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全区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 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盟(市)科技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章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传播媒体类、研发创作类等。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

1、具有较强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馆、站)、气象台(馆、站)、地震站(馆)、农业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所等。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的媒体。

(四)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展项)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等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较完善的

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

(三)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少配备5人以上专(兼)职的科普辅导员或讲解员,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四)具有切实可行的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 4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类种养殖场所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

1.具有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全区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

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20万元以上。

第三章认定与申报

第七条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坚持以科学普及、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打造精品、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八条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从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614926756.html,)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由所在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书面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三)科普示范基地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四)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科普示范基地评审工作;

(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专业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和实地评审;

(六)评审结果经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后,对拟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5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内蒙古

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公布和颁发牌匾,并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经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之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报告。

内蒙古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科普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将取消其科普示范基地称号,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普示范基地条件建设情况;

(二)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情况;

(三)获得奖励及培养科普讲解人员的情况;

(四)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及示范带动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综合专家的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不合格的科普示范基地,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考核,再评估仍不合格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优秀的基地,自治区科技厅以后补助的形式给予经费,用于支持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评估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撤销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普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不断完善科普规划,不断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四)积极配合自治区、盟市科普工作,参加自治区、盟市等各类科普活动。支持基层场馆和高校、科研院所、社区、农村、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

(五)主动开展科普活动,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不断扩大科普示范基地的影响。

(六)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逐步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盟市科技局应制定盟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每年统筹安排并支持辖区内科普示范基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

申请书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电子邮箱:

申报科普基地类型:

□场馆类科普基地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

□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编制

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和申报认定流程,自愿申请申报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申报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书》,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积极参与科学传播的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愿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要求的认定材料,并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认定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本单位相信认定机构及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并愿意由认定机构委托的专家进行认定评审。

四、在被命名“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积极承担科学知识普及的社会公益事业。

填报说明

1、各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所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申请书》,必须明确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类型。

3、表内栏目如实填写,无内容时填写“0”或者“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4、表内设计工作人员数量、开放天数、开放时间等数据均为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年度评估的科普指标数据。

5、“基地简介”栏主要介绍科普示范基地的一些比较详细的基本情况,如基地的性质、隶属关系、开放制度、运行管理、基地的展示形式和手段等。

6、“科普内容”栏主要说明基地主要普及的学科知识以及所涉及的特色科普内容活动等。

一、基本信息登记表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9[1].11.30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以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将科普资源共享和服务作为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基础建设的着力点,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科普基地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而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省科

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和管理 第五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需定期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第六条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通过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科普基础设施等工程,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与执行,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七条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图书、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或网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八条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

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北京市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区域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社区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展览馆(厅)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北京市、海淀区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按照海淀区科协及本系统本单位的部署,将贯彻《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六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街道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七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垃圾焚烧电厂环保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方案范文

垃圾焚烧电厂环保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方案范文 Model text of construction scheme of environmental sci ence education base for waste incineration power plant

垃圾焚烧电厂环保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方案范文 小泰温馨提示: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教育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的阶段,很多城市已经出现了垃圾围城的局面。面对垃圾处理现状,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垃圾围城的窘境。垃圾焚烧处理遵循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领先创新开拓能源的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可资参考的实践模板。推广普及垃圾焚烧处理环保科普教育知识,让全社会共同关注环保事业,倡导广大市民从身边小事做起,从对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做起,关心环境保护,争做环保卫士,共建生态文明,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作用,向公众开展垃圾焚烧处理环保科普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环保科普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规范“垃圾焚烧电厂环保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要求。

二、【教育基地基本条件】 1、具备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内容的条件与设施。 2、接受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环卫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工作指导。 3、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4、将环保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 5、有固定的环保科普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6、自身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能有效控制自身各种污染源达标排放。 三、【教育基地设计理念】 1、融合垃圾焚烧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环保理念,宣传相关环保政策,普及环保科普知识。 2、以厂区生态园林绿化、环保信息对外公示、主题性装置艺术、人文风格的图文布展,全方位展示垃圾焚烧电厂的良好形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优秀项目案例

