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怎么救济

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怎么救济

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怎么救济

小编希望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怎么救济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旅游”二字,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男女老少、各个阶层都挂在嘴边的一个词汇。不知从何时开始,“世界那么大,我先去看看”的想法越发流传开来,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和悲剧也频频发生。因此,笔者将通过对旅游侵权纠纷案例的法律问题解读,来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案件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

第一、确保旅游服务安全

旅游服务安全主要是包括硬件服务安全和软件服务安全,组团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其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基本上均由交通、地接社、饭店、景点、餐馆等相关“六要素”供应商提供,这些供应商的服务构成了旅行社服务的主体。旅游服务的安全,取决于组团旅行社对相关服务的采购是否规范、旅行社开发设计的旅游线路是否安全。旅游服务的采购,通过传统意义上组团旅行社的“踩线”得以实现,旅行社管理层和计调等一线操作人员,以旅游者的视角实地考察和体验旅游服务全过程,重点对旅游车辆的安全及保险、餐饮卫生条件、饭店住宿条件、景点的可进入性等详加考察,从中发现服务质量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方案和意见。旅游线路的开发设计,首先必须以安全为首要条件,即使开发的是所谓探险旅游线路,也必须在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规章制度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人民出游人次达到16.1亿次,出游率达到了122.5%,旅游消费总值达到7770.62 亿元,再考虑到旅游对相关经济的带动作用,旅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明显。 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其中隐藏的众多不和谐因素:黑导游、导游甩团、旅客受伤,诸如此类,不可胜数,其中尤其是旅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问题,更是让众多旅行社不胜其扰,让众多游客畏之如虎,于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瞄准了旅游保险市场,纷纷推出各种旅游保险产品,针对不同的市场开发了不同的保障功能,为旅行社和旅客的安全出游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纠纷——旅游保险纠纷,在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番探讨,以图对旅游保险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旅游保险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有不同类别不同保障内容的多种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人身保险、旅游财产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其中的旅游人身保险和旅游财产保险旅行社和旅客均可投保,而旅游责任保险只有旅行社才可以投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 旅游人身保险是指以旅客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旅客因人身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发生疾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旅游财产保险是以旅客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在旅客的财产及有关利益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旅游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客的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按照办理方式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团体保险和旅游个人保险。 旅游团体保险,是指以整个旅行团体为保险对象,以旅行社为投保人,以旅行社中的每一位旅客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旅游团中的每一位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严格来讲,这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 旅游个人保险,是指以旅客个人作为保险对象,以旅客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直接向旅客个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目前,旅客个人保险在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卡单的形式,所谓卡单,是指保险公司以经过保监会备案的各类保险条款为基础,以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旅客的各方面权益为目的,将不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在监管机关限定的规则下进行自我组合而推出的一种含有多种保险责任,投保形式简单,保障内容丰富的卡片式保险合同(即保险单)。 (三)此外,按照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旅游保险可以细分为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交通意外、紧急救助、航班延误、个人钱财等保险,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旅游保险和国外旅游保险,总之,旅游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二、旅游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更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旅游保险合同的签订,也要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模式,在保险行业,要约-承诺的合同签订方式有其特殊表现。 由于我国的商业保险大部分采取保险代理人代为销售的营销模式,因此,在一般保险合

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仲裁救济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

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从现代法制的发展来看,行政司法救济的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近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而需要贯彻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致。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不仅仅指纠纷在数量上的增多,而且纠纷在性质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 我国的行政司法救济也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两种形式。 公民权利是宪法的重要标志,列宁曾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的纸。”境法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目的,侵害公民权利就是侵害宪法。宪法对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或举例、或列举但都不能穷尽。如果说只有侵害了宪法规定的权利或对宪法权利具体化的法律权利才救济,则有违立宪主义的本质。立宪主义承认权利先于宪法。一切对个人的侵害,不管有无法律的规定,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从宪政的人权目的看,都应施以救济。 权利救济是矫正正义的体现。权利救济的及时性是法律秩序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权利被侵害后没有完成救济必然造成秩序链条的断裂,随时有可能导致更大的程序破坏。权利救济的及时原则最低度要求是严格遵守时限规定。

企业上市流程及常见问题(经典版本)

LOGO 第三章企业上市流程及常见问题 公开发行股票需要 具备哪些条件?

