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情况】

一、顺威股份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黎东成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511014**16,于 2005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迄今为止,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何曙华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082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杨国添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46091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麦仁钊原为中国公民,于 2002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 2007 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号:BA66**69。2010 年 10 月 11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编号:44606201000044896 号),确认其户口已注销,居民身份证已收缴。

经办律师认为:(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黎东成、杨国添及何曙华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2)经麦仁钊书面声明,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 2011 年12 月 5 日出具的确认?未发现其违反国籍

法及中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证明及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记录等资料,麦仁钊取得加拿大国籍后至办妥中国户籍及身份证件注销手续的相关期间,不存在同时利用中国户籍、护照及/或居民身份证进出境及进行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等情形;并且,麦仁钊目前中国户籍已注销,其中国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性文件已予收缴,客观上已不存在利用中国居民身份证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可能性。基于前述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麦仁钊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二、光线传媒

査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1 月 1 日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博士候选人和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历任纽约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搜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2 年7 月 31 日。

2012年4月19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在给瑞泽资本有限公司的《投诉调查答复》中称,该局于2012年3月20日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查扬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证实:“2001年12月,查扬经司法部同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2005年11月,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书,现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另查,查扬2001年9月取得美国国籍。”调查报告还披露了查扬的中国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和美国护照号码。

【案例评析】

1、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说白了就是有我没他。如果你是中国国籍,那么就不能加入其它国家国籍,如果你已经加入了其它国家的国籍,那么就需要及时注销中国国籍。

2、从实践来看,随着移民(尤其是企业老板)越来越热越来越多,双重国籍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并日益普遍,并成为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这里所谓双重国籍,需要在这里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就是中国公民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之后没有及时根据要求注销中国国籍,从而在一段时间里存在两个国籍并行的情况。

3、双重国籍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大类情形,一种是取得了其它国籍之后由于对规则不了解或者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注销国内国籍,但是其间自己已经把自己当外国人对待而没有再利用中国国籍做事;另外一种就是取得其他国籍之后把自己将当做中国人又当做外国人,利用可左可右的便利进行相关活动。

4、再明显不过,这两种情形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前者没有主观过错,后者则有着故意违规的嫌疑。在处理思路上,前者只要及时发现并注销国内国籍一般不会构成障碍,而后者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在实践中,往往后者才是最普遍的,也是最棘手的。

5、对于双重国籍后者的情形,最轻松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小事化了,如果股东没有拿中国国籍做出什么比较实质的事情,则可以及时注销中国国籍并消除小的影响;比如顺威股份的案例,其中一个实际控制人在很多年以后才注销了中国国籍并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参考了这个处理思路,而不得而知。如果股东在取得了其他国籍之后还利用中国国际进行经济活动该怎么办呢,比如开办公司、签署合同等?这个问题最前提的处理思路还是要及时注销中国国籍并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为没有国籍管理方面的违规,此外还需要就曾经以中国国籍进行的活动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这个问题越来越普遍,也需要主管部门反思管理制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无非就是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也就是公民取得了其他国家国籍之后国内信息系统是否能够及时知晓。国籍信息尽管好像很高端,不过信息应该也并非没有渠道获得吧,比如大使馆之类的,另外这也不属于什么国家秘密吧,公开出来供民众监督也没什么问题。至于障碍,或许跟财产公示是一个道理吧。

7、最后说明一点,境外永久居留权与国籍不是一回事,中国居民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并不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参考规则】

《中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分拆上市介绍及案例分析

分拆上市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分拆上市涵义 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 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二、分拆上市的背景 自2010年4月13日证监会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消息公布以来,初期市场各方主要是基于相关上市公司估值提升的角度出发进行“寻宝”,而此后对于分拆上市的担忧和质疑也屡见不鲜。 从表面来看,分拆上市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为了通过增加创业板股票供应来达到有效抑制市场对于创业板过度炒作的行为,促进市场回归理性。到针对创业板市场所存在着“三高”现象(即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和超募金额高),管理层并未如往常一样采取简单的行政干预手段进行调控,而是进行针对性的调控、引导和规范,如根据市场情况加快或降低扩容节奏;通过《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政策对超募资金用途进行严格规定,通过合理发挥和调动市场自我调节功能,谋求实现新股发行节奏市场化和发行价格市场化的目标。 因此,管理层允许分拆上市的真正意图并不仅仅是为了抑制创业板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是有其更深一层的含义:“即大力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的孵化器和扩大相关产业资本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而做出这样的判断,主要是考虑到国内经济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等多重因素,一方面该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应对国际经济形势