尽管上海市区拥有不少公园绿地,但是城市儿童和大自然的疏离,却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能深刻感受到的。由于工作的关系,植物园的科普团队和志愿者们,常有在夜间于园中巡行的机会。植物园内各种动植物不同于白天的表现,以及植物园在夜晚呈现出来的静谧氛围,都让这些有幸夜游的人格外感动。上海植物园从2009年起,依托园内丰富的植物和野生动物资源,在暑期向小朋友们推出“暗访夜精灵”――上海植物园夜游活动,分享夜游的体验。活动名称中提到的“夜精灵”,指的是在植物园内栖息繁衍的各类昆虫,以及刺猬、蝙蝠、蛙类等小动物。通过在夜间走进植物园进行“暗访”,与这些惯于在夜幕下活动的动物近距离接触,孩子们会看到一种别样的、并非钢筋水泥的沪上风光。 “自然控”的独家分享 上海植物园优美的环境,使这里成为热爱大自然的科普志愿者的聚集地。就职于植物园的科普团队,更是都有一颗热爱大自然的心,可谓货真价实的“自然控”。“暗访夜精灵”这项颇具特色的活动得以出炉,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科普团队和志愿者们对大自然的热爱,以及他们曾经有过的夜游体验。 尽管此前也有其他科普场馆开展过夜间活动,但大部分时间都在露天环境中进行的“暗访夜精灵”,对上海植物园的科普团队来说仍然是一项全新的挑战。不同于生物爱好者团队的结伴夜游,科普活动既需要良好的组织,也需要一些“兴奋点”。在这两个方面,上海植物园为举办“暗访夜精灵”做了大量精心的准备工作。 “暗访夜精灵”的组织和讲解人员,大都具有生物学背景,或者接受过“自然导赏”方面的训练,并懂得如何引导人们观赏动植物。上海植物园“自然导赏员培训班”的学员,学成之后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暗访夜精灵”的讲解员。针对志愿者开设的“自然导赏员培训班”,分为春季的初级班和秋季的高级班,向有志于在园内担任志愿者的人们讲授植物、野生动物等知识及与人沟通的技巧。这样的“人力储备”使“暗访夜精灵”的参观过程一点儿都不沉闷。 上海植物园内拥有许多难得一见的植物,比如晚香玉、紫茉莉(多在晚间开花)等。如此优美的环境,也吸引了如天牛、独角仙、刺猬等大量野生动物在此栖居。为了让“暗访夜精灵”的旅途更具可看性,上海植物园还特别在科普教室附近种植了紫茉莉,让课堂也充满“自然的气息”。 植物园的科普团队深知,“暗访夜精灵”的“生命之源”,在于能亲眼看到各种有趣的动植物。因此,为了保证活动的效果,上海植物园的科普团队会在每年活动开始前进行“踩点”,精心设计出最佳的动植物观赏路线。 3小时活动绝无冷场 长达3个多小时的“暗访夜精灵”活动,实际上包含了热场活动、科普讲座和“暗访”3个环节。从热场活动开始,“暗访夜精灵”就力争做到引人入胜,绝无冷场。在等待“暗访”的这段时间里,青少年可以先进行植物观察、钓小龙虾、昆虫拼图、植物染色、香草采摘、香草茶品尝等活动,融入探索大自然的氛围。 举例而言,一项名为“嗅觉的小旅行”的活动,就是让孩子们罩上双眼,嗅闻和触摸在“野外”找到的各种水果,然后在黑暗中循着家人的呼唤会合,一起回到营地来确认识别的结果。这样的活动设计,让孩子们了解到一个常被他们忽视的道理:在夜游活动中,通过嗅闻、触摸、倾听等渠道接收的信息,与视觉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这些体验可以让参与者在接下来的“暗访”之旅中,更容易进入角色。 热场活动之后,是一场简短的科普讲座。植物园工作人员会介绍园内动植物的整体情况,并叮嘱一些夜游的注意事项,特别是不得捕捉和采摘任何动植物,以保证其他参与者的观赏效果。