一、公开发行上市条件 1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下同)上市企业须满足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企业须满足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31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交所可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据《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福利企业上市风险

福利企业上市概况 为使证券公司顺利平稳的辅导拟上市企业,我们需要对已上市福利企业进行分析。 (一)福利企业的定义和条件 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 人(含10 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 人(含5 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①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②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17%,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返还全部)的税收优惠政策,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计入“补贴收入” (三)目前我国创业板已经上市福利企业案例 目前,我国已有四家福利企业创业板上市,如: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证券代码:SZ300041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证券代码:SZ300145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证券代码:SZ300100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证券代码:SZ300086 (四)福利企业上市的风险 由于福利企业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系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享有,但若国家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因此如果企业严重依赖税收优惠,则会影响到发行审核机关对企业利润率风险的顾虑程度。 总体来看,只要福利企业认定合规,所得优惠合理,而又不存在

票据权利救济呈现四大方式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517971690.html, 票据权利救济呈现四大方式 票据权利救济起源于票据丧失,而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在我们日常的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发生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况,而作为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最重要的就是在失去票据后运用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措施来弥 补和保护其票据权利。 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

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可以运用的救济措施包括票据挂失、申请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三种方式,而在日常的商业实践中,通常还包括遗失申明这种方式。由于上述四种方式的效力各不相同,使用后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并且很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划清界限,便于失票人做出最佳选择,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下面试以案例论述上述四种方式的利弊: 一、遗失声明 2003年6月,某市某电子公司供销员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银行承兑可背书转让的汇票后,立即报告了某电子公司,某电子公司当即通知了其付款银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出了遗失声明。 事隔4天,该市某服装公司持银行拒绝支付的汇票到该电子公司要求支付 8500元货款。电子公司以该汇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某服装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电子公司遗失汇票后,虽然通知了付款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做法,并不具法律效力。为此,被告电子公司

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十四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一、判断题(正确的标注“A”,错误的标注“B”) 1.旅游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需要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 2.如果旅游不文明行为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则由公安部门对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由旅游主管部门将该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 3.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属于生产消费,因此不是《消法》的保护对象。( ) 4.购买商品一方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主体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 5.《消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权益受损害的责任主体可以包括销售者、生产者和服务者。( )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2倍。( ) 7.旅游投诉的投诉主体只能是旅游者,被投诉主体可以是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8.投诉人2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 9.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 10. 投诉案件的管辖,以一般地域管辖为主,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 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 11.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并且相关鉴定、 检测时间计入在内。( ) 12.《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行为主体只有旅 游者。( ) 1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轻微刑事行为。( ) 14.“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 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 15. 12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 1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17. 当事人提供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称为 证据。( ) 18. 经查证属实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 证据。( ) 19. 法律所规定的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81题) 一、单选题 1、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C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4、(C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C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D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 C )构成。 A 法律 B 部门规章 C 法规 D 规章 6、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D )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C 《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D 《湖南省旅游条例》 7、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8、新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 A )开始实施。 A 5月1日 B 3月1日 C 1月1日 D 2月1日 (▲)9、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 D )实施。 A 2008年12月1日 B 20009年1月1日 C 2009年2月1日 D 2009年3月1日 (▲)10、2009年3月1日湖南省旅游局在( C )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A 岳麓山 B 桔子洲 C 长沙世界之窗 D 烈士士公园 11、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D ) A 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 D 内容 (★)2、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 ) A、湖南省旅游局 B、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C、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 D、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13、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D ) 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B 旅游者 C 旅游企业 D 旅游权利

