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殡葬改革主题宣传月活动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殡葬改革主题宣传月活动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殡葬改革主题宣传月活动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殡葬改革主题宣

传月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殡葬改革主题宣传月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关于在全省开展殡葬改革主题宣传月活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关于在全省开展殡葬改革主题宣传月活动的工作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殡、葬、祭、宣等方面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促进我国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立足我国国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全面做好2014年清明工作,积极推行文明、低碳、安全、有序祭扫,大力宣传和推进殡葬改革,不断提高殡葬改革的影响力,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风政风建设,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殡

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镇“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姜堰市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我镇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 为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提高殡葬管理的执法水平,确保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镇殡葬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指导、督查、实施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深化平坟还田活动。从20xx年12月10日起,利用4个月的时间,全面平毁土散坟, 确保高速公路、铁路、姜溱公路沿线1000米以内以及工业园区、农田及水源保护区、集镇规划区无坟头。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平坟还田范围,使全镇范围内所有土散坟在20xx年4月10日前得到彻底平毁。 (二)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堂建设与管理。集中精力、人力加大公益性墓地管理,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善墓地环境,基本解决“平有所去、死有所葬”问题,达到“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管理规范”的目标。 (三)抓好殡葬市场的整顿。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土葬用品;坚决取缔无照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体商店;杜绝丧事活动中看风水、打丧鼓及沿路抛撒纸钱、冥币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和尚入户操办佛事活动;禁止民间艺人参与丧事活动,规范吹奏人员的丧事活动行为;杜绝无牌、无证、报废的车辆以及违规经营车辆从事殡葬运输业务。 (四)巩固火化成果。火化率达100,杜绝土葬、骨灰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新发生的骨 灰全部进入公益性墓地安葬。 三、工作步骤 整个专项整治活动分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平坟还田、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殡葬改革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为了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从宣传发动、摸清底数、制定政策等方面入手,全面启动我镇殡葬改革工作,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制定出台殡葬管理政策,全面开展殡葬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分别对土葬、骨灰装棺、乱埋乱葬、假僧、假道人员和封建迷信职业者、民间吹奏、说唱艺人和从事封建迷信品制作、销售、无证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等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名称】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本规程中统称为法规草案;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文件。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范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的工作内容: (一)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 (二)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 第四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上报。 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过程中的立项、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和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年度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说明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山西省民政厅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

山西省民政厅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全面有效地整改我省福利彩票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福利彩票工作管理运行长效机制,推动福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民政厅决定从2015年7月至12月,在全省民政系统和福彩系统开展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民政部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会议部署,以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福利彩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设“阳光福彩”为主题,以公开透明为核心,以问题导向、改建结合、标本兼治为基本原则,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完善制度体系,依法依规操作,安全规范运行,管好用好资金,加强信息公开,促进福利彩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形象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和公益使命进一步彰显。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抓好福彩审计问题的专项整改。 2014年11月至12月,国家审计署对我省彩票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指出了福彩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措施,及时下发《关于对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进行自查和整改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自查和整改工作,通过整改,各地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落实不好的问题。 1、尽快完成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进行销号处理;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8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2、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整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拖延、不敷衍、立整立改,确保整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留尾巴。要进一步查找福彩发行销售、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确保福彩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建立健全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体系。 各地要对照《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投注站点、兑奖办法、技术系统、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销售的安全运行。 1、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省福彩系统开展《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学习活动。各地可适时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辅导讲授。通过发生在身边的实际事例和案例举一反三,做到福彩行业依法执业,依规管理运行。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 告>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民险函[1995]44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5.02.28 【实施日期】199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民险函(1995)44号) 省委、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省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取得了一定成绩。最近省委、省政府又转批了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湘办发〔1995〕2号)明确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归口民政部门统一

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其它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养老保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和组织引导农村人口(含乡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民政部门搞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央新的精神,湖南省委、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在省、地和县级民政部门内分别建立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经办机构,同时确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省民政厅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等要在利税上给予支持,为下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优惠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现将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湘办发〔1995〕2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湘办发〔1995〕2号1995年1月15日) 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

