件原则上获得通过,但委员同时又对其中某些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的,主持人可据此提出新方案,由委员再次研究决定。如果方案暂时无法在会议期间提出,可将委员意见作为保留,会后由检委会办公室协同承办部门再行制定,待检察长批准后,再次送交检委会审议,直至最后满意为止。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面临的问题与 对策建议 近年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才智检务建立的顶层设计,各级检察机关的才智检务建立都步入了“快车道”。12309检察效劳中心平台、“三远一网”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视频远程接访系统等一批网络系统和应用软件接连上线,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高效进展,为才智检务建立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试从基层检察机关视角,分析才智检务建立中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对策,以期能为基层检察机关才智检务建立供应一点启发。一、基层检察机关才智检务建立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观念滞后是基层检察机关才智检务建立的思想阻力 基层检察机关还有少局部领导和干警对才智检务建立的理念不理解、不重视,认为多上几个网络系统和软件应用代表了才智检务,没有真正意识到才智检务建立对检察工作能动进展的几何级推动作用。在新时代,随着检察机关的转型进展,检察业务也应当与时俱进,充分借助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开展、扩大“互联网+”应用,对检察工作进展全面、深刻的

才智化改造,提升办案水平和案件质效。当前,有的基层检察机关虽然上线了“三远一网”、视频接访系统等根底硬件,但在系统投入运行后,存在着不情愿、不擅长使用的状况,使得硬件的利用率不高,大局部时间成了摆设,没有到达才智检务建立的“初心”。 (二)人才匮乏是基层检察机关才智检务建立的内在短板 才智检务建立高度依靠信息技术人才,而笔者了解到本地区大局部基层院都严峻缺乏信息技术人才。实施才智检务的各种工程建立中,工程根底设施虽然可以实行外包给社会公司的形式来完成,但是与互联网产品需要不断优化、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一样,才智检务工程也需要不断依据检察工作进展实际而不断优化、调整。任何一个网络系统的建立都需要有足够的专业人才监视系统搭建、系统运行状况、准时反应系统故障和问题,这里面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特地人才的参加。同时,在各种系统胜利上线后,还需要有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对操作使用的检察业务办案人员进展相应专业应用培训,并且准时解决使用过程中消失的故障、疑问,不断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和决策效率,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系统利用率,从而到达提高办案质效的终极目的。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在新应用工程建成后,由于缺乏专业信息技术人才,使得先进的系统得不到利用或者不能充分地发挥优势作用,这不能不说特别惋惜。 (三)缺乏资金使基层检察机关才智检务建立有心乏力 才智检务建立是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检察信息化建立,检察业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作者:许世兰石磊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7期 摘要: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是基层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开展质量不高且具有较大随意性,加之部分基层检察官司法理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刑事办案質效的提升。基层检察机关需深入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提高办案检察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关键词:刑事检察办案质效路径 一、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重要性 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人民检察院怎样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要做的文章”[2]。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主力军,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立足检察职能,以求极致的态度把每一个案件办准、办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层检察机关刑事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 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开展不规范,阻力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在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时,对于介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且与侦查机关在介入的性质上存在分歧;对于介入的程度把握不足,容易形成“配合多引导少”或“领导多引导少”的畸形局面,不利于侦检关系协调,有违介入初衷;对于介入的时间难以把握,“适时介入”标准难以确定;对于介入的案件范围尚未形成统一性认识,地区差异较大等。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 【内容摘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领导决策体制,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检察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学习研究,其工作质效、决策质量、规范化建设等受到多种因素的响,如检委会专门机构的设立情况及其作用发挥如何,检委会各流程进行是否顺畅,决策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委员意见等,面对检察工作中大量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质量,推动检察机关监督能力不断增强,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以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 一、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分析 (一)检察长重视检委会建设及主持召开检委会会议情况。2018年以来,我院检察长高度重视检委会工作,带头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会议程序规范,检委会决策质效逐步提升。2018年至2021年,我院共召开检委会39次,检察长主持召开38次。其中,2018年召开检委会

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19年召开检委会5次,检察长主持会议5次;2020年召开检委会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21年共召开检委会12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 (二)检委会会议例会制贯彻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定期召开检委会会议,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按程序会议讨论决定。同时,为更加充分发挥检委会作用,每年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外,均固定时间开展议事决策、案列学习等。其中:2018年开展学习2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8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19年学习3次、议事2次,讨论刑事案件2件,平均每季度召开检委会一次;2020年学习5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7件、民事监督案件14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21年学习2次、议事3次,讨论刑事案件10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 (三)检委会上会议题情况。2018年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对规定的应当严格上会讨论的六类案件和八类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均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要类别有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涉黑涉恶案件;需要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重大责任事故等罪与非罪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对法院判决是否畸轻或畸重等存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 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

