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正当防卫

讲义:正当防卫
讲义:正当防卫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上午好!(深深的鞠上一躬)

请允许我先做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袁凤友,是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我的专业是民商法,在云南大学学习期间,刻苦专研法律知识,研读了大量的法律论著,我所写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民法保护刍议》在《理论纵横》期刊上发表且荣获论文比赛一等奖;我所写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在云南民族大学期刊发表;读研期间,我在云南新兴职业学院教过三个学期的经济法。下面开始说课,我所讲的内容是

第二节正当防卫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节的学习,掌握正当防卫的一般概念和我国刑法规定的正

当防卫制度的各项内容

教学重点: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

教学难点:假想防卫中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和理论分析法(通过形象生动的案例,将书上的内容深入浅出,易于掌握)

教学过程

自于动物的袭击,有来自于人的侵害等等,当存在人的不法威胁时,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公立资源救济的情况,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公共利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后解读一下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即是法律上的权利,也是道德上的义务,然后从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分析,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正当性,接下来再从法理上加以阐述,正当防卫是一种社会所提倡的行为。

○1、保护合法权益○2、减少犯罪○3、培育道德风尚

公民享有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也就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对公民是一种鼓励,,既然是一种武器,就得符合使用武器的规则,只有符合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我们先来讲一下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存在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人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作为人的不法侵害又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我们对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是不是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呢?回答是否定的,只有具备暴力性、破坏性和紧迫性这三个特征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讲到正当防卫时,我们马上就会想到一个问题,合法行为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呢?这里我先举一个例子,然后大家在进行判断,

一天傍晚,某甲在街上行走,遭到一歹徒的袭击,某甲转身就跑,某甲在前面逃,歹徒在后面追,眼看就要被追上,这时某甲感到自己处在一种非常危险的境地,他眼角斜视到沿街有一家家的门虚掩着,于是就转进了一家,某甲进入了这家以后,歹徒随身跟了进来,而且直接威胁到他的人身安全,看到这家人家里有一个花瓶,他来不及多想,于是他拿起花瓶,对准歹徒的头就敲了下去,就在他拿起花瓶,对准歹徒的头敲下去的同时,花瓶的主人在旁边看见了,因为花瓶的主人知道这个花瓶是价值连城的古董,突然冲进来一个人,拿起花瓶就要砸人家的头,花瓶的主人想这个人肯定不是好人,于是顺手操起了一根棍子对准某甲的头也砸了下去,刹那间,三处开花,第一个是歹徒的头开花,第二个是花瓶开花,第三个是拿花瓶砸人家头的某甲的头也开花啦,(下面问同学们对该问题的看法),某甲的这种行为导致了两种损害,第一个是歹徒的头开花,第二个是花瓶开花,对于歹徒的头开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歹徒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对歹徒的不法侵害实行的是正当防卫,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对于花瓶开花,由于花瓶是某甲和歹徒之外的第三人财产,也就是这家主人的合法财产,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不得已而牺牲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这属于紧急避险。在我们刑法当中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但是作为民事责任而言,他们是不一样的,正当防卫牺牲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所以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对行为人来说,他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是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牺牲的是第三者的合法利益,第三者在整个过程中是无辜的,所以在民事赔偿中就专门有一项就是因紧急避险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因此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某甲的这个行为既有正当防卫又有紧急避险,但要负民事责任。下面我来看一看花瓶的主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主人是不是正当防卫啊?某甲对歹徒的头开花是正当防卫,花瓶开花是紧急避险,所以都不负刑事责任。主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事实上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当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合法行为,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的假想防卫就是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想象出来的,因此他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并不是正当防卫,实际上行为人对这种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产生一定的误解,因此我们通常是把假想防卫排除在故意犯罪之外的,主人的行为既然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故意犯罪,那么它属于什么行为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另一个案件,然后进行判断,午夜时分,突然有人喊,抓贼啊,张某从床上爬起来,拿了一把菜刀,跑到楼梯口,这时看见有四个人向这边走过来,张某心里一想,贼不止一个,有四个,既然有那么多贼,还是先下手为强吧,于是张某就抡起菜刀,唰唰唰,很利索的把这四个人砍倒在地,期中三人轻伤,一人重伤,后来该案件起诉到法院,原来被张某砍伤的四个人是欧洲队员,是来中国参加比赛的,并非盗贼,这时张某才知道事儿惹大了,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是意外事件,原因是无法预见,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法院最后认定过失致人

