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湘民办发…2006?31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十一五”规划△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

民政部办公厅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

- 2 -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民政工作情况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基本实现。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到2005年底,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10%左右的群众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一是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到2005年底,享受城市低保140万人。5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7.82亿元;保障人数由2000年15.47万人增加到2005年140万人,增长了9倍;人均月补差由2000年20多元提高到2005年66元,提高了3.3倍。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起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二是救灾救济工作及时、有效。全省共投入救灾资金13.5亿元,年均救助灾民200万人次左右,累计完成恢复重建住房50.2万间。全省

- 3 -

建立“慈善超市”136个,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1600个。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新成绩。全省五保对象人均实际供养标准为600元/年,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2004、2005两年,全省共投入专项资金1.75亿元,改扩建敬老院近700所,五保集中供养率由3%提高到10%以上。四是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46个县(市、区)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享受低保对象55万人,月人均补差救助23元左右。76个县(市、区)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救助特困户60.5万人,月人均救助8.2元。五是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全面推行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累计直接救助11.34万人,资助18.7万人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及困难群众150多万人。68个县(市、区)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已救助2万人,惠及困难群众近10万人。各地还创办“慈善药房”,为救助对象购药提供优惠服务。六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实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重大变革。全省累计救助10.47万人次,约占全国救助总量的9%。七是老区扶贫开发工作效果明显。累计投入老区扶贫开发资金近4000万元,安排项目1533个,培训老区群众3000多人次。切实加强对老区工作的领导,营造了领导重视、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共同支持老区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八是慈善事业有很大发展。累计募集慈善款物12025万元。开展了“微笑列车”、“爱心

- 4 -

改变命运”等一系列慈善济困和赈灾活动,救助困难对象28万余人次。

(二)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稳步推进。社区建设由中心城市向中小城市推进,开展了小城镇和建制镇的社区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了和谐社区建设。社区基础设施大为改善,全省90%的城市社区建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活动用房。完成了社区规模调整,并产生了首届社区居委会,初步形成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社区建设新格局。社区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服务内容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逐步走向市场化。全省先后有1个市、8个县(市、区)被命名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城区)。加强了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全省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0%以上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60%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97%以上的村实行了村务公开。完成了全省第五次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展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试点,全省12个县获“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称号。

(三)“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扎实开展。95%的县(市、区)建立起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4次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提高。完成了重点优抚对象普查工作,建立了优抚对象管理信息系统。广泛开展了“爱心献功臣”和“扶持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奔小康”活动,使部分优抚对象脱贫致富。进一步完善了军地关系协调机制,巩固和发展了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全省10

- 5 -

个市、县(市、区)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退役士兵安臵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累计接收安臵军队离退休干部2785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完成了建国前烈士传、建国后烈士传1、2卷编纂出版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展较快,累计新登记各类民间组织6335个。社团结构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占社团总数的30%以上。进行了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试点。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完成了基金会换证和登记工作。取缔非法民间组织101个。出台了《湖南省行业协会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取得新成绩。累计销售福利彩票28.4亿元,为省、市、县募集福利资金4亿多元,支持了一批福利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共新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633个。新增福利院13家,床位数2600张。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达805家,安臵残疾职工1.47万人,5年累计总产值达200亿元。大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全省平均火化率为18%,比2000年提高11个百分点。出台了《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办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10050件,募集捐赠款2.4亿元。启动了残疾儿童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残疾孤儿康复手术228例。开展了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实现了婚姻登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

- 6 -

(六)区划地名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完成了湖南省2005年至2015年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编制和85个市和县(市)城镇体系规划的修改评审工作。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撤并乡镇157个,合并建制村2160个,撤销了全省仅存的8个区公所。地名管理市场运作取得新突破,全省新设地名标志15000多块,门牌125万余块,29个设市城市和51个县城完成了标准地名标志的设臵工作。完成了省本级和9个市(州)、70个县(市、区)地名数据库建设。加大了界线管理工作力度,建立了界线信息管理系统。