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二)形式比较单一。实践中,大多数检察建议是针对单位管理提出的,问题涉及安全防范、财物资金管理、专项监督教育等方面,但提出的整改措施如出一辙,缺乏强效性,不能引起涉案单位的足够重视,没有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应有的作用。一些建议在形式上基本雷同,行文的结构、方式缺少创新。不同程度的体现出调查不够完整、论据不够充分、说理不够透彻等问题。 (三)内容难以贯彻。检察机关非案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配备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对案发单位业务不熟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个别建议在分析问题和提出提出的改进措施方面,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和操作性,将自己的主观看法强加于被建议单位之上,使案发单位在整改时无所适从。 (四)建议实效性低。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监督,仅仅是作为某项具体工作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司法或行政强制力,有些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偏低,建议中相关措施和规范的落实情况也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真实效力。 (五)跟踪落实不到位。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期和攻坚期。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对保障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依法办案和办案质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治、经济、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如何对现有的检察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也就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下面,笔者结合双牌县检察院工作实际,对完善和构建基层检察委员会制度体系提出一些看法,以期推动检察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检委会机构设置不健全、工作职能发挥不充分 目前,基层检察委员会人员构成基本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的职数要求,并设有专职检委会委员。但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由于精简、统一、效能的思想和人员调配难以落实等因素,均未设置检委会办公室,而是由专门人员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初步审查、填写专职委员审查意见等工作,兼职内勤负责收集讨论材料、会议记录等事务性工作。这造成了检委会日常工作的诸多不足:第一,已经通过检委会决议制定的规范性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和完善;第二,对于政策法规、司法解释等业务资料收集和积累的深度和广度都存在不足,没有及时根据需要和社会发展动态更新检委会所需的资料;第三,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的困难无法

及时向检委会汇报,从而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限制了检委会职能的充分发挥。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基层院受案件业务量多、规模小的自身条件限制,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不如上级院精细;2、出于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思想;3、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员调配难以实现。 (二)检委会人员的结构和产生方式有待完善 检委会作为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事项的内部机构,担负着重大的职责,这就意味着检委会成员应该由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检委会成员存在着行政化、待遇化和固定化的倾向。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委员基本上是由正副检察长和部分科室负责人组成,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笔者所在的双牌县检察院检委会成员15名,其中正、副检察长5名,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1名,专职检委会委员2名,科室负责人4名。由此可见,进入检委会成为一种干部职务待遇,而没有着重考虑检委会工作性质对人员素质的特殊要求。委员的产生主要由院领导提名,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而不是通过竞争或民主产生,导致个别资深检察官因此无缘进入检委会,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 (三)检委会工作程序不规范,议事决策能力不高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在议事程序上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工作随意性强,议案的提起不规范,检委会例会制度不健全,“临时动议”的比例相当大。通知委员的会议时间和议案内容不确定,有临时安排

2021年第二季度xx区人民检察院“转作风、提效能”工作情况报告

2021年第二季度xx区人民检察院“转作风、提效能”工作 情况报告 2021年第二季度,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区委“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效率大提升”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为核心,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狠抓学习教育,促进队伍素质提升 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上级会议精神。第二季度(数据统计期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同),我院共召开党组会xx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x次。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传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 总书记对xx市xx区xx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省、市、区政法委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等。组织开展“深刻铭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等专题学习共x次,党总支和各支部、各部门同步开展了相关学习,全体干

