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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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浅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释义

服务供应商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 对service provider的定义。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称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上网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随着网络服务的愈加精细与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和种类也越加广泛。对其较为普遍的分类是以网络服务的内容为标准,分为技术服务提供者( ISP) ,和内容服务提供者( ICP) 。

二、ISP 与ICP 的责任承担

为网络作品的存在以及传播提供链接、信息储存空间等服务的主体为技术服务提供者。ISP 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而是借助技术或设备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内容提供中介服务。所以其自身也并不具备对网络信息的筛选能力与控制能力,其行为更倾向于是无实质内容的机械运动,所以法律对于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也相对宽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考虑到ISP 在现实操作中的不同状况,

第20 至23 条分别规定了提供各类服务的ISP的免责条款。此外,若ISP 和其他主体一样实施网络直接侵权行为,此时其并不享有任何特殊保障,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是通过ICP 初步审核而上传和传播于网络的,所以其对网络信

息的控制和筛选能力远远高过ISP,对于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甄别,其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 ICP 并不存在因间接侵权而与相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只有一般的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责任。

三、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美国首先创立,目的在于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后来这一原则广泛应用到搜索引擎、网络存储等方面。通知- 移除,是这一原则的内容。即针对网络侵权,被侵权人有权在发现侵害事实后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上述流程适时采取了适当行为的,得以依据避风港原则免除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该争议信息的发布者是否享有反通知的权利,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字里行间以及逻辑推论,我国应当是认可发布者反通知此种事实抗辩的。反通知的存在,可以充分保障信息发布者辩论陈述的程序权利,也有益于判断所涉信息是否侵权,正当正确地保障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这一原则都有体现。

四、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制度评析

( 一) 关于避风港适用主体

我国的《著作权修改草案3》第69 条提到避风港原则仅适用于ISP,

不适用ICP。本文觉得这一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在网络作品传输过程中, ICP 作为内容提供者,本来就应当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负有保证义务。设置避风港原则,只是考虑到网络作品的广泛性以及审查义务的难操作性,以及ISP 的无实质侵权性而给予的公平对待。要正确区分ISP 与ICP 在网络侵权过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不能一概论之,否则必将导致对公平正义的亵渎。所以,本文赞成《著作权修改草案3》第69 条的提议,将避风港原则单独适用于ISP 是符合法理和人情的。

( 二) 关于避风港原则的正当性

为什么要设置避风港呢? 我个人认为,在网络侵权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侵权发生的原因,其对侵权行为发生也并无实质的控制能力,从情理上不能对其过于苛责。此外,在当今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面对海量的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正确甄别每个信息无异于异想天开。过度即是邪恶是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名言。过分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的同时会产生一定的运营成本,这些成本最终必将转嫁到最终用户。这样的结果必将影响知识产权的传播共享和信息社会的构建。

