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

严,进而确立法治的绝对统治地位方面,就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但由于除其坚持“价值中立”而出现“恶法亦法”的难题外,还会导致在法治的名义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正是这些方面,才导致二战后实证分析法学的反思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回到本案,如果对一个信仰自然法理论的人来说,肯定会认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维护法律权威的这一社会价值,因此在这起野生羚牛伤人案件中,当地有关部门就应撇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毫不迟疑地击毙羚牛,以保护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而如果一个坚持实证分析法学法律观的人,他的做法与先前叙述的当地相关部门的实际做法会大同小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即使会付出受害人夫妇受伤甚至死亡这样惨痛的代价。这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两难选择。

法治的现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两难,归根到底在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且是一个运行过程。人类制定法律,实现法治,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个人权利。只是因为人们在何为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因此退而求其次,将法律确定的秩序本身当作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当现行法律的执行结果与其基本价值冲突时,选择往往是要求人们遵守现行法律,当然,这种遵守也开始被附上越来越多的条件。

随着法治观念地深入人心,只有人们对法治目的的理解、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内涵越来越趋向共识的时候;只有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保护人的生命的崇高价值、牺牲法律的权威而不被认为是践踏法治的时候,再面临法律权威与个人生命

这样的两难时,选择起来或许才并不困难。人们会舍弃形式上法的确定性而追求和维护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毫不犹豫地保护个人的生命。因为人们都理解这种选择正是遵循了法治的真谛。当然要达到这个境界,我们还要跨越法治的漫漫历史长廊,还要时时面临“法律还是正义”这一法治中的两难选择。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 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赵某离职。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 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司除赵某外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见赵某既未向公司提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冲突事宜,也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赵某有重大失职。 劳动合同法设置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者要取得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二倍工资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采取欺诈手

