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制度的定义

权利救济制度的定义
权利救济制度的定义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研究

[摘要] 维护公务员的人性尊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当代各国人事制度的共同趋势。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规定没有取得制度上的突破,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没有被列入法律之中,依然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之外,这与法治、人权的理念是相违背的。本文着重在我国现实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社会背景下,探讨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 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必要性

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要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通过各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但是,分析当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们发现,在一些法条中虽然列举规定了我国公务员所享有的部分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作为保障。致使部分公务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这种状况与我国建立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实现政府管理职能极不适应,不仅不利于保障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

我国《公务员法》虽然在第15章专门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比较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复核。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复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的复核;一种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复核。《公务员法》

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篇二:中国选举制度中的权利救济研究中国选举制度中的权利救济研究

与此相适应,笔者将“选举权利”界定为“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法参与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本章指出,选举权利具有政治性、普遍性、平等性和竞争性等四大特点,尤其是其作为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分配的资格,具有鲜明的竞争性。本章对选举权利的性质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对固有权利说、社会职务说和权利兼职务说这三种较为典型的学说的介绍,更为赞同权利兼职务说,认为选举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其前提是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本章也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结构展开了详细分析。第二章:选举权利救济制度概述。本章在对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展开论述之前,首先对选举权利保障制度进行了介绍。因为我们认为,选举权利保障是选举权利救济的前提,没有对选举权利保障制度的违反,也就谈不上选举权利救济的实施。在此基础上,笔者对选举权利救济的内涵、类型和前提进行了一一阐述,认为选举权利救济是当选举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关主体得按照法律规定寻求自力解决或请求相关国家机关给予解决的机制。选举权利的救济途径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以罢免为典型表现方式的自力救济、选举监督和选举诉讼。其中,罢免是指选民或代议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不称职的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任期届满之前用投票等法定方式剥夺其任职资格的行为。选举监督是指对选举过程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的总称。选举诉讼是指相关权利主体围绕选举活动中的争议纠纷而向法定机构提起的诉讼。

第三章:中国选举权利救济的历史、现状与不足。本章首先追溯了中

国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民国时期、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和新中国四个历史时期的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发展,并逐一分析了中国罢免、选举监督和选举诉讼的现状和不足。在

深入分析这三种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罢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罢免的理由缺乏明确性、程序缺乏完善性、权利主体明显偏移;选举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举监督机构缺乏中立性、选民监督有名无实、选举监督的对象不全面;选举诉讼存在的问题是:选举诉讼的管辖机关缺乏专门性、程序设计存在缺陷、管辖范围比较狭窄。第四章:域外及中国港澳台地区选举权利救济的制度设置。本章对罢免、选举监督和选举诉讼进行了一一介绍。在罢免方面,笔者分别介绍了直接罢免和间接罢免的制度设置,而且由于这两项制度的“杀伤力”都很强,因此各国在运用时都抱持着十分谨慎的态度,轻易不启动罢免程序。在选举监督方面,着重分析了选举监督的主要途径和主要内容,并探讨了其与选举诉讼的关系。在选举诉讼方面,本章介绍了选举诉讼的管辖模式,在此基础上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选举诉讼体制,并指出这些国家的选举诉讼体制既存在明显的区别,也有很多共通之处。第五章:中国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路。针对第三章中提出的选举权利救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本章相应地对三种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分别提出了完善进路。首先,对于罢免制度的完善而言,主要是要明确罢免的理由、完善罢免的程序、转换罢免的方式;其次,对于选举监督制度的完善而言,主要是要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设计严密的选举程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最

后,对于选举诉讼制度的完善而言,主要是要设立专门的管辖机关、设计具体的诉讼程序、拓宽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章:余论。在本章中笔者指出,尽管中国的选举制度设计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很多地方并不落后,但在操作实践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而这种差距并不能单纯通过我们前文所探讨的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弥补。这就需要我们在完善制度本身之余,还必须创造有利于制度生存的主客观环境。此外,就选举权利救济制度而言,我们还必须

【关键词】:关注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全方位完善。

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制度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691

