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完善

我国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完善
我国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完善

试析我国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完善【摘要】本文对我国的信访制度做了简要的论述,通过分析当前信访制度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完善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思路和改革措施,以期能对促进信访工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信访;权利救济;功能;完善

信访制度作为党联系群众的一种方式,起到了让群众参与政治以及寻求权利救济的作用,但随着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加剧,出现了严峻的“信访洪峰”,其原因除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其自身权益保护的诉求得不到解决之外,信访制度的设计及其运作中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信访量居高不下、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

一、信访制度概述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概念。根据我国新《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

(二)原则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61224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校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安全教育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安全制度和检查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周检查制度。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校舍、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雨季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定期、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和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做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校内设施安全 经常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后勤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 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按规定在教室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论文论文参考网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特别权力关系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

特别权力关系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 李雨濛1201010064 摘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理论,它的产生发展对特别权利关系中相对人的救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试图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产生发展入手,论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构建的影响,并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公务员救济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一)特别权力关系的内涵 本文中所称的“特别权力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①该理论在学说上通行的考证是起源于德国,遂为大陆法系传统行政法上特有的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然而涉及学术理论界的“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实务界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排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诉讼救济的规定时,实际上却反映出了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相同的内容。 (二)背景与发展 该理论的创始者,通说认为要首推德国学者Laband(拉邦)和Otto mayer(奥托麦耶),所谓前者构筑了特别权力理论的雏形,而后者则为集大成者。奥托·迈耶使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发展为一个成体系的成熟的学说。奥托·迈耶对该理论的贡献体现在:第一,完善了该学说的基础,为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排除法律保留的适用提供了更充分的“自愿不构成侵害”理论的支持。该理论认为,自愿加入服勤务关系,自愿放弃权利,便无侵害可言,也无救济的必要。第二,丰富了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体系,从特别权利关系的产生原因划分了特别权力关系的种类,扩展了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分为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公营造物之利用关系和公法之特别监督关系。 ②经过奥托·迈耶的完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德国行政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被立 ①参见杨临宏《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载于法学论坛,2001年04期26页 ②参加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216-245页

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

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 论文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

大学安全管理制度

大学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生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其责任范围 1、组长:由校长担任。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学校安全管理小组负责。 2、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组员:由各部门主任担任。总务部主要负责同德围、黄华路两校区的安全;教务部主要负责各教学点学生安全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天河北社科中心八楼,尤其是财务室、档案室和配电房的安全工作。 二、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同德围与黄华路两校区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道。做到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达标,消防通道畅通。 2、同德围高、低配电房、发机电、水泵房的维护保养,确保操作规范,用电安全,用水顺畅。 3、黄华路水泵房。经常查看水泵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护保养,确保黄华路生活用电和消防用水。 4、各校区电梯的安全使用。搞好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每个电梯正常运行。 5、教职工与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超大功率电器、点蜡烛用明火,杜绝消防隐患。 6、检查高楼层的门窗玻璃的稳固情况,防止因台风暴雨引起脱落,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7、做好防盗工作,督促出纳按规定和数额存放钱款。出纳携带较多现金往返银行时必须有男职工陪同或校车接送。 8、各教学点教学场所的安全,确保学生在安全有序的环境里学习。 9、校车的行驶安全。防止带故障出车,杜绝司机人员疲劳驾驶。 三、安全管理检查与落实 1、同德围、黄华路两校区设立安全管理员,在学校总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全管理员分别负责两校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总务部报告;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力和物力去解决问题,必要时报告学校领导。 2、总务部无特殊情况,每周二到黄华路校区,每周四到同德围校区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事故的发生。

大学生权利申诉救济透析-最新范文

大学生权利申诉救济透析 摘要:权利申诉与救济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征,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大学生的申诉权以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从而为高职院校推进依法治校、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高职院校;权利申诉;权利救济 一、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具有三大特征:一是法定性。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直接规定的,申诉救济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只要是高职院校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起申诉,对学生申诉进行阻碍、压制乃至剥夺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有不同之处,其具有更强的法律保护性。二是特定性。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补救高职院校学生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的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学生权益救济制度,而非单纯的学生处分救济制度。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自身无法采取任何积极救济方式予以对抗时,法定的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就是国家维护高职院校学生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的保障方式。三是非诉讼性。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是向非司法机关提出的,学

