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和规范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各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世界各国的成文法都明示或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借以体现其基本价值观念,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的今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文中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变并没有对社会主义体制产生转变,从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发展成果来看,中国逐步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的完善,逐步得到世界的认可。国有企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细胞,中国的民营和集体企业在近年来得到大规模的发展,中小型企业中他们已占到主体的地位,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关键词:公司法,基本原则,企业运作规律,立法

Abstrac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is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s running under the laws of reflection of the company, its effectiveness has always been throughout the company law is always runn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company to adjust the company's fundamental guidelines for external relation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hina's Company Law is a reflection of China's Company Law should be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regulat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basic norms of the company, it is also written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ool company law. Law departments have their ow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is no exceptio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express or statutory law contains a number of basic principles, in order to reflect its fundamental valu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in our country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oda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provisions in the law have Comparison of fully reflected. China from a planned economy to a market economy and the successful transform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did not have a shift from nearly three decade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China's gradual evolu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o improve, and gradually recognized by the worl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market cell, China's private and collective enterprises 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large-scal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ccounted for the main they have the status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 have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Keywords: company la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law, the Legislative

目录

前言......................................................... I 1.公司法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

2.1经济效益原则 (3)

2.2法人所有权原则 (4)

2.3股东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制衡原则 (7)

2.4责任有限原则 (9)

2.5股权平等原则 (10)

2.6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11)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前言

将公司法原则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反映,没有与公司运行这种更为接近的规律的直接联系,似过于宽泛;将公司法的原则看作是贯穿公司立法的指导方针,不考虑司法、执法等,又过于狭窄。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主体仅限于公司似有不妥,鉴于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组织法,各国采用都是制定法的形式,且修改频频,立法的的局限性较为容易克服,因此将公司法基本原则看作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似显理由未必充足。笔者同意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看作是审判机关创造性的依据和准则。

笔者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穿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公司运行规律。这里的公司运行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运行规律。这层含义反映了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的根本性。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公司法基本原则对于公司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都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规范作用。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终止和公司内外部关系都要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司法基本原则

1.1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特点

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和规范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

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主要是:

1.1.1地位的根本性,这是由其内容的根本性决定的。依笔者理解,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经济效益原则,法人所有权原则,股东权以法人所有权制衡原则,责任有限原则、股权平等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六项基本原则。从内容看,这些原则反映了我国公司立法运用先进的产权理论,力求以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手段,实现所有权主体财产的有效运用和利润最大化目标,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在市场机制下,所有权主体总是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收益最大的地方。公司制条件下,股东通过将所有权让渡于公司,从而获取收益;公司因而取得独立的所有权,而股东投资难免承担风险,如何使投资者乐于向公司投资,这就要求为了减少投资风险的责任有限原则。由于不同的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又难免受到外界的影响,导致主体利益冲突,这就必然要求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股东与股东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政正分开,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制衡以达协调,国家法律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为公司的存在及其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的框架。

1.1.2作用的指导性: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基本原则在规范和指导公司立法、司法和公司运行的过程中,具体反映在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方面。

1.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

1.2.1立法准则功能。在制定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立法者必须先确定立法方向或目标,公司法要体现什么样的产权体系,什么样的企业产权和组织模式以及如何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公司法基本原则可以确立不同的立法层次,即公司基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使公司法统摄特别法。

1.2.2主体行为准则功能。基本原则具有帮助行为主体理解具体的公司法规范的立法意图,从而使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具

体规范对有关问题缺失或模糊时,当事人即应自觉以公司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1.2.3审判准则与授权自由裁量的功能。法律上的行为规范与审判实体法规范具有同一性,因此当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行为规范来判断。另外由于公司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那么公司法基本原则就起到?quot;克服成文法这种局限性与社会关系无限性的矛盾"⑴,从而使法官在具体法律模糊或缺失时,依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2.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1经济效益原则

2.1.1经济效益原则之含义及其表现。

经济效益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劳动耗费量和劳动占用量同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之间的比较,也可以表述为:投入和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出之比较。经济效益原则通常也可以用利润率来反映。近代法律经济功能的重要变化趋势是:由维护财富公平分配向保障资源优化配置⑵,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形成,正是资源优化配置规律的选择结果。从微观上看,投资者为实现自己所有权的目的,投资购买公司股份,从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从宏观看,公司接受投资,组成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选择合理的产品结构,也必然要求公司把营利作为目的,从而满足股东投资欲望,这一目标函数,正是各国近代公司法所追求的经济功能。实际上,各国公司法人都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样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些具体反映在公司法有关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破产、清算以及公司新股的发行和公司债的有关条款之中。当然,经济效益原则也不是绝对的。近代法律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我国公司法当然也不例外,必然要求公司、股东、债权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于是公司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增强其社会责任,乃是顺理成章之事。