警都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入脑入心的学习,深化内在涵养,提升能力素质。 强化队伍教育培训。根据工作安排,全面落实政治建设与业务培训深度融合,第二季度组织干警参加最高检、市检、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及本院开展的思想教育专题培训学习共xx次(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视频培训,下同),参训人员共xx人次;参加最高检及省检察院开展的关于未成年人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业务专题培训学习共xx次,参训人员共xx人次。各业务部门内部开展业务学习活动共计xx次,参训人员共xx人次。通过培训学习,干警们切实提升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的业务能力,为高效、准确办理各类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全区工作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第二季度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xx件xx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xx 件xx人,经审查,批准逮捕xx件xx人,提起公诉xx件xx人。我院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一是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x件xx人,起诉x件x人,严格把握构罪标准,充分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依法平等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对社会、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是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起诉了涉案金额xx万余元、被害人xx余人的x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三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要】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的制度,其有利于集中集体智慧高效解决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诸如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不合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未充分发挥其职能、上会讨论议题过于单一集中、决策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效果的发挥,应合理调整检察委员会制度组成人员结构、规范并准确定位检察委员会制度办事机构的职能、准确把握上会议题的范围、健全检察委员会制度决策机制,促进检察委员会制度顺畅高效运作.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31)005 【总页数】8页(P59-66)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制度;决策;责任 【作者】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3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事项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委会通过民主集中制,以集体决策的方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弥补个体检察官的“知识不足”,是我国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必然途径,是法律监督权内部分权的需要,有助于防止检察官滥权,保障司法公正。[1]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了检察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也保障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实践中沿着正确轨道高效运行。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迁,现存的司法体制已经无法与现实相适应,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顺应时代的发展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为保障以检察人员分类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改革顺利落实,也需要对检委会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以解决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该制度更好地配套新一轮的检察制度改革。 组织规则和章程能够合理地引出组织权利的事实基础,但必须在观察组织机构的实际运作之后,才能够对组织权利进行解释,并由此修正规则和章程。[2]本报告围 绕检察委员会制度运作实践,采用问卷调查、数据统计以及实地访谈等方式,对L 市检察院以及L市X区、W县、XZ县、XC县、J县、H市七家检察院近5年(2010年-2014年)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全市6个基层院并召开座谈会6次,发放调查问卷358份,收回有效问卷341份,调研对象涉及1 个市级院和6个基层院,涉及检察人员358人(含检察委员会委员83人,检察 委员会专职委员11人)。调研样本较为全面,基本上能反映本地区检委会制度运行全貌。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认知情况 调查问卷显示,约92%的检察人员表示了解检察委员会,28%的检察人员表示很 了解检察委员会,由此可见检察人员对检察委员会基本情况的认知度较高。很了解

工作心得: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最新)

工作心得: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最新) 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X省X市检察机关以“生态检察工作常态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为主线,以公益诉讼为主导,着力促进依法行政,大力提升生态检察工作质效,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前谋划精准发力,打好生态保护“先手牌”。X省X市检察院党组将“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发挥检察职能为纽带,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一是成立了集中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找准具体业务与生态检察工 作的结合点,形成了长期、固定的生态检察工作内容;二是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协同作战,严把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关、诉前程序关、审查起诉关、庭审质证关、判后执行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三是依托《X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10余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范的精神,统一执法司

法标准,统一工作步调,要求民行、侦监部门与法院、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 协调联动通力配合,激活生态保护“一盘棋”。加强生态检察内部机制建设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外部协作,共同构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立体防线”。一是积极参与中央环保督察专项行动。重点对环境保护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意见反映强烈的县区开展集中检查,同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扩展案源。二是健全内外部联合工作机制。对外与环保、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线索移送机制,综合运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坚决纠正和惩治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对内与侦监部门联合开展环境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实现案件信息互通、监督资源共享、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协查结果双向反馈。三是推进“检群”联动拓展案源渠道。充分利用“两法衔接”等信息平台,广泛宣传和鼓励群众举报。四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巩固实效注重宣传,建好生态保护“大格局”。持续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充分延伸检察职能,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综合效果。一是运用诉前程序多元化监督方式,

优化指标设置 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优化指标设置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作者:梁莉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8期 谈有效运用“案-件比”、业绩考评等“指标”促进检察工作 为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高检院站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构建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以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通过优化检务管理,引领促进检察工作不断提质增效。近年来,黄石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高检院、湖北省院决策部署,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持续优化“案-件比”和业绩考评指标体系,倒逼办案质效不断提升,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向好。 第一,遵循司法规律,在实践中促进检察管理新理念深入人心。明确“案-件比”、业绩考评等指标体系是深化司法理念变革、服务保障大局的重要纽带和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力抓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树立追求办理更好案件而不是单纯办理更多案件的鲜明导向,将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理念。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项要求分解落实到具体指标中,通过考评“指挥棒”的导向作用,确保每名检察人员自觉紧跟上级部署和大局需要来履职。通过把办案的标准和要求亮出来、严起来,引导、推动检察官履职尽责、奖优罚劣,让优秀的检察官觉得有动力,让不能胜任者有压力,真正实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第二,坚持多措并举,持续优化降低“案-件比”。2019年,黄石检察机关“案-件比”曾一度居全省最高,为扭转被动局面,市院党组高度重视,逐级压实责任,多次研究部署,两级院检察长亲自抓在手上,密切跟踪问效。通过调研分析,我们发现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办案期限是影响“案-件比”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对此,我们有的放矢,通过加强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发挥“捕诉一体”优势,补齐监督空档;通过严格退查延期,杜绝程序空转。 此外,我们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加强检务管理。全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实行繁简分流,并着力提升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让侦查机关、法院接受和认可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及不捕、不诉案件后续处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降低上诉率、申诉率和复议复核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我们2020年度的“案-件比”全省排名第三,降幅全省第一。 第三,精确设置考评指标,全力推进业绩考评稳步落地。黄石市检察机关成立检察官业绩考评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大核心内容科学设定指标。质量考评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審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情况。效率考评是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

