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

彭水诗案
彭水诗案

“彭水诗案”与言论自由 的边际

王斐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

是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利,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自己的边际,需要根据时间、地点和方式而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但是何种情况下言论自由应该受到约束,以及如何约束,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因为确立言论自由边际的根本目的还在于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

[关键词] 基本权利;言论自由;边际;限制

一、“彭水诗案”与基本权利保护

2006年,重庆彭水县的公务员秦某,采用写诗词的方式讽刺彭水县的一些不良现象,并且通过手机短信和QQ的途径将其转发给多人。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在,该案已经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诽谤案被认定属于错案,秦某得到国家赔偿。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目前当地正组织政法机关学习反思,县委书记已被免职。这一事例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被认为是政府机关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典型。但是我们不应当仅仅把它看作是司法机关对于刑法诽谤罪的一次错误适用,或者是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通过对这一事例的观察分析,我们可以对言论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诸多问题作出新的认定,从而有利于将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中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明文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其前者属于以口头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后者属于以文字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二者均以语言形态出现,故而通常也被概称为‘言论自由’”。[1]现代国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和文件,基本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所以宪法应当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其比较通行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种:即追求真理说、健全民主程序说和实现自我说。所谓追求真理说,是指在各种言论的自由竞争中,错误的言论将被人们所抛弃,正确的言论会被人们接受,从而使人们在言论自由中发现真理,增长知识;健全民主程序说,注重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程序的参与,因为自由的言论可以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相对全面的信息和资讯,从而有利于人们作出判断和行为,依据这一理论,非政治性言论的保护则相对较弱;而表现自我说则主张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使人能够自由的表现自我,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与观点。[2]尽管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宪法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如何区分某一问题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仍然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尤其是如何确立言论自由的边界和限制,以及如何处理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其他权利、以及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公共安全的关系问题,

更是需要作出具体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分析。因此,本文将重点从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的边界冲突角度进行论述。

二、言论自由的边际

(一)言论自由的性质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类。所谓自由权,主要指得是消极权利,即不需要国家权力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你不干预,我就可以得到”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指积极权利,需要国家权力的参与和行为来帮助实现。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被概称为三大自由权,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等偏重于对自由权的保护,而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则主要指社会权。[3]言论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而在宪法理论上,则一般把言论自由列入精神自由之中,因此,从传统意义上讲,言论自由显然是一种自由权,属于一种消极性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主要是一种排除国家干涉、个人要求国家权力做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又并非应当是纯粹的消极性权利,它同时也具有积极性权利的特点。我们知道,随着历史的发展,个人对国家权力的关系由消极防守逐渐转变为积极参与,而国家权力也已经越来越广泛深入地渗透进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伴随这一趋势,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或称人权也经历了由自由权向社会权的过渡。与之相适应,言论自由的性质是否也体现出了相应的转化趋势呢?言论自由要求每个人的主张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但是当社会中的某一种言论力量过于强大时,必然会对其他不同的言论产生排斥和遮蔽的效果,尤其是当在公共场合进行集会和演说时,更容易掀起听众对某一种言论的狂热,产生卢梭所讲的“广场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的言论自由就受到了威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时,不仅需要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还应该努力创造一种公平、和谐的言论环境,使得每个人的都有条件享受平等、充分的言论自由。因此,相对于过去而言,国家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方面就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二)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尽管我们赋予了言论自由以重大的价值,但是言论自由也并非是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利。所有学者均赞同公民的某些言论自由也应当受到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定限制,但是问题在于究竟哪些言论应当受到限制、受到何种限制、以及应该由谁来决定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我们都知道对社会和他人将造成重大损害的言论应该被禁止,但究竟哪些言论才属于该种情况,却只能是在实践中具体把握。但是我们首先应当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对于言论自由的约束绝不是为了禁止、甚至取消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言论自由,促使言论自由得以更好的发展。

确立言论自由的边际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价值衡量的工作,即当言论自由的价值和其他的价值、权利相冲突时,究竟以何者为优先。我们知道,对于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进行绝对的排序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具体的价值冲突中,我们就必须要考虑到哪一方必须要作出适当的让步或者牺牲。例如在彭水诗案中,秦某的言论被认为是危害到了当地的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那么在处理言论自由和公共安全的关系时,我们应该秉持什么原则呢?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区分言论的内容和言论的形式。一般来讲,对于言论自由的审查和约束应该是形式上的,