??【目录】:内容提要6-9abstract9-16导论16-22第一章选举权利的理论分析22-57第一节选举的概念和意义22-32一、选举的概念22-25

二、选举的特征25-29三、选举的意义29-32第二节选举权利的概念和性质32-44一、选举权利的概念33-35二、选举权利的特征35-40

三、选举权利的性质40-44第三节选举权利的结构44-57一、选举权的结构44-50二、被选举权的结构50-53三、与选举权利相关的其它权利53-57第二章选举权利救济制度概述57-95第一节选举权利的保障制度安排57-72一、选举权利保障制度的概念和原则57-63二、选举权利的程序安排63-69三、中国选举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

完善69-72第二节选举权利救济的理论分析72-79一、权利与救济72-73二、选举权利救济的内涵和类型73-74三、选举权利救济的前提——选举违法行为74-79第三节选举权利救济的途径79-95一、罢免79-81二、选举监督81-86三、选举诉讼86-95第三章中国选举权利救济的历史、现状与不足95-133第一节中国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流变95-106一、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选举救济制度95-96二、民国时期的选举救济制度96-101三、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的选举救济制度101-104四、新中国的选举救济制度104-106第二节中国选举权利救济之现状106-114一、关于罢免的规定107-108二、关于选举监督的规定108-110三、关于选举诉讼的规定110-114第三节中国选举权利救济之不足114-133一、罢免制度之不足114-123二、选举监督制度之不足123-127三、选举诉讼制度之不足127-133第四章域外及中国港澳台地区选举权利救济的制度设置133-172第一节罢免的制度设置133-143一、直接罢免的制度设置133-137二、间接罢免的制度设置137-143三、小结143第二节选举监

督的制度设置143-158一、选举监督的途径144-150二、选举监督的内容150-157三、小结157-158

第三节选举诉讼的制度设置158-172一、选举诉讼的管辖模式158-165

二、选举诉讼的体制——英美法系国家165-167三、选举诉讼的体制——大陆法系国家167-170四、小结170-172第五章中国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路172-199第一节中国罢免制度的完善进路172-180

一、明确罢免的理由172-174二、完善罢免的程序174-176三、转换罢免的方式176-180第二节中国选举监督制度的完善进路180-191篇三: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

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另一方面,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基本上是无章可循。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教育法》只是简略地提及,旧的《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尽管对建立学生的申诉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在具体落实中还没有进一步细化、完善。学生申诉有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影响学生实现该项权利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

(1)我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上的申诉权利,都有明确的受理申诉的机关,而教育法的规定,只是将申诉这一由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为一种非诉讼的学生申诉权利。有关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学校中至今缺乏甚至没有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无门”的现象十分严重。

(2)教育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只限于“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从而难以充分保障学生多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大量的有关学生权利的纠纷不能合法地通过申诉渠道得到解决。

(3)缺乏甚至没有规范的可供选择的申诉形式,权利受到侵害的学生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申诉权利。因此,为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教育法治的进程,就必须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二、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学生在违反纪律时,学校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学生开除出校。对学校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学生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加以解决。法律赋予学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了一定的伸展空间的同时,也常常被学校作为寻求其行为合法的依据。学校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权力,而忽视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慑于不能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往往不敢对抗学校的权力。我们必须承认在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民主思想、平等观念、权利意识、法治理念在高校管理中尚未完全培植与渗透;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途径及其作用仍相当有限。

2.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改革目标和努力方向。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中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都比较漠视学生的权利,学生习惯循规蹈矩。久而久之,学生自身应有的权利被渐渐地忽视了,这种权利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了学生走入复杂的社会后生存与竞争能力的不足。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缴费上大学的前提下,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权利救济意识也得到了普遍增强。因此,高校学生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高校处分权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保障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中尚未设定司法救济程序。当受处分学生不服处分决

定时,很少能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典型的案例是“重庆某高校女学生怀孕被退学案”,该生在学校申诉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致使该生不能获得司法救济。其根本原因在于高校的内部纪律处分与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界定不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属行政处罚,不能使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结果是学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高校处分权也不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高校成为不受司法监督的特殊主体,学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4.完善我国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立法规定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结论要由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