伤害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张某的这种见义勇为,结果是既定罪,又赔钱,张某觉得冤,那怎么办呢?其实张某可以向当地见义勇为基金办公室申请奖励,拿奖励的钱去赔偿,我们奖励的是他的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而惩罚的是他的行为,张某当时有意志的自由度,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所以说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花瓶的主人见到当时的情形,要求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显然要求太高。我们可以想一想,发生的场合是在主人自己的家里,突然冲进来一个人,拿起花瓶就要砸人家的头,主人会想这人肯定不是好人,况且该花瓶是价值连城的传家宝,所以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有坏人,有不法侵害。你要让这家主人透过这种现象看出是合法行为还是不法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显然不符合我们客观的要求,不符合法律对人的一般基本要求,我们不能期待别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除非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刑事侦查人员,所以在这个事件当中,这家主人属于假想防卫,但应该属于意外事件来对待,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假想防卫中可能存在着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

一天上午,我走在山坡下的小路上,突然有一只藏獒向我袭来,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跑,我也可以反击,对于反击动物侵袭,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对于他人豢养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打击,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对动物的打击也就不是正当防卫;如果某人驱使狂犬咬人,你既可以大狗,也可以打人,这是正当防卫。

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孩和精神病人,

5、限度条件——(制止即可)不必要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3款

概念、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及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业

1、说一说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

2、实施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暴力性、破坏性和紧迫性

2、意义:○1、保护合法权益○2、减少犯罪○

3、培育道德风尚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1、违法行为/合法行为

○2、假想防卫

2、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牲畜以及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侵害问题。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1、事前防卫,“先下手为强“的不法侵害

○2、事后防卫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防卫的意图(防卫的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为保护非法利

益而进行的防卫均不属于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制止即可)不必要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3款

概念、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及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业

1、说一说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

2、实施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

今天我所要讲的题目是第二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他所包括的内容有很多,从法律上的分类,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从理论上来讲,他有履

行法律的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冒险行为、有执行命令的行为、还有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以及很多,包括我讲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等等行为,我们在刑法中都叫着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但是作为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现行刑法的规定,你仔细看一下条文的话,你就会发现,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我们认为正当行为主要包括:(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具体包括:其一,医疗行为;其二,竞技行为。(5)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其一,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具体包括:其一,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其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具体包括:其一,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其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7)法令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有时候我们在议论案件的时候会经常提到这个概念,我们在普法过程中提到比较多也是这个词,也是97刑法修改内容比较大一个地方,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几个方面来谈,首先,正当防卫的概念问题,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正当防卫,从这个概念本生来看,法律规定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它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所以从行为本身来看的话,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正当性,因此,法律就把这种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但是从法律本身这个角度去看的话,你就会发现涉及到正当防卫在一般情况下对人民群众而言,他实际上是一种权利,但是按照我们的人民警察法规定,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如果能实行正当防卫而不实行正当防卫,那么,你就可能违反我们的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也许你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这意义上来讲的话,人民警察在特定的环境当中,正当防卫对他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啊,就是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必须履行,只有对人民警察这个特定人来说他可能就一项义务,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当中,他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险,这种来自于人的不法威胁之下,不能及时得到共力资源的支持下,他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保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国家、公共利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作为这项权利的实施正当防卫, 也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武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武器,从某种以上来说,它是一种鼓励,那么作为一种武器,你就要符合使用武器的规则,那么他应该具有的一定、成立正当防卫的各种各样的条件,那么接下来我要将的第二点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首先,(一)、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关于这个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加以理解,首先不法侵害的内容或者我称之为不侵害的范围,以前我讲过行为本身可分为不法行为和合法行为,作为不法侵害行为,它又可分为一般的侵害行为和犯罪行为之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那一个大,违法大。这就是我通常所讲的犯罪一定违法,但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违反刑法的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它相对于违法而言,他的范围比较小,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刚才讲到,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有不法行为存在,这里大家就需要理解包括不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这里并没有说一定要是犯罪行为,起因条件中的不法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是不