2.1.2经济效益原则的作用

首先,经济效益原则是维系公司运行的灵魂,股东和债权人的投资行为,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及公司的决策,无不以经济效益原则为指导方针。

其次,经济效益原则是评介公司经营效绩的标准,公司的经济效绩,是明显地反映在公司的利润率上。公司的效益好坏,与经营效绩成正比。

第三,经济效益原则是检验公司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经济效益好,一般来说,公司有强有力的组织结构和适当的产品结构。

2.1.3经济效益原则的现实要求。经济效益原则主要取决于资金、技术、人才,当务之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富有竞争性的市场机制,特别是人才竞争机制,实现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自由流通,使具有优势的公司获得充足的资源。

第二:建设现代企业家队伍。推动生产力进步的因素,关健是人,而实行公司制需要高素质的职业管理人才,"千军易求,一将难得"反映了我国此方面人才的缺乏,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企业家队伍的培育。美国的"MBA"的办学经验,可以为我国解决企业管理人才需求中的"瓶颈"⑶,而且目前我国"MBA"培训,教育也确实很受欢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也正是上述需要的体现。

第三、建立公司的科学管理体系。科学的管理,是企业活力的来源。首先是聘任有管理才能和经验的专门人才;其次是真正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代会等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只有建立了科学的管理体系,才能有科学的决策和富有效率的工作去适应市场,使公司获得生机。再者,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从而达到制度管理的目标,而非"人论"公司。

2.2法人所有权原则

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因为公司的出现使法人制度最后牢固确定。而法人制度中最重要的是法人所有权。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法人,应当贯彻法人所有权原则。即公司对股东投资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先进的产权理论作指导,未能使法人所有权原则贯彻于国有企业运行中,最终也使国有企业限入困境,即使是企业改革选择了公司制,法人所有权原则仍没有很好地理解和运用。

2.2.1理论上的误区,要论述有关理论的误区,必须先引入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首创,它是在市场机制、所有权制度、企业法人制度均已建立的社会土壤中形成和完善的。西方产权理论中,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费用";二是"外部性" ⑷。外部性因素导致交易费用,而外部性最根本原因在于交易双方所有者权利界区含混,因此产权明晰,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佳途径。因为产权一旦界定,产权立即会根据市场价格自由交换,资源便由此流向出价最高者,流向效率最高的使用者。因而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界定权利,即双方合法的权、责、利关系明晰化。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这样定义产权:产权是平等的所有权主体之间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责、权、利之法律关系。产权与所有权之间概念的模糊。长期以来,我国国内

对产权的认识十分混乱,普遍地将之使用为所有权。有文章定义产权为财产所有权或认为产权界定就是用法律形式明确财产的所有权之观点,不一而足。笔者认为,产权不是所有权,而是多种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所有权是指具有不同权能形态,一种可以程度不同地依法让渡,分离其权能,可以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理的排他性权利。因此,企业法人对法人财产的权利(所有权),以及投资者对自己财产的权利(股权),均不能?quot;产权"相称。同样"借用产权术语并冠以法人产权或法人财产权来"模糊"法人所有权或法人财产所有权" ⑸,实质上也是法律理论运用错误。特别是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表述的"法人财产权"实际上是一个概念模糊用语,从公司法立法旨意看,应是法人所有权,但实际解释和运用时,常常与改革前的"两权分离"中之企业经营权相提并论。

2.2.2传统法所有权并不存在缺陷--"两权分离"的真正内涵。

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传统的国有企业运行机制存在问题。随着改革的进展和研究的深入,几乎所有的学者均认为问题的根结在于传统法所有权存在缺陷:"从财富控制的状态到所有权,本属社会的进步,体现着人类社会经济过程的意志控制能力,但这一过程却减缓了物质资源的社会功利,赋予财富的控制者以所有权,其结果却降低了利益实现的程度。" ⑹出现上述观点的原因,无非是产权理论的缺乏,以及对所有权实质之含义和法人制度内容了解不充分。