而非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例如在美国堪萨斯市发生的案例,2001年6月份,一些人聚集在繁华的街道旁,发表反对堕胎的言论,并且使用了标语和展示牌,这些展示牌都固定在地面上,上面张贴了很多大幅的彩色图片。集会开始不久,有司机向警察反映他们的活动干扰了当地交通,两名警察到实地调查后发现大家只是在路边发言,人们距离街道大约有两三英尺,标语和展牌也都没有架设在街道上,因此允许他们继续进行活动,只要求他们不影响到交通安全。但是后来有更多的司机反映说活动的展牌和图片严重干扰了他们的驾驶,甚至和交通信号发生了混淆,所以警察重新和组织者交涉,建议他们把活动改换到其他的地方,或者把展牌和图片移到远离街道的地方,但是遭到拒绝,于是警察以违反堪萨斯的交通法规为由拘留了其中五人。2002年,有十一名参加活动的人向法院起诉堪萨斯市警察局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警方的拘留行为是错误的。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堪萨斯警察局并没有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合理地适用了堪萨斯市交通法规,对当事人的活动的限制也是适当的,属于其行使职责的范围。[4]由此可见,尽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有权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和观点,但是他们的言论表达的方式则必须要考虑到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因素。正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讲:“房屋的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到自己的房间里来发表言论,同样,立法机关也有权完全或者有条件地禁止公民在公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发表公开演说。这二者是类似的。”[5]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这要以不危害到公众和其他人的安全和重要权利为前提,在时间上,非常时期人们就可能要以一定的言论自由限制防止发生危害公众的事件,例如在非典时期,人们就无权在公共场合开玩笑宣称自己受到感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发表自己的宗教观点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是在地点上,人们就无权进入到宗教活动场所公开宣传无神论思想;而在方式上,也必须要考虑到公共秩序与安全,例如在学校、医院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场所附近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在居住区内彻夜不停地进行广播宣传,则都将被视为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理当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民有权在公开场合行使言论自由,但是这并非无限的自由,如果其影响到了公共安全,危害了社会秩序,则政府有权力和责任对其进行管理。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中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殊义务及责任,因此得以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权利或者是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并且根据行政权的特点,政府在处理突发性或紧急性的事件时,享有附条件的豁免权。也就是说,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如果政府对法律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并且确实认真考虑了实际情况,就可以根据其当时所面临的现实情况采取行动,如果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于公民的宪法权利,则其享有相应的豁免权,这是因为政府负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责。但是,政府对言论自由进行的限制和约束,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是基于不同意言论的观点和内容,而是基于表达言论的形式,所以应该保持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当然,这也并不是说言论的内容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攻击性的、煽动性的言论也需要受到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1、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2、任何鼓吹种族、民族或宗教的言论,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曾提出“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指出如果言论将引起及其明显和紧迫的危害后果,会严重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那么就可以对相关言论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因为是对于言论自由最为严格和最高级

别的限制,因此必须极为谨慎使用,尽量避免,如果情况迫切要求不得不进行如此限制,则政府的行为必须要符合以下的限制性条件,即: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和超越法定权限;对于言论的限制不能体现为禁止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是为了保护更为重大或急迫的公众利益;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采取尽可能小的限制措施,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如果事后证明对于言论的限制是错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救济和赔偿措施。(三)错误的言论应该保护吗

那么,就像本文提及的事例中所涉及到的,彭水县政府认为秦某发表的言论并不符合事实;并且由于他的言论有着非常明显的个人指向,因此涉嫌到了诽谤。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是刑法中有关侮辱诽谤罪的明文规定。并且,名誉权也同样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该如何判断言论自由的边际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如何划分言论自由和诽谤罪?如何区分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错误的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当公民的言论涉及到政府时,我们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

既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那么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人们发表的言论不一定是正确的,当人们发表了错误的言论,而这些言论有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良的影响时,又该如何处理。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即使人们发表的言论有可能是错误的,也应该允许其具有自由发表的权利。因为如果只允许发表“正确的”言论,不允许发表“错误的”言论,这无异于是对言论自由的另一种形式的剥夺,会导致人们由于害怕说错话而不敢行使言论自由。而且,即使是当时看起来错误的言论,也未必没有包含正确的成分,或者经过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反而有可能正是正确的言论。因此,只有允许各种言论自由地争鸣、百花齐放,才能使言论自由真正得以实现。正像霍姆斯所说,对真理最好的检验就是让它在和其他观点的自由竞争中为人们所接受。密尔在其著作中也明确指出,如果一个言论被迫缄默下去,那么它本身就可能是正确的而不为我们所知;即使它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有部分的真理;再进一步说,即使它不包含任何正确的成分,但是容许错误言论的出现也可以起到检验和澄清真理的作用。[6]

而针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言论和监督,则又与一般情形不同,这里有一条“实际恶意”原则。所谓实际恶意原则,是在美国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得以确立的。当时《纽约时报》刊登文章,描写南部警察,尤其是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残酷镇压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非暴力运动,而蒙哥马利市的市政专员沙利文认为该报道涉嫌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最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提出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实际恶意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此类相关的诉讼中,政府官员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这些报道具有诽谤、污蔑的实际恶意,或者是在进行报道时明确知道所使用的材料是虚假的,或者是根本就无视所使用材料的真假,只有这样,诽谤才能够成立。也就是说,只有证明报道是在蓄意撒谎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时,媒体才承担败诉的责任。之所以会对涉及公职人员的诉讼采用实际恶意原则,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正如布伦南大法官所讲,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虽然这些辩论

有可能言词激烈,甚至有时是对于公职人员进行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但是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属于言论自由应当予以保护的范围,这样才能够给言论自由提供其存在所需的呼吸空间;[7]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官员的特定身份,他们的言行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社会和大众的整体利益,所以应该受到比一般人更加严格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作为言论自由应有的代价,或者说作为民主社会的利益所在,政治家需要容忍对自己的批评,甚至是尖锐的攻击。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需的,但是这些限制不得被用于遏制在报刊媒体上对政治家的行为和言论做正当合法的批评。在民主社会中,媒体就官员负责处理的公共问题的争论情况作出报道,以此参与政治进程,正是其功能所在。一个政治家必须随时准备接受针对其公务活动和言论的批评,甚至是激烈的批评,这种批评不得被认为是毁坏名誉,除非是对他的个人品格和良好声誉造成重大怀疑”。[8]因此,这一原则将对于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批评和诽谤罪区分开来,但是究竟何种情况才符合实际恶意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实际恶意原则,还是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而我们知道,除去政治性言论以外,言论自由涵盖的范围还包括有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3]对于这些不同的言论类型,保护和限制的力度与方式也有不同。但是从总体上来讲,其他种类的言论受到保护的力度相对于政治言论是比较弱的,例如主张公共言论完全自由的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认为“言论乃在帮助人民参与民主政治的决定,因此并不是所有言论都值得保障。只有涉及必须由大众直接或间接投票表示意见并且与公益有关之公共问题的‘政治性言论’,才为宪法言论自由保障的对象。其余与公益无关而虑及私益之‘私的言论’(private speech)则非言论自由所保障”。[2]尽管他主张政治言论应该完全自由、其他私的言论不应受言论自由保护的理论可能流于片面和极端,但是这仍然告诉我们,言论自由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和政治参与的一项重要内容,更多地倾向于对于政治言论的保护,而其他言论则更多地受到诸如刑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的调整。