是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能实行正当防卫啊,并不是。也就是说并不是对所的犯罪行为我都能实行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实行正当防卫行为,要具有暴力性、破坏性和紧迫性这三个特征。紧迫性本身也就是实施正当防卫的一个要求,某种行为虽然暴力性和破坏性,但他对个体所造成的损害,在时间上并不那么很紧迫,并不是迫在眉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完全有时间,引来公力的支持,一般就不允许你用私力来解决问题,这种紧迫性的要求,在正当防卫中还是比较重要的,讲到正当防卫时,我们马上就会想到一个问题,合法行为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在这里我先举一个例子,然后大家在进行判断,

某甲在街上购物时,遭到一个歹徒的袭击,某甲在前面逃,歹徒在后面追,眼看就要被他追上,这时某甲感到自己处在一种非常危机的情况下,这是他用眼角注视到沿街有一家家的门虚掩着,在这种情况下,他也考虑不了很多了,于是进入了一家,某家闯入了这家以后,想不到这个歹徒已经跟了进来,而且直接威胁到他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处于十分不利的这种十分不利的状态,他来不及多想,看到这家人家里有一个花瓶,于是他拿起花瓶,对准歹徒的头就敲了下去,就在他拿起花瓶,对准歹徒的头就敲了下去的同时,花瓶的主人在旁边看见了,因为花瓶的主人知道这个花瓶是价值连城的古董,突然冲进来一个人,拿起花瓶就要砸人家的头,花瓶的主人想这个人肯定不是好人,于是顺手操起了一根棍子对准某甲的头也砸了下去,那么与此同时就是三个开花,第一个是歹徒的头开花,第二个是花瓶开花,第三个是拿花瓶砸人家头的某甲的头也开花啦,(下面问同学们对该问题的看法),某甲的这个行为既有正当防卫又有紧急避险,某甲的这种行为导致了两种损害,第一个使歹徒的头开花,第二个是花瓶开花,由于花瓶是某甲和歹徒之外的第三者财产,也就是主人财产,是花瓶主人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这种利益值得三人的合法利益,地带歹徒的头开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歹徒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对歹徒的不法侵害实行的是正当防卫,但是对于花瓶开花这实际上是第三者权利,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行为人为不法侵害,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不得已而牺牲第三者的合法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这个属于紧急避险。在我们刑法当中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但是作为民事责任而言,他们是不一样的,正当防卫牺牲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所以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对于花瓶开花,由于这是第三者的利益,因此,对行为人来说,他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是紧急避险,在这种案件当中还是存在民事赔偿问题的,所以在民事赔偿问题中,就专门有一项就是因紧急避险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而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要负民事责任。但在民事赔偿中,确实不存在因正当防卫而导致的民事赔偿。防卫过当是例外。下面我来看一看花瓶的主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主人是不是正当防卫啊?某甲对歹徒的头开花是正当防卫,花瓶开花是紧急避险,所以都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合法行为,对于合法行为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主人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事实上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当然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包括公安人员依照法律对你进行逮捕,我正当的执行命令的行为,对这些行为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同样对人家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为是正当的行为,你对正当的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以前我们讲到假象犯罪,假象不犯罪,

(3)假想防卫的性质

所谓的假想防卫就是不法侵害行为是实际不存在,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想象出来的,因此他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并不是正当防卫,对于这种假想防卫,我司按照客观标准来认定的,就是如果客观上实际上不存在所谓的不法侵害,即使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不法侵害存在,这个也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实施上行为人对这种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产生一定的误解,因此我们通常是把假想防卫排除在故意犯罪之外的,但是假想防卫中确实可能存在意外事件的,…………你要让主人透过这种现象看到这事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显然不符合我们客观的要求,不符合法律对人的一般基本要求,我们不能期待别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所以在这个事件当中主人属于假想防卫,但应该属于意外事件来对待,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张国路案件,三更半夜,欧洲队员,排除故意犯罪(律师认为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法院认定过失致人伤害罪),见义勇为行为,又要定罪,又要赔钱,张国路觉得冤,我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奖励,拿奖励的钱去赔偿,我奖励的是见义勇为的这种精神,而不是他的行为,有意志的自由度,乱为行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花瓶的主人见到这种情形,要求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显然要求太高,发生的场合是在自己的家里,他的第一反应这就是不法侵害行为,两个都是假想防卫,但一个是意外事件,另一个是过失犯罪。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怎样判定呢?这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条件作具体分析。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