检察办案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察办案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察办案质效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案件质量 和办案效果。它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护人民群众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在检察办 案质效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制度不够完善,对办案程序和各项工 作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办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规范的案件审查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检察人员对规定的操作流程不够熟悉,或 者存在违背规定的行为。此外,对于若干重大案件的抽调、集中审查 和综合研判,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缺失和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 其次,办案力量的配置存在不平衡现象。一方面,人员数量不足,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带,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分配较少, 导致案件办理的工作量过大,办案质效受到一定的制约。另一方面, 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不够充分,基层检察机关中很多检察人员缺乏实 践经验和专业技能,对于涉及复杂案件的审判事项处理较为困难。

再次,办案标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也存在。一方面,办案标准的统一性不足,不同地区、不同检察机关之间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标准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还可能会对办案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重视的是办案的速度,而忽视了办案的质量。这种偏向于量的视角,不仅会降低办案质效,还可能会导致对于案件事实的审查不严谨,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侵害。 最后,一些外部环境因素也对检察办案质效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期望值过高,有时会给检察人员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办案质效。此外,一些外部干扰因素也会干扰办案的正常进行,例如某些利益关系的干涉、公众舆论的压力等。 综上所述,当前在检察办案质效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办案程序,加大人员配置和专业人才队伍培养的力度,统一办案标准和质量控制,同时减少外部因素对办案的干扰。通过以上措施的全面推进,相信检察办案质效将会得到显著的提高。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XX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在人员分类管理、院领导直接办案、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等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的体现和办案质效的进_步提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问题 1.入额检察官数量与办案量不匹配。我院共有检察专项编制43个,入额检察官16名,占编制总数的37.2%。近年来,该院每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数已跃升为全市前列,而我院仍是小院编制,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2.司法辅助人员未配备到位。全院共有检察官助理11名、书记员7名。检察官助理人数无法达到与员额检察官1:1的比例,除3名员额检察官单独配备助理外,其余员额检察官均共用辅助人员,且11名检察官助理中有6名是55岁以上的老检察官。 3.员额检察官无文书签发权、用印审批权。员额检察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决定权,但是,员额检察官对法律

文书一逮捕决定书却没有签发权和用印审批权,必须申请检察长签发和用印,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旨不符。 4.领导办案数中的“案件”范围界定过窄。定义和评价"案件”,是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建立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基础。但是,哪些执法活动是办案,哪些职能的履行是办案活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实体案件作为办案范围,显然过于狭窄。 5.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对案件进行组织指挥、审核决定以及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事务虽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虽然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案件,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领导干部直接办理的案件系普通案件,不具备示范性、指导性的情况。另外,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数量的确定以"检察官平均办案数量”为基数,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类型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难易差别较大,不区分案件类型计算平均办案数量并不科学。 6.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和留痕工作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检察辅助人员究竟履行哪些工作职责并不十分明确,在统_业务应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途径探究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途径探究 新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规定了检察建议作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方式,并明确了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这是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后,再次在国家立法上明确检察建议作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为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建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今年以来,**市检察院以提升检察建议质效为目标,积极探索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途径,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8份,其中公益诉讼类15份、纠正违法类8份、社会治理类5份,检察建议落地有声,采纳率达100%,有效地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群众满意度,实现了双赢、多赢和共赢。 一是提出问题有的放矢,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精准性。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发案单位或存在隐患的单位所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而提出的建议,它具有预防犯罪和维护法制的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检察建议针对性不强,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检察建议要落