生申诉救济制度从申诉的提出,到申诉的受理和处理都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 二、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的类型与范围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我国具有较长的历史,该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存在。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具有法定性、特定性、申诉主体的确定性、申诉范围的宽泛性等特点。随着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推进和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起构成高等教育领域的三大救济机制。 (一)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类型 1.校内申诉。所谓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向学校的内部机构提起的申诉。在目前,受理学生申诉的主要机构是学生申诉委员会。依照新《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它的权限是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但是,这并不是校内受理学生申诉的唯一机构,学校部分管理机构也可以受理与自己的管理职权相关的申诉。2.校外申诉。校外申诉是指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的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规定》都规定了校外申诉救济制度。新《规定》对申诉处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并明确了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加强保卫工作,以保证师生和财产安全。 二、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加强创安和防火意识。 三、学校必须建立“创安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制度,定期召开治安、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四、校园内一切土地、房舍、动产、不动产、花草林木和公共设施等公物均应爱护,不得任意侵害和私人占有。使用和移动公物,须经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和移动。 五、加强学校门卫和来客登记工作,管好大门。加强防火安全工作,每天放学清校后要巡视,检查各班电器断电情况。 六、师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一般不得在校玩耍,非本校人员未经同意不许进入校内活动。 七、双休日、节假日安排好值班表,值班老师准时上班,定时巡视,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要电话报警或报告学校领导以便及时处理。 八、学校重要室、如财务室、多功能室、电脑室、图书室、实验室等要加固门窗,做好防火、防盗、防蛀等工作。 九、学校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十、凡学校师生组织外出活动必须写好报告经教育局领导批准后方能外出。活动归来也必须向局领导汇报安全情况。 十一、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学生未到校上课,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及时了解情况,通知家长、上报学校。严格禁止学生在学期间随意出校门。 十二、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管理条例,任何人不得滋事、打闹、起哄、冲击和干扰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十三、要爱护消防器具和公用电线电器,加强易燃爆物品的管理和正确使用,严禁违反安全用火、用电和行车操作等现象发生。严禁私人乱装电线电器,禁放鞭炮烟花,在室内燃烧纸张等杂物或大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十四、注意公共环境的整洁美观。不得乱扔纸屑、果皮。杂物、烟蒂,不随地吐痰,乱倒残羹剩饭。 十五、全体教职员工均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不得擅离职守,谨防事故的发生。 违反上述各项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条规给予惩处。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字体大中小】作者:谢太洵时间:2010-11-15 来源:《探索》阅读次数:4 摘要:2005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尽管该规定对高校行使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救济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的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完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现实评价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一、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有资料统计显示目前高等学校被诉主要案例按诉由不同可分为八类①: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上述八类纠纷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我们发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为教育法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和渠道,确定了制度选择的范围和空间。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因为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激烈争论而一再迟延。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这是令人遗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限于篇幅,本文在各类教育纠纷中选择高等学校行使行政处分权而产生的纠纷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解析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按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另一是对学生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困扰大家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是公民为自身利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对此,日本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它与生存权一样,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社会权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这种处分权并不导致学生受教育权的彻底丧失,它只是对一个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学生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对学校的处分提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与救济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与救济 作者简介:吴士迪(1988-),男,满族,河南临颍,海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法学硕士,宪法与行政法。 摘要:本文首先从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以及学习成功权等三个方面分析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接着从提高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完善国家的高校教育法律法规以及规范高校对学生处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与救济。 关键词:高校学生;受教育权;保障;救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建设也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高等院校学生受教育权保护方面,成为新时期高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高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和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成为值得整个教育界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学习机会权 这项权利主要是指公民能够依法接受一定形式的教育的权利,属于学生受教育权的组成部分,包含的有学生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利以及学生的身份权等等。而其中学生身份权是学习机会权中最重要的内容,当学生进入到某一个高校学习的时候,就是这个院校的学生,获取了学生身份,具备学生应该享受的所有权利。

(二)学习条件权 学习条件权主要是公民依法享受利用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条件来使自己得到发展的权利,包含的有受教育条件利用权、受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等等。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受教育条件利用权,也就是高校学生在学习中依法享受学校规定中受教育条件,比如,实验、实习、观摩等等,每个学生都具备平等的使用权。 (三)学习成功权 这项权利主要是指高校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各方面都合格的基础上,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且经过考试合格之后,获取相应的学位证书的权利。要求学校领导和教师在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评价的时候要客观、公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与救济 (一)提高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 1、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时代发展要求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这就要求高校对于那些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罚的时候要把握好分寸和尺度,针对初次犯错误的学生要以教育为主,从而纠正其错误行为,针对再次犯错误的学生,在给予说服教育的同时,还要进行纪律处分,达到惩戒的目的,提高学生对这个错误的重视度;针对屡次犯错误不改正的学生,可以适当的加重处罚,从而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正如一些专家学者所说,学校管理要充分体现其教育的功能,坚持“以人为本”,把学生当做是人格的主体,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会

大学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细则资料

*****大学****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 人身和财务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 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大学学生管理协议书》,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教育、宿舍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体育活动安全教育、劳动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教育、教育实习安全教育、勤 工助学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安全教育、学习和生活中的安全教育等。 第三条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领导,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 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学院应当按照规 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 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及学校集中教育与班级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学院集中教育坚持每学期3次,分别安排在学期初、学期中间和学期末, 每学期初学院集中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学院每月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安全教育主题。班主任要根据学院安排,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 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救护能力。 第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云南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 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主要包括防范知识教育、应急措施的教育、自我救护能力教育。