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应该是加害行为);(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另外,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该是假想防卫)。

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案中,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况实施防卫也属事后防卫:(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3)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4)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另外,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事前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三:某日上午,农民甲与农民乙为地界争议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农民乙感到在刚才发厮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面子,遂回家拿出一把剔骨刀要砍杀农民甲。甲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傍晚,才回到村中,不想乙还是持刀追了过来。眼看乙就要追上来了,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头上打去,乙当既倒地身亡。

农民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当乙回家取刀时,甲感到虽在刚才的厮打中自己占了上风,但还不够解气,非要狠狠教训一下乙,隧也回家也拿出一把锄头。拿锄的甲与持刀的乙再次相遇,甲出手快了一步,一锄头打死乙。甲的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当然不是。同样是一锄头打死乙,为什么行为性质却截然不同呢?主要原因是甲在前一种行为中具备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在后一种行为中不具备这种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后一种假设情况属于相互斗殴,由于斗殴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但在前一种情况中,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为足以证明),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此时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可以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这种放弃侵害的行为还有宣布不在斗殴或认输求饶等等。

不具有防卫主观条件的行为还有防卫挑拨和偶然防卫。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偶然防卫是制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案例四: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

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当然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本案王某的行为之所以属正当防卫,是因为王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无过当这一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罪行还必须严重威及到了人身安全。

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最后,正当防卫还必须具备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案例三、四中有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这一对象条件也是原因之一。

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第三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正确认识和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有关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偶然防卫,在类型上,基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可分为"故意偶然防卫"和"过失偶然防卫";

在性质上,是-种不能完全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处罚原则上,应在考虑行为本身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为基点的基础上,根据偶然防卫行为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

偶然防卫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错误认识.因其不具有主观正当化事由,偶然防卫被作为犯罪看待是妥当的.同时,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当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客观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存在严重过失,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在保护了重大利益的场合,也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而与此同时,在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很小时,则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总体上可以把偶然防卫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即偶然防卫在客观上产生了保护他人利益的效果。例如,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却起到了保护乙的生命的作用.

二是保护本人利益的偶然防卫,也就是偶然防卫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这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误以为他人的非法行为是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进行抵抗,结果正好起到了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例如,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乙的行为正好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但他并不知甲是冒充警察进行抢劫的犯罪分子,也不是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的。另一种情形是不知他人正在对自己实行不法侵害而出于犯罪目的对其实行侵害,但恰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保护了本人的利益。例如,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激烈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甲,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已抓住口袋中的枪机正准备对其射击。

甲的偶然防卫行为正好保住了本人的生命。从刑事角度分析,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不法行为,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由于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在量刑上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适当的考虑。在民事上,偶然防卫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考虑到受害人本也有不法侵害的意图,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偶然防卫人的民事责任。

论正当防卫的研究

论正当防卫的研究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是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做到的。 [关健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而设定的,这一制度从一定角度讲是鼓励公民从正面对抗犯罪行为,使公民懂得正当防卫乃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并且有利于培养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但是防卫权是刑罚权的例外,如果滥用,就会蜕变为私刑权,这无疑是从另一角度助长公民滥用暴力、滥用私刑,助长私力报复。故而因当鼓励公民面对犯罪侵害时敢于防卫,同时也要对防卫加以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一、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概念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定概念具体明确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内容,对于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三)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我国正当防卫的意义具体表现在:首先,它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其二,它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第三,它要求每一位公民在关键的时刻能够为他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舍己为人,从而增强人们的互爱精神。第四,对于少数犯罪分

浅谈正当防卫

浅谈正当防卫

浅谈正当防卫 防卫是人类的自然属性。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方向 正当防卫队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面来看,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

础上产生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只是防卫过当“可以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1、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2、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3、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对社会有益:4、法律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 从前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

浅析正当防卫 若干问题(一)