借壳上市经典案例全集

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定义 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强生集团借子壳。强生集团由上海出租汽车公司改制而成,拥有较大的优质资产和投资项目。近年来,强生集团充分利用控股的上市子公司--浦东强生的壳资源,通过三次配股集资,先后将集团下属的第二和第五分公司注入到浦东强生之中,从而完成厂集团借壳上市的目的。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相同与区别之处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从具体操作的角度看,当非上市公司准备进行买壳或借壳上市时,首先碰到的问题便是如何挑选理想的壳公司,一般来说,壳公司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即所处行业大多为夕阳行业,具体上营业务增长缓慢,盈利水平微薄甚至亏损;此外,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单一,以利于对其进行收购控股。在实施手段上,借壳上市的一般做法是:第一步,集团公司先剥离一块优质资产上市;第二步,通过上市公司大比例的配股筹集资金,将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第三步,再通过配股将集团公司的非重点项目注入进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与借壳上市略有不同,买壳上市可分为买壳--借壳两步走,即先收购控股一家上市公司,然后利用这家上市公司,将买壳者的其他资产通过配股、收购等机会注入进去。 借壳上市企业的会计处理 针对部分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反映,对于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一些理解差别,财政部会计司日前发布《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明确相关问题。财政部在复函中明确,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形成反向购买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执行。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相关讲解的规定执行,即对于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 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规定确定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上市公司的前期比较个别财务报表应为其自身个别财务报表。

2020{客户管理}上市前引进客户供应商的案例小结

上市前引进客户供应商的 案例小结

上市前引进客户/供应商的案例小结 14.案例学习2020-06-26 00:38:31 阅读317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西安隆基:上市前引入客户做战略投资者,但关联交易被认为有失公允(未过会) 西安隆基先后进行过六次增资与七次股权转让。报告期(202 0~2020年),发行人进行了三次增资与四次股权转让。除了无锡尚德与国信弘盛增资外,其它增资、股权转让大多明显带有激励性质。国信弘盛增资在整体变更之后,带有明显的Pre-IPO性质。需要引起关注的是,2020年无锡尚德的进入。 2020年5月6日,隆基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1.025万元,占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的4.98%(第7大股东),由无锡尚德以现金5,136.1 818万元予以认购。 2020年无锡尚德生产的电池单元占全球总量的8%,生产的电池组件占全球总量的9.21%,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厂商之一。正是这一原因使得发行人决定引入无锡尚德作为公司投资者。也正是这一增资,引发了大量的关联交易。 无锡尚德及其关联方洛阳尚德在报告期内均为西安隆基的第一大客户,西安隆基向洛阳尚德及无锡尚德的销售(劳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00%、35.83%、67.61%,,销售额在2020年也达到了5.18亿元。而2020年的信息显示,西安隆基对第二大客户中电电气的销售额仅为6268万元。 更为关键的是,公司2020年净利润、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的主要原因是其2020年上半年执行了2020年延迟下来的关联销售合同。 2020年延迟执行的与关联方单晶硅片合同,累计合同金额为10564万元,上述执行价格大约为48元/片,而2020年6月单晶硅片市场价格为17.8元/片。若以2020年的市场价格测算,公司2020年多计入及毛利6300万元,业绩则大幅下降。 棕榈园林:上市前引进客户做战略投资者(过会) 发行人成立于1984年,当时为合伙企业。经过7次股权转让和4次增资之后,公司于2020年6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020年7月,栖霞建设向棕榈园林增资2100万元,其中870万记入注册资本(增资后成为第三大股东),其余1230万记入资本公积。栖霞建设本次增资的价格为2.41元/股,较棕榈园林2020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值1.64元溢价46.95%。