权利的救济

第六讲权利救济体系 第一章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 第二章权利救济体系里的重点问题 第三章民事诉讼 我们知道救济的设定是现代法制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侵害就要必须设定救济。这个要是救济制度不设置的话,所有的权利都可能落空,那么这个第六讲里面我们主要讲清楚的是这个权利救济体系的框架是什么,然后对我们最特别关心的比如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些内容需要讲一下。 这个我先讲第一个方面,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在我们国家里一个制度设定下,它主要分成三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主义救济,一个是行政救济,还有一个司法救济。 社会性救济指的当人们发生权利纠纷权利侵害的时候,请求相关社会团体,或者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保护和救济的救济类型,那么这个是社会性救济。 第二个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指的是当人们发生权利纠纷或受到权利侵害的时候请求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与保护和救济的救济形式,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信访和法律援助等等,分别具有行政职权的法定机关和行政机构进行受理。 所谓司法性的救济,指的是通过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的程序对权利的纠纷或权利的侵害行使救济,那么在我们国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事诉讼三大诉讼类型,这是一个对整个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的一个描述。 关于整个权利救济体系里面,我觉得重点要展开的问题,主要是这么几个,这是我们讲课的第二个打方面。 第一个在那个行政救济里面我们列到了有一个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个什么东西,这是需要做特别解释的,所谓法律援助是一种法律的特别制度,它讲的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救济制度。法律救济制度主要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里面,从的性质角度来看,主要是项政府的责任。我们这里要特别搞清楚的问题是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个规定具体在法律条例的第三章,公民需要对下列的事项应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总共有这么五种情况。 第一种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那么可以依法进行法律援助,国家赔偿就是整个责任承担是国家,有公民向国家提出来要求国家赔偿,这个是法律援助允许的。当然你说其他的社会主体、组织要求国家赔偿这个是不能允许的。 第二个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个时候你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个请求发给补恤金或者救济金的那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第四个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第五个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当然这里面还包括其他的一些特殊情况,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权利了,那你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援助,而且各个省、市我们根据自己本地的情况那么法律援助的条件有所扩大,但是前面讲的主要是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可以援助的情形。

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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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摘要:从研究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内容入手,分析了我国大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及原因,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与对策构想,为缓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压力提供一些可行的做法。 1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和内容 1.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确定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必须先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对于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案件,常运用民法中的侵权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让人产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错觉但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以某一种关系定论,国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因产权的性质不同,所以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以下分别论述。 (1)国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国立高校虽是一个事业单位,但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时却执行着公共行政的职能。如我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国立学校在法律授权之下,代表国家教育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时,是授权行政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多数时候学校与学生的地位不平等,