三、言论自由保护的比较分析

尽管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习俗等多方面的影响,各个国家间的言论自由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色。例如在德国,由于长期以来的社会传统,把人的尊严视为最高的宪法原则,所以当言论自由和人的尊严相冲突时,往往就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让步;同时,由于二战时期的历史原因,德国法律不保护反对犹太人的言论、否定大屠杀的言论,支持纳粹的言论也被认为是违法的。再如英国,其诽谤法也以相对严格的言论限制而闻名,它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请求,因而大大压缩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是随着英国加入欧洲人权公约,1998年的英国人权法案也要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条款对国内相关法规作出重新解释和修正。而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则相当宽泛,虽然宪法修正案只规定了保护言论自由,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得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得到了重大的拓展,其保护对象包括了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如果人们的行为是表达言论所需要的、并且能够正确传递其言论所要表达的信息,那么这些行为——例如像焚烧国旗——也同样会受到保护。[9]

中国自古以来,虽然不乏禁止言论、致使人们“道路以目”的事例,例如汉武帝时期适用的“腹诽”之罪,以及清朝令人发指的文字狱,但是也同样具有广

开言路、倡导言论自由的传统。例如在古代文献《国语》中就明确提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决之使道,为民宣之使言”。[10]言论自由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重要因素,而在当代社会,政府在保障言论自由中的作用和职责与以往相比都更加复杂,尽管言论自由必须要受到法律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和约束,但是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更好的保障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 19.

[2] 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7-36.

[3]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8,92,140.

[4]Brent E. Dye. FRYE v. KANSAS CITY MISSOURI POLICE DEPARTMENT: WHEN

PUBLIC SAFETY ISSUES CLASH WITH THE FREEDOM OF SPEECH, Northern K entucky Law Review 2005.

[5]Rober t A.Sedler. AN ESSAY ON FREEDOM OF SPEECH: THE UNITED STATES

VERSUS THE REST OF THE WORLD,Michigan State Law Review,Summer, 2006.

[6] 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6.

[7] 李炳烁.言论自由的限度理论[J].江苏大学学报,2005,(5)。

[8] 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J].外国法译评,2004,(4)。

[9]RONALD J. KROTOSZYNSKI,THE FIRST AMENDMENT IN CROSS-CULTURAL PERS

PECTIVE: A COMPARATIVE LEGAL ANALYSIS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NE W YORK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NY, 2006。

[10] 国语·周语上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古诗教学案例

2014年首届青年教师小学语文教学观摩会 古诗教学课例 古诗两首《石灰吟》《墨梅》(苏教版六下) 执教:江苏陈宏斌 教学过程: 1.直入课题《石灰吟》,复习背诵《游子吟》,理解“吟”的意思,体会诗歌题目的含义,就课题质疑:诗人是怎么赞美石灰的?为什么赞美石灰?赞美石灰是为了什么? 2.带着问题自由朗读诗歌,要求读准字音,读出节奏。指名朗读,评价音准及节奏。讲223解节奏,指名不同的节奏,交流完整的词语连在一起读,教师引读,男女合读,让学生感受这节奏样朗读的感觉。 3.想象诗歌画面朗读,读懂诗意。学生尝试一边自读一边写出诗意。 指名交流,教师适时点评,引导想象画面去朗读诗句: “若等闲”为什么读得平常?真的平平常常吗? “全不怕”体现石灰的顽强. 后两句体现石灰的,是为了什么?赞美石灰的坚强、不怕牺牲。解决了问题“为什么写?” 4.于谦这么写,引出文天祥的诗句,欣赏于谦的其他诗句,介绍于谦的人物形象及时代背景。加深体会诗句含义。教师语言讲述创设情境让学生诵读诗句。体会作者人物形象和心理,解决 5.学习托物言志的写作手法,解决“怎么写” 6.引出王冕的《墨梅》,让学生从诗句中读懂什么。欣赏题画诗,提问,通过这首诗体现王冕的什么志向?齐读 7.就两首诗的学习进行质疑,指名说。 8.小结,欣赏历代书法名家及教师的书法作品。说说书法作品与平时的书写有什么不同?(竖着写、无标点、落款),学生练习书写诗歌。 9.展示学生作品,教师点评。 10.总结: 我希望带给你们的文化精神之旅,桂林山水甲天下,中华学子甲天下。 清平乐?村居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教研培训中心刘方姝 教材分析: 《清平乐?村居》所在五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童年生活”,本单元的读写重点有三:一是通过阅读,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古诗词教学方法及案例分析