教师资格证《心理学》材料分析

第三章感觉与知觉 下面的说法反映了哪些心理现象? 1、北方人直爽,南方人精明。 社会刻板效应。社会刻板效应是指人们对社会上某一类事物产生的比较固定的看法,也是一种概括而笼统的看法。人们由于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聚焦在一起,在进行社会认知的时候,人们往往将聚焦在一起的人们赋予相同的一些特征,对不同职业、地区、性别、年龄、民族等群体的人们形成较为固定的看法。当人们采用这些较为固定的看法支识别一个具体的人,去对他进行判断、推测和概括的时候,就有可能出现偏差,这就是社会刻板效应。社会刻板印象是对社会群体最简单、最经济的认识,它有利于对某一群人做概括的了解,便也容易使人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造成社会认知偏差。2、一美遮百丑。 社会知觉中的晕轮效应。晕轮效应指人们对他人的认知判断首先主要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得出的,然后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的其他品质,如果认知对象被标明是“好”的,他就会被“好”的光圈笼罩着,并被赋予一切好的品质;如果认知对象被标明是“坏”的,他就会被“坏”的光圈笼罩着,他所有的品质都会被认为是坏的。 3、人芝兰室,久而不闻其香。 感觉的适应现象。同一刺激持续作用于感觉器官,会使感觉器官感受性发生变化,这一现象叫感觉适应。刚进入香气扑鼻的房间时,由于嗅觉的感受性较高,可以闻到浓郁的香味,在房间中久留,由于香气持久作用,会使嗅觉的感觉性降低,产生适应,就闻不到香气了。 我们在听一场内容丰富、生动有趣的报告时会觉得时间过得非常快,而在有急事等公交车时却觉得时间过得非常慢,这是为什么? 其原因是:(1)因为在一定时间内事件发生的数量与性质是影响知觉的因素。在一定时间内,事件发生的数量越多,性质越复杂,人们倾向于把时间估计得较长。一个报告,如果内容丰富、行动有趣,人们就会时间过得很快。(2)个体的兴趣和情绪也是影响时间知觉的因素。人们对自己感兴趣的东西以及能引起积极情绪体验的东西,会觉得时间过得很快,出现对时间的低估。相反,对厌恶的东西会觉得时间过得慢,出现对时间的高估。在有急事等公交车时却觉得时间过得非常慢,就是这个原因。 一个人离我们越远,他在网膜上呈像越小,可是我们还认为他的身高没有改变,这是为什么? 该现象的现象是因为知觉有恒常性。知觉的恒常性是指当知觉的客观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改变时,我们的知觉映象在相当程度上仍保持着的它的稳定性。当物体向远处或近处移动时,大脑得到的信息一方面来自网像大小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来瞬息自眼球自动调节而产生的距离知觉。大小知觉是由网像大小与距离知觉二者共同决定的。一个人离我们越远,他在网膜上呈像越小,可是我们还认为他的身高没有改变,就是这个原因。 在昏暗条件下要看一个细小的物体,余视比正视的效果更好,这是为什么? 在视网膜上有两种主要的感光细胞,一种是锥体细胞,它专门反应光的波长(也就是颜色),对光的强度反应很差。这种感觉细胞主要分布在网膜的中心,称作中央窝或黄斑的一点上。另一种感光细胞叫做棒体细胞,只对光的强度起反应,对微弱光线敏感,但不能分辨颜色。离开网膜的中心向网膜的边缘扩展,锥体细胞逐渐减少,棒体细胞逐渐增多。在昏暗条件下要看一个细小的物体,余视比正视的效果更好,是因为余视时物像落在离开网膜的中心的部位,这些部位棒体细胞较多,这种细胞对微弱光线敏感,所以知觉较清晰。正视时物像落在网膜的中心,这里的锥体细胞较多,这种感觉细胞对光的强度反应很差,所以知觉效果就不好。 夜间在亮灯的室内若戴上红色眼镜,当走出室外时就能很快地在黑暗中辨清东西,这是为什么? 暗适应包含基本过程:瞳孔大小的变化及视网膜感光化学物质的变化。其中,视网膜的感觉物质——视紫红质的恢复起主要作用。人眼在接受光线后,锥体细胞和棒体细胞内的一种光化学物质——视黄醛完全脱离视蛋白(称为漂白过程),使感受性降低,产生明适应。光线停止使用后,视黄醛与蛋白质重新结合,合成视紫红质,使感受性提高,出现暗适应。暗适应程度与紫红质的合成程度相应的。夜间在亮灯的室内若戴上红色眼镜,可以避免视黄醛与蛋白质的分离,即减少漂白现象的发生,提高暗适应的速度,所以走出室外时很快就能在黑暗中辨清东西。 第四章记忆与学习 用心理学的知识解释我们在看电影时,为什么眨眼和眼动的时间不影响我们知觉的连续性? 记忆系统有三个成分,分别是感觉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感觉记忆保持感觉刺激的瞬时映象,其保持时间不超过1秒或2秒。虽然信息在感觉记忆中保存的时间很短,但却很有用。我们看电影时,眨眼和眼动的时间不影响我们知觉的连续性,就是因为我们有感觉记忆在起作用。下列字母:ERATVCHIEFBIGMGEUSA,对于熟悉英语的人看上一二分钟就能记住,而对于不懂英语的人却很难一下子记住,这是为什么? 心理学的研究发现,人们的短时记忆的容量非常有限,一般为7±2个组块。组块所包含的信息与一个人的知识经验有关。在记字母ER-A TVCHIEFBGMGEUSA 时,熟悉英语的人可以将其分成ERE—TV —CHIEF—BIG—USA6个组块,没有超过短时记忆的容量,所以看上一二分钟就能记住,而对于不懂英语的人,却只能以字母为单位,将其分成19组块,超过了短时记忆的容量,所以就很难一下子记住。我们打电话时,从号码簿上查到要打的电 话,可是常常是刚刚放下电话,却已经记 不起刚才打过的号码了,这是为什么?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的短时记忆的 时间是相当短的,大约只有20~30秒。复 述是使短时记忆向长时记忆转化的必要条 件。在打电话时,我们查到要打的电话号 码,然后拨打这个电话,这时电话号码便 进入了我们的短时回忆。可是如果不对这 个号码进行复述使之进入长时记忆的话过 20、30秒钟后,超过了短时记忆的保持时 间,这个电话号码我们就记不出来了。 人们都知道,早晨起床后和上午10点钟 左右记忆效果比较好。