CNNIC网络服务平台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A formal modeling platform for composing web services Building a robust service composition is increasingly problematic as large scales of Web service operations can now be possibly achieved through the Internet. This article proposes an effective composing platform based on a formal modeling language. In particular, Petri Nets patterns are developed for enhancing service composition modeling, workflow quality measurement and scripting productivity. By providing a visual editing module, this platform allows business application developers to exploit its composing capabilities without much requiring design time or skills. ppXML: A generic and extensible language for lifecycle modelling of platform products This paper presents a new language, ppXML (platform product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for the lifecycle modelling of platform products in agile product development for mass customization (MC). ppXML has multi-folded meanings. Firstly, ppXML provides a set of constructs that are consistent with concepts and methods widely used in platform product development (PPD) for MC. Secondly, derived from XML as a sublanguage, ppXML is a standard and yet extensible modelling language dedicated to the modelling of product variants and platforms reflecting commonality, modularity, scalability and other strategies. Thirdly, ppXML can also be extended for defining web services deployed in the computation grid of web-based decision support systems (DSS) for platform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mass customization. Finally, ppXML serves as a standard interface with the product platform repository and a PPD web service registry, together with a set of online facilities for data represen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between different components and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web services. ppXML complements the efforts in product lifecycle data modelling by emphasizing the strategic level of product planning using a platform approach. Development of Web-Telecom based hybrid services orchestration and execution middleware over convergence networks Influenced by the success of Web service technologies for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IT services, Telecom R&D community starts to adapt and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责任;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容提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一责任,是为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认识)和“应知”(推定认识)的主观要件时承担;同时,亦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事实上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侵害行为及其责任分担,是侵权责任法与著作权法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此,学者从不同角度做出过阐述。知识产权学者王迁、王凌红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对象,借助美国判例法的资料,较早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分析框架。近期,民法学者新宝、立新等则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样本,运用民法解释论的方法,着力阐述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法律适用。[1]在此,笔者不揣浅陋,试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以著作权相关判例为资料,对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地位,过错认定规则以及赔偿责任形式做出解读和分析。 一、特殊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制度变革最快、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个问题。在立法例和司法判例中,侵害著作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过错条件及处罚标准。所谓间接侵权行为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或预备,即是其行为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因而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亦称为“二次侵权”。例如为他人出售、出租、展出之目的而保存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为侵权表演提供设施、场地的行为等;二是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依法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雇主对雇员因完成本职工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实施的侵权行为等。[2]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而言,间接侵权行为有两个鲜明的特征:1)间接侵权行为并不是著作权“专有权利”所限定的行为。专有权利既是使用权,即著作权人专有使用的权利;同时也是禁止权,即排斥他人擅自使用作品的权利。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某一行为是“专有权利”所指向的行为,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实施即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凡是直接侵权行为都是受到“专有权利”所限制的行为,凡是间接侵权行为则不在“专有权利”的控制围之。[3]2)间接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或预备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间接侵权,其目的是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既可以避免权利人因无法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而蒙受损害,同时也可以防止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并抑制损害后果扩大。实施间接侵权行为,导致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并造成权利侵害后果,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就是间接侵权责任。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某条款理解有歧义,法院如何裁判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某条款理解有歧义,法院如何裁判 案情简介: 原告甲。委托代理人乙。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丙。 原告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妻于2011年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丁人生终身寿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1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原告方每年向被告交纳保险费3992元。2013年7月13日原告突发疾病,经医院初步诊断原告患有高血压病,主动脉压层等疾病住病治疗。同年7月23日原告行主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于同年8月3日原告病情稳定后回家休养,本次住院共花费152862.8元。在与被告所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明确承保主动脉手术的疾病,属于被告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保险金额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代理费。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此次手术达不到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条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的手术没有进行开胸或开腹,而是通过血管进行的主

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不符合理赔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原告的妻子靳某为原告甲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八份丁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自2011年3月1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交费方式为按年(15次交清),每期保费合计为3992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份×8份=80000元。保险公司制定的附加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约定:"2.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若被告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率一种或多种,下同)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9.1.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动,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网络服务合同正式版

网络服务合同正式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5649

网络服务合同正式版 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一、声明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向甲方申请服务的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二、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类型为:_________,服务价格:_________元/年; 三、服务期限甲方收到乙方服务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开通服务。服务期:自正式开通之日起一年。 四、甲方的义务1._________网络将严格遵照相应的服务内容为乙方提供规定时限内的服务;2.若因_________网络设备或技术故障造成服务暂时中断,_________网络将以故障所造成的中断时间双倍顺延乙方的服务时限(即:中断1小时补偿2小时);由于_________网络原因给乙方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的最高赔偿额不超