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

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科技教育活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科学、讲科学、走进贺兰山、关注贺兰山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制度。 一、行政管理 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把青少年科技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日程,成立了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会同全盟各级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组织和管理科技活动工作。以“六个有”为抓手,即有领导组织、有兼职教员、有规章制度、有活动时间、有计划总结、有经费保证,以此明确科技教育的重要地位,规范教育行为。同时加强课程设置与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科技教育工作层层抓、具体抓、全面抓。 二、强化科技教育管理 1、不断加强设施建设,将计算机的更新、环境教育资源、标本制作等项目,纳入保护区三期能力建设项目中,完善科技教育的基础保障。

2、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一是鼓励兼职职工继续教育,鼓励参加科普培训。落实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组织学习讨论有关科技方面信息,做到有准备,有纪录。二是加强兼职职工的横向联系,定期组织科技辅导座谈交流教学经验。三是聘请专家做兼职辅导员。与教育科技部门取得联系,获得支持和指导。 为了加强队伍的管理制定了管理细则。 (一)岗位责任制 1、每个科技小组根据其小组活动性质,吸收组员要定额。 2、每组要制定活动计划,每次辅导前要认真备课,期末有总结。 3、按时到岗,专时专用。 4、不得私自调换活动组,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5、带班领导要进班听课、指导,处理好各种问题。 6、各组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争取好成绩。 7、每组争取每年一次成果汇报。 (二)考核制度 第一,管理局领导每年初审阅科技辅导员工作计划,年中检查指导方案,年末上交总结或论文。每项检查要量化打分; 第二,平时带班领导进组抽查、检查; 第三,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反馈信息;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进一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规范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以下简称“精品基地”)是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 可面向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精品基地的主要任务: 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通过政策引领,合理配置资源,发挥市场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充分调动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精品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对昆明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展示教育资源进行挖掘与整合,突出特色,打造精品,建设我市科普展示教育基地体系,充分发挥科普精品基地的功能,推动我市科普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将及时向昆明市科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精品基地的认定范围: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各类科技园区,科技种植与养殖示范基地;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四)各类自然历史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具有较强科普展示教育功能的社会公众场所; (五)其他具有较好基础条件及科普展教功能的各类场所。 第六条精品基地遴选的条件: (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

第二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

附件 第二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 (73个) 一、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的11个单位 中国气象学会 山东聊城市气象科普教育基地 中国海洋学会 北京太平洋海底世界博览馆 中国铁道学会 詹天佑纪念馆 中国铁道博物馆 中国航空学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93619部队 中国煤炭学会 中国煤炭博物馆 中国消防协会 青岛消防博物馆 北京消防教育训练中心 中国农学会 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农业示范区 中国水产学会 小汤山渔业高科技园区(北京市汇瀛水产良种开发中

心)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黄土高原土壤侵 蚀与旱地农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推荐的62个单位 北京市科协 索尼探梦馆 北京工体富国海底世界 天津市科协 天津宁河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培训中心 天津市北方花卉基地 河北省科协 河北省唐山科技馆 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 山西省科协 山西省长治妇女儿童科教中心 内蒙古区科协 内蒙古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乌素图地震台 辽宁省科协 大连自然博物馆 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

吉林省科协 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科协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地震火山监测站 上海市科协 上海浦东气象科普馆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 上海公安博物馆 上海地震科普馆 上海市农业科学科普教育基地 江苏省科协 江苏省无锡市排水管理处芦村污水处理中心江苏常州中华恐龙园 江苏南京海底世界 江苏科学宫 浙江省科协 浙江省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 浙江安吉竹子博览园 安徽省科协 安徽省科学技术馆 合肥气象科技园 合肥市科技馆 福建省科协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事指南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申请,以及申请注销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事项代码:0158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第二部分?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中,第1条规定?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七部分?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中,第七条规定?‘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沪科“2014”539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简称‘四科’)的场所,主要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受理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审核和认定工作。 (二)审批内容 对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认定。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三)法律效力 获得认定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以及获得认定后申请注销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决定设立“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创新载体,培育品牌,长效运作,服务公众,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社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社科联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省社科联科普部具体负责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表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条件 第五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