从心理学上讲,这 是为什么? 心理研究表明,影响识记和遗忘的因 素很多。比如觉醒水平、各种干扰、加试 浓度等。在早晨床后的记忆效果较好。从 心理学上讲,这是为什么? 心理学研究表明,影响识记和遗忘的 因素很多。比如觉醒水平、各种干扰、加 式深度等。早在早晨起床后的记忆效果较 好,主要是因为昨天的经验和所学知识, 经过一晚上的休息已经淡化,对当前学习 的前摄抑制(也称前摄干扰)作用减弱。 上午10点钟左右记忆效果比较好,主要是 因为吃过早饭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活动, 机体的各种器官都已活跃起来,个体的觉 醒水平较高。 人们常常有这样的经历,一个非常熟悉的 事物,用时却怎么也记不出来,可过一会 以后,却又突然想起来了。从心理学上讲, 这是为什么? 从心理学上讲,遗忘可以分为两种: 一时不能再认或重现叫临时遗忘。平常是 一种假遗忘;永久不能再认或重现叫永久 性遗忘,这是一种真遗忘。平常我们非常 熟悉的事物在一个特定时刻却怎么也想不 起来,过了一会以后却又忽然想起来,这 种现象就是一种临时性遗忘,也称为假遗 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干扰或紧 张,过了一会儿,当紧张被解除或干扰被 排除以后,回忆或再认自然也就顺利实现 了。 第五章思维与创造性 人们在试图打开瓶塞取出瓶中的东西时, 总试图将瓶塞向外打开,而想不到可以将 瓶塞推到瓶子里面也可以将瓶中的东西 取出。在心理学中对这种现象怎么解释? 在心理学中,称这种由先前心理活动 所形成的准备状态为定势或心向。也就是 对于一件事的处理,如果屡屡采用同一方 法去做,久而久之就成为习惯,以后每当 遇到类似的情境时,多数人都是将瓶塞向 外打开,而不是将瓶塞向里推入瓶中,这 样往往就形成了一种处理这种事件的心理 准备状态,在遇到这种情境时,总尝试用 类似的方式去处理,而想不到将瓶塞向里 推入瓶中取出瓶中的东西。 当被问到钥匙的用途时,我们最先想到的 是它能开销,而想不到钥匙还可以做导线 等其他一些用途。这种心理现象在心理学 中是怎么解释? 在心理学中,上述心理现象被称为功 能固着。即人们习惯性地赋予某种物体以 某些固定的功能,而忽略该物体其他功能 的一种倾向。具体说就是指一个人看到某 个物品的一种惯常用途后,就很难看出它 的其他用途。因为钥匙最惯常的用途就是 开锁,所以人们看到钥匙时最先想到的是 它能开锁,而不易想起它的其他功能。 学前儿童往往会把蝴蝶和蝙蝠认为是鸟。 这是怎么回事? 在心理学中,将概念分为日常概念和 科学概念。日常概念也叫模糊概念或前科 学概念。这是在日常生活中凭经验将同类 事物的某些共同属性概括而形成的概念。 由于这类概念是在日常交往和个人经历的 积累过程中形成的,因此,这类概念的内 涵中有时包含着非本质的特性,而忽略了 本质特性。科学概念:是在有计划的教学 过程中通过揭示概念的内涵而形成的概 念。这类概念也叫明确概念,其确切内涵 可以用语言进行科学的解释。学前儿童所 掌握的概念大部分是日常概念,即在日常 生活中凭经验将同类事物的某些共同属性 概括而形成的概念,这类概念中有时包含 着非本质的特性,有时反映的是事物的表 面特征。学前儿童往往认为会飞的就是鸟, 因为蝴蝶和蝙蝠都会飞,所以会把它们当 成是鸟。 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重要的考试 中,往往平淡会做的题目在考试过程中却 不会做了。这种情况在心理学中怎么解 释? 心理学研究发现,动机与情绪是影响 问题理解的重要因素。当解决较简单的问 题时,动机越强效率越高,而在解决较为 复杂的问题时,动机强度过大,情绪过度 紧张,反而会使问题解决的效率明显下降。 这在心理学上称为耶基斯—多德森定律。 在重要的考试中,由于我们过度紧张,动 机强度过大,所以常常会出现平常会做的 题目在考试过程中却不会做的情况。 阿基米德在解决称皇冠的任务时,百思不 得其解。在洗澡的时候却突然受到启发, 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并发现了著名的阿 基米德定理。这一现象的心理学规律是什 么? 心理学研究发现,创造性思维可以分 为四个阶段:准备期、酝酿期、豁酿期是 积累一定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对问 题和资料进行深入探索和思索和思考的时 期。在酝酿过程中,如果思路阻塞,可将 问题暂时搁置,这时人的思路似乎已中断, 实际上仍在潜意识中断断续续地进行,因 此,有可能在从事其他活动时受到启发, 使问题获得创造性的解决。这种现象在心 理学上也称为原型启发,起启发作用的事 物被称为原型。豁朗期也称为灵感期,是 新思想、新观念、新形象产生的时期,这 个时期具有豁然开朗、突然出现的特点。 难证期是对新思想或新观念进行验证补充 和修正使其趋于完善的时期。阿基米德创 造性地解决称皇冠的任务,发现著名的阿 基米德定理的过程恰好符合心理学上的这 一规律。他是在酝酿期受到原型启发(物 体排开水的体积等于物体的体积)突然产 生灵感,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并发现了 著名的阿基米德定理。 第六章智力 女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数学能力往往 优于男生,但到青春期以后,这种优势往 往被男生所占有,并且男生一直把这种优 势保持到老年。你能用心理知识解释这一 现象吗? 从心理学上讲,智力是有差异的。这 种差异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智力的个 体差异,二是智力的团体差异。其中智力 的团体差异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智力的性别 差异。一般来说男性与女性在总的智商方 面差异比较小,两性在智力上的差异主要 表现在一些特殊能力方面,如空间能力、 数学能力、言语能力上的差异等。男在空 间能力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女性在言语能 力上占有优势。而且这种差异还具有一定 的年龄特征。