保留意见,对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法律、法规虽规定学生有“申诉权”、“对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由于仅两个法条对学生申诉制度作出的规定过于笼统、简约,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无论是开除学籍的处分或者是警告处分,学生不服处分除了能够提出申诉以外,别无它法。已经在其他管理领域广泛适用的行政复议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多元、复合的救济方式并没有在教育纠纷解决中被采用,反映出法律救济体系的严重缺陷。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可行性

1.教育部关于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

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已具备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了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学校处分失实或失当的侵害,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就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作了重要的改进。《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1)权利告知: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59条)

(2)机构设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60条)

(3)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60条)

(4)受理范围: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60条)

(5)申诉时效:

校内申诉: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61条)

申诉复查: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62条)行政申诉: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第63条)

申诉答复: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63条)

(6)申诉期限: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64条)

2.关于建立学生听证制度的规定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前应听取意见。它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上自然正义观念的听取两方面意见之法理。所谓听证指的是权力主体在

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给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听证制度原只适用于司法审判,后逐步推广应用于立法和行政领域。由于教育法的授权,使得本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执法权的高校成为授权行政主体,高校与学生的部分法律关系成为准行政关系,因此听证制度在高校管理中的引入也就顺理成章。新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之条款的设立,为在高校学生处分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提供了实施依据。

四、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1.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非诉讼权利救济制度,即学生维权的准司法程序制度。根据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不同,可以把学生申诉制度分为行政申诉制度和校内申诉制度。学生或其监护人认为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时,适用于校内申诉制度;学生或其监护人认为学校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或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则适用于行政申诉制度。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申诉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在组成方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

表组成。学生对校方的各种处分认为有违法或不当并损及学生个人利益,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评议决定后不服,可向学校再次申请评议。评议决定作出后,除退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评议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外,其它各种评议均为终局性的评议决定,该决定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建立和健全学生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的实质与要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体现。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听证所蕴涵的公开、参与、民主等价值构成了程序法治的生命源。其对行政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的作用愈来愈突出,听证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于实体结果的程序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在当代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通过增设听证环节,给予学生申诉的机会,与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给予学生申诉的机会相比,其维权效果更好,有利于避免事后矛盾的纠缠、积聚。理由是听证环节的设置,将确保校方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能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陈述、申辩、质证,达到“兼听则明”、“惩前毖后”的双重效果。

3.明确高校处分权性质与行使行政权的条件和范围,畅通学生行政诉讼途径学生不服学校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主要原因是高校处分权性质不清。司法实践中

更多的是把高校处分权看作是学校内部的纪律处分,而不是高校“行政处罚”。此,首先要将高校处分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行政处罚权,那么学校的所谓“纪律处分”才能定性为行政处罚。事实上现行法律已将一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权授权由高校行使,如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权、学籍管理权和处分权等,虽然处分权性质规定不明确,但实际上就是行政处罚。

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第五章规章制度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㈡规章制度的特点: ⒈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⒉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⒊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

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⒉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⒊办法

公司福利制度方案

公司福利制度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条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 第三条公司福利不搞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应根据绩效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四条避免公司?笠蛋焐缁?的福利一应俱全的弊病,福利享受从实物化转变为货币化。 第三章福利对象 第五条公司福利对象: 1. 正式在职员工; 2. 非正式员工; 3. 离退休员工。 不同员工群体在享受福利项目上有差异。 第四章福利项目 第六条公司提供的各类假期: 1. 法定节假日; 2. 病假; 3. 事假; 4. 婚假; 5. 丧假; 6. 探亲假; 7. 计划生育假(产假); 8. 公假; 9. 年假; 10. 工伤假。 具体请假事宜见员工请假办法文件。 第七条公司提供进修、培训教育机会。具体事宜见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文件。 第八条公司可提供各类津贴和补贴。 1. 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 2. 书报费补贴; 3. 防暑降温或取暖补贴; 4. 洗理费补贴; 5. 交通补贴; 6. 生活物价补贴; 7. 独生子女费和托儿津贴;