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属于商事纠纷,不同于民事纠纷。 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立法中客观存在着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化的现象。商事审判在价值取向与审判思路与民事审判存在重大差异,商事审判侧重维护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以及程序正义,民事审判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实质正义,更倾向保护弱势群体。 一、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 实务要点:《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宜理解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情简介:2006年4月,实业公司为其股东实业集团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2008年,因实业集团逾期未偿致诉。实业公司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法院认为:①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应受《合同法》及《担保法》制约。案涉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因其并未超出平等商事主体间合同行为范畴,故应首先从《合同法》

相关规定出发进行评判。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何种形式召开,何人能代表股东表达真实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亦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故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未经实业公司股东会同意,亦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某 银行与某涂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

买壳上市及案例分析

买壳上市 —以浪莎集团上市为例 一、买壳上市基本理论 (一)买壳上市的涵义 所谓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然后以反向收购方式注入自己的相关业务的资产。买壳上市是间接上市的一种方式,是非上市公司低成本、高效率、快捷上市的一种方式。所谓壳,是指上市公 司的资格,是一种形象的称呼。 (二)买壳上市的一般模式 买壳上市一般模式的操作流程包括三个步骤:买壳、清壳和注壳。但清壳这 个步骤并不是必需的,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只包括买壳和注壳两个步骤的情况。 常见的买壳上市方式有股权的有偿转让1、股权的无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和资产 置换2。 二、浪莎集团买壳上市案例 (一)背景介绍 自2001年起,浪莎管理层就一直有意进入资本市场,以壮大发展自己。而作为一家濒临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ST长控也致力于寻找重组合作者。1998年4月上 市的*ST长控,上市仅2年零10天,就被冠上ST的头衔,成为当时沪深两市1000多 家公司中从上市到ST历时最短的一家。而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次重组宣告失败后,ST长控又被加星号,使其寻觅重组者的愿望更加强烈,可以说*ST长控是一个很典型的壳公司3,具有被收购的潜力,这也是浪莎所看中的。 (二)浪莎集团买壳上市过程 2006年9月1日,*ST长控发布公告称,四川省国资委授权宜宾国资公司与浙江浪莎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浪莎控股受让四川省国资委持有的全部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成为*ST长控控股方,从浪莎买壳上市的方式来看采用的主要是股权的有偿转让。第二年2月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ST 长控向浪莎控股定向增发股,每股元,用以购买浪莎控股持有的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100%股权,这样就意味着浪莎买壳*ST长控从而间接上市获得了成功。(三)浪莎集团买壳上市操作流程分析 买壳上市一般模式的操作流程包括三个步骤:买壳、清壳和注壳。在浪莎集团买壳上市的案例中,并不包括清壳这个步骤。 步骤一:买壳。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即买到上市公司这个壳。四川省国资委授权宜宾国资公司与浪莎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 1股权有偿转让:根据股权协议价格受让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是善意并购,由于 国内目前股权结构的特点,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的行为。 2资产置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 情况,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等形式。 3壳公司:具有上市公司资格,但经营状况很差,准备成为其它公司收购对象,注入资产的公司。

上市案例研习福利企业境内首发上市要点关注

上市案例研习福利企业境内首发上市要点关注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上市案例研习(27):福利企业境内首发上市要点关注 【案例情况】 一、众和股份 公司属于福利企业,故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对公司盈利能力指标有较大影响。 (一)税收优惠情况 1、增值税 适用税率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35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1993]综 40 号)的规定,经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逐年进行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并经莆田市国家税务局逐月审批,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全部)的税收优惠政策,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计入“补贴收入”,见下表: 2、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3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 号),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