所有权的实质在于获取"剩余索取权",即资产收益,从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而所有权的实现有三种不同的形式:1)直接实现(如私营企业);(2)间接实现(如承包、租赁经营企业);(3)转化实现(如公司)⑺。从所有权实现的三种方式可以看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是资源优化配置规律选择的结果,而所有权是可以转化或让渡其权能的,产权正是反映的是不同所有权主体由于所有权转让或让渡权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必然要求其有可支配的财产作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担保。基于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同公司的所有权必然是二个不同的所有权。为此,市场机制下,投资者同企业或公司之间通过产权规则来规范使所有权转化,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传统的法所有权并不存在缺陷。

关于"两权分离"的含义,有多种解释:1、《资本论》中所提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2、股份制下所有者所有权同经营权的分离;3、前苏联法学家维民吉克夫的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4、我国承包经营形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特征是由专门的支薪人员经营管理,也即常说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第3、4观点,不能适应公司状况,无庸置疑;《资本论》的观点具有局限性,不适应我国社会制度。第2种理解,表述不确切,"所有者"可能是公司,可能是股东。笔者认为"两权分离"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公司法人所有权同公司经营权的分离,不是股东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为这样表述最能反映职业管理人员经营的特征,又能反映董事、经理、监事对公司负责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是对法人所有权独立的体现。

2.2.3法人所有权的实现和股东与公司的分离。

投资者基于投资行为,把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并取得相应的股东权;不同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之后,使得不同所有权相互融合,浑然一体。公司这一"熔炉"使得旧所有权失去了个性化特征,成为一体化的法人所有权。这一过程中,股东权是维系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媒介,使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实现成为可能。

而且以股东权为媒介,由投资者所有权转化而来的公司法人所有权使得公司法律地位得以巩固。在权利转换以后,公司法人在股权之外对由股东投资构成的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不仅使公司成为独立经营主体成为可能,而且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彻底摆脱了对所有权主体意志的依附,从而使股东与公司的分离真正实现。从上述分析可以突出,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点明显违反了法人财产所有权原则。

2.2.4法人所有权原则之现实要求。法人所有权原则是公司独立存在,支配公司自主经营的法宝,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法人所有权原则在公司制下,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民法上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法人制度表明,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对外进行民事交往,享有民事权利,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保证。公司作为法人制度中典

型的法人,它必然具有法人的特征。因此,公司法必须赋予公司法人以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所有权并保障公司主体地位的实现。

第二,国有资产即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全民或集体共同所有,因此要有效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首先必须界定产权,清产核资;其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形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被投资企业(公司)这样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经营系统"。⑼

第三,政企公开。政企分开的前提是国家双重身份的划分,国家是所有权主体和政府的集合体,具有所有者职能和政府管理者双重职能。要实现公司的自主经营的各项权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就必须以平复所有者身份与公司签订投资契约,以政府身份实现宏观调控的职能,但不是使公司依附于政府,实现公司"从身份制契约"的转变。

2.3股东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制衡原则

2.3.1问题的提出

财产所有者以设立公司的形式对财产进行使用,实现了所有权向股权和法人所有权的转换,这一过程是基于投资者追求其财产有效运用的欲望而产生。正是由于追求投资效益的目的,这就要求公司不仅要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但还必须以保持投资者对公司活动的制约为对价。若无此对价,投资者势必因其利益失去保障而放弃向公司投资,公司及法人所有权就无从谈起。因此所有权向公司的转换,必然产生股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制衡。

从股权角度分析,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及有限责任制公司运行的情况,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通过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董事,并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实现对公司大政方针的决策权;其二是通过证券化股份转让方式,以市场机制为依托,影响公司的决策或决定公司主要经理人员的去留。

从公司法人所有权角度分析,股东投资利益的实现,必须以法律对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和保护为前提。但法人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它一旦产生,就成为公司法人保障自身独立权益对抗来自股东非正当干预的武器,由此形成对股权的制约,即"股权内容的任何变化,都只能在保障公司独立法律地位的限度内"。

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的分散及股票交易的发达对股权和法人所有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小股东很难运用公益权来控制公司,从而使证券化股份的处分权成为其控制公司的主要手段。随之而来的是为保护公司利益所出现的股东会权利的限制和董事会权限的扩大。但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对股东公益权的限制完全以证券化股份处分权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行使为条件,加上公司对董事经营中个人责任的强化,无疑又使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制衡在总体上得以维系。