山西省主要领导要求未妥善安置的军转志愿兵月底前上交诉求

山西省主要领导要求未妥善安置的军转志愿兵月底前上交 诉求 时间:2016年11月23日上午11:30地点:山西省委信访接待处217会议室接访人员:山西省委副秘书长兼省委信访局长李体柱、山西省民政厅副厅长尹也刚、民政厅安置处陈处长、山西省信访局一处段处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志愿兵代表:太原:王前伟、梁志坚、李悦刚、马希超,以及大同、临汾、运城、吕梁、忻州、晋城、长治、晋中等13人记录人:马希超内容:一、首先由梁志坚代表阐述我们共同的诉求内容、安置现状及之前各级接访部门的态度,并递交了诉求书和太原市军转志愿兵诉求人员名单(部分);接访领导进行了记录和询问。具体阐述如下:(一)志愿兵的含义:职业军人,志愿兵安置有指标、有身份、享受军转干部待遇。(二)安置现状:1、档案在安置办人员;安置后一天班没有上的;2、被虚假安置;3、下岗应包括:A、单位通知下岗;B、虽说在岗但每月只给几百元无法保证生活无奈下岗;4、被强制买断;5、被拖欠工资。部分正常反应诉求志愿兵成为驻地维稳对象,受到无辜的监视、骚扰、打压等行为。(三)诉求内容:1、比照军转干部相关政策并严格落实,真正稳妥安置各种类型的军转志愿兵,解决军转志愿兵的工作、生活、及政治待遇;2、补缴所欠的五险一金,

按2015年度社平工资足额补齐大家待岗、下岗、失业等期间的工资;3、要求政府依照国办发[2000]62文件精神,每人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或发给房改补贴;4、按极特殊工种对待,提前十年退休;5、要求成立省级军转志愿兵落实政策督导小组,志愿兵代表参与其中,监督落实,同时强烈要求彻查军转志愿兵安置指标和优抚款的去向,并追究直接导致军转志愿兵因失去应有待遇数年维权的当事领导及相关 人员的责任,还大家以公道,稳定社会治安,巩固我国防; 二、强烈要求撤销对反映诉求志愿兵的监控、打压等违法行为并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打压人员的责任;三、各地市、县、区代表就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进行了补充。李体柱副秘书长答复如下:1、大家的诉求已经听明白,并做了详细记录,看大家能否在办自己事的同时也通知一下周围未妥善安置的战友,并将问题逐条成文,于月底前送交,让相关部门一一罗列,根据国家政策,责成各级部门进行落实;2、可以成立专门处理军转志愿兵落实政策安置小组,志愿兵代表可以参与工作,由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信访一处协助,与志愿兵代表对接,要求每周与志愿兵代表沟通此项工作进展情况;3、最迟12月上旬答复;4、另外提几点要求,大家的信访渠道随时畅通,欢迎大家反映问题,可以多种渠道反映,如:电话、信件、网络等,不要聚众上访,切勿有过激及违法行为,合法维权、正当诉求。

2018年殡葬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殡葬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8年殡葬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实力工业、休闲城市、美丽乡村”战略,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根据《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殡葬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及衢州市和我县相关文件为依据,以“治旧控新、疏堵结合、恢复生态”为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倡导移风易俗”为目标,以本县范围骨灰安葬、丧葬用品管理、违建坟墓为整治内容,以“三沿五区”裸露坟墓和“青山白化”为全县违建坟墓整治重点,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整治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乱埋乱葬等现象,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更新丧葬观念,推动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整治时间 18年2月10日至8月31日。 三、整治范围 凡18年1月1日后,在本县范围内违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采取措施予以保留外)和丧葬用品市场属专项整治范围。坟墓整治重点区域:“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保护区),即:九景衢铁路、黄衢南高速、杭金衢高速、杭新景高速、320国道、205国道、048省道、县乡道等沿线两侧、美丽乡村风景线及旅游景区可视范围内的违建坟墓。丧葬用品市场整治重点:对违法制造、销售棺材、大墓具、豪华墓具等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四、整治目标和任务

