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境友好型绿色社区标准

天津环境友好型绿色社区标准
天津环境友好型绿色社区标准

市级环境友好型(绿色)社区(申报材料)要求

A1:A1-1:“绿色社区”创建档案总目录;

A1-2:本社区获得省“绿色社区”表彰命名文件复印件;

A1-3:社区图书站内有供居民阅览的环保类书籍、音像及图文资料目录;

A2:本社区的“绿色社区”领导小组人员构成、职责分工、会议及开展情况记录;

A3:两年内年“绿色社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报告;

A4:两年内参加各级“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会议或培训班的证明或证书复印件;

A5:社区获得各级政府命名表彰的各类荣誉奖项、环保主题活动获奖证书及相关环保认证的复印件;

A6:社区内的污水排放、空气质量、噪声及垃圾等现状及其污染防治措施报告;监测报告书复印件;

A7:两年内社区采取了哪些资源、能源的有效利用方法?社区内绿化美化的基本情况;

A8:两年内社区居民参与“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情况及其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复印件;社区内各种环境宣传措施(橱窗、宣传栏、警示牌等);

A9:两年内社区组织了哪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等。图片部分依照以上A1-A9主题排列,音像资料尽量简短,文字部分简洁明了。

A10:特色文档(社区常年与学校、企业、军队等相关单位共建活动取得成绩)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 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 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居民委员会: 按照山东盛泰安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倡导绿色文明,提倡绿色消费,大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绿色社区”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创建生态城市和文明城市,实现城市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基础,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两个文明的结合。通过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提升市民的环境意识,培养公众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公众日常生活之中,以达到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保工作的深化和发展的目的。 二、“绿色社区”的基本条件: 1、社区居民委员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社区重要议事内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有健全的“绿色社区”创建领导小组,有比较完整的绿色社区发展计

划和工作思路,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坚持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人人动手,美化家园。 2、逐步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公众参与机制。根据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并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保纪念日,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力求做到每月有活动,人人都参与,全年参加活动的人次应占社区居民总人数的30%以上。 3、社区居民应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逐步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如试行垃圾分类,自觉回收废电池、废灯管等,拒绝“白色污染”,不吃野生动物。 4、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社区居民初步养成可持续消费的观念,尽量少用一次性制品,提高物品的重复利用率,积极鼓励居民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倡导绿色消费。 5、整个社区环境整洁、优美、清静,可绿化面积都得到有效利用,没有违章建筑,有固定的环境宣传教育标志牌和环保公益宣传广告,设有环保宣传专栏,并经常性地更新。 6、社区内各污染源都已治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区污水纳管、雨污分流工作,杜绝焚烧垃圾、树叶、随意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目录 1、项目总体情况 (1) 2、调查范围、因子、目标、重点 (3) 3、验收执行标准 (4) 4、工程概况 (5) 5、环境影响评价回顾 (9) 6、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11) 7、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13) 8、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15) 9、环境管理状况 (16) 10、调查结论与建议 (17) 附图及附件: 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 附件1 关于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附件2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1、项目总体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建设单位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锐钢联系人王欣 通讯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401 联系电话25706758 传真/ 邮政编码300461 建设地点天津港南疆港区 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E(4722) 环境影响报告表名 称 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初步设计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管委会环境保护和市 容市政管理局 文 号 津滨塘环容审 〔2011〕73号 时 间 2011.5.18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保设施监测单位—— 投资总概算(万元)3377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3% 实际总投资(万元)2238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92% 设计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开工日期2011.6 实际生产能力——投产试运营日期2011.12 调查经费(万元)—— 项目建设工程简述(项目立项—试运 营) 天津港南疆港区现有港区东西长约8km,南北宽约700~1200m,已经形成的港区陆面积为7.9km2,拥有南1#~15#共15个生产性泊位,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将要迁移至南港工业区,为适应南疆港区的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3377万元建设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于2011年5月18日得到滨海新区塘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 号)《2008-2010 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 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 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 ,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 1 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 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 2 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 4 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