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1993]综 40 号)的规定,经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逐年进行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并经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近三年所得税的减免金额如下表: 3、税收因素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财务报告,公司2003-2005年度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 和 %。如公司未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则相应期间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和 %,分别下降 %、%和 %。中介机构同时披露了未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属于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全部返还)、所得税全额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国家变更或取消此优惠政策或公司不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管理层认为,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的立法原则等,可以预见,在将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及福利企业的既定政策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诉的法律思考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08期 140NO.08,2009 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诉的法律思考 □黄瑶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制度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从旧公司法第111条的极不完善,到新公司法第22条的初步完善,可见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诉还是存在着发展和不断完善的空间,本文从概念和立法例入手,探讨了我国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 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概念 当一项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决议在内容上或程序上违反法律、章程规定而存有瑕疵时,单个或少数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这是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规则的产物,作为一项单一团体的意思,其本质是资本多数出资者的意思决定。股东大会决议的作成在于程序(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内容两个方面,只有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公正,才能不至于损害少数派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反,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上有瑕疵,就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评价。这就是所谓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在公司立法上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认定标准和救济方法;英美法国家则在判例上确认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补救办法。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泛指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我国学者张民安认为"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东会所做出的瑕疵决议分为两类,即决议内容的瑕疵和决议程序的瑕疵,前者是指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而后者则是指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法"[1]。狭义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特指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时出现的问题。这类瑕疵为我国旧《公司法》第111条所揭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笔者主张采用广义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概念。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狭义概念未将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纳入决议瑕疵的范畴,这显然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不符。我国新公司法在22条中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当属决议瑕疵的原因。其二,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规章时也属于决议瑕疵。规章特别是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它所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三,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及最高权力机构,其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集中升华为单一的团体的意思,即公司的意思,从而对公司董事、全体股东乃至公司的整体产生根本性、全局性、最终性影响。 笔者认为,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概念内涵上的扩大,更符合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也更有利于保护少数股股东的权益。 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制度的立法例 (一)"二分法"和"三分法"之争 在大陆法系的各国公司法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制度,只是在诉讼类别的规定上有一定区别,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也可以叫做"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三分法"规定了撤销之诉、无效之诉和确认决议不存在之诉,如日本、韩国。 "二分法"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说主张,瑕疵决议的效力应当依照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的不同分别赋予两种不同的效力,即决议程序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撤销的原因;决议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无效的原因。这就是所谓的"二分法"。德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即采"二分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股东 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第191条规定:"股东会决议之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者无效。"《德国股份法》第7部分也规定了决议无效和撤销的法定事由。"二分法"在适用法上的确简单明了,但其缺陷在于,决议的撤销或无效,都是以决议成立为前提的,如果"根本无股东会或其决议之存在,即无检讨股东会决议有无瑕疵之必要。"[2] 采"二分法"的德国,学说和判例普遍主张有决议不成立的存在及必要性,使得与民法上法律行为不成立概念相结合,如未经出席会议而以书面决议的"非决议",以及非股东身份作成的虚伪决议均属决议不成立。《日本商法》在1981年修正之前,也采取"二分法",在学说和判例中,关于是否承认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的诉讼,曾引发广泛的讨论。但在1981年修改时,将学说与判例的见解成文化,在第252条增列确认决议不存在的诉讼,从而承认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独立类型。《日本商法》的这次修正,对韩国产生了影响,1984年《韩国商法》修正时,在第380条明文规定确认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之诉。"三分法"从表象上是增加"决议不成立"为决议瑕疵的新的类型,但实质上包含了对股东大会决议新的理解。依照"三分法"的见解,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和生效也应与法律行为的理论相吻合。依此推论,所谓决议的不成立,是指不具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成立要件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的类型 1.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 按照国外的立法例,一般撤销之诉的事由包括:(1)存在召集程序的瑕疵(2)存在决议方法的瑕疵(3)违反决议要件(4)会议主持人没有资格(5)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其中,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在传统上属于无效之诉的情形,现在的趋势是将其作为撤销之诉的事由。以前的日本商法、韩国商法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曾把决议违反章程作为决议无效的理由,现行法则将其修正为决议撤销的事由。我国新公司法同样将其作为可撤销之诉的事由。因为公司章程本来就是股东的合意,股东决议虽然违反章程,但是如果没有股东反对还是可以治愈的,所以作为可撤销的事由比较合理。 2.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即实质性违法,则属于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公司法中有很多关于股东权保护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违反这些原则,即构成无效的事由。另外,超越决议权限所作的决议也无效。 3.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之诉 通常将确认决议不存在之诉的原因界定为: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法上存在着可视为股东会议不存在的重大瑕疵。也就是说,股东决议的成立过程中所存在的瑕疵明显重大,以至于连决议本身的存在也无法认可时,即构成确认决议不存在的事由。如根本没有召集股东会议,制作虚伪的股东会议记录;无召集权限者召集会议;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伪造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而召集股东会议等等。 三、我国新旧公司法规定的漏洞 (一)我国旧公司法的规定的漏洞 我国旧《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只有一个条文规定,就是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这个条款本身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案例:TCL集团整体上市分析