湖南省民政厅康复养老医院物业管理方案书

一、管理现状 目前医院的清洁卫生、保安、绿化、机电设备及房屋本体分别处于开荒状态,而机电设备及房屋本体等维修保养由于仍处于保修期内,现由外包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这种没有系统统一的管理,难以适应医院规模大、人员流量大,功能复杂,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和物业形象要求高等特点和所面临的难点,不利于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不利于医院现有物业的保护、增值和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因此,针对医院目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引入科学的组织管理概念和方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意义。 二、管理设想 1、由永宏物业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包括未列入物业管理常规内容的室内卫生、美化,下同),为医院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以立足于长远经营、微利服务为原则,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按照承诺的目标,通过创造一流的物业管理,促进医院多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医院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医院后勤管理的重点 1、物业管理重点 环境管理 投入足够力量和资源,使医院保持清洁卫生,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分类处理,营造医院优美的工作和医疗环境。 质量管理 依据ISO9002标准,强化质量意识,建立标准化、系统化的质量保障机制,使服务工作保持一流水准。 服务形象 狠抓文明规范用语和礼仪形象化,推行管理和服务运作程序化、规范化,增设便民配套服务,树立全方位、多形式、高效率、高品味的优良服务形象。 四、管理目标 1、总体目标: 永宏物业以给医院创建一个“安全、整洁、优美、舒适”的环境为目标,力求接管后在短期内使各项管理工作步入正规。根据《省(市)优秀大厦评比标准》和国家医院管理相关考核标准以及《永宏物业管理标准》,紧密配合医院经营战略规划,一年内让医院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达到永宏物业承诺的各项服务指标,二年内成为省(市)内医院后勤服务管理的示范单位。

2018年乡镇殡葬改革工作方案

2018年乡镇殡葬改革工作方案 以十八大和十八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全局,改革土葬,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保护土地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 二、目标和任务 全镇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各村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墓地。 三、方法与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设在镇民政所,负责指导全镇殡葬改革工作。各村(居)要根据管辖范围成立由村(居)书记为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殡改工作从上到下有人抓、有人管,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各村(居)要组织召开殡改工作宣传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 2、加大宣传,营造殡改工作氛围。从今年开始,各村(居)对本辖区内每个自然村或居民聚集地进行集中宣传,以发放《殡改宣传问答》,刷写殡改宣传标语,张贴殡改公告为主,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殡改政策法规。 3、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办理丧事的行为,各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共同做好丧者家属工作,使其及时中止、改正违规行为。经做思想工作,拒不中止、改正违规行为的,及时上报镇民政所。对违反殡改政策的公职人员,由镇纪委组织等按照县

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对拒不执行的,遗体不火化而实施棺葬的,通过做工作仍不主动执行火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执行火化;对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快殡改信息网络建设。设立举报电话XX、殡改信息员,各村(居)信息员由监委会主任兼任。 5、加大奖惩力度。镇政府对各村(居)殡改工作采取月通报,季评比,半年小结,年终考核的办法对各村(居)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末两位的村(居)书记或主任将在XX年专项会上做出书面说明;死亡后各村(居)干部应主动做死者家属工作,家属自愿遗体火化后,给困难补助500元/具,每火化一具给村工作经费300元。村(居)每年遗体火化任务不少于四具,如果年内死亡人数低于四人,则必须完成实际死亡人数,否则没有完成任务村(居),每少一具惩村(居)500元/具;若信息员上报不及时,每次扣信息员工资100元。 四、纪律和要求 各村党员、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做好亲朋好友和身边群众的思想工作,坚决抵制偷埋土葬的行为,对干部及其亲属偷埋土葬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究责任。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民文[2007]6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豫民文〔2007〕6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民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三农”问题突出,做好农村各项民政工作,是实现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和谐中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发〔2007〕26号精神,正确把握当前农村民政工作的总体