实落地,检察机关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审慎地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在“精、准、实”上下功夫,把情况搞清,把问题找准,坚持指出问题精准,求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如**市检察院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中,针对黑恶势力疯狂盗采**举水河段河砂的犯罪行为猖獗,办案人员结合办案,深入调查,发现问题的主要症结是**水利部门对境内河砂适宜采砂段信息公开不够,存在监管不力,遂向**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适宜采砂的河段由市水利局公开挂牌拍卖,对不宜采砂的河段派员定期进行巡查,对多次发生盗采河砂等问题较多的乡镇,建议市水利局提请市政府年度综治考核时予以一票否决。**市水利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健全相应机制,长期以来影响**环境保护的盗采河砂现象终于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是解决办法于法有据,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可行性。检察机关向被建议单位发出的检察建议,必须做到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可行性、操作性强,才能让被建议单位心底里服气、打心眼里接受。如今年年初,**市检察院针为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守护校园安全,院对2013年以来办理的涉及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深入发案学校调研,查找发案单位安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并就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与教育局沟通、征询意见,院还几次召开检察会对《检察建议书》进行审议,确保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得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充分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 1、目前多数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请案件的接触、了解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仅限于承办人的书面报告,缺乏对案件的来源、证据的获取过程等方面的细致了解。 2、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受资历、级别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难以进入检委会。目前基层院的检委会委员大多数都资历较深的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虽然他们有着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受学习经历的影响,在讨论案件时,就难免存在一些委员不能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发表个人意见。这样,就会影响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3、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和被动性。根据规定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是按规定拟作不诉、抗诉等案件。同时,案件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只有当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讨论时,才经检察长批准召开,往往具有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的监督功能。 4、多数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1、对需召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办公室通过内网,将各种文书材料、证据目录及案件讨论的焦点发送给检委会成员,以形成“案情全面了解,重点明确突出,讨论结果共享”的良好效果。 2、建立书面发言制度,这样就使检委会委员在开会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运用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考虑问题更加全面。在开会时,承办人将案情或事项内容作简要汇报之后,委员们即可直接提问承办人自己不清楚的问题,这样既缩短了承办人汇报的时间,也缩短了委员对一些案件的事实基本情况和事实的提问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检委会委员提问承办人问题有针对性。其次,可以提高检委会委员责任感。检委会讨论的问题,往往关系到检察机关重要的业务和重大事务的处理,关系重大,必须慎之又慎,不能草率了事。实行检委会书面发言制度,可以增强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促使检委会委员会前认真分析案件,促使他们更加全

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 经验交流

《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经验交流》 一、引言 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之一,其质效的提升对于保障 国家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 就如何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质效展开深入探讨,并共享一些经验交流。 二、全面评估刑事检察工作的现状 我们需要对当前刑事检察工作的现状进行全面评估。刑事案件的增多、复杂度的提高、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等因素,都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 了新的挑战。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不够、证据不足等。为了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质效,我们需要认真分析这些 问题的根源,并逐一加以解决。 三、从简到繁,逐步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质效 为了逐步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质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刑事检察工作需要检察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案件分析能力、优秀的辩护技巧等。我们可以加强检察官 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提升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优化工作流程。刑事检察工作涉及到许多环节,如案件审查、证据收集、审查起诉等。为了提升工作效率,我们可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繁琐的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刑事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如公安机关、法院等。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可以提高办案的协同效率,更好地保障法律权益。 (4)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大大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效率,如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大数据分析技术等,都可以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总结和回顾 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质效是一个复杂而又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着手,逐步推进。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保障国家法律权益。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 从现实中来看,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质效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意见 (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0.07.01 •【字号】京检发〔2020〕89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意见(试 行) 京检发〔2020〕89号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中政委〔2019〕26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的工作措施》(京法委发〔2019〕9号)、《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高检发办字〔2020〕2号),切实解决影响办案质效的突出问题,推动以“工匠精神”把每个办案环节做到极致,提升全市检察机关刑事办案质效,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针对办案数据分析不全面、不深入,质效传导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坚持以提升办案质效为根本,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程序、发挥能动作用,健全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效评价体系,提升办案管理监督水平。 1.建立健全办案质效分析机制。将“案-件比”作为办案管理监督的分析手