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是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主要包括: 、文化事业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群艺馆,全国、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历史、文化景区; 、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有成文的管理制度,有社科普及的重大项目、实施载体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 .有名以上社科普及的专家队伍,组织和聘任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业人员; .能组织社科普及活动或咨询次以上,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有成效; .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到位并逐年增加; .接受云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科普工作的参观考察。 .各类别基地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在社科普及研究、活动和咨询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和潜能。 第七条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用作基地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

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附件6: 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培养、建立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对“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带领农民科技致富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由有关部门和团体、实体性法人举办或联办的,直接联系农户,体现为农民服务、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公益性质,在农村开展农业科技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科技示范和培训、种苗供应和技术指导服务的实体性场所,并由河北省科协命名的“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第三条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省科协开展和推动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农民学习农业技术、提高科技素质,依靠科技致富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也是农村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河北省科协将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其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报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1、接受省、市、县科协的工作指导,定期向当地科协和上级科协汇报工作。建有科普工作机构和组织,积极参加

科协组织的科普活动,科普活动档案健全。获得过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 2、基地创办时间在3年以上,直接联系和服务周边农户达到1000户以上。有一定的试验示范和生产规模。其中:(1)种植类基地核心示范园区在500亩以上,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00亩。 (2)畜类基地:大牲畜存栏300头以上,小牲畜存栏2000头以上。商品畜类:大牲畜年出栏1000头以上,小牲畜出栏1万头以上。 (3)禽类基地存栏2万只以上,商品禽类年出栏10万只以上。特种和珍稀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 (4)食用菌基地要达到年生产原种10万袋、生产种100万袋以上的能力。 (5)水产类基地繁殖场规模要达到10亩以上,商品水产养殖规模要达到100亩以上。 3、基地具有开展各种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人员、设备。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每年培训人员不少于5000人次。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有固定的科普工作标志和标识,建有科普宣传栏。 4、基地与大学和科研单位建立有多种形式的联系。有自主创新项目或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研究、实验和示范、推广项目。每年向农民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不少于4项(个)。 5、基地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是当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龙头或支柱。 6、基地所联系和服务农户的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20%以上。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科研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基地以“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相对固定、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地管理的宗旨是把我院科研基地建成集科学试验和示范于一体的创新平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我院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 第三条科研基地由院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院科研基地办)直接管理,由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基地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基地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并实施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基地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科研用地管理、科研及生活设施维护、公共资源(水电、房屋、实验室等)调配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内容,为进入科研基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确保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用地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基地工作的领导及基地试验区的负责人,并报院科研基地办备案。负责本试验区内科研用地的协调与安排、督促课题组开展科研试验规范化管理等。 第三章基地资源管理 第五条土地管理 (一)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 1.基本原则 科研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归院所有,主要提供给有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组用于占地规模较小的科学研究。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根据院属各单位用地需求和基地实际情况,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即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相对固定的分配给院属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院科研基地办的日常跟踪管理。 2.用地申请与审批 (1)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开展实际用地情况填写《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申请表》,统一集中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并安排用地。 (2)土地申请使用期限原则上是五年一报,用地单位应根据下一个五年开展研究的需求,在第五年的10月31日前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材料

立足农村适应市场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浦北县第一职业中专学校申报第二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材料 学校基本情况 我校创办于1964年,1991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职业高中,1996年被认定为首批国家级重点职校。学校占地155亩,建筑总面积34336平方米,现有畜牧兽医、工业与民用建筑、会计、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机电、汽车摩托车运用与维修、计算机及应用、文秘、电子与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制冷与空调设备运用与维修等12个专业56个教学班,在校学历教育学生3000多人,在编教职工186人,专任教师143人,兼职教师23人。学校有植物组织培养室、解剖室、汽摩维修室等26个专业实验实习室,有校外实习基地45个,图书馆藏书11.2万册。学校基本形成了教学、科研、服务一体化的办学体系。近年来,我校先后被国家教育委员会授予全国科教兴农先进学校,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授予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被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评为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先进单位,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评为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被共青团广西区委评

