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0001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0001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0001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法人是学校执行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负领导责任。学校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1、对上级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

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或者没制定实施办法、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

3、未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卡管理制度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

2 、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3、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4、收费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5、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征订、购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报刊、挂图、音像制品、教辅资料等其它商品的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6、擅自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等其它项目收费的;

7、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的。

8、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和变相没收学生钱物的;

9、强行为学生代办保险的;

10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

3、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核、批准职责的;

施具体收费行为的

五、审核人或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

1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2、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3、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4、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5、对违反本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追究相应处室、年级或个人责任:

1、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2、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

3、一年内同一处室或个人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4、因乱

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5、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阻挠、抗拒执法执纪人员依法依纪监督、检查的;

2、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处室或个人

进行打击报复的;

3、拒不纠正错误的;

4、被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的。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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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中的“公司财产”是指各类原辅材料(卡纸、铝簿、版辊、印版等),机械设备(包括图纸)、办公及公共设备(桌椅、电脑、更衣柜等)、公司资料(执照、文件等含电子版)、现金及支票和其它归属于公司的各类财产物资。 本制度中的“当事员工”是指负责公司财产的保管、操作使用的员工。 3 内容 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当事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在人身安全发生危险的场合,为保护人身安全,需要放弃对公司财产的保护。 不可预见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拒和不可防备的抢劫、偷窃、战争等事件。 由于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应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须在第一时间跟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损坏 损坏可修复:当事员工赔偿维修费用。 损坏不可修复:按“公司财产丢失”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丢失 由当事员工按丢失公司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丢失财产的价值按“财产购入价减去财产折旧”计算。不好计提折旧的财产按“原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标准使用年限的比例)”计算。 现金支票丢失 当事员工按丢失现金支票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额赔偿。 赔偿方式 公司财务部核定所需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后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当事员工收到赔付通知后应尽快落实赔偿,赔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当事员工故意拖欠赔偿款,若超过赔偿通知规定期限一个月,公司有权从当事员工工资中逐月扣缴。恶意拖欠赔偿款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起诉当事员工。 由于公司财产的损坏或丢失,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所以涉及的连带损失,公司保留另行追究责任的权利。 4 本制度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中层管理组织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16〕X号 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xxxxxxx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 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 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 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 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 (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 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 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教育收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七)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 【失效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0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 _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损失,促使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分: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分: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三、按性质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分: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第四条责任类型定义 一、责任追究: 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情形:(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5、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6、重要责任: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7、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法人是学校执行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负领导责任。学校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1、对上级关于治理中小学违规收费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或者没制定实施办法、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未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卡管理制度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2、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3、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征订、购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报刊、挂图、音像制品、教辅资料等其它商品的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4、擅自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等其它项目收费的; 5、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的。 6、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和变相没收学生钱物的; 7、强行为学生代办保险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3、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的。 五、审核人或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 1、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2、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3、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4、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5、对违反本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追究相应、年级或个人责任: 1、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2、在有关部门调查违规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 3、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4、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阻挠、抗拒执法执纪人员依法依纪监督、检查的; 2、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拒不纠正错误的; 4、被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的。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 (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 (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主要是指: 1、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按程序进行考察,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考察人员。 2、在干部考察谈话工作中,提供不真实情况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听取考察组考察意见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知情的党委负责人。 4、与干部考察工作相关,对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四条责任主体应负的主要责任 1、对考察过程负责

(1)干部考察都要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工作做到统一领导。考察组由2名以上干部组成,要指定负责人。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组织考察工作,拟定考察方案,规范考察步骤。 (2)考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进行,考察要时间服从质量,不准突击考察、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对反映的问题,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得出正确结论。 (3)干部考察实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去自己的原籍、出生地、生长地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凡被考察对象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4)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要坚持集体活动,严于律己,不准吃请,不准收礼,不准参加公费娱乐活动;不准借考察之机拉关系、办私事、进行权钱交易;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 2、对考察结果负责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撰写考察材料以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

xxxx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推诿、拖拉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有其它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十一条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抗拒执行公司决议,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小学治理乱收费责任书