学生支付的学费与国家的投人也不对等,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否认国立高校事实上拥有的公权力是不现实的,这种公权力甚至限制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如在校生结婚,需得到校方的批准:因此,国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从根本性质上说仍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但是,高校权力过于强大,导致管理上的专制,也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二由于我国的教育产业化趋势和学费的不断提高,致使学生家长将教育看成消费,学生的消费者权利和合同权利也被提了出来,如认为学生及家长应有知情权。从学生对学校的起诉不断增多来看,学校的特别权利观在淡化,引进契约理论的合理成分,承认学生有一定的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利是必要的,同时给予学生正当的救济程序,不仅符合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教育民主化发展趋势?因此,学生权利的多样性使之不能简单地归于某一类,它包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也包含一定的民事权利(如合同权(2)私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普遍认为,私立高校没有国立高校的特别权利,它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靠合同来维持。私立高校对学生的处罚权利也来自于学生及其家长对其的认可。因此,学生的权利可以看成是合同权利:同时,私立学校的办学目的是盈利,所以,学生的人校可以看成是消费,故学生的权利含有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搞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是学校工作重点之一,也是全体师生员工的神圣职责。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重视他们在校内的安全,特别不能忽视他们在大量的常规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学校在近几年实行学生安全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制订了学生安全教育以及管理方面的若干规定,具体如下: 一、学校应该把安全教育作为常规教育来抓,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全校师生大会、班会课、医学专业课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生存教育、应急教育、自救自护教育、自我防身及其它有关安全常识的教育。各班主任必须根据学校规定要求,针对本班实际情况,每学期分不同阶段进行有关安全内容的教育,以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患意识。 1、高空安全。禁止学生在二楼以上楼层进行有危险性操作。如:攀登窗户、栏杆、楼顶等。禁止学生进行有危险性的卫生打扫工作,如站在窗外的遮阳板上打扫。在室内擦拭二楼及以上窗口玻璃、电风扇、日光灯等时,必须有专人保护。 2、交通安全。学生外出骑车或骑车上学时,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主动礼让,不准鲁莽抢道,不准结群骑车耍闹。禁止学生骑摩托车上学。生活区来往教学区时,横穿公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观察车辆往来情况,从斑马线上通过,路上靠右行,不准结队并排行走,禁止相互推桑、吵闹。 3、用电安全。教育学生不玩弄和乱接用电设备,不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寝室禁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水器等;教室禁插充电器。不去攀爬变压器、电线塔(杆)。不得进行有触及电线可能的活动。爱护墙上开关板、电风扇调速器,严禁用手敲打。 4、用火安全。学生不得携带任何火源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到学校,不得在寝室、教室等场合私自燃烧任何物品或点蜡烛。使用蚊香要确保火烛安全,燃着的蚊香禁止放在床板上。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私自乱动消防设备设施。 5、食品安全。教育学生不买、不吃变质或有异味食品、三无产品,不买路边小摊无证食品。学生食堂要严把粮、油、菜进货渠道和质量关,注意清洁卫生,生、熟食品分开放置,谨防食物中毒。 6、集散安全。在集会、上下楼、就餐等集体活动中不拥挤,不起哄,有序进出,特别是在楼道、楼梯中不快跑,不推挤,不开动作性玩笑,上下楼道靠右行走。 7、场所安全。禁止学生在有危险的地方进行学习、生活、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禁止把动物带入校园。不得在床铺上跳跃、玩耍。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不得在寝室外逗留,禁止私自在外住宿及带人住在校内,晚上不准敞门就寝。禁止外出上舞厅、网吧。学生在校期间无论何时一律不准外出洗澡(到浴室除外)。 8、财物安全。要求学生有钱存入银行,身边尽量不带或少带现金,不将现金数目告诉他人,随手关好寝室门,做好防盗工作。学生不准带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禁带手机及其它学生不必要的通讯工具上学。 9、行为安全。教育学生不做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情,不把社会人员带入校内,慎交朋友、网友。不得爬越校园的围墙(栏),不得携带水果刀、玩具枪等有危险性的物品。不得攀爬不属攀爬类的体育设施。 10、体育课及实验课安全。认真做好课前准备,活动时学生必须自觉执行《体育课常规》、《学生实验室规则》、《机房规则》。投郑铅球、铁饼、标枪等应照前顾后,注意安全,在有保护措施下进行。化学药品,如:强酸和有毒试剂类,要严格保管,谨防失窃。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设探究 【绪论】公务员权利侵害救济体制探析绪论 【第一章】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 【第四章】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 【第五章】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公务员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研究参考文献 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构建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基础就是对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一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究竟要采用哪些方式,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由该国(地区)对于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定性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精神的更迭,关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定性的理论不断涌现,更新。笔者将重点讨论近代以来,发达国家产生的如下几种理论。 2.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2.1.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述 特别权力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

殊的行政目的,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一般认为德国学者保罗·拉班德(PaulLaband)的“主体封闭说”是其理论渊源,该学说认为法律关系只存在于主体与主体之间,国家是一个封闭的不可分割的主体,国家对于公务员的一切指示、命令和内部的规范,只是为主体运作而产生,并不发生外部的法律效力,因而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后来,奥托·梅耶(Otto Mayer)则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研究特别权力关系,主张“志愿不构成侵害说”,该学说认为基于维护特定的行政目的以及国家或者营造物的特别依存关系,个体在进入国家或营造物时,应放弃个人自由权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后来传入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其公务员管理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2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公务员制度的影响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此理论基础上构建的公务员权利制度具有如下一些主要特点:首先,公务员与机关的关系是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法律有限度地介入该关系,机关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创立、改变或者废止公务员管理关系,公务员管理行为属于是行政机关自我决定的范围;其次,公务员具有有限的权利。法律只确认公务员的部分权利,不承认公务员具有基本人权;再次,公务员负有概括的、不确定的义务。在特别权力关系下,机关有权根据行政目的的实际需要要求公务员履行

大学生权利概述

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 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根据大学生的身份由两部分构成。首先,大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多项普通公民身份权利。比如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格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平等权、诉讼权、知情权以及思想自由权等权利。再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在我国的许多部门法当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普通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在法定情况下享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婚姻法》规定,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缔结婚姻;《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享有听证的权利及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等其他权利。其次,我国的教育法律针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赋予了很多独有的权利。例如,《教育法》第42 条规定了受教育者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还有《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等。在2005 年 3 月实行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除了对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中规定的大学生实体性权利重新申明外,更多的关注了大学生在程序性方面的权利,像“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等等。以及2010 年教育部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针对学校教育提出了多方面要求。譬如针对高等教育指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院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大教学投入。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促进文理交融。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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