NYT 1054-2013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和产地环境质量评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产地环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产地环境调查 3.1 调查目的和原则 产地环境质量调查的目的是科学、准确地了解产地环境质量现状,为优化监测布点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特点,兼顾重要性、典型性、代表性,重点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发展趋势及区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顾产地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及工农业生产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3.2 调查方法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绿色食品产品的产地环境进行现状调查,并确定布点采样方案。现状调查应采用现场调查方法,可以采取资料核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 3.3 调查内容 3.3.1自然地理:地理位置、地形地貌。 3.3.2气候与气象:该区域的主要气候特性,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年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数,降水量极值,日照时数。3.3.3水文状况:该区域地表水、水系、流域面积、水文特征、地下水资源总量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3.3.4土地资源:土壤类型、土壤肥力、土壤背景值、土壤利用情况。 3.3.5植被及生物资源:林木植被覆盖率、植物资源、动物资源、鱼类资源等。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绿色食品产地及其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优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 1.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基本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应远离工矿区、城市污染源以及交通干线,生态环境良好。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391-2000)及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产地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3调查人员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由省绿办组织实施,调查人员要求是绿色食品执行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调查人员一般为 2名或2名以上。 1.4调查原则 ( 1)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调查与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有效。 ( 2)突出环境状况,兼顾社会影响。重点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变化趋势及区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顾社会经济及工农业生产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1.5适用范围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 6组织管理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2.调查方法与技术路线 2.1调查方法 采用座谈会、实地考察、收集资料、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 2.2技术路线 ( 1)通过实地考察,核实申请认证材料中申请人及其产品产地的基本情况。 ( 2)通过召开座谈会(要求有企业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产地负责人参加)、收集资料和发放问卷等调查方法,了解产品产地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概况、土壤类型及其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农药和肥料施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产地客土情况、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灌溉条件等。 ( 3)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当地植保站、土肥站或供销社等部门出具的农药、肥料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卫生防疫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地方病证明材料。 ( 4)在当地环保部门的配合下,对区域污染源分布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免费下载 - 已解密,可打印

ICS 13.140 Z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2523-90,GB12524-90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environment noise for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标准正在出版过程中,本电子文本为发布稿,内容供参考,标准内容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011-12-05发布 2012-07-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 5 测量方法 (3) 6 测量结果评价 (4) 7 标准的监督实施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524-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适用范围、排放限值及测量时间; ——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 ——删除了测量记录表。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11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0]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0〕74号) 各区县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4月13日,国家环保部召开了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市环保局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我市环境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处置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环保部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环境信访形势。近年来,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总体呈平稳态势,但还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随着我市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的侵权及纠纷事件将呈上升趋势,带来的环境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具体表现为:重复的集体联名的投诉不断增多;群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对噪声、异味、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投诉增多;以环境污染问题投诉谋求其他利益的信访事项增多,这些给当前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NYT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391-2000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时间:2005-12-13 16:54:00 来源:食品商务网 前言 为了保证绿色食品的质量,合理选择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的环境条件,防止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染对绿色食品产地的影响,并促进生产者通过综合措施增施改进土壤肥力,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从2000年04月OI日实施,同时代替1995年8月颁布的《绿色食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名称; --定义(增加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环境空气质量(调整了限值); --农田灌溉水质(调整了部分项目和限值); --渔业水质(调整了部分项目和限值); --土壤环境质量(调整了评价体系和含量限值); --附录(增加了土壤肥力分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资源和环境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德中、杨林书、张从、孟凡乔、刘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三产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各项指标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适用于绿色食品AA级和A级隆产的农田、蔬菜地、果园、茶园、饲养场、放牧场和水产养殖场。 本标准还提出了绿色食品产池土壤肥力分级,供评价和改进土壤肥力状况时参考,列于附录之中。适用于栽培作物土禁,不适于野生植物土壤。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 GB3O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O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O7-89渔业水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质标准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7173-87土壤全氮测定法 GB7845-87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 GB7853-87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GB7856-87森林土壤速效钾的测定 GB7863-87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绿色食品:系指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AA级绿色食品:系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它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A级绿色食品:系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4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绿色食品植物生长池和动物养殖地的空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 4环境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选择在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基地选点应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避开工业和城市污染源的影响,同时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具有可持续的生产能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 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2]9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2.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装卸、运输、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堆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弃物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装载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现有裸露地面,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绿色食品知识简介

绿色食品知识简介 (文章来源河南省绿色食品网) 按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绿色食品从1995年开始就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比全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前了10年。目前,绿色食品标准已有170多个,包括生产环境准则、各种农业生产资料使用准则、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农产品标准、加工食品标准、抽样检验准则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准则等。绿色食品标准比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更严:它规定了更多的食品安全项目,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值更为严格,标准水平已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标准的水平。 农业生态环境要求很严 1、大气:产地周围5公里内或上风向20公里内有工业废气排放,或3公里内有燃煤烟气排放的,就须着重监测,不得污染农作物。 2、灌溉用水:只允许用地表水或地下水,而且有水质要求,不允许污水灌溉。 3、农田:如在生活垃圾或工业、医疗废弃物填埋场附近,附近有污水排放,或邻近有害元素的矿区,如铅矿、汞矿、镉矿、砷矿以及放射矿等,都要着重监测,一旦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标准,不允许生产绿色食品。 农业投入品使用严于国家标准 1、农药使用:(1)国家规定一些剧毒高毒农药禁止用于蔬菜、水果、茶叶,而绿色食品标准规定禁用于所有农作物,如甲拌磷、克百威、涕灭威等;(2)任何准用的化学合成农药在作物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不准重复多次使用;即使允许使用的农药,也要保证安全间隔期,才能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农残要求。 2、肥料使用:除国家规定外,绿色食品标准还规定,(1)禁用硝态氮肥,最常用又便宜的是硝酸铵,还有硝酸钾、硝酸钠等,防止作物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积累,尤其在开花期和结果期;(2)同时使用有机肥和化肥的,有