浅析正当防卫若干问题(一) 内容提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其历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侵害,是公民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较量的集中体现。而今天对于见义勇为者的鼓励、支持、表彰和赞助,更是蔚然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众所周知,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特殊防卫权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虽然修订后正当防卫立法较之原刑法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问题上有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当中,对其成立的各种条件及特殊防卫权等问题发生的争论较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本文中,我将结合目前学术理论界的各主要观点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各项要素阐述几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假想防卫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法》(修订案)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殊防卫权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学者对正当防卫的表述方法多种多样,择其要者,有如下几种界定方法: 第一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第二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三种方法,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四种方法,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仔细分析以上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相同之处:一是,诸种表述都注意到了防卫人目的的正当性,即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二是,各种界定或明确地或包含了反击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的内容。 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第一种表述注意到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将防卫的限度条件明确地包含于其中,而其他表述都有回避了这个问题;其次,第四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时机性,而前三种表述则看到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当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最后,第四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对象,即反击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前三种表述都指出了防卫的对象。 那么,如何界定正当防卫,我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 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三正当防卫的特征四它的社会意义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字:正当防卫,特殊防卫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 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必要条件,时间条件,起因和限度等条件,这里重点讨论必要条件和特殊的正当防卫。 一、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要件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

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第二,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

正当防卫论文提纲

内容摘要 关键词 引言书写内容和格式 (1)说明论文的主题、范围和目的。 (2)说明本研究的起因、背景及相关领域简要历史回顾(前人做了哪些工作?哪些尚未解决?目前进展到何种程度?)。 (3)预期结果或本研究意义。 (4)引言一般不分段,长短视论文内容而定,涉及基础研究的论文引言较长,临床病例分析宜短。国外大多论文引言较长,一般在千字左右,这可能与国外内数期刊严格限制论文字数有关。 法律解释: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与特征 正当防卫的目的与意义(分开写)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

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防卫方面的要件是:①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②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运用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摘要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参考国内外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领域的研究现状,结合笔者自己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条件进行研究与探讨。文中提出了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结合正当防卫历史渊源与发展状况,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和特征的进行了阐述,并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了思考。文章结合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相关学说和基本理论的探讨,分析了各位学者对于限度问题的看法,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和判断问题进行研究,说明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评定防卫限度。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必要限度;认定标准

The Discuss about the Limit of Self-defence Abstract The limit of defense has long been the important cause of justifiability of the defense. This paper is the outcome of research on the limit of legal defense, with reference to existing documents developed both home and abroad.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this research. The author gives introduction and general discussion on the limit of legal defense, describes some notes of the defense theory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n, analyses the theories and notes of the defense, explains the descriptions of other scholars’ thoughts. The major content is the description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The author suggests some notes for the judgment. The perfection of the judging standard of the limit of defense, therefore, is not only a theoretical question, but a practical one, which will further affect judicial practice significantly. Key Words: Self-defense, Limit of defense, Necessary limit, Judging standards

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认识/防卫意思/相互斗殴/挑拨防卫/偶然防卫 内容提要: 从客观主义刑法观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就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一概否定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性,而应当先对对立双方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然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最后作出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判断;就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而客观上引起了防卫效果的偶然防卫而言,该行为不能说成立正当防卫,但该行为并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因而对行为人应当作无罪处理。 正当防卫是针对紧急不法的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是排除犯罪性的典型事由之一。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为了防卫”的意义到底应当如何理解,亦即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防卫的效果就够了,还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才足够,在国外刑法学理论上,自古以来就有争议。①长期以来,在违法性的判断上,由于行为无价值论具有绝对的影响,所以在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方面,“防卫意思必要说”一直占据通说的地位。近年来,随着结果无价值论的崛起,“防卫意思不要说”逐渐走俏。我国刑法学的通说在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采用了与国外的行为无价值论类似的判断方法,主张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所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而且还要考虑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意思。另外,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此,关于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明确地坚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行为人不仅要有防卫认识,而且还必须具有防卫目的。②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也贯彻了这种学说,将一些客观上具有正当防卫效果,但防卫人不具有防卫目的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③但是近年来,随着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主张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要素的“纯粹客观说”的兴起,④在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图的问题上,开始出现了“防卫意思不要说”的呼声。如有人认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方面只要求其“知道有加害之事实”即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认识便可,“认识到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⑤同时,我国刑法学界认为,正当防卫的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但重点在于防卫认识。换言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⑥这种观点虽然认可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志,但将其内容淡化,强调只要具有防卫认识就够了显然不妥。那么,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该如何认定?换言之,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到底是否需要有防卫意识呢?如果说在《刑法》规定之下,防卫意识是成立正当防卫所必不可少的要件,那么,对防卫意识的内容该如何理解就成为目前的刑法理论所需要迫切探讨的问题。以下,笔者拟从《刑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打架斗殴、挑拨防卫、偶然防卫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争论,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一、防卫意识的具体分析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前者指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后者指行为人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决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愿望。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对认定正当防卫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正当防卫之所以被立法者视为排除犯罪性行为,主要是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思。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必须将防卫的意图作为一个重要条件予以考虑。不符合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行为,如互殴行为、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能认定成立正当防卫。⑦确实,从我国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立法历史来看,除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有关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⑧使用了“因防卫……”这种纯粹强调客观事实的用语之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完善(一)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完善(一) 内容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的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要领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因此,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了以下变动1、增加了利益的内容,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2、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从而使正当防卫的概念更加明确,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3、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79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防卫过当,而新刑法则修改为正当防卫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可见,新正当防卫的限