古诗词教学方法及案例分析 演丰镇中心小学冯祖全 古代诗歌,是祖国文学宝库中最璀璨的明珠。它凝练含蓄,美不胜收,闪烁着伟大的人文精神之光,对提高人的语言素养、文化品位,塑造人的心灵有着重要作用。这些民族文化的精华既能提高学生的欣赏水平和审美情趣,又能培养学生热爱古代文化和祖国语言文字的精神。新课程改革实行以来,在新教材的选编上就十分注重对古代文化的传承,尤其是对古代诗歌的选编。以人教版新教材为例,除了在阅读文中收录了大量诗歌以外,在每册课本后面的附录里也收录了不少诗歌。我们去年刚刚开始全面使用的长春版语文教材,诗歌的数量更多。这些都足以证明新教材对古代诗歌和古代文化的重视。 我个人认为古诗词教学其实是初中语文教学中的难点。原因一是由于诗歌本身。诗歌并不是像说明文、记叙文一样明白晓畅,而是通过选取一些包含某种情感或特殊含义的“意象”,在有限的字数和特定的规范内表达特定的情感的。所以,需要通过挖掘“意象”的含义来体味意境美,从而把握文章的主旨。对于初中生来说,虽然在小学已背诵了一些古诗词,但多数学生对诗词意境美的意识还处于一种朦胧状态。其二是古今差异。古诗词的美学意蕴,很大程度是来自于古代生活的基本范式。古代的生活是以循环为特征,“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而循环既是特征,也是结构。这种特定的结构也就形成了自己的语言系统。因此古诗词之美,只有在自己的语言系统之内才成立。

而现代的学生的生活同古人的生活已大相径庭,要现在的学生进入古代的语言系统,来体验古人的生活感受,实在不是一件易事。 但是我们现在的古诗文教学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状态,学生兴致不高,学习被动效率低。更多在于背诵和考试应用,而难以感受古诗文的魅力。课堂的教学方法又比较呆板,很多老师提倡“字字落实,句句清楚”的原则,把古诗文进行分解。重字词的解析,轻诵读和感悟。 那么,如何有效地进行古诗文教学?我们不妨从《语文新课程标准》中的这句话入手:“诵读古代诗词,有意识地在积累、感悟和运用中,提高自己的欣赏品位和审美情趣。” 一、诵读。 古人对“读”也有经典概括和诠释——“读书百遍,其义自见”,“文章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等等。可见,诵读是提高古诗文教学有效性的关键。 (一)诵读,要读出语感。 古诗文是我国古代的书面语形式,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与现代的人有隔膜。在阅读和理解方面存在不小的难度,“诵读”就是打破隔膜的利器。因为古诗文语言高度凝练,讲究声韵和谐。要诵出语感,首先要读准字音,读懂大致的文义;其次,要读出节奏,读出语气;再次,要读出感情。诵读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听录音跟读、教师范读、全班齐读、小组合读、个人读、接龙读、分角色表演或比赛读。让一

重庆彭水诗案

重庆彭水诗案:公务员因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 【具体案情介绍】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秦中飞所编短信《沁园春·彭水》 一名县教委的办事科员,一名5岁男孩的父亲,一名曾当过中学教师的文学系毕业生,一名爱好舞文弄墨的瘦弱文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8月15日,在茶余饭后、闲暇之余,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他万万没想到,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如今,秦中飞已出狱门取保候审,当他对“梦绕云山心似鹿,魂飞汤火命如鸡”的经历仍心有余悸时,当地警方表示发现了他另外更为严重的罪行。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 昨日,事情有了最新进展,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县委书记和县长。当两个警察和单位领导找上门时,秦中飞惊讶于不速之客竟对自己在半个月前填写的诗词感兴趣。“近段时间社会上流传着一条影响很坏的短信,有人说是从你这里发出去的,谁发给你的?”一名姓谢的警官问,另一个警官是秦的高中同学。这是秦中飞第一次接受警方的问讯,战战兢兢,但他还是本能地撒了谎。“我想不起来了。”他说。 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突然诗兴勃发,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的词。内容为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但熟知彭水官场的人,却能从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警察突然找到了他。10多分钟后,他向他们承认,短信是自己写的,“我想,这事儿也没什么大不了”。 警察搜查了他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并没收了秦的手机及QQ号,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公安局国安大队。第二天晚上,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在押期间,秦一直没有弄清楚诽谤了谁?也没有任何人明确告知。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一位收到短信而被两次问话的中学老师称。 8月31日下午5点半,他被带到县公安局国安大队时,他的警察同学申请了回避。由国安大队的谢队长及一个工作人员对其传讯。他们反复追问秦写《沁园春·彭水》的动机,并怀疑背后有什么力量指使。秦中飞说:“这仅仅是填写的一首词牌,不针对任何人,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高中语文古诗词教学案例分析

高中语文古诗词教学案例分析--------以苏轼的《定风波》为例 绛县中学周湘燕 [案例背景] 进入高中阶段,语文教学的难度越来越大。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高中学生对古典诗词的学习兴趣和教师想像的相差甚远。早些年的高中生们对古诗词喜欢得颠来倒去地背,许多学生书或笔记本的扉页上都认真地写着最喜欢的诗句,而现在这种现象已经很少看到了,大部分学生对学习古典诗词已提不起太大的兴趣。有时,在课堂上听完声情并茂的课文配乐朗诵后,望着学生一脸冷漠,心中塞满了无助与无奈。有时,在课堂上提到一句诗,很少有同学能接到下一句。还有一部分同学对背诵古诗是应付检查。 看着这些情况,我陷入了思考:我们的语文课是不是远离了学生的生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得到发展了没有?然而,这些问题却往往被我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那在古诗词教学方面能否迎合学生达到一种默契,或许古典与流行之间就有一种默契。 [案例原因探寻] 经调查了解,这种现象并非我所教的学生如此,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于是,我想:现在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就已兴起了读背古诗之风,为何到了高中阶段学生的古典文学底蕴反而变得如此贫乏?到底是谁伤害了我们的学生?到底是什么导致了高中生对古典诗词学习兴趣的减退?如何才能重新唤起学生学习古典诗词的兴趣呢? 由此,在教学实践中我开始了深一层地思考。 (一)造成现状的客观原因: 1、课本中所选的某些诗篇确实与学生有一定距离,不能吸引学生。 如《离骚》,就有不少学生反映这首诗古奥难懂,提不起兴趣。《离骚》虽然是我国古典诗歌浪漫主义风格的源头,距离学生的时代比较久远。虽然前面学生已经接触了《诗经》,但对于楚辞,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仍然是陌生的。从字面上看,障碍特别多,学生也就没有了读下去的欲望。 2、呆板的教学方式一定程度上枪杀了学生的学习古诗词的激情。 不少教师平时教上古典诗词,篇篇逐字逐句串讲,老师讲的多,学生自己体验的时间反而少;或者似乎把一堂古典诗词鉴赏课上成了一般的文言文教读课。而事实上古典诗歌不同于文言文,把教文言文常用的方法放到欣赏古典诗歌的课堂上来,这不