8. 服装费补贴; 9. 节假日补贴; 10. 年假补贴。 具体事宜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九条公司可提供各类保险: 1. 医疗保险; 2. 失业救济保险; 3. 养老保险; 4. 意外伤害、工伤事故保险; 5. 员工家庭财产保险。 具体事宜见公司员工保险办法文件。 第十条公司推行退休福利,所有退休人员享有退休费收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第十一条公司提供免费工作午餐,轮值人员享有每天两顿免费餐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住宿和宿舍给部分员工。申请事宜见员工住房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享受有公司年终分红的权利和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为员工组织各种文化体育和联谊活动,每年组织旅游和休养、疗养。第十五条公司对员工结婚、生日、死亡、工伤、家庭贫困均有补助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护。公司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1. 凡因工作需要保护的在岗员工,公司须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 劳保用品不得无故不用,不得挪做它用。辞职或退休、退职离开公司时,须交还劳保用品。在公司内部调配岗位,按新工种办理劳保用品交还转移、增领手续。 第十七条保健费用。 1. 凡从事有毒或恶劣环境作业的员工须发放保健费。 2. 对义务献血的员工,除给予休假外,发放营养补助费。

岗位的分类、设计的原则与步骤

岗位的分类、设计的原则与步骤 岗位分类是在岗位调查、分析、设计和岗位评价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根据岗位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对企事业单位中全部岗位,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的划分从而区别出不同岗位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一般来说 1.职系(Series) 是指一些工作性质相同,而责任轻重和困难程度不同,所以职级、职等不同的职位系列。简言之,一个职系就是一种专门职业(如机械工程职系)。 2.职组(Group) 工作性质相近的若干职系综合而成为职组,也叫职群。例: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职组包括17个职系。 3.职级(Class) 职级是分类结构中最重要的概念。指将工作内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所需资格皆很相似的职位划为同一职级,实行同样的管理使用与报酬。(每个职级的职位数并不相同,小到一个,多到几千)。 4.职等(Grade) 工作性质不同或主要职务不同,但其困难程度、职责大小、工作所需资格等条件充分相同之职级的归纳称为职等。同一职等的所有职位,不管它们属于哪个职系的哪个职级,其薪金报酬相同。 岗位分类结构应建立在科学化和系统化的基础之上,它以职位为基本元素,以职系、职组为横坐标,以职级、职等为纵坐标交叉构造而成。 岗位分类与职业分类、岗位分级、品位分类的联系:岗位分类与职业分类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职业分类对企业中的岗位分类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而岗位分类又为国家职业分类体系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有益的补充。岗位分类适用于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机构,而岗位分级适用于实行岗位分类以外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岗位分级与品位分类的区别:分类标准不同;分类依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第五章规章制度 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㈡规章制度的特点: ⒈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⒉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⒊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⒉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⒊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⒋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

福利国家定义及特点

一、福利国家定义 要给福利国家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不同的学者对它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指出:“福利国家”概念的关键在于将“国家”与福利联系了起来,它不仅强调社会福利的状态,而且强调国家主体形态的变化 英语中“福利国家”为“welfare State”,“Welfare”作定语对后面的“State”进行限定,从这来看,该词的重心也是在“State”即“国家”上。因此,福利国家应理解为一种社会形态,它不仅指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也指国家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诸方面做出了相应调整。 从狭义上讲,福利国家是指国家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福利,例如受教育的权利和生存权方面所达到的高水平的状况;从广义上来说它也指一种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国家不仅对公民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福利实施全而的保障,而且为达到这个目标,在社会产品的分配,甚至生产关系等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一书中运用非商品化和分层化两个评判工具对主要的福利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类型: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 《牛津政治学大辞典》代表了最广泛的“教科书”定义: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形态,这种国家形态突出地强化了现代国家的社会功能"在福利国家中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承担主要的福利供给责任,为其国民提供了有效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因此社会福利是这种国家形态的特性 英国学者阿萨·布瑞格斯认为,“福利国家”是国家利用权力通过政治和行政的方式努力调节市场的作用完成三个目标,即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最低收入;保证个人和家庭有能力应付能给他们带来危机的意外事件;保证各阶级的全体公民都能以可以达到的最佳标准获得服务。尼古拉斯·巴尔将“福利国家”定义为:有政府参与的现金津贴;卫生保健;教育以及食品、住房待遇和其他一些福利服务。哈里·格维茨又将其简明扼要的总结为“福利国家是社会在基本需求方面为其成员的福祉承担法定的,因此是正式的和明确的责任的制度表征”。周弘认为:“福利国家不是社会保险,不是公费医疗,也不是家庭福利或社会救济计划。福利国家也不等同于社会保障或社会政策,而是它们的汇总。”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论文论文参考网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企业岗位分类