2.3.2制衡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第一、股东自益权,指股东享有的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利益分配权,包括股息和红利;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股份权益。

第二、股东会参与权,通过股东大会影响公司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第三、监事会、职工代表参与制,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权,使世事、经理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正常有效运行。

第四、股东诉讼对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督。通过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来撤销董事会决议,保证少数股东权益。

第五、设立董事会、经理会经营管理公司,执行公司意志,实现公司经营目的,维护股东利益。

2.3.3公司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公司内部约束监督机制的完善是协调股东与公司关系,提高公司效率的关键,由于我国实行公司制时间不长,在监督约束机制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反映在公司法内容上,公司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不利于具体操作。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提案和质询权,显得过于简单。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规定股东提案和质询的程序,同时规定董事和监事说明义务,这样才能使提案和质询权得以充分保障。另外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诉讼,内容也不够明确,撤销要件是什么,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均需详述。

其次,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⑾,即违法行为人(包括支配股东、董事、监事等)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

时,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公司起诉,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三,真正确立职工参与监事制度,并且使监事完全独立于董事。如果监事看董事脸色行事,就失去了监事会的作用和意义。

第四、废除行政任免董事、经理做法,实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聘任制,实现公司与政府分离,以求高效经营。

第五、健立,健全独立企业制度,在公司外聘请具有经验或专义知识的人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监督其他董事的决策或行为,使公司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可行性。

2.4责任有限原则

2.4.1责任有限原则的含义:责任有限原则指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投资者才会放心地把资本投资于企业,即使公司破产,股东的损失也是有限的。实际上有限责任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资者实行的自我保护,减少风险的一种方法。其它公司形式: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等都没有这种责任豁免制度,这也是非有限责任制公司不盛行的主要原因。责任有限原则,是公司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正如美国特勒曾经说过:"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发现,甚至连蒸汽和电的发明都不如有限责任公司来得重要。?quot;因为它有利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并且可以促进企业作出最优投资决定,并敢于向投资风险高的项目投资,开发新产品。

2.4.2有限责任原则的本质要求:责任有限原则一方面是出资者减少风险的保证,但一方面它反映了公司对外的信用程度和责任范围的大小,势必对债权产生影响,因此这一原则必然对公司的资本产生如下要求:

资本真实、确定原则,即在设立公司时其注册资本坚持真实,如期到位,禁止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设立后抽逃资本。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均反映了此原则。由于我国在公司清理整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是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而取得公司注册,因而产生无力偿债的情况,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因此资本法定真实,有利于交易安全和维护债务人利益,有利于公司运行的规范化。

资本维持原则,系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在

于维持公司的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累计较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第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款之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第一百三十一条);除依本法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七条)。

资本不变原则,系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其目的,一是防止资本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我国公司法增加和减少资本均需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减少资本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按法律规定通知和公告的,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七条)。

2.5股权平等原则

2.5.1其含义: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具有的权利、义务受到按持股比例的平等待遇,即在股份面前人人平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即如果持有相同数的股份,则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股权平等,实质是股份的平等而不是人数的平等。"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坚持并信守股权平等原则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又极为分散,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和信任;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又由董事会行使,在此情况下,为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监事或大股东操纵公司重大事务,侵犯小额股东权益,就必须依赖并共同信守股权平等原则。

实际上股权平等原则,是正义、公平理念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因而那种偏袒部分股东,侵犯其它股东权益的公司行为、股东行为都是无效的。

2.5.2国家股为特权股的质疑

在我国公司试点过程中,经历了股权不平等到平等的轨道。从《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中把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而且规定了不同性质股权的持股比例,反映了我国公司制处于探索阶段。而我国公司法则坚持股权平等

原则,说明了改革的彻底性。但是不少人仍主张,只有坚持国家股为特权股才能维护公有制。实际上,将股份分为国家股、个人股等,只是表明股份的投资来源。如果坚持国有股为特权股,一定意义上讲国家股必然依其特殊地位,侵害其它股东的权益,使公司失去被投资的机会,也使公司不得自由地决策、管理,最终使公司回到政府依附者的地位,不利于公司制运行。