为全区农村学生回乡创业重点实施学校等31项省级以上荣誉。 近年来我校办学的基本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我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为促进城市和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为促进教育产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紧紧围绕“三农”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面向大农业,确立大职教的新观念,在鼓励学生回乡创业的同时,鼓励毕业生向二、三产业转移。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基础上,切实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服务,为农村体力型劳动力向技能型劳动力转移服务,为向农村传播技术信息服务,进一步深化办学改革,着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强化学校管理,注意拓宽办学育人和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走出了一条具有农村职教特色的持续健康发展之路,学校的办学不断跃上新台阶。 (一)适应市场需求,改革和调整专业设置,增强办学活力 改革和调整专业设置,培养适销对路人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校办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几年来,我们注意把准社会经济发展的脉搏,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观,以一流的办学质量和效益为立校之本,

上海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1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简称“四科”)的场所,主要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综合性科普场馆是指涵盖多个学科和行业领域、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专题性科普场馆是指具有行业(专业)特色、主要从事某学科或行业领域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围绕“四科”的有关普及点开展工作的科普基地。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基地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

科委”)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基地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区(县)科委实行属地化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申报“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至少配备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考核填报表填报说明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考核填报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格由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填写。 二、本表格所填内容为2013年情况。 三、“单位基本情况”指标解释 1.“申报类别”是指:A科技场馆类,是指科技、文化、教育类科普场馆;B社会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C科研院所类,是指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等;D生产设施类,是指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等;E 其他类,是指其他面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 2.“主管单位”是指本单位在行政管理关系的上一级管理单位,如果没有,填“无”。 3.“推荐单位”是指推荐本单位成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级科协、国家部委的名称。 四、“科普活动”指标解释 1.“科普资源”指标解释 (1)“展品(标本)总数”是指本单位2013年底用于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各种展教品、标本数量。“展品(标本)更新率”是指2013年更新(增加)的科普展品占本单位更新(增加)前全部科普展品的比例。“展品(标本)更新经费”是指2013年本单位用于更新展品的经费。 (2)“科普广播、影视资源”:是指本单位全年播放科普广播、科普信息、科普节目、科普影片等科普资源的时长总和。

“年度更新科普广播、影视资源”是指2013年本单位增加的科普广播、影视资源的时长总和。 (3)“开发创作科普宣传资料”是指本单位单独和牵头组织开发编创的,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科普图书、报刊、手册、折页等。“年度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指本单位向公众免费发放的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科普图书、报刊、手册等。 (4)“科普工作研究论文”是指本单位在科普理论、实践研究等方面创作并发表的论文数量。 2.“活动效果”指标解释 (1)“举办科普讲座/展览”是指本单位单独和牵头组织的,以报告、讲座、培训和陈列实物、展示图片形式举办,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科普讲座、展览。按专题统计,每个专题为1次。系列讲座、展览和巡回讲座、展览也按专题统计,每个专题为1次。常设展览计为1次。综合性科普活动(如嘉年华、科技节等包含讲座、体验、竞赛、论坛等多种活动的大型活动)不计算在内。 (2)“体验活动”是指本单位单独或牵头组织的以动手操作为主的科普活动,包括科学体验、考察、实验、游戏、制作、表演等形式。如科技夏令营、冬令营、科普剧表演、播放科普电影等。按专题统计,每专题为1次。参加人数为所有体验活动的累计参加人次。综合性科普活动(如嘉年华、科技节等包含讲座、体验、竞赛、论坛等多种活动的大型活动)不计算在内。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 专业资料

(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全国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专业资料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考核申报指南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考核申报指南 注:进行年度考核申报的单位,必须为已获得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的单位,同时取得所在基地单位网络平台工作管理权限。申请方法参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网站帐户注册、管理权限申请指南》。 1、各基地管理员登录全国科普基地网站,使用本单位管理账号,登入系统。 2、点击左侧导航列表中“年度考核申报”,进入年度考核管理页面。 3、在“本年度年度考核”板块,点击“申报”进入申报页面。仔细阅读申报说明了后,点击“立即参与申报”

4 5、申报程序自动跳转到“2.填写考核报表”页面,如下图所示。按要求填写年度科普工作考核报表,所有信息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基本信息”。