机氮含量应高于无机氮,有机肥用量远大于化肥用量,以防止土壤板结,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3)农家肥应发酵腐熟,防止病菌、虫卵滋生,以免过多使用农药,污染农作物,保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饲料使用(包括鱼用饵料):应达到绿色食品标准规定,表现为,(1)禁用转基因饲料(如转基因的玉米、油菜籽及其秸秆等);(2)禁止在高能量饲料中添加工业合成油脂(如矿物油、石油裂解烃、肥皂生产的脂肪酸副产品等)和畜禽粪便;(3)禁用哺乳动物为原料的饲料喂养牛等反刍动物。 4、兽药使用(包括渔药):除国家规定禁用的40种兽药外,绿色食品标准还规定,(1)禁用磺胺类、有机磷类、喹诺酮类等兽药,允许使用的兽药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休药期后屠宰或挤奶,保证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规定;(2)还规定了畜禽饲养、屠宰加工和水产养殖的卫生要求,保证畜禽、水产和蜂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绿色食品的畜禽产品是经过从饲养到屠宰整个过程的质量控制。 5、食品添加剂使用:在国家允许使用的品种中还禁用以下三类,(1)人体内不易降解,会造成积累,如作为甜味剂的糖精、甜蜜素,作为防腐剂的苯甲酸钠等;(2)对人体有害或害处尚有争议的,如生产肉制品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3)仅为改善感官而添加的,如面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糖类的二氧化钛以及其他食品中的化学合成色素等。以上三类,国家标准规定了使用限量,在现有科技水平上认为是安全的。但绿色食品基于可由确认无害的或危害更小的同类添加剂代替,而加以禁用,如糖精、甜蜜素可用蔗糖代替,或无需改观感官,如不加过氧化苯甲酰、二氧化钛和化学合成色素等。 6、最终产品:绿色食品标准还规定了最终产品标准。食品中的安全项目主要是农业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及其代谢毒素,绿色食品标准对这些安全项目作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加工食品中检验大肠杆菌都为阴性。为此,采取生产车间消毒、人员穿戴消毒服装、双层密封窗、灭菌空气交换、无菌包装等措施,以及贮存和运输不发生破袋等,要求规范生产,保证食品不受环境污染。

天津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组成由相应的业务处(科)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还成立由监理处牵头、监测中心和相关处室组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的初步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跨区(县)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跨省市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四)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八条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Green food-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environmental of area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各项指标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AA级和A级)生产的农田、蔬菜地、果园、茶园、饲养场、放牧场和水产养殖场。 本标准还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供评价和改进土壤肥力状况时参考,列于附录之中,适用于栽培作物土壤,不适于野生植物土壤。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137-19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NY/T 53-1987 土壤全氮测定法(半微量开氏法)(原GB 7173-1987) LY/T 1225-1999 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 LY/T 1233-1999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LY/T 1236-1999 森林土壤速效钾的测定 LY/T 1243-1999 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0-03-02批 准2000-04-01实施 NY/T 391-2000 3.3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 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4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绿色食品植物生长地和动物养殖地的空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 4 环境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选择在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基地选点应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避开工业和城市污染源的影响,同时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具有可持续的生产能力。 4.1空气环境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空气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1所列的指标要求。 表1 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指标要求(标准状态)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的术语和定义、生态环境要求、空气质量要求、水质要求、土壤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第4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调查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22105.1 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法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 GB/T 22105.2 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法第2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 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0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91 土壤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204-2010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204-2010 备案号J11715-2010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主要条文 住宅建筑 4.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建设场地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有价值的植被和其它保护区。 4.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在建筑场地内进行土壤氡含量和土壤污染程度的检测,并采取应对措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 m2 4.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种植适宜天津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 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环境无害的植物。 4.1.6中环线以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它地区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 m2。 4.1.7居住用地内配套设置的自行车、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 -6的规定配置。 4.1.8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9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应符合现行《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DB29 - 200 - 2010 )的要求。 一般项 4.1.10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1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2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13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4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5根据天津市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藤、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4.1.16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 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17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它硬质铺地应采用透水材料铺装,并利用园 林绿化提供遮荫、覆绿。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4.1.18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优选项 4.1.19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60.30 Z 60 D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2/ 356—2008 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编制依据 (1) 3定义 (1) 4技术内容 (2) 5监测 (4) I

DB12/ 356—2008 II 前言 本标准列出了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与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DB12/ 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wastewater 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中的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是指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包括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的部分行政区域)、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蓟县、宝坻、武清、宁河、汉沽、西青、津南、静海、大港、京津和团泊新城)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townish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coun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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