其发展趋势表现为随年龄增 长而差异加大。在小学中,数学课主要是 一些简单的运算,有些四则运算题还受新 闻记者能力影响,所以这个阶段女生的成 绩往往优于男生,到了青春期以后,学生 所学的数学往往就不再是简单运算了,需 要抽象的逻辑思维与空间想象能力,所以 这个时期女生在数学上的优势就往往被男 生所占有,而且这种差异还会随年龄增长 而加大。 有些有关狼孩或猪孩的报道,当小孩出生 后,被狼或野猪等叼走,在狼群或野猪群 中长大,等他们被解救出来以后,发现他 们的智商比政党环境中长大的同龄孩子 低得很多。请从心理学上分析这种现象。 心理学研究证明,影响智力发展的因 素是相当复杂的,不仅遗传是影响智力发 展的重要因素,家庭环境、学校教育以及 实践都是影响智力发展的重要因素。早期 干预对于促进儿童发展有重要影响,而且 这种影响作用会随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 弱。在不同的家庭中,父母对孩子的期望、 丰富的家庭刺激、母亲的抚爱等都会促进 儿童的智力的发展。学校教育也可以通过 各种途径影响智力的发展。其中最明显的 方式就是通过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影响智力 的发展。智力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实践活 动。各种能力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最终形 成起来的。遗传因素为智力的正常发展提 供了一个自然的物质基础。先天就有缺陷 的儿童,他就不可能有超常的智力。先天 的遗传只是提供一种潜在的可能性,这种 可能性的最终实现家庭环境、学校教育以 及实践的影响。狼孩或猪孩有正常的遗传 因素,他们具有智力正常发展的潜在的可 能性,但他们脱离人类社会以后,在狼群 或野猪群中长大,就失去了家庭环境、学 校教育以及实践的积极影响,得不到家庭 的关爱的社会生活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也不能参与实践,所以他们的智力发展就 要受到严重的阻碍,当他们被解救出来以 后,智商会远远低于正常的环境中长大的 孩子。 第七章动机与情绪情感 我国古代医书《内经》中就有“怒伤肝, 喜伤心,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的记 载。请用心理学知识分析这一现象。 答题要点: 1、《内经》“怒伤肝,喜伤心,思伤脾,居 伤肺,恐伤肾”的记载,说明情绪情感具 有健康的功能,能够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 2、情绪的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 情绪有助于身心健康,消极的情绪会引起 人的各种疾病。例如,许多心因性疾病与 人的情绪失调有关,如溃疡、偏头痛、高 血压、哮喘、月经失调等。有些人患癌症 也与长期心情压抑有关。积极而正常的情 绪体验是保持心理平衡与身体健康的条 件。 第八章人格 小娟生性柔弱,又在一个宠爱她的家 庭中成长起来。当一天老师因她做事磨蹭 而批语了她后,小娟无法接受,哭了很久, 并不愿上学。请分析小娟的人格及其形成 的影响因素,并提出对小娟这种人格类型 学生的教育建议。 答题要点: 1、人格特征分析。 小娟的人格属于抑郁质,这种气质类 型的特征表现为天性脆弱,心理敏感度高, 易多愁善感,小心眼儿,畏惧退缩,行为 缓慢等。 2、人格影响因素分析。 气质类型体现小娟人格发展的先天因 素,在家庭因素中,父母对她的宠爱也会 强化她性情脆弱的特点,自身做事迟缓使 得老师批评了她,进而诱发了她多愁善感 的负面情绪,产生了回避学校的退缩行为。 3、教育策略。 首先,教师要学会因材施教。把握每 种类型学生的人格差异,使用针对性的教 育措施。如小娟生性脆弱,小心眼儿,老 师注意批评方式要婉转,最好不要当着全 班同学的面批评她。 其次,要培养小娟做事麻利、意志坚 强、乐观人生的积极人格品质。 再次,学校教育要与家庭教育紧密结 合,协调一致帮助小娟发扬其人格优势, 克服其不足。 第十章心理健康 某学生平时学习表现很好,能理解和 掌握老师所讲授的知识内容。但一到考场 却经常紧张,头发懵,心跳加快,思维不 集中,记忆力下降,导致考试成绩不理想, 最终形成对考试的恐惧感。 请分析这位同学在考试中出现了哪 种心理障碍?应该如何帮助他克服这种 心理障碍? 这位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是考试焦 虑。 克服考试焦虑的方法: (1)改变错误认知:探求学生考试焦虑的 原因,如,是因为考前复习准备不足,自 信心不强,还是自己期望值过高,担心临 场发挥不正常,考不上理想的学校而影响 自己的前途;抑或是老师或家长的期望过 高,施加的压力太大。针对不同的原因, 采取不同的方法消除或降低这些焦虑源的 影响。不少学生的因为脑子里存在一些对 考试不正确的认知,如:一次考试决定人 生命运“、考不好无法对自己的父母交代” 等,而增加了对考试的畏惧感,一种解决 办法是帮助学生澄清这些不正确的认知, 可以让他们把焦虑的具体原因写下来,然 后一条一条地分析、辩驳、推翻,重塑正 确的考试观。 (2)调整竞技状态:帮助学生认真做好考 前复习,指导学生注意科学用脑,养成良 好的作息习惯,劳逸结合,避免题海战术、 疲劳轰炸。 (3)掌握考试方法:教给学生一些实用的 应试技艺,如由易到难,切忌死咬难题, 合理分配时间等。 (4)调控紧张情绪:指导学生学会自我控 制和自我调节情绪的方法。如,自我暗示 法(积极地暗示自己“我对自己有信心”、 “我会成功”、“我很轻松”等),焦点转移 法(做一些与学习无关的轻松的活动,转 移意力),肌肉放松吱,系统脱敏法(利用 对搞性条件反射的原理,在放松的基础下, 循序渐进,使神经过敏性反应逐步减弱, 直至消除),模拟训练法(实际模拟考场情 境,让学生切身体体会)等等。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 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法理学案例分析