案例:TCL集团整体上市分析 内部人控制、整体上市与资源配置效率 ——TCL集团整体上市的案例研究 一、引言 自2003年以来,作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模式之一的集团整体上市正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普遍认为整体上市有利于理清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减少集团内部不公允的关联交易。TCL集团吸收合并其控股上市公司而得以整体上市的金融创新模式更是赢得多方面的好评。但整体上市是否能够改善治理结构,推进国企改革呢?TCL集团管理层以资产授权经营为契机,获得了对公司的控制权,然而其持有的股权并未与控制权相匹配,控制权(control rights)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s,通常指获取现金股利的权利)发生了偏离。已有大量的研究(Johnson等,2000;Claessens等,1999;Claessens等,2002)发现,这种两权偏离将导致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对峙,并使小股东财富有被掠夺之虞,小股东所受的损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股权代理成本。当公司管理层同时担任了大股东的角色时,董事会的设置将难以起到监督作用,内部人控制问题与大股东代理问题交织在一起,不但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而且导致全体股东的财富向内部人转移。本章将分析TCL集团整体上市过程中的股东财富效应,以验证股权代理成本问题的存在。 通过TCL集团整体上市的案例分析,我们发现整体上市并没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标。因此,在我们探索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中,除了上市模式的创新之外,还必须限制内部人和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建立能发挥制衡作用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组织。 二、集团整体上市的历史背景

同仁堂分拆上市案例分析

同仁堂分拆上市案例分析 一、战略动机 1、提高了投资收益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会因为同仁堂科技的成功上市获得巨额的投资收益。若以市场价格计算同仁堂股份公司对同仁堂科技的投资,按照3.28港元的发行价格,同仁堂股份公司的投资市值将达到3.28亿港元,减去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投资,投资收益达2.28亿元人民币以上。 2、同仁堂科技的分拆上市能使同仁堂股份公司的盈利能力得以持续、大幅地加强和提升 在同仁堂科技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中,包括与李嘉诚的和记黄埔共同建立中药生产基地及新药研发中心、建立全球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军生物制药等,每一个项目都经过长时间的筹备,具有成长性。 3、降低投资风险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主板市场是以风险低、收益稳定为特征的。而同仁堂科技上市的创业板不同于主板市场,是一个风险投资的市场,该市场上

的投资者愿意投资于高科技、高风险、高成长的风险企业。同仁堂股份公司分拆部分高科技业务和资产组建同仁堂科技,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就是利用国际风险投资者的资本发展高科技业务。投资成功了,同仁堂股份公司的股东将享受绝大部分的高收益;失败了,承担高风险的主要是通过创业板市场投资于同仁堂科技的投资者。分拆上市能最大限度的控制母公司股东投资高科技的高风险,促进母公司的稳健发展。 4、实施国际发展战略 同仁堂科技的分拆上市是迄今已有330多年历史的同仁堂进军国际医药主流市场的战略部署的关键一步。一方面,同仁堂拥有了国内、国际两条融资渠道,在利用国际资本方面取得突破;同时,可以借助和记黄埔世界一流的企业管理机制、经营人才及强大的国际市场营销和推广渠道,加快进军国际医药市场的进程。同仁堂科技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为中药现代化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香港是国际金融商业中心,在资金管理、国际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拥有内地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同仁堂科技计划在港建立科技开发基地、生产基地,以香港为基础建全球性的营销网络。随着这些项目的完成,同仁堂将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中药科研、生产、市场推广的现代化、科学化体系。