过乙方已支付的服务租用费;3.甲方每周对客户数据备份一次,如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网站当前数据丢失,将以备份数据进行恢复。特殊情况下,备份数据无法恢复,甲方将以延长服务时限1周做为补偿;4.乙方委托甲方申请注册的域名如未能生效,甲方将如数奉还注册费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正式生效的域名失效后被他人抢注,赔偿将以乙方当年向甲方所缴纳的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5.甲方保证乙方注册的域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此域名享有独立的处置权。若乙方需转移域名,甲方将协助乙方完成域名转移工作。 五、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2.乙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按时为域名和邮箱,自助建站等续费,甲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3.乙方有义务维护自己域名和邮箱,自助建站上的数据,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因乙方维护或保密不善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乙方帐号和密码进行各种操作而造成的直接和任何间接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六、关于虚拟主机的双方义务和权利1.服务承诺,甲方责维护主机,

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认定

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认定 一、国内外对网络服务提提供者的规定 (一)美国和欧盟立法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在美国,除了一般的版权间接侵权规则,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二部分在版权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第512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区分并规定了“避风港”规则。[1] “避风港”规则指如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避风港”规则的所有特定要求,即使可能存在将来能制止侵权的禁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承担版权侵权造成的金钱损失赔偿责任。其次,当出现著作权领域的侵权纠纷时,网络服务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的内容不具有审查义务。网络服务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则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DMCA第512条主要就以下领域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区分并对其的责任进行了限制,它们分别是:(a)临时数字网络通信服务提供者(Transitory Digital Network Communications)(b)系统缓存服务提供者(System Caching)(c)经同意的用户信息储存驻留服务提供者(Information Residing on Systems or Networks At Direction of Users)(d)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 在欧盟,2000年出台了《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 2000/31/EC)。该指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了如下区分:(1)传输服务提供者(Mere Conduit)。其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在在通讯网络中传输由服务接受则提供的信息,或者未通讯网络提供接入服务,前提是服务提供者(a)不是首先进行传输的一方;(b)未对对传输的接受者进行选择;(c)未对传输的信息进行选择或者更改。(d)传输接入行为包括对传输信息的自动、中转性储存,目的是为了在合理的时间内在通讯网络中传输信息。(2)缓存服务提供者(Caching)。该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包括在通讯网络中传输由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目的是为了接受者上传的信息能够被更加有效的传输,其前提条件是:(a)服务提供者没有更改信息;(b)服务提供者遵守了获得信息的条件;(c)服务提供者遵守了被统一认可的信息更新规则;(d)提供者不干预为获得有关信息数据的合法技术的使用;(e)服务提供者得知原始信息来源已经在网络上被清除,或者信息取得途径已经被阻止,或者基于法院的命令后,迅速的移除或者阻止他人获得储存的信息。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问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问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 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问,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 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活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 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 广达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 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 袁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闲置资金用于保险领域投资比例的增多,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 一、特点分析 1、收结案呈上升趋势。2004年收案1件,2005年收案2件,2006年收案4件,2007年收案6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2、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并有扩展的趋势。其中涉及疾病保险的有6件,意外伤害险的有4件,人寿保险的有3件。 3、原告诉讼请还应趋于多样化。过去的仅要求给付保险金,到现在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等; 二、存在问题 1、投保人缺乏法律常识。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缺乏认知。有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营业部及其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认识不足,本该起诉分公司的却起诉总公司或直接起诉没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营业部;有的投保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的内部关系以及其分别与保险公司的相互关系,本应由投保人主张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却误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列为原告,或者本应由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却误将投保人列为原告,导致由于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驳后进行重复诉讼。 第二,过分想念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而轻视保险合同条款的书面约定。有的投保人以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进行理赔,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易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第三,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例如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常常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是由于一时疏忽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还有的投保人是由于缺乏诚信意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保险公司管理不够规范 第一,结保险业务员管理不到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拓宽销售渠道,一味壮大保险业务员队伍,而不严把从业资格关,不考虑业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允许没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列证业务员对外开展销售业务,对有证业务员不进行充分的岗前业务培训,导致保险业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第二,对事务性工作管理不到位。有的保险公司不注重工作细节,经营过程中的营销理论、理赔管理、服务举措等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的保险公司营销理念滞后,偏重短期利益,重点在于推销保险产品,而缺乏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开展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的研究、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及售后服务等到整体营销理念,给人们造成厌烦情绪和逆反心理,损害了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光纤网络服务合同