(七)老龄工作进一步加强。圆满完成了《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累计投入老年事业发展资金1亿多元,新增各类老年服务设施4000多个。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落实了老年人的优惠待遇。

(八)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全省民政系统共投入1200万元,初步建立起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和各项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比较完善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实现了部、省、市三级数据、语音、视频联网。

经过“十五”期间的发展,民政事业已经初步形成覆盖全体人民群众的工作格局,实现了工作重点由农村向城乡并重转变,工作对象由传统民政对象向全社会转变,工作机制由独家承揽向社会共同参与转变,保障重点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基本生活、民主政治权益等全方位保障转变。形成了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社会

- 7 -

筹集为辅的民政资金投入机制。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各类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社会捐助站、殡仪馆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民间非营利机构迅速发展。民政事业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福利服务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民政事业在“十五”期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力度与困难群众的现实要求不相适应。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已铺开,但救助标准较低,有的单项救助工作覆盖面还不广,解困作用不明显。二是资金筹集与民政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每年民政救助对象达600万人以上,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0%,而救助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社会救助的工作有待加强。三是基础设施建设与民政对象的需求不相适应。当前我省民政基础设施数量不够,整体水平不高,已有的设施还普遍存在设备不齐、功能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民政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同时,民政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手段不健全,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也制约了民政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党中央提出科

- 8 -

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民政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几年,全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连续增长,为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面临着很好的机遇,党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把民政工作的社区建设、村民自治、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优抚、双拥、社会救助、慈善、老龄等工作列入了“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管理和服务作用搭建了一个广阔平台。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对民政工作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任务,因此,加快全省“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意义重大。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全国民政工作的整体部署,“十一五”期间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求真务实,改革创新,重点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服务和基层民主政治体系,大力加强民政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民政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管理和服务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总体目标是:进一步改革和创

- 9 -

新民政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使民政法制建设更加健全、财力保障更加有力、基础设施大为改善、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事业发展新格局,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广大民政对象提供比较好的公共福利服务。

1、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比较完善。到“十一五”期末,城乡低保实现应保尽保,灾民应急救助标准达200元/人,倒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达600元/间,五保集中供养率提高到25%以上。“十一五”期间力争财政投入社会救助资金每年增长10%以上。

2、福利设施建设有较大发展。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各市州、县(市、区)都建成1所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市州都有1所功能较齐备的救助管理站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50%的县(市、区)有1所救助管理站。

3、民间组织发展比较迅速。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民间组织力争达6万家,每个社区有1家社区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比率达到50%以上,登记和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达13000家以上。

4、优抚安置体系比较健全。加大抚恤优待、退役士兵安臵、军休服务管理的改革创新力度,优抚安臵政策全面落实。

5、基层民主政治体系比较健全。到“十一五”期末,全省100%的社区建有办公、活动用房,平均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60%以上的县(市、区)、乡(镇)、村达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

- 10 -

范单位的要求。

三、“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任务

根据“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十一五”期间,全省健全和完善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扶贫等多项救助制度为重点,以财政投入为主、优惠政策为辅、社会互助为补充,责任明确、资金落实、网络健全、运转协调的覆盖城乡的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1、不断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完善各级救灾应急预案,提高灾害应急资金保障能力和灾害救援保障水平,保证灾民得到及时、妥善安臵,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并使灾民生活救助标准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快救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覆盖至县的灾情监测体系,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运作,提高灾情信息管理水平。实施以减灾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为重点的减灾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争取省、市、县救灾预算资金有较大增长。到2010年,省本级救灾预算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市州300万元以上,县(市、区)100万元以上。灾民应急救助标准达200元/人;倒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达600元/间。全省社会捐助接收站(点)达到3000个以上。建成省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保证救灾

- 11 -

物资及时到位。

2、进一步巩固发展城市低保工作。继续巩固应保尽保,把企业改制、农垦森工企业体制改革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到2010年,全省城市低保对象稳定在160万人左右,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100元,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低保标准180元—300元,比2005年提高60元左右。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全省建立起稳定的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省本级配套资金年增长10%。继续实行现金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到2010年,大多数社区都建好一所“低保(爱心)超市”。