工作岗位分类 1、工作岗位分类的几个基本概念 1)职系:由工作性质和基本特征相似相近,而任务轻重、责任大小、繁简难易程度和要求不同的岗位所构成的岗位序列。一个职系就相当于一种专门职业,职系是岗位分类中的细类。 2)职组:由工作岗位性质和特征相似相近的若干职系所构成的岗位群。职组是岗位分类中的中小类。如:小学教师就是一个职系,教师就是一个职组。 3)职门:是工作性质和特征相近的若干职组的集合。职门是岗业分类中的大类。 4)岗级:在同一职系中,工作岗位性质、任务轻重、繁简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需人员资格条件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岗位的集合。如:中学教师是一个职系,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教师分别是这一职系中的四个岗级。 5)岗等:是将工作性质不同,但工作繁简难易、责任大小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相同相近的岗位纳入统一的岗等。 刚等与岗级的区别:不是同一职系内不同岗位之间的等级划分,而是不同职系之间的相同相似岗位等级的比较和平衡。如:中学教师职系中的二等教师与机械操作职系中的五级车工可以划分为同一岗等。 2、工作岗位分类的内涵 工作岗位分类亦称岗位分类分级或岗位归级,在国家机关行政人事管理中,被称为职位分类。 岗位分级的最终结果,是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岗位纳入由职组、职系、岗级和岗等构成的体系之中。 职系和职组是按照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岗位所进行的横向分类,岗级和岗等是按照岗位的责任大小、技能要求、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要素指标对岗位所进行的纵向分级。 3、工作岗位分类的相关概念 1)岗位分级与职业分类标准的关系: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

2)岗位分级与岗位分类:是工商企业和国家政府机关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 3)岗位分级与品位分类: 品位分类:是一种按照预定分类原则和方法根据人员的学历、资历及贡献大小等资格条件,将人员分成不同品级的人事制度,它是人员招聘、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奖惩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者的区别: ①分类标准不同。岗位分类以事为标准;品位分类以人为标准。 ②分类依据不同。岗位分类是根据工作或岗位的性质、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对事不对人;品位分类则根据对人员资历、学历、劳动态度、综合绩效和贡献率的分析,达到对人员进行分类的目的,对人不对事。 ③适应范围不同。岗位分类适用于专业性、机械性、事务性强的岗位;品位分类则适合于工作经常变化、工作效果不易量化的岗位或工作。 4、工作岗位横向分类的原则 1)岗位分类的层次宜少不宜多。一般单位应控制在两个层次以下,比较复杂的大型企业单位最多也不宜超过三个层次。 2)直接生产人员岗位的分类应根据企业的劳动分工与协作的性质与特点来确定;而管理人员岗位的分类则应以它们具体的职能来划分。 3)大类、小类的数目多少与划分的粗细程度有关,应以实用为第一原则,不宜将类别划分得过细。 5、生产与管理岗位统一岗等的基本要求 1)要充分考虑岗位工作任务难易程度。 2)要考虑对员工行为激励的程度。 3)要体现企业员TEE资管理的策略。 6、工作岗位分类的主要步骤 工作岗位分类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某某有限公司制度分类标准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制度分类标准 一、对制度的理解 (一)制度的定义 企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须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其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 (二)对制度的理解 1. 制度不是上级管理下级的工具,而是企业更好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工作沟通与协调的必要的手段 2. 制度不是可有可无的,全体员工都应处于企业规章制度的硬性约束之中 3. 制度一定要有所为,制定一项制度就必须执行一项制度 4. 让当事人参与编写的全过程,要注重前期调查工作和第一稿的质量 二、公司的制度分类 公司目前处于从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开始规范管理、强化企业自身能力建设,向正规企业方向努力的阶段,公司目前的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公司的制度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 公司目前规模不大,制度建设的重心一方面要围绕着一线生产、经营工作,要通过制度建设促进采购、生产、技术、销售、基建项目管理等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管理水平、消除管理的漏洞,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建设树立规范化、体系化的意识,强化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所以目前公司的制度建设重心一方面要强化生产经营相关的制度,另一方面强化制度体系的构建。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公司的制度从内容和作用的角度,可以分为五类:职责类、规范类、流程规定类、检查激励类、综合类制度。 (一)职责类制度 职责类制度主要是对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的说明、界定。职责类制度主要下面几类: 1. 业务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尤其是生产一线)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安全责任相关的制度。比如煤矿放炮工、玻璃公司保窑工的岗位职责、安全责任制;此类制度往往简洁、清晰、通俗易懂,张贴在车间等工作场所的墙上以强化员工对职责的观念。 2. 其他综合管理类、技术类员工的岗位说明书,比如生产处、综合处员工的岗位说明书。此类制度一般格式严谨、内容详细、规定清晰明确; 3. 组织结构图和部门职责说明。部门职责说明详细的规定了该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是该部门的工作指南和进行绩效考核的最基本依据。 (二)规范标准类制度 规范类制度主要是对工作内容进行规定、明确工作的要求和标准以指导工作能够按照要求、高质量的完成,也为对工作的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提供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主要包括下面三种制度: 1. 对于操作一线的员工的工作的标准、作业的技术、安全等要求进行明确、清晰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公司内的各种岗位、各个工种、以及一定工序(工段)的技术规范、安全规范、业务操作规范,以及日常行为的规范等方面; 2. 对设备物资、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的质量相关的标准,主要体现在相关物品的质量标准、技术和工艺标准等方面; 3. 对环境、工作场所的具体要求,是相关的工作环境的要求、规定,比如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保护等。 规范标准类制度属于静态制度,内容一般不包含跨岗位、跨部门的工作规范

