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 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五个四”和“五

个更加”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统筹推进。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和效能工商的部署,准确把握“五个四”的深刻内涵,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国家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打造公众服务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四)基本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统筹、整体规划的原则。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做到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坚持科学分类、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信用记录,完善监管分类,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通过整合、融合、改造、提升,做到监管、应用、服务协同推进。

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五)夯实数据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和“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按照“谁主管、谁归集,谁维护、

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总局和省级局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数据准确率、完整率均达到99%以上的目标。

(六)完善监管分类。《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按照守法诚信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信用分类监管标准。按照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设置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按照行业风险程度的情况,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行业企业,设置重点、热点行业企业。按照区域重要程度的情况,对在商业集中区、旅游区、地下空间、校园周边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置重点区域企业。按照动态警示的情况,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检测或者监测中涉嫌违法、申投诉、举报、立案未结案等需要加强监控的企业,设置预警企业。将企业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多维分类。

(七)提高监管效能。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整合系统、整合软件、整合数据、整合操作,将制度固化在信息化流程中,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地区之间、业务之间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措施,丰富监管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整合资源,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

(八)加强监管信息内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准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管理等业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监管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日常维护工作,将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静态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监管执法信息的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整合监管执法资源。以企业登记数据为基础,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定位标识,以履行法定职责为主线,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整合、对接工商行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的业务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之间监管业务信息的高度融合和一体化,形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业务平台。

(九)强化监管信息内联应用。加大应用力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监管需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手段,确定监管任务,明确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联动监管,根据整合的监管信息,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效应。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紧密结合,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加强属地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拓展应用范围。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加大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约束力度,使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提升应用水平。积极探索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立实用数据分析模型,分析辖区市场主体总体质量和经济秩序状况,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四、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

(十)推进监管信息部门共享。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断扩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

健全完善“国家经济户籍库”。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建设,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源支撑。按照地方政府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地方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一)推动监管信息外联应用。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部门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信息资源支撑。参考和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市场监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打造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力度,努力提升信息综合运用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干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识、责任和能力。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场主体准入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数据库;依法实施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管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负责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直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销违法案件、传销违法人员及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直销行为的监管,加大打击传销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务行为监管、合同监管、经纪人监管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抽样检测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广告监督管理、广告监测、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

信息部门负责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开发建设技术支撑平台,整合登记监管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效能。

基层工商所要根据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综合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分工职责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建立综合监督机制,细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岗位工作要求,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考评机制。研究制定区域性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对经济户口管理、监管信息归集、联网应用等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加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 正文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

附件一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工商企字【2007】33号

工商总局的文件:工商企字〔2007〕33号(年检不用审计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企字〔2007〕33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修订实施一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精心组织,认真贯彻,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将年检工作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紧密结合,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提高了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一些地方通过推行网上年检,优化年检服务方式和手段,方便了企业,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年检工作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倾向,主要是:有的地方对年检意义认识不足;少数地方执行年检规定不严格,甚至存在放宽年检条件、减少提交材料要求的现象;少数地方利用年检搭车收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是法律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企业遵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施行以来,以其范围广、内容全、程序规

范、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企业年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真正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企业年检工作水平。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年度检验,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要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有违法违规记录企业的审查和监管。对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其前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审计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年检时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提高了企业提交年检材料的可靠性,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与专项监督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建立完善、规范、有序、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以诚信文化为核心、以信用制度为载体、以信用记录为依托、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企业信用催生、成长和维护系统。要面向市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机制和利益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体系、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提升宁夏企业整体信用水平创造有利的条件。具体为完善六个体系: 1.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信用标准(Credit Standard)是指当采取赊销手段销货的企业对客户授信时,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逾期的DSO和坏帐损失比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从”AA”到”CCC”等级间的每一级别可以用”+”或”-”号来修正已表示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如