上市案例研习:上市前引入客户或供应商做投资者

上市案例研习(13):上市前引入客户或供应商做投资者 【案例情况】 一、金刚玻璃:上市前引进客户兼供应商南玻集团 发行人成立于1994年。2008年2月引入南玻集团和南玻(香港)公司,两者在发行前合计持股11.11%。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很深。在上游,金刚玻璃向南玻子公司(深圳南玻、广州南玻等)采购浮法玻璃原片;在下游,金刚玻璃向南玻子公司(东莞南玻工程、吴江南玻工程、天津南玻工程等)销售特种玻璃产品。 招股书指出,本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为8.59%、15.59%、28.37%。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商品主要为生产特种玻璃产品的原材料,采取市场化定价原则,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无明显差异,采购定价公允、合理,关联采购对本公司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若公司与关联方以非关联方价格进行采购,2007年公司利润总额将增加3.94万元,2008年和2009年公司利润总额将分别减少4.16万元和24.99万元,关联方与公司的采购交易对公司利润总额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南玻集团及其关联方采购金额及比例均有所上升,主要原因系公司产销量逐年增加,相应增加玻璃原片的采购;另外,由于南玻集团生产的浮法玻璃产品质量优异、品牌影响力较强,公司的一些客户(瑞和(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森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喜而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指定使用南玻集团生产的玻璃原片加工特种玻璃产品,因此,公司向南玻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及比率均有所上升。 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为1.42%、7.78%、9.65%。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主要为建筑工程用安防玻璃产品和用于出口的安防玻璃产品,销售价格与向第三方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异,销售定价公允、合理,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摘要: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股东大会决议因在程序和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而产生瑕疵,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法律救济,对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非常欠缺。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使我国《公司法》早日完善。 股东大会是股份的权力机关,是全体股东组成,就董事、监事的选任,章程变更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法律规定的主要事项,作出公司部最高的意思决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对议决事项通过赞成或否定的方式来决定其意思。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所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对于保证公司的利益向着股东利益的正方向发展,保证公司营利目标的实现,以及保证交易安全都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然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上对股东大会的瑕疵进行救济具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为了公司维持的目的,将多数股东的意思吸收为公司团体的意思。资本多数决原则乃是资合公司区别于人合公司的一大特点。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本规模和运作效率的要求使股份公司不可能如人合公司一样,在作出公司事项决议时,取得每一股东的一致同意。为了使公司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必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进行公司经营与运作,资本多数决原则乃是此精神在公司决议时的具体体现。股东大会决议因其显著的重要地位和决议的特点,在程序和容上必须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该决议就可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1、目的外事项的决议。目的外事项的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召集股东大会目的以外的事项进行决议。召集股东大会的目的必须记载于召集通知上,如《日本商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前款

国企改革经典案例

完全退出:家化 2011年,上海家化公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11月7日发布家化集团100%股权转让竞价结果通知,平安信托旗下公司平浦投资为家化集团100%股权受让人。 上海家化作为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企业,拥有六神、美加净、佰草集等众多国人知名的日化品牌,被称为是国内日化行业中少有的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全方位竞争的本土企业。 作为试点,近5年来已经两次进行股权激励,员工覆盖面达到40%左右。 2010年,我国日化亏损企业77家,亏损额5.12亿元。我国4000家化妆品企业仅仅控制着中国10%的市场,90%的中国市场都被外资控制。 即通过股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进而能够制定符合市场规则的薪酬体系、股权激励机制和公司发展战略,最终使上海家化成为一家综合时尚产业集团。 2008年9月上海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明确国资战略调整方向”一节明确提出:“推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资的调整退出。” 部分退出即员工持股:海螺 2014年2月,海螺集团改制完成。