注:本页面中,“其它特色科普活动”及“受何新闻媒体观注”填写时,需先点击如下图所示位置的“增加表格行”按钮,然后在弹出的页面中填写信息,申报者可根据需要重复操作增加多条信息。 6、点击“下一步”按钮,跳转到“提交工作总结”页面。阅读附件上传说明,按要求填写附件名称,选择附件类型,选择要上传的附件文件,单击“上传附件”按钮,依次上传需要提交的附件,上传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如上传有误,点击“删除”按钮,删除附件。上传附件单个文件大小控制在4M以内。

7、附件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跳转到“正式提交页面”,如下图所示。预览考核报表,仔细检查填写内容,如需修改和补充,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页面,修改、补充并保存。确认报表填写完整无误后,勾选“我确认相关申报信息已填写完整、正确,正式提交申报”,并依次点击“正式提交申报”“下一步”按钮。 注:正式提交考核报表后,申报信息将无法修改。如需修改,请联系推荐单位管理员进行“退回修改。”操作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doc

附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

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谢谢关注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2010-2014

个)138一、科技、文化、教育场馆类(所在区域推荐单位单位序号北京市全国妇联中国儿童中心1北京市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2北京市中国通信学会中国电信博物馆3北京市中国通信学会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4北京市中国通信学会北京通信电信博物馆5北京市中国海洋学会北京海洋馆6北京市中国气象学会中国气象科技展厅7北京市北京市科协北京市规划展览馆8北京市北京市科协中国电影博物馆9北京市北京市科协北京市海淀区安全教育馆10北京市北京市科协北京自来水博物馆11北京市北京市科协北京排水科普展览馆12北京市北京市科协首都图书馆13北京市北京市科协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14北京市北京市科协首都博物馆15北京市北京市科协中国第四纪冰川遗迹陈列馆16天津市天津市科协天津消防教育馆17天津市天津市科协天津电力科技博物馆18天津市天津市科协天津开发区三维成像技术博物馆19天津市天津市科协天津宝成博物苑20河北省河北省科协中国航标展馆21河北省河北省科协开滦博物馆22河北省河北省科协张家口炮兵博物馆23河北省河北省科协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24山西省山西省科协平遥苗世明藏报馆25辽宁省农业部辽宁农业博物馆26辽宁省全国妇联沈阳儿童活动中心27辽宁省辽宁省科协28沈阳盛京自然博物馆辽宁省辽宁省科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小学生科技中心2930鞍山市铁东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辽宁省科协辽宁省 辽宁省辽宁省科协鞍山科技馆 31 铁岭市科学馆辽宁省科协 32 辽宁省辽宁省辽宁省科协大连贝壳博物馆 33 鞍山市立山区青少年活动

中心 34 辽宁省科协辽宁省辽宁省辽宁省科协义县宜州化石馆 35 阜新市科技馆 36 辽宁省辽宁省科协吉林省吉林省科协吉林市博物馆 37 靖宇火山矿泉群地质博物馆38 吉林省吉林省科协吉林省吉林省科协集安市科技馆 39哈尔滨市儿童少年活动中心 40 黑龙江省全国妇联黑龙江省中国林学会大兴安岭资源馆 41 黑龙江省地质博物馆 42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科协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科协黑龙江省科学技术馆 43 大庆市博物馆 44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科协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科协大庆铁人王进喜纪念馆 45 哈尔滨极地馆 46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科协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科协哈尔滨科学宫 47 大庆油田历史陈列馆 48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科协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科协大庆科技馆 49 上海农业科普馆松江馆 50 上海市农业部上海市中国消防协会上海消防博物馆 51 上海邮政博物馆 52 上海市中国通信学会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种猪养殖科普馆 53 海军上海博览馆 54 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铁路博物馆55 中国福利会少年宫 56 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海洋水族馆57 上海汽车博物馆58 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集成电路科技馆 59 上海院士风采馆 60 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民防科普教育馆 61 62 上海市禁毒科普教育馆(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上海市科协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纺织服饰博物馆 63 上海市科协闵行区浦江镇青少年教育培训中心64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风电科普馆65 上海市科协松江区科技馆 66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科协上海大自然野生昆虫馆 67 上海市科协上海纺织博物馆 68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