段,实时动态监测重要指标,宏观把握办案趋势,加强决策分析参考。市院每月通报一次全市刑事办案质效指标数据,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刑事办案质效指标数据研判。 2.建立健全办案质效责任机制。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各刑事检察业务部门要加强办案质效研究,定期分析本院、本条线、本部门业务数据趋势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着力解决问题,推动形成从办案组织到部门、院、条线层层抓办案质效的良好氛围。 二、针对部分检察人员履职不积极、不主动、等靠拖延、怠于作为等问题,加强案件质效指标管理,突出鼓励、强化限制,引导检察人员在办案工作中“求极致、过得硬”。 3.实行刑事办案工作指标管理。依据法律规定,将办案环节分为鼓励性与限制性两类指标,促进鼓励性指标,压减限制性指标,全口径综合评价案件质效,明确例外情形,防止指标绝对化、“一刀切”。 4.积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官要以“求极致”的态度,将质效观贯彻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尽量往前做,切实提升能动性、行动力,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用足用好法定职能,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同步提升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针对审查引导侦查不到位、部分案件侦查质量不高等问题,紧紧抓住“捕后诉前”这一重要期间,发挥捕诉一体整合“两项审查”的机制优势,积极开展审查引导侦查,履行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5.全面推进审查引导侦查工作。将审查引导侦查作为固有职责,推动审查逮捕工作向后延伸、审查起诉工作向前延伸,自受理审查逮捕之日起至审查起诉终结之日前,对所有案件开展审查引导侦查,实现审查引导侦查全覆盖、常态化。 6.统筹运用审查引导侦查方式。检察机关要依法、协调运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

税务系统纪检监督质效提升路径探析建议

税务系统纪检监督质效提升路径探析建议 1.明确新时代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 立足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定位,是切实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作风转变和规范权力运行的关键所在。据此,*建议:一是以推行“三为主一报告”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定位,厘清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构建责任明晰和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二是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三转”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破解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履职“越位”和“错位”的困境,促进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推动形成科学有序的纪检监察体系;三是建立巡视、巡察、整改、督查和督办机制,加强整改督查督办和追责问责,督促指导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更加精准并更加有效地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 四是基层纪检监察部门需自觉坚持同级税务机关党委的领导,坚决履行好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推动主体责任与“协助”之责贯通协同并形成合力,明确工作定位,改进方式方法,切实发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保障执行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不断强化党委全过程和常态化的领导,实现“两个责任(党委监督主责和纪检监察监督专责)”良性互动,共同发力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2.推动税务系统纪律审查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优化 健全税务系统纪律审查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建议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系统纪律审查机构的内设纪检监察职能覆盖综合管理、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和政策法规等方面。

(1)综合管理职能:负责纪律审查机构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2)案件管理职能:负责接收和管理案件线索,包括信访举报、基层党委组织在日常监督和系统内部监督机构专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初核后给出立案与否的建议;负责案件的接收和移送工作,包括向地方纪检组监察委移送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以及接收地方纪检组监察委移交过来的应当由系统内部处理的案件。 (3)案件审理职能:负责涉嫌违纪的问题的调查和审理,包括干部申诉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还需要对涉及可能违纪的构成要件进行清晰描述。 (4)政策法规职能:根据调查审理的结果,依据相应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分别作出正名、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和移送等专业性建议。对税务系统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建议等。 3.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和提升纪检监督保障能力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探索如何更好地履行新形势下税务系统纪律审查机构的职责使命,*建议税务系统内设的纪律审查机构的基本职责应主要围绕税务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并为干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提供专业性支持。其主要负责纪律(包括党纪和政纪)审查工作,以及对税务系统内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具体任务包括:根据调查审理结果,对受到虚假举报的干部,代表组织在相应范围内澄清事实并给予正名;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和个人提出适用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处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专业性建议;接受申诉,协助受到错误处理的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的意见(试行)-京检发〔2020〕124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的意见(试行)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的意见(试行) 京检发〔2020〕124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3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中政委〔2019〕26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的工作措施》(京法委发〔2019〕9号)、《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高检发办字〔2020〕2号),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监督质量、加强管理协调,切实解决监督线索匮乏、衔接不畅、规模不大、不够平衡、不够规范、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检察监督案件化、专业化、规范化,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工作质效,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针对部分检察人员开展监督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深入等问题,根据诉讼违法情形、依照法定程序、发挥能动作用,健全完善以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监督质效评价体系和考评机制,引导检察人员在监督工作中“求极致、过得硬”。 1.加强监督工作指标管理。区分不同监督领域,合理设置监督工作量化指标,明确最低数量要求,倒逼扩大监督规模。在所有监督领域设定鼓励性与限制性两类指标,促进鼓励性指标,压减限制性指标,全口径综合评价监督质效,同时明确例外情形,防止指标绝对化、“一刀切”。 2.建立健全监督质效分析机制。对标对表高检院业务数据分析指标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时动态监测重要指标,宏观把握监督工作趋势,努力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和重复审查,在保障监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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