3、基本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保障,逐年提标扩面”的思路,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重点保障家庭年收入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和重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到2010年,100%的县(市、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稳定在200万人左右,低保对象人均年补差420元左右。

4、进一步完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以大病救助为主,逐步兼顾基本医疗为辅,整合各项医疗救助政策,帮助困难群众缓解就医难。2007年,全省全面建立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5、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渠道,因地制宜,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农村五保供养模式,做到“应保尽保”。五保供养经费足额下达,五保对象优先

- 12 -

纳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并在水、电煤、医疗等方面给予费用减免或政策照顾,确保五保对象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年人均五保供养资金由825元逐步增加到1200元。全面实施“五保之家”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建设能居住30人以上的乡镇敬老院1000所。其中改扩建700所,新建300所,新增集中供养5万人,全省五保集中供养率提高到25%以上。

6、进一步健全救助管理网络。创新救助方式,建立方便、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探索多形式、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模式。大力改善救助管理设施。“十一五”期间,新建和改扩建40所救助管理站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其中改扩建市级救助管理站14所(含配套新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1所,改扩建3所);新建县级救助管理站6所,改扩建20所。到2010年,全省14个市州都有一所功能较齐备的救助管理站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50%的县(市、区)有1所救助管理站。按照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的要求,到2010年,救助对象伙食标准由2005年每人5元/天增加到8元/天。

7、进一步加大老区扶贫开发力度。认真抓好一批重点老区扶贫开发项目。力争5年投入老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5000万元,争取省直部门协作投入资金5000万元,重点建好50个老区种养示范基地,资助50个重点老区村解决3万老区群众的饮水困难,扶持修建2000公里老区村组道路,培训老区群众2万人次。同时,建立健全各级老促会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有效

- 13 -

整合资源,建立部门和社会支持老区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

1、发展壮大社会福利事业。建立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骨干、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福利事业单位改革,组织和调动社会资源兴办福利事业,建立起支持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整合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加快社会福利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到2010年,全省各市州、县都建成一所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5年新建福利中心40所,改造福利院60所。到2010年末,全省县级以上社会福利机构达130所,床位1.5万张。同时,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一批老年公寓。积极倡导发展社会办福利企业,尽可能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加大国家兴办的福利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福利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强化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积极探索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确

- 14 -

保安全的监督机制、能进能出和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到2010年,全省福利彩票年销量力争达到16亿元。完善集中供养、家庭领养和社会助养、代养、寄养等孤儿收养政策,依法开展国内外孤残儿童领养工作,加强对残疾孤儿手术治疗和康复工作,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大力兴办社会慈善事业。加大慈善宣传力度,形成政府大力倡导、社会广泛支持、群众踊跃参与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培育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现代慈善意识,营造扶贫济困、平等友爱的良好社会风尚。制定和完善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各种社会资金投入慈善事业。力争“十一五”期间省本级募集的善款达到3亿元,全省募集的善款达到6亿元,省慈善总会基金达到5000万元,全省慈善基金达到1亿元。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完善慈善网络,推广“慈善超市”。到2010年,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省、市、县慈善网络,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成立慈善机构,形成多层次的社会慈善事业组织网络。加强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海外慈善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大力加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探索建立义工管理体系和义工劳动储备制度。

3、积极培育发展民间组织。以民间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民间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

- 15 -

种类齐全、民主自律的民间组织发展格局,建立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重点发展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慈善类民间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加快培育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领域的民间组织。“十一五”期末全省民间组织力争达3万家。同时,重点培育发展100家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传统产业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比率达到50%以上。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适应政社分开的要求,指导民间组织健全组织机构,改进工作方式,增强管理和创新能力,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通过政府直接资助、减免税收等方式帮助民间组织解决资金问题,完善民间组织人事、工资、税收、财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促进民间组织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民间组织评估和社会监督体系,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社会监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民间组织社会公信力。建立健全省、市、县民间组织三级预警网络,及时有效查处非法和违法民间组织,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4、进一步规范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继续指导稳步推进乡镇合并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我省乡镇数量合理,通过乡镇合并,做大做强一批建制镇,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适应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研究规划城市区划调整工作,探索县城区域体制改革,并基本解决区划遗留问题。完