重庆“彭水诗案”

重庆“彭水诗案” 秦中飞被取保候审。 尽管这不是他和家人的意愿。 自看守所回来后,他经常半夜里从噩梦中惊醒。惶恐,焦急,六神无主。 给这个重庆彭水县普通小职员的情绪带来巨大变化的是他的诗兴。个头瘦小,戴着眼镜,酷爱诗词的秦中飞,时不时吟诗作对。8月中旬的一个午后,百无聊赖,他填了一阙《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原彭水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骚搞”是当地话,瞎搞之意。“觉得有点好耍”,然后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兴头上,又通过QQ“传给了4-6名网友”。 爽了之余,他却不觉察厄运悄悄走近。 8月31日5时许,办公室来了不速之客。两名警察的突然出现,把秦中飞吓了一跳,见面就问短信是谁发给他的。犹豫了十来分钟,秦中飞承认是他写的;可仍心存幻想,“没什么大不了”。 他被警察带走。 一天的审讯之后,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押进看守所。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而他的两个QQ号码、手机和电脑被没收。 公安的定义是刑事案件。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慌中的生活 妻子陈琼已经在家里痛哭了几天。在接到逮捕通知书后,这个干瘦柔弱的妇女表现出丈夫想象不到的坚强,把5岁的儿子送到外婆家,她开始往返重庆寻求法律援助。她要挽救这个摇摇欲坠的家。此前,31岁的秦中飞性情幽默、外向,有良好的人缘;可近两个月来,他像患上了“非典”,几乎所有的亲戚、同事都躲着他,国庆时一个好友举行婚礼,甚至没给他喜帖。在公安局找到秦中飞之前,已经有四五十人被请到公安局或者县纪委“协助办案”。 小郭跟秦中飞私交甚笃,经常发一些开玩笑的短信。他收到这条短信时,正好在玩网络游戏,没有仔细看完就删掉了。他是一头雾水来到公安局的,也很快承认收到了短信。当办案人员质问他知道后果有多严重时,他很轻松地说:“不会有什么危害性,只是朋友之间的搞笑。” 公务员老王却心情凝重。他无法忘记这个日子,9月2日下午两点,被请到公安局,大半一辈子这是第一次。“很冤,收到一条短信就进了局子”。 起初只是小范围的传播,最终在这个叫彭水的小县城掀起波澜,大街小巷都在私下里热议。一名在重庆工作的彭水人,在博客上写了一篇名为《现代文字狱惊现重庆彭水》的文章,“像在网络上扔下了一颗炸弹,传言搅翻了彭水”。县里多次召开会议,欲平息事态。一位县领导曾3次在教育系统召开会议,称“办案归办案,县委、政府该怎么做就怎么做”。更多的彭水人在私下里嘀咕,这件事该如何收场。 时隔不久,县公安局和教委的官员来到陈琼家中,说秦中飞可以取保候审。陈琼没有答应。律师李纲告诉她这件事不简单:“或者无罪释放,或者弄清楚了再放出来。”并建议不要

2019精品教育12彭水县第一小学

彭水县第一小学“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 校本培训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重庆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执行办公室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我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实际,特制定本培训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升我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为目标,以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重点,通过组织实施新一轮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全员培训,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提高全校教师信息素养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的基本理论与实际操作的技能,自觉把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加快学科教学与信息技术整合的步伐,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推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目标任务 通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全员培训,深入推进我校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广大教师“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应用信息技术转变学习方式”和“应用信息技术支持教师专业发展”三种能力的提升;促进广大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三、培训对象 彭一小全体教师。 四、培训实施 (一)培训内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课程标准(试行)》,本次培训包括“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应用信息技术转变学习方式”;“应用信息技术支持教师专业发展”;畅言系统平台及电子白板使用培训;微课的制作方法;PPT美化;图片及音视频的简单处理;录屏软件CamtasiaStudio_8.6.0的讲解及应用。 (二)培训方式。 根据彭水县进修校培训中心的统一安排,我校被安排为项目培

2019届全国高考复习综合热点模拟(三)历史试题(解析版)