第一章 (一)据报道,自1996年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招生以来,法律硕士(简称法硕)一直是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引人注目的报考热点。特别是该专业在2000年开始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以后,法硕报考行情持续走高。2000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8000人左右,2001年报考人数上升到1.8万人,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增加到2.7万人,2003年增加到3.1万人,2004年报考人数增加到3.9万人。 (二)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在校的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达到11000人,远远超过同期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数量。成人教育学生中的4 000多名全日制学生中90%没有就业经历,而是从高中、中专、专科学校、职高等毕业后直接考入的。这部分学生入学的平均年龄不超过20周岁。在职(函授、夜大)学生中的大部分也是刚进入政法机关不久的年轻人。学生的低龄化和成人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化”已经明显违背了开展成人教育进行职业培训(教育)的初衷。(《法制日报》2005年8月3日) 问题: 根据材料(一)简述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 根据材料(二)从形式上简述我国的法学教育及成人法学教育。 答: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硕士研究生分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两类,前者侧重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后者侧重法律专业理论和应用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法学院“法学职业博士”(Juris Doctor),是一种新兴的专业学位,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我国对于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而现实法律人才储备又极为有限,因此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了法律硕士学位。 该专业培养目标是:具有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胜任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和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主要培养应用型人才,正是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传统法学硕士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报考人数连续几年以每年近1万人的速度递增,这是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自从中央明确提出建立法治国家后,一方面各种社会资源都将纳入法制轨道,各种问题都将归结到法律上来解决;另一方面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多学科知识的汇集。这就需要大量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是应用型学科,培养目标主要是应用型人才,法律硕士符合法律学科性质。 与法学硕士研究生相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特点是: (1)以课程学习研究为主,不分专业,开设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各门法律课程和相关课程。课程讲授注重实务性、应用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

