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6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6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3月24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安监总局36号和77号令的对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总局令77号修订,2015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害国家安全罪 练习题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其中的“外国”是指(C )。 A.外国政府 B.某国政府或某几国政府 C.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 D.某个外国人或某几个外国人 2、张某多次召集他人秘密商量,意图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的多民族的国家和民族团结。但由于其中一人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张某等人未及实施具体的行为,即被抓获。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 A )。 A.分裂国家罪既遂 B.分裂国家罪未遂 C.背叛国家罪 D.煽动分裂国家罪 3、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密谋推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某日,四人策划成立“自由民主党”反动组织,共同起草了“宣言书”,诬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号召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宣言书”制作完毕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在公共场合进行散发。四人的行为构成(D )。 A.背叛国家罪 B.煽动分裂国家罪 C.颠覆国家政权罪 D.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胡某系我国公民,他在得知李某正在为境外的某个机构窃取我国的某项国防机密时,为李某提供了一笔资金予以帮助。后李某和胡某均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胡某的行为属于( D )。 A.资敌罪 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C.间谍罪共犯 D.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共犯 5、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A.资敌罪 B.间谍罪 C.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投敌叛变罪 6、李某系国家机关保密室工作人员,为达到出国目的,李某主动将其所保管的国家事务中重大决策的秘密文件提供给境外某机构。李某构成:C A.间谍罪 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C.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从重处罚的犯罪是(AC) A.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B.资助危害国家分裂犯罪活动罪 C.武装叛乱罪 D.间谍罪 2、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的犯罪有(ADC)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投敌叛变罪 D.叛逃罪 E.间谍罪 3、投敌叛变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AB)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 法正式版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 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xx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

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

安监总局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练习题

练习题1 向他人提供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因提供的对象不同可以构成哪些罪? ( ) A.泄露国家机密罪 B.特务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练习题2 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练习题3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的是**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练习题4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练习题5 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

安全生产试题-第九章-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

第九章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B)正式实施。 A、2001年10月27日 B、2002年5月1日 C、2002年1月1日 2、职业病指(B)。 A、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 B、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C、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3、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统称(C)。 A、职业病危害 B、职业危害 C、职业危害因素 4、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C)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 病危害因素。 A、粉尘、物理、化学因素 B、粉尘、物理、放射 C、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5、(B)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接触职业有害作业的工人 B、职业病病人 C、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6、依据法律规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是 (A)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7、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C)。 A、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A)。 A、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警示标识 C、警示说明和警示语言 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B)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 A、必要时 B、定期 C、不定期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A)如实告知劳动 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B、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C、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11、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C)

国家安监局第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刑法分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笔记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自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实施。 (4)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为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共计12种具体罪行:102条背叛国家罪;103条1款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05条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8条投敌叛变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2条资敌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背叛国家罪 1、概念: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3、刑事责任: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1、概念: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5.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和行为准则(新增)-(4886)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和行为准则 为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倡导 “珍爱生命、我要安全”的核心安全理念,要求各层次管理人员: 1、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 为工友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为个人家庭幸福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规 章、制度、规定。要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 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 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保持消防器材清洁完好。 4、遵守生产中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规定,不 准疲劳作业、不准酒后作业、禁止不懂操作规定盲目作业,不得将机 械设备借予无资格、未经公司准许的人员操作。操作机器设备中或正 在检查、检修、检测中不准接打手机、看信息。 5、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盲目作业、不违反 劳动纪律。特别是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对人体有害、 对公司财物有损害等特殊环境场所作业时,必须执行审批程序,设立 监护人,保证作业安全,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服从管理,听从正确指挥;有权拒绝错误指挥。工作中不准 许抱有侥幸心理,不准为省时省力采取不符合规定的简易方法处置。 紧急情况简易处置,必须有专人看护并及时修正,避免发生意外事