光纤上网合同 融合电通网络光纤上网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深圳市 联系人:电话: 乙方:深圳市融合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建业大厦B座1501 联系人:曹生电话:88857077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下述事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电信出口10 M对称光纤上网服务,使甲方作为乙方的接入单位。 接入地址:深圳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信固定IP地址个。 2、乙方保证甲方信息在网络传送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二条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具体的付费标准为: 网络使用费:¥ __________ 元/月(可年付),免安装费(3000元),设备借用乙方 的。 2、 甲方在光纤开通验收合格后向乙方付款,支付当月的网络服务费用¥元整,随后每月5号前向乙方支付次月的网络服务费用¥元整,如甲方确认网络使用正常后 因甲方原因致使不能及时收取甲方的网络使用费,乙方通知甲方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服务的开始及系统维护 1、系统调试通过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为甲方的服务正式开始之日。甲方负责系统中甲方 一端设备(包括服务器、甲方计算机内部网络)正常运转,乙方负责互联网信道和国际 网关等部分正常运转。 2、由甲方负责的部分出了问题,将由甲方解决,有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可协助解决。由乙方负责的部分出了问 题,将由乙方解决。 3、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完整专业的服务,如果甲方线路出现故障时,乙方需在双 方约定的时间内配合甲方处理故障,如果超过约定的时间,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专线上网服务资费(100元/次,超过1小时算一次)。如果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工作,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力。 4、、出现以下情况,造成网络服务中断均不属于双方的责任: A、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B、由于相关接入设备的自然损坏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 国际卫星线路、国际In ternet主干网的原因而导致的信号中断。 只要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将不收取甲方服务中断期间的网络使用费。 第四条合同的起始、延续、修改及终止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仝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期壹年。 3、无论本合同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都有权收回所有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 4、在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应向对方付清所有应付的款项,否则欠款方无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另一方有权向 欠款方追回所欠的费用。 第五条双方的承诺 1、在合同存续期间,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不得向第三者透露本合同的内容或转让合同所 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不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终止以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在签定本合同履行本合同 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秘密。 第六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1、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网络上散布、传播 具有黄色、反华、危及我国主权及安全内容的信息等。 2、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 (但不局限于)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他人帐号、窃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 3、计算机互联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只有取得这些资源的所有 者的允许后才能够使用这些资源。使用网络上的软件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 的法律。

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 建设方案 2011年5月

目录 第1章概述 (3) 1.1项目背景 (3) 1.2建设意义 (3) 第2章总体设计 (4) 2.1系统设计目标 (4) 2.1.1系统建设目标 (4) 2.1.2设计建设目标 (4) 2.1.3系统特点 (4) 2.2设计原则 (4) 2.2.1实用性 (4) 2.2.2先进性 (5) 2.2.3灵活性及开放性 (5) 2.2.4安全性 (5) 2.2.5可靠性原则 (5) 2.3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的原理说明 (6) 2.4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模式 (6) 2.5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的技术总结 (7) 第3章详细规划 (7) 3.1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的整体架构 (7) 3.2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技术体系架构 (8) 3.3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总体模型 (9) 3.4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的安全问题 (10) 3.5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的备份解决方案 (11) 第4章功能说明 (12) 4.1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的主界面 (12) 4.2用户个性化界面功能 (12) 4.3用户按需响应及应用市场 (13) 4.4内嵌式软件应用 (13) 第5章结论 (14)