普通心理学试题及答案

五.名词解释 1.求异思维:发散思维,从一个目标出发,沿着各种不同的途径思考出多样性的答案的思维。 2.知觉的恒常性:当知觉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改变时,知觉的映像保持相对稳定不变。 3.心境:一种比较微弱持久又具有渲染性的情绪体验状态。 4.感觉后象:刺激停止作用后,暂时保留的感觉印象。 1、有意注意:有意注意有预定目的需要一定意志努力的注意。 2、知觉: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整体属性的反映。 3、创造想象: 不依据现成的描述而独立创造出新形象的过程。 4、思维:人脑对客观现实间接和概括的反映。 5、道德感:个体根一定的社会道德行为标准在评价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举止思想言论和意图时产生 的一种情感体验。 6、能力: 人们成功的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个性心理特征。 六.简答题 1.为什么说注意不是心理过程? 注意是依附并伴随心理过程的一种状态,它本身并不反映任何事物及其属性。也就是说,并不存在独立进行着的注意,心理过程既可以在注意的状态下进行,也可以在不注意的状态下进行,因为它们有独立的反映对象。 2.简述情绪、情感过程与认知过程的区别. 情绪情感具有喜怒哀乐等主观体验形式,又有千姿百态的表情行为,并且伴随着身体的生理方面的显著变化,此外,情绪情感还在多维度层面上表现出两极性。情绪情感虽然也是脑的机能,但它并不反映客观事物本身,它是事物是否满足人的需要的一种反映。 3.简答色光混合的三条定律. 1854年,格拉斯曼把颜色混合现象归纳出3条定律:补色律、中间色律和代替律。补色律:每一种色光都有另一种色光同它相混合而产生非彩色,即白色或灰色。中间色律:两个非补色的光混合,可产生一个新的混合色,介乎两色之间的中间色。代替律:在颜色混合中具有相同的效果,彼此可以相互代替。 4.什么是差别感受性与差别感觉阈限?二者的关系如何? 差别感受性:是觉察出同类刺激物之间最小差别量的能力。刚刚能引起差别感觉的刺激的最小变化量,叫做差别感觉阈限。二者关系成反比,阈限低表明感受性高,感觉敏锐,反之,阈限越高,感受性越低。 1、心理学研究的几个基本原则是什么?客观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2、简述艾宾浩斯遗忘曲线的规律及其应用。遗忘先快后慢,不均衡,所以要经常复习,先密后疏。 3、简述阿诺德的情绪认知评价理论。情绪刺激必须通过认知评价才能引起一定的情绪;强调大脑皮层兴奋对情绪产生的重要作用 4、感觉和知觉的有什么异同? 同:感觉是对个别属性反映,知觉是对整体属性反映,感觉是知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基础,知觉是对感觉的深入和发展。 异:感觉介于心理生理之间,知觉是生理机制为基础的纯粹的心理活动;感觉是个别属性,知觉是整体属性;感觉是单一分析器,知觉是多种分析器。 5、能力与知识之间有什么关系? 能力知识技能分别属于不同范畴,能力是人的个性心理特征,知识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知识掌握和能力的发展是不同步的,知识不断积累,能力会产生发展停滞和衰退的阶段能力在掌握知识同时发展能力,离开学习和训练任何能力不可能发展;掌握知识又是以能力为前提的,能力史掌握知识的内在条件和可能性,能力既是掌握知识的结果又是掌握知识的前提,彼此互促进相互系。 七.论述题 1.试述感觉与知觉的区别及联系. 感觉与知觉的区别: (1、从反映内容上看,感觉所反映的是事物的个别属性,它提供有关事物的性质的知识。知觉是对事物的整体的反映,其目的在于解释作用于感官的事物是什么,赋予它一定的意义,能叫出它的名称,并用词把它标示出来。 (2、从所包含的成分看,感觉是单一感觉分析器活动的结果。而知觉既有由一种主要分析器产生的单纯知觉映象,又有多种感官协同活动所产生的、包含多种感觉成分的综合知觉映象。 (3、从制约感知觉的因素来看,感觉的性质更多的是由刺激物的性质决定的,相同的刺激会引起相同的感觉。而知觉在很大程度上,受个体的经验和态度影响。同一物体,不同的人对它的知觉公有差别。