笔者认为,坚持股权平等原则,并不伤害于公有制。因为,目前在我国,国有资产仍占重要地位,坚持股权平等,实际上由于国有股份占有量大,国家股可以与其他股一样,按股份享有自益权,同时通过行使共益权的形式,把国家所有者的意志反映到公司决策中去,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际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维护公有制的最佳途径。

2.5.3例外情况:在有限责任制公司中,股权平等原则也有例外情况,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对特别股的规定:如优先股、发起人股等。这实际上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公司法的体现,是对股权平等原则适用范围的限制,因而各国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都对特别股均有具体规定。

2.6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担保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是公司运行过程中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保护三者的合法权益是协调三者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这必然要求确保公司的主体地位,充分保证公司所拥有的各项经营自主权,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负盈亏。当公司受到政府不正当干预时,有权提起诉讼,排除干预,并有权获得赔偿;排除股东、债权人不正当请求权;对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的失职,违法行为进行诉讼和求偿权,从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能够保证公司获得更多可利用的资金,保护债权人利益,主要通过公司债制度来实现:

2.6.1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的禁止条件。

2.6.2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监管权⒁。由于公司债券多、债务存续期长,公司能否如期偿还债务,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为直接保护债权人,间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公司债发行起至偿还为止。设立债

权人对公司的监管权。监管权主要是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来实现的,债权人会议主要就那些与债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经法院认可后,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美、日、法和台湾公司法均有此规定,而我国大陆公司法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必要借鉴外国做法,建立债权人会议制,主要内容是:参加会议者资格、会议的召开、会议讨论问题范围,会议决议程序及生效、效力等。

2.6.3公司的资本制度上,这一点已在责任有限原则中作了论述。

2.6.4转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转投资对象限于有限责任制公司,并以出资者为限对所还规定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公司法限制转投资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股东权益,关系到公司的投资来源,侵害股东,必然会使股东投资目的的落空,同时公司也会失去存在的基础。股东权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收益分享权;b.股份的占有处分权;c.通过股东会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权;d.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因此,为了保护股东权充分享有,必须有以下几点作保障:

(1)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公益权,把自己的意志反映到股东大会决议中,从而实现自己的权益目标;(2)公司必须坚守股权平等原则合理地而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3)保证股东的提案、质询权;(4)保证股东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诉讼;(5)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保障股东权益被侵害时,股东的诉讼求偿权。

综上所述,经济效益原则,法人所有权原则,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制衡原则,责任有限原则,股权平等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六项原则,是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的,都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公司法的本质特征,是公司运行和国家对公司进行宏观调控的根本准则,在公司立法、司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大的作用。

结论

在今天,我完整的对《公司法》理论知识进行学习和研究之后,结合自身的一些体验和想法对其基本原则进行探讨。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改制在上世纪末就已展开,至今还在进行,我国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首先是企业体制必须符合市场体制,国有企业必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只有那样才能生存。在集体和民营企业中必须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公司的成立降低门槛,一者不乏是为了创造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提高创业几率,从而为社会解决更多的就业机会.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从两个方面去确立,首先是企业的

内部经营环境,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法人所有权、责任有限、股权平等、经济效益原则。

致谢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赵廷山律师,赵老师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感谢北京理工大学07春法本的同学们对我的帮助和指点。没有他们的帮助和提供资料对于我一个对网络知识不是特别擅长的人来说要想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学习到网络知识并完成毕业论文是很难的事情。还要感谢班主任对我的指点。她认真负责,经常组织我们问话,了解我们的论文进程。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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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顾培东.中国企业运行的法律机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1.116.

[9]徐晓秘,康德崔.我国公司立法对国家股权的规范[J].现代法学,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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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122-124.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 第一节修改的背景

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 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

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 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组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清析、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强化企业组织,就是要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有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法律制度。例如,公司法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投资风险。实行公司资本三原则制度,可以使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或者公司设立时拥有充足的财产和可靠的信用,从而具备必要的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维护社会公平正当竞争,形成良好的优胜劣汰机制,该破产的要破产,不破不立,每天都有新的公司注册成立,也应该有亏损企业倒闭破产。当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比较特殊,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兼并、和解重整或者组建集团公司、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等。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的业务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内部 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公司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 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的各办事处、经营单位等独立核算的会计实体。 第四条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主要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任何个人都不 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任何业务都不得 超越内部控制程序处理。 (三)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合理设置,其职责权限应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 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 (二)实物资产内部会计控制。 (三)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 (四)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 (五)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律师365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鼓励投资原则。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公司首先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投资’便利投资,激励投资。在全球经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