学年论文开题报告和要求《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法学院2010级学年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填写说明: 1. 抬头“法学院___级学年论文开题报告”为宋体小四号字。“写作目的”、“写作意义”、“国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1)中文专著”、“(2)中文学术论文”、“(3)外文文献”字样均设为黑体。其他须填写的内容默认为宋体五号,单倍行距。 2. 研究现状一栏要求填写理论研究现状,非立法现状。 3. 主要资料来源中,必须要有中文专著与中文学术论文,可以有外文文献,但不允许有网络文献。 4. 开题报告正反面打印,一般为一页,应保持基本格式不变。 主要资料来源的格式: 要求按以下分类顺序写出: (1)中文专著: 格式:[序号] 编著者. 书名[M]. 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例: [1] 刘谋佶, 吕志咏, 丘成昊, 等. 边条翼与旋涡分离流[M]. 北京: 北京航空学院出版社, 1988. (2)中文学术论文:(含期刊、论文、论文集) 格式:期刊:[序号] 作者. 题目[J]. 刊名,年,卷(期) 学位论文:[序号] 作者. 题目[D]. 地点:单位,年. 论文集:[序号] 主要责任者. 题名[C].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例: [1] 傅惠民. 二项分布参数整体推断方法[J]. 航空学报,2000,21(2). [2] 朱刚. 新型流体有限元法及叶轮机械正反混合问题[D]. 北京:清华大学,1996. [3] 辛希孟. 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3)外文文献:(含外文专著、外文期刊、外文论文等) 格式:外文专著:[序号] 编著者. 书名[M]. 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外文期刊:[序号] 作者. 题目[J]. 刊名,年,卷(期): 外文学位论文:[序号] 作者. 题目[D]. 地点:单位,年. 例:

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正当防卫制度与紧急避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制度的正当化性质,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正当防卫的四个构成要件,对于完整的了解正当防卫制度奠定了基础,接着分析了在正当防卫制度下有一特殊制度为特殊防卫,文章分析了特殊防卫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构成要件。之后通过厘清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对于正当防卫具备了完整科学合理的理解。通过上述分析,以期达到司法裁判者在实务过程中正确运用正当防卫制度,达到同时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与惩罚犯罪的双重刑法目的。

案例:2016年4月,于欢的母亲苏某由于欠高利贷而被放贷人吴某等人多次实施各种侮辱行为,逼迫吴某还钱。在此过程中,苏某选择报警但是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在4.16日,吴某等人再次到达苏某家中对其进行侮辱与殴打,苏某的儿子于欢在现场目睹了母亲受辱的过程,在祈求吴某等人无果后,从桌子上摸拿起水果刀后对施暴者乱捅,造成其中一名催债人员杜某死亡以及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在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于欢一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对于于欢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定罪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双方对于裁判结果均不满意而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裁判结果中表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上述于欢故意伤害案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将正当防卫制度再次推向公众的面前。在此案发生之前,学术界曾经调侃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属于僵尸制度,虽然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此项制度,但是实务中运用却极少。那么究竟何种行为应当定义为正当防卫,只有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完整全面的理解后,才能正确的适用此项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与正义。 我国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犯罪行为具备的明显特征即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1]虽然从表面上来讲,正当防卫的行为满足了刑事违法性,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其行为性质在实质上却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故而在刑法上称之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简单来讲,正当防卫的行为性质在法律上定性为无罪。正当防卫性质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与防卫权的正当性。关于正当性的理解,学术界主要存在究竟是适用自然权利说还是适用