- 16 -

成全省县城和乡镇的地名设标工作,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和湖南区划地名信息网站。推进地名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积极引进民间资金投资开发地名信息服务。探索建立地名命名、更名的听证、公示制度。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解决边界纠纷,巩固勘界成果,每年完成1-2条省界线和55条县界线联检。

5、加强婚姻、殡葬管理和服务。健全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婚姻登记程序,提高婚姻服务质量,依法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利。实行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国、省、市、县联网。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殡葬事业。继续推进殡葬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提高殡仪服务质量,健全殡葬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十一五”期间新建和改造50所殡仪馆,使全省带火化设施的殡仪馆达到76所。

(三)进一步健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体系

1、进一步提高社区建设水平。按照“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目标,指导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鼓励和引导卫生、科技、劳动、教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争取各级政府增加投入,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力争2—3年内全省社区全部解决办公、活动用房,平均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全面实行部门工作进社区准入制度。依法依规抓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推行居民直选

- 17 -

模式,加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逐步试行交叉任职和“一肩挑”。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使社区专职工作者走知识化、职业化的道路。

2、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健全以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健全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务公开和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全省60%以上的县(市、区)、乡(镇)、村达到示范单位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的选举程序,切实抓好2008年全省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拥军优抚安置制度

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十一五”期间,在乡老复员军人月补助标准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月补助标准提高60元。改扩建光荣院100所。加强优抚经费管理,确保抚恤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完善优抚法规政策,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烈士褒扬工作。加快军休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服务管理,全省新建或改扩建14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维修改造60所军干所。落实军休人员生活、医疗保障政策。积极配合部队调整改革,确保完成军队离退休干

- 18 -

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臵任务。深化退役士兵安臵改革,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健全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就学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建立起退役士兵安臵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完成烈士传和英名录编纂出版工作。

(五)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系和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的增长机制。加强老龄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制定出台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办法,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扩大在人员培训、学术研究和项目合作等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狠抓《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落实。

四、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现实、立足民政、适当超前的原则,加快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民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基本满足民政事业发展和困

- 19 -

难群众的需求。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坚持事先落实资金,再开工建设。同时,适当集中福利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抓好“1245”工程建设。即建设1000所乡镇敬老院,其中新建300所,改扩建700所;建设200所光荣院、福利院、福利中心,其中改扩建光荣院100所、福利院60所,新建县级福利中心40所;建设40所救助管理站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其中改扩建市级救助管理站14所(含配套新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1所,改扩建3所);新建县级救助管理站6所,改扩建20所;建设50所殡仪馆,其中新(迁)建市级殡仪馆5所,县级殡仪馆24所;改造市级殡仪馆4所,县级殡仪馆17所。同时,要建设好省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同步抓好军供站、军休服务站、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建设。要通过“十一五”时期项目建设,使民政服务设施面貌有较大改观,尽可能地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二)加大筹集民政资金的力度。民政事业的发展需要民政资金作保障,特别是各项“为民解困”工作的落实、服务设施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要多渠道筹措民政资金,不断增强为民解困的实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一是积极争取民政部的支持。积极向民政部汇报工作,反映我省民政工作的困难,请部、司(局)领导来湖南视察工作,加强联系,使他们更多地了解我省的情况,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力争中央财政下拨我省民政资金每年有一定的增长。二是坚持政府财政投入的主体

- 20 -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人[2005]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12.11 【实施日期】2005.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林人[2005]56号) 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林业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和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林业行业实际,特提出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人才强林的理念 1、充分认识人才资源是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本”的观念。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林业人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我省林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林业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全省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大力实施“363人才强林和科教兴林计划”,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把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促进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放在人才工作的首要位置。 2、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为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大力开发林业系统内外人才资源,实现全省林业系统内外各级各类、各区域人才全面协调整体发展,以人才推进林业的发展,用林业事业凝聚和造就人才,实现务林人与林业事业的共同进步。 二、突出能力建设,着力抓好人才培养和队伍结构调整 3、立足现有林业人才队伍,以“挖掘潜力、提高素质、强化能力”为目标,大规模开展林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实现各类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大力提倡在职学习,完善带薪学习、定期进修、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在职进修、出国深造等多途径的培训制度,建