品、市场的竞争,更是制度的竞争。制度的竞争,无论是顶端竞争,还是底端竞争,其实质都是比试谁的规则最优,谁更能吸引投资者,谁更能为企业成长、发展提供最优越的制度环境。因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一改原来过分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的立法价值倾向,转向对投资者提供便利、服务与激励的立法价值取向,如大幅降低最低资本额、放宽出资形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审批等,都是鼓励投资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含义是: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允许以章程、决议及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审慎设置强行性规范,努力维护公司行为的效力。原有公司立法留给公司自治的空间过于狭小,2005年修正率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公司自治,从片面、过度的防范、管理与控制转向对公司自治的尊重,适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各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该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股东平等的出发点是主体平等、实质平等,包括四重含义: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基于同类股权,股东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与类型是相同的,禁止歧视待遇。股东平等原则不排斥股权在具体内容的差异,如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差异。股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在现实状态下存在差异’如因为股份多寡而形成的分红差异,这一差异可以依据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而发生转化。股权行使应基于诚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公司法是对公司的成立或者是公司的破产等一些规定,不符合公司法,是不可以成立公司或者是宣布破产的。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颁布的,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由人代代表进行更改更适合当今社会的公司法。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 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赋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557739601.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

前言 l、本次新修订的《柜组主任》培训教材,是在原《柜组主任》(业务部分)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新修订的“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修订(试用)。“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概括了我们经营中的关键环节,因此,本次教材修订,以“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为框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丰富。 2、本次修订,对现在柜组长期保存的部分业务文件,以“相关链接”的形式,加在了相关章节里,便于大家对照学习。 3、教材中新添加了“应用题",意在让大家学以致用,避免理论与实际经营活动脱节。 4、现实经营活动绝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经营活动的结果也远没有书本上理论预言的那样刻板。我们经营的项目众多,既是同一个问题也难用同一个方式或方法解决,还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因次,教材中的公式、案例不在于提供直接答案,意在启发大家的经营思路,找出规律,把握规律,不要生搬硬套。 5、经营活动是动态的,因此培训教材没有“定”稿。欢迎大家把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优秀做法或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出来,通过案例教学的形式进行分享,也为下一次的《柜组主任》培训教材修订积累素材。 6、本教材既是新柜组主任尽快熟悉柜组业务操作的平台,也是老柜组主任自我进修的工具书,同时也是商品部经理对柜组主任进行业务培训的素材。 7、本教材现在是试用本,欢迎大家提建议、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xchengzhi 7065x163.com 20一三年6月23日

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 商厦定位:县级市场定位于本区域内最高档的两场,一、二级城市在县级市场定位的基础上,定位于大众工薪消费。 一、商品定位,以中高档商品为主,积极开发引进名牌商品和适销对路的大众化商品。 二、商品结构:商品结构的优化:主要体现在新商品的开发和无生命力商品的淘汰上。(一)新商品的引进: 1、开发新商品速度要快,不能因犹豫、懒惰而错失时机。 2、新商品要系列化引进,本着品种、少批量的原则。 3、优质商品、高档知名品牌商品应大胆尝试引进(注:高档商品不只是高价位商品, 是更高品质、能给顾客更多好处的商品)。 4、开发新品要努力和优势供应商或源头合作。 5、新品开发应贯穿经营始终,尤其季末更要关注新品开发。 6、新商品的引进与无生命力商品淘汰并举。 优秀的企业都有非常强的试错能力。大胆尝试,尝试就是成功,尝试就是成绩。高档商品和新商品应该首先出现在信誉楼。 (二)商品陈列 1、便于顾客购买,便于员工导购。 2、丰富丰满、整齐有序,体现经营思路。 三、库存结构:畅销商品不缺货,问题商品及时解决;库存周转科学合理。 四、品牌操作 l、充分结合厂家研发思路与品牌特色,做好科学订货。 2、做好过程管理,深入细节精心培育。 3、坚定信心,不轻言放弃。 五、市场考察 l、各级业务人员多做市场考察;新主任、新经理更应加大市场考察频率,缩短成长时间。 2、业务人员多到商品生产地、集散地、批发地去开拓视野,搞好经营。 3、业务人员应多利用资源,搜集、了解、积累行业状况信息。 4、市场考察的费用一定要花,这是一项投资,会给业务经营带来巨大收益。不能因懒 惰和心疼费用而疏于市场考察。 六、和供应商的交往: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利益。 我利客无礼、则客不存,我利大客利小、则客不久,客我椭当、则客可久存、我可久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和规范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各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世界各国的成文法都明示或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借以体现其基本价值观念,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的今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文中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变并没有对社会主义体制产生转变,从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发展成果来看,中国逐步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的完善,逐步得到世界的认可。国有企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细胞,中国的民营和集体企业在近年来得到大规模的发展,中小型企业中他们已占到主体的地位,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关键词:公司法,基本原则,企业运作规律,立法