韩国福利制度的优缺点[XX韩国可享受到的福利制度]

韩国福利制度的优缺点[XX韩国可享受到的福利制度] 【导语】办理完韩国移民后,首先要了解韩国的福利制度。韩国 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 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 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 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 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三、公共救济 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据韩国开发研究院统计,1965 年韩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0.9%,其中城市54.9%,农村35.8%,使这些人达到贫困线,需790亿圆,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9.8%,而当年支出的生活保护事业费只有20亿圆。1984年绝对贫困户仍达220万人,占总人口的5%多。 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 四、社会福利服务 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1961年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更生保护法”等。但是,政府关心福利问题是从1968年成立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对社会开发长期规划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此在韩国法律上第一次出现了“社会福利事业”字样,而且从贫困救济和分发救济物资转为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支援并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然而,尽管在

特别权力关系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

特别权力关系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 李雨濛1201010064 摘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理论,它的产生发展对特别权利关系中相对人的救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试图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产生发展入手,论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构建的影响,并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公务员救济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一)特别权力关系的内涵 本文中所称的“特别权力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①该理论在学说上通行的考证是起源于德国,遂为大陆法系传统行政法上特有的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然而涉及学术理论界的“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实务界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排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诉讼救济的规定时,实际上却反映出了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相同的内容。 (二)背景与发展 该理论的创始者,通说认为要首推德国学者Laband(拉邦)和Otto mayer(奥托麦耶),所谓前者构筑了特别权力理论的雏形,而后者则为集大成者。奥托·迈耶使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发展为一个成体系的成熟的学说。奥托·迈耶对该理论的贡献体现在:第一,完善了该学说的基础,为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排除法律保留的适用提供了更充分的“自愿不构成侵害”理论的支持。该理论认为,自愿加入服勤务关系,自愿放弃权利,便无侵害可言,也无救济的必要。第二,丰富了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体系,从特别权利关系的产生原因划分了特别权力关系的种类,扩展了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分为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公营造物之利用关系和公法之特别监督关系。 ②经过奥托·迈耶的完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德国行政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被立 ①参见杨临宏《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载于法学论坛,2001年04期26页 ②参加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216-245页

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

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 论文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81380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