第1章概述 1.1项目背景 尽管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云计算"就已经作为一种新型技术模型被提出,但直到最近两年它才焕发出真正的生机。随着产业链各环节参与者的不断介入,各项基于云计算的业务也表现出了强大的市场潜力。2010年10月18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将云计算为主的新一代信息网络领域定位于“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SaaS—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是云计算最主流的商业模式之一。现在SaaS模式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为云计算产业开辟了一条非常好的道路。SaaS模式给传统软件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出于成本和运维等方面原因,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SaaS方式使用软件。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软件厂商也纷纷出台云战略。微软就是典型代表,它的传统桌面软件正不断向云软件迁移。 1.2建设意义 互联网公司在云计算方面正进行着激烈竞争,争相建立自己的数据中心,以云计算的模式向第三方开放提供服务。福建阳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将打造云计算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 1)基于运营商的基础设施搭建公用云计算平台,对外提供云计算服务。将云计算技术(包括虚拟化技术、并行处理技术、分布式存储技术等)引入现有的数据中心,逐步转型为新一代的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实现真正的以客户为中心以及按需响应的服务交付模式。利用此云计算平台,用户可以创建自己的应用软件来运行,然后通过网络直接从供应商的服务器传递给其他用户。这种形式的云计算是将开发环境作为服务提供给用户。 2)在传统数据中心的基础上引入云计算的IaaS模式,可以整合物理资源,建立虚拟化资源池实现动态资源调配,自动安装部署,提供给用户按需响应、按使用收费和高质量的基础设施服务。 3)基于云计算理念,实现众多业务系统的资源统筹建设、管理和运维,搭建统一业务和支撑平台,组建企业内部云计算网络,降低自身业务成本。 4)在网络的核心网、承载网、接入层面引入云计算应用。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网络服务商侵权

网络服务商侵权 班级:14级政法干警学号:201414702 姓名:赵亚福1、网络服务商概念辨析 网络服务商无论在IT界还是在法律界都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如采广义的概念,则包括任何和网络有关的信息或技术设备的服务商;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服务商又被称为在线服务商。如采狭义概念,则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内容商相对应,前者仅仅包括技术设备等网络硬件的提供者,而后者仅仅包括信息的提供者;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内容商合并在一起才是所有的网络服务项目。 2、网络服务商的分类 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网络服务商大致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网络接入服务商。 这类服务商一般不向互联网提供任何信息,其主要作用是在互联网和用户之间建立一个通道,以有线的方式如宽带、光纤或无线的方式将用户连接入互联网,为网络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目前我国的网络接入服务商主要有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公司。 第二类,网络内容提供商。 该类服务商以提供内容为主,首先会通过各种途径对信息进行收集,而后对搜集来的信息进行筛选、编辑,最后把经整理后的信息提供到自己的网站上,供他人阅读、下载。此类服务商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最熟悉的网络服务商,例如新浪、网易、搜狐等大

型网站都属于以提供内容为主的服务商。 第三类,网络平台服务商。 此类服务商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和存储平台的服务商,另一种则是为用户提供信息检索功能的服务商。前者主要是指BBS(电子公告板系统)、视频分享网站这一类服务商,后者则指的是谷歌、百度等具有在线搜索功能的服务商。 3、网络服务商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他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就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而言,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主张: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纵观中外各国的立法实践,最后基本上都采纳了过错责任。 (1)、采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首先,我国现行互联网和世界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政策扶持而非打击,任何一种新兴事物的发展之初,都要经历一段艰难坎坷期,需要政策和法令的特别支持。如果一开始就对其附加过重的责任,无疑会对整个行业起到遏制作用,阻碍企业投身于网络行业,从长远角度不利于行业发展。 其次,网络信息变幻莫测并时刻处于变动之中,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浩如烟海并且时刻变幻的网络信息无时无刻进行监管并 及时、准确地甄别和删除,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即使雇用再多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精品文档.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 立和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 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 具。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

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作为要约的投保单的撤回,必须在保险人作出承诺,即签发保单以前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作出承诺,则投保人不能撤回,要终止合同只能按退保处理。 投保单在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约,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因此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多在保险条款首条规定,投保单是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沟通和了解的重要途径。 因此投保人须正确填写投保单。特别是其中的“声明”事项,是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的陈述,投保人填写时须据实告知。因为“声明”事项,常为保险人核实情况决定承诺与否的依据。一般要填明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以及投保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投保单的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主动或出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宣传劝说均不改变投保单的要约性质。 2.其他足以表明投保人投保意愿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均可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约 国外推出的赠券保险,上海市邮政局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