Abstrac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is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s running under the laws of reflection of the company, its effectiveness has always been throughout the company law is always runn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company to adjust the company's fundamental guidelines for external relation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hina's Company Law is a reflection of China's Company Law should be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regulat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basic norms of the company, it is also written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ool company law. Law departments have their ow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is no exceptio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express or statutory law contains a number of basic principles, in order to reflect its fundamental valu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in our country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oda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provisions in the law have Comparison of fully reflected. China from a planned economy to a market economy and the successful transform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did not have a shift from nearly three decade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China's gradual evolu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o improve, and gradually recognized by the worl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market cell, China's private and collective enterprises 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large-scal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ccounted for the main they have the status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 have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Keywords: company la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law, the Legislative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总结精选(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6]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是通说,赞同者占

公司法重点理论及发条分析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在私法之下,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为什么会理论上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关键是立法模式。大陆法系之下,立法模式分为两种,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形式上的民商合一是指一个国家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民商分立是指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分立,如欧洲的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亚洲的日本、韩国。瑞士是典型的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 我国目前民法典正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趋势是民商合一。从中国目前既有的情况来看,中国既不是民商合一,也不是民商分立。 我们到底要怎样走,是一个重大的立法抉择。民法学者抢先一步,编纂民法典作为党的决定正在落实。问题是民法典出台之后还要不要制定商法典?制定商法典是不可取的,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倒是可能的。 虽然制定民法典已成定局,但关于商法未来如何完善依然存在着多种可能性。第一,民商合一、民商分立概念本身是19世纪立法的产物,现在看来已经非常老旧了;第二,即便存在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也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即是一部法典还是两部法典。但无论如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商法是分开的,商法有自己的特殊规则,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抽象出商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为达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否有必要将商事单行法重新编纂纳入法典之中,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单行法易于修改,而法典修改却很困难。而恰恰是商法修改频率较高,原因在于商法极具制度创新意识,商人群体推进商法的修改,商法可以及时地反映人类的制度创新和智力成果,这也决定了商法不适合以法典的形式存在。问题的关键是现在要制定民法典,我国不适用完全的民商合一,也不适用制定商法典,商法的分则已经有了,现在只缺少总则,用以规定商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商事关系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事特别法,没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法总则,没有商法总则适用商事惯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没有商事惯例再回归到私法的一般法,适用民法。现在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规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商行为的一般规则,商主体的一般规则。主流观点并不是制定商法总则,而是制定商法通则。基于“立法技术剩余”将各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商事留置等规定在商法通则里面。 在民法总则里就可以看出未来走向,民法总则的部分规定没有为商法提供商法总则的规范性体系的作用,同时又大大削减了将来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即,民法典总则部分提供全部的商法的一般性规范可以,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比如就代理制度来讲,民事代理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是经典的民事代理;而表见代理,在民事生活中极少成立,表见代理真正的适用领域在商事领域;还有经理人制度和店员的代办权制度,特殊的商事代理,这些制度能否进入民法总则——不可以,原因在于将严重破坏民法体系自身的和谐,民法会变得不伦不类。最近将要审议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关于商法的规定全部删了。将来单独制定商法通则的可能性和空间留了出来。 同学展示: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优先适用商法,只有对商法无规定的才适用民法。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原因: 民法:虽然各国尚未制订民法典,但民事法律规范一直在主导着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商业贸易不断发展,商人阶层的存在和特殊利益致商人团体的自制规则和商事规则逐渐发展。

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四项基本原则.