法理学历年真题(2012-2000)

法理学历年真题(2012-2000)

法理学简述题 ◆{2012}(非法学)64.简述执法的基本原则。 ◆{2012}(法学)31.简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1}(非法学)64.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2011}(法学)3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010}(非法学)6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2010}(法学)3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2009}(非法学)64.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2008}(非法学)64.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 本特征 ◆{2007}(非法学) 64.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2006}64、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8分) ◆{2005}65.简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内国家监督的内容。8分

◆{2004}64、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 规范? ◆{2003}50、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10分 ◆{2002}4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5分 ◆{2002}42.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5分 ◆{2002}43.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要素。5分 ◆{2001}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 的区别。5分 法理分析题 ◆{2012}(非法学)67.2008年7月,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第S次会议审议了该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N条规定,公交车乘客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导其让座:对于拒不让座者,可以拒绝其乘坐,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 在草案讨论过程中,甲认为该规定具有合理

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联系中找到:乙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区别中找到。 请结合上述材料,从甲、乙观点中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观点),并依据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 ◆{2012}(法学)34.(15分)某高校新生小张在自学法理学知识后,对我国《物权法》进行了分析,并写了如下四点学习体会: ①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该法应属于我国的根本法。 ②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因此物权法属于民商法部门。 ③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法律归责的角度理解,该条规定属于准同性法律规则(规范)。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 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 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告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德卖官案 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黑龙江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涉案,现年55岁的马德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居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没个位置都有“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然而,我们能否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3、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村民听说村长因为踢人而把人踢伤构成犯罪都恍然大悟。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请以这个材料作为论述的对象,分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问此事能否私了?为什么? 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区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调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心理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1:教学生识字有很多技巧,有一位教师告诉学生如何区别“买卖”两个字时说:“多了就卖,少了就买。”学生很快记住了这两个字。还有的学生把“干燥”写成“干躁”,把“急躁”写成“急燥”,老师就教学生记住:“干燥防失火,急躁必跺足。”从此以后,学生对这两个字再也不混淆了。 你认为这些教法有何心理学依据? 答:这些教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心理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凡是有意义的材料,必须让学生学会积极开动脑筋,找出材料之间的联系;对无意义的材料,应尽量赋予其人为的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识记,记忆效果就好。简言之,教师应教学生进行意义识记。 案例2:在实际的教学中,有的教师对学生作业采用“漏一补十”“错一罚十”的做法。 你怎样看待这一现象?请运用记忆的有关规律加以分析。 答:这种做法违背记忆规律,是行之无效的。学生识记的效果和识记材料的性质和数量有关,在一定的时间不宜过多,否则,易引起学生过度的疲劳,降低记忆的效果,同时,“漏一补十”“错一罚十”的做法易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和记忆的信心和主动性,对进一步学习制造一些心理障碍。 案例3:在课堂上,教师让学生“列举砖头的用处”时,学生小方的回答是:“造房子,造仓库,造学校,铺路”;学生小明的回答是:“盖房子,盖花坛,打狗,敲钉”。 请问小方和小明的回答如何?你更欣赏哪种回答?为什么?请根据思维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小方回答砖头的用途都是沿着用作“建筑材料”这一方向发散出来的,几乎没有变通性。而小明的回答不仅想到了砖头可作建筑材料,还可作防身的武器,敲打的工具,这样的发散思维变通性就好,其新的思路和想法,有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案例4:小明的智力发育和学习十分正常,课间同学们都到室外活动去了,可他却一个人坐在教室里发呆。他不愿和同学们一起玩,渐渐对周围的环境没了兴趣,对周围的人和事不予理睬。大家都说他是个不合群的同学。 小明为什么会不合群?请你进行分析。 答:不合群的情况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学生对与人交往根本就不感兴趣或因为焦虑、担忧等原因而不能与人交朋友,称为交往退缩,是一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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