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企业用户手册 (版本:V1.00.00) 北京创新京安丹灵科技股份公司 2012年11月

目录 1系统概述 (2) 1.1综述 (2) 1.2登录系统 (2) 1.3无单位卡用户申请 (2) 1.4首页页面介绍 (4) 1.5系统界面介绍 (8) 2首页管理 (8) 2.1系统首页 (8) 2.2单位信息 (9) 2.3数据上报 (10) 2.4购买许可证申请 (10) 2.5运输许可证申请 (10) 3单位管理 (10) 3.1单位许可证申请 (11) 3.2单位许可证换发申请 (17) 3.3单位信息 (18) 4人员管理 (19) 4.1人员许可证申请 (19) 4.2人员列表 (23) 5两证管理 (25) 5.1购买许可证申请 (25) 5.2运输许可证申请 (31) 5.3购买许可证列表 (31) 5.4运输许可证列表 (33) 6项目管理 (33) 6.1爆破作业项目申请 (33) 6.2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39) 6.3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41) 6.4爆破作业项目备案查询 (44) 6.5爆破作业合同备案查询 (45) 7数据上报 (46) 8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系统概述 1.1综述 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以民用爆炸物品为基本管理对象,以雷管编码计算机全程轨迹跟踪管理(即对每一发雷管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行全程监控)为重点,利用公安专网、IC卡信息交换技术准实时地管理涉爆单位、涉爆人员与爆炸物品,实现静态管理向动态监控管理的根本转变,从而达到预警控制、严格管理,杜绝和减少流失,同时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 服务平台系统涉及的管理对象分为四类大类:爆炸物品、涉爆单位、涉爆人员、涉爆项目。其中,涉爆单位、涉爆人员相对固定,爆炸物品与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并且是一种流动的关联关系。为了更好地描述系统需求,贴近用户工作的实际需要,系统突出了单位管理和人员管理、两证管理、项目管理这四个方面。 1.2登录系统 登录系统:打开IE,输入系统所在的地址,例如:http://192.168.0.1:8080/mbxtqyd/,进入首页,有单位卡用户请插入单位管理卡,在登陆框中输入密码、验证码,如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示: 图 1-1 密码验证后进入系统。 1.3无单位卡用户申请 无单位管理卡的用户请点击“无单位卡用户申请”如图1-2所示: 2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的判定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的判定原则 章立萍* 内容摘要: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引用“避风港原则”要求免责。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搜索与链接服务的侵权纠纷后,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系列客观行为的表现,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P2P技术引诱、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如何在网络环境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应当采用何种标准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审查重点。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应知 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P2P技术的产生使不同用户之间自由分享文件成为现实,这对于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劳。但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是著作权人感到其利益受到很大威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直接针对P2P等技术本身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但并非法律规定在这方面存在空白。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举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特别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对网络环境下公开传播作品这一类行为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凡是通过有线或无线等网络方式传播作品的各类行为均可适用。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如复制权)是否存在交叉适用的问题,针对某些诉讼中存在的情况,在此作简略的阐述。例如,著作权人针对行为人将作品从纸质形式转化为数字化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或者抄袭另一网站内容的行为,在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还会主张复制权、发行权等其他权项。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保护客体规定得更完善,除了作品还包括表演与录音录像制品)。因此,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的传播方式,通过网络传播的过程已经包含了对作品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复制、发行等行为,因此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设权项的同时,无需按传统的思维模式再区分复制或发行行为造成重复认定。 其次,对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与网站(这里指的是ICP),不论其运用何种技术手段(包括利用P2P等网络传播技术),其行为在结果上均构成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因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会有不同的侵权表现形式,因此可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关于权利保护与侵权责任的通常规定。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尤其是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如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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