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五)“制度”的发布

大学生权利申诉救济透析-最新范文

大学生权利申诉救济透析 摘要:权利申诉与救济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征,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大学生的申诉权以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从而为高职院校推进依法治校、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高职院校;权利申诉;权利救济 一、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具有三大特征:一是法定性。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直接规定的,申诉救济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只要是高职院校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起申诉,对学生申诉进行阻碍、压制乃至剥夺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有不同之处,其具有更强的法律保护性。二是特定性。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补救高职院校学生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的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学生权益救济制度,而非单纯的学生处分救济制度。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自身无法采取任何积极救济方式予以对抗时,法定的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就是国家维护高职院校学生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的保障方式。三是非诉讼性。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是向非司法机关提出的,学

生申诉救济制度从申诉的提出,到申诉的受理和处理都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 二、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的类型与范围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我国具有较长的历史,该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存在。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具有法定性、特定性、申诉主体的确定性、申诉范围的宽泛性等特点。随着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推进和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起构成高等教育领域的三大救济机制。 (一)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类型 1.校内申诉。所谓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向学校的内部机构提起的申诉。在目前,受理学生申诉的主要机构是学生申诉委员会。依照新《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它的权限是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但是,这并不是校内受理学生申诉的唯一机构,学校部分管理机构也可以受理与自己的管理职权相关的申诉。2.校外申诉。校外申诉是指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的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规定》都规定了校外申诉救济制度。新《规定》对申诉处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并明确了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

传统福利制度的特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传统福利制度的特点 篇一:关于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特点的陈述,下列错误的是()。a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浅谈福利制度 浅谈福利的激励功能 内容摘要:21世纪的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中,人才更显得尤为重要。人才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得到了大众的认同,怎样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关键。本文将从自助式福利的激励功能引入,从自助式福利的内容,基本精神,特点,实施和现状,进行阐述,为企业的激励制度和人才战略打开了新的思路。关键词:自助式福利、企业、激励 人才是企业竞争的关键,而现在留住和吸引人才的关键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字体大中小】作者:谢太洵时间:2010-11-15 来源:《探索》阅读次数:4 摘要:2005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尽管该规定对高校行使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救济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的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完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现实评价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一、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有资料统计显示目前高等学校被诉主要案例按诉由不同可分为八类①: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上述八类纠纷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我们发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为教育法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和渠道,确定了制度选择的范围和空间。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因为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激烈争论而一再迟延。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这是令人遗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限于篇幅,本文在各类教育纠纷中选择高等学校行使行政处分权而产生的纠纷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解析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按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另一是对学生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困扰大家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是公民为自身利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对此,日本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它与生存权一样,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社会权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这种处分权并不导致学生受教育权的彻底丧失,它只是对一个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学生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对学校的处分提

职位职级职等划分原则

职位职级职等划分原则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职级职等划分原则 一、目的 公司职位管理系统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为了更好的、更清晰地为公司员工成长发展、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员工绩效管理提供更规范、更有效的依据。特制定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职的全职员工。 三、相关定义 1、职系是一个组织中责任性质相近的岗位组合。一般以岗位所具备的功能和工作属类为主要依 据,将多个岗位分类归并而成岗位群组。这些岗位有不同的能力要求,但共同承担着企业的某项重要功能的实现。公司职系分为管理职系、职能职系、现场业务职系、销售职系、技术职系五个职系。 2、职级是指一类职责、技能等相近的岗位进行归类,形成的职位大类。例如:普通职员级、主 管级、经理级等。 3、职等是指根据每一个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水平、经验、学历以及职责、权限等任职要求,纵向 切分的职位等级。 四、职系划分办法 1、按照公司业务经营模式,将公司职系分为管理职系、职能职系、现场业务职系、销售职系、 技术职系五个职系。如下: 管理职系,指以组织资源、控制资源、协调关系,对公司各项事务进行最后决策和运维管理为核心职责的职位群。 职能职系,指以给各业务部门及公司事务提供支持、服务或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为主要职责的职位群。 现场业务职系,指以围绕公司业务产品开展现场作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职位群。 销售职系,指以开拓市场以及通过直接业务活动而带来经济效益为主要职责的职位群。 技术职系,指以专业技术为核心服务于公司的职位群。 2、各职系包含的职位类型:

五、职级职等划分办法 职级是同一职系岗位在级别上的区分,职等是同一岗位在能力水平上的区别。 1、管理职系职级职等划分 2、职能职系职级职等划分 3、现场业务职系职级职等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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