改制后,海螺集团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仍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作为安徽省省属国有资产出资人,占51%;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占49%。海创是海螺集团及旗下子公司、孙子公司的8名高管和7750名职工通过四家工会投资设立。 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公司海螺型材(000619)和海螺水泥,集团拨付的身份置换金和工资结余占了转让价款的一半左右。 51与49这个比例,既实现了高管和职工持股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国有控股地位不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变,就不需要经过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审批。 部分退出即引入战略投资:古井 2009年5月,上海浦创受让古井集团40%股权性质上完成国有到民营的转变,保障了公司决策和运营效率的根本改变。 公司09年已引入战略投资者-浦创投资,迈出其改制的关键一步,为今后实现国退民进,管理层、技术骨干、投资伙伴和经销商持股打下基础。公司已于去年实现职工身份转变-工龄买断,管理层通过集团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充分激发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浦创投资有进一步增持集团股权的强烈意愿,如果成功将有效地促进集团改制

上市案例研习(7):募集资金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

上市案例研习(7):募集资金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 一、重要提示 1、募集资金投向主要有如下方面:扩大现有产品产能、新产品开发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收购资产、偿还债务以及补充营运资金。创业板还可以用于提升服务能力、拓展市场营销、改进技术或管理、改造生产或服务流程或设施、扩充人力资源以及其他围绕主营业务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方面。 2、根据现有项目来看,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扩大产能、技改项目、营销网络建设、研发中心建设等方面。而从实施主体上讲,基本上为发行人主体,当然通过发行人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存在合并报表的问题对发行人利益不会有损害。 3、至于是否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问题,实务中还还存在争议处理时也会非常谨慎,因为控股公司在合并报表时都会存在少数股东权益的问题,并且还有可能存在利益转移的严重违规行为,因此一般不会允许。 4、以下的两个案例是小兵所知的两个通过控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案例,或许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具体案例 (一)中利科技

公司共有四个募集资金项目,共投资人民币57,490.60万元,其中有两个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 1、阻燃、耐火软电缆东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共需资金26414.7万元) 由控股子公司中利科技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实施,该公司是中利科技为实施该项目进一步开拓我国东北及华北市场与赵淑娟女士合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由中利科技控股持有90%的股权,赵淑娟女士持有另外10%股权。 赵淑娟女士,58岁,大专学历,经济师。1972年至1991年任辽宁玻璃公司搪瓷厂工会主席、经营副厂长,1992年至2005年任沈阳电缆厂销售经理。赵淑娟女士在电线电缆领域具有丰富的营销和管理经验,对本公司东北地区的市场开拓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以募集资金、赵淑娟女士以自有资金对中利科技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赵淑娟女士所增资金用于补充该公司流动资金(2008年1月赵淑娟女士已出具承诺确认上述增资决定)。 2、电缆用材料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共需资金5,943.5万元) 本项目将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联光电组织实施,该公司是专业研制、开发、生产电线电缆用胶料产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现注册资本2500万元,由本公司和李娟女士共同投资,其中本公司控股95%,李娟女士持股5%。中利科技的电缆生产用电缆料及铜导体基本为中联光电提供,此外,该公司还利用研发及生产和营销优势,对外销售部分产品。

企业上市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

企业上市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 第一节典型案例 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典型案https://www.360docs.net/doc/5515883607.html,28投行论坛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 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https://www.360docs.net/doc/5515883607.html,28投行论坛物出资未按 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 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

6PANASLKX-7-50116,000.00 7手提电脑ACEKY16,000.00 8家俱一批116,477.00 合计368,947.00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https://www.360docs.net/doc/5515883607.html,28投行论坛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 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https://www.360docs.net/doc/5515883607.html,28投行论坛年-2004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 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 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上述设备均系恒顺香港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梅花伞业,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在恒顺香港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由晋江恒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石狮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发行人。由于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https://www.360docs.net/doc/5515883607.html,28投行论坛采购时间与投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动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案例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动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及案例 2000年7月27日,青鸟天桥分拆青鸟环宇在香港挂牌,成为内地第一家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拉开了我国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序幕。此后,多家上市公司纷纷效仿。2009年,搜狐、中华网、盛大、新浪均不约而同地在纳斯达克登场,再次掀起分拆上市的高潮。分拆上市是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 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 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 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 事实上,在海外市场的中资上市公司进行分拆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在2009年之前,只有侨兴资源通过分拆侨兴移动在纽交所上市。而到了2009年,却出现4家中国已上市公司进行分拆,分别是搜狐分拆畅游,中华网分拆中华网软件,盛大分拆盛大游戏,易居和新浪分拆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在港股市场上,早在2000年就有同仁堂、青鸟天桥尝试分拆子公司上市成功,随后又有TCL集团、新疆天业、海王生物、友谊股份、华联控股共8家公司将自己的控股子公