2019届全国高考复习综合热点模拟(三)历史试题(解析版) 1、台湾著名时政评论家李敖认为:“五四运动把胡适所希望的一个单纯的文化运动转变为政治运动,扰乱了他那为中国建立非政治的文化和思想基础的梦想,对这个梦想的达成而言,五四显然是一条岔路。”对此观点中“岔路”一词的解释最恰当的是() A.五四运动揭开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 B.五四运动与新文化运动的主张背道而驰 C.五四运动继承了胡适解放思想运动初衷 D.五四运动改变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轨迹 2、五四运动后,郑振铎等人认为要“向着德莫克拉西一方面以改造中国的旧社会”。他们也强调其“改造的方法是向下的”,要“把大多数中下级的平民的生活、思想、习俗改造起来”。 这说明郑振铎等人() A.放弃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道路 B.扩大了宣传科学思想的群体 C.重新选择了改造中闰的武器 D.继续以西方文化变革中国 3、从1921年7月召开的中共一大到1922年7月二大的召开,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年时间,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进步却是明显的,革命纲领逐渐由脱离中国革命实际的单纯理论转变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中共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产生这样巨大飞跃的主要原因是() A.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正确分析 B.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理解 C.建立了广泛的民主联合战线 D.已经成为独立成熟的现代政党 4、193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七十号《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中心策略》通告,认为全国群众斗争已经“走向平衡发展的道路”,国内已经开始出现直接的革命形势。 该通告() A.正确反映了当时的国内革命形势 B.预示着国内的革命高潮即将到来 C.对国内革命形势的估计偏离实际 D.是党内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反应

高中语文古诗词教学案例分析

高中语文古诗词教学案例分析 --------以苏轼的《定风波》为例 绛县中学周湘燕 [案例背景] 进入高中阶段,语文教学的难度越来越大。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高中学生对古典诗词的学习兴趣和教师想像的相差甚远。早些年的高中生们对古诗词喜欢得颠来倒去地背,许多学生书或笔记本的扉页上都认真地写着最喜欢的诗句,而现在这种现象已经很少看到了,大部分学生对学习古典诗词已提不起太大的兴趣。有时,在课堂上听完声情并茂的课文配乐朗诵后,望着学生一脸冷漠,心中塞满了无助与无奈。有时,在课堂上提到一句诗,很少有同学能接到下一句。还有一部分同学对背诵古诗是应付检查。 看着这些情况,我陷入了思考:我们的语文课是不是远离了学生的生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得到发展了没有然而,这些问题却往往被我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那在古诗词教学方面能否迎合学生达到一种默契,或许古典与流行之间就有一种默契。 [案例原因探寻] 经调查了解,这种现象并非我所教的学生如此,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于是,我想:现在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就已兴起了读背古诗之风,为何到了高中阶段学生的古典文学底蕴反而变得如此贫乏到底是谁伤害了我们的学生到底是什么导致了高中生对古典诗词学习兴趣的减退如何才能重新唤起学生学习古典诗词的兴趣呢 由此,在教学实践中我开始了深一层地思考。 (一)造成现状的客观原因: — 1、课本中所选的某些诗篇确实与学生有一定距离,不能吸引学生。 如《离骚》,就有不少学生反映这首诗古奥难懂,提不起兴趣。《离骚》虽然是我国古典诗歌浪漫主义风格的源头,距离学生的时代比较久远。虽然前面学生已经接触了《诗经》,但对于楚辞,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仍然是陌生的。从字面上看,障碍特别多,学生也就没有了读下去的欲望。 2、呆板的教学方式一定程度上枪杀了学生的学习古诗词的激情。

彭水诗案

“彭水诗案”与言论自由 的边际 王斐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 是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利,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自己的边际,需要根据时间、地点和方式而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但是何种情况下言论自由应该受到约束,以及如何约束,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因为确立言论自由边际的根本目的还在于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 [关键词] 基本权利;言论自由;边际;限制 一、“彭水诗案”与基本权利保护 2006年,重庆彭水县的公务员秦某,采用写诗词的方式讽刺彭水县的一些不良现象,并且通过手机短信和QQ的途径将其转发给多人。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在,该案已经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诽谤案被认定属于错案,秦某得到国家赔偿。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目前当地正组织政法机关学习反思,县委书记已被免职。这一事例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被认为是政府机关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典型。但是我们不应当仅仅把它看作是司法机关对于刑法诽谤罪的一次错误适用,或者是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通过对这一事例的观察分析,我们可以对言论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诸多问题作出新的认定,从而有利于将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中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明文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其前者属于以口头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后者属于以文字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二者均以语言形态出现,故而通常也被概称为‘言论自由’”。[1]现代国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和文件,基本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所以宪法应当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其比较通行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种:即追求真理说、健全民主程序说和实现自我说。所谓追求真理说,是指在各种言论的自由竞争中,错误的言论将被人们所抛弃,正确的言论会被人们接受,从而使人们在言论自由中发现真理,增长知识;健全民主程序说,注重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程序的参与,因为自由的言论可以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相对全面的信息和资讯,从而有利于人们作出判断和行为,依据这一理论,非政治性言论的保护则相对较弱;而表现自我说则主张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使人能够自由的表现自我,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与观点。[2]尽管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宪法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如何区分某一问题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仍然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尤其是如何确立言论自由的边界和限制,以及如何处理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其他权利、以及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公共安全的关系问题,