发展状况、农村综合改革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农村各项民政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一是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2007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认定、发证和建档工作,7月起实施救助。二是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份、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的规定。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地要落实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三是加快农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民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5〕34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5年6月3日 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资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或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养老机构筹建指导,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附件1);

殡葬改革工作方案五

殡葬改革工作方案五 为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X建设步伐,推动以“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人文殡葬”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殡葬事业发展,破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新风,推进殡葬改革,不断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根据《X省殡葬管理办法》、《X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殡葬集中整治活动。为保证殡葬集中整治活动有序开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X建设要求,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先进殡葬文化,推行现代生态殡葬”为目标,以“讲文明、树新风、破陋习”为主题,以转变传统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习、建设公益性公墓和整治“三沿六区”乱葬乱埋为重点,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X中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一)集中整治乱葬乱埋。X.整治“三沿六区”乱葬乱埋。集中力量和时间,对“三沿六区”(沿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城乡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集中住宅区、工业园区)乱葬乱埋集中整治。通过搬迁、平坟、绿化覆盖、拆除坟墓装饰建筑等方式,全面治理“三沿六区”可视范围内的裸露坟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开展集中整治,X年X月

X日(清明节)前对X道两侧,新能源装备制造园区、武威工业园区内坟墓平坟、迁葬。X年X月X日(农历七月十五)前对全区通乡公路两侧,黄羊工业园区、金太阳工业园区内及周边的坟墓平坟、迁葬。其它区域也要进行有计划整治,X年全区乱葬乱埋总治理率达到X%以上。由区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各镇配合,在春季植树造林期间对集中整治区进行绿化,达到园林式的效果。 X.整治耕地坟墓。切实加强平坟还田工作,对全区农村耕地内的坟墓、墓碑、围墙等坟墓装饰建筑,要限期搬迁或平坟复耕,拒不搬迁、平坟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并存”的原则,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加大公墓建设力度。X年要在规范提升七架沙滩陵园、永丰、武南等经营性公墓的基础上,加快静安生态公墓经营手续办理,使其尽快投入运营服务,重点规划建设下寨、长青、小泉、王景寨、静安、青林滩、山泉、杂沟、空星墩滩、下沙子、黄羊河农场等生态公益性公墓,逐步解决和满足群众的安葬需求,确保殡葬集中整治活动扎实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全面清理非法墓地。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坚决制止擅自建墓行为。严禁在水源地、耕地、林地和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

文件鄂民政发〔2009〕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民政发〔2009〕4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自2005年我省全面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各地按照省民政、卫生、财政三厅关于规范推进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要求,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救助方式、积极探索资金结算办法等举措,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可及性,为缓解贫困群众看病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医疗救助工作的力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 1 —

一、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坚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出发,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不断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巩固完善“直接施救和资助参保(合)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种方式帮助解决一部分对象相关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并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三是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救助对象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个人负担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并对城镇贫困孤残人员予以照顾。四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合理制定医疗救助工作方案。通过降低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加强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2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8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1 【实施日期】200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着眼大局,从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工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安置工作改革,更好地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创新进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手续办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安置工作条件与资格的军队(含武警部队)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与其签订《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公证后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核发证件的具体事项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函〔2004〕153

2018年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

2018年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 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切实做好厂口街道推行遗体火化工作,确保殡葬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使广大群众逐步形成健康、文明的丧葬观念和丧葬行为,促进我地区三个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一)提高火化率。从街道纳入火化改革推进区,辖区范围内死亡人员推行火化,确保火化率逐年有所提高。 (二)推进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制度,有效解决群众安葬难问题,尽快改变乱埋乱葬现象。 (三)治理乱埋乱葬。重点治理“三沿五区”乱埋乱葬,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新的乱埋乱葬。有计划分步骤地治理“三沿五区”范围内的现有坟墓,采取绿化、深埋、平毁或迁移等多种形式,逐步改善“三沿五区”内的生态环境。 三、具体措施 (一)调整领导小组,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 组长:牛勇厂口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付敏厂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网格化责任人: 责任片区责任人责任科室 厂口社区张平、郭锦曙行政办、招商办 新民社区付敏、何雍明社会事务办、城管科 陡普鲁社区任占军城镇规划办