AAA级的含义就是“信用极好”,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 企业信用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对客户信用申请的批准与否,是企业制订信用管理政策的重要一环。 2.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征信是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企业征信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履约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日益深远。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将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保障体系,及时揭示和预警信用风险,才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3.企业信用信息传播体系。是目前最好的传播平台。其优势是传播快、信息可留存、可及时更新以及查阅检索方便等。其次有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从企业信用体系的长远建设和发展来看,应该及早着手建立全区联网甚至全国联网的企业信用状况系统,以方便广大用户对于信用信息的消费需求。 4.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层级结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2009年7月16日起执行,2013年9月12日修订) 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 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程序安装、日常技术维护,并承担管理员用户职责,负责普通用户的创建、权限设置、停用及建册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 注字[2017]155号)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中明确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

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根据法律修改情况,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9月)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工商总局 2017年8月30日 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7年9月)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制度

信用管理师介绍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梗概目录 1.信用管理师是指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 主要工作内容 1、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3、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及放账期; 4、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 5、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 6、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并开拓市场。 2.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参考样本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参考样本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及“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A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及“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2、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信用(合同)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合同)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注册公司最新名字限制的规定

企业起名注意了!注册公司时,工商总局明确这些词语不能用! 2017-10-25 注册公司看注册新规,给公司命名不得违反相关条例,请看以下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三章限制性规则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第五条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 信息来源: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上面的通知主要表达了一个意思,就是—— 我们总局制定好了企业名称规范,你们仔细阅读,这样你们核名成功率高,我们也省事,这样不好吗? 接下来小微把这两个规则的内容完整文字版给大家: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

浅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及企业信用规范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及企业信用规范 浅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及企业信用规范 浅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及企业信用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企业信用问题是当前经济活动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主要是信用行为的监管。提高企业公平、公正的信用水平是工商部门整顿和规范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归宿点。本文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框架、作用及规范做初浅的探讨。 一、工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 1、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入世的需要。 随着加入WTO,我国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冲击。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培养遵守国际规范、规则的意识,特别是建立信用体系,这是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政府入世,企业同样要入世;政府要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企业同样要按国际贸易规则经营。世贸组织规则中强调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政策透明度原则,其核 1 / 14

心是国家信用原则,全球的自由贸易靠的是信用,维护国家的利益靠的是作用力。要更好的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工商部门必须把握新的形势,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2、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企业生存、健康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经济运行主要是靠信用来支撑,没有信用的企业最终是要倒台的。维护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打击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工商部门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监管,将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经营道德的企业从市场中清除出去,使诚信企业得到保护。 3、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工商部门推行信用监管,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使企业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恪守经营运行规则,个个按章办事,造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工商部门担负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市场信用是市场管理的核心。围绕着这一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主动而不被动,自觉而不盲目的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二、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 根据工商部门所担负的职能,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合同监管、市场行为规范、信息透明和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 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五个四”和“五

工商自主申报用户手册

山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平台用户手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05月 1

目录 第一章系统概要 (3) 1.1 建设背景 (3) 1.2建设目标 (3) 第二章名称自主申报系统 (4) 2.1 系统访问 (4) 2.2 名称自主申报 (6) 2.3 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平台 (17) 2

第一章系统概要 1.1 建设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商事登记工作效率,完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管理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自2018年5月21日起,我省将率先在10个市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8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1.2 建设目标 本平台用于山东省内的企业在线名称申报,申报人可以依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流程》《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登记受理程序》《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制度》《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的规定,在线申报企业名称。 3

4 第二章 名称自主申报系统 2.1 系统访问与登陆 方式一:用户进入山东省工商管理局首页注册登录,见下图: 登陆后,点击左上角“名称自主申报”进入。见下图:

5 方式二:用户输入山东省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平台网址进入。 输入网址进入山东省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平台,点击“企业名称自助预查”,如下图: 平台主页面采用“所见即所得”的四段式的名称展现方式,方便企业进行简单操作,随时随地快速完成名称的自主申报。见下图:

公司注册起名注意事项,不要触犯以下规则

公司起名不能任性,以下词语不能使用以下内容均取材于工商总局,由微联财税整理,为的就是告诉各位老板,公司注册取名要慎重。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L 功”“汪精卫”“秦桧”等。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地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地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地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地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按照统一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地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地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地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地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地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地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地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地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地,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地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地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地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 情况抽查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督促企业及时、真实公示信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的监督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对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的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此次抽查工作时间为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1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上述时间内完成抽查工作,并将抽查工作情况于2015年2月15日前上报总局。 此次抽查对象为本辖区登记的企业(已注销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外)。 二、抽查内容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上述信息还应当包括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三、抽查工作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总局负责此次抽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指导,并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即时信息的抽查工作。

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必要性.doc

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必要性1 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必要性 专业:工商管理班级:2012级一班姓名:陈伟学号:201*********3 一个企业的成长发展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密不可分的,先进的管理是企业快速发展的促进剂。企业的信用管理是企业诸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信用管理是规范评价约束单位、个人道德行为及履约能力的一门管理科学,信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控制、解决企业内部、外部的信用风险。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能促进企业其它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能使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遗憾的是国内绝大数企业没有意识到加强信用管理的重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信用交易面广、量大、复杂,对信用活动的管理便成为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企业内部信用建设方面可谓一片空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的今天,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虽开始起步,但其基础仍较脆弱。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认真总结现有经验,更新观念,勇于探索,推动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显得十分紧迫。 一、企业信用管理的内涵 企业信用管理是针对信用销售的管理,具体讲是指企业通过制订信用政策,指导和协调与信用销售有关的部门.以完成对信用销售中从客户信息收集和评估、信用额度的授予、债权保障到

回收应收账款的各交易环节的管理。 信用销售俗称赊销,所以信用管理又可以称为赊销管理。此外信用管理也称为风险管理,这是由于在信用管理当中,企业要解决的全部问题是其如何规避风险、化解风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条件下安全运作。 二、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的必要性 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来自很多方面,赊销是很多企业扩大销售、应对竞争的一种选择。当企业运用赊销方式后,企业管理中要加入很多新的内容,如客户的选择、交易规模的控制和账款的追收等等。同时,企业面临的交易风险也更大,怎样在扩大销售的同时降低风险,也是企业必须予以有效解决的问题。这些工作仅仅靠企业原有销售部门的力量和旧的管理思路是很难做好的。建立一个新的部门来对赊销的全过程负责,包括在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在技术上支持销售部 门,成为赊销顺利推进的必需。而包括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等在内的其他职能部门也都需要对原有的工作程序和内容甚至是管理目标做相应地调整,来适应新的销售方式对管理的要求。这些都是企业信用管理所要涉及的。没有新的管理思路的确定、没有新的管理程序的设计和管理职能的重新分配,也即没有科学的信用管理,企业的赊销目标很可能会被与之惧来的更大风险给抵消,或者过于加大销售成本,造成总体利润的降低。 在现代社会中,只要企业采用赊销的交易方式,信用管理就是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不论是它是普通的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还是金融和外贸行业。美国的信用管理专家说,在目前市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修订实施一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精心组织,认真贯彻,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将年检工作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紧密结合,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提高了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一些地方通过推行网上年检,优化年检服务方式和手段,方便了企业,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年检工作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倾向,主要是:有的地方对年检意义认识不足;少数地方执行年检规定不严格,甚至存在放宽年检条件、减少提交材料要求的现象;少数地方利用年检搭车收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是法律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企业遵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施行以来,以其范围广、内容全、程序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企业年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真正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企业年检工作水平。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年度检验,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要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有违法违规记录企业的审查和监管。对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其前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审计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年检时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提高了企业提交年检材料的可靠性,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与专项监督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四、积极推行网上年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外资企业网上年检要在去年部分被授权局推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并统一使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各外资登记管理被授权局要做好本局系统与总局网上年检系统的衔接,按照总局《外资年检数据交换方案》,统一辖区内数据传输要求、程序和规范,按时报送每年应参检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落实年检数据的定时自动上报功能,切实保证数据及时、准确上传下载。内资企业已推行网上年检的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尚未推行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对仍以传统方式申报年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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