司拆分出登陆香港创业板。 为何分拆上市会受到一些公司的追捧和青睐,分拆上市到底魅力何在?这就需要我们对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动机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动机分析 1、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分拆上市对母公司最大的好处在于它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分拆上市实际上具有“一种资产、两次使用”的效果,因而许多上市公司将其作为再融资的手段,由于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因而这一点尤其具有吸引力。对于母公司来说,通过出让一部分股权可以获得大量的IPO现金,而对于子公司来说,扩大了的融资渠道可以使自己的实力扩大,有更多的资金来进行项目和投资运作。当前许多公司内部资金短缺,通过分拆上市,能够使得公司获得一笔相当可观资金用于解决燃眉之急,正是许多公司求之不得的。 国内第一例分拆上市的青鸟环宇,就是从青鸟天桥分拆的。青鸟环宇在香港总招股2400万股,每股发行价11 港元,筹集资金2.64亿港元。 2、专业化经营要求 投资组合思想因其能够充分有效地分散风险而广受赞誉。相应地,企业的多元化经营理念也使得企业不断追求经营投资多元化以分散自己在单个或特定领域的投资风险。但是

企业买壳上市案例

企业买壳上市案例 中远—众城(600641)资产重组案例剖析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7-07-02 20世纪80年代初,香港船王包玉刚在香港证券市场上拆巨资收购了九龙仓,从而“弃舟登陆”,为以后的陆上产业的发展打下基础。时隔十多年,在中国证券市场也发生了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登陆”案件:1997年5月27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旗下的中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了占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28.7%的发起人法人股,成为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众城实业后来改名为“中远发展”。这一并购重组案例是上海房地产业的第一起“买壳上市”案,同时为大中型国企利用证券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探索了一条新道路。中远置业后来又分别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房上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协议受让共39.67%的股权,这样中远置业共持有众城实业68.37%的股权,成为众城绝对控股方。中远置业增持股份是有着其深远的战略考虑意义,是在中远对众城资产重组工作已取得明显绩效基础上所作的战略性投资行动。中远--众城资产重组案例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比较精彩和具有影响力的经典力作之一。 一、发生背景 1.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存量资产增加,在融资功能进一步强化的同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也开始明显,证券市场将成为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渠道,上市公司间的以及非上市公司同上市公司间的股权收购不断涌现。 2.企业之间出现两极分化。随着市场对企业的制约性因素日益加强,一些上市公司在竞争中落伍了,陷入经营的困境,另一些企业在竞争中实力加强,客观上有通过证券市场实现外部增长以及进行战略发展的要求。另外,政府为了更充分的利用“壳”资源,同时提高证券市场的质量和减少风险,鼓励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集团收购兼并这些上市公司。 二、转让的基本情况 1.双方的基本情况 中远置业是中远集团于1997年3月27日才成立的大型控股公司,中远置业这次行动是在中远集团支持下完成的。中远集团是1993年组建的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为核心的企业,在国家56家特大型国营集团公司中排名第五。中远集团的集装箱的箱位总量居世界第四位。集团组建以来实施“下海、登陆、上天”的经营战略,成为我国一个集多种业务为一体的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多层次、多元化经营的大型综合型企业集团。 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于1991年10月28日在浦东地区成立的第一批股份制企业之一。公司于1991年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93年4月7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众城公司是一家以房产开发、经营为主,集餐饮、娱乐、商贸为一体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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