重庆市彭水县地质灾害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重庆市彭水县地质灾害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工程建设如火如荼。在汛期持续强降雨影响下,丘陵山区地带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彭水县作为重庆市地质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之一,受地质灾害影响尤为严重。本文通过对已有成果资料的的收集整理,对重庆市彭水县地质灾害特征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彭水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了地质灾害防治思路,对彭水县地质灾害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区域概况 1.1自然地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位于四川盆地东南边缘地带,重庆市东南部,处乌江下游,属武陵山中山区。东靠黔江区,南接酉阳和贵州省的道真、务川、沿河县,西临武隆县,北与石柱、丰都及湖北利川接壤。。地理坐标为:北纬28°57′-29°51′、东经107°48′-108°36′之间,东西宽78公里,南北长96.40公里,幅员面积3905.22平方公里。彭水县地处长江一级支流乌江的下游,辖39个乡(镇),10个国土片区所。 彭水县地处乌江、郁江交汇处,国道 319线、渝怀铁路和渝湘高速公路横穿县境,省际公路彭(水)务(川)线、彭(水)利(川)线与县际公路石(柱)彭(水)线、彭(水)酉(阳)线呈中心辐射。另有乌江航线68公里,流经彭水县主城,上通龚滩进贵州,下达涪陵入长江。其综合交通运输已成为渝东南片区的枢纽。 1.2气象水文 彭水县气候属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类型,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山地立体气候特征十分明显。该县多年平均气温17.6°,最高年平均气温18.3°,最低年平均气温17.0°,极端最低气温-3.8°,极端最高气温44.1°(1953年8月19日),高山与低谷气温相差10-14℃。多年平均降雨量1224.0mm,最大年降雨量1600.9mm ,最小年降雨量为最大降雨量的57%。特别是2007年6月23—24日,在22小时内降雨量达213mm,是彭水县气象站建站65年以来的最大降雨量,彭水县地质灾害绝大多数都是在汛期发生的,降雨是诱发本地区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 彭水县总的气候特点是: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多集中,光照偏少云雾多,春来较早多夜雨,夏季炎热多伏旱,秋季凉爽多绵雨,冬无严寒少霜雪。无霜期长,具有典型的季风气候特征。早春季节,冷空气活动频繁,常有局部大风、冰雹;初夏常有连阴雨;盛夏多伏旱,常有酷暑;秋季多绵雨;冬季少雪无严寒,日平均气温都在0℃以上。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多记住一些漂亮的词汇与句式,并运用在英语六级作文中是非常加分的,以下这篇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六级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遣词造句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 Directions: For this part, you are allowed 30 minutes to write an essay on the topic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You should write at least 150 words but no more than 200 words following the outline given below: 1.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在网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2.有人认为应该提倡网络言论自由,这样可以让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3.也有一些人认为应该对网络发言进行限制,因为网上经常出现一些宣传虚假、暴力信息的不良言论。 参考范文: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it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people express thei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t voices on whether free speech should be advocated on the Internet. Some people agree that everyone should be allowed to share his or he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They say that since we live in a democratic country, we 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从新闻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中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和西方“媒体是第四权利”思想形成的过程及其各自特点

从新闻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中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和西方“媒体是第四权利”思想形成的过程及其各自特点 过去人们是交互使言论自由(the freedom of speech)与新闻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press)二个概念的,各国宪法大多把新闻自由 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或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等同。[1]依据此种解释,新闻自由只能被视为是言论表达的载体或工具,新闻媒体并没有特殊地 位。而现在一些人相信第一修正案将这两个概念分列出来,则意味着它 们应承担不同的使命。 一、“第四权力”理论和“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的思想形成的 过程 第一部分:“第四权力”理论的思想形成的过程 将新闻出版机构称为“第四权力”的说法似乎颇为流行,那么这个词到底是谁最先提出来的呢?根据Stewart大法官的说法,该词是由 Edmund Burke提出的,原意指的是新闻界是早期组成国会的三种阶级— —宗教、贵族及平民——之外第四阶级。但Stewart大法官在使用该词 时,指的是新闻媒体乃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机构。1974年 11月2日,斯图亚特(Potter Stewart)在耶鲁法学院150周年纪念大 会的演讲中提出,根据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条款包括了对新闻机构的 保障。”他认为:“出版业是唯一在宪法中获得明确保障的行业。” 美国宪法规定的合众国的政体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即总统及其政府)三位权力平衡。宪法赋予每一方的权力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一个制 衡体制。在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的保护下,新闻媒介在美国建国初期的几十年里变成一支坚强力量。如今美国的新闻媒体确实常常被称 为“第四阶级”(the fourth estate),这个名称是不是意味着媒体和宪法创立的政府三方权力享有同等的地位?按斯图亚特法官的观点,新 闻自由条款的作用就是直接保护新闻出版业的,他解释说:“宪法保障 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部门,以监督官方的 三个部门(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他看来,人们容易认为,新闻自由仅意味着报刊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当 然,它们受到这样的保护;但我们普通人也同样因“言论自由条款”而 受保护。假如新闻自由保障所包含的意义并不比言论自由更多,那么它 就成为宪法的赘言。斯图亚特进一步指出:“通过使第一修正案同时包 括两项保障,缔造者相当清楚地承认两者之间的区别。……根据我的看 法,宪法保障的目的是媒介的机构自主权(institutional autonomy of the press)。” 有不少学者的认同斯图尔特的观点,如美国学者约瑟夫·艾尔福特就指出:必须给大众传播媒体提供发表言论的权利,这样单个的记者 和广播者方能将大众传播媒体作为一个渠道来表达他们的言论。其结果 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权利表达自由权业已存在。英国学者埃利希巴伦特