旅游安全习题

7.8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是。 2、《责任保险规定》确定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即: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 3、如发生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必须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4、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由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二、选择题 1、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其中“基层”是指()。 A.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B.县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旅游经营企业D.导游员 2、发生()时,属于重大安全事故。 A.多名旅游者重伤B.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至10万元 C.一名旅游者死亡D.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至100万元 3、在旅行社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投保人以及受益人分别是() A.旅行社;旅行社;旅行社B.旅游者;旅行社;旅行社 C.旅游者;旅行社;旅游者D.旅行社;旅行社;旅游者 4.()属于旅游安全事故。 A.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钱包被盗B.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C.旅游者所住酒店发生凶杀案,游客受到刺激D.旅游者团队餐时食物中毒 三、判断题 1、旅游保险具有社会救助性质,是一种契约行为。() 2、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任何旅行社都必须投保。() 3、重大事故必须上报到国务院。() 4、导游员及旅行社工作人员不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内。() 5、旅行社责任保险按照“一团一保”的原则,按照招徕的旅游者人数确定投保金额。() 6、一般事故不一定要写书面事故报告。() 四、简答题 1、什么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哪些情况不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什么是旅游安全事故,如何处理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2018年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权利救济100分

权利救济 一、单选 1.关于复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6.0分) A.复核不适用于扣减福利待遇等违规行为 B.复核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C.复核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D.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复核的,可以延长期限 2.关于仲裁案件当事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6.0分) A.在竞业避止案件中,与原单位有竞业避止合同的员工所在的新的聘用单位可能成为第三方 B.借用人员与借用单位发生争议,原单位可作为第三方 C.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他人利益受到伤害,被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争议案件的第三方 D.工伤争议中员工未成年子女不可以作为第三方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负责举证。(6.0分) A.用人单位 B.劳动者

C.人民法院 D.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4.复核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等活动的总称。(6.0分)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上级主管部门 D.原做出决定单位 5.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管辖。( 6.0分) A.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B.县级人民法院 C.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部门 D.省级人民检察院 二、多选 1.复核和申诉的区别有()。(8.0分)) A.目的不同

B.受理单位不同 C.处理结果不同 D.法律效力不同 2.下列案件中,适用一裁终局的是()。(8.0分)) A.追索劳动报酬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追讨工伤医疗费且数额特别巨大的争议 D.索要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经济补偿的争议 3.下列情形中,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的有()。(8.0分)) A.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 C.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D.仲裁员与案件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哪些组织申请调解?()(8.0分))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残联发〔2007〕29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8〕80号 2008-04-0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有效生效日期:2008-04-0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0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 法》的通知 粤残联〔2008〕18号 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认定机关。根据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为提高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审核认定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有关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我省确定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统称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的工作机关(简称“认

定机关”)。 二、认定程序。申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应持《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申报材料》(附件1)所需材料及填写好的《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向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加具意见,经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并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单位颁发《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简称《机构证书》)及副本,同时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为申请资格认定单位出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意见书》(附件3),并在该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有关证件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6)。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年度审核。已领取《机构证书》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上年度残疾人职工的实际用工情况,填报《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附件4)及《残疾人职工名册》(附件5),连同《机构证书》副本一并送所在地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地级以上市残联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机构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统一表格及式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正、副本)、《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意见书》、《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格书面认定意见及机构年审意见,应按全省统一印制的意见书式样填写。 五、各地对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残联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认定的单位数量向省残联订购《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情况,切实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申报材料 2、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 4、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 5、残疾人职工名册 6、“已就业”戳记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课程学习标准-.doc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设探究 【绪论】公务员权利侵害救济体制探析绪论 【第一章】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 【第四章】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 【第五章】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公务员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研究参考文献 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构建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基础就是对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一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究竟要采用哪些方式,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由该国(地区)对于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定性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精神的更迭,关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定性的理论不断涌现,更新。笔者将重点讨论近代以来,发达国家产生的如下几种理论。 2.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2.1.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述 特别权力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