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四项基本原则 今天有创业的朋友跟我聊,谈到如何保持公司控制权的问题。朋友说,他非常愿意财散人聚,愿意把股权分一分,大家一起把公司做大,分享成功的收益。但是为了把公司做起来,他需要掌握对公司的控制。在股权分出去的时候,如何保持公司的控制权呢。 公司的控制权,我认为包括这么几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以及对产品和人的控制权。 一、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1.掌握半数以上股权比例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就是指核心创始人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为保险最好还以可以达到67%,这样能够达到三分之二,在决策上都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股东会表决事项,都是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按照中国公司法,个别事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掌握股东会。 2.投票权问题/一致行动人协议 如果核心创始人不掌握公司的多数比例股权,但是其他股东又同意让核心创始人说了算,那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用投票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协议,使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变相地集中到核心创始人身上。 “投票权委托”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比如,曾投资过Facebook, Groupon、Zynga、京东商城与阿里巴巴等互联网明星企业的投资基金DigitalSky Technologies (DST),一直就有全力支持被投资企业CEO的传统,通常都会将其大部分投票权委托给被投资企业CEO行使。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只有18.8%(不含代持的4.3%激励股权),却据此掌控了京东过半数(51.2%)的投票权。

商法基本原则

浅谈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构成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建立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时期。此后我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立法蓬勃开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并修正了许多商法。然而.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乏一个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1.我国的商事立法分散、混乱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的商法呈现分散和混乱的局面,如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就散布在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而且这些规定由于政出多门,存在疏漏、重叠、交叉和冲突的现象,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而且在立法层次上也很低大多是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存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些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态的状况,掺杂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而且出现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令人无所适从.无法起到调整和保护公民、法人基本权益的应有作用。 2.商法缺少一个起统率作用的“龙头” 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客观、务实、灵活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完善的商事单行法,各商事部门法的立法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如同一个人有四肢而无大脑一样,商法仍然缺少一部统率性的法律来协调各商事单行法。由于缺乏统率和协调,各商事单行法无法形成商法体系内应有的联系而是彼此孤立、杂乱无章、不成体系难收纲举目张之效。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制.亦无助于对单行商法原则、制度.规则的统一理解.更不利于对单行商法的贯彻实施。因此,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实现对商事关系的整体调整和各个商事领域商事关系个别调整的协调实现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另外我国目前需要一部商法通则》来弥补商法规定的不足和缺漏,可以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得到弥补和纠正。 二、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探索与认可.特别是随着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展开,在法学界出现了究竟是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争论。纵观世界各国制定的民法典,在处理民商关系上,大致有两种立法体例:一是民商分立一是民商合一。所谓的民商合一是将商法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另立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用的立法体例。所谓的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将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进行分别立法。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德、日等国,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是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存在的。民商合一这种观点因其合理性不但得到了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支持,而且得到立法部门的赞同。但是,从立法的现实角度来看.民商完全融合的立法体例却有其不足。第一.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除合同法外的其他八篇均无商法的规定。所谓民商完全融合.实际上是有民无商。第二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来讲民法典讲求形式的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对商法起统率作用的一般性规定如商号、商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设立企业集团需要的条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分公司的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 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定的三大原则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5名以上,1856年《公司法》将人数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界限,规定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 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这极大地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不必费心去得到特许,只要注册就可以了。 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有力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防止欺诈。 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确立起来的这3项规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的特点 1、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规定公司必须保存营业记录,赋予股东随时查阅相关记录的权利;强调公开性,要求公司定期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规范管理,在公司法中对股票经纪人和交易人的行为都加以规定。 2、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在1967年修订公司法的时候,英国贸易委员会向议会提指出,这次修订是在审视了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在比较了股东、董事、债权人和雇员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现行公司法的结构和理念进行了深刻的改革。

公司法论述题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将公司人格滥用者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中,也就是说应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的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 (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通常应是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部门,必须明确这些受害人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 第二,行为要件:即支配股东实施另外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应以客观主义为准,而不采取主观主义,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是否有利用法人人格加害他人之故意。第三,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利益。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与相对人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也谈不上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时,法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1)特征: A.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B.只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C.其实施必须有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启动 D.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只是有过错的股东 E.适用上的谨慎性 (2)适用: 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A.公司独立法律人格似有实无; B.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C.章程违法,组织机构不完备; D.其他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②适用要件 A.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B.股东实施了上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 C.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3)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 A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券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 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注册资金不实 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②虚设股东 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 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 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 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③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④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⑤母公司对子公 司的无度操纵、干预。⑥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 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 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 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 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 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 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 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 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 还有一些其他特征 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 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 等。 2.公司资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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