故。 7、支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督导 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 建议并及时改正。不准许抱有抵触心理,更不允许采取打击、报复安 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出自己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8、及时提醒同事注意安全,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 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9、自觉接受公司、部门、班组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自觉执 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 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积极参与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 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11、必须站在“人本”的高度去审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以 人为本”作为公司首要的核心价值观。在安全工作方面,把职工的生 命健康作为我公司最大的财富,把安全作为我公司最大的效益来看待。 12、必须从满足职工的安全需求出发抓安全。把不断改善职工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作为公司的重要使命。 13、必须以开放的观念推进安全工作。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 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经验,消化吸收,为我所用。 14、必须以创新的思维不断为安全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用新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标题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文 件 编 号: 版 本 号: 生 效 日 期: 页 码 编 号:
A 2018年1月1日
1/7
1.目的
为切实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司的 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人员。
3.说明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3.2 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3 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负责。 3.4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业卫 生职责。
4.内容要求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是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依据,每季度需要进行考核。
5.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安全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安全目标、管理方案及重大安全事宜进行审议决策。 2、负责对年度安全管理计划进行研究,明确安全管理指导方针、工作原则及相关的主题活动。 3、根据制定的安全目标定期组织例会,组织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分析阶段安全生产形势,针 对安全管理实际提出相应对策,督促下属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4、审议修订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组织、人员、物资三落实,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题演练。 5、组织开展季度安全综合大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安全管理交流和推广。 6、及时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安全主题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安全氛 围。 7、企业出现重大安全方面相关事宜,应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安全会议,研究方案,确定策 略,并确保方案迅速、高效、顺利实施。 8、督促检查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决议以及相关法规、条例的执行情况。 9、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10、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管理,负责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等方面设施及设备的 建设、购置及审批工作。 职业卫生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组织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各项活动的开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716350193.html,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种类性罪名,具体包括很多罪名。危害国家安全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安全,那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所侵害的利益客体不同: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

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 具体的罪名不同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最后3个罪名。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和行为准则(新增)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和行为准则为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倡导“珍爱生命、我要安全”的核心安全理念,要求各层次管理人员: 1、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工友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为个人家庭幸福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要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保持消防器材清洁完好。 4、遵守生产中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规定,不准疲劳作业、不准酒后作业、禁止不懂操作规定盲目作业,不得将机械设备借予无资格、未经公司准许的人员操作。操作机器设备中或正在检查、检修、检测中不准接打手机、看信息。 5、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盲目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特别是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对人体有害、对公司财物有损害等特殊环境场所作业时,必须执行审批程序,设立监护人,保证作业安全,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服从管理,听从正确指挥;有权拒绝错误指挥。工作中不准许抱有侥幸心理,不准为省时省力采取不符合规定的简易方法处置。紧急情况简易处置,必须有专人看护并及时修正,避免发生意外事

故。 7、支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督导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不准许抱有抵触心理,更不允许采取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出自己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8、及时提醒同事注意安全,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9、自觉接受公司、部门、班组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自觉执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积极参与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11、必须站在“人本”的高度去审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以人为本”作为公司首要的核心价值观。在安全工作方面,把职工的生命健康作为我公司最大的财富,把安全作为我公司最大的效益来看待。 12、必须从满足职工的安全需求出发抓安全。把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作为公司的重要使命。 13、必须以开放的观念推进安全工作。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经验,消化吸收,为我所用。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修改前后对比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修改前后对比 发布时间:2015-07-03 08:43 点击量:672 次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第80号令)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进行编辑与整理,制作了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体字部分是对原办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 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 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 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 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 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

危害国家安全罪练习题及答案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C)。 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D.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B)。 A.只能是直接故意B.只能是故意 C.既有故意也有过失D.只能是过失 3.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B)。 A.外国人B.中国公民 C.国家工作人员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背叛国家罪与投敌叛变罪区别的关键是(D)。 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D.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5.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A)。 A.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B.犯罪主体不同 C.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D.犯罪客体不同 6.我国公民甲得知乙正在为境外某公司收集我国的经济情报,遂向乙提供了一先进的微型摄象机,供乙刺探我国情报使用。后两人均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B)。 A.间谍罪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资敌罪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本题之所以选B,原因在于乙是在为境外非间谍机构收集我国情报,其行为不构成间谍罪,而属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甲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理当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共犯。资敌罪限于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限于对几种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资助,故都不能选。) 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C)。 A.资敌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C.间谍罪D.投敌叛变罪 8.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B)。 A.判处死刑B.并处没收财产 C.并处罚金D.并处驱逐出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是(BCD)。 A.间谍罪B.叛逃罪 C.投敌叛变罪D.背叛国家罪 2.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不能叛处死刑的罪是(AB)。 A.叛逃罪B.煽动分裂国家罪 C.投敌叛变罪D.资敌罪 3.间谍罪的行为包括(ABCD)。 A.参加间谍组织B.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3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