新课程标准下高中语文古诗词教学案例分析

新课程标准下高中语文古诗词教学案例分析 阳泉二中王美玲 [案例背景] 一:笔者正任教高二一文一理两个班的语文课,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对古典诗词的学习兴趣和教师想像的相差甚远。早些年的高中生们对古诗词喜欢得颠来倒去地背,许多学生书或笔记本的扉页上都认真地写着最喜欢的诗句,而现在这种现象已经很少看到了,大部分学生对学习古典诗词已提不起太大的兴趣。有时,在课堂上听完声情并茂的课文配乐朗诵后,望着学生一脸冷漠,笔者心中塞满了无助与无奈。有时,笔者在课堂上提到一句诗,很少有同学能接到下一句。还有一部分同学对背诵古诗是应付检查。 二:我们学校规定禁止学生把手机、Mp3、Mp4等各种通讯和娱乐工具带入校园,可是我班文艺委员许燕上自习时听Mp3,我非常生气,班干竟然带头违纪,拿到办公室一听,里面有毛宁的《涛声依旧》、黄安的《新鸳鸯蝴蝶梦》、周传雄的《寂寞沙洲冷》、邓丽君的《但愿人长久》《芳草无情》、周杰伦的《东风破》《青花瓷》等等,她噘着嘴说是为了学习古典诗词,我想她确实不是狡辩,这些流行歌曲的确都与古典诗词有关,心中怒气消解了许多,批评其违纪的同时更多的赞扬…… 我陷入了思考:我们的语文课是不是远离了学生的生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得到发展了没有?然而,这些问题却往往被我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那在古诗词教学方面能否迎合学生达到一种默契,或许古典与流行之间就有一种默契。 [案例原因探寻] 经调查了解,这种现象并非笔者所教的学生如此,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于是,笔者想:现在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就已兴起了读背古诗之风,为何到了高中阶段学生的古典文学底蕴反而变得如此贫乏?到底是谁伤害了我们的学生?到底是什么导致了高中生对古典诗词学习兴趣的减退?如何才能重新唤起学生学习古典诗词的兴趣呢? 由此,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开始了深一层地思考。 (一)造成现状的客观原因 1、在流行文化和快餐文化的冲击下,学生的阅读空间狭小,阅读品位降低。 现在的高中生课业负担都非常重,再加上网络、电视、广播和流行音乐的冲击,学生课外花在阅读上的时间可谓少之又少。在这么有限的时间里,我们的学生都在看些什么书呢?我们经常看到有老师从学生那里没收到动漫、武侠或者言情一类的书。我的学生是理科班,整天忙于数理化,他们没有太大的兴趣也没有大块的时间来读长篇名著,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同学的阅读局限在这类书中。这些书在学生眼中可谓图文并茂,情节引人入胜,通俗易懂,携带方便,便于隐藏,而且一个中午就能读上一本,所以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市场。 经常性的阅读这些书,使得学生的语言水平深受其害,如我们经常可以听见学生张口就来周星弛的口头禅:“哇靠”“哇塞”,更有甚者能把他的经典台词“曾经有一段爱情放在我面前……”倒背如流。千篇一律的说话方式阻碍了他们思维的发展,学生的阅读兴趣、阅读品位难以提高,拿到高雅的古诗词就没精打采,无兴趣去读。 2、课本中所选的某些诗篇确实与学生有一定距离,不能吸引学生。 如《离骚》,就有不少学生反映这首诗古奥难懂,提不起兴趣。《离骚》虽然是我国古典诗歌浪漫主义风格的源头,距离学生的时代比较久远。虽然前面学生已经接触了《诗经》,但对于楚辞,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仍然是陌生的。从字面上看,障碍特别多,学生也就没有了读下去的欲望。 3、呆板的教学方式一定程度上枪杀了学生的学习古诗词的激情。

因言获罪

因言获罪 因言获罪是法治社会之耻! 近日又闻一起因言获罪的新案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董伟因为之前在网上发帖称“没钱了,还搞什么建设”被指侮辱县委书记孙兰雨,被送进高唐县看守所,同时被关的还有王子峰、扈东臣,他们被当地电视台报道为“重大网络刑事犯罪团伙”。 报道还说,“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事件从发生至今,一直没有公开,不为外界所知。” 自去年发生在四川重庆市的“彭水诗案”被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称为现代版的“文字狱”后,地方党政领导利用司法公权力压制打击对己不利言论,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令司法公正蒙羞,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和强烈的不满。人们几乎不敢相信,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早已实施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行径发生。不幸的是,现实无情地告诉我们,利用

司法打压言论自由的事情不仅有,而且还远不止一起。 观察此类因言获罪的案件,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本来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设计,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以防止滥权枉法。但在这类案件中,严肃的司法活动,却成了按领导意志协调解决的事。职能部门的公权力成了领导可以随意调遣、任意使用的私人工具。不仅使起来很顺手,而且“处理问题”的效率极高。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党政领导不能干涉司法,检察院和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但目前在不少地方党政官员的眼里,检察院、法院就是政府的一个办事部门,与政府是 “父子关系”,司法部门成为某些党政官员的“滥权”工具也就不足为奇。在“彭水诗案”中,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数度研究案情,参加会议者甚至还有一些非政法部门的领导。

公民的表达权、对党政部门及其领导的批评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严格保护的基本公民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和机构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来压制甚至打击报复。因言获罪案件的频频出现,暴露出我们的司法在维护社会公正、发挥底线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甚至直接为领导服务的倾向,影响很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会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法制建设,导致不稳定因素。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大队:三大队 区队:十四区队 姓名:贺倩倩 指导老师:刘恒利 完成日期:2013年05月08日

论文提纲: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原因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 (二)网路言论自由的负面价值和危害性 三、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方法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调整相关法律 (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 (三)政府的积极引导与鼓励网民的监督相结合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 (五)传统的道德价值受到挑战,提倡网络的宽容精神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内容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网络的产生为公民言论自由的 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满足了人们自由言论的需要,促进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的实现。但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与其它利益 产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对网络言论自 由进行限制?下面将从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特点、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展开讨论并对其如何限制做出一些思考,从而使人民进一步重视和推动网络言论自由。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网络谣言 正文: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概念及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 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 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它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同时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也受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其实质是公民表达主张发表意见的途径,只 是网络给予了它一种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 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 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网络言论传播有隐蔽性、迅捷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已有学者专家著文对网络 言论自由的特点作了详细探讨,笔者在此简单归纳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