瓦恭社区胡观耀党办 迤六社区尹天顺农林水服务中心 (二)健全信息网络 建立殡葬改革信息报告制度,实行殡葬改革信息零报告和死亡人口登记报告制度,即:各居民组长为殡葬工作信息员,每天下午4:00前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本村情况,社区居委会每天下午4:30前向街道报告本社区情况。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社区要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召开村组会议,深入群众家中,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树立“厚养薄葬、文明简办丧事”的新观念。同时也要讲清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人民群众的殡葬法制意识,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责任,加强殡葬管理工作 各社区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务必使火化率达到100%。实现这一目标,各社区要克服畏难情绪,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社区、小组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社区主任,小组长是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社区领导一旦接到死亡人口报告后,必须及时到达现场,配合街道民政办教育动员死者家属火化遗体。 (五)强化补助措施,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 根据《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除《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应尊重其丧葬习俗外,其他人员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遗体火化后,骨灰应一律安葬在合法公墓、公益性公墓或存放在骨灰堂。从即日起各社区死亡人员除回族外必须100%火化,火化并葬入公墓的将按规定给予省、区、街道三级补助,其中街道补助300元,区级补助1500元,除此外低保户省级补助1000元。共产党员、街道干部职工、社区居委会干部及民政优抚、救济对象、低保户必须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其直系亲属亡故后,遗体必须火化,不按规定火葬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民政供养的“五保户”死亡后,各社区必须及时报民政专干,其遗体必须火化。

如何在民政部门注册社会团体

如何注册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一)必要的咨询 1、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晋民字[2007]11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于2007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优抚医疗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 2007年7月31日印发共印800份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省境内、退出现役的以下优抚对象: (一)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统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

和照顾。 第二章医疗保障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6]8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县(市、区)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湘民办发…2006?31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十一五”规划△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 民政部办公厅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 - 2 -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民政工作情况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基本实现。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到2005年底,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10%左右的群众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一是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到2005年底,享受城市低保140万人。5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7.82亿元;保障人数由2000年15.47万人增加到2005年140万人,增长了9倍;人均月补差由2000年20多元提高到2005年66元,提高了3.3倍。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起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二是救灾救济工作及时、有效。全省共投入救灾资金13.5亿元,年均救助灾民200万人次左右,累计完成恢复重建住房50.2万间。全省 - 3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湘民办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2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湘民办发[2008]98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保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XXX镇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方案

Xxx镇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开民发〔2011〕7号《关于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的主题与重点 (一)宣传主题:文明祭扫、绿色殡葬。 (二)宣传重点: 1、殡葬管理法规、政策; 2、殡葬改革对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3、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 4、现代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和祭祀形式; 5、缅怀先烈、先贤、先祖可歌可泣的事迹、品德、精神。 二、工作措施 1、本次宣传月活动按照“全镇统一布置,分村(居)落实”的方式进行。 2、组织宣传车深入到村、组进行宣传; 3、积极协助区民政局在各村设立板报集中展活动; 4、全镇各村居悬挂6条以上宣传横幅,; 5、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开展文明祭祀大讨论活动; 6、以殡改宣传月活动为契机,规范丧葬行为,重点查处乱埋乱葬、违法从事殡葬活动的行为;

7、加大投入,对实施火化的农户的补助 8、清明时节,加强文明祭祀和山火防范意思宣传。 三、时间安排 从3月16日起至4月15日止,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3月16日—3月24日。制定宣传方案,召开协调会议,准备宣传资料,明确宣传人员、车辆,落实宣传经费等。 2、集中宣传阶段:3月25日——4月10日。设立集中宣传点,展出宣传板报、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召开座谈会。 3、总结检查阶段:4月11日——4月15日。镇殡葬管理领导小组将对各村的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殡改宣传情况将作为各村殡改年度目标考核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二)精心安排。清明节是开展殡改宣传的良好时机,各村要结合清明传统祭祀活动,认真做好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 (三)注重实效。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力求做到殡改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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