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名称】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本规程中统称为法规草案;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文件。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范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的工作内容: (一)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 (二)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 第四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上报。 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过程中的立项、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和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年度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说明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民政局民政数据共享中心项目的采购文件招投标书范本

绍兴市民政局民政数据共 享中心项目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购单位:绍兴市民政局 招标代理单位: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财政局 二○一八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第四部分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五部分评标办法及标准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经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绍兴市民政局委托,就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二、招标项目名称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投标截止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416109443.html,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416109443.html, )公布为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非联合体。 特定条件:无。 四、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五、报名:

山西省民政厅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

山西省民政厅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全面有效地整改我省福利彩票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福利彩票工作管理运行长效机制,推动福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民政厅决定从2015年7月至12月,在全省民政系统和福彩系统开展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民政部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会议部署,以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福利彩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设“阳光福彩”为主题,以公开透明为核心,以问题导向、改建结合、标本兼治为基本原则,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完善制度体系,依法依规操作,安全规范运行,管好用好资金,加强信息公开,促进福利彩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形象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和公益使命进一步彰显。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抓好福彩审计问题的专项整改。 2014年11月至12月,国家审计署对我省彩票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指出了福彩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措施,及时下发《关于对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进行自查和整改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自查和整改工作,通过整改,各地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落实不好的问题。 1、尽快完成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进行销号处理;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8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2、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整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拖延、不敷衍、立整立改,确保整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留尾巴。要进一步查找福彩发行销售、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确保福彩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建立健全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体系。 各地要对照《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投注站点、兑奖办法、技术系统、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销售的安全运行。 1、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省福彩系统开展《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学习活动。各地可适时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辅导讲授。通过发生在身边的实际事例和案例举一反三,做到福彩行业依法执业,依规管理运行。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决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 决定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信[2011]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决定 (湘林信〔2011〕5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四化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精神,结合全省林业实际,就加快推进我省林业信息化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推进林业信息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既是林业改革和发展的核心和主题,也是今后林业发展的旗帜和方向。发展现代林业是林业工作的总任务,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工作的总目标,推动科学发展是林业工作的总要求,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均与林业信息化紧密相连,也赋予了林业信息化建设广阔的空间、光荣的使命和艰巨的任

务。 信息化是改进林业管理的必然选择。落后的管理是人治、科学的管理是法治、先进的管理是数字化。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涉及千山万水,只有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才能实现管理动态化、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是帮助林农致富的有效途径。只有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才能把服务网络迅速延伸到千家万户,让广大林农在家门口就可享受优质高效的林业科技、市场信息、行政审批等服务。信息化是确保廉洁从政的重要平台。在林业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传统管理模式不仅效率低、费用高,而且无法及时监控和管理。实行电子办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各类证件环环相扣,各种报表自动生成,实现了自由裁量的“零弹性”,有效防止了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传统办证过程中的超额办证、重复办证等难题迎刃而解。信息化是打造林业强省的重要引擎。信息化正成为抢占科学发展制高点的利器,林业强省建设只有在信息化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高人一筹,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可以说,没有信息化的强势,就不会有林业发展的强劲。实现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跨越,迫切需要信息化的有力支撑。 当前,各省围绕林业信息化竞相发力,各行业为加快信息化进程争先恐后。我省作为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省,面临着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竞争局面,承担着扩面提质、筑基增效、兴林富民等艰巨建设任务,必须不断夯实基础,继续发挥优势,确保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二、明确林业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省林业信息化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四化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精神,围绕厅党组的工作部署,以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和数字湖南建设为契机,以林权权属数据

民政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最新)