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一)

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一)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关键词: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要限度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①5.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行为就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其性质不再具有合法性,而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上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四个方面特征: (一)不法侵害应具有侵害性 侵害是一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要素,“侵害”有其特定的含义。不法侵害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多数人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态发生不利影响,因而有实际危害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侵害。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现实可能性,

论正当防卫制度

内容提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997年3月14日,我国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对正当防卫进行规定的同时,将特殊防卫权立法化,实现了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史上的突破,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立法的传统格局,但也带来了刑法价值层面上的问题,引发众多学者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正当防卫条款的用语解释、具体适用等展开了探讨,有的学者还对这一立法的价值得失提出了检讨。笔者认为,我国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既不同于人类远古时代的正当防卫,也不同于近代西方的正当防卫,而是在借鉴古今中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当防卫制度。本文主要以1997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的阐述,探究其本质和内涵,通过评析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具体内容,说明其构成理论上的模糊性,指出我国正当防卫规定在法条设计上潜在的缺陷和弊端,通过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对比进行分析,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关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如何适用及完善的看法和观点。

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3)(一)正当防卫的概念(3)(二)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规定的对比(3)(三)正当防卫制度正当化的依据(4)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5)(一)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综述(5)(二)新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缺失情形(6) 1、前提条件(起因条件)模糊(6) 2、时机条件(时间条件)模糊(6) 3、限度条件模糊(7) 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7)(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7) 1、正当防卫的概念(7) 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8)(二)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8) 1、特殊防卫的概念(8) 2、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9) 四、对正当防卫中相关规定的把握(9)(一)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9) 1、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9) 2、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10) 3、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发生的现实性(10) 4、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可制止性(10)(二)正当防卫的限度(11) 1、不法侵害的强度(11) 2、不法侵害和防卫环境(11) 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12) 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12) 5、实践中要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适时问题(12) 五、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3)(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13)(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14)—(16)

讲义:正当防卫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上午好!(深深的鞠上一躬) 请允许我先做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袁凤友,是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我的专业是民商法,在云南大学学习期间,刻苦专研法律知识,研读了大量的法律论著,我所写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民法保护刍议》在《理论纵横》期刊上发表且荣获论文比赛一等奖;我所写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在云南民族大学期刊发表;读研期间,我在云南新兴职业学院教过三个学期的经济法。下面开始说课,我所讲的内容是 第二节正当防卫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节的学习,掌握正当防卫的一般概念和我国刑法规定的正 当防卫制度的各项内容 教学重点: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 教学难点:假想防卫中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和理论分析法(通过形象生动的案例,将书上的内容深入浅出,易于掌握) 教学过程 自于动物的袭击,有来自于人的侵害等等,当存在人的不法威胁时,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公立资源救济的情况,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公共利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后解读一下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即是法律上的权利,也是道德上的义务,然后从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分析,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正当性,接下来再从法理上加以阐述,正当防卫是一种社会所提倡的行为。 ○1、保护合法权益○2、减少犯罪○3、培育道德风尚 公民享有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也就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对公民是一种鼓励,,既然是一种武器,就得符合使用武器的规则,只有符合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我们先来讲一下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存在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人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作为人的不法侵害又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我们对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许蕊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XX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① 5.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行为就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其性质不再具有合法性,而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试述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定

试述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定 目; 录 一、防卫目的 (1) (一)假防卫 (1) (二)相互殴斗 (2) (三)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2) 二、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有不法行为的发生 (2) (一)不法侵害的特征 (2) (二)不法侵害的分类 (3) 三、防卫对象的界定 (4) 四、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 (5) (一)不法侵害开始的认定 (5) (二)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 (7)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8) (一)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 (9) (二)防卫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不是明显不相适应的 ; (9) 六、防卫过当及处罚原则 (9) ;

内; 容; 摘; 要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基本条件,既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构成的基本条件是:(一)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目的。即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二)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不得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另外,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涉及到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也不是说,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界线,不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防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