小学治理乱收费责任书 乱收费现象长存,在小学中也有收补课,强卖辅导书等乱收费的现象,需要人们密切和取缔这种行为,各大小学应该签订治理乱收费的责任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小学治理乱收费责任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小学治理乱收费责任书(一)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我校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此治理乱收费工作目标责任书。 1、要认真学习、宣传和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学校每学期组织教职工对涉及收费政策的有关文件进行专题学习,并对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进行收费政策的广泛宣传。各班必须按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2、任何班级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推销或组织引导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或征订报刊杂志等。 3、严禁各科教师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放学后的时间举办任何形式的有偿补习班、辅导班。 4、严格控制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坚决杜绝一年级新生违规收费。 5、班主任是治理本班级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是治理所教班级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6、对于无视上级指示精神违反上述规定违规收费的责任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实行责任追究。教师个人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本人本年度在评先、晋级、年度考核等方面一票否决,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各班班主任负有领导责任,本年度不得评先树优,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取消该教师本年度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者,坚决一查到底并处理到位。 肖家小学(盖章) (签字) 小学治理乱收费责任书(二)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肃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责任追究,特签订此目标责任书。 1、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免费政策,严禁任何班级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各班除高新区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任何班级不得以举办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英才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的课堂教学中,绝不允许以改制为名乱收费、高收费。 4、禁止强迫或诱导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各种教辅资料,不得自编、自印、自卖教辅材料;严禁教辅材料销售部门进入班级推销教辅材料,严禁使用盗版教辅材料。切实落实好省定一套教辅资料的自愿征订工作。通过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真正体现出自愿原则,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 (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述; (三)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以上的;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S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 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 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 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 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 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 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 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 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 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 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医疗服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自贡中意友好医院 医疗服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有效防范乱收费的发生,指导医院按相关规定收费,根据物价局卫生局相关规定制定了我院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如下: 一、医疗乱收费处理管理 1、凡在本院接受服务的顾客因抱怨、建议、争议、纠纷均可向本院物价或其他职能科室投诉,投诉电话:518238 2、5182378。 2、接待投诉的第一人应及时完成相关情况的记录,投诉即告成立。 3、接待投诉的第一人应将投诉的相关情况记录复印一份,一份交被投诉的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另一份(复印件)交医院办公室。被投诉的当事人科室负责人签名申明由本科室负责进一步调查处理或由办公室进一步处理。 4、无论是被投诉的当事人科室完成调查处理还是由办公室完成调查处理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均应积极配合,查明真相,完成书面调查结论。 5、投诉结果保证在7日内有明确答复给投诉人,答复可以主动答复也可以被动答复,答复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书面答复只能由办公室统一出具,并盖有医院公章,否则无效。 6、投诉人要求复印病历,只要符合手续一律予以方便,复印病历(主观病历除外)应看成是保护性行为,不要人为给复印病历制造障碍。 7、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沟通,由科室完成的投诉处理应在处理终结

时及时报告给办公室,如果处理过程中难度比较大,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由办公室完成的投诉处理应在处理终结及时通报给被投诉的科室负责人。 8、物价投诉处理解释权:医院的物价分管院长为本院第一解释人,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的第一解释人。 10、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由院医疗缺陷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乱收费责任划分 1、乱收费投诉发现的问题和物价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罚按统一标准进行。即投诉反映问题属实可作为物价检查的内容,物价检查反映的问题如投诉反映的问题一致均作为物价检查的内容。 三、乱收费投诉处罚 1、凡投诉成立扣发生乱收费的当事人50.0元。相关科室申明该投诉由科室跟进处理的,并未再出现投诉或上访的,不再处罚当事人及相关科室责任。 2、凡由办公室及其他相关职能科跟进处理的,或相关科室申明该投诉由办公室跟进处理的,扣发生乱收费当事人100.0元。 3、凡投诉到分管院长的,并办公室跟进处理的,扣发生乱收费当事人200.0元。 4、凡投诉到院长的,并办公室跟进处理的,扣发生乱收费当事人300.0元。 5、凡投诉到区卫生局或区其他相关部门的,并办公室跟进处理的,扣发生乱收费当事人400.0元。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 总则 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x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xxxx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职责 2.1总经理 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1.3 指导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2.2监察审计部 2.2.1 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3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2资产财务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资本运营、金融业务、资金管理使用、担保活动、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4计划经营部、商务管理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设备、物资采购、其他服务的合同管理等方面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责任心与主动性,适应公司薄板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挥不当、工作失误,使薄板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一)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以致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获得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 (三)出现实际投资超计划、进度款拔付超计划的情况; (四)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

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四、考核标准 (一)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单位:天

(二)质量问题考核标准单位:万元

(三)投资超计划与进度款超计划考核标准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公司职工待岗期间按280元/月发放生活费; 3、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 4、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5、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6、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

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校各部门,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行为的,除由物价财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之外,对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乱收费案件进行调查,明确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各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保证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的;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因乱收费行为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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