民政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x〕72号)精神,设立市x 区民政局(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为x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家、x、市和x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社会组织评估和培训职责,工作交由行业协会承担。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低收入人群认定机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x、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灾情;负责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三)组织实施优抚政策、标准和方法;负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经济补偿及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四)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变更、命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工作,负责街、路、巷、牌、住宅号牌设置工作,收集、整理、储存地名资料。 (六)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慈善事业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弃婴收养以及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区敬老院的建设及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做好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 (九)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十)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制度、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x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岗位设置

山西省主要领导要求未妥善安置的军转志愿兵月底前上交诉求

山西省主要领导要求未妥善安置的军转志愿兵月底前上交 诉求 时间:2016年11月23日上午11:30地点:山西省委信访接待处217会议室接访人员:山西省委副秘书长兼省委信访局长李体柱、山西省民政厅副厅长尹也刚、民政厅安置处陈处长、山西省信访局一处段处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志愿兵代表:太原:王前伟、梁志坚、李悦刚、马希超,以及大同、临汾、运城、吕梁、忻州、晋城、长治、晋中等13人记录人:马希超内容:一、首先由梁志坚代表阐述我们共同的诉求内容、安置现状及之前各级接访部门的态度,并递交了诉求书和太原市军转志愿兵诉求人员名单(部分);接访领导进行了记录和询问。具体阐述如下:(一)志愿兵的含义:职业军人,志愿兵安置有指标、有身份、享受军转干部待遇。(二)安置现状:1、档案在安置办人员;安置后一天班没有上的;2、被虚假安置;3、下岗应包括:A、单位通知下岗;B、虽说在岗但每月只给几百元无法保证生活无奈下岗;4、被强制买断;5、被拖欠工资。部分正常反应诉求志愿兵成为驻地维稳对象,受到无辜的监视、骚扰、打压等行为。(三)诉求内容:1、比照军转干部相关政策并严格落实,真正稳妥安置各种类型的军转志愿兵,解决军转志愿兵的工作、生活、及政治待遇;2、补缴所欠的五险一金,

按2015年度社平工资足额补齐大家待岗、下岗、失业等期间的工资;3、要求政府依照国办发[2000]62文件精神,每人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或发给房改补贴;4、按极特殊工种对待,提前十年退休;5、要求成立省级军转志愿兵落实政策督导小组,志愿兵代表参与其中,监督落实,同时强烈要求彻查军转志愿兵安置指标和优抚款的去向,并追究直接导致军转志愿兵因失去应有待遇数年维权的当事领导及相关 人员的责任,还大家以公道,稳定社会治安,巩固我国防; 二、强烈要求撤销对反映诉求志愿兵的监控、打压等违法行为并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打压人员的责任;三、各地市、县、区代表就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进行了补充。李体柱副秘书长答复如下:1、大家的诉求已经听明白,并做了详细记录,看大家能否在办自己事的同时也通知一下周围未妥善安置的战友,并将问题逐条成文,于月底前送交,让相关部门一一罗列,根据国家政策,责成各级部门进行落实;2、可以成立专门处理军转志愿兵落实政策安置小组,志愿兵代表可以参与工作,由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信访一处协助,与志愿兵代表对接,要求每周与志愿兵代表沟通此项工作进展情况;3、最迟12月上旬答复;4、另外提几点要求,大家的信访渠道随时畅通,欢迎大家反映问题,可以多种渠道反映,如:电话、信件、网络等,不要聚众上访,切勿有过激及违法行为,合法维权、正当诉求。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产[2008]2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08〕20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民政厅康复养老医院物业管理方案书