殊的行政目的,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一般认为德国学者保罗·拉班德(PaulLaband)的“主体封闭说”是其理论渊源,该学说认为法律关系只存在于主体与主体之间,国家是一个封闭的不可分割的主体,国家对于公务员的一切指示、命令和内部的规范,只是为主体运作而产生,并不发生外部的法律效力,因而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后来,奥托·梅耶(Otto Mayer)则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研究特别权力关系,主张“志愿不构成侵害说”,该学说认为基于维护特定的行政目的以及国家或者营造物的特别依存关系,个体在进入国家或营造物时,应放弃个人自由权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后来传入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其公务员管理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2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公务员制度的影响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此理论基础上构建的公务员权利制度具有如下一些主要特点:首先,公务员与机关的关系是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法律有限度地介入该关系,机关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创立、改变或者废止公务员管理关系,公务员管理行为属于是行政机关自我决定的范围;其次,公务员具有有限的权利。法律只确认公务员的部分权利,不承认公务员具有基本人权;再次,公务员负有概括的、不确定的义务。在特别权力关系下,机关有权根据行政目的的实际需要要求公务员履行

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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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标 签】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业务主题】其他税费 【来 源】 【内容提要】近年来,福利企业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以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件日益增多。而困扰税务机关的是,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如何处罚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本文根据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从法律定性角度对骗取税收优惠行为进行分析思考,以期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关健词:福利企业 法律定性 一、案例 XX市XX金属制品厂,集体企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自2007年7月份起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67号)相关要求。 在生产经营期间,该企业均能够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及时缴纳应纳税款。在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申请资料所属期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退还增值税。提供的资料反映企业符合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6月至2009年1月、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以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停止其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2017年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守则测习题题库(含答案)

精心整理 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判断题(共151题) 1.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由聘请该导游的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错误 2.导游人员的人身权,是指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 3.确 4.5.6.7.8.正确 9.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负责行程线路的安排,都属于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错误 10.游览区域对旅游者着装有要求的(如教堂、寺庙、博物馆、皇宫等),导游领队人员应提前两天向旅游者说明,提醒准备。错误

11.导游、领队人员在出行前,只需要通过向旅游者发送电子邮件、传真或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将文明旅游的相关注意事项和规范要求进行说明和告知,就可以。错误 12.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采取强硬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事态升级。错误 13. 14. 15. 16. 17. 18. 19. 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正确 20.过失犯罪的人虽然也受到过刑罚的制裁,但仍然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对其颁发导游证。正确 21.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正确

22.导游、领队应在出行前将旅游文明需要注意的事项以适当方式告知旅游者,并在旅游出发地机场、车站等集合地点向旅游者重申。正确 23.导游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正确 24. 25. 26. 27. 28. 29. 30. 31.导游在导游过程中因其过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导游一人承担。错误 32.导游从事领队业务应具有三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错误 33.我国目前只允许旅行社持有导游证的正式员工从事领队职业。正确34.导游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正确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一)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二)仲裁救济 仲裁救济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这种救济方法历史悠久,民商事仲裁渊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长对内部纠纷的居中公断,其作为一项制度最早为政治国家所接受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记载,早在古希腊,仲裁就很盛行,很多城邦国家都设有公共仲裁人。在雅典,人们经常任命私人仲裁员根据公平原则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压力。历史发展到今天,这种救济方法被保存下来。在西方的工业化社会,法庭外的救济方式远比人们所认识到的为经常。一般来说,大型企业对于它们之间或它们与公共权力机关的争议,只有当不能自行解决时,才将其提交法院系统。所涉及的经济利益越大,经过仲裁解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功能特点在于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低廉、不具备行政特色、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治权;同时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特点。而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们对救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规定: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守则修订稿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 律制度守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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