一、管理现状 目前医院的清洁卫生、保安、绿化、机电设备及房屋本体分别处于开荒状态,而机电设备及房屋本体等维修保养由于仍处于保修期内,现由外包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这种没有系统统一的管理,难以适应医院规模大、人员流量大,功能复杂,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和物业形象要求高等特点和所面临的难点,不利于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不利于医院现有物业的保护、增值和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因此,针对医院目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引入科学的组织管理概念和方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意义。 二、管理设想 1、由永宏物业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包括未列入物业管理常规内容的室内卫生、美化,下同),为医院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以立足于长远经营、微利服务为原则,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按照承诺的目标,通过创造一流的物业管理,促进医院多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医院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医院后勤管理的重点 1、物业管理重点 环境管理 投入足够力量和资源,使医院保持清洁卫生,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分类处理,营造医院优美的工作和医疗环境。 质量管理 依据ISO9002标准,强化质量意识,建立标准化、系统化的质量保障机制,使服务工作保持一流水准。 服务形象 狠抓文明规范用语和礼仪形象化,推行管理和服务运作程序化、规范化,增设便民配套服务,树立全方位、多形式、高效率、高品味的优良服务形象。 四、管理目标 1、总体目标: 永宏物业以给医院创建一个“安全、整洁、优美、舒适”的环境为目标,力求接管后在短期内使各项管理工作步入正规。根据《省(市)优秀大厦评比标准》和国家医院管理相关考核标准以及《永宏物业管理标准》,紧密配合医院经营战略规划,一年内让医院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达到永宏物业承诺的各项服务指标,二年内成为省(市)内医院后勤服务管理的示范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民文[2007]6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豫民文〔2007〕6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民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三农”问题突出,做好农村各项民政工作,是实现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和谐中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发〔2007〕26号精神,正确把握当前农村民政工作的总体

发展状况、农村综合改革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农村各项民政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一是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2007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认定、发证和建档工作,7月起实施救助。二是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份、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的规定。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地要落实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三是加快农

民政局调研报告文档4篇

民政局调研报告文档4篇Investigation report document of Civil Affairs Bureau

民政局调研报告文档4篇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民政局调研报告文档 2、篇章2:民政局“四群”教育民情文档 3、篇章3:民政局统筹城乡发展情况调研报告文档 4、篇章4:民政局开展扶贫助困活动调研报告文档 篇章1:民政局调研报告文档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和#人办发[XX]22号通知要求,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县乡人大联动的方式,通过抽样入户核实、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县城乡低保和五保

户供养工作及县民政局长##同志履职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从六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乡镇人大组织部分代表组成了25个 调研组,抽查了50个村2个居委会中的低保4227户8052人、五保648户663人,涉及资金xxxxxxx元;县人大常委会抽调部分常委会成员、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两个调研组,抽查了8个村3个居委会中的低保969户1758人、 五保112户112人,涉及资金xxxxxxx元。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乡低保和五保户供养工作 (一)城乡低保和五保户供养工作开展情况 XX年,我县全面开展了农村低保工作,到XX年底全县累计保障农村困难居民47302户78574人次,发放保障金 3007.5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24万元。低保规模从当年的5189户7124人、低保金102.6万元、人均144元上升至XX 年的17552户3XX人、低保金2026万元、人均633元。1999年,我县在原来城镇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象的基础上,将15 个建制镇的困难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XX年扩面将更 多困难城市居民纳入城市低保对象,共保障998户2626人, 全年发放低保金123.9万元;XX年提标,保障人数增加到 3700人,共发放低保金、取暖费、双节补助676.2万元。XX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民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5〕34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5年6月3日 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资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或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养老机构筹建指导,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附件1);

文件鄂民政发〔2009〕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民政发〔2009〕4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自2005年我省全面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各地按照省民政、卫生、财政三厅关于规范推进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要求,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救助方式、积极探索资金结算办法等举措,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可及性,为缓解贫困群众看病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医疗救助工作的力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 1 —

一、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坚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出发,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不断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巩固完善“直接施救和资助参保(合)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种方式帮助解决一部分对象相关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并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三是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救助对象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个人负担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并对城镇贫困孤残人员予以照顾。四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合理制定医疗救助工作方案。通过降低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加强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2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8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1 【实施日期】200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着眼大局,从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工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安置工作改革,更好地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创新进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手续办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安置工作条件与资格的军队(含武警部队)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与其签订《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公证后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核发证件的具体事项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函〔2004〕153

如何在民政部门注册社会团体

如何注册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一)必要的咨询 1、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晋民字[2007]11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于2007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优抚医疗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 2007年7月31日印发共印800份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省境内、退出现役的以下优抚对象: (一)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统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

和照顾。 第二